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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

目录

总说明 (2)

专业说明 (3)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 (17)

第二册道路工程 (13)

第三册桥涵工程 (19)

第四册隧道工程 (31)

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 (41)

第六册水处理工程 (52)

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62)

第八册路灯工程 (69)

第九册钢筋工程 (77)

第十册拆除工程 (81)

第十一册措施项目 (83)

总说明

一、《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是依据《市政工程消耗量定

额》(ZYAl-31-2015)(以下简称《消耗量定额》)、《建设工程施工机械台班费用编制规则

(2015)》、《建设工程施工仪器仪表台班费用编制规则(2015)》;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结合我省建设领域

工程计价改革需要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市政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审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的依据;是建设工程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工程造价计价基础;是编制企业定额、考核工程成本、进行投标报价、选择

经济合理的设计与施工方案的参考。

四、本定额工程造价计价程序表中规定的费用项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增值税。本定额基价各项费用按照增值税原理编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各项费用

均不含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五、本定额基价由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措施费、安文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组成,工程造价计价时可按需分析统计、核算。其他措施费不发生或部分发生可作调整。

六、本定额中定额子目编号含有“Ha”字母的定额子目,为我省扩充标记。

七、本定额基价是定额编制基期暂定价,按市场最终定价原则,基价中涉及的有关费用按动态原则调整。

八、本定额基价中的人工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有关规定,经测算的基期人工费。基期人工费在本定额实施期,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结合建筑市场情况,定期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调整。

九、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本定额基价的材料单价计算的基期材料费,在工程造价的不同阶段(招标、投标、结算),材料价格可按约定调整。

本定额基价中的材料单价是结合市场、信息价综合取定的基期价。该材料价格为材料送达工地仓库(或现场堆放地点)的工地出库价格,包含运输损耗、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十、本定额基价中的机械使用费是根据《消耗量定额》与相关规则计算的基期机械使用费,是按自有机械进行编制的。机械使用费可选下列一种方法调整:一是按本定额机械台班中的组成人

工费、燃料动力费进行动态调整;二是按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租赁信息价直接与本定额基价中的台班单价调差。

十一、本定额基价中的管理费为基期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十二、本定额基价中的其他措施费(费率类)包含材料二次搬运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

增加费。

十三、本定额基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为不可竞争费,按足额计取。

十四、总承包服务费:

1.实行总发包、承包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2.业主单独发包的专业施工与主体施工交叉进行或虽未交叉进行,但业主要求主体承包单位履行总包责任(现场协调、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的工程,可另外计取总承包服务费。

3.总承包服务费由业主承担。其费用可约定,或按单独发包专业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计价(不含工程设备)。服务内容: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

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验收资料整理等。

4.另外,施工配合费是指专业分包单位要求总承包单位为其提供脚手架、垂直运输和水电设施等所发生的费用。发生时当事方可约定,或按专业分包工程含税工程造价的1.5%~3.5%计价(不

含工程设备)。

十五、本定额基价未考虑市场风险因素。

十六、本定额基价中带有“()”者,系不完整价格,在使用时应补充缺项价格。注明有“×××以内或以下”者,包括×××本身;“×××以外或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七、本定额的解释和修改,由河南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站负责。

专业说明

一、《河南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l-31-2016)(以下简称本定额)共分十一册,包括: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

第二册道路工程

第三册桥涵工程

第四册隧道工程

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

第六册水处理工程

第七册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第八册路灯工程

第九册钢筋工程

第十册拆除工程

第十一册措施项目

二、本定额以国家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国家现行设计规范、施工及验收规范、技术操作规程、质量评定标准、产品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计算规范和有关定额为依据编制。并参考了有关地区和行业标

准、定额,以及典型工程设计、施工和其他资料。

三、本定额按正常施工条件,国内大多数施工企业采用的施工方法、机械化程度和合理的劳动组织及工期进行编制。

1.设备、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完整无损,符合质量标准和设计要求,附有合格证书和实验记录。

2.正常的气候、地理条件和施工环境。

四、关于人工:

1.本定额中的人工以综合工日表示。

2.本定额中综合工日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和机械用工。

3.本定额中的人工每工日按8小时工作制计算。

五、关于材料:

1.本定额中的材料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周转材料和其他材料。

2.本定额中材料消耗量包括净用量和损耗量。损耗量包括:从工地仓库、现场集中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作(或安装)地点的施工场内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等。规范(设计文件)规定的预

留量、搭接量不在损耗率中考虑。

3.本定额中的混凝土、沥青混凝土、砌筑砂浆、抹灰砂浆及各种胶泥等均按半成品消耗量以体积(m3)表示,混凝土按运至施工现场的预拌混凝土编制,砂浆按预拌砂浆编制,定额中混凝土均按自然养护考虑。

4.本定额中未考虑现场搅拌混凝土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拌混凝土浇捣,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l)人工增加0.8工日/m3:

(2)混凝土搅拌机(400L)增加0.052台班/m3。

5.本定额中未考虑普通现拌砂浆子目,实际采用现场搅和水泥砂浆,人工、机械具体调整如下:

(1)人工增加0.382工日/m3:

(2)扣除定额预拌砂浆罐式搅拌机机械消耗量,增加灰浆搅拌机(200L)0.02台班/m3。

6.本定额中的周转性材料按不同施工方法,不同类别、材质,计算出一次摊销量进入定额。

7.对于用量少、低值易耗的零星材料,列为其他材料。

六、关于机械:

1.本定额中的机械按常用机械、合理机械配备和施工企业的机械化装备程度,并结合工程实际综合确定。

2.本定额中的机械台班消耗量是按正常机械施工工效并考虑机械幅度差综合取定。

3.凡单位价值2000元以内、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施工机械,不列入机械台班消耗量,作为工具用具在建筑安装工程费中的企业管理费考虑,其消耗的燃料动力等列入材料。

七、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参考《河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相应子目执行。

八、本定额各册章节说明或附注中明确规定人工、机械乘以系数或增加工日、机械台班时,仅按说明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他费用均不得调整。

九、检测费是指对构件所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业主对承包方采购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的费用等,属于非承包方原因所发生的费用。该费用应由业主支付。

如需承包方代付,应依实计入税前工程造价。

十、本定额已考虑了社会停水、停电的费用,如实际每月停水、停电超出一天(实际合同工期为日历天时,节假日和双休日的停水、停电亦应计算在内)的损失费用由现场签证处理。

十一、施工与生产同时进行、在有害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时的降效增加费,本定额未考虑,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二、本定额的工作内容已说明了主要的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一一列出,但均已包括在内。

十三、定额中未注明或省略的尺寸单位,均为“mm”。

十四、本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及附注。

第一册《土石方工程》

册说明

一、第一册《土石方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土方工程、石方工程、补充定额,共三章。

二、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4.《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1995;

5.《建设工程劳动定额建筑工程一人工土石方工程》LD/T72.2-2008;

6.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规范;

7.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现行设计规范、施工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及标准图集;

8.《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配套的有关资料。

三、沟槽、基坑、平整场地和一般土石方的划分:底宽7m以内,底长大于底宽3倍以上按沟槽计算;底长小于底宽3倍以内且基坑底面积在l50㎡以内按基坑计算;厚度在30cm以内就地挖、填土按平整场地计算;超过上述范围的

土、石方按一般土方和一般石方计算。

四、土石方运距应以挖方重心至填土重心或弃土重心最近距离计算,挖方重心、填方重心、弃方重心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如遇下列情况应增加运距:

1.人力及人力车运土、石方上坡坡度在15%以上,推土机、铲运机重车上坡坡度大于5%,斜道运距按斜道长度乘以下表系数。

2.采用人力垂直运输土、石方、淤泥、流砂,垂直深度每米折合水平运距7m计算。

3.拖式铲运机斗容量(3m3)加27m转向距离,其余型号铲运机加45m转向距离。

五、挖沟槽、地坑需加宽工作面的,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设计文件不明确的按下表计算。

坑、槽底部每侧工作面宽度表(cm)

