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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9年11月20日经第2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部长李小鹏

2019年11月28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8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

三、删去第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港口设施需要试运行经营的,所持有的《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试运行经营期,并在证书上注明。试运行经营期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确需延期的,试运行经营期累计不得超过1年。”

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

(2009年11月6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1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7月3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4月9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港口经营,是指港口经营人在港口区域内为船舶、旅客和货物提供港口设施或者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各项:

1.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

2.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

3.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

4.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二)港口经营人,是指依法取得经营资格从事港口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三)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是指为委托人提供货物交接过程中的点数和检查货物表面状况的理货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四)港口设施,是指为从事港口经营而建造和设置的建(构)筑物。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港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具体实施港口行政管理的部门负责该港口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本款上述部门统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国家鼓励港口经营性业务实行多家经营、公平竞争。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实施垄断行为。任何组织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实施地区保护和部门保护。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实施港口经营许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收取费用,并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从事港口经营(港口拖轮经营除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港口设施、设备,其中:

1.码头、客运站、库场、储罐、污水处理设施等固定设施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和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2.为旅客提供上、下船服务的,应当具备至少能遮蔽风、雨、雪的候船和上、下船设施,并按相关规定配备无障碍设施;

3.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的,应当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包括必要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与经营规模、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经专家审查通过;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八条从事港口拖轮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申请经营的港口所在地注册并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满足拖轮停靠的自有泊位或者租用泊位;

(三)在沿海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2艘沿海拖轮;在内河港口从事拖轮经营的,应当至少自有并经营1艘内河拖轮;

(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的要求,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且在申请经营的港口从事拖轮服务满1年以上;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符合有关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第九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提交下列相应文件和资料:

(一)港口经营业务申请书;

(二)港口码头、库场、储罐、污水处理等固定设施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使用港口岸线的,港口岸线的使用批准文件;

(四)提供拖轮服务的,拖轮的有效船舶证书及停靠泊位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从事拖轮经营的,提供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证明符合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从事港口拖轮经营的,应当提供上述(一)(四)(五)项规定的材料和证明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其他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申请从事港口经营,申请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符合资质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发给《港口经营许可证》,并通过信息网络或者报刊公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应当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港口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港口经营人的名称与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项目、经营地域、主要设施设备、发证日期、许可证有效期和证书编号。

《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出的港口经营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

受理或者不受理经营业务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许可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十二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港口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港口经营人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就变更事项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并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港口经营人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办公地址的,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换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港口经营人应当在《港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30日以前,向《港口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申请办理《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港口经营许可证》延续申请;

(二)除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港口经营人停业或者歇业,应当提前30个工作日告知原许可机关。原许可机关应当收回并注销其《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六条为船舶提供岸电、燃物料、生活品供应、水上船员接送及船舶污染物(含油污水、残油、洗舱水、生活污水及垃圾)接收、围油栏供应服务等船舶港口服务的单位,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业务的单位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备案情况档案。

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以及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名称、固定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七条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不得兼营港口货物装卸经营业务和仓储经营业务。

第十八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保证港口公用基础设施的完好、畅通。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核定的功能使用和维护港口经营设施、设备,并使其保持正常状态。

为国际航线船舶服务的码头(包括过驳锚地、浮筒),应当具备对外开放资格。

第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变更或者改造码头、堆场、仓库、储罐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等固定经营设施,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手续。依照有关规定无需经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港口经营人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从事港口旅客运输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旅客运输的安全、快捷、便利,保证旅客基本生活用品的供应,保持良好的候船条件和环境。

在港区内从事水上船员接送服务的,应当使用符合相关要求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港口经营人应当优先安排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港口作业。

政府在紧急情况下征用港口设施,港口经营人应当服从指挥。港口经营人因此而产生费用或者遭受损失的,下达征用任务的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在旅客严重滞留或者货物严重积压阻塞港口的紧急情况下,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进行疏港。港口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采取措施,

进行疏港。港口内的单位、个人及船舶、车辆应当服从疏港指挥。

第二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制定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港口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建立健全港口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体系。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予以公布,并报送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运输部有关港口安全作业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等规章制度,加强落实,确保安全生产。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旅客紧急疏散和救援预案以及预防自然灾害预案,并保障组织实施。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按照前款规定制定的各项预案应当报送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从事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服务标准和规范的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公正、准确地办理港口经营和理货等业务,为客户提供公平、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港口经营价格和收费的规定,应当在其经营场所公布经营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港口经营票据。

