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小抄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小抄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小抄
电大法专刑事诉讼法学小抄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

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

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

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

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

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

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

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

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

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

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

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

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

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

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

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

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

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

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

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

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

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

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

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

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

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

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

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

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29、拘留: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过

程中,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在遇有法

定的紧急情况下依法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

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30、逮捕: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

关,为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

和审判,进行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或者发生社

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将其羁押的

一种强制措施。

31、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

讼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

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

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

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32、立案: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

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

事处罚的活动.

33、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

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

的强制性措施。

34、侦查实验:为了去顶与案件有关的某一事件

或者事实在某种条件下能否发生或者怎样发生

而按照原来的条件,将该事件或者事实加以重演

或者进行试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35、搜查:侦查人员对于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

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和住处和

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索检查的一种侦查活动。

36、扣押:侦查机关依法强行扣留和提存与案件

有关的物品和文件的一种侦查活动。

37、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而在

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38、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

结的案件移送起诉或者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经

过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

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审

判管辖的规定,将犯罪嫌疑人作为被告人提请人

民法院进行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39、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阶段,为

了确定经过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是否应当提起

公诉,而对侦查机关确认的犯罪事实和证据、犯

罪性质和罪名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处理决定的

一项诉讼活动。

40、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终结移送

审查起诉的案件,经审查认为不应或不必对犯罪

嫌疑人定罪.从而决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一种

诉讼活动。

41、第一审程序:人民法院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自诉人的自诉案件,依法进行第一次审判应当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42、终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43、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

44、中止审理: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为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审判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进行开庭审理。45、判决: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所作出的处理决定。

46、决定:公检法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的诉讼程序问题所作出的一种处理方式。47、裁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和判决执

行过程中,对于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的实体

问题所作出决定。

48、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人

或人民检察院因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未生效的

判决或裁定而提起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进行

重新审判的程序。

49、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的尚未发

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或评审决定,在法

定期限内,依法声明不服,提请上一级人民法院

重新审判的活动。

50、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

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

的审判监督行为。

51、行事诉讼期间: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行事诉讼活动所需

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52、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程序一审、

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

执行的案件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

行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

53、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

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

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54、诉讼中止:办案机关在立案以后到案件审结

的过程中,因为发生了某种情况而将正在进行的

诉讼暂时停止,待到中止的障碍消除后,再恢复

诉讼。

55、执行:公检法及刑罚执行机关等将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依法付诸实

施以及处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执行等问题

而进行的活动。

56、暂予监外执行: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图形、拘

役的罪犯因为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适宜在

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到监外由公安机关执行的

一种变通方法。

57、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

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校验后多出部分:

【期间】:即时间的期限,或者说是以某一时间

起至另一时间止的时限。

【29、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

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

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30、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

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

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60、两审终审制】,是指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

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第二审法

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定是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法律

规定的上诉人不得再对其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再按照上诉程序对其提出抗诉。

问答题

1、什么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有哪些特点?

答:刑事诉讼是国家专门机关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广义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为实行刑罚权的全部诉讼行为。狭义的刑事诉讼是专指审判程序而言。

它的特点是:

(1)刑事诉讼必须由法定的专门机关主持进行,其他国家机关无权进行。

(2)刑事诉讼活动必须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

(3)刑事诉讼活动必须依法进行。

(4)刑事诉讼活动的内容是解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犯了什么罪,是否受到刑事处罚,处以什么样的刑罚的问题。

(5)刑事诉讼必须是在特定的诉讼形式(或曰诉讼“模式”)下进行。

(6)刑事诉讼是准确、及时、合法地揭露、证实犯罪,依法惩罚犯罪,同时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

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

利,保障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顺利进行的目的。

2、简述刑事诉讼职能的含义。

答:其含义有:

①侦查职能;

②控诉职能;

③辩护职能;

④审判职能;

⑤执行职能;

⑥协助诉讼职能;

⑦诉讼监督职能。

3、现代刑事诉讼职能的基本结构和原则是什

么?

答:1.控审分离

2.控辩对等

3.审判中立

4、简述外国行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

答:一、司法独立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三、控审分离原则

四、平等对抗原则

五、诉讼迅速原则

六、有效辩护原则

七、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八、适度原则

5、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哪些?

答:一、加强惩罚犯罪,同时重视保障人权

二、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

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制度

三、确立了一系列科学的、适合我国国情的

刑事诉讼原则

四、实行职权主义与当事人相结合的诉讼模

五、赋予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六、规定了一些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诉讼程

序和证据制度

6、简述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①对于依法应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

案件进行侦查。

②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

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对于公安机关的侦

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③对于决定起诉的刑事案件提起诉讼,支持

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

监督。

④对于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

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7、简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

务。

答:地位: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

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

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

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权利: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

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

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

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

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

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

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

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

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

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

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

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

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

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

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

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

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

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义务: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5。遵守法庭秩序。

8、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利义务。

答:地位:首先,他们在诉讼中应当享有诉讼主体的地位。

其次,他们进入刑事诉讼领域毕竟是因为涉嫌犯罪而处于被追诉者的地位。

再次,他们最清楚自己是否实施了犯罪以及是怎么样实施犯罪的。

嫌疑人权利:

1。在呗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

2。对侦查人员在对其讯问中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权拒绝回答;

3。犯罪嫌疑人系聋、哑人的,有权要求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4。有权核对侦查人员对其讯问所做的询问笔录,没有阅读能力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人员向其宣读讯问笔录;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有权提出补充或者改正;

5。有权要求自行书写供述;

6。对于侦查机关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有权要求向其告知并有权申请补充鉴定

或者重新鉴定;

7。自公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

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

8。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刑事

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被告人权利:

1。有权自行委托辩护人,有权

在法定条件下获得法院为其制定辩护人提供辩

护;有权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有权另行委托辩

护人;

2。参与法庭调查,有权就指控

的事实进行陈述,经审判长许可,与证人、鉴定

人发问;有权辨认、辨别物证,听证未到庭的证

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

录和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发表意见;有

权申请通知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

新鉴定或者勘验;

3。参加法庭辩论,有权对证据

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被害人及其诉

讼代理人展开互相辩论;

4。有权向法庭做最后申述;

5。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对自

诉人提出反诉;

6。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

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

7。有权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

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申诉。

共同义务:

1。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依法采

用的强制措施,以及检查、搜查、扣押等站差措

施,应予合作;

2。对于侦查人员在讯问中所提

与本案有关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

3。对于侦查人员的讯问笔录经

核对并承认没有错误应当签名或盖章;

4。承受检察机关的起诉,依法

出席并接受法庭审判;

5。对于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

决、裁定,有义务执行或协助执行。

9、简述自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权

利义务。

答:权利: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

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

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

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

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义务:负有举证责任;应当亲自参加

诉讼。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

处理。

10、对哪些人可以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

任何公民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都可以立即扭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

