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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答复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六大具体问题

人社部答复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六大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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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答复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六大具体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b513308342.html,/life/本地宝深圳指南2010年3月16日来源:搜狐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网友在中反映较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异地就医报销、入学就业乙肝检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返城就业、事业单位工人参公、公务员身份变更等若干问题进行了一一详细回复。截至目前,已有人社部、公安部、环保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15个国家部委以不同形式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了答复。

2009年年底,,人民网网友对于出台转移接续办法、异地就业不必像以前迫不得已退保表示欣慰,同时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复中,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内容占了很大篇幅。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流程中有最关键的4个环节

人民网网友留言:非常欢迎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的制定,该是时候了,全国老百姓有希望了!请问一下怎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并附上了转移接续过程中的政策细则和全国统一的经办流程,以使全国所有地方的政策和经办规则保持一致,实现“无障碍”、“无缝隙”的对接。这里最关键的有4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发凭证。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自己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有3项:一是本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月数(年限);三是本人在本地参保期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这个凭证,相当于参保人员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他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接电话。人社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劳动者有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咨询,同时也方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核对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第三个环节是办手续。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本人或者所在单位只要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的书面申请,其他转移接续的事情就由两地的社会保险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来办理,不需本人往返奔波。

最后一个环节是转移资金。应转移接续的养老保险关系确认后,要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全部资金和单位缴费的部分资金,然后通知劳动者个人,这样整个的转移接续的流程就算完成了。

养老金发放额与地区间资金转移量没任何关系

人民网网友留言:企业为职工缴纳的那部分养老保险费是给职工养老的,为什么不能让职工全额带走?留下来给谁了?难道不能转移全部缴费费用吗?谁都知道个人账户内的钱少得可怜,绝大部分都被统筹了!请人社部具体说明,谢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按照原来的办法,跨地区的转移就业只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就是个人缴费的那一部分。《暂行办法》做了改进,规定除了要转移个人缴纳的全部本息之外,还要转移一部分单位缴费,也就是社会统筹的部分资金。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出于地区之间社会保险基金平衡的需要。如果转出地只转移个人缴费,完全不转移单位缴费的话,转入地将来要承担这些人的养老金支付责任,资金压力会很大;但是如果把单位缴费全部转移给转入地,也有问题,因为现在全国已经有5600多万退休人员在领养老金,这些养老金都是在当地发的,这些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就是单位缴费形成的养老基金,如果把单位缴费全部转移出去,转出地保证当期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也会出现资金缺口。

需要强调一点,单位缴费资金的转移量不会影响到个人养老金的计算。因为计算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与本人的缴费工资水平高低,缴费年限长短以及个人账户的投资运营情况有关系,而与转移的统筹基金多少没有任何关系。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只是为了平衡转入地和转出地之间的资金平衡关系,确保当前养老金发放和未来的养老保险资金支付的需求。

不办退保但已缴费用都进入个人账户不会打水漂

人民网网友留言:我是一个山里的人,现在不给退保,假如回家了,在家又没单位,我的保险转去哪里?以后领不到养老保险金,又不退,那是不是这几个月的参保金就打了水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凡是本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都会进入自己的个人账户,不论什么时候,这个账户都属于缴费者本人。即使缴费者因各种原因今后不再参保,也不缴费了,而且累计缴费不满15年,个人账户的钱包括利息都是你自己的,都会在到达规定年龄后退还给本人。另外,国家正在组织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将来全国农村都要搞新农保,即使回乡后不再进城打工,原来缴的费也可以转到新农保的个人账户,还是自己的。因此,不能以为不再办退保了,个人缴的钱就打水漂了。

两地同时参保缴费的转移接续解决办法

人民网网友留言:很多下岗失业人员跨省就业的同时,原驻地的养老保险自己还在交,到退休时不知该怎么转回去,缴费年限怎么计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暂行办法》出台以前,像你这样在老家和新就业地两边都参保的情况确实存在,这边是按国家的规定在哪里就业就在哪里参保缴费,那边是怕养老保险关系接续不上,影响退休后的待遇,所以自己垫钱在老家接着缴费。《暂行办法》出台以后,可以按规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如果你选择在深圳继续就业并参保缴费的话,你可以在深圳提出转移接续的申请,把老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过来。这样,你老家的养老保险关系就要清理,把你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你本人,两边同时缴费的年限只计算一边,不重复计算。

