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所谓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1996年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认定

(一)罪与非罪的区分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立法上没有规定数额、情节的限制。但是,根据本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应认为是犯罪,可以依照其他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区分罪与非罪时,要注意以下两种情况:

(1)要把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未携带持枪证件而携带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显然也违反了枪支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25条的规定,对未携带持枪证件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扣留其枪支、弹药,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2)要把本罪与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依法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区别开来。后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应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或其他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15日以下拘留,并没收其枪支、弹药,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但不构成犯罪。

(二)本罪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犯罪对象不尽相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在内。(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表现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私藏枪支、弹药罪的界限

其主要区别在于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拥有、携带、佩带或者以其他方式公然拥有、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后者表现为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前者行为是公开的方式,后者行为则是秘密的方式。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持有、私藏民用枪支、弹药,数量较大的;出于犯罪目的,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军事系统或非军事系统的公务用枪、弹药的;对国家工作人员使用暴力或威胁抗拒收缴非法持有、私藏的枪支、弹药的等。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方式及罪数形态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对这类犯罪定义既不明确要求积极的作为,也未明确规定消极的不作为,只要求控制某种国家法律禁止?持有?的管制物品即构成犯罪。持有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在刑法上持有与占有同义。在英美刑法中,?持有?(possession)是作为犯罪行为形式同?作为?与?不作为?相并列,如美国《模范刑法典》的行为条款中规定:?如果持有人有意识地获得或接受了该持有物,或者在能够终止其持有的充分时间内知道自己控制着该物,则此种持有即为一种行为。?对物品的控制状态,通

常起始于作为,如取得、收受等,以不作为(无动作之意)维护其存在状态,具有作为与不作为相交融的特点。但持有本身是一种状态,没有积极动作,既区别于作为,也有异于不作为,因刑法上的不作为以不履行法定义务为前提,而持有未必以此为前提。

关于?持有?型的犯罪性,美国刑法学者Richard G. Singer和John https://www.sodocs.net/doc/bc10886006.html, Fond在其《刑事法》著作中有精辟的解释:?许多刑事法规禁止持有某种物品,像一些法律对持有盗窃工具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进行惩罚。在一定意义上讲,此种类型的法律不要求被告人从事了某种行为。申言之,仅有‘持有’——或者被告人一旦知道某种法律禁止的物品的存在而未能终止持有,就足以构成了犯罪。然而,这些刑事法规把?持有?规定为犯罪遵循了‘意志行为’的要件,因为这些‘持有’一般解释为被告人对其所控制或拥有的物品的明知或推定为明知。因此,故意地控制或拥有法律禁止的某种物品的行为是作用意志行为。?持有行为形式的价值在于,在一些多发性和危害大的犯罪现象中,有的案件难以用传统罪名治罪,持有型罪名便成为最佳选择。……罪名是证明的中心,持有是现存事实状态,容易被证明,发现事实就等于证明了事实。由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形式构成的种种罪名,公诉机关必须证明既成事实的来源或去向,证明事实的来源或去向显然难于证明事实本身。减轻证明责任,有助于增加刑法的威慑效用。

一、刑法理论界对?非法持有?、?私藏?的聚讼

由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选择性罪名,对?非法持有?与?私藏?的界定,有利于对行为人确定交通的罪名。而立法未明确?非法持有?、?私藏?的区别,造成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对两者认识不一:

1、所谓非法持有,是指根据国家关于枪支、弹药管理方面的规定,不具备配枪资格而持有枪支、弹药;所谓私藏,是指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私自藏匿枪支、弹药。

2、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具备配用枪支、弹药的资格而实际占有或控制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私藏,应当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私自藏匿枪支、弹药的行为。

4、非法持有既包括不具备配用枪支、弹药资格而擅自配备、配置枪支、弹药,也包括合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持有枪支、弹药,如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

从以上可看出,对?非法持有?的理解,前三种意见趋同,而第四种意见把合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不按法定的条件持有枪支、弹药,如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的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也认定为?非法持有?,就会把这些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也犯罪化,与立法原旨相违;况且,这类人员违反规定携带枪支、弹药,一般也不会造成公众心理的恐慌,有违?社会相当性?原理。对?私藏?的认识第1、3种观点基本相同,突出行为人的行为特点——私自藏匿,具有不为外人所知的秘密性。而第2种观点对?私藏?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例如《枪支管理法》第26条规定:?配备公务用枪或者配置民用枪支的人员不再符合持枪条件时,应当上缴枪支和持枪证件,如果这些人员继续持有枪支、弹药的,即应认定为非法持有。?;第27条还规定:?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支,应当报废。配备、持有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报废的枪支连同持枪证件上缴核发持枪证件的公安机关;未及时上缴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如果行为人拒不交出应当报废但尚有杀伤机能的枪支、弹药的,也应视为非法持有。?由此,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

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许多还是按?非法持有?处理,而非?私藏?。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罪数形态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从一定意义上说,是一个补充性罪名,其往往与其他犯罪相交织。只有在无法查到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来源、去向和用途时,才单独地以该罪名定罪处罚。因此,能否正确处理该罪与其他相关之罪的关系,从而准确地定罪量刑,在司法实践中是至关重要的。