第二十七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限制或者妨碍公平竞争;不得对具有同等条件的服务对象实行歧视;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人接受其提供的港口服务。

第二十八条从事港口拖轮业务的经营人,应当公布所经营拖轮的实时状态,供船舶运输经营人自主选择。

第二十九条港口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港口行政性收费。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或者违法收取费用。

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权拒绝违反规定收取或者摊派的各种费用。

第三十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港口行政性收费的征管工作,保证港口行政性收费征收到位,并及时足额解缴。

港口行政性收费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交通运输部和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报送港口统计资料和相关信息,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建设港口管理信息系统。

上述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为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保守商业秘密。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和本规定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的结果向社会公布。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旅客集中、货物装卸量较大或者特殊用途的码头进行重点巡查。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被检查人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及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对检查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监督检查人员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两个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接受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隐匿、谎报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三十六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的;

(二)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

第三十八条经检查或者调查证实,港口经营人在取得经营许可后又不符合本规定第七、八条规定一项或者几项条件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经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港口经营人不优先安排抢险物资、救灾物资、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作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关于安全生产规定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行调查,并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不及时和不如实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港口统计资料及有关信息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给予港口经营许可的;

(二)发现取得经营许可的港口经营人不再具备法定许可条件而不及时吊销许可证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未经依法许可从事港口经营的行为,不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危及港口作业安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不依法予以

查处的。

第四十四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违法干预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的经营自主权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向港口经营人、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以及从事船舶港口服务、港口设施设备和机械租赁维修的经营人摊派财物或者违法收取费用的,责令退回;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港口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交通运输部统一规定,由省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负责印制。

第四十六条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制定的港口章程应当在公布的同时送上级交通运输(港口)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部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口引航适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10号)。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应当同时遵守《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

第四十八条本规定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2月26日交通部发布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4号)同时废止。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2017年道路运输企业“春运”工作总结(范文)

客运分公司2017年春运工作总结 为期40天的春运于2月21日结束。客运分公司在县委县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和集团公司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有关做好春运工作的文件精神和工作指示,始终坚持“以客为主、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保障有力”的原则,强化红线意识、坚守底线思维突出重点,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春运工作作为分公司今年开局的核心工作和抓营运收入的黄金时节,不仅克服低温冻雨天气不利因素的影响,还实现了旅客出行顺畅、安全形势相对平稳的目标,完成今年春运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2017年春运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生产经营成果 1、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2017年春运工作安排,春运前分公司组织召开全体员工春运宣传动员大会,布臵了今年客运站及各职能部门的春运工作任务,并将各项工作具体细化到个人,使全体干部职工明白到春运工作“干什么”、“怎么干”,充分认识到做好春运工作的复杂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并成立以主要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春运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道路旅客运输保障应急预案、春运24小时值带班表。为努力实现“以人为本”的和谐春运作了充分的运力和安全保障。 2、分公司在春运工作启动前预先做好全员动员和工作部署,认真分析春运流量、流向,增设团体预售票窗口,开通了部分班线网络购票服务,合理安排加班包车,及时引导

疏散乘客,为旅客输送提供了保障。由于准备充分,春运期间分公司未出现旅客压站、大面滞留的情况发生。自1月13日春运开始至2月21日,春运40天,分公司共投入班线客运车辆3434辆次,日均投放运力86辆次,投入运力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143辆次,同比上升了4.3 %(去年同期投放运力为3291辆次),其中包车、加班97班次,包车加班比去年同期的54班次上升79.6%),共运送旅客5.2514万人次,比上年同期上升1.4%(去年同期客运量为5.1769万人次),日均发送旅客0.1313万人次,客运营收309.86万元,比去年同期下降12.01%(去年同期客运营收为352.16万元,同比减少42.3万元)。 3、为切实了解客流情况,做到早准备、早落实,分公司研究制定了合理有效的运输组织方案,对春运前期工作进行布臵和检查,以全力保障旅客快捷有序出行。到节后外省旅客流向目的地进行考察,验证,调集报备了运力,作为节后团体旅客出行的储备运力,满足了节后运力需求。 二、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生产是春运工作首要任务,也是春运工作的重中之重。分公司各部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全员参与,科学发展,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春运工作和谐有序。