管道结构宽度:无管座按管道外径计算,有管座按管道基础外缘计算,构筑物按基础外缘计算,如设挡土板则每侧增加15cm。

六、管道接口作业坑和沿线各种井室所需增加开挖的土石方工程量按有关规定如实计算。管沟回填土应扣除管道、基础、垫层和各种构筑物所占的体积。

七、本册定额中的大型机械是按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中机械的种类、型号、功率等分别考虑的,在执行中应根据企业的机械既有情况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配备情况执行相应定额。

八、本册定额子目表中的施工机械是按合理的机械进行配备,在执行中不得因机械型号不同而调整。

九、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第一章土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挖一般土方、沟槽土方、基坑土方、淤泥流砂,推土机推土,铲运机铲运土方,挖掘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填土碾压或夯实等项目。

二、土壤分类详见土壤分类表。

土壤分类表

三、干、湿土、淤泥的划分:首先以地质勘察资料为准,含水率大于或等于25%、不超过液限的为湿土;或以地下常水位为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超过液限的为淤泥。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挖湿土时,人工和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18,干、湿土工程量分别计算。采用井点降水的土方应按干土计算。

四、人工夯实土堤、机械夯实土堤执行本章人工填土夯实平地、机械填土夯实平地子目。

五、挖土机在垫板上作业,人工和机械乘以系数1.25,搭拆垫板的费用另行计算。

六、推土机推土或铲运机铲土的平均土层厚度小于30cm时,推土机台班乘以系数1.25,铲运机台班乘以系数1.17。

七、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在支撑下挖土,按实挖体积,人工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43、机械挖土子目乘以系数1.2。先开挖后支撑的不属于支撑下挖土。

八、挖密实的钢碴,按挖四类土,人工子目乘以系数2.50、机械子目乘以系数1.50。

九、人工挖土中遇碎、砾石含量在31%~50%的密实黏土或黄土时按四类土乘以1.43的系数。

十、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适用于地下连续墙、混凝土板桩、钢板桩等围护的跨度大于8m的深基坑开挖。定额中已包括湿土排水,若需采用井点降水,其费用另行计算。

十一、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由于场地狭小只能单面施工时,挖土机械按下表调整。

十二、填方均不含土方的费用,如需买土回填时,另计买土费用,列入材料差价。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挖一般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挖沟槽土方、挖基坑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基础垫层底面积乘以挖土深度计算。

三、挖淤泥、流沙按设计图示位置、界限以体积计算。

四、余方弃置按挖方工程量减利用回填方体积(正数)计算。

五、河道水冲法清淤按用水量以体积计算。

六、填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七、土方的挖、推、铲、装、运等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土方体积,按土方体积换算表相关系数换算。

土方体积换算表

八、修建机械上下坡便道的土方量以及为保证路基边缘的压实度而设计的加宽填筑土方量并入土方工程量内。

九、夯实土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清理土堤基础按设计规定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十、人工挖土堤台阶工程量,按挖前的堤坡斜面积计算。

十一、挖土放坡应按设计图示尺寸计算,设计文件未明确的可按下表计算。

放坡系数表

挖土交叉处产生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基础土方放坡,自基础(含垫层)底标高算起;如在同一断面内遇有数类土壤,其放坡系数可按各类土占全部深度的百分比加权计算。

十二、除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定额子目外,机械挖土方中如需人工辅助开挖(包括切边、修整底边和修整沟槽底坡度),机械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95%计算,人工挖土按实挖土方量的5%执行底层土质相对应子目乘以系数1.50。

十三、平整场地工程量按施工组织设计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四、大型支撑基坑土方开挖工程量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第二章石方工程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工凿石、切割机切割石方、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岩石、明挖石碴运输、推土机推石碴、挖掘机挖石渣、自卸汽车运石碴等项目。

二、岩石分类详见岩石分类表。

岩石分类表

注:本表依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1994和《岩土工程勘察规范》CB50021-2001(2009年局部修订版)整理。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工凿石、切割机切割石方、液压岩石破碎机破碎岩石、挖石渣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推、运石渣按实际工程量计算。