1、非法持有枪支与持枪抢劫的罪数形态

实践中,行为人先持有枪支,然后携带枪支进行抢劫,行为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呢?笔者主张按牵连犯处理较为合理。持枪抢劫并不是抢劫罪的必要条件,而是抢劫罪的加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是继续犯,在实施抢劫前已经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犯罪,在已构成继续犯基础上,再次构成其他罪名的,不能因持枪抢劫影响抢劫罪的罪数形态。持枪抢劫中的?持?与非法持有枪支中的?持有?的基本涵义不相同,外延各异。非法?持有?枪支的?持有?并不要求行为人随时携带枪支;而持枪抢劫的?持?则要求行为人配带或者非法配带枪支,而随时转为现实的?暴力?。所以,非法持有枪支与持枪抢劫的牵连,并存在?重复评价?的问题。根据牵连犯的理论,构成了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就可能在抢劫罪加重犯的基础上适当的从重处罚。

2、非法持有枪支罪与转移赃物罪的关系

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对枪支有实际的控制状态,包括直接的控制和间接的控制。实践中,非法持有枪支罪共同犯罪中对枪支间接有控制的状态是很常见的。

有这样一个案例:2001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张书海被公安机关提取指纹后,感到罪行即将暴露,便将此情告诉了被告人王雨(系张书海之妻)。随后,被告人王雨按张书海安排,将

藏于家中的作案工具五连发猎枪1支及张书海存放家中的五六式步枪子弹258发、赃款28.1万元等装入包内。凌晨5时许,王雨带着两个大包潜逃时,途中被公安人员抓获,查获了赃物。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王雨的行为是定一罪还是定数罪存在很大争论:

⑴王雨的行为属于想像竞合犯,应认定为一罪。

⑵王雨虽然基于一个主观故意,但实际上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符合两个犯罪的构成要件。但两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应按一个犯罪处断。

⑶王雨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构成了两个犯罪,但两罪之间并没有吸收的关系,应按数罪并罚。

笔者赞成第3种观点。这是因为:

首先,王雨接受张书海的委托,把枪支、弹药装入包中,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这些违禁物品,从这一刻起,王雨与张书海已共同构成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经过了一段时间,王雨把枪支、弹药以及赃款一同进行转移,又构成了刑法312条规定的转移赃物罪。尽管非法持有行为一直在继续,但不能否定行为人的两个犯罪行为。而想像竞合犯,是要求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不同的罪名。所以,第1种观点不正确。

其次,王雨实施了两个犯罪行为,但两个犯罪行为之间并没有所谓的吸收关系,而不能仅因为转移赃物的对象中有枪支、弹药而把非法持有行为与其纠合在一起,实际上,二行为是彼此独立而无吸收关系。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因一个被另一个所吸收,因而失去独立意义,仅按吸收之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主要特征在于数行为间具有吸收关系。吸收犯的形式有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从二个行为来看,也不符合吸收犯的形式。有认为,王雨事先持有、控制枪支、弹药等赃物的行为实际上是转移这些赃物所必须的具备条件,属于转移赃物的预备行为,因被转移赃物折一实行行为吸收而失去独立意义,属于吸收犯类型。笔者

认为,这样认定忽略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作为继续犯的特征。因为在王雨持有枪支、弹药那一刻起,王雨的犯罪已既遂,不存在犯罪预备;当然,转移赃物的预备行为是有的,而后又发展为既遂,而不能简单地说实行行为吸收了预备行为,事实上是两个既遂的犯罪。因而,不属于吸收犯形态。

最后,这两种行为之间不具备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关系,是不存在牵连关系的,而是普通的数罪并罚。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行为人非法持有、私藏了枪支、弹药,而后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则属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法条竞合。法条竞合又称法规竞合、法律竞合、规范竞合,是指由于法律对犯罪的错综规定,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互相存在着整体或者部分包容关系的刑法分则条文,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条文而排斥其他条文适用的情形。因此,当两者产生法条竞合时,只能选择一个罪名进行认定。同时,需要澄清把两者实行并罚的错误认识。如果把两者按数罪对待,将会出现对同一行为进行重复评价,有违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李文华:司法考试刑法:最新专题《枪支犯罪》

