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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

究制度,防止并减少安全事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制度。

第2条编制依据

本制度依据以下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编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第3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因为各种原因造成人员伤亡或

者巨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任事故的处理。

第2章重大责任事故及责任界定

第4条重大安全事故标准

在本公司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当中,因可控原因造成一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或者造成

重大政治影响,都构成重大安全事故。

第5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界定。

1.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主要是指因个人责任或管理责任导致发生

的重大安全事故,因自然灾害等非可控因素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不

属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2.因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所限,不能及时避免的安全事故,不

属于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但属于重大安全事故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

3.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必要条件是有人违反规章制度。

第6条个人责任和管理责任的界定。

1.因个人不服从管理、违章操作、冒险作业、疏忽大意等造成

的重大安全事故属于重大个人责任事故。

2因本公司管理不周全或者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违章指挥,隐

患未及时处置等造成的重大安全事故属于管理责任。

第3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

第7条重大安全责任事故上报。

1.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本公司各级车间、班组必须真实、

及时上报企业发展部,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隐瞒不报。

2.企业发展部调查确属重大责任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第8条安全事故调查小组。

1.本公司及时成立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总经理担任小组组长,负责安全的部门和人员担任事故调查小组成员。

2.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应查清事故的情况和原因,尽力提取事故

现场的录音、录像,检查记录和生产记录等一手资料,确保调查结

果真实可信。

3.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经调查之后,将事故原因和责任人员上报

总经理,等候处理。

第9条安全事故调查规范。

1.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应在事发当天立案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由

安全部进行调查。重伤事故有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会同公司工会成员

进行调查。

2.重伤3人以上,有死亡和重大伤亡的事故必须上报当地相关

部门,请求其进行事故调查。

3.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同时有至少两

人参加,并做好笔录。笔录必须交给被调查人校阅签字,被调查人

有书写能力的,必须由被调查人自写书面材料。

4.对于情节和后果严重的事故,必要时安全事故调查小组请外

部技术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

5.安全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意见不能达成一

致时,需请求本公司所在的相关部门作出仲裁,仍不能达成结论的,由其报请上一级相关部门裁决。

第4章重大责任事故的追究和处理

第10条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1.对于重大责任事故,应积极配合政府安全管理部门调查,并

提出处理建议,由其进行裁决。

2.对于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本公司有权予以辞退,情节特别

严重并构成犯罪的,上报司法机关,由其依法提起公诉,并积极配

合司法部门调查。

3.重大责任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由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或者司

法机关提出,本公司予以积极配合。

第11条隐瞒不报的处理

对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破坏事故现场以及

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其责任,从严处理。情节

特别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请求其依法处理。

第12条情节特别恶劣事故的处理

1.事故责任人曾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而

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的,本公司予以解聘,

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遇有事故责任人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

技术人员的意见,采取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情况,应

立刻将事故责任人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事故发生,责任人表现特别恶劣,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

伤残人员或者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逃命或者抢救个人财物,致

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责任,破坏、伪造

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的,本公司予以辞退,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5章附则

第13条本办法由企业发展部制定,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讨论审议后通过,修订和废止是亦同。

第14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予以执行。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及最新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公通字[2008]36号)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5〕22号

第六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重大安全事故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认定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七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造成死亡三人以上或者重伤十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三)其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 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的行为,因而发生安全事故,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二条实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讲解