三、石方的凿、挖、推、装、运、破碎等体积均以天然密实体积计算。不同状态的石方体积按石方体积换算表相关系数换算

石方体积换算表

四、石方工程量按图纸尺寸加允许超挖量计算,开挖坡面每侧允许超挖量:极软岩、软岩20cm,较软岩、硬质岩15cm。

第三章补充定额

说明

一、竖井挖土方工程量按确定的施工方案计算。无施工方案时,可按机械挖土方95%、人工挖土方5%计算,人工挖土部分按相应定额项目乘以系数1.5。

二、挖方按天然密实体积计算;填方按压实(夯实)后的体积(实方)计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竖井挖土方,按设计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乘以高度以体积计算,其高度指实际自然地面标高至箱涵或竖井底板下表面标高差。

二、人工挖沟槽、基坑土方,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三、槽、坑回填砂、灰土、水泥石灰土、水泥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第二册《道路工程》

册说明

一、第二册《道路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路基处理、道路基层、道路面层、人行道及其他、交通管理设施、补充定额,共六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城镇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4.《沥青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092-96;

5.《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2002;

6.《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l-2008;

7.《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配套的有关资料。

四、道路工程中的排水项目,执行第五册《市政管网工程》相应项目。

五、本册定额水泥稳定碎(砾)石基层为集中拌制,其他基层混合料拌合均为现场机械拌制。

六、凡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路基处理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预压地基、强夯地基、掺石灰、掺砂石、抛石挤淤等项目。

二、堆载预压工作内容中包括了堆载四面的放坡和修筑坡道,未包括堆载材料的运输。

三、真空预压砂垫层厚度按70cm考虑,当设计材料厚度不同时,可以调整。

四、袋装砂井直径按7cm编制,当设计砂井直径不同时,按砂井截面积的比例关系调整中(粗)砂的用量,其他消耗量不作调整。袋装砂井及塑料排水板处理软弱地基,工程量为设计深度,定额材料消耗中已包括砂袋或塑料排水板的预留长度。

五、振冲桩(填料)定额中不包括泥浆排放处理的费用。

六、水泥搅拌桩分为深层搅拌法(简称湿法)和粉体喷搅法(简称干法),空搅部分按相应项目的人工及搅拌机械乘以系数0.5。

七、水泥搅拌桩中深层搅拌法的单(双)头搅拌桩、三轴水泥搅拌桩定额按二搅二喷施工工艺考虑,设计不同时,每增(减)一搅一喷按相应项目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0.4进行增(减)。SMW工法桩(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项目可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相应项目。

八、单、双头深层搅拌桩、三轴搅拌桩水泥掺量分别按加固土重(1800kg/m3)的13%和15%考虑,当设计与定额取定不同时,执行相应项目

九、三轴水泥搅拌桩土方置换外运量可另计。

十、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土方场外运输执行本专业土石方工程相应项目。

十一、高压旋喷桩设计水泥用量与定额不同时,根据设计有关规定进行调整。泥浆外运可另计。

十二、石灰桩是按桩径500mm编制的,设计桩径每增加50mm,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05。当设计与

定额取定的石灰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十三、分层注浆加固的扩散半径为80cm,压密注浆加固半径为75cm。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水泥用量不同时,可以换算。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堆载预压、真空预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加固面积计算。

二、强夯分满夯、点夯,区分不同夯击能量,按设计图示尺寸的夯击范围以面积计算。设计无规定时,按每边超过基础外缘的宽度3m计算。

三、掺石灰、改换炉渣、改换片石,均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四、掺砂石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五、抛石挤淤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袋装砂井、塑料排水板,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七、振冲桩(填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八、振动砂石桩按设计桩截面乘以桩长(包括桩尖)以体积计算。

九、水泥粉煤灰碎石桩(CFG)按设计图示尺寸以桩长(包括桩尖)计算。取土外运按成孔体积计算。

十、水泥搅拌桩(含深层水泥搅拌法和粉体喷搅法)工程量按桩长乘以桩径截面积以体积计算,桩长按设计桩顶标高至桩底长度另增加500mm;若设计桩顶标高已达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小于0.5m或已达打桩前的自然地坪标高时,另增加长度应按实际长度计算或不计。