枪支犯罪 一、罪名总结 1.重点罪名 (1)第127条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2)第128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2.普通罪名 (1)第125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2)第126条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3)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4)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 (5)第130条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6)第151条走私武器、弹药罪。 二、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1.本罪是抽象危险犯,成立本罪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但是不意味着一旦实施就既遂,既遂标准是实际取得枪支、弹药、爆炸物。 2.骗取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不构成本罪。 3.认识错误:行为人以普通盗窃的故意,盗窃了枪支,定普通盗窃罪既遂,但如果事后持有,就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罪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区分总结: 1.非法储存与非法持有的区分:数量大小,储存是大量,持有是少量。 2.非法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且拒不交出的行为。 3.非法携带,是指将枪支置于现实控制之下,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行为人既可以是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也可以是符合配备、配置枪支条件的人。 四、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1.行为主体是特殊主体:(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 2.行为分类 (1)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和单位,只要非法出租、出借,就成立本罪。 (2)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非法出租、出借,并且造成严重后果,才成立本罪。 3.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将公务用枪用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以非法出借枪支罪论处;对接受者,构成犯罪的,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论处。 4.罪数: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枪支要实施犯罪,而出租、出借的,与他人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 【2012-2-58】.警察甲为讨好妻弟乙,将公务用枪私自送乙把玩,丙乘乙在人前炫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两高”虚假诉讼解释理解与适用(高检) 2018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解释》的内容涉 及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多个部门法,涉及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也比较复杂。为便于深入理解和掌握《解释》的主要内容,现就《解释》的重点难点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虚假诉讼罪的行为方式及其认定问题 准确理解和把握刑法第307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中“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罪状表述,是《解释》的重点问题之一。根据《解释》第1条的规定,实践中需要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 加以理解和把握: 一是虚假诉讼罪限于“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解释》明确,刑法规定的“以捏造的 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指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其中,“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捏造和虚构;“事实”是指行为人据以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据以立案受理、构成民事案由的事实。“捏造事实”行为的本质是捏造民事法 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两者应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对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 即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纠纷客观存在,行为人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 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不属于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的范畴。 二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解释》明确,隐瞒债 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 实提起民事诉讼”论。主要考虑是: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隐瞒债务已获全部清偿、仍然 起诉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况,属于消极的捏造事实行为,其社会危害性与积极的捏造 事实行为并无实质不同,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予以惩治。第二,从刑法规定看,虚假诉讼罪 与诈骗罪存在竞合关系,而诈骗罪包括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两种行为方式,因此在虚假诉讼 罪中将特定“隐瞒真相”的行为,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是合理的。 三是虚假诉讼罪包括“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类型。前者是指一方当事人提起虚假 诉讼,侵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关系。后者是指双 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侵害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损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逃 避履行法定义务,规避相关管理义务,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实质对抗关系。《解释》明确,虚假诉讼包括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权、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第113条规制的是“双方串通”虚假诉讼行为, 而刑法规制的是“单方欺诈”和“双方串通”两种虚假诉讼行为,范围上广于民事诉讼法的 规制范围。 四是虚假诉讼罪适用于民事执行程序。《解释》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 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主要考虑是:民事诉讼法

曾X求—非法持有枪支辩护词

曾X求—非法持有枪支罪辩护词 尊敬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接受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曾X求近亲属及其本人的委托,指派我担任他的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今天的一审诉讼活动。依法查阅了案件资料、听取庭审调查及公诉人的公诉词,对于曾X求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没有异议,现辩护人从曾X 求具备法定从轻、减轻的事实情节,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北塔区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为“曾X求持疑似枪支对廖X亮开了一枪”的说法是不准确的。案件实际情况是“被告人曾X 求想拿铳出来吓唬一下廖X亮,,在铳伸出车窗的过程中由于不小心铳走火响了,”也就是说铳是不小心的情况下走火响的,并且不是对着廖X亮响的,是在伸出车窗外过程中斜着一个角度朝天响的。理由如下: 1、根据被告人曾X求的讯问笔录可知,被告人曾X求想拿铳出来吓唬一下廖X亮,,在铳伸出车窗的过程中朝天响了。子弹打到了什么位置,他都不知道。说明被告人没有对着廖X亮开枪的主观故意。 2、根据北塔公安分局的现场勘验笔录,子弹打在一个离地面4.62米的招牌上,当时的射击水平距离为16.8米,穿孔方向是由东南方向西北方向,斜向上穿过招牌的。 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是对着廖X亮开枪的话,当时他们在同一水平面上,十几米的距离,子弹不可能会打到四五米高的招牌上,子弹的穿孔方向更不可能是斜向上的。 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和曾X求的口供相印证,从此说明被告人曾X求没有对着廖X亮开枪,铳伸出车窗的过程中朝天响的。 二、被告人曾X求具有明显的投案自首的情节,应该认定为自首。 1、从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可以说明,犯罪嫌疑人曾X求和蔡X是主动投案的。

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思考

我国网络涉枪犯罪的特点及治理对策思考摘要:我国对枪支管控十分严格,犯罪分子通过传统渠道进行贩卖枪支很困难。由于现在互联网发展十分迅速,通过网络进行物品交易非常便捷和隐蔽,因此现在网络涉枪案件高发。虽然公安部开展了打击网络涉枪犯罪专案行动,取得了显著成效,为社会的安全稳定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消除了重大的隐患,但是当前涉枪犯罪的发案率仍然呈现攀升趋势,尤其是网络涉枪犯罪的高发,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社会稳定以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因此,对网络涉枪犯罪的特点进行分析,对网络涉枪犯罪的治理对策进行思考,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网络涉枪;犯罪特点;治理对策 如今社会高速发展,物质主义、利益主义的畸形价值观凸显,一些文化程度不高的年轻人在暴力刺激和短时间高利益回报的诱惑下,不惜铤而走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在网上贩卖甚至自己学习制造枪支、弹药。随着网络技术和物流快递行业的飞速发展,利用网络进行枪支交易更为便捷和隐蔽,因此利用网络平台进行犯罪逐渐受到犯罪分子的青睐。我国目前对网络平台的交易和物流交易的监管相对来说还比较滞后,网民在微信、qq以及各大论坛上都可以随意发布枪支交易的信息,物流快递公司更是对于枪支这类管制物品疏于检查,或者检查流于形式,导致网络涉枪犯罪人通过网上平台和买家交易后,很轻易的就能通过物流快递公司将枪支弹药寄运到买家手里,整个购买和运输的过程中都十分隐蔽,疏于监管,因而网络涉枪犯罪率呈现高发态势。应对网络涉枪犯罪,已经成为日益严峻的问题。必须对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挖掘网络涉枪犯罪的特点,以此提出治理对策,降低此类犯罪的发案率,维护社会的安全稳定以及提高人民群众的安全感。 一、网络涉枪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公民对非法持枪、网络涉枪犯罪的认识不足 我国的公民对网络涉枪这方面的法律意识淡薄,很多人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通过网络购买或者贩卖枪支是违法行为,单纯的认为自己只是出于对枪支的爱好而进行交易不是违法行为。很多的军事迷喜欢收藏枪支弹药,他们自认为自己收藏只是出于一种爱好,绝对不会进行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自己通过网上非实名购买,不会被公安机关发现,所以肆无忌惮通过网络购买枪支弹药,根部没有意识到非法持有枪支弹药会对社会安全稳定造成的潜在危害。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关系及评价