2017运输经营管理办法

苍南县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运输经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道路客运经营管理,实现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提高运输效率和企业经济效益,根据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管辖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集团公司总经理室由一名副总经理分管集团公司运输经营管理工作,负责对下属单位进行监督、指导、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部是集团公司旅客运输经营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有: ⒈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组织制定及修订公司客运业务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定和操作程序,不断提

高客运业务经营管理水平。 ⒉负责组织运输市场调查和客流预测,及时掌握运输市场信息,制定运输发展规划和班线发展计划。 ⒊负责制定运输经营模式和方案,根据市场发展变化,及时健全和完善车辆集约经营、承包经营管理办法,调整推进运输经营结构,建立与运输市场相适应的经营结构体系。 ⒋负责客运班线开发工作,主持运输业务洽谈,签订运输协议,确定经营方式。 ⒌负责与行业管理部门及省内外运输企业的业务联系和协调,负责办理客运班线的新增、变更走向、起讫点调整、增设途中站点等业务手续。 ⒍负责执行国家运价政策,做好客运票价管理。 ⒎负责站务管理,做好客运售票点的合理分布工作。 ⒏负责组织实施业务培训,提高客运经营管理人员总体素质,负责企业信用考核、运输服务质量的检查、监督。 ⒐负责协调公司内部各运输单位之间的业务关系,平衡公司整体运力分布,定期召开经营业务例会,交流总结经验,部署生产任务。 ⒑负责组织节假日、应急事件等重点运输任务。 ⒒负责客运班线服务质量招投标及客运产品的营销工作,不断提高客运生产效益和效率,配合做好微机售票、网上售票、微信售票、邮政售票等多种售票方式的管理工作。

2019年度道路运输系统工作总结范文

关于道路运输系统工作总结,是不是还有很多人不知道应该怎么写,小编帮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有关于2018年度道路运输系统工作总结,大家一起随小编来看一下吧。 篇一 今年以来,交运局紧扣省委“三大发展战略”、市委“155”发展战略和县委“533发展战略”和打造“中国西部现代农业公园”总体部署,加快构建综合交通枢纽,为建设“成渝第二城”提供强有力的交通运输保障,结合我县“十三五”交通运输规划,大力推进川东北次级交通枢纽建设,为全县经济社会加快发展夯实基础。2018年上半年,我局各项交通运输工作推进顺利,较好地完成了年度目标任务,现将我局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2018年半年工作推进情况 (一)项目争引成效明显,固定资产投资稳步增长 1.资金争取。全年争资引项目标任务3亿元,目前已到位国省补助资金0.45亿元。 2.固定资产投入。全年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目标任务20.7亿元,目前已完成入库2.9亿元。 (二)工程建设有序推进,交通供给能力显著增强 1.高速公路建设。一是绵阳至xx高速公路(xx镜段)29.6公里,目前完成路基路基挖方100%、隧道98%、涵洞100%、桥梁98%,预计年底能建成通车。二是成(都)德(阳)南(部)高速公路鸣龙互通建设项目建议书和预可研报告已通过省发改委审批,地灾评估已启动,环评、水土保持评价即将完成。 2.干线公路建设。一是S101线射洪界至xx岱林(顺庆界)建设,目前正在进行面层施工,预计7月份工程完工;二是成德南高速槐树互通至遂西高速xx西互通连接线工程,已进入路基及控制性工程施工阶段;三是乡村马拉松道路路基、路沿石施工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路面底基层施工;四是G212环城北线征地拆迁工作已经完成50%,路基施工已经进场,积极配合市交运局完成西顺嘉快速通道、西蓬快速前期工作,力争开工建设。 3.农村公路建设。xx至东太道路已经在进行路面施工阶段,县城至占山、县城至永清道路已经完成图纸设计,力争第三季度进场施工。 4.交通脱贫攻坚。根据县脱贫办安排,我局负责全县34个贫困村的道路规划,交由县交投公司实施,目前设计已经完成,正在进行财评阶段。 5.安保设施建设。已完成农村公路11.5公里安保工程建设。 (三)养护管理协调推进,道路通行服务水平不断提高 1、加强道路养护,努力提高通行能力。我局公路养护管理认真贯彻执行西府办发〔2014〕39号《xx县公路养护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完成国道212线常林至南部龙凤段破损路面修补