还有一种情况,一个人在老家和就业地同时都缴费,到了退休年龄后,两边都满15年,两边都办了待遇领取手续。这样的话,就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一个地方继续领取,其它地方的养老保险关系就要清理,把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已经领过的养老金就不再追回了。

退休后在异地居住养老金可以异地发放

人民网网友留言:请问人社部,已经退休的跨省企业退休人员,是否也包括在“所有人员”之内,也可转移到户口所在地养老?这样可省点取款手续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越来越多的老年人退休之后,到子女工作的城市去居住。由于退休人员已经办理退休了,他们的养老保险权益都已经固定,就没有一个再累加、衔接的问题了,不再需要转移关系了。当然,为了领取养老金的方便,现在已经通过金融系统可以实现养老金的异地支付了,可以在异地申请一个银行账户,从而采取一种异地发放养老金的途径。

跨省流动就业养老金发放原则: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

人民网网友留言:我认为办法中关于“没有满10年以上原参保地的,转回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详尽。如:我未在户籍所在地参保,一直是跨省流动作业,而且每一个地方参保都未满10年,我到退休时还要把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户籍所在地吗?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暂行办法实现了一个重大的突破,就是打破了户籍界限。不能因为户籍的区别而影响到你的养老保险权益的累计。只要参保人员他能够累计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将来达到领取待遇的年龄,就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某一地领取待遇。

至于在什么地方领取待遇,他的基本条件是要看在各个参保地方的缴费年限,我们叫做“户籍地优先,从长、从后计算”原则,就是如果你的参保地和户籍地是一致的,那你肯定是在户籍地,也就是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了。如果不一致的话,那就按照你缴费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待遇领取地。如果你有多个缴费满十年的地方,就按你最后一个满十年的地方来确定你的领取待遇的地方。如果你在所有地方缴费都不到十年,那就把你的养老保险关系和相关资金转回到你的户籍地,由你的户籍地来给你支付养老金的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篇一: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市的养老保险工作在各级领导的正确指导下,以改革、稳定、发展为大局,认真抓好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在实际工作中突出抓重点、攻难点,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不断加强干部职工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自身素质,自觉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经过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我市的养老保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为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截止月底,全市共为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人,发放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

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⒈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 。 实了告知制度,下发了《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千方百计做好下岗、失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接续、转移工作,通过政策引导,增强职工参保的自觉性,保持职工参保的连续性。上半年,全市续保人数达(其中市直人)。 ⒋采取有力措施,严格依法办事。-月,我们共向家企业下达了《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通知书》,对于拒不参保企业,配合劳动监察支队坚决予以行政处罚,确实有效地利用和发

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操作流程

(一)转入条件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到本市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手 续:1、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2、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 (二)转入携带资料 申请转入本市的参保单位或个人,提供以下资料办理:1、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2、公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三)转入流程 1、在本市参保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本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出示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开 具的《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申请表》。 6

