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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基本知识

劳动监察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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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监察基本知识

什么叫劳动监察?

劳动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必要时依法予以处罚的执法行为。劳动监察的管辖

省劳动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管理全省的劳动监察工作,查处本省范围内的重大劳动违法案件,并负责对驻广州市的省直属及中央、部队所属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察。

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劳动监察的管理范围由各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查处其行政区域内案情重大的劳动违法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下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办理。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行政部门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请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法律、法规对劳动监察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依法进入用人单位进行检查,了解其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调阅或复制必要资料,询问有关人员。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他人泄露案情、被检查单位的商业秘密及有关的保密资料,并为举报者保密。

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到用人单位执行公务时,应佩戴统一标志,出示证件,并应有两名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共同进行。

劳动监察案件的处理时限

劳动行政部门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 对于用人单位,是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有违法行为,法律设定了专门的监督机关,是由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进行监督的,依照法律给予相应的处罚。那么,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呢?律伴网小编马上为您答疑解惑。 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行政执法活动。《安徽省劳动保障监察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查、书面审查和接受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 形式内容: 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 1、在媒体上公开发布招工信息时,不将招工简章送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的; 2、违反持证上岗的规定,使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工作的; 3、招工中收取报名费、风险金、保证金或变相收取其他名目费用的; 4、违反规定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 5、安排女职工、未成年工从事禁忌劳动的; 6、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7、克扣、无故拖欠职工工资的; 8、不支付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工资的; 9、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10、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规定给予职工经济补偿的; 11、不参加社会保险或不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12、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

1、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 2、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就业中介服务; 3、伪造、涂改、转让就业中介服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就业中介服务机构名义从事就业中介服务; 4、提供虚假信息; 5、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6、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7、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 8、违规收费; 9、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保障监察有哪些形式内容相关内容,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劳动者都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进行举报的,劳动监察大队会给予行政处罚。如果你有其他疑问,可以向我们律伴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b38979132.html,/

2015年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案例65事故责任

2016安全工程师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安全生产管理基本 理论模拟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 1 个事最符合题意) 1、下列选择中,不属于雷电参数的是。 A:雷电流幅值 B:冲击性 C:雷暴日 D:雷电流陡度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2、海因里希事故连锁理论把事故发生过程概括为五个部分,即__。 A.遗传及社会因素;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B.遗传及社会环境因素;人的缺点;企业的利益因素;事故;伤害 C.根本原因,直接原因;社会环境因素:心理因素;人的缺点 D.心理因素;外部环境因素;伤害;事故;人的不安全行为 3、在煤矿安全监察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察是()监察。 A.专项 B.常规 C.定期 D.重点 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的编写结构,多数情况下是采用手册、程序文件以及__的方式。 A.作业指导书 B.规章制度 C.操作规范 D.记录表格 5、道路因素中,路面状况与交通事故发生率密切相关,对于湿滑的路面在粗糙化后的交通事故率为。 A:5% B:18% C:21% D:44%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6、以下操作错误的是__。 A.锅炉点火前,开动引风机给锅炉通风5~10min B.锅炉点火过程中,应对各热承压部件的膨胀情况进行监督 C.锅炉压力表的指针必须始终指在原点 D.在锅炉升压过程中,可以开启过热器出口集箱疏水阀 7、《建筑法》规定: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设施工单位承担,由

__对安全负责。 A.现场责任工程师 B.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 C.施工操作人员 D.企业法定代表人 8、气密试验又称为致密性试验或泄露试验。对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作的压力容器,试验用的气体的温度应不低于__℃。 A.1 B.3 C.5 D.7 9、下列不符合动火分析规定的是__。 A.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B.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的时间不得超过6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时间或动火停歇时间超过60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C.若有两种以上的混合可燃气体,应以爆炸下限低者为准 D.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还需分析测定空气中有毒有害气体和氧含量,有毒有害气体含量不得超过《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氧含量应为18%~22% 10、行政许可的一般分类不包括。 A:普通许可 B:特许 C:登记 D:资格许可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1、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在检查中发现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员有权。 A: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B: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限期解决 C:责令立即停止作业,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D:立即责令纠正或者责令立即停止作业 E:相对密度(空气=1)为1.19 12、[2009年考题]粉尘、液体和气体电解质在管路中流动时会产生静电。这些静电如不及时消除,很容易产牛电火花而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常用的管路抗静电措施是。 A:增设波形补偿器 B:有气体积聚的管路设置气体排放装置 C:配置安全阀、防爆膜 D:控制流体的流速 E:立即转移账户上的资金 13、负责重大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日内作出批复。A:15 B:30 C:45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劳动监察试题