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1、简述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特点。

答:1.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进行刑事诉讼

的基本准则,包含着丰富的诉讼原理,体现了刑

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刑事诉讼法明

确规定的法律原则具有法律效力。

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一般贯穿于刑事

诉讼全过程,对所有参加诉讼的国家机关和个人

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

12、简述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

含义。

答: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分别按照法律的规定

行使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不可混淆也不

可代替。

互相配合: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

检、法三机关应当用力合作、协调一致,共同完

成刑事诉讼的任务。

互相制约:是指公、检、法三机关在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基础上,不仅应认真履行

自己的职责,而且对其机关发生的错误和偏差应

予以纠正,对重要的刑事诉讼活动或措施,有其

他机关予以把关,已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约束的

目的,防止权力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

13、简述公开审判原则。

答:根据《宪法》第125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中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这一原则进行审理。除涉及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和未成年案件不公开审理外,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14、简述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事原则。

答:1.只有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有权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其他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利。

2.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行使职权,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

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三机关只能分别行使各自的职权,不能混淆或相互取代。

15、简述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则终止审判,或者宣告无罪。即: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的。

16、试列举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贪污贿赂犯罪。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

重大的犯罪案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才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17、试列举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答:(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

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

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

刑事责任的案件。

18、我国确定管辖的原则有哪些?

答:1.依法管辖的原则

2.准确及时的原则

3.便利诉讼的原则

4.维护合法权益的原则

5.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19、试述回避的理由。

答: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但是人的近

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

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

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

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私

自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及

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的。

20、辩护人承担的诉讼义务有哪些?

答:(1)律师在接受委托或被指定担任辩护

人以后,有义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

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

(2)辩护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为证

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

(3)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保守在职业

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

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辩护人应当遵守诉讼纪律,按时出

庭,在法庭上服从审判长的指挥,会见在押的犯

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的规定等。

(5)辩护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

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务。

(6)辩护律师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

检察官。

(7)辩护律师不得向法官、检察官及其

他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行贿,或者指使、诱使当

事人行贿。

21、试述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答: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采取强制

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

制措施的权利。

(10)其他诉讼权利。

22、什么是强制措施?强制措施与刑罚、

行政处罚的区别有哪些?

答: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

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

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与刑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根据不

用。3.适用主体不同。4.适用对象不同。5.使用时间不同。6.稳定程度不同。7.法律后果不同。

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法律依据不同。

3.适用主体不同。

4.适用对象不同。

5.稳定性不同。

23、试述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

答:取保候审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取保候审在一般情况下,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使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虽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监视居住的条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的使用条件相同,凡是适用取保候审的,也能适用监视居住,但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不用同时并用,只能择其一而用之。

24、试述逮捕的条件。

答: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事逮捕的证据条件。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犯罪,这事逮捕的罪责条件。

3.有逮捕必要,这事逮捕的社会危害性条件。在具备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

会危险性的,才能依法逮捕。

25、保证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1)与本案无牵连。

(2)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3)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

限制。

(4)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26、试述强制措施的适用原则。

答:1.合法性原则

2.必要性原则

3.相当性原则

4.适时改变原则

5.人道原则

27、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的区

别是什么?

答:与行政拘留的区别:1.法律性质不用。

2.法律根据不同。

3.适用对象不同。

4.羁押期限

不同。

与司法拘留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

同。2.有权采用的机关不同。3.与判决的关系不

同。4.期限不同

28、诉讼中止与诉讼终止的区别有哪些?

答:1.二者各自适用不同的前提条件。

诉讼终止适用于依法不应当继续

进行或没有必要进行的各种情况,如被告人死亡

的。

诉讼中止则适用于因发生某种障

碍而使得诉讼无法进行的某些特殊情况。

2.两者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诉讼终止是对案件的终结,不在进

行诉讼活动,表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当或不

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诉讼中止则只是暂时停止诉讼活

动,待障碍消除后再继续已经开始的诉讼。

3.二者适用不同的程序。

诉讼终止,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由办

案机关作出撤销案件、不起诉的决定,或终结审

理的裁定。

诉讼中止,则由办案机关依照有关

中止诉讼的程序作出中止诉讼的决定或裁定。

29、试述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

答: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须以刑事诉讼

为前提。

2.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时被告

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

3.被害人或国家、集体的损失必须是

物质损失。

4.有赔偿请求权人在行事诉讼中提

出了赔偿要求。

30、简述刑事证据的概念和特征。

答:概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2条

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

据。”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

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结论;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特征: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31、完全依靠间接证据定案应当遵循哪些

规则?

答:1.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

和合法性,只有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存在客

观联系且为法律容许的证据方可采用。

2.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

明体系,即有关犯罪时间、地点、过程、手段、

工具、后果、目的、动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的个人情况等,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

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

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

有矛盾必须得到合理地排除。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

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

无疑的。

32、简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承担。

答:公诉案件证明责任的承担,主要由控

诉方承担证明责任,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

告人才承担证明责任。即由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

关承担证明责任。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

承担证明责任,但是在涉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罪”的案件时,则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

证明责任。

33、简述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

权。

答:1.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

案件立案、侦查、预审。

2.对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的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有权进行拘留,对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批准或决定的拘留、逮捕分则执行。

3.对于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剥脱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的犯罪及有关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监督或考察。

34、简述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的主要职权。

答:1.依法受理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刑事公诉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2.依法直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和刑

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对其进行审理和作出裁判;

3.在审判活动中,有权决定对被告人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

4.在审判活动中,为调查、核实证据,有权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5.在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被告人的财产;

6.依法主持和指挥审判活动,对违反法庭秩序的人,有权予以警告制止,强行带出法庭,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7.对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对罚金、没收财产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由法院执行的判决,有权直接执行;

8.对确有错误的生效判决,依法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35、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有哪些?

答:1.没有正确的来源或者来源不明的传

说、文字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只有在原始证据不能取得或者确

有苦难时,才能用传来证据代替;

3.应当收集和运用距原始证据最近

的传来证据;

4.如果案件只有传来证据而没有原

始证据,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

36、立案有哪些条件?

答:1.有犯罪事实。这是立案的事实条件,

也是立案的首要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这是立案的罪

责条件

3.符合管辖的规定。这是立案的管辖

权条件。

37、简述控告人对不立案的救济措施。

答:1.控告人如果对司法、公安机关不予

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

外,也可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

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8、试述简易程序法庭审判的特点。

答:1.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2.公诉案件检察人员可以不出庭。

3.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简化。

4.应当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39、简述侦查阶段律师对犯罪嫌疑人帮助

的内容。

答:(1)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

的罪名。

(2)会见犯罪嫌疑人,向其了解有

关案件的情况。

(3)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4)代理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和控

告。

(5)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

候审。

40、简述补充侦察的种类。

答:(1)审查逮捕阶段的补充侦查。

(2)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3)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41、简述通缉概念和条件。

答:通缉是指公安机关通令缉拿应当逮捕

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的一种侦查活动。

条件:1.实质条件,罪该逮捕或者犯

有依法应该逮捕的罪行

2.形式条件,有证据证明确已

逃跑。

42、简述侦查终结的条件。

答:1.犯罪事实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犯罪的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

4.法律手续完备。

5.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43、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内容是什么?