滥用职权罪与受贿罪关系及评价 黄xx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龙岩金磊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黄xx妻子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黄xx 的辩护人。开庭前,我们多次会见被告人,查阅研究案件材料,并进行了有关调查,现根据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除对《起诉书》受贿部分第一起的事实有异议外,其它的基本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对法律的适用与《起诉书》的指控有不同的看法,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关于数罪的问题,辩护人认为只能择一受贿罪处罚,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在龙新检公刑诉[2008]135号《起诉书》中认为被告人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个罪名,应当数罪并罚,但是,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仅仅构成受贿罪。因为从被告人的行为特征来看,其犯罪行为属于典型的牵连犯,只能择一重罪受贿罪处罚,而不能以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三个罪实行数罪并罚。从法庭调查来看,被告人所实施的三个行为同时具备了牵连犯的四个基本特征: 1、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而被告人的最终犯罪目的非常清晰,即收受他人贿赂。被告人是因为收受贿赂以及干股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被告人受贿的数额达5000元以上。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被告人对廖义龙擅自砍伐山林树木的行为疏于监管、又违规向伊关清、徐锋办理福建省木竹金、费收费专用票据(简称“两金发票”)且又收受他人贿赂。 3、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即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并且相互依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关于这一点,可以在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提供的证言中相互印证:关于玩忽职守部分,2007年6月9日黄xx《询问笔录》问“你既然有想到廖义龙可能会私自砍伐树木,为何没有去监管?”答“当时由于二类资源清查,站里抽不出人员来巡查,另外林业局林业执法中队的赖靖有打电话给我,说廖义龙申报采伐的山场他也有股份,叫我帮忙报指标,且廖义龙有送给我一万元,所以我们就没有认真去监管这个山场了。”2007年11 月22日被告人《询问笔录》第三页问“那你认为廖义龙为什么要送钱和礼物给你?”答“他送我钱和礼物就是要我对他多关照。”廖义龙在2007年6月27日的《询问证人笔录》问“你为什么要送钱和物给黄xx”答“因为我在黄斜村有买2000亩的山场,想砍伐林木,要和黄xx搞好关系”;问“你为什么要和黄xx搞好关系?”答“因为他是林业站长,办指标要他帮忙,偷砍和运输林木都会被抓,所以要送钱给他搞关系”。由以上分析可见,被告人对非法砍伐树林疏于监管和违规办理“两金发票”都只属于手段,而真正的目的在于收取廖义龙、伊关清、徐锋等人的贿赂。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是触犯不同的罪名。根据公诉机关的控诉:被告人没有采取相关措施保护山场林木的行为触犯第一个罪名即玩忽职守罪,违反法律规定出具“两金发票”的行为触犯第二个罪 名即滥用职权罪,收受伊关清、徐锋、廖 义龙钱物的行为触犯第三个罪名即受贿 罪。 虽然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 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但是,被告人 的犯罪行为完全符合牵连犯的构成要件。 根据犯罪的手段和目的,依照择一重罪处 罚的原则论处,对牵连犯应当择一重罪处 罚,不实行数罪并罚。因此,对被告人不 实行玩忽职守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 罪并罚,只能以受贿罪处罚。 二、《起诉书》指控的受贿部分第一 起被告人有投资,不是空股,不构成受贿。 根据2007年11月25日上午的庭 审,从公诉机关提供的对邓爱明的询问证 人笔录和黄益林与邓爱明于2002年8月16 日签订的《协议书》以及邓爱明2008年8 月17日写给被告人“兹收到黄xx交来邓 爱明与邓德森转包后投资款叁万元整”的 收条结合1988年6月1日和1994年4月5 日邓德森与小池乡卓洋村委会签订的《山 林承包合同》、《山林承包补充合同》,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是空股,而是投资 人。 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从邓德森处转包时, 根据《山林承包补充合同》第三条:“2001 年至2010年采伐甲方得60%、乙方得40%,” 这里的乙方是指邓德森。因此,被告人承 让后就享有山林采伐承包40%的股份。 