劳动保障监察协理员考试试题 单位: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和劳动关系的性质,下列哪一项纠纷属于劳动争议( ) A.某私营企业职工张某与某地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机关因工伤认定结论而发生的争议 B.进城务工的农民黄某与其雇主某个体户之间因支付工资报酬发生的争议 C.某国有企业退休职工王某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因退休费用的发放而发生的争议 D.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李某是该公司的股东之一,因股息分配与该公司发生的争议 2..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的有关规定执行。 A.用人单位注册地 B.劳动合同履行地 C.其它

3.陈某于2000年4月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00年7月,陈某出国留学的签证得到批准,遂想解除与房地产公司的劳动合同。陈某应采取下列哪种做法( ) A.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B.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C,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D.应当提前7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4.赵某与甲厂签订了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严重失职,发生生产事故,给甲厂造成重大损失,本人也受伤住院(未致残)。甲厂在什么条件下可以解除和赵某签订的劳动合同( ) A.试用期满后 B.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赵某 C.规定的医疗期满后 D.劳动部门同意后

5.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个工作日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个工作日。 A. 30 30 B. 30 60 C. 60 30 D. 60 60 6.乙公司在曹嘉与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许诺给曹嘉更高的报酬,与曹嘉签订了劳动合同,给甲公司造成了近两万元的经济损失,乙公司对此应承担何种责任( ) A.行政责任 B.说服曹嘉回甲公司工作的责任 C.解除与曹嘉签订的合同的责任 D.连带赔偿责任 7.技工小张与某模具生产企业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小张的技术落后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并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其所在企业决定解除与小张签订的劳动合同。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该用人企业应提前多长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小张( )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图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流程图

说明: 1.职权名称:劳动保障监察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劳动监督监察条例》、 《黑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就业训练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最低工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 3.办理条件及期限:日常巡视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自立案之日起60日 内结案。 4.办理程序:见流程图。 5.监督方式:局内岗位制约及纪检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等方式相结合。 备注: 一、行政监督检查权力:1、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履行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2、对《最低工资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3、对《执业技能鉴定规定》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4、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5、对《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6、对《黑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7、对《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8、对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9、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行政监督检查;10、其他相关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事项的行政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权力:1、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及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处罚;2、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的处罚;3、对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收钱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处罚;4、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处罚;5、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应聘者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处罚;6、对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以及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7、对用人单位指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8、对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9、对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处罚;10、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劳动保障监察典型案例 未结婚先怀孕用人单位可否解除劳动合同 2010-04-14 14:11:20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21 龚律师:去年2月,我与一家销售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我负责货物调度工作。近日,公司得知我已经怀孕3个月后,以我与男友没有结婚便怀孕,违反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为由,要求和我解除合同,并要我在1个月内办理交接手续。请问,公司可以辞退怀孕的员工吗?--读者廖娟廖娟读者:我国《劳动法》第29条第3款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国务院《女职工保护条例》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对孕期女职工的保护,法律和法规并没有区分属于“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还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其立法目的是在于保护妇女和胎儿的权益,因此,你虽然是未婚先孕,也应受到《劳动法》和《女职工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保护。 我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法规、政策中明令禁止非法同居怀孕、生育,但这只能说明,你应当受到来自违反这些规定的处罚,如承担社会抚养费等,而不等于你违反了《劳动法》、《女职工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就是说,不同的法律,由于调整的范围和对象不同,适用时不应混淆。