答: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

事责任的人。

3.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

形。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44、人民检察院决定提起公诉的条件。

答:(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2)证据确实、充分;

(3)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

责任。

45、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

是什么?

答:1.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

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

的;

3.犯罪嫌疑人的犯罪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

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刑事责任的。

46、试述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答:1.对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包括一罪和数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人民检察院建议或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

2.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3.被害人起诉的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47、试述自诉案件的范围和条件。

答:范围: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条件:1.《刑事诉讼法》第176条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可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属于本院管辖的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48、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特点是什么?

答:1.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

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调解。

2.在宣判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

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经审查后,如果发现或认

为自诉人是被他人强迫、威吓等原因,非自愿提

出撤诉,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准许。

3.告诉才处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

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或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在

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4.对于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的犯罪

行为,即有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以提起公诉

的),又有自诉案件(被害人已同时提起自诉的),

人民法院应以审理公诉案件为主,在审理公诉案

件的同时,可以对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49、试述裁定、判决和决定的区别。

答:判决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

出的处理决定。

具有:1.强制性。2.稳定性。3.排他

性。三个特性.

裁定是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

和判决执行过程中,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案件

的实体问题所作的决定。

其与判决的区别为:

1.在适用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

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

体问题。

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

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

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

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

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采用书

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

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

抗诉期限为5日。

5.在数量上也不同。一个审判程序只

能有一个生效判决,却可以有多个生效裁定。

决定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

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就有关诉讼程序问题所

作的一种处理方式。

决定和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

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

到上诉、抗诉问题。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

不准上诉、抗诉;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

序问题,最好采用决定解决。

50、简述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区别。

答:

----------------------------------【答案

一】-----------------------------------

1.审级不同。第二审程序和第一审程

序是两个不同审级的审判程序。第一审程序是人

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并对其进行审判的程

序;第二审程序则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

民法院受理当事人的上诉并对其上诉的案件进

行审判的程序。上诉必须是向作出第一审判决、

裁定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如果不

服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在法定上诉期限

内,当事人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但我国实行的

是两审终审制,第二审程序即为终审程序,当事

人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不得再行上诉。

2.审判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中人民

法院审判的对象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二审程序中人民法院审判的对象不仅是被诉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包括第一审人民法

院所作的裁判。

3.审判程序引发的缘由不同。第一审

程序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一方不服行政机关所

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起诉权而引起;第二审程

序则是由于行政诉讼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

院所作的裁判行使上诉权而引起。提起行政诉讼

的原告一方当事人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可

以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原告,也可以是作为被告的

行政机关,还可以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

关系的第三人。

4.审结期限不同。第一审判决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二审判决应当在收

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

5.审理方式不同。人民法院对第一审

行政案件不能进行书面审理,而对第二审行政案

件,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事实清楚,则可以进行书

面审理。

6.审判结果不同。第一审人民法院对

审理终结的行政案件,只能以判决的方式结案;

而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审理的上诉案件,则可作出

判决,也可作出裁定。第一审判决的形式包括判

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履行、判决

变更;第二审判决的形式包括维持原判和依法改

判,并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答案二】-----------------------------------

第一,案件的来源不同,第一审程序的案件来源是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或者自诉人提起的自诉,第二审程序的案件来源则是下级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的抗诉,或者是有上诉权的诉讼参与人依法提出的上诉。

第二,审理的对象不同,第一审程序是审理公诉机关或自诉人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诉讼要求,其内容集中反映在起诉书或自诉状之中,第二审程序则是审理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适当,其内容集中反映在一审的判决书或裁定书之中。

第三,有权进行审理的法院不同,第一审程序可以由任何一级法院进行,第二审程序只能由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进行,所以基层人民法院夫权审理第二审案件。

第四,审理案件程序和对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审、程序除必须遵守第一审程序的各项原则和制度以外,还有某些特有原则,第一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二审程序中有些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审程序可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不得适用简易程序。

第五,判决和裁定的效力不同,第一审的判决和裁定只有在法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以内没有上诉或抗诉的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的判决和裁定,一经作出则立即生效。

51、简述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含义。

答:含义: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仅有被

告人一方提出上诉的案件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

重原判决确定的刑罚。如果是人民检察院提出抗

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在被告人一

方提出上诉的同时,人民检察院、自诉人也是提

出抗诉、上诉的,则不受此项限制,可以加重原

审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

52、试述两审终审制的含义。

答:是指一个案件经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审

判后,如果有关的当事人或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

院对第一审人民法院所作的判决,裁定不服,可

以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或抗诉,由上一级人民

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并重新作出

判决或裁定。经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

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一经宣告即发生法律效

力。当事人等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

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简要地说,两审终

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次人民法院的审判即

告终结的制度。

53、试述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

件应如何处理。

答: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

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

诉期满后3日内应当将全部案卷报送高级人民法

院报请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

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

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裁定撤销

原判,发回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

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高

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

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

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

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

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

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

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如果

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者共同犯罪案

件本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

人民法院核准的,都必须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

院核准。

54、简述死刑案件的核准权。

答:死刑复核程序的立法目的主要是通过

死刑复核机关来实现的。因此死刑核准权是死刑

复核制度的关键问题。并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

案件意味着经复核后有可能立即执行死刑,为此

相对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对核准机关

要求更高。为此,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历来规

定,死刑出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

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

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由此表明,

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

核准权,不仅能够从个案上严格审核把关,保证

死刑判决的正确性,防止错案的发生,而且能够

掌握全国范围的死刑适用情况,统一适用死刑的

尺度或标准,贯彻慎杀、少杀政策,确保法律的

统一使用。

55、试述审判监督程序与第二审程序、死

刑复核程序的区别。

答:1.审理的对象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是判决或裁定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二审程序和死刑复核

程序审理的则都是判决或再定尚未生效的案件,

前者是一审判决或裁定尚未生效,后者是死刑判

决或裁定尚未生效。

2.提起的主体不同:

审判监督程序只能有最高人民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原审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以及最

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而二审程

序由依法享有上诉权的人和在一审程序中提起

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起。

3.提起的条件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是发现已经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

法律上确有错误,而二审程序如果由上诉人提出

则不需要任何理由只要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表

示上诉即可,如果由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则要

求认为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4.提起期限不同: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处因发现新罪或

将无罪改为有罪受追诉时效的制约外,没有期限限制;提起二审程序则必须是在法定的上诉期和抗诉期内,死刑复核程序要求判决死刑或裁定维持死刑的人民法院必须在3日内向有核准权的上级人民法院报请复核。

5.审判适用的程序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使用何种具体审判程序取决于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原来适用的程序,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一审程序审判,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是提审案件,应当适用第二审程序审判。

6.审判结果能否加刑不同: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案件,其最终审判结果既可以减轻原判刑罚,也可以加重原判刑罚;而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案件作出裁判是必须遵守上诉不加刑原则,按照死刑复核程序对案件作出最终处理时已经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不可能再加重,至多是维持;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案件,则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56、简述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答: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经审判委员会经讨论后根据案情和法律规定,最终作出是否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所涉案件重新审判的决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

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

果发现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

审。

三.最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

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

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

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

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57、哪些判决、裁定是生效的判决、裁定?