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与防范措施分析 摘要:2011年我国新刑法在1979年颁布的刑法基础上进行了修订实施,《刑法》第134条保留了原来对重大责任事故罪犯罪的司法解释,这说明国家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法律界定和处罚是明确而规范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是近年来常见多发的一种危害性较大的犯罪行为,它不仅会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损失,而且危机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因此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容易出现重大事故的风险随时存在,稍一疏忽就有可能发生。为加强管理避免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就要对重大责任事故进行客观的分析和研究,在《刑法》规定的范畴和司法解释之内,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成因进行分析,达到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成因进行分析研究,以期防患于未然。 关键词: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刑法》;成因 Analysis on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preventive measures Abstract: 2011 China's new criminal law enacted in 1979 were revised on the basis of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riminal law, 134th retained the original article of the Penal Code for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ing serious accident crim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dicate State negligently causing legal definition of the crime and the punishment is clear and the specification. Major accident crime in recent years, common criminal acts of a more dangerous, not only will it be property losses caused the State and the people, people's lives and safety and crisis, immediate harm to social stability. In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the economy today, prone to the risk of major accidents at any time, a little neglect can happen. To strengthen the management to avoid the occurrence of major accidents, on objective analysis and research on major accident, within the scope of provisions of the Penal Code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n analysis of crime of negligently caus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ive punishment of the crime of negligently and safeguard production, jobs, security features. This article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 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制度大全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之相关制度和职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事故追查处理程序,严肃对事故责任者的追究,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风险抵押和安全奖惩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所属各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的责任追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事故汇报、应急、责任追究、处理等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事故汇报必须及时、准确和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事故,不得伪造事故现场、篡改与事故相关的原始资料。 第四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追查处理事故直接责任者的同时,必须追究相关管理人员、有关领导及事故单位的责任。 第五条事故追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第六条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撤(降)职、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行政处罚包括黄牌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第七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事故处理权限有关规定,进行事故追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汇报 第八条事故发生时,现场工作人员在紧急避险、紧急救援事故的同时必须立即用电话将事故性质、地点、受伤和遇难人员等情况汇报调度室、本车间值班干部。 第九条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在对事故抢救做出应急反应的同时必须立即汇报公司值班领导和有关部室(车间)值班人员。公司值班领导接到事故汇报后,立即汇报集团公司调度室,公司调度室应立即汇报集团公司值班领导及公司其他领导和公司有关部室值班人员,并立即按事故的性质和抢救的需要,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条事故汇报内容: (一)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简要经过(包括抢救情况); (三)事故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其它应当汇报的情况。 第十一条事故周报、月报、季报、年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上报。 第三章事故应急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事故车间、公司要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最终)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第八工程公司所属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事故处理及责任追究。 2 引用标准 GB/T 50430—2007《工程建设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3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定义、划分、报告、调查与处理 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规范规定的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 工程质量事故划分为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定义 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至300万元之间的事故。 一般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150-300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50-150万元之间。 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20-50万元之间。 重大质量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定义 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质量事故的等级划分 一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30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二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不满1000万元 三级重大质量事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死亡1人以上,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 事故报告与现场保护 工程质量事故实行报告制度。按照工作范围和管理职责,对在建项目,施

工单位、监理机构为事故报告单位;交(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的工程,接收单位或运营管理部门为事故报告单位。对所发生的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公司、质量监督站报告。根据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公司,同时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2小时内速报公司、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同时报告质量监督机构。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 工程项目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名称。 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造成工程损伤状况、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事故报告单位。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现场保护措施: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该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态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 .事故调查 质量事故的具体调查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要根据事故类别性质,及时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制定调查方案,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调查组要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设单位等人员参加。 质量事故调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委托具有相应行业试验检测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对出现事故的工程或部位进行试验检测。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原因认定及财产损失的评估等工作。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组织事故技术鉴定; (2)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浅析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及主体界定 近年来,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的频频发生,不仅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造成了国家和群众财产的重大损失,严重地阻碍了企事业单位的正常经营和发展,直接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加大打击力度,遏制犯罪势头,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是一个必须认真对待的问题。我国1979年颁行的刑法第131条即有规定,现行刑法第134条又原样保留了该规定,最高司法机关也没有新的司法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显然是不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认定犯罪,有效惩治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和保障企业生产、作业安全的功能。因此重大责任事故也就成了人们当前一个日益沉重的话题。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构成: 我国现行《刑法》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从《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所谓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范围: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从目前社会情况看包括有:1.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2.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3.私营企业的职工;4.外资企业的职工;5.中外合营企业的职工;6.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7.个体企业中的从业人员。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各责任人应按相关要求对责任范围内的各项工作进行全程管理和督查,发生事故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2.事故发生后,有关责任人要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事故发生后,领导要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并及时对调查结果和处理决定予以公布。 4.学校教职工对下列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后,依照本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凡负有重大责任事故的,在年终师德考核、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均实行一票否决制。 ①发生火灾、交通、建筑质量、饮食卫生等安全事故。②课堂安全事故,学生在校内发生的安全事故。 ③其它安全事故。 5.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直接责任人除要负担学生的一切经济费用外,学校还要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6.值班人员在值班期间,因责任心不强或失职等原因,造成学校财产及其它财产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扣除目标考核总成绩的10-50分。 7.门卫要随时关好大门,并对入校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凡因管