十一、高压旋喷桩工程量,钻孔按原地面至设计桩底的距离以长度计算,喷浆按设计加固桩截面面积乘以设计桩长以体积计算。

十二、石灰桩按设计桩长(包括桩尖)以长度计算。

十三、地基注浆加固以孔为单位的项目,按全区域加固编制,当加固深度与定额不同时可内插计算;当采取局部区域加固时,则人工和钻机台班不变,材料(注浆阀管除外)和其他机械台班按加固深度与定额深度同比例调减。

十四、注浆加固以体积为单位的项目,已按各种深度综合取定,工程量按加固土体以体积计算。

十五、褥垫层、土工合成材料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

十六、排(截)水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十七、盲沟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第二章道路基层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路床整形、石灰稳定土摊铺、水泥稳定土摊铺、石灰、粉煤灰、土摊铺等项目。

二、路床整形已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路床整平达到设计要求的纵、横坡度。

三、边沟成型已综合了边沟挖土不同土壤类别,考虑边沟两侧边坡培整面积所需的挖土、培土、修整边坡及余土抛出沟外的全过程所需人工。边坡所出余土应弃运路基50m以外。

四、多合土基层中各种材料是按常用的配合比编制的,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材料不同时,可以换算,人工、机械不调整。

五、水泥稳定碎(砾)石基层按集中拌制考虑,其他基层混合料拌合均按现场机械拌合。

六、本章定额中设有“每减1cm”的子目适用于压实厚度20cm以内的结构层铺筑。压实厚度20cm以上的按照两层结构层铺筑,以此类推。

七、混合料多层次铺筑时,其基础各层需进行养生,养生期按7天考虑,其用水量已综合在多合土养生项目内,使用时不得重复计算用水量。

八、本章定额凡使用石灰的项目,均未包括消解石灰的工作内容,编制预算时先计算出石灰总用量,再执行消解石灰项目。

九、消解石灰、集中拌合执行集中消解石灰项目,原槽拌合执行小堆沿线消解石灰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路床碾压按设计道路路基边缘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在设计中明确加宽值,按设计规定计算。设计中未明确加宽值时,可按每侧15cm考虑。

二、土边沟成型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三、道路基层、养生工程量均按设计摊铺层的面积之和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的面积;设计道路基层横断面是梯形时,应按其截面平均宽度计算面积。

四、消解石灰按生石灰的消耗量计算。

第三章道路面层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沥青表面处治、沥青贯入式路面、透层、黏层、封层等项目。

二、沥青混凝土运杂费已包括在成品价中,不再另行计算。

三、水泥混凝土路面按预拌混凝土考虑,模板费用已摊销在子目中不另计算。

四、水泥混凝土路面按平口考虑,当设计为企口时,按相应项目执行,其中人工乘以系数1.01,模板摊销量乘以系数1.05。

五、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钢筋项目执行本专业钢筋工程相应项目。

六、喷洒沥青油料中,透层、黏层、封层分别列有石油沥青和乳化沥青两种油料,其中透层适用于无结合料粒料基层和半刚性基层,黏层适用于新建沥青层、旧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喷油量不同时,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调整。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道路工程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及其他类型路面工程量以设计图示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但扣除路面相连的平石、侧石、缘石所占的面积。

二、伸缝嵌缝按设计缝长乘以设计缝深以面积计算。

三、锯缝机切缩缝、填灌缝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四、土工布贴缝按混凝土路面缝长乘以设计宽度以面积计算(纵横相交处面积不扣除)。

五、水泥混凝土拉防滑条按设计图示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但扣除路面相连的平石、侧石、缘石所占的面积。

第四章人行道及其他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人行道整形碾压、人行道板安砌、人行道块料铺设、混凝土人行道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采用的人行道板、人行道块料、广场砖与设计材料规格或型号不同时,可以调整,人工、机械不调整。