因此,尽管你未婚先孕违反了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公司也不能以此为由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职工须承担责任 2009-07-29 10:44:33 作者:案件审理室来源:浏览次数:439 2007年10月14日,日照市某装饰公司招聘张某在其公司工作。同年11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合同固定期限3年,月工资1200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2009年1月26日,装饰公司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在经过劳动仲裁后,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装饰公司在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情况下,单方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日前,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日照市某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费用共计25058元。 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2009-07-15 10:29:38 作者:监察一室来源:浏览次数:404 今年以来,全国掀起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潮。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是党的“十七大”做出的一项重大战略部署,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全党的重大举措,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重要保证,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劳动保障监察查处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情况调查报告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转移到城市,成为城市建设的生力军。农民工群体为中国城镇化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是不可否认现阶段我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较为突出。建筑行业(含交通道路建设)的从业人员绝大部分是农民工,解决好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是关系农民工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关系社会城镇化发展、关系社会经济长远发展的问题。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问题,近日,笔者针对我市市本级20**年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投诉、受理情况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和探究,形成了如下报告: 一、基本情况 据统计,20**年市本级人社部门处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42件,清欠农民工工资1557万元,涉及农民工1680人。处置欠薪群体性事件18件,涉及农民工1239人。 二、基本特点 (一)拖欠工资主体主要集中在建筑业 从市本级投诉人的从业行业看,建筑业投诉涉及1520人,占投诉涉及总人数的90.48%。建筑业以体力劳动为主,行业进入的门槛低,适合于文化程度偏低的青壮年农民工,这个行业也是拖欠农民工工资最严重、最普遍的行业。 (二)投诉涉及人员劳动合同覆盖率低 20**年,**市本级接到投诉的涉及人员基本上都没有具体的劳动合同,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发生劳务争议时很难提供必要的依据作为工资发放的依据。 (三)群体性案件发生的比例较高 在市本级受理的被拖欠工资的案件中,群体性的欠薪案件发生比例较高,20**年共立案42件,造成群体性事件的有18件,占所处理案件总数的42.86%。建筑行业农民工,以乡土地缘为纽带形成各个作业班组,一旦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乡土人情往往会使得他们趋向于走在一起,共同讨薪。极个别人员采取堵路、泼汽油、到政府部门游行等极端方式讨薪,从而酿成群体性事件。群体性案件容易导致社会矛盾和暴力冲突,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产生原因 (一)农民工维权意识不强。农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不少人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由于农民工求职心切,在受雇用时不知道要与老板签订书面的合同,常常仅是以口头形式和老板约定相关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农民工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在法理上很难取得有利对待。 (二)建设单位(业主)、施工单位的资金链出现问题。20**年受银行信贷政策调整及国家限制购房政策的影响,部分建设单位和企业融资困难,流动性资金不足,直接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建筑工程项目层层转包、违法发包情况严重,个人承包者无能力支付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筑工程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并要求企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一般都是以包代管,将工程劳务发包给包工头,一个工程项目经过3-5

劳动监察案例

案例1: 企业不得无故拖欠职工工资 【案由】2008年8月2日,正值北京举办奥运会期间。蒲县某砖厂25名农民工向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投诉称:所在企业拖欠其4个月的工资,多次找负责人讨要工资,但该负责人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一直推托,不予发放工资。接到投诉后,我们立即对该企业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该企业拖欠29名农民工5-8份月工资共计9.4万元,农民工反映情况属实。但是,该企业确实是因为售砖款未能及时收回,且欠款单位多是建筑工程项目,资金款项不能及时到位,导致砖厂资金周转困难,不能按时发放工资。 【分析】《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其中第(一)项为“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第四项对“无故拖欠”作了明确解释,“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⑴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⑵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中,该砖厂以售砖款不能及时收回为由拖欠职工工资,即便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但拖欠工资时间已达4个月,显然违反了上述规定。 【处理】在蒲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对蒲县太明砖厂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5日内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9.4万元和相应的补偿金,在监察员的宣传法律、法规规定后,该砖厂负责人认识到了欠薪后果的严重性,同意了在限定期限内支付所欠农民工工资及加付补偿金。从而规范了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有效地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奥运期间的社会稳定。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办案程序,及时依法查处劳动保障监察违法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树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廉洁、公正执法的社会形象,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受理 (一)劳动者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 (二)投诉应当由投诉人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场制作笔录,并交由投诉人签字。 (三)对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并于受理之日立案查处: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在两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四)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超过2年的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投诉人。超过2年期限的计算,自违法行为