第二,根据2002年8月16日被告 人与邓爱明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 “将承包山场参与投股,其中邓爱明占总 山场2685亩股份的捌分之壹,按八分之一 利润(纯利)与黄益林分成”,说明被告人 是须要承担支付邓爱明三分之一投资利润 的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三,2002年8月18日卓洋村委 会与邓爱明签订《山林承包合同》终止协 议书,与龙岩市绿源人造板有限公司签订 的《山场租赁合同》均是名义合同,不是 实体合同,实体合同是卓洋村委会与黄益 林,绿源公司不享有实体上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伊关清在2002年9月之前并 没有与黄益林就该山场的承包进行任何协 商,都是在被告人受让邓德森、邓爱明承 包权后才接触。所以,关于伊关清“委托” 被告人跟原承包人谈买山场的事并承诺给 他三分之一的股份是不成立的。 第五,被告人付给邓德森投资款3 万元,付给邓爱明转让款2万元,这5万 元并不是伊关清支付的。从《协议书》收 条和邓爱明的证言来看,这些钱和所谓的 八分之一利润的风险都是被告人支付和风 险承担的。 第六,被告人在2002年9月有向伊 关清借款六万元,他称是购车所借,不能 当然证明这是伊关清给被告人先垫付给原 承包户邓德森、邓爱明的5万元,这从法 律上来说是股东之间的预支款项、预借款 项,因为双方在承包项目还没有完成结算 的情况下,所有费用都存在着不确定因素, 双方并没有进行结算。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内 山背”山场的收益不是空股所获,而是有 投资的,所以这一起不构成受贿。 三、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受贿 部分的第二起1万元,第三起1000元有自 首情节。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在2007 年05月29日以龙新检反渎拘[2007]3号 《拘留决定书》将被告人以涉嫌“滥用职 权罪”刑事拘留,在询问过程中,被告人 如实供述公诉机关当时还未掌握的起诉书 所指控的受贿部分的第二起1万元和第三 起1000元的受贿罪行。 第二起的1万元,被告人是在2007 年6月9日交待的。2007年6月9日被告 人《询问笔录》问“你今天有无什么问题 要主动向检察机关交代的?”,答“2006 年4月份,廖义龙要申请办理‘大炸’山 场的采伐许可证,廖义龙为了我们林业站 能把申报指标的材料往上报,在林业站门 口,廖义龙送给我一万元…”。 第三起1000元,被告人是在2007 年6月27日交待的。2007年6月27日黄 xx《询问笔录》问“你还有什么问题要主 动向我们检察机关交待的?”答“ (2006) 年中秋节,廖义龙在小池镇一村道上,在 我车上送给我1000元,我将这1000元收 下…” 从公诉机关提供的龙新检重计 [2007]01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书》和《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 证实: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以受贿罪立案调 查是在2007年7月31日。由以上可见, 被告 人供述的受贿行为是在公诉机关对被告人 涉嫌受贿罪立案之前,被告人的供述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二 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 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 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根 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 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 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 四、被告人揭发同案犯黄梅荣,具 有可以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到案后主动揭发同案犯黄梅 荣受贿10万元的事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共同犯罪案件的犯 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 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有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 行为,待查证属实后处理有利于量刑。 被告人到案后,检举揭发了刘春、 邱江维的犯罪行为,为其他案件的侦破提 供了重要线索。虽然查明邱某的仅有4000 元,不构成犯罪;对蔡某贩毒行为,仍在查 证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 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第五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 人犯罪行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 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 罪,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 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 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 案犯);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 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根据 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 轻处罚。若等查证属实后再判决,就有利 于被告人的量刑。 六、被告人积极如实交代犯罪行为, 具有悔罪表现。