2、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表》及相关资料,未在本市办理参保登记人员,须先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对于符合转入条件的,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向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同时询问有无其他险种转入,如有则开具其他险种《联系函》;对于不符合转入条件的,告知其不能办理转移接续的原因,并为其办理临时缴费账户参保登记手续。 3、异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转移基金划转手续,同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邮寄本市社保经办机构。 4、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转入人员《信息表》的基本信息录入工作。 5、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办理转入人员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到账录入工作。 6、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定期比对转入人员录入业务数据与财务数据,完成转移基金到账确认工作,并及时通知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配账。 7、市基金结算中心财务科完成转入人员转移基金配账手续,按规定分别记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8、本市社保经办机构及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6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知识参考)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 第一条为统一规范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程序,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业务经办。 第三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建立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系统。转入地和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机构”)已与该系统联网的,通过该系统进行有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信息交换(具体规则另行发文规定)。通过纸质方式办理转移的,为便于及时办理手续,可先通过传真传送相关材料,但同时仍需通过信函邮寄正式函、表等材料。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附件1,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并按规定提供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核对缴费信息后,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并告知转移接续条件。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第五条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3、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得; 4、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第六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新就业地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心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参保人员在离开原参保地时未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可由新参保地社保机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补办。 第七条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条件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附件3,以下简称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程序 关系转入程序 一、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 1、申请人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等申请资料。 2、业务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3、在收到转出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确认基金到账后,办理接续手续。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申请人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 二、所需资料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所需资料: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2、转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二代身份证); 3、转入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另外,如属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的,还应提供户籍证明;如属经区(县)以上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应提供调动证明。 (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入所需资料,请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咨询。 三、重要提示 (一)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的流动就业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的; 2、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的; 3、经区(县)以上组织、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 4、达到退休年龄时最后参保地缴费不足10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至上一个参保满10年的参保地,或因没有10年以上参保地转至户籍地的。 不符合以上条件的申请人,不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入手续,而只能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二)在离开原参保地就业之前,参保人员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三)申请临时缴费账户转入的,申请人在向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提出申请时,可咨询临时建账地社保机构在为其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后是否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送了《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通知书》。 关系转出程序 一、办理流程 (一)基本养老保险一般账户转出:在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申请人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下简称:《参保缴费凭证》)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后,持《参保缴费凭证》和《信息表》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二)临时缴费账户转出: 1、申请人向转出地社保机构(业务岗位)提交《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申请书》等申请资料。 2、业务岗位审核后予以受理,并向转入地社保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 3、在收到转入地社保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临时缴费账户转移联系函》回执后,办理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若干问题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跨省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工作总体运行平稳,较好地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导致部分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存在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问题。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按照《暂行办法》第六条和第十二条执行,即,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 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 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一地(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的累计缴费年限包括在本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和计算在本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其中,曾经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作的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二、关于缴费信息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由于各地政策或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不一致等客观原因,参保人员在跨省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转出地无法按月提供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或者提供的1998年1月1日之前缴费信息无法在转入地计发待遇的,转入地应根据转出地提供的缴费时间记录,结合档案记载将相应年度计为视同缴费年限。 三、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 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四、关于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转移。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转出地应向转入地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

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养老问题。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或在省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顺畅转移接续呢?以下是为您整理的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希望对您有帮助。 省内养老保险转移流程如下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这里是指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地方,在城镇就业时,在新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 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即把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清单详细打印出来,以证明已经参保,及参保的详细情况。 受理转入申请。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开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联系告知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并由其提供清单和开具转移函。目的是联系告知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即经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接收《转入联系函》并核对个账清单。

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移信息表》。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出后,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并出具《转移信息表》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程序。 联络核实,接续关系。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 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这里是指缴费职工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这是个前提条件,这是发生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的原因。 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相关材料(见下图三)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时要出示《参保凭证》,申请人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办理养老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实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养老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办理阶段。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认真核对,将转移基金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怎么转移 来源:搜狐新闻 《暂行办法》实施之后重复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员,由本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领 取待遇,其他的养老保险关系应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 性退还本人。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跨省流动就业人员未在户籍地参保,但按国家规定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待遇领取地为户籍地的,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 人员办理登记手续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将各地的养 老保险关系归集至户籍地,并核发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已对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以确保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办理程序: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到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后,按规定在新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向新就业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受理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并予以审核。符合转移接续的,应在受理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联系函,并向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发出;

4.原参保地社保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手续: (1)核对有关信息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2)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3)将信息表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4)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5.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1)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金额; (2)将转移基金金额按规定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 (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总结 篇一:养老保险工作总结范文 一、工作开展情一)确保了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 截止5月底,全市共为60632名离退休人员发放离退休费17148万元,发放率和社会化发放率均为100%。其中市直有离退休人员27658人,发放8233万元。当期没有出现新的拖欠。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保发放工作,一是继续强化工作责任制,始终将确保发放作为工作的根本目标紧抓不放,使保发放始终得到高度重视。二是进一步完善了资金调度办法,合理使用中央财政补贴,强化了资金的预算管理,有效缓解了各县(市、区)的资金压力,为资金筹措到位打下了基础。三是坚持并完善养老金发放监控制度,实行养老金发放情况按月内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制度,按照要求统计发放情况并认真核实数据,及时提供给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确保发放落实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四是是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今年6月份,我市围绕规范统筹项目、巩固社会化发放、切实做到足额支付对各县(市、区)进行了检查督促,并通过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重点督办,力求消除工作死角,实现了全市当期无拖欠。 (二)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 1、加强领导,强化征缴力量。处领导先后多次召开会