三、人行道整形已包括平均厚度10cm以内的人工挖高填低、整平、碾压。

四、侧平石安砌包括直线、弧线,综合考虑编制。

五、小型构件运输指单件体积在0.1m3以内的构件。场内运混凝土(熟料)指混凝土(熟料)场内转运。

六、检查井、窨井、雨水进水井升高均不包含更换井盖等工作内容。发生升高并更换井盖时,执行“更换铸铁盖”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人行道整形碾压面积按设计人行道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树池和各类井所占面积。

二、人行道板安砌、人行道块料铺设、混凝土人行道铺设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类井所占面积,但应扣除侧石、缘石、树池所占面积。

三、花岗岩人行道板伸缩缝按图示尺寸以长度计算。

四、侧(平、缘)石垫层区分不同材质,以体积计算。

五、侧平石、缘石按设计图示中心线长度计算。

六、现浇混凝土侧(平、缘)石模板按混凝土与模板接触面的面积计算。

七、检查井升降以数量计算。

八、砌筑树池侧石按设计外围尺寸以长度计算。

九、多合土运输按体积计算。

第五章交通管理设施

说明

一、本章定额包括交通标志杆安装、门架安装、标志牌安装、视线诱导器等项目。

二、交通标志杆、门架杆及标志牌按成品考虑,其中标志牌成品不含反光膜。

三、标志牌安装分小型、大型标志牌,面积在1㎡以内为小型标志牌,面积1㎡以外为大型标志牌。小型标志牌按普通板,大型标志牌为挤压板。标志牌安装按地面组装,与标志杆进行连接、拼装成型考虑。

四、附着式反光轮廓标安装于波形梁护栏或其他护栏上,已综合考虑各种安装方法。路面突起路标采用黏合剂黏合于混凝土或沥青路面上,包括反光型与非反光型。

五、纵向标线包括中心线、边缘线和分道线;标记包括文字、字符及图形;横道线包括人行横道线、停止线及导流带标线等;其他标线的均按横道线相应项目执行。

六、标志牌、标志杆及门架安装的螺栓(垫圈、垫片)当设计与定额取定的材料规格及数量不同时,可以调整。

七、塑质隔离筒(墩)内灌水(砂)费用,另行计算。

八、监控摄像机、数码相机、交通智能系统调试项目执行《河南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第五册《建筑智能化工程》相应项目。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交通标志杆安装均按根计算,双柱标志杆两柱为一根。

二、标志牌按设计图示数量以块计算。

三、文字、字符按单体的外围矩形面积计算;图形按外框尺寸面积计算。标志牌反光膜按成型标志牌面积乘以系数1.8(不另计损耗)。其他表面警示用反光膜按实贴面积计算。

四、环形检测线圈敷设按实埋长度(包括进控制箱部分)计算。

五、混凝土隔离墩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六、塑质隔离筒(墩)设计图数量以个计算。

第六章补充定额

说明

一、水泥石灰土基层工作内容中不含筛土。水泥石灰土中的黏土采用现场存土,应扣除黏土费用。

工程量计算规则

一、软基处理按设计图示尺寸以体积计算。

二、道路基层按设计图示尺寸以面积计算,不扣除各种井位所占面积。路基宽度,应按设计车行道宽度计算。如设计明确规定加宽值时应按设计要求计算,如设计无明确规定的可按路基每侧15cm计算,在组价时考虑。

第三册《桥涵工程》

册说明

一、第三册《桥涵工程》(以下简称本册定额)包括桩基、基坑与边坡支护、现浇混凝土构件、预制混凝土构件、砌筑、立交箱涵、钢结构、其他和补充定额,共九章。

二、本册定额适用于:

1.城镇范围内的桥梁工程;

2.单跨5m以内的各种板涵、拱涵工程(圆管涵执行管网工程相关项目,其中管道铺设及基础项目人工、机械费乘以系数1.25);

3.穿越城市道路及铁路的立交箱涵工程。

三、本册定额编制依据:

1.《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ZYAl-31-2015;

2.《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

3.《全国统一市政工程预算定额》GYD-1999;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

5.《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02-2007;