理不当,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或造成人身伤害的,对相关责任人考核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8.在教学活动中,任课教师要确保上课期间的学生安全,因管理不当或离开工作岗位引发事故的,责任由相关人员负担。扣除责任人考核分5-2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 9.在教学管理中,因管理不到位,工作失职等原因造成学生伤害的,相关责任人扣除考核分5-30分,或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 10.因工作失职、渎职或师德问题给学校声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追究其相应的责任,年终考核为不合格。 小纪一小 第二篇: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了确保师生的人身安全,严格执行《学校安全制度》、《教师护送学生制度》,保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能够及时处理,特制定我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一、主要职责 1、组长负责召集领导小组会议,部署处置工作,安排、检查落实学校安全重大事宜。 2、副组长负责学校安全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处理突发安全事故,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3、领导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学校各班级、各特种教室突发安全事故的处理、监控、报告等事宜,并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的畅通。做好安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 近日集团公司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现将《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公布,望各分公司/项目 部遵照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强化各级的质量管理,全面提高的质量意识,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牢固树立工程质量从细节做起的观念,杜绝发生质量事故,现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工程施工过程中,因质量管理不到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将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事故责任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三条本制度所属工程质量事故,系指除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工程质量损害外,凡因管理责任过失而使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和设计使用年限内产生不可弥补的质量缺陷或隐患,机械设备毁坏,降低使用标准,因倒塌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需加固、补强、返工处理的事故。 第四条鉴定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据是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图纸图集和集团公司文件等。属于上级政府部门组织的

调查事故处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0〕111号”执行,公司各有关领导、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司内部按照《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程序和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五条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检测定性、专家认定、行政裁决”制度,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事故调查处理部门要认真调查事故原因,研究处理措施,查明事故责任,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六条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及其调查处理实行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力和义务将工程质量事故的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同时有权对工程质量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职责除按照集团公司的岗位职责执行外,质量责任: 总经理的质量责任:建立各级质量保证体系,明确各级单位的分工和职责及必要资源的配备,对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 主管生产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本系统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本系统需要解决的问题,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施工质量保障负领导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的质量责任:落实主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资源的配备,确保施工正常进行;解决下属各单位、部门需要解决的问题,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实施情况。对工程质量负主要领导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工程重大安全事的区别 一、重大责任事故罪 概念: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生产和作业过程中违反规章制度,不服从管理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2.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并与生产有直接联系。 3.行为人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引起了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主体: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处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

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概念: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即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厂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要件:

学校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确保师生和学校财产安全,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全国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做到责任明确,出现事故责任清楚。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体教师要强化学习,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细化安全责任目标,做到安全工作时时讲,周检查,月评比。若在校内外出现同学之间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事故,首先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为了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学校与各班主任签订的安全责任书,做到谁主管谁负责。学校安全领导小组要定期检查室内电器、门窗、楼道、体育器材、幼儿园活动器材,一旦发现安全事故隐患,要立即排除,暂时不能排除的,要停止使用。 二、幼儿入、离园严格执行接送卡制度,幼儿入园后,教师要做到人不离园。若幼儿入园后因工作不到位造成事故者追究领导和教师责任,造成严重事故者按有关规定对学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 三、路途往返应遵守交通规则,要养成自觉排队的良好习惯,并由教师负责指定路队长管理好路队。若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学校领导和路队护送教师的责任,其事故经查清原因后,有学校视情节处理。 四、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或劳动,应报请县教体局或镇教委同意后方可执行,在外出活动或劳动出现意外伤害事故,有学校领导负全责,并追究负责教师的责任。 五、在体育课或体育比赛中有意外事故要追究学校领导及体育教师或组织活动教师的责任。 六、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若发生饮用或食用不卫生饮料或食品,造成中毒事件,要追究学校领导和班主任的责任。 七、因学校宣传教育工作不到位,造成(除上述外)其它意外事故者追究学校领导责任。 出现下列失职行为的,要追究其行政责任: 1、教室及各功能用房不慎失火,造成重大火灾的: 2、学生从教室窗口不慎跌落,造成重大伤害的: 3、学生上、下楼不慎跌伤的; 4、体育课教师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造成学生伤害的;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 处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司生产安全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职责,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为了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公平、公正,责任追究严肃认真,吸取事故教训深刻。特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及追究处理领导小组; 组长:包洪凯 副组长:张卫东赵宏远王宏建赵继平 成员:李洪辉李文立吴明森吴战朝严少云崔小根蔡伟君 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分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1)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2)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3)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

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1)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2)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末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3)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4)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制定详细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三、生产安全责任追究 1、通报批评;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严重隐患和问题。出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但没有造成损失和不良后果的。 2、罚款;分管范围的工作存在隐患和问题。发现干部违章指挥或没有按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员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经通报批评仍没有按时整改的,或因隐患和问题整改

施工企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施工企业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 目的、范围 为了对不合格品和质量事故进行追究,为今后提高质量制定本制度。该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产品实现过程中的整个过程。 2 相关文件 GB/T50430-2007标准; 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 3 术语和定义 参照本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中的术语解释。 4 职责 4.1质检部负责公司质量事故责任追究管理。 4.2各部门负责配合。 4.3总经理负责批准。 5 内容 5.1质检部负责对发现质量事故责任部门进行有效的追究。 5.2质检部对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报告流程作出规定,按照要求分别报告工程建设有关方。 质检部对各类质量事故的处理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经批准后实施,并应对质量事故的处理结果进行

检查验收。 5.3质检部保存质量事故的处理和验收,质量质量问题责任追究记录。 5.4质量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5.5质量事故报告: 5.5.1质量事故发生后,质量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项目质量员或相应工地(项目)负责人各项目安全人员或项目负责人。 5.5.2项目部应在质量问题发生的当天,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用《质量事故单》)上报公司质检部。 5.5.3 质量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2小时内,将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报质检部。 5.6质量事故现场处置: 5.6.1质量事故发生后,项目经理在进行质量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质量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5.6.2质量事故发生后导致重大安全事故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重大责任事故罪案例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泸县桃子沟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桃子沟煤业公司),又名桃子沟煤矿。 被告人罗剑,男,汉族,1981年8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人李贞元,男,汉族,1955年4月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出资人、实际控制人。 被告人胡德友,男,汉族,1968年5月10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矿长助理。 被告人徐英成,男,汉族,1969年7月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安全副矿长。 被告人谢胜良,男,汉族,1969年3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调度室主任。 被告人姜大伦,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生产副矿长。 被告人陈天才,男,汉族,1965年5月24日出生,桃