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五)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出。 (六)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设立举报投诉接待室,公布办公地址、电话、传真、信箱和电子邮址等,指派专人负责接待、登记、受理举报投诉案件。举报投诉设立台帐登记制度。 二、立案 (一)立案应依法严格审查投诉人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1、投诉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投诉人与被投诉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 3、投诉人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 4、投诉人的请求事项; 5、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对应提交材料不足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告知投诉人补正投诉材料。(二)立案应严格履行法定手续,制定案卷,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案由及案件来源(即检查中发现、举报、投诉、书面审查、移送、交办等); 2、当事人基本情况; 3、案情简介:违法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 4、立案法律依据; 5、监察人员的意见;

201611上海劳动关系协调员案例分析题E

5.1案例:劳动争议概念及劳动仲裁受理程序的应用 1、背景资料: 申请人王某与某企业订有三年期劳动合同,在履行了二年半后,企业以王某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了合同,并办理了退工手续。王某对解除合同有异议,但又表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后可以放弃追究,公司表示可以考虑,于是双方就经济赔偿的标准与数额进行了多次协商。王某要求公司支付剩余合同期的工资,公司只同意按工作年限支付其二个月的工资,经过一年的协商,双方仍然无法达成经济赔偿的协议。在企业明确表示不接受王某提出的条件后,王某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申诉书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按其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 2、问题: (1)双方之间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为什么? 答: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理由如下:1)双方当事人是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2)申请仲裁的事项属于履行劳动合同而产生的 纠纷。 (2)双方争议是否在申请仲裁的时效之内?为什么? 答: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起争议,理由如下:劳动争议的申请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侵害之日起计算。王某与企业的协商虽然超过一 年,但每次协商都属于法律规定的中断事由。因此,经过一年在提出仲 裁申请没有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请时效。 5.2案例: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当事人的辨识 1、背景资料: 建筑行业的A公司向社会招聘具有较高资质的设计师,张某前去应聘,并出示了高级建筑师的执业证书,双方相互满意。由于A公司对执业证书的管理缺乏经验,因此与张某协商:由A公司的协作单位B公司与张某签订劳动合同并管理执业证书,张某则在A公司工作,张某同意了A公司的要求。半年后,张某发现B公司没有为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就向B公司提出,B公司表示因张某为A公司工作,B公司无义务为其缴费。张某无奈之下只得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问题: (1)张某应当以何公司作为被诉人?理由? 答:张某应当以B公司作为被诉人行使主张,理由如下:张某与B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实际劳动权利义务与A公司发生,但是B公司应当履 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张某与B公司关于缴纳社会保险费争议属于劳动 争议。 (2)A公司和B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如何确定?理由? 答:B公司在本案中的地位是被诉人,A公司在本案中可以根据申诉人的申请

(完整word版)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劳动保障监察业务知识 一、什么是劳动保障监察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况 劳动保障监察是法律法规赋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1995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85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保障监督检查权”,从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1993年国家劳动部颁发了《劳动监察规定》,2004年国务院颁发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为配合国家法律、法规在我省实行,1996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监察条例》,2005年湖南省颁发了《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二)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与区别 1.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主要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 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 一是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二是行为的规范性。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

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 三是内容的特殊性。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四是决定的强制性。执法决定是具体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2.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依法做出公正判断和裁决,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并强制执行的一种劳动纠纷处理方式。它包含以下几个含义: (1)仲裁机构是一种依法成立的机构,当事人无权拒绝。 (2)劳动争议当事人是在劳动过程中,因劳动法律、法规中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发生于两个主体之间的争议。 (3)只要一方提出仲裁,另一方无论是否同意,均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4)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依法做出的判决或裁定,具有约束力和强制力,要求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均必须遵守、执行。这种强制由人民法院按照一定的程序最后予以实施。 劳动争议必须首先经过劳动仲裁后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相同 (1)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渠道。 (2)作为劳动保障部门的一把“双刃剑”,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在促进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3)劳动仲裁和劳动监察受案范围存在交叉。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