议,对征缴工作进行部署,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征缴工作得到组织保证。同时单位抽调专车,积极下企业、跑银行催缴养老保险费。由于领导的重视,全处自上而下层层联动,形成了大家都来关心基金征缴的可喜局面。通过努力,大部分企业法人代表对养老保险工作也非常重视,想方设法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2、加大清欠力度。今年年初我们就对对清欠工作进行了部署,研究制订一些了具体措施,如签订还款协议、对欠费大户进行通报、商讨资产抵押等,并且进行了落实,有重点、有目的对欠费大户企业进行了专门走访,与法人代表进行面对面磋商,督促其缴纳养老保险费。通过努力,上半年全市已清欠2965万元。 3、抓目标管理,形成有效的内部竞争激励机制。为积极调动大家工作积极性,我们把全年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分解到月,细化到征缴科室,落实到人头,逐月考核评比。此举不仅使征缴科室职责更明晰,同时也增加了征缴科室人员的责任感,调动了工作主动性,还形成了科室之间的比、学、赶、超新局面 4、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对于欠费100万元以上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并逐月将其清欠情况向四大班子领导、各职能部门和主管局(委)进行通报,便于各级领导决策,及时和各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办法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 续暂行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2009〕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保证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关于养老保险的转移

关于养老保险的转移 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 1、参保人正在广州市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参保人即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按月临渭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且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最后参保地为广州市。 养老保险转出广州流程 1、参保人员在广州新就业参保后,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图广州的,应向原参保地社保机构索取近期打印的有社保机构公章的参保凭证,确认本人参保信息准确性。 2、参保人员在广州市按规定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由半人向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应按上述第二点的内容提供资料。……[查看详情]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转出条件: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自行办理方式转出流程: 1)参保人在就近的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修按参保缴费凭证》到新的就业地提出转入申请。 2)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联系函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携带资料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广州市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清单》(省内)。 移民或移居香港后养老金怎么办?

黎先生:我太太目前取得了香港居民身份,并在当地定居。她此前在广州交的养老社保还不够15年,请问该怎么处理?可否一次性 缴满所有养老金,等她满退休年龄后在广州领取养老金?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第六条 规定: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 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岁数满足),按照国家规定 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 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经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 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因为并非移民,参保人黎太太的养老社保暂时会停留在参保地广州,也不能一次性缴费。因为缴费未满15年,属于断交社保,所以 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黎太太可以一次性取回之前缴纳的费用,但不 能按月领取退休金。 在外地工作可不可以回广州养老? 冯先生:我是广州市户籍,已经在广州缴了10年的社保了,现 在公司调我去福建分公司工作,社保要在那里缴。想问我以后退休了,还能回广州领养老金吗?如果想回广州养老,需要做哪些准备? 是不是在外地缴保险不能超过10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如果冯先生想回广州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则必须在退休前在工作所在地的人社局申请,将档案转入广州市。 此外,冯先生在广州的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至少应达到15年,这样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能办理退休,在广州领取养老金。 而在外地缴纳保险的年数,并不影响在广州市这边的情况。 广州市养老金计算方法 一般情况:一般地,养老金要交满15年,到退休的时候才能终 生享受养老金,所以想拿养老金的人请务必在自己退休前15年就开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要怎么办理

遇到劳动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要怎么办理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部分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工)跨省或省内跨市流动就业,养老保险关系转接成为广大参保人员关心的热点问题。为此,国家制定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1、个人账户储存额?押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2、统筹基金(单位缴费)?押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流程

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流程 1、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条件: ①男性不满50周岁、女性不满40周岁; ②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 ③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 ④达到领取条件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按规定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或因没有满10年参保地转移至户籍所在地的。 2、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出: ①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所属社保分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申请,社保分局查询转移人员的基本信息、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与申请人进行核对,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②参保人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申请并出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规定的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向参保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 ③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出。 3、养老保险关系及基金转入:

①参保人在我市就业后到所属社保分局提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提供由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社保分局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和相关资料,符合规定的向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②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同意接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办理转移接续相关手续; ③社保分局收到申请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知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基本知识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转移吗? 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无 障碍流动,在任何地方参加社会保险的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基金可以转移。 2.哪些人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跨省流动就业、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和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参保人,需要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也就是说,在省内流动或跨省流动后,新的工作单位在当地社保局办理参保后,可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3.怎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①领凭证。参保人在原参保地停保后,由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自己凭身份证打印) ②写申请。参保人在新就业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参保缴费凭证,填写申请。(参保人自己提交) ③办手续。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好转出转入的各项手 1

续。(原参保地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衔接,无需参保人自己办理) 如我市某企业参保职工张三去深圳工作,企业为张三在我市办理停保后,张三凭身份证到我市社保局打印参保凭证,待张三在深圳的新工作单位为张三办理参保后,张三向新参保地的社保局提交参保凭证,由新参保地社保局联系我市社保经办机构衔接确认后,就可办理转移手续。 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如何转移接续? ①办理转移接续的时间:达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 ②转移接续的规定: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 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缴费年限,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 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2

养老保险该如何转移

养老保险该如何转移 养老保险该如何转移 养老保险转移政策根据,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城镇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在跨省就业时随同转移;在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的同时,还转移部分单位缴费;参保人员在 各地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对农民工一 视同仁。 近年来,我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各省(区、市)已全部出台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城镇职工和农民工在本省内城 市间流动就业。解决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跨省转移接续问题,对 于更好地保障流动就业人群的权益,建立健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 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一、省内转移接续流程 1、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这里是指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地方,在 城镇就业时,在新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 2、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即把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清单详细打印 出来,以证明已经参保,及参保的详细情况。 3、受理转入申请。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4、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 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开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联系告知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 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并由其提供清单和开具转移函。目的是联系 告知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6、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即经原参保地的社保 经办机构同意后,接收《转入联系函》并核对个账清单。 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 构接收《转移信息表》。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出后, 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并出具《转移信息表》由新参保地 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程序。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 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二、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 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这里是指缴费职工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这是个前提条件,这是发生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流程的原因。 2、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本人或缴费单 位携带相关材料(见下图三)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 《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时要出示《参保凭证》,申请 人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 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办理养老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 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实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 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养老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 社保机构。 5、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办理阶段。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 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认真核对,将转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程

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流程 根据国办发[2009]66号和人社部发[2009]187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月起,我市对于跨省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照以下流程执行。 一、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缴费职工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1)《申请》(附件二)、(2)缴费职工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缴费职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请提供委托书及代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5)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6)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调动手续原件及复印件(7)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缴费职工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附件一),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三、办理基金转移手续 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核对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四、办理接续保险手续 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的15个工作日内核对《信息表》及转移基金额,将转移基金额按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携带以下材

料确认转移接续情况: 1、《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2、缴费职工的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需要认定的,需出据缴费职工本人的《人事档案》, 3、政策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问答 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实施为需要转移的缴费职工带来哪些好处? 答:一、《暂行办法》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受理转移申请后,保险转移材料将通过邮寄方式在各经办机构之间传递,本人不需在两地市间来回奔走移交转移材料-省钱。二、缴费职工不会因不知带什么材料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只需提出“转移申请”-省力。三、社保经办机构将最迟在3个15个工作日(受理-转移-接续)办结转移接续手续-省时。 问:劳动者一生在多个地区流动就业并参保缴费,当他们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应当在哪里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答:过去,由于地区之间职责不清,个别转出地和转入地有相互推诿的现象。《暂行办法》按照“唯一性”原则,依次确定了相关地区的责任,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一致时,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当户籍所在地与最后参保地不一致时,如果在最后参保地参保满10年,则在最后参保地领取待遇;如在最后参保地参保不满10年,依次向前推至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各地参保都不满10年,则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总之,要让每一个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参保人员都能在一个地方领到基本养老金。比如,一个江西的农民工,先后在福建、广东、浙江的城镇就业,参保缴费各5年。当他达到国家法定待遇领取年龄时,由于累计缴费年限满了15年,因此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由于他在3地参保都不满10年,就由他的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而3地社保机构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江西省。但如果他在达到领取待遇条件之前,已把户籍转到了最后参保地浙江,那么就由浙江省负责发放基本养老金,其他两省应按规定把相应的资金转到浙江省。 问:对部分年龄较大的参保人员设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是怎么一回事? 答:对于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一般来说,他(她)们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不可能在新参保地缴费满10年,因而也不可能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所以,《暂行办法》规定,对这部分人员,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的之外,原则上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而在原参保地保留其关系。同时规定,可在新就业参保地为其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符合待遇领取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