治安法律知识考试

福建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中级执法资格复习资料 (治安管理专业警种)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 1.A市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有权对上级公安机关发生的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后泄密案件进行督察。 2.民警张某、李某在巡逻中发现甲形迹可疑,遂当场进行盘问检查。督察人员有权对此进行现场督察。 3.邻居甲、乙因琐事发生纠纷,报警要求派出所民警予以解决。对该事件的处置情况不属于现场督察事项。 4.某三星级酒店兼营歌舞、游艺项目,应当依照《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进行治安管理。 5、柴某闲来无聊,偷开残疾人刘某的电动三轮车去逛街。公安机关应对柴某以偷开他人机动车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6、在吴某故意伤害一案中,唯一的目击证人刘某系吴某的妻子。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经人民法院通知,刘某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人民法院不能强制其到庭。() 7、甲单位是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由于转产,制定了处置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方案。处置方案应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备案。() 8、张某诈骗了李某一对金耳环,因金耳环价格未鉴定,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 9、蔡某酒后与小区管理员发生纠纷。派出所民警郑某、陈某接110指令到现场处置。蔡某不听劝说并纠集5名同乡将陈某、郑某围住谩骂。民警应当使用警棍将其制服。() 10.王某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25分) 1.某县公安机关设立督察机构,下列不属于该机构监督的事项是( )。 A.该县某公安派出所民警张某从事营利性活动情况 B.该县公安机关所属各单位使用警车情况 C.该县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文明执勤情况 D.该县所属市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对一起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情况 2.甲市A区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无权进行监督的事项是( )。 A.A区刑警队民警讯问工作情况 B.A区公安派出所民警户籍管理工作情况 C.A区重要警务部署的组织实施情况 D.甲市公安机关装财部门警务后勤保障情况 3、郭某诱骗舍友李某吸食毒品,一日郭某和李某正在住处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在屋内查获毒品及吸毒工具,下列对于本案的处理,正确的是()。 A.李某系被他人诱骗而吸毒,应当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相关问题分析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相关问题分析 天津赵春华案件发生之后,理论界以及实物界都在讨论的是枪支标准与社会不相适应。但是基本没有探讨非法持有枪支、私藏枪支、弹药罪的本身在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多问题。对国内学者对非法持有所具有的独特的形式的观点,应当是作为和不作为的竞合,立法中私藏也应当属于持有所包含的表现形式;司法实践中,存在枪支弹药的认定标准与现实情况不相符的问题以及司法解释直接援引公安部枪支标准的行政法规的违法性等。 标签: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标准;适用;援引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存在潜在的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安全的社会危害性,在我国是严厉禁止的行为,对枪支弹药的禁止其社会意义是不言而喻的。但是自十年前购买的仿真枪被起诉的于萌案到天津大妈案件至2017年3月15日的两会《关于提高枪支认定标准的建议》提案,再一次引发理论界和对非法实务界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讨论。但是遗憾的是没有人关注该罪立法和司法都存在不规范的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非法持有 我国刑法第128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中规定了非法持有和非法私藏的解释:“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 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对持有进行国外的分析,因为,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刑法典的分析,如果是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持有的认定进行划分则没有重要意义。国内学者普遍认为,英美法系对持有的认定主要是具有控制、占有、支配的一种状态的外在表现形式,而大陆法系则是行为人犯罪行为的作为。① (一)国内及笔者对持有的观点 我国作为借鉴大陆法系同时有吸收英美法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系国家,部分学者对持有的理论简单地介绍主要有作为說、不作为说以及作为和不作为的择一说等。 作为说,非法持有犯罪的理解应当是“不应为而为之”,行为人违反刑法中对

滥用职权辩护词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受贿和滥用职权两个罪名,辩护人将针对被告人涉嫌受贿罪进行有罪辩护,对被告人涉嫌滥用职权罪进行无罪辩护。 一、受贿。 认可公诉机关指控,对范8000元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出异议(劳务和技术付出)。 二、滥用职权。 起诉书认定因为被告人在任某镇建设指挥部常务副总指挥期间,违反《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等规定,同意某村将公房冒充村民私房进行拆迁补偿安置,造成的损失300余万元,同时因虚假拆迁补偿安置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辩护人针对起诉书指控,将分别从职责、行为、损失和社会影响、因果关系四个方面进行辩护。 (一)职责: 1、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具有任何明确的职责。2005年,我们某市制订了《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某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评估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滨江新城该次拆迁的依据也是这两个文件,关于这一点,被告人和证人的笔录中多次反映。根据办法的规定,某市建设局是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办法规定内的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某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规划区内的人

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为了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某镇于05年3月发文(20号)成立了某镇建设指挥部,被告人任常务副总指挥,同时于05年5月8日发文(24号)就协同做好滨江新城建设拆迁工作提出要求。主要体现在第一大点的第1、2小点上。其中一(1)、指挥部下设若干个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拆迁过程的相关工作。指挥部将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一(2)、指挥部负责将拆迁任务分解到各条线,机关各部门。各条线的拆迁工作由分管领导负总责,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这次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被告人指导某村。其实这条要求明确了建设拆迁指挥部和被告人的职责,即指挥部的职责是定期召开例会,分析研究问题,督促工作进度,及时沟通情况,协调推动工作。而被告人的职责是对条线拆迁工作负总责,同时指导某村拆迁。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负总责还是指导某村拆迁,被告人的职责必须限定在“按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工作”这条政府40文的范围内,而对于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是文件明确由某市建设局负责。 2、其次,根据2005年5月10日,某市某镇人民政府和某市滨江有限公司签订的拆迁委托协议书。 首先这份协议书是一份民事合同,不是行政授权。规定被告人属于从镇机关抽调到拆迁指挥部脱产从事拆迁工作。而作为乙方的某镇政府的责任是:1、负责做好被拆迁户全过程的思想工

2019年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 (3页)

2019年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范文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 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高新刑初字第129号 公诉机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高华,男,1984年4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汉族, 大学文化,住(略)。201X年1月1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被成都市公安局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迪、夏杨添,四川天润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高新检刑诉(201X)112号起诉 书指控被告人范高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X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范高华 及其辩护人夏杨添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X年1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范高华与刘志龙、马翔三人在成都市高新区紫荆电影城附近搭乘康林驾驶的川ATX501号出租车,当车行至二环路高新区新光路路口时,遇公安机关盘查,范高华当即将其随身 携带的一支黄色钢笔式枪支(内装有一发子弹)藏匿于其所座的副驾驶位置下方,后被查获。经鉴定,范高华所持有的黄色钢笔式枪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 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高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挡获经

