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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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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工会工作,充分发挥本单位广大干部职工工作的积极性,维护干部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会(以下简称“机关工会”)是隶属于朔州市总工会的基层工会组织,在朔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党总支和朔州市总工会的指导下,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机关工会要根据部门的实际情况,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机关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第三条机关工会要搞好自身建设和改革,认真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技能培训和文体活动,不断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把工会建设成为“职工之家”。

第四条机关工会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持群众路线,代表职工的利益,反映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全心全意为职工

群众服务,发挥党联系广大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会员

第五条根据《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劳动者,均可加入工会组织。

第六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会工作进行监督;

(三)对国家和社会生活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

(四)在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保护;

(五)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养事业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

(六)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的讨论;

第七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

(二)积极参加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行为作斗争。

(五)维护工人阶级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

(六)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

第八条凡犯有严重犯罪并受到刑事处分的会员,经由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讨论决定,开除其会籍。

第九条工会会员调离本单位,其会员关系随同本人的人事关系一起转到新单位。调入本单位的会员,其会员关系亦相同。

第十条会员调到没有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可在原单位保留会籍,待到新单位成立工会时,再将工会关系转出。

第十一条工会会员离休、退休后,仍可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手续,应由会员所在工会小组或工会分会委员会,书面报告机关工会委员会核准,由机关工会委员会在工会会员登记表备注栏,注明该会员办理保留会籍手续的时间,基层工会组织负责通知保留会籍的会员,从核准的下一个月起停止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已经办理退会手续的职工,又提出申请,允许其

重新办理入会手续。

第三章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本人为中国工会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本职工作中能起骨干作用,并有一定的议事能力;热心为会员群众说话办事,在会员群众中有一定的威信。

第十四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按现有会员人数的20%选举产生。

第十五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应由会员选举产生,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可以直接进行选举,也可以先采用差额选举办法进行预选,产生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选举。

第十七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应将代表提交局机关工会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的权利: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对机关工会委员会的工作、对基层工会领导人提出批评建议。

第十九条每届机关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应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大会主席团和执行主席,通过本次大会的议程和有

关事项。预备会议由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筹备和主持。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机关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机关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选举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主席团任务:审议决定大会议程,组织领导大会的召开,

讨论审议大会的有关报告、大会决议草案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任期年限: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具体任期由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相同。

第二十四条机关工会实行分工负责制:设主席、副主席、组织、宣传、文体、生活、女工委员。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会办公室负责落实。

第二十五条机关工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机关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上级工会审批后,方可正式组成。

第二十七条新一届机关工会委员会选出后,在委员中指定一人主持召开新一届工会委员会第一次全委会。主要容有:选举工会主席、副主席,确定委员分工。选举结果由新一届工会主席负责向上级工会报批。

第二十八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须经工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于贯彻上级工会组织和局党组、机关党委的重要决定、指示的实施措施;

(二)关于工会工作的计划总结;

(三)关于工会财务的预、决算;

(四)关于群众普通关心的问题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机关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二十九条机关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把努力满足职工需要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根本,推进机关精神文明建设。利用现有的阵地和手段,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做好评选表彰工作,努力提高职工综合素质。

(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从实际出发,尽可能帮助职工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问题。努力为职工办实事,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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