子沟煤业公司技术副矿长。 被告人杨万平,男,汉族,1968年12月5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掘进副矿长。 被告人卢德全,男,汉族,1963年4月29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机电副矿长。 被告人张长勇,男,汉族,1973年12月20日出生,2013年4月15日起任桃子沟煤业公司行政矿长。 被告人陈远华,男,汉族,1962年7月18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夜班副矿长兼掘进队长。 被告人周明,男,汉族,1979年5月17日出生,桃子沟煤业公司股东、监事。 1.非法储存爆炸物事实:四川省泸县桃子沟煤矿由被告人罗剑、李贞元共同经营,二人各占50%股份,罗剑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2012年9月,该矿更名为泸县桃子沟煤业公司,因技改扩建未验收,相关证照尚未更换,桃子沟煤矿和桃子沟煤业公司两个证照同时使用。2013年3月,李贞元将其股份变更登记在其女婿被告人周明名下,由周明任监事,李贞元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主要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桃子沟煤业公司先后聘任被告人胡德友、张长勇为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严肃追究学校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有效遏制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一岗双责”的原则。 (三)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第二条责任追究的对象及职责 学校全体教职工都要参与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各自的工作岗位,对安全工作都负有一定责任。责任追究对象为校长、分管副校长(负责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及教职工。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要定期组织召开学校安全工作协调例会,调度和协调学校领导班子和各处室对学校安全工作齐抓共管,检查和解决学校安全工作的重大问题。要全面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规定和上级工作部署,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经常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保障学校安全。 (二)分管安全副校长(负责人):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对学校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和领导者。健全安全工作各项管理制度,对分管的安全工作实施有效管理,及时向校长报告工作。抓好领导班子和教

师队伍对学校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认真、彻底整改排查出来的各种问题、隐患。 (三)其他副校长(班子其他成员):是分工范围内涉及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领导责任人,承担分工范围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责任。认真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常向分管副校长沟通情况,共同分析解决问题。 (四)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主任:是学生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师生安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工作,制订具体的安全工作计划,抓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负责教师和家长安全知识培训,检查学校各方面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及时向分管副校长报告工作。 (五)教导主任:是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负责学校教务安全工作的管理,组织实施教务安全管理工作,抓好课堂、课间活动及社会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的安全管理。发现教务工作安全问题,及时与相关处室取得联系,并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六)总务主任:是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的直接组织责任人,对学校校舍及各种设施和学校食堂、小卖部、宿舍等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学校后勤保障工作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维修校舍及各种设施,检查食堂卫生及小卖部食品质量。发现学校后勤保障及饮食卫生安全问题,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并落实整改。 (七)其它处室主任:是本处室学校安全工作的直接组织责任人。配合政教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的处室)对本处室分工的安全工作,经常性地督查和管理,组织实施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同相关处室联系,向分管领导汇报,落实整改。

府前中学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潞城市职业高中 重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学校安全防范措施,确保我校安全工作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防止相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杜绝学校发生安全事故,保障我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府前中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一、校长责任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负责人和代表,应当代表学校对所有集体的教育教学活动及其所带来的行为后果负法定责任。当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主要是由学校方面引起时,校长要代表学校承担主要的法律责任。对学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校长自己若负有直接责任,校长则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在行政上也要接受处罚。在事故中校长本人有失职甚至渎职行为时,还要由其个人负直接的刑事或民事责任。校长对学校安全组织管理包括日常的安全教育负有最主要的领导责任。在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时,校长负有首要的组织抢救、应急疏散、维持秩序等责任。 二、学校各部门责任 学校安全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学校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负责学校校舍安全、学校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体育设施安全、大型活动安全、师生安全教育等学校各项安全工作。对于出现的重大责任事故负有领导责任。 各系主任和班主任是本专业和本班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为具体负责人。对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关责任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有关人员相应处分。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负有对学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的责任,教育的内容要记录在案,发现学生有异常现象应及时教育和报告,特别是对于厌学、逃学甚至辍学的学生要随时掌握其动向并记录在案。班主任要在本班确立安全信息员,以便及时掌握情况。对辍学的学生要配合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定期做好家访工作。班主任对于本班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不可推卸的责任。任课教师对在上课期间发生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 学校政教处工作人员,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全面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对于工作疏忽,教育不力造成的安全事故,要追究其连带责任。 学校门卫要忠于职守,严格入门登记制度。对于因责任心不强或玩忽职守造成的安全事故负有直接责任。对于老弱病残和不负责任的门卫学校不得录用。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 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要件是: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生产安全。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责任。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为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是指对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负有责任的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4.主观方面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所产生的后果,但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结果导致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 事故。 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是涉及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犯罪,在适用范围上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劳 动场所的硬件设施或者对劳动者提供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品和防护措施不符合国家规定,追究的是所在单位 的责任,考虑到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应立即整改,是安全措施、安全生产条件达到国家规定,以及对安全 事故伤亡人员进行治疗、赔偿,需要大量资金,所以该条在处罚上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 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没有规定对单位处罚资金,因为属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后者主要强调自然人 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章操作或者强令他人违章作业而引起安全事故的行为。 (四)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一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事故罪,是指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 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第三条增设的新罪名。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这是针对一些大型活动的组织者只顾举办活动从中谋取利益,把广大群众的安全置之脑后,致使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失控,造成人员挤压、踩踏等恶性伤亡事故而设置的。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文件编号:RHD-QB-K9598 (管理制度范本系列) 编辑:XXXXXX 查核:XXXXXX 时间:XXXXXX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 版本