仓储与库存管理讲解学习

《仓储与库存管理》 1、仓储:仓储是指通过仓库对暂时不用的物品进行储存和保管。 2、仓储的特点(概念要点): ①仓储具有动态和静态两种,既有静态的物品储存,也有动态的物品存取、保管、控制的过程 ②仓储是物质产品的生产持续过程,物质的仓储也创造着产品的价值 ③仓储活动发生在仓库等特定的场所 ④仓储的对象既可以是生产资料,也可以是生活实物,但必须是实物动产 3、尽管仓储具有生产性质但与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又有很大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以下特点: ①不创造使用价值,增加价值 ②具有不均衡和不连续性 ③具有服务性质 4、仓储的作用: (一)仓储的正作用 ①仓储是物流的主要功能要素之一 ②仓储是整个物流业务活动的必要环节之一 ③仓储是保持物质原有使用价值和物资使用合理化的重要手段 ④仓储是加快资金周转、节约流通费用、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 (二)仓储的逆作用 ①固定费用和可变费用支出 ②机会损失

③陈旧损失和跌价损失 ④保险费支出 ⑤仓储作业费用 5、仓储的功能: ①储存功能 ②保管功能 ③加工/延期功能 ④整合功能 ⑤分类和转运功能 ⑥支持企业市场形象的功能 ⑦市场信息的传感器 ⑧提供信用的保证 ⑨现货交易的场所 6、仓储的分类,按仓储的集中程度分类: ①集中仓储 ②分散仓储 ③零库存 7、仓储管理的基本内容:仓库管理的对象是仓库及库存物资,具体管理内容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①仓储的选址与建设问题 ②仓储机械设备的选择与配置问题 ③仓储的业务管理问题 ④仓储的库存管理问题 8、(四种)库存持有成本:空间成本、资金成本、库存服务成本、库

存风险成本 9、ABC库存管理法 ABC分析步骤: ①搜集数据→②处理数据→③编制ABC分析表→④依据ABC分析表确

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促进物流业降本增效,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系统总结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工作于2019年12月31日结束。从2020年1月1日起,试点企业可按照《办法》规定要求,申请经营围为“网络货运”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县级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按照《办法》,对符合相关条件要求的试点企业,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未纳入交通运输部无车承运人试点围的经营者,可按照《办法》申请经营许可,依法依规从事网络货运经营。 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9月6日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道路货物运输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经营者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网络货运经营不包括仅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 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使用符合条件的载货汽车和驾驶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第三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承担运输服务质量责任,接受行业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网络货运管理应当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网络货运管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客运站管理规定|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17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2年11月27日经第9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客运站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客运站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维护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旅客运输安全,保护旅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经营,是指用客车运送旅客、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具有商业性质的道路客运活动,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班车客运是指营运客车在城乡道路上按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班次运行的一种客运方式,包括直达班车客运和普通班车客运。加班车客运是班车客运的一种补充形式,是在客运班车不能满足需要或者无法正常运营时,临时增加或者调配客车按客运班车的线路、站点运行的方式。 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用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 旅游客运是指以运送旅游观光的旅客为目的,在旅游景区内运营或者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的一种客运方式。 本规定所称客运站经营,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道路客运经营者和旅客提供有关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宗旨,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第五条国家实行道路客运企业等级评定制度和质量信誉考核制度,鼓励道路客运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禁止挂靠经营。 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许可 第七条班车客运的线路根据经营区域和营运线路长度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一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地区所在地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 二类客运班线:地区所在地与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三类客运班线:非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 四类客运班线:毗邻县之间的客运班线或者县境内的客运班线。 本规定所称地区所在地,是指设区的市、州、盟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本规定所称县,包括县、旗、县级市和设区的市、州、盟下辖乡镇的区。 县城城区与地区所在地城市市区相连或者重叠的,按起讫客运站所在地确定班线起讫点所属的行政区域。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篇一: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篇一:二季度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XX年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我是泰安市天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谢谢各位领导器重。 XX年的第二季度,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交通部门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季度没有发生过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防碍安全生的苗头,我公司全体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高度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防止“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二季度的安全运输工作平稳过度。现就这三个月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企业法人直接抓,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分工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我公司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领导抓,下有人员管理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齐全,根据上