练习题—危害公共公共罪

练习题—危害公共公共罪 一、单项选择题 1.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主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客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2.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方面()。 A.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B.只能是故意 C.只能是直接故意 D.只能是过失 3.放火罪属于()。 A.行为犯 B.结果犯 C.危险犯 D.举动犯 4.放火罪与失火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要件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要件不同 5.甲为报复乙将汽油从门缝倒进乙位于三楼的卧室,然后用火柴点燃,好在发现及时,只造成乙轻伤和1000余元的财产损失。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放火罪 C.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D.构成故意杀人罪 6.甲为杀乙将一定时爆炸装置放在乙驾驶的公共汽车驾驶室的座位下。乙出车不久即发生爆炸,除乙被炸死外,车上的三位乘客也受了轻伤。另外,车辆被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余万元。甲的行为构成()。 A.故意杀人罪 B.破坏交通工具罪 C.爆炸罪 D.爆炸罪和故意杀人罪 7.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罪区别的关键是()。 A.犯罪客体不同 B.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C.犯罪主体不同 D.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8.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犯罪对象必须是()交通工具。 A.准备投入使用的 B.正在使用的 C.公用的 D.私用的 9.下列()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A.放火 B.决水 C.私设电网 D.爆炸 10.下列不构成投毒罪的是()。 A.将毒药投入食堂大锅饭内 B.投毒致10余人中毒 C.将毒药投入某人茶杯致其死亡 D.将毒药投入水井内 11.交通肇事罪的主体()。 A.是一般主体 B.是特殊主体 C.包括单位主体和自然人主体 D.只能是单位主体 12.甲为窃取财物将在候车室睡觉的乙的旅行包提走,打开一看却发现其中只有两支手枪,别无他物。甲的行为()。 A.构成盗窃枪支罪 B.构成盗窃罪 C.不构成犯罪 D.构成盗窃枪支罪和盗窃罪未遂 13.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主体是()。 A.自然人一般主体 B.自然人特殊主体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作者: ————————————————————————————————日期: ?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错误!未定义书 签。 滥用职权罪司法解释全文 我国是人民民主的国家,政府存在的意义就是维持人民民主,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然而在社会上,有的政府官员滥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那么什么是滥用职权罪呢?赢了网小编为您总结了相关知识,供您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9高检发释字[1999]2号)二、渎职犯罪案件(一)滥用职权案(第三百九十七条)(二)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四)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六)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一、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三、本罪是《刑法》增设的新罪名。目??四、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罪名的司法解释,“徇私舞弊罪”已经取消,分解到后面的各个新罪名中。本条第二款,只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考虑。但最高人民检察院1997年12月《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保留了这一罪名。现在按最高人民法院的罪名体系,不保留。但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对询私舞弊犯罪的司法解释,对理解此情节仍有参考作用,故附录于此,在后面各罪中不再重复引用。??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询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回的解释》(1996.5.16高检发研字〔1996〕4号)?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促进严格执法,惩治腐败,依法严惩拘私舞弊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拘私舞弊犯罪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案例分析:非法持有枪支罪共犯

最高法公布刑事指导案例第644号,《刑事审判参考》2010年第5辑总第76辑。整理资料来自,为你辩护网叶燕兵非法持有枪支案[第644号]——邀约非法持枪者携枪帮忙能否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共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燕兵,男,1977年5月7日出生,工人。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叶燕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向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叶燕兵及其辩护人基于下述理由提请法院从轻处罚:叶燕兵对持有枪支的数量不清楚;对枪支的控制有限;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叶燕兵系初犯,且具有认罪、悔罪情节。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同案被告人韩勇杰(已判刑)于2008年12月8日因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仍继续非法持有枪支。2009年9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叶燕兵因朋友在成都发生纠纷,邀约韩勇杰以及陈伟、胡洪刚帮忙并告诉韩勇杰要带枪,韩勇杰遂将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放人随身携带的挎包内,上了叶燕兵驾驶的轿车。上车时叶燕兵要求韩勇杰将枪支交由自己保管并让其不要去,被韩勇杰拒绝。该车应叶燕兵要求改由韩勇杰驾驶,途中接上受邀帮忙的陈伟、胡洪刚后,四人一同从仁寿县前往成都市。途经成稚高速公路成都收费站时被巡警盘查,韩勇杰、叶燕兵被当场抓获,两支仿制式手枪、三发子弹被缴获。经鉴定,所缴两支手枪均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所规定的枪支。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燕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与韩勇杰系共同犯罪。叶燕兵非法持有两支枪支,属情节严重。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系初犯,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叶燕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叶燕兵提出上诉。其辩护人提出,韩勇杰事先已触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叶燕兵只是向韩勇杰借枪而没有实际有效控制枪支,二人并非共同犯罪,叶燕兵不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请求改判叶燕兵无罪。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燕兵因他人纠纷主动邀约韩勇杰携带枪支,后共同携枪乘车前往成都,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且系共同犯罪。叶燕兵与韩勇杰共同持有仿制式枪支两支及子弹三发,情节严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叶燕兵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据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主要问题

刑法分论单选题

1:医疗事故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显著区别在于()。 1.侵犯的对象不同 2.犯罪手段不同 3.犯罪主体不同 4.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2:下列有关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的,说法正确的是()。 1.该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公务枪支 2.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违反法律规定,将公务用枪作借债质押物,使枪支处于非依法持枪人的控制、使用之下的,应以该罪论处 3.该罪的主体为自然人 4.该罪主观上必须以牟利为目的 3: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有关单位通知拒不改正,造成火灾发生的,构成()。 1.失火罪 2.放火罪 3.重大责任事故罪 4.消防责任事故罪 4: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的标准是()。 1.20万元以下 2.50万元以下 3.销售金额 50%以上 2倍以下