答: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地

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包括中级、高

级、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审和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的

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

4.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的判决。

58、试述暂予监外执行恶概念,适用对象

和使用条件。

答:概念: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被判有期

徒刑、拘役的罪犯因出现某种法定特殊情形不宜

在监内执行,暂时将其放在监外交由公安机关执

行的一种变通方法。

对象:很据《刑事诉讼法》第214条

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

备法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于被判处

死缓和无期徒刑的罪犯,不能适用监外执行。但

是,当他们因在监狱改造有突出表现被减刑裁判

为有期徒刑后,就有了依法被适用监外执行的机

会。

条件: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

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的。

59、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与自诉人在诉讼地

位和权利义务上有哪些异同?

答:相同点

(1)二者都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

人;

(2)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都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都有权申请回避

(5)都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6)都有权对生效判决或裁判提出申

诉,请求重新审判

不同点:

(1)自诉人有权直接向法院起诉,而

被害人只能请求公安、检察院立案,但不能自行

直接起诉,除非符合170条的规定;

(2)自诉人对一审判决不符的有权上

诉;而被害人只能请求检察院抗诉

(3)自诉人可同被告人自行和解,而

被害人不能

(4)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而被害人

可以参加证据调查和质证,申请新的证人到

庭.调职新的物证、重新鉴定和勘验.但无举证

责任。

60、试述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的区别。

答:

1.时间不同。

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

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

判决前;

2.原因不同。

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

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

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

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

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

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

3.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

以预见,甚至当庭即可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

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61、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答: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

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

62、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

遵守哪些规定?

答: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3、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哪些规定?

答: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和聘请的律师除外。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五、案例分析

1、答:(1)本案符合立案条件。(2)本案是公诉案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3)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

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

3、答:A违反了规定。不让离开住处到外

过夜。

B未违反规定。交通事故受伤属江

某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

C违反了规定。销毁证据,妨碍诉

讼。

D违反了规定。行贿证人,妨碍诉

讼。

4、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根据刑事

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出

抗诉意见书,由省检察院决定是否向省高级人民

法院抗诉。

5、B、C、D三种行为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

的规定。

B、对自诉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

C、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能走过

一个半月,10月后宣判违法。

D、自诉案件宣判前让进行调解,未调

解违反自诉案件的程序。

6、答:(1)本案的判决未能生效。(2)

本案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方可生效。

7、答:法庭可以采取B种做法,即延期审

理该案。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

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

期审理。

8、答: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理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

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

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

9、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

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

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此案的犯罪行为

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

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

10、答:(1)区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

事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本案中,

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时,未经本院院

长批准,且拘传后未及时讯问被告人,违反了拘

传规定的程序。(3)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

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强制拘传措

施,使用戒肯,强制其到庭接受讯贞。

11、答:应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石某。理

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

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如果是检

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

逮捕。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两个程序,且公安机

关的调查程序未完结,故仍应由公安机关提请检

察机关做批捕决定。在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的

决定以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

12、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合

法,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检察

院的错误决定。(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

案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提审该

案。

13、答:(1)甲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

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陈述,属于证人

证言;某在拘留时做的陈述属于被告人供述。(2)

乙向公安机关的,是直接证据且是传来证据。因

为乙的检举,是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情

节,但他并未亲眼所见,系甲传告他的。故属于

传来证据。

14、答:(1)本案收到了种证据,它们分别是: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抢劫犯罪的一系列物证。(2)三角刮刀不属于证据,因为它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3)若要认定本案犯罪,证据是确实的,但尚不充分。因为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尚未结论,这势必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15、答:本案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李文汹酒的事实;(2)现场状况证明;(3)被害人死亡鉴定和致死原因鉴定;(4)被告人的精神病方面鉴定;(5)被告人无伤害故意的证明;(6)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事实。

16、答:本案中,公安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2)违反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和公安人员身份证明程序;(3)诱供;(4)刑讯逼供;(5)违反讯员被告人必须两人以上进行的规定;(6)违反证人做证单独进行的规定。

17、答: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做为证据。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供述,本身就是最主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连接,相互所证

的,就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之一。。

18、答: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捏

待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但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又

不便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受理。本案中,被告

人不仅犯有盗窃罪,还犯有捏待罪,应当实行数

罪并罚,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诉。

19、答: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

定。首先王某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不能通

知王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次,张某委托其

近亲属即其兄充当辩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

律并无规定有前科劣迹的人不能充当其近亲属

的辩护人。

20、答:(1)马某提起的反诉不合法。因

为刑事案件并无反诉之规定。(2)法院不能将

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前

者是公诉案件,后者是自诉案件,两者性质不

同,且不是当然的共同诉讼,故不应合并审理。

马某的诉讼应另案处理。

21、答:县公安局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

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迥邂申请应做出是否需要

回避的决定。如不需回避,亦应做出决定,然后

再让李某继续工作。

22、答: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案,将新

交待的犯罪事实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另行履行诉

讼程序。待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再起诉后,再将

两案合并审理,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

23、答: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

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刑

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

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只是定

罪量刑不当的,应当经行改判,无需原则发还重

审。

24、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审判

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盛

某在侦查阶段即同意流产了,不属于这一条件。

故可以适用死刑。

25、答:本案应由县检察院直接受理。我

国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刑事案的侦查由公安

机关负责。陈甲涉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

死的刑事犯罪,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

26、答:本案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

审判不应进行。我国152刑事诉讼法条规定,14

岁以上未满16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

审理,本案中被告人只15岁,故审判不能公开

进行。(2)刑事判决不适用调解。我国刑事诉

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在双方协商

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判决是错误的。

27、答:(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172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

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

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

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

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

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

罚内容。

(2)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28条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

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案有利害关系;但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

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与本案

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

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

们回避。第3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

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法第31条规定,本法第

28、29、30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

和鉴定人。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

法院院长决定。

(3)正确。《刑事诉讼法》第173

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

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本

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反诉。

28、答:(1)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205条第1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

(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同时又是死刑复核机关,从而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本案李枝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这时,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级人