行政监督案例分析

行政监督案例分析 案例: 西方的一些思想家认为封建国家君权的至高无上、不受制约是导致政府腐致的主要原因。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腐败,他们提出了分权和制衡的思想,认为权力没有监督就会走向腐败。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在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一方面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分别交与议会、法院、政府掌握;另一方面通过宪法规定了三者之间相互制衡监督的关系,以防止权力滥用。这种体制安排使资本主义国家的行政权力受到来自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内部以及全体公民的监督。西方国家一般不设统一的中央监督机构,但大多建立监察教导员制度,对公务员的违法行为进行监察和处理。美国的行政监察职责主要由分散在政府各个部门中的监察长办事处承担。美国在1978年制定了监察长法,规定各部和各独立机构设监察长,其职责是监察本单位的审计和调查、指导、协调本部门的工作,发现和防止舞弊行为,提出纠正措施,提高行政效率。瑞典的监察员制度至今已有180年历史,全国共设六个监察员组织:议会司法监察员、经济自由竞争监察员、消费者监察员、男女工作机会平等监察员、反对种族歧视监察员和新闻监察员。其职能几乎囊括了全国的行政监察、法纪监察、经济审计、工商监督等各种形式的检查监督,形成了—个很细密的监察机制和监督网络。监察员由立法机构选举或任命,独立于政府和国会履行其职责。 思考题: 1.如何认识和对待西方的行政监督思想和实践? 2.政革开放以来,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你认为在我国产生腐败的原因有哪些? 3.“反对腐败是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严重政治斗争。”联系实际,你认为我们应该如何治理腐败? 答案: 1.(1)西方行政监督思想的理论成果 “分权制衡论”也称权力制约论,他是西方国家的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权力各自独立又相互影响和均衡的理论。 “人民主权论”是西方思想家基于社会契约论和主权论提出的民主理论,是近代西方政治史上发展的一个重要成果,认为人民拥有主权,国家的主权源于人民的让渡。人民对国家政府有天然的监督权。 西方的一些思想家认为人民主权、分权制衡的思想和行政“经济人”的假设是西方国家行政监督机制的重要理论基础。它们对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和运行起着思想支撑作用,行政监督体系是由立法行政监督、司法行政监督、社会及舆论监督和行政申诉监督这四种外部监督形式和行政监察这一种内部监督形式所组成。西方国家的行政监督机制要有效地发挥作用 ,离不开其构成要素的彼此配合和相互协调。(2)西方行政理论的实践成果 西方一些思想家认为权力不受制约、没有监督、至高无上是导致政治腐败的主要原因。于是,为了防止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腐败和权力滥用,提出了分权和制街的思想,并把它们运用到许多国家的政治实践中,使相互制约监督的“三权分立”成了这些国家的根本制度。西方的这些思想和实践是有道理的,相对于封建专制制度来讲,具有进步意义。像美国、瑞典在加强行政监督方面的一些做法,如监督机制、监督网络和监督独立等,对于我国行政监督制度都有一定的借鉴。当然,西方的“三权分立”是不适合我国国情的,“三权分立”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2.改革开放以来,一些腐败现象滋生蔓延,有其历史和现实的多方面原因: (1)初始形态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原有的经济形态相交汇,是产生腐败现象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过渡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制、机制、法制和管理机制还需要一个过程,这中间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

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信(格式): 投诉信 XXX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我叫XXX(个人情况,如:投诉人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住址、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于X年X月进入XX单位,在XX部门(岗位)从事XX工作,是否签订劳动合同,是否参加社会保险,每月工资XX元。被投诉单位或个人情况(如:被投诉单位名称、法人代表(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单位地址、电话号码)。(以下根据请求事项写明有关事实经过) 1.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或扣押劳动合同。 2.单位何时、以何理由收取押金XX元,扣押什么证书,以何种形式集资入股XX元,是否开具收据。 3.单位以何理由拒绝办理社会保险,是否要求过提供办理保险的材料。 4.单位何时、以什么理由扣减或拖欠工资XX元,是否开具扣工资的书面决定,是否开具欠工资的欠条。 5.单位工作时间、班次如何安排,如何考勤;在什么时间加班、加点,累计XX小时,是否或如何支付加班工资的,自己计算单位还应补发加班工资XX元。 6.单位何时、以何理由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是否出具了书面决定,什么原因不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7.其他情况。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请劳动监察部门协助,【常见内容填写提示)】 一、依法支付X年X月-X年X月被拖欠的工资、被克扣工资、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最低工资差额XX元。 二、依法办理X年X月-X年X月社会保险参保手续。 三、依法订立、返还劳动合同。 四、依法退还押金XX元、扣押的XX证书、强迫集资入股XX元。 五、依法办理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六、其他。 以上所述情况属实,如有编造,愿承担法律责任。 投诉人姓名:XXX XXXX年XX 月 XX日

