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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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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解读

发文日期:2008-08-21访问次数:2577

我市现行的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除基本医疗保险划分为35个统筹地区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均实行全市统筹、经办实行属地管理。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建立了个人帐户,失业保险建立了个人缴费记录。目前能实现跨省转移社会保险关系的险种主要有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一、基本养老保险

(一)从市外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异地转入:

①从我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的;

②与我市行政区域外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具有我市户口的人员;

③户口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口,符合我市个人参加企业职工

职工养老保险相关条件的人员。

2.办理程序

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用人单位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用人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未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转入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失业职工失业证》或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转出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介绍信》及个人账户档案等资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统筹范围外转入手续,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待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后,转移前后个人账户资金合并计算。

(二)转出重庆市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以下参保人员,可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转出到异地:

①转入外省市参保单位的;

②具有外省市户口,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解

除劳动关系,且未在本市重新就业的;

③户口迁移到我市行政区域外,且未在本市就业的。

2.办理程序

从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转出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员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单位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因户口变动而转出的人员,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转入地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接收函等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转出手续,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及资金。

(三)本市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1.办理对象

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原已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以下人员,可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的统筹范围内区县间转入:

①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转入本区县参保单位的;

②户口从市内其它区县迁入本区县,且属城镇户口的个人参保人员;

③与市内其它区县参保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且户口属本区县城镇户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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