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

(3)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

认为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是正

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90条的规

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

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

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即使被告人

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受上诉不

加刑的限制。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

轻,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

罚的。

29、答:本案中的不当之处有多处,分述

如下:(1)公安机关拘留崔某应向其出示拘留

证(《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并在24小

时内通知其家属。

(2)公安机关应在拘留3日后最

长不超过7日,提请批捕,9天后才提请批捕违

法(《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3)《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不批准决定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

疑人,此案中公安机关在申请复核过程中不放人

的做法违法。

(4)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样

应向崔某出示逮捕证,理由同上。

(5)判决生效后法院交由其所在

单位执行错误,《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

对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交由其所

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

察院的抗诉,应在判决做出后10日内提出,生

效以后再提起抗诉不当。

(7)《刑事诉讼法》第206规定,

按审判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

合议庭长参与重审违法。

(8)公、检、法三机关接到群众

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由自己处理,区法院要群众

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不当。

30、答:(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

法的程序有以下几点:

(1)偷漏税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

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

(2)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应

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能由检察院自己执行。

(3)《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

取得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

人、近亲属提出、律师无权申请,检察院允许律

师申请不当。

(4)侦查、起诉总期限一般不超

过六个月,检察院在一年以后才起诉是违法的。

(5)判决未生效,即将冻结的税

款上交国库违法。

(6)抗诉应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抗

诉意见,用上级检察院提起一审检察院直接向二

审法院提起抗诉不当。

(二)该案中二审法院的程序不

合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审判一律公开进行,

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违法。

(2)抗诉期间,判决未生效。一

审法院在抗诉期间执行判决确定的罚金违法。

(3)二审法院未对一审法院做出

的罚金刑做出判决不当,京戏一并做出判决。

当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中的热点问题综述

证人作证制度,以解决立法滞后问题,并呼吁强化对证据规则的基础性研究。六、关于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诉讼法学界,历来主张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刑事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时至今日,此学说仍占主流地位。但是,以何家弘、陈瑞华为代表的一些青年诉讼法学家,近来对这一主流学派提出了挑战。他们认为:诉讼活动不同于一般的认识活动,“至少在一定程度上不属于认识活动,因而把认识论作为证据法的理论基础,就显得不科学了。”他们认为,坚持把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陷入了理论上的误区。(一)“误区论”的理由和主张。1.诉讼是以解决利益争端为目的的活动,诉讼证明的客体是“法律事实”而非“社会和经济上的事实”。裁判者就争端和纠纷所作的裁判结论,并不一定非得建立在客观真实的基础上(例如,控告方举不出有力的证据,他便会遭到败诉的结果)。诉讼包含着一系列法律价值的选择和实现的过程,而对于价值选择和实现问题,无论什么样的认识论学说,都不再具有有效的指导意义。因此,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尽管包含着一定的认识过程,但这种认识活动既不具有终局的意义,也不对争端的解决具有决定性影响。2.按照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诉讼中应以追求客观真实为最高目标。这就为程序工具主义甚至程序虚无主义提供了合理化的解释。它对证人资格、无罪推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沉默权制度和证明标准等制度的设计,都产生排斥的效果。“完全站在认识论的立场上看待证据规则,极容易在价值观上掉入程序工具主义的陷阱,使得认识论意义上的‘客观真实’受到过多的强调和重视,而诉讼活动的过程则受到不应有的忽视。”据此,他们认为对证据法的基础应该重构,主张将“形式理性观念”和“程序正义理论”确立为证据法学的两个方面的理论基础。(以上主张见何家弘主编的《新编证据法学》和陈瑞华、蒋炳仁所著的《走出认识论的误区》。)(二)对“误区论”的批驳。陈光中教授对于这种“误区论”进行了批驳。它认为,所谓“误区论”本身陷入了误区:第一,把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与诉讼证明的特殊规律对立起来,以个性否定共性,以特殊规律否定一般规律,犯了“白马非马”的错误。第二,过分夸大了程序公正的价值作用,并把程序正义与认识规律对立起来,从而有意无意地否定或贬低了认识规律对诉讼证明的指导作用。陈光中教授认为,仍然应当坚持把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作为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这正是我国马克思主义证据法学的特色和优势。理由如下:1.证据制度的核心问题是如何保证司法人员能够正确认定案情事实,亦即如何保证主观符合客观。因此,它首先是一种认识活动,要受认识规律的制约。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主要包括三点内容:一是可知论,二是反映论,三是实践论。它与证据法学是普遍理论与部门理论的关系,即一般与特殊的关系。2.诉讼证明的目的,总体来说是要达到客观真实,也就是要求办案人员对案情的主观认识符合客观的真实。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认为,客观真理是绝对真理与相对真理的辩证统一。刑事诉讼中的绝对真实,是指办案人员运用证据正确无误地认定案件事实,查明某人确实实施了犯罪或者完全排除其实施犯罪。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水落石出”、“真相大白”。但人的认识又具有相对性,就诉讼证明来说,它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有某些案件的事实难以查明;二是查明了的案件,其中有些细微末节无法查清。正因为如此,刑事诉讼中确立了罪疑从无等原则。3.近几年来,一些学者主张在刑事诉讼中不可能求得客观真实,而只能求得“法律真实”或“相对真实”。“法律真实”的主观随意性很大,而“相对真实”论者则认为刑事证明只能达到近似真实,获得“最大限度的盖然性”而不可能得到绝对真实。“相对真实”论者否认了真实绝对性和相对性之间的辩证统一关系,认为两者水火不相容。其错误在于认为一切都是相对真实,没有绝对真实。连犯罪人究竟是谁也没有绝对的把握,岂不太荒唐可笑了吗?4.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可以说就是“客观真实”的典型表现,总的精神是凡涉及对公民生命权、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剥夺,即生杀予夺大权的行使,必须十分谨慎。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都应当坚持高标准、严要求。首先,“谁是犯罪实施者”需要确证无疑;其次,对于那些与定罪量刑有影响的一些事实和情节,也要尽量查清。至于与定罪量刑没有直接关系的一些次要的事实或情节,

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历年试题答案

试卷代号:2109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2005—2006学年度第一学期“开放专科”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试题 2006年1月一、名词解释(每小题4分,共16分) 1.刑事诉讼 2.立案 3.监视居住 4.附带民事诉讼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5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 填在括号内) 1.在刑事诉讼法中能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基本原则是( )。 A.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B.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C.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D.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2.在一起水上浮尸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发现了一封遗书,根据遗书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 推断出死者的家庭、身份,同时,又根据笔迹鉴定,推断出此遗书确实是死者所写。本案中 的遗书,属于( ). A.书证 B.物证 C.物证和书证 D.被害人陈述 3.某人民法院对李某贪污案进行法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认 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李某不构成犯罪,但在做出判决前,李某因突发心脏病死亡.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处理是( ). A.裁定终止审理 B.判决宣告赵某无罪 C.退回人民检察院处理 D.裁定案件撤销 4.一审法院于3月11日向被告人李某送达起诉书副本,并告之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 人李某表示不委托辩护人.法院最早可以开庭审理本案的日期是( ). A.3月14日 B.3月21日 C.3月18日 D.3月22日 5.被告人又聋又哑,开庭审判前要求其懂哑语的姐姐当辩护人或翻译人,法院应当( )。A.准其当辩护人 B.准其当翻译人 C.既准其当辩护人又准其当翻译人 D.两者都不准 6.张某被判处无期徒刑,王某被判处拘役,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赵某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下,可以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是( ).A.张某和王某 B.王某和李某 C.李某和赵某 D.张某和李某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考试《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