劳动监察案例讲析

劳动监察案例讲析 一、案件处理的意义 案件处理是劳动监察执法的一项重要形式和手段,也是用人单位依法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依法、及时、稳妥处理各类案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监察和用人单位共同的工作任务和最终目标。 在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涉及劳动用工管理的内容主要有劳动合同、工资分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还有禁止使用童工、女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等其他方面的内容。这些实际上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调解仲裁法》等涉及的调整的一些内容。下面,我们主要就上述几个主要内容,并结合我们的监察实践,有针对性、且有实用性的对用人单位日常工作中常发的一些典型案例,同大家一起进行解析、探讨和学习。目的就是要让我们的用人单位一方面遵守国家法律,保护劳动者这一相对的弱势群体,让他们实现体面劳动,让劳动的更有尊严;另一方面是让我们的用人单位能够合理规避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一些游戏规则,依法管理,对国家负责,对自己负责,对老板负责。时间充足的话,我们可以进行提问、互动。 二、案件的类型

1、劳动合同(定义、种类、形式解释) 2、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定义、种类、形式解释) 3、工资支付(定义、种类、形式解释) 4、社会保险:由于在各类社会保险的经办方面积累了较为丰富的政策和可操作经验,我们日常涉及的案件基本局限于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缴费等参保环节,就是说参不参保的问题,对此,我们国家和省在法律法规和制度设计上都有比较成熟的东西,比如,1999年的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登记管理办法,申报缴纳管理办法,以及各种条例,现在需要强调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现在看不是令人满意,主要问题是用人单位在如实申报存在问题,和经办机构的沟通也不够,一些不参保而导致的矛盾已经显现。如工伤的待遇、赔付问题等,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稳定。因此,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我们政府监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努力把他做好。 案例一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出示证明 一、案情: 张先生为省某厅局下属单位,从人才市场招聘的大学毕业生,签订五年劳动合同,在该单位工作两年后,也就是2009年的4月份,张先生未经单位批准,在工作期间办理职称考试事宜,单位认定其为旷工,根据