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标准版本 操作指导:该管理制度文件为日常单位或公司为保证的工作、生产能够安全稳定地有效运转而制定的,并由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其中条款可根据自己现实基础上调整,请仔细浏览后进行编辑与保存。 为了进一步增强职工及管理者的责任感,加大对各类事故的责任追究力度,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了责任追究制度。 一、事故的类别 1、安全事故; 2、生产事故; 3、设备事故; 二、事故性质: 1、安全事故:轻伤(一类)重伤(二类)工亡(三类) 2、生产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大(三类) 3、设备事故:一般(一类)重大(二类)特

大(三类) 三、事故追究责任者 1、安全事故: ⑴、生产或清理中:追究钳工正副班长、车间安全员、工艺员责任。 ⑵、在修检过程中:主要追究钳工班长、车间安全员、机电员责任。 2、生产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工艺技术员责任。 3、设备事故:主要追究班长、副段长、段长及机电技术员责任。 四、考核办法 一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通报批评,扣罚半月奖金,车间安全员(工段长)及相关技术员扣罚当月奖金30%。

二类事故:钳工正副班长(操作班班长、副段长)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车间安全员(或工段长)及相关技术人员半月奖金。 三类事故:当班班长、工段安全员免职,车间安全员(工段长)记过处分,扣罚两月奖金,相关技术人员警告处分,扣罚当月奖金。 这里写地址或者组织名称 Write Your Company Address Or Phone Number Here

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为了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安全意识,排除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特制定车辆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1、车辆发生事故,公司要查清事故原因,依据事故职责,对于发生一般事故的责任人,要向公司写出书面检查,讲明事故原因,认识事故的危害性,从中汲取教训。 2、造成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损失的事故,事故责任人强制下岗,回公司参加为期3天的培训,费用自理。 3、造成3万元以上损失的事故,无条件辞退事故责任人并处罚款1000元。并将事故情况在公司简报上通报。 4、公司车辆月内发生两次以上车辆事故,全公司车辆停产整顿,直至安全隐患全部消除。 5、发生车辆事故,要按规定如实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不瞒报,不漏报。 6、公司全体从业人员要以主人翁的姿态,各负其职,确保车辆运输安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安全事故隐患是指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公司经理全面负责本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组织专人,不定期深入生产一线加强督促指导对营运车辆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把危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检查要有记录,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

重大责任事故犯罪的种类

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或者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在当前有明显的上升趋势,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大,我国刑法对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种类主要有: 一、重大飞行事故罪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l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l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l果行为人主观不是过失而是故意,l根据不同情况,则应按破坏工具罪。或者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 依照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重大飞行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铁路职工的过失行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交通运输事故罪 交通运输事故罪,又称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虽有违章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3条的规定,犯交通运输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 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只违章,而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有严重后果,但没违章,则不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134条的规定,犯企业事业单位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 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预见而没采取措施,而发生重大事故的,也构成本罪。 依照刑法第136条的规定,犯危险物品管理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 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如果没有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则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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