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了领导管理,分工明确,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了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日常管理,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配合上级领导做好了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为确保XX年第二季度车辆安全出行,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制定了较全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 1是将安全责任落实到车、人。2是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3是对驾驶员进行了考核,严把了驾驶员考核关。4是严格做好“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5是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6是落实了gps监控平台的值班制度,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对违规超速驾驶员进行电话及短信的警示。四、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预防为主,我们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综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工作是“预防为主”的前提。公司组织人针对员工安全意识弱、自我保护意识弱的情况 员进行教育培训 求使其明白各项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强化其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责任心。分析第三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使用规定

附件1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修改说明及管理 使用规定 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式样及内容 依据《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交通部统一制定的经营道路运输的合法凭证。凡在我国境内经营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国际道路运输、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客货运站、场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持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见式样1分正本、副本,均采用防伪标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外廓尺寸为40×28cm,材质为157克铜版纸,国徽与带DL的边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字型采用烫金,右下角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监制”字样。副本外廓尺寸为18×13cm,封面墨绿色带国徽。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悬挂在经营场所,副本用于记录经营者的基本情况、检查(考核结果、变更结果等情况。对经许可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资格的法人单位、个体经营者或大中型企业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向其发放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包含“X交运管许可X字号、业户名称、地址、经济类型、经营范围、证件有效期、核发机关、核发日期”等内容。X 交运政许可X字1号,其中第一个“X”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称,第二个“X”为地市的简称, 1前六位为行政区划代码,后六位为自然数编号。副本除有与正本相同的内容外,还有分支机构及地址、变更记录、检查(考核记录。“证件有效期”是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四年,经营者应当在到期前十日内到原发证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换发。分支机构及地址填写分支机构名称、地址。核发机关盖省级或地市级、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专用章。变更记录是记载经营者变更的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 第一篇: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总结一年来,在县交通运输局、市运管处和县安全生产监管职能机构的正确领导下,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管,坚持深入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检查、督促、指导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总结如下: 一、行业基本情况 (一)全县有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4家。即:xx有限公司运输车队,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xxx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辆,xx 吨;xx县物资贸易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xx物流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危货运输车xx辆,xx吨。 (二)全县客运企业2家。即:xx黔顺汽车客货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辆;xx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拥有客车辆。 (三)全县有客运站(点)3个。即:xx县xx客运车站、xx 客运发车点、x客运发车点。 (四)全县拥有一、二类汽车维修企业9家,三类汽车维修企业含摩托车维修企业200家。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一)全年度道路运输行业未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责任事故。 (二)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所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摆在重要位置来抓。xx

年随着国家燃料税改革,我所及时转变职能,从过去重收费转安全管理到现在全力抓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工作,增设安全监管岗位,增加安全监管人员,满足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安全生产形成经常化、制度化监管。制订有《春运道路运输突发情况应急预案》、《道路运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防汛抢险救灾预案》、《恶劣天气应急预案》、《烟花爆竹监管实施方案》、《打击非法违法道路运输生产经营行为专项方案》、《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方案》、《加强农村客运管理工作方案》等有效应对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强化危货运输车辆安全监管,要求驾驶员、押运员在运输易燃、易爆、易中毒危险化学品,必须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指定的线路行驶,全年未发生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爆物品经过城区和人员密集场所,确保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意识、安全知识、安全技能,我所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安全教育学习培训。全年组织道路运输经营单位责任人安全例会次,会上学习有关文件精神,通报近期发生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案例,举一反三,从中吸取教训。要求各道路运输经营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组织驾驶员、乘务员集中进行安全学习和教育培训,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行业安全意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利用赶场天向广大群众开展安全教育活动5次,发放宣传资料xx余份,把安全教育以最快速度宣传到每一个道路运输经营单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范本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88860车辆运输管理规定办法 Regulations on Vehicle Transportation Management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驾驶员日常驾驶和交接物资操作及流程,保证物资以及人员运输的安全、及时、准确、高效。规范公司车辆使用的行为及流程,提高车辆运行安全和质量,降低物流运输成本。提高公司对外形象。特此制定车辆运输管理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驾驶公司和使用公司车辆的全体员工。对车辆提货、配送、用车、及物资运输交接的管控。 3.车辆运输管理: 3.1车辆使用管理: 3.1.1供货商、客户、往来单位备忘录管理: A、营业、采购部常用车部门使用车辆人员应将各个供应