4.违法所得数额的 50%以上 2倍以下 5:某公司在缴纳税款300万元后,以假报出口的方法,骗取国家的出口退税款500万元。该公司的行为构成()。 1.偷税罪 2.骗取出口退税罪 3.同时构成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 4.逃避追缴欠税罪 6:逃汇罪的主体必须是()。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2.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 3.自然人 4.国家工作人员 7:某国有单位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的方法,骗取银行的贷款5万元,该单位构成()。 1.贷款诈骗罪受贿 2.合同诈骗罪 3.不构成犯罪 4.诈骗罪 8: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应()。 1.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论处

2.以抢劫罪与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3.以抢劫罪论处 4.以上说法都不对 9:下列行为中可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有()。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 3.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服务行业使用与其注册的服务商标相同的商标 10:于某将一名旅客的手提包提走。打开一看,才知道手提包里装的是一支手枪和数十发子弹。于某的行为构成()。 1.盗窃枪支、弹药罪 2.抢夺枪支、弹药罪 3.盗窃罪 4.抢夺罪 1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是()。 1.国家工作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 3.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遇到刑事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标准包括: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还有更多的标准,下面就由赢了网小编为您介绍。 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 按照我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实施的《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行为人滥用职权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刑法试题

刑法试卷 一、单项选择 1、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 A ) A、14岁到16岁; B、14岁到18岁; C、16岁到18岁; D、18岁到20岁; 2、精神病人的实施危害行为时( D )自己行为时,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A、无意识或无法控制; B、能辨认不能控制; C、不能辨认或能控制; D、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 3、盲人犯罪( D ) A、从重处罚; B、加重处罚; C、从轻或减轻处罚; D、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4、我国刑法规定,过失犯罪( C )负刑事责任。 A、应当; B、可以; C、法律有规定的才能; D、必须; 5、犯罪的预备、未遂、中止存在于( A )过程中。 A、故意犯罪; B、间接故意犯罪; C、过失犯罪; D、意外事故; 6、管制的执行机关是( A ) A、公安机关; B、检察机关; C、审判机关; D、人民政府; 7、在我国,( C )不适用死刑。 A、盲人; B、聋哑人; C、孕妇; D、生理有缺陷的人; 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有( B ) A、16岁以下的人犯罪; B、18岁以下14岁以上的人犯罪; C、自首犯; D、预备犯; 9、下列各罪中,犯罪成立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的是( A ) A、伪造货币罪; B、出售伪造的货币罪; C、购买伪造的货币罪; D、运输伪造的货币罪; 10、下列行为中,属于盗窃犯罪的是( B ) A、偷割正在使用线路上的电线; B、复制他人电话号码; C、偷开他人汽车后丢弃; D、盗取印鉴齐全的空白支票经涂改后购物; 11、甲在13周岁时抢劫价值2000元的物品,15周岁时抢劫价值5000元的物品,17周岁时又抢劫价值7500元的物品。对甲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数额应为( B )。 A、14500元 B、12500元 C.9500元 D、7500元 12、甲见一老妇手上提一只包(内有现金1000元),即上前夺过包就跑,因夺包时用力过猛,将老妇带倒在地,老妇摔成重伤。甲构成( B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过失致人重伤罪 D、抢夺罪和过失致人重伤罪 13、张某居住在闹市区的九楼,不小心将大花瓶打碎,顺手将碎片扔出窗外,在楼下行走的于某被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张某的行为构成( C )。 A、间接故意杀人罪 B、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C、过失致人死亡罪 D、不构成犯罪 14、胡某于某日晚潜人本厂财务科行窃,当其将事先配制的钥匙开启保险柜时,慑于法律的威力,离开了现场。胡某的行为( C )。 A、不认为是犯罪 B、属于犯罪未遂 C、属于犯罪中止 D、以上都不对 15、在侦查过程中,( B )等用作证据的材料,公安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勘验、检查笔录 D、视听资料 16、下列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形是( D )。 A 、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负责的 B、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负责的 C、死亡1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负责的 D、死亡2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负责的 17、李某挪用公款50万元,三个月后出于恐惧又将赃款悄悄退回单位。李某的行为属( D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18、某甲让某乙去偷摩托车,并答应代为销售,某乙偷了一辆八成新的摩托车给某甲,某甲卖得赃款4000元。某甲的行为( B )。 A、构成窝藏赃物罪 B、应以盗窃罪论处 C、构成销赃罪 D、应以盗窃罪、销赃罪数罪并罚 19、甲发现出差的乙手提包内有大量现款,遂用欺骗的方法,用酒将乙灌醉,在乙昏睡中,甲将乙的手提包窃走。甲的行为构成( B )。 A、盗窃罪 B、抢劫罪 C、抢夺罪 D、诈骗罪 20、在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 B )。 A、都是主犯 B、都是从犯 C、一般是主犯,有的是从犯 D、可以分别是主犯、从犯、胁从犯二、多项选择(每题3分) 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 ABC )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D、劳动改造与教育相适应原则; 2、犯罪的基本特征有( BCD )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