年度广播电视大学(电大)期末考试 《刑事诉讼法学》期末重点复习指导试题及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 1、刑事诉讼:在我国,刑事诉讼是指公检法在当事人以及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查证、核实被告人是否实施了犯罪,是否应当受到刑罚处罚以及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国家制定的调整公检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4、被害人:人身财产以及其他权益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5、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6、送达: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以及有关单位的活动。 7、犯罪嫌疑人:在立案侦查和审查阶段中,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 8、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检察机关或自诉人正式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要求审判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人。 9、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 10、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针对控方面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从实体上和程序上,提出有利于被指控人的证据和意见,论证控方的指控不能成立,维护被指控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免受不公正对待和处理的一系列诉讼行为的总合。 11、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12、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3、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依照法律规定立案受理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制度。 14、诉讼证据:公检法、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15、证据力:是指证据依法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证据的资格和条件。 16、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即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17、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 18、书证:就是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的内容和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的事实的书面文件和其他物品。 19、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0、视听资料: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信息正经案件情况的资料。 21、直接证据: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 22、诉讼证明:诉讼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23、证明对象:是指司法人员和诉讼当事人及其律师在诉讼中必须用证据加以证明的各种案件事实。 24、证明责任: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收集或者提供证据证明主张的案件事实成立或者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应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危险。 25、强制措施:公检法机关为了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方法和措施。 26、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27、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28、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样本

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向 专业课、专业基础课 刑法学( 75分) 一、名词解释( 每题2.5分,共15分) 1、直接客体 2、事后防卫 3、实行终了的未遂 4、一般形式的自首 5、投放危险物质罪 6、传授犯罪方法罪 二、简答题( 每题8分, 共24分) 1、中国刑法中的刑事法定年龄主要分为哪几个阶段? 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2、犯罪集团应当具备的特征是什么? 3、简述职务侵占罪的构成特征。 三、案例分析( 共2题, 共18分) 1、王某, 男, 25岁, 工人。 4月某日, 王某在郊外游玩时, 偶然捡拾到一支军用手枪及10发子弹, 认为有用, 便将手枪和子弹带回家中藏匿。同年12月某日深夜, 王某为报复与之结怨甚深的同厂工人苏某, 持手枪躲藏于苏某下夜班回家必经的一胡同拐角处, 见苏某走来, 便朝其前胸开了一枪, 子弹穿透苏某胸部, 又击中了苏某左后侧正推门出院的居民张某肘部, 结果致苏某当场死亡, 并致张某重伤害。 问: 对王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 为什么? ( 8分) 2、马某, 男, 19周岁, 无业。 孙某, 男, 15周岁, 中学生。 纪某, 男, 19周岁, 商店售货员。 马某与孙某相互勾结, 为意图盗窃风帆电器商店内的高档电器, 于某日到该

商店"踩点"。在商店正巧碰见当售货员的中学同学纪某。马某便以事成之后共分赃款引诱纪某配合盗窃商店。纪某说: "要干你们干, 我不动手就行了。"次日, 纪某在商店上晚班, 下班时按与马某的事先约定, 故意用一把能够轻易拉开的坏锁挂住商店的门。半夜, 马某与孙某轻易撬开坏锁, 溜进商店进行盗窃, 共盗得物品价值达2万余元。马某先离开现场, 孙某在商店里又呆了几分钟才出来。马某问孙某在后面磨蹭什么, 孙某只说撒了泡尿。等到二人回到马某家中, 孙某才告诉马某, 其为破坏现场, 已将柜台后的电炉插上电, 并在电炉上放了一只纸箱, 意图制造火灾。马某听后未吱声。凌晨, 该商店发生重大火灾, 并炴及附近的两家商店, 直接经济损失达350万余元。 问: 马某、孙某和纪某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是否成立共同犯罪? 为什么? ( 10分) 四、论述题( 1题, 18分) 论述盗窃行为转化为抢劫罪应当具备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学( 75分) 一、名词解释( 每题3分, 共15分) 1.两审终审制 2.刑事被害人 3.审判管辖 4.书证 5.中止审理 二、简答题( 每题10分, 共30分) 1.律师在侦查阶段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 侦查机关应该如何办理? 2.刑事诉讼法对逮捕的条件和逮捕的程序有哪些规定? 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3.简述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2021期末试题及答案(试卷号:2109)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答题纸上) 1.审判监督程序是针对( )。 A.第一审的判决、裁定 B.第二审的死刑判决、裁定 C.适用简易程序的判决、裁定 D.生效的判决、裁定 2.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刘某受贿20万元,此案由( )立案侦查。 A.人民法院 B.公安机关 C.人民检察院 D.监察机关 3.谢某因涉嫌抢夺,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谢某提出要聘请律师。对此,下述说法正确的是( )。

A.侦查阶段,谢某无权聘请律师 B.谢某不需经批准即有权聘请律师 C.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 D.谢某聘请律师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批准 4.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材料之日起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期限是( )。 A.3日以内 B.5日以内 C.7日以内 D.10日以内 5.某县人民法院受理陈某盗窃案后,因陈某系未成年人,即指定律师高某作为陈某的辩护人。开庭审理时,陈某以辩护人高某辩护不力为由,拒绝高某继续为他辩护,同时提出不需要辩护人而由自己自行辩护。对此,县人民法院应做出的处理是 ( )。 A.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B.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但要求陈某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另行为陈某指定辩护人 C.寻找陈的监护人,由其监护人决定是否需要辩护人辩护 D.不准许陈某拒绝高某继续辩护

6.李某居住在甲县,在乙县盗窃后流窜至丙市的丁县抢劫,并将两名受害人杀死。丁县公安机关侦破了此案,并将李某逮捕归案。本案的管辖法院是( )。 A.甲县人民法院 B.乙县人民法院 C.丁县人民法院 D.丙市人民法院 7.下列人员中,公安机关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有( )。 A.从教养场所逃跑的 B.干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 C.拒不执行法院裁定的 D.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8.某甲因犯盗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于1998年4月30日收到一审判决书,他享有上诉权的期间是( )。 A.4月30至5月9日 B.5月1至5月10日 C.4月30至5月10日 D.5月1至5月11日 9.王某是某公安机关的法医,在一起刑事案的法庭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聘请王某担任该案鉴定人。本案的被告人提出王某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申请回避。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权对王某是否回避做出决定的是( )。