商、客户、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提货业务联系。 B、各个部应将常往来的客户的公司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配送部门详细地址、签收人、注意事项等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便于出车业务联系。 C、管理部人员应收集各个部门的常用车路途记录,将固定往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详细地址统一建立备忘录进行管理,方便制定派车计划。 3.1.2派车计划管理: A、用车最好提前1天申请,如事情紧急应按办事情的紧急程度先后安排。应根据营业发货,纳品等业务、采购业务、行政用车或其他部门《公务用车申请单》等。综合考虑制定次日好行车路线。以用时最短,路程最少为目标,提高工作效率。 B、根据行车路线,综合线路的路况、发货物资的数量、重量、体积,以及其他用车情况。合理安排车辆及配备人员制定当日的派车计划。(紧急情况特殊对待) 3.1.3发车准备管理:

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

深圳市速蓝传世物流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公司概况 深圳市速蓝传世物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20日,注册资金为100万元,经营范围是国内货运代理;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信息咨询服务;国内贸易;电子商务;供应链管理;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法定代表人是胡正娟。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总则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企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大事,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消除各种隐患, 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 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属下各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细则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是:胡正娟,职务: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 组织各项活动、技术培训。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的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安全会议, 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 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二负责人:罗冬梅,职务:副总经理,主要工作职责是: 1、布置和检查公司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学习。 2、负责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公司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3、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的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4、培训驾驶员掌握汽车基本原理, 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处理能力。 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1、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程序, 抵制违章行为, 维护交通秩序, 确保安全行车。 2、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活动, 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3、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遵守劳动纪律, 服从指挥, 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4、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 自觉做好车辆" 三清例保" 工作,保持车辆、轮胎、

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篇一:二季度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20XX年二季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报告 各位领导:我是泰安市天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谢谢各位领导器重。 20XX年的第二季度,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交通部门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季度没有发生过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防碍安全生的苗头,我公司全体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高度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防止“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二季度的安全运输工作平稳过度。现就这三个月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企业法人直接抓,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分工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我公司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领导抓,下有人员管理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齐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

强了领导管理,分工明确,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思想汇报专题做好了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日常管理,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配合上级领导做好了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为确保20XX年第二季度车辆安全出行,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制定了较全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1是将安全责任落实到车、人。2是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3是对驾驶员进行了考核,严把了驾驶员考核关。4是严格做好“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5是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6是落实了GPS监控平台的值班制度,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对违规超速驾驶员进行电话及短信的警示。 四、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预防为主,我们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工作是“预防为主”的前提。公司组织人针对员工安全意识弱、自我保护意识弱的情况员进行教育培训 求使其明白各项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强化其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心。

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商贸物资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日期】1988.06.22 【实施日期】1988.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商业运输管理办法 (一九八八年六月二十二日商业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商业运输管理,提高运输质量,明确发、转、收各方的责、权、利,以促进商品生产,扩大商品流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业运输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及时、准确、安全、经济的原则,组织商品运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商业行政管理部门和供销社,以及各该部门管理的运输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各级商业管理部门和企业)。商业、供销运输部门代办社会运输时,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商业运输工作组织 第四条商业运输是商品流通的重要环节。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对运输工作的领导,做好商业运输设施和中转网点的规划和建设,充分发挥运输设施的潜力,积极向社会开放,为扩大商品流通服务;发展商业运输部门同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横向经济联合,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四通八达的商业运输渠道,以适应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各地商业运输部门在组织商品运输时,应本着能直达的不中转,能联运的不分段运输的原则,按照里程近、环节少、时间短、损耗小、费用省的要求,选择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大力开展“四就”(就工厂、就车站、码头、就仓库、就车船过载)直拨和农副产品的就地收购、就地加工、就地打包(捆)、就地发运。 第六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逐步推行日用工业品和轻泡物资的运杂费定额包干、节约归已或多方受益、超定额不补的办法,以鼓励企业采用先进的打包机具,逐步实现打包机械化、包装规格化、装载定型化,提高车船装载量。运杂费定额包干的确定,要积极合理,有利于货主和承办运输的单位。 第七条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加强自有运输工具的管理。要做好自有运输工具的调度工作,充分发挥使用效能,努力做到双程满载;自有动力不足时,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的协作配合,做好商品运输的衔接组织工作。 第八条对同一地区收货单位较多而到达量大的,当地商业主管部门应依照自愿互利的原则,确定一个统一收货单位,以利于合装整车的开展;需要中转分运的,合理设置中转点,组织分运。 第三章商业运输基本条件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规范.