人社部答复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六大具体问题

人社部答复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六大具体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b513308342.html,/life/本地宝深圳指南2010年3月16日来源:搜狐网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就网友在中反映较多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跨省异地就医报销、入学就业乙肝检查、“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就业、农民工返城就业、事业单位工人参公、公务员身份变更等若干问题进行了一一详细回复。截至目前,已有人社部、公安部、环保部、教育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等15个国家部委以不同形式对人民网网友留言进行了答复。 2009年年底,,人民网网友对于出台转移接续办法、异地就业不必像以前迫不得已退保表示欣慰,同时也。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回复中,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内容占了很大篇幅。 转移接续手续办理流程中有最关键的4个环节 人民网网友留言:非常欢迎养老保险转移政策的制定,该是时候了,全国老百姓有希望了!请问一下怎么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答复:去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财政部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及时印发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的通知,并附上了转移接续过程中的政策细则和全国统一的经办流程,以使全国所有地方的政策和经办规则保持一致,实现“无障碍”、“无缝隙”的对接。这里最关键的有4个环节。 第一个环节是发凭证。当一个劳动者离开一个城市,不能肯定再回到这个城市就业的时候,或者有明确的目的地要到另外一个城市就业的时候,他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自己的参保缴费凭证。这个参保缴费凭证除了基础信息之外,最关键的信息有3项:一是本人在当地参保的起始时间;二是实际缴费月数(年限);三是本人在本地参保期间的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这个凭证,相当于参保人员有了一个自己养老保险权益的存折,里面记录了他累积的权益,这也是政府对劳动者今后权益的一个郑重承诺。 第二个环节就是接电话。人社部已经在网上公布了全国2800多个县级和县以上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全部联系方式。劳动者有问题可以通过这个电话咨询,同时也方便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核对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 老保险关系到每一个人的养老问题。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流动或在省内流动并在城镇就业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顺畅转移接续呢?下面是带来关于职工养老保险如何转移的内容,希望能让大家有所收获! 1、参保人员新参保登记。这里是指参保人员流动到新地方,在城镇就业时,在新的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登记。 2、打印个人账户清单。即把个人养老保险的账户清单详细打印出来,以证明已经参保,及参保的详细情况。 3、受理转入申请。即向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由他们审查。 4、符合转入条件,出具《转入联系函》。即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参保人的转入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条件而开具的公函。其目的是联系告知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5、申请转出、提供清单和转移函。参保人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转出申请,并由其提供清单和开具转移函。目的是联系告知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 6、接收《转入联系函》、核对个账清单。即经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后,接收《转入联系函》并核对个账清单。

7、参保关系转出,出具《转移信息表》,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转移信息表》。即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出后,把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并出具《转移信息表》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接收的程序。 8、联络核实,接续关系。由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与新单位联络核实有关情况,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新参保地,接续成功。 跨省职工养老保险转移的方法1、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这里是指缴费职工与缴费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这是个前提条件,这是发生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流程的原因。 2、申请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由本人或缴费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所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3、申请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申请时要出示《参保凭证》,申请人要向新就业地社会保险机构出示本人的《参保凭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符合转入条件的,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向原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4、办理养老基金转移手续。原社保经办机构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实有关信息,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并办理养老基金划转手续,传送给新就业地社保机构。 5、接续养老保险手续办理阶段。新就业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基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2008]76号)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粤府办[2008]76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为实现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省内无障碍转移,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对应原则。参保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参保缴费,养老保险待遇根据本人缴费情况按规定计发。 (二)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好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分段计算应承担的养老待遇支付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不同地区(地级以上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本办法实施前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在新就业地继续参保后,应当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索取养老保险参保凭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本人养老保险关系并存档。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发给参保人养老保险参保凭证。 四、账户转移

在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其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地方养老金总额实账转入新参保地。 五、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与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申领、审核手续并发放基本养老保险金、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和死亡待遇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照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办法的衔接 对于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为参保人核实、确认记录并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八、其他事项 (一)各级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电子化。 (二)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应根据本办法,完善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统一制订参保凭证及相关表格等,指导各地切实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 (三)本办法从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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