电大本科《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合同法简答题复习参考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 答:A、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B、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C、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D、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E、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F、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G、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2、简述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答:A、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B、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知道思想。 C、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 D、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答:1)义务内容不同。 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题要求不同。 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债权,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4、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答: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同合意自治权,无须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5、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答:A、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B、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C、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D、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E、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6、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答:A、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B、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7、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答: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定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为合法的合同。 8、要约的构成要件。 答:A、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B、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C、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D、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9、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答:A、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之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B、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10、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答:A、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B、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 专业: 学号: 姓名: 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学院 (请按照顺序打印,并左侧装订)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 1.暂予监外执行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3.立案管辖 4.侦查 5.死刑复核程序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30分)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 3.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 三.案例分析题(第一题20分,第二题25分) 1.秦某,男,15岁,学生。秦某平日喜欢看武侠小说、五大影视,课余时间还有练几手功夫,自是身手不凡。一日,在与同学打架中,他猛起一脚,踢中同学吴某的腹部,吴某腹痛不止,被送往医院抢救,诊断为脾脏破裂引起大出血,后抢救无效死亡。此案侦查终结后,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请回答: (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秦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

2.被告人王某,男,17岁,某聋哑学校的学生。一日王某踢球时不慎将足球卡在树上,王某用砖头打击卡在树上的足球是,将路过此处的张某头部打伤,张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案有人民检察院起诉至人民法院。此案开庭前,王某请求其胞姐王莉为他翻译,要求其班主任老师做他的辩护人,法院准许。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辩护人你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法院同意该申请并宣布中止审理。 请回答: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有哪些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庆祝调谐出兵说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2017年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网上作业形成性考核一

2017年电大法学本科合同法网上作业形成性考核一 、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合同根据其成立是否需要实际交付实物为标准可分为( A)。 A. 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B.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C. 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D. 有偿合同于无偿合同 满分:2 分 2. 合同法调整的是( B ) A. 静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B. 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C. 社会关系 D. 人身关系 满分:2 分 3.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C)。 A. 合同法是刑法体系中的刑事单行法 B. 合同法是商法体系中的单行法 C. 合同法是民法体系中的民事单行法 D. 合同法是经济法体系中的单行法 满分:2 分 4. 某商店橱窗内展示的衣服上标明“正在出售”,并且标示了价格,则“正在出售”的标示视为 ( A )。 A. 要约 B. 承诺

C. 要约邀请 D. 既是要约又是承诺 满分:2 分 5. 关于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B)。 A. 撤回要约的通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效 B. 如果撤回要约的通知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要约的通知无效 C.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D. 如果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则 要约不得撤销 满分:2 分 6. 合同成立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的成立地点为( C )。 A. 承诺生效的地点 B. 经常居住地 C.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 D. 合同签订地 满分:2 分 7.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书面合同,甲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乙公司签字盖章。则 该合同成立时间为( D)。 A. 甲乙公司达成合意时 B. 甲公司签字盖章时 C. 乙公司收到甲公司签字盖章的合同时 D. 乙公司签字盖章时 满分:2 分 8.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B )。 A. 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对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若干观点的质疑_兼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几点思考

2008年第7期法治研究 通过1996年的修改,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刑事审判程序中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因素,但在刑事审判前程序①中仍然保持超职权主义的特征,司法审查对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控制极为薄弱,审判程序与审判前程序之间的不协调显得极为突出。刑事审判前程序的改革成了近几年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大热点,并在刑事审判前程序应实现诉讼形态的回归这一方向性问题上,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在刑事审判前程序改革研究中提出的一些具体改革设想,如取消立案程序、扩大不起诉裁量范围、降低公诉证明标准等,却很值得商榷。在此,笔者将对这些观点进行批判性分析,并就这些观点的论证背后所暴露的问题,提出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几点思考。 一、质疑取消立案程序 立案是我国刑事追诉的启动程序,《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公诉案件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条件的限制,再加上根据刑事诉讼法学理,对未经立案的案件,不得进行侦查,从而使得犯罪侦查面临这样一种困境:很多案件不经过一定调查无法确定有无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无法立案,若贸然立案,必将承担较大风险;若要不承担风险,立案之前就展开调查,又于法无据。为摆脱这一困境,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设立了一个对举报线索审查后的“初查程序”。“初查程序”的创设,虽然缓解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困境,但因没有明确的《刑事诉讼法》依据,招致了学界的批评,在初查阶段收集的证据的法律效力也因此而存在争议。针对立案程序问题,理论界和实务界展开了充分的讨论。现在理论上关于立案程序改革的主流观点认为,立案条件的设置有违侦查的一般规律,应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取消立案程序,在刑事侦查的启动方面实现从程序性启动模式向随机性启动模式的转变,敞开刑事诉讼的大门。② 这种全然否定现行立案程序积极价值的观点,很值得商榷。我国现今的刑事侦查启动程序确实存在违背侦查规律的地方,但其根源不在立案程序本身,而在于《刑事诉讼法》没在正式侦查之前设置一个可进 对刑事审判前程序研究中若干观点 的质疑 —— —兼对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几点思考 邓楚开* 摘要:在我国刑事审判前程序中,立案程序能将大量案件阻断于刑事程序之外,具有保障人权的积极价值;造成刑事侦查中“不经过调查无法立案、立案之前展开调查又于法无据”之困境的真正原因,不在于立案程序的存在,而在于未在立案程序之前设立只允许进行任意性侦查的初步调查程序。 我国刑法的犯罪化范围远小于西方刑法,入审判程序案件的社会危害程度不低于西方国家,没必要扩大不起诉裁量范围。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公诉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无论在证据的量上还是质上,都低于定罪时的“证据确实充分”,没必要降低公诉证明标准。 关键词:立案程序不起诉裁量公诉证明标准 *作者简介:邓楚开,男,1974年出生,湖南永兴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调研科科长,法学硕士。 22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刑事诉讼法学重点概念 1刑事诉讼:是在国家专门机关的主持下,在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查明犯罪和追究犯罪的活动。 2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法律规范。 3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该案的诉讼活动的一种诉讼制度。 4诉讼参与人:是指除专门机关依其职权办案的人员以外,享受一定的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而参加诉讼的人。诉讼参与人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种。 5当事人:是指与案件事实和诉讼结果有切身利害关系,在诉讼中分别处于控诉或辩护地位的主要诉讼参与人。6被害人: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据此,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7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8送达:是指公安,司法机关按照一定的方式和手续,将诉讼文件送交诉讼参与人或有关单位的活动。 9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正在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刑事当事人。 10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而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或被自诉人提起自诉的刑事当事人。 11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 12辩护:是指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反驳控诉,提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13刑事诉讼基本原则: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指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进行刑事诉讼和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基本准则。 14立案管辖:又称部门管辖或职能管辖或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15管辖: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16审判管辖:是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17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上的划分。 18专门管辖:全称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类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就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的分工,所要解决的是哪些案件应由专门人民法院审判的问题 19诉讼证据:是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当事人等依照法定的程序收集并审查核实,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 20证据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是指证据在法律上可作为定案根据的资格和条件,解决的是证据之所以成为证据的资格问题。 21证明力:又称证据的证明能力,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的价值和功能,亦称证据的可靠性,可信性和可采性。 22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23自行回避:是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4申请回避: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25指令回避:是指在应当回避理由的法定人员没有自行回避或被申请回避,公安司法机关的有关组织或负责人发现后,有权作出决定,指令相关人员回避。 26辩护权:是指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诉讼权利。 27自行辩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针对指控进行反驳、申辩和辩解的行为。 28指定辩护:指司法机关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以协助其行使辩护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29委托辩护: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律师或其他公民协助其进行辩护。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小抄判断题