6.《河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2008)》及配套的有关资料。

四、本册定额预制混凝土构件中预制均为现场预制,不适用于商品构配件厂所生产的构配件,采用商品构配件编制造价时,按构配件到达工地的价格计算。

五、本册定额中混凝土均采用预拌混凝土,定额中未考虑混凝土输送,发生时执行本册混凝土输送相关项目。

六、本册定额中提升高度按原地面标高至梁底标高8m为界,若超过8m时,超过部分可另行计算超高费:

1.现浇混凝土项目按提升高度不同将全桥划分为若干段,以超高段承台顶面以上混凝土(不含泵送混凝土)、模板的工程量,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人工、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2.陆上安装梁按下表调整相应定额中的人工及起重机械台班的消耗量分段计算。

七、本册定额河道水深取定为3m,若水深超过3m时,超过部分另行计算。

八、本册定额中均未包括各类操作脚手架,发生时执行本专业措施项目相关项目。

九、本册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节说明。

第一章桩基

说明

一、本章定额内容包括搭拆桩基础工作平台、组装拆卸船排、组装拆卸柴油打桩机、钢筋混凝土方桩、钢筋混凝土管桩、钢管桩、埋设钢护筒、旋挖钻机钻孔、回旋钻机钻孔、冲击式钻机钻孔、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泥浆制作、灌注桩混凝土、人工挖孔桩、灌注桩后注浆、截桩头、声测管等项目。

二、本章定额桩基工作平台适用于陆上、支架上打桩及钻孔灌注桩。支架平台分水上平台

与陆上平台两类,其划分范围如下:

1.水上支架平台:凡河道原有河岸线,向陆地延伸

2.5m范围,均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

2.陆上支架平台:除水上支架平台范围以外的陆地部分均属陆上支架平台,不包括坑洼地段。如坑洼地段平均水深超过2m的部分,可套用水上支架平台。平均水深在1~2m时,按水上支架平台和陆上支架平台各取50%计算。如平均深度在1m以内时,不作坑洼处理。

三、本章项目不包括桩基施工中遇到障碍必须清除的工作,发生时另行计算。

四、组装、拆卸船排项目未包括压舱费用。压舱材料取定为大石块,并按船排总吨位的30%计取(包括装、卸在内150m的二次运输费)。

五、打桩工作平台根据相应的打桩项目打桩机的锤重进行选择。钻孔灌注桩工作平台按孔径φ≤1000套用锤重≤2500kg打桩工作平台;φ>1000套用锤重≤5000kg打桩工作平台。

六、搭、拆水上工作平台项目已综合考虑了组装、拆卸船排及组装、拆卸打拔桩机工作内容,不得重复计算。

七、打桩土质类别综合取定。本章定额均为打直桩,打斜桩(包括俯打、仰打)斜率在1:6以内时,人工乘以系数1.33,机械乘以系数1.43。如斜率大于l:6时的桩,按相应定额子目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调整。

八、船上打桩定额按两艘船只拼搭、捆绑考虑。

九、陆上、支架上、船上打桩项目均未包括运桩。

十、送桩定额按送4m为界,如实际超过4m时,按相应项目乘以下列调整系数:

送桩5m以内乘以系数1.2;

送桩6m以内乘以系数1.5;

送桩7m以内乘以系数2.0;

送桩7m以上,以调整后7m为基础,每超过1m递增系数0.75。

十一、打钢管桩项目不包括接桩费用,如发生接桩,按实际接头数量套用钢管桩接桩定额;打钢管桩送桩,按相应打桩项目调整计算:不计钢管桩主材,人工、机械数量乘以系数1.9。

十二、打桩机械场外运输费可另行计算。

十三、本章项目钻孔的土质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

年局部修订版)和《工程岩体分级标准》GB50218-94划分。

十四、成孔项目按孔径、深度和土质划分项目,若超过定额使用范围时,应另行计算。

十五、埋设钢护筒项目钢护筒按摊销量计算,若在深水作业,钢护筒无法拔出时,经建设单位签证后,可按钢护筒实际用量(或参考下表重量)减去定额数量一次增列计算,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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