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行交接班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交接班管理是保证水厂生产运行正常、连续、安全、规范有序进行,明确责任的重要环节,水厂员工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条职责:
1、水厂行政班负责监督本制度执行和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运行班负责本制度贯彻落实。
2、污水处理厂运行操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度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以确保生产设备、工艺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工作要求和管理:
1、根据生产要求,运行班进行四班三倒运转,每天 24 小时轮流值班。运行班值班人员交接班时须执行本制度。
2、时间规定:原则上污水处理厂运行班上班时间为早班 8:00~16:00,中班16:00~24:00,晚班24:00~次日 8:00。其中 7:30~8:00、15:30~16:00、23:30~24:00 为交接班时间。各市县水务/污水处理公司可以根据污水处理厂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班时间,并报告集团公司。
3、交接班内容:分为现场交接和中控室交接,现场交接内容包括设备状况、运行情况、现场卫生等;中控室交接包括生产记录表格、中控室设备、上级通知转达等。
4、现场交接:交班和接班人员共同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包括设备是否按要求开或停、设备有无故障或报警;工艺运行情况,包括进出水有无异常、各主要工序段情况、现场卫生情况等。
5、中控室交接: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简述本班的生产运行情况(工艺、设备),强调指出下一班值班人员应注意的问题,并将各记录表格作必要说明。接班人员检查各表格的填写有无明显错误或表达不清,对表格核实后手工签名确认。接班人员应检查中控室设备的显示情况,如有不明及时询问。交班人员应对本班接到的通知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接班人员,如有必要可要求接班人员往下班传达。
6、特别规定:当遇特殊情况接班人员未能按时到岗接班或因某些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交接完毕,交班人员在未经领导批准时不得擅自离开,应立即与运行班长和厂长请示。
7、注意事项:在雷雨、台风天气或其它异常情况发生时,交接班人员参照污水处理厂制定的《应急预案》或《安全操作规程》中的“异常情况和处理方法”采取相应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五条交接班原则:
1、特殊事件或事故处理过程中不得交接班。
2、交接班过程中发现事故时,应立即停止交接,由交班人员进行处理,接班人员协助处理。若处理时间较长,可在应急处理后,进行交接班。
3、交接班要双方交接,双方交接应共同巡检检查现场设备和工艺运行情况,对过载、缺陷及需特殊注意的设备要重点交接详细。
4、交接工作必须做到交接两清。双方一致认为交接事情清楚无问题后再在交接班记录表上签名,双方签名完成交接班工作即告结束。交接班经双方签字生效后,接班人员成当班人员。交接后的现场卫生管理、生产运行管理及其他当班工作任务和责任均由接班班承担。在办理完签字交接手续后,交班人
员方可离岗。
5、交接班时间为每班下班前三十分钟进行交接班
第六条交班前应做好的工作:
1、填写、整理好运行工作记录表及其他记录表。
2、对全厂工艺、设备运行状况及卫生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清点各种工具、用具、仪器、仪表及借用工具、器材等。
4、交班前一个小时对现场生产环境和中控室进行卫生清理、打扫。
第七条接班前准备工作:
1、接班人员必须至少提前15分钟到岗。
2、接班人员在交班人员作完全面情况介绍后,按交接班制度进行全厂巡检检查。如:
(1)检查中控室和现场所有设备及监测仪表的运行和工作情况,查阅前班所作的各种记录本,了解运行工艺、设备运行工况及卫生的状况。
(2)了解备用设备状况,是否能达到随时开启运行的要求。
(3)检查运行工艺、运行设备是否与交接记录相符合,如有疑问,应到现场与交班人员共同核实。
第八条交接班工作要求:
1、设备的运行方式(手动或自动)、运行设备的工作情况和在线各类仪器、仪表的指示情况。
2、交班人员介绍本班和前班工艺、设备调整及操作情况,如:设备维护保养情况、药剂消耗和处理水量、运行工况、运行设备情况和异常、事故处理方法、缺陷消除情况和新发现的缺陷。
3、设备检修、安全措施的布置和落实情况。
4、生产区及室内卫生保洁情况。
5、交清生产运行记录报表、生产工具等。
6、上级指示、通知、文件及与运行有关的其他布置情况。
第九条交接班出现以下情况必须逐级上报运行班长、厂长
1、交/接班人员喝酒或精神失常者,交/接班人应拒绝交接班并报告。
2、在规定交接班时间内,接班人未到,交班人员要坚守工作岗位并报告。
3、接班人员到岗交接时,发现在岗交班人员脱岗。
4、交/接班人员未按原则进行交接班。
5、发现各种记录(表格)有缺损、遗漏及丢失或记录严重失真的,生产工具或其他公共用具数量不够、损坏。
6、交班人员未完成本班工作任务并推委或出现严重的生产责任,接班人员拒交接班。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公司水厂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之处,请参考公司章程、其它专项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