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分析.pdf

劳动保障监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背景下,劳动关系矛盾愈加突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面临着更多挑战。近些年,劳动者以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行政不作为为名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不断出现,主要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造成的。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劳动保障监察由于法律法规中追究时效的规定,对部分劳动者的诉求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极有可能引起劳动者的异议。近些年,劳动保障监察时效问题引起了多位学者和实务参与者的关注与讨论。曹旭红等(2006)在分析我国劳动监察制度时,提出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劳动监察立案时效规定不明,从法律条文来看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受理的时效应该只能适用于涉及劳动行政处罚的案件,对于劳动行政处理的案件是不能适用的;而且存在劳动监察的处理期限规定不完善,法律中未明确规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是否能中止或者时效能否重新计算的问题。孙会和张志宏等(2010)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争议案例分析,提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行使的是国家行政权力,其时效的性质属于行政程序法范畴,目前《行政处罚法》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并无时效中断规定,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两年时效应为固定不变的时效,不因劳动者向企业主张权利、劳动者向包括劳动仲裁、人民法院等部门主张权利而中断,也不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中止。于鲲和杨永忠等(2015)认为劳动者若因劳动关系不明确或投诉时劳动争议尚未结束等原因先撤回投诉的,则当劳动者在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作出生效裁决后再次提出投诉时,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即在一定情形下可适用时效中断。夏小伟等(2017)作为一名劳动保障监察员,结合自己办理的四个典型案例提出对社会保险费追缴设置追究时效是基于现实成本的考量,同时符合对违法行为纠正的通行做法,因而社会保险费追缴应当适用劳动监察两年时效。栾居沪等(2017)则认为劳动保障监察时效仅适用于行政处罚,并不适用于劳动保障监察的其他行政行为,因此,不能涵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强制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行为,社会保险费追缴不适用劳动监察时效。汪烨琼等(2017)提出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均有关于中止诉讼的规定,劳动监察在处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由于调查人不配合,或者核心证据事实正在其他部门处理过程中等问题,应当酌情考虑引入案件中止。综上所述学术界和实务界对劳动保障监察时效的争论主要有两点,一是劳动保障监察两年时效的适用范围,即社会保险费追缴等其他劳动保障行政行为是否应适用两年时效。二是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是否应当考虑中止中断时效情况。由于存在这些争论,在劳动监察中遇到这类问题时,缺乏相应的依据和具体标准,给劳动监察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不利于提高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执法水平和效能,同时容易造成劳动者投诉其行政不作为。 一、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具体规定 目前我国专门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的法律法规有《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根据2004年1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企业违法行为存在两年时效,时效起算点是“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立法层次低影响了劳动保障监察的效力权威。受限于行政处罚法两年规定,很多案件在适用时效中以绝对固定的两年为准。 二、具体案例分析-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争议 案例一:2010年3月,车某向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公司没有为他缴纳2005年10月到2006年4月的社会保险费,未足额缴纳2006年5月到2008年2月的社会保险费。朝阳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以投诉事项已经超过2年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车某不服该决定,向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了该决议,车某随后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判定依法予以维持。这类案例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日常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在实际处理中,也都如案例中一样选择不予立案,但是对于权利受到侵害的劳动者而言其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案例二 :2013年1月,杜某向山东省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的社会保险费。经查杜某在2011年5月申请劳动仲裁,因对劳动仲裁裁决不服,先后向区人民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书,判定杜某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时间为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杜某提出曾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过在职期间企业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未正式立案。最终监察总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下达不予受理投诉决定书,告知投诉人已超过2年的投诉期限,不予受理。杜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最终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维持原决定。此案例中的劳动者是由于确认劳动关系的需要,而未能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立案,最终虽然劳动关系确认事实,但是也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和手段保护自己的权益。分析上述两个由于劳动保障监察时效性产生的案例,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一直处于资强劳弱的格局,因此国家制定《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以平衡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权益。劳动保障监察在整体劳动关系调整机制中扮演着监督者的角色,以国家公权力扶持劳动者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从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来说,劳动保障监察是以国家力量为劳动者建立了一道保障机制,通过监督检查劳动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规范企业用工,的确发挥着保护劳动者的作用。然而,由于时效问题,对于企业违法行为无法进行惩处,使得劳动保障监察无法充分发挥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从国家整体治理目标来说,在追求经济发展的同时,社会的稳定以及民生民权的改善也不容忽视。目前,社保缴纳问题也属于劳动保障监察的监管范围,如果以时效问题不处理企业欠缴问题,不仅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且直接削弱社会保险基金支撑能力,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影响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工作

劳动保障监察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已立案的案件,指派监察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向案件当事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的活动。调查取证是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处理监察执法案件的重要环节,它既是查清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又直接关系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最终作出行政处理和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调查取证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全面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尽可能地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相联系的一切证据。 (二)客观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通过收集证据来反映案情的事实。 (三)公正原则,要求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排除影响公正判断的利害关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合法原则,要求调查取证人员具有劳动保障监察或行政执法资格,调查取证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调查取证采取的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用人单位及个人不得阻挠拒绝。通过对劳动场所的巡视及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的交谈,可以了

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发现违法情况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和纠正。 (二)就调查情况、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在调查、检查工作中,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向有关人员询问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禁止使用童工、未成年工和妇女特殊保护、技术工种持证上岗、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并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在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情况进行调查、检查时,初步掌握了其侵权事实和违法线索,为了进一步查清问题,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用人单位必须履行法定的义务,按要求提供材料并在限期内就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拒绝或拖延。由于客观原因,被调查、检查单位不能及时作出解释或提供资料的,监察执法人员可以按规定发出《调查询问通知书》,要求其单位在限期内携带规定的书面材料,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受调查。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和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根据调查、检查的需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有权记录、录音询问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情况,查阅、记录、拍照、录制、复印用人单位的有关资料,照相、录像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特别是违法现场。通过采取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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