菏泽市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一节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受理及实施主体 县级或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 2. 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 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14 米以上或宽度在 3. 5米以上或高度在 3米以上的货物的车辆,或者运输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 (捆货物的车辆; 4.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车辆,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应当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5.从事集装箱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集装箱相适应的车辆,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臵。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3.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2.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5.安全例会制度; 6.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7.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8.事故处理应急预案等。 三、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程序 (一要求提交的申请材料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 1.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 2. 拟设立企业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的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提供《居民身份证》 ;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最新)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法律依据]为加强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和减少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班线客运、旅游客运、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企业适用本办法。 公路客运站、物流、城市公交客运、出租客运和学生接送、汽车租赁企业参照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企业主体责任]道路运输企业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原则,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道路运输安全生产。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行管部门职责]县(市、区)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 质监、工信、宣传、教育、工商、农机、旅游、监察、法制、财政、气象、工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划]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企业中长期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实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生产措施,依法科学规划企业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分级管理、分线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定期考核,兑现奖惩。考核时间、考核内容、被考核单位、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应当书面记录,并由考核人和被考核单位或部门的负责人签字,归档保存期限为3年。 企业应建立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包保营运车辆联系制度。 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依法执行统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加强对承包车辆的安全管理,承担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安全生产制度]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并认真贯彻落实。

二季度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二季度道路运输安全工作总结 篇一: 各位领导:我是泰安市天腾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谢谢各位领导器重。 XX年的第二季度,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在上级交通部门领导关心和指导下,健康有序地开展。二季度没有发生过交通安全责任事故。和其它防碍安全生的苗头,我公司全体职工认真贯彻落实行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思想,按照“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原则,高度重视,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大防止“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确保了二季度的安全运输工作平稳过度。现就这三个月来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为进一步做好我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加强我公司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企业法人把安全工作列入重要工作日程,由企业法人直接抓,办公室具体抓,各部门负责人具体分工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地开展了我公司的安全工作,形成了上有领导抓,下有人员管理的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组织机构健全,各项安全制度措施齐全,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要求,公司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了领导管理,分工明确,办公室全面负责我公司的安

全生产管理工作。我公司安全管理小组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了安全领导小组的作用,健全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做好了安全工作的长效管理、日常管理,强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配合上级领导做好了行业的和谐与稳定工作。 三、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行车安全为确保XX年第二季度车辆安全出行,我公司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多次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制定了较全面的安全工作管理办法和措施,1是将安全责任落实到车、人。2是对公司所有车辆进行了一次全面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测,3是对驾驶员进行了考核,严把了驾驶员考核关。4是严格做好“三超一疲劳”的专项整治工作。5是加大了安全检查力度,6是落实了GPS监控平台的值班制度,对车辆进行动态监控,同时对违规超速驾驶员进行电话及短信的警示。 四、加大安全宣传力度预防为主,我们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安全第一 综合治理”。因此安全教育工作是“预防为主”的前提。公司组织人针对员工安全意识弱、自我保护意识弱的情况员进行教育培训 求使其明白各项安全工作的相关规定及要强化其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 责任心。

物流运输管理办法

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 抚州工业分公司 ZT11/QL-FZ-04-07 物流运输管理办法 (V3.0) 编制: 审核: 批准: 受控标识: 发放编号: 2018-06-01发布2018-07-01实施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抚州工业分公司 发布

抚州工业分公司物流运输管理办法 第一章目的 第一条为明确送货工作流程,确保送货及时、准确、高效,防止人为原因造成送货延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二条适用于中铁十一局集团桥梁有限公司抚州工业分公司对产成品物流运输的管理和控制。 第三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销售部:负责提出发货申请。 第四条物资设备部:负责具体送货的安排,对送货车辆送货过程进行监督,回收和汇总送货相关表单,负责运费的结算。 第五条送货司机:负责将产品送到客户指定地点。 第四章内容和方法 第六条作业流程 6.1 订货:销售部根据客户通知填写《发货申请单》,确定具体的送货时间要求。销售部对订货的客户和相应的产品型号对照《物资销售合同》,对于没有合同、没有工作请示的,此趟订货不能发。确实急着需要发货时,告知物资设备部部长,并与领导协商允许后,方可发货。物流员根据要求