1、无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购买人订立买卖合同,但可以作为赠与人订立赠与合同。(╳ ) 1、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无名合同如经法律确认或在形成的统一的交易习惯后可转为有名合同。(√ ) 1、赠与为一种要物合同。(√ ) 1、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有偿合同也为双务合同。(╳ ) 1、持续性合同之债务不履行适用终止;一时性合同则适用解除。(√) 1、利他合同是既为满足自己利益又为满足合同当事人外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 ) 1、赌博合同为射幸合同。(√ ) 1、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类型以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 1、所谓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1、合同订立的过程表现为一种无须通过要约和承诺即可使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1、合同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 1、只要有要约和承诺,即使没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目的,也能使合同得以成立(╳)。 1、在日常生活中,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更是常常联系在一起的(√)。 1、合同的成立仅仅是说明双方当事人有发生、变更和消灭各种民事权利义务的目的,并不一定能产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1、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而并未生效,不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1、即使合同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具有意思能力(√)。 1、有没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当事人参与合同法律关系无关(╳)。 1、法人超越经营范围所订立的合同绝对是无效的合同(╳)。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视为有效(√)。 1、要约是事实行为,当然也是法律行为(╳)。 1、要约作为意思表示其内容可以是合法的,也可以是非法的(√)。 1、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1、发出要约的人可以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但不能是未来合同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1、要约人向其发出要约的相对人既可以是特定的人,也可以是非特定的人(√)。 1、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无须有特殊的构成要件(╳)。 1、要约的内容中必须包括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 1、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的一种必经程序(╳)。 1、商业广告是要约(╳)。 1、在要约的有效期间内要约人可以随意撤消要约(╳)。 1、要约并非只有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要约生效以后,任何人都有权对要约作出承诺,受要约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的承诺,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撤回要约的通知按照通常情形可以先期到达或者同时到达对方,但因途中障碍而迟到的,视为撤回的通知未迟到(╳)。 1、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通知中,即使仅仅是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内容进行了一些变更,该承诺亦应被视为是对要约的拒绝(╳)。 1、沉默或不作为同样能构成承诺(√)。 1、如果受要约人是向要约人以外的其他人作出了承诺,则只能视为是向其他人发出了新的要约(√)。 1、如果要约人在收到承诺通知后,立即对受要约人所作的非实质性内容的变更,表示了不同意,此项承诺同样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以行为作出承诺,不包括单纯的沉默或不行为(√)。 1、仅凭受要约人作出的承诺行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承诺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是新的要约(╳)。 1、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如果要约人指定了特殊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受要约人的承诺的数据电文被在该特定系统内阅读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1、承诺生效的地点,不可以由当事人约定(√)。 1、招标是要约,是向不特定的投标人发出的要约(╳)。 1、投标其实仅仅是一种简单的报价(╳)。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摘要:熟识诉讼知识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是关系刑事司法能否顺利实行的关键因素,然而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诉讼法研究生人才的培养模式存在着缺陷,不能满足司法实践对于诉讼实用人才的需要,本文就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的缺陷进行探讨,以求找到一个合理的解决之道。 abstract: the applied talents who are familiar with litigation knowledge is a key factor in which is related to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justice, however, in china’s higher education system, the procedural law graduate talents’ training mode has defect, which can not meet the needs of judicial practice to litigation utility personnel. this paper made exploration on the defects of china’s graduate training m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in order to find reasonable solutions. 关键词:诉讼法学;研究生培养;模式;问题;建议 key words: procedural law;postgraduate training;mode;problems;recommended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3)14-0279-02 0 引言 诉讼法研究生培养模式是在一定的教育指导思想下,为实现研究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题库及答案

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刑事诉讼法学》题库及答案 本人针对该科目汇总了该科所有的题,形成一个完整的题库,并且每年都在更新。该题库对考生的复习、作业和考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会给您节省大量的时间。做考题时,利用本文档中的查找工具,把考题中的关键字输到查找工具的查找内容框内,就可迅速查找到该题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刑事诉讼法是规定( )。 A.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法 B.处理民事纠纷的程序法 C.处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程序法 D.处理各类案件的程序法 2.某市政府机关公务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管辖的规定,此案应当由( )。 A.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 C.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D.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共同立案侦查 3.下列情形中,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是( )。 A.不具备鉴定所要求的知识、技能. B.当事人申请其回避 C.不了解本案的案情 D.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 4.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 )。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C.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5.下列情形中,不属于强制辩护的是( )。 A.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B.被告人是外国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C.被告人是盲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D.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6.侦查的主要内容是( )。 A.收集犯罪证据 B.采取强制性措施 C.进行诉讼活动 D.进行专门的调查工作 7.下列事项中,应适用裁定的是( )。 A.宣告被告人无罪 B.对审判人员的回避申请 C.对违反法院秩序人员实施罚款、拘留 D.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判决 8.提起公诉是人民检察院行使( )。 A.监督权的活动 B.诉权的活动 C.侦查权的活动 D.司法请求权的活动 9.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如果被告人在押的,被告人释放的时间是( )。 A.判决宣告后 B.判决生效后 C.上诉、抗诉期限届满以后 D.如果案件进入二审,二审判决生效以后 10.没收财产的判决,应当由( )。 A.人民法院执行 B.人民检察院执行 C.公安机关执行 D.基层人民政府执行 1.下列被拘留人中,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的是( )。 A.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B.有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C.在身边或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D.严重破环工作、生产、社会秩序的 2.人民法院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 )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A.3 B.5 C.7 D.10 3.在一起杀人案的现场,侦查人员在被害人身上发现了一封信,根据信上记载的内容,侦查人员判断出死者的身份。被害人身上的信属于( )。 A.证人证言 B.物证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