到到货时间进行安排送货。 6.2 安排车辆:物流员根据客户订货产品型号、包装形式及车辆运输实际情况,安排送货车辆。安排车辆时应检查车况、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暂停送货,并通知物资设备部部长。原则上一个客户安排一辆车运输,特殊情况需经物资设备部部部长批准。驻厂车按照车辆回厂的先后顺序先后安排发货;对于临时调来我司送货的车辆(含:物流车辆),由物资设备部部长安排。当安排发货的车辆无法满足我司送货要求时,物流员自行进行调整,保证货物能安全的送达。物流员安排车辆前必须确认车上是否有剩货、是否要清洗车辆送货容器,同时物流员把质检部开具对应客户的“质保资料”(如:合格证、检验报告、散装卡、随车单)和需寄样品(有时会有样品寄给客户时)给司机,由送货司机随货交给客户。 6.3 装车及封签管理:物资设备部根据《发货申请单》进行装车,并监督送货司机在装车前必须是否已过空车磅,且装车过程成品保管员必须在场。车辆装货前,成品保管员必须检查装料口封签的完好性,若发现封签破损或者丢失,按照《送货车辆管理规定》进行处罚;若检查封签完好,则安排车辆装货。车辆装完货,成品保管员使用我司封签封住装料口并指挥司机过磅,并出具我司《过磅单》。物流员根据成品保管员出具的《过磅单》和《出库单》填写《发货单》,其中的回执联和客户联以及开“出门证”给送货司机。发车前物流员负责检查车辆清洁情况,未冲洗干净不得出车送货,并向物资设备部部部长汇报。 6.4 送货跟踪:物流员应随时与送货司机保持联系,及时通过电话联

2017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17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2017年新《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2016年7月26日经第1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6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二、将第三条修改为:"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 巡游出租汽车发展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公共交通等客运服务方式协调发展。";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巡游出租汽车管理工作。 直辖市、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具体实施巡游出租汽车管理。"; 四、将第十五条中的"配发";修改为"核发";,"符合技术标准的计价器";修改为"符合规定的计程计价设备";。 五、删除第二十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项、第五十条第(三)项。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的"计价器";修改为"计程计价设备";。 七、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五十三条第(三)项中的"电讯、网络";修改为"电信、互联网";,"预约要求";修改为"服务需求";;将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中的"预约";修改为"服务需求";;在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中的"巡游揽客";后增加"站点候客";。 八、将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及时调整承包费标准或者定额任务等。"; 九、删除第四十一条中的"网络约车";。 十、将第四十九条中的"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修改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十一、在第五十三条前增加一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外的其他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十二、将第五十三条第(二)项中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修改为"符合条件的七座及以下乘用车";。

关于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2017版)

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 (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6月3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二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三章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章客货运输 第五章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汽车运输有偿服务的活动,包括道路旅(乘)客运输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道路旅(乘)客运输(以下简称客运)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包括普通货物运输、专用运输、大型物件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道路运输站(场)和交通物流、货运代理、货运信息服务等经营业务。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道路运输与其他运输方式协调发展,优化调整道路基础设施、运输装备和运输服务的结构,完善现代道路运输体系,逐步实现城乡、区域客运一体化和货运的专业化、集约化,推进交通物流业发

展,为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改善人民生活提供运输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汽车客运,对公共汽车客运发展、道路运输站(场)枢纽建设、交通物流发展等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道路运输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抢险、救灾、战备等应急运输所需支出予以保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拟定产业政策,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并符合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 道路运输站(场)、公交站场、出租汽车服务中心、驾驶人培训教练场地等交通设施布局和建设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并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予以规划控制。 第六条道路运输管理遵循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护正当竞争,制止非法经营。 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鼓励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鼓励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鼓励发展甩挂运输、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 第八条道路运输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自愿自律的原则,根据行业协会章程,规范和指导会员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从事道路运输以及相关业务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道路运输许可,按照核定的期限、范围、种类、项目、区域和场所等许可事项从事经营活动。 用于客运、货运、机动车驾驶人培训、汽车租赁、交通物流经营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配发道路运输证件,并随车携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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