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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二章)受案范围

编号:20100908

第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一节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和方式

一、受案范围的概念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称为法院对行政案件的主管范围,是指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范围和权限。

二、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因素

(一)、目的因素

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法制定的目的是“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二)、技术因素

主要应该考虑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

(三)、现实因素

三、确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方式与标准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

(1)、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类型

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分为概括式、列举式和混合式等。

(2)、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也有自己的特点。

具体表现在:

A、、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

B、肯定式规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

C、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与单行法律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

(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立标准

确定标准是指法律规定受案范围时的依据: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

2、权利标准;

①、人身权和财产权标准。

②、合法权益标准。

(三)、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确立方式与标准的评价

从法理上来看,行政诉讼法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方法存在以下问题:

a)对于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不应采用列举的方法加以规定。

b)以人身权和财产权作为受案范围的确定标准会不当限制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

和种类;

c)《行政诉讼法》第11条前7项对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很不一致;

第二节应予受理的案件

一、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二、司法解释规定的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

1、行政行为侵犯公民公平竞争权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1项规定: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公平竞争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2、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7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一种新的行政案件类型。

3、反倾销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反倾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4、反补贴行政案件;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2003年1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对反补贴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5、少年收容教养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8月15日所做的《关于“少年收容教养”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规定,公安机关作出的这种决定属于受案范围。

6、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争议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拖欠社会保险基金纠纷是否应由法院主管的答复》(1998年3月15日)规定,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方面的争议,如因用人单位拖欠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金经办机构之间的争议、用人单位认为社会保险金管理机构的相关管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争议等,都属于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7、教育行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8年8月11日做的《关于当事人不服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儿童入学争议作出的处理决定可否提起行政诉讼的答复》规定,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8、设施使用费征收案件

1996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发布实施的《关于征收城市排水设施

有偿使用费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可否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答复意见》规定,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9、计划生育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计划生育管理部门采取扣押财物、限制人身自由等强制措施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答复》规定,该类争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0、乡政府收费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1月16日发布实施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乡政府申请执行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行政决定案件的复函》规定,乡政府就农民承担村提留、乡统筹款作出的书面决定,为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乡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1、交警部门作出的扣押车辆及行驶证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1999年2月2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广东声雷州市外经公司凯华食品厂、刘秋海和冯昌炳不服广西北海市银海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暂扣汽车及其行驶证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答复意见》认为,不应将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驶证暂扣的行为看成是性质不同的两种行为,开具暂扣凭证和将车辆及行驶证暂扣的行为是一种强制措施行为。

第三节不应受理的案件

一、行政诉讼法第12条规定的四种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1)、国家行为的含义

《行诉解释》第2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2)、国家行为的判断标准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国家行为,要看这个行为是否以政治上的利益为目的,是否以国家名义作出,是否涉及国家主权的运用。

(3)、国家行为不受司法审查的原因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定标准

《行诉解释》第3条规定,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抽象行政行为不可诉的原因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1)、内部行政行为的含义

部分,刘某遂以区房地产管理局违法办理备案登记,造成自己购买的房屋为违法建筑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2004年试卷二第49题)

A.区房地产管理局的备案登记行为不是对预售合同效力的确认行为

B.备案登记行为没有对刘某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C.高达公司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D.区房地产管理局在备案登记时没有尽到审查职责,应当对刘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三、其他由最高人民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不予受理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27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如何处理劳动监察指令书》问题批复》规定,劳动行政部门作出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劳动监察指令书,不属于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不予受理。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A卷) 专业行政管理年级2008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一、概念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国家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5.行政诉讼被告: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E; 7.ABCDE; 8.ABCD; 9.ABCD; 10.ABCD。 三、判断分析(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其中判断正误1分,说明理由2分。本大题共15分) 1.错误/成文法也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2.错误/国家公务员仅是其中之一。 3.正确/处罚法明确规定 4.正确/行政强制执行案件通常不具紧迫性,且基于人性化考虑。 5.正确/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四、简述问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至少答对6个要点得满分,每个要点1分)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 一、行政复议制度 1、行政复议: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定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2、成熟原则(08、09):受指控的行政行为必须发生了事实上的而不是假定的影响,时间才算成熟。 穷尽原则(06):行政争议当事人必须在“穷尽”了行政机关的所有救济之后才被允许提起行政诉讼(司法审查)。 3、善意救济:又称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原行政机关提出,请求撤销或变更原行政行为。 层级救济:又称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是指行政行为的受害人向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申请救济的活动。 4、异议审查:当事人对行政主体的行政处分不服时,可以先向原处分机关提出,请求审查,这称为声明异议。如果原机关认为请求有理由,则给予救济;如果认为请求没有理由,该请求可移送上级机关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再审查,这称为诉愿。 5、公正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平等、公正地对待复议各方当事人;查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尊重客观规律,作出准确的定性。 6、公开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外,整个过程应当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 7、及时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完成复议案件的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8、便民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尽可能为行政复议当事人特别是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目的的实现。 9、一级复议原则(07):行政机关的复议以一次为限,即行政争议经过行政复议机关一次审理并作出裁决之后,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行提出复议申请,只能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一般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10、书面审查原则:是指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的办法,即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以及有关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和证据等书面材料进行非公开对质性的审查,并在此基础上作出行政决定。 11、行政复议范围: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范围。 12、行政复议机关: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 13、行政复议机构(10):享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复议机关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受理、审查和裁决工作的办事机构。 14、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 15、行政复议申请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以自己的名义向行政复议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6、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作出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 17、行政复议第三人:因与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 通知,参加到行政复议中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8、行政复议代理人:由法律、法规规定或由复议机关指定或者由复议参加人委托,以被代 理人的名义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19、申请复议的期限:指复议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法定有效期限。 20、行政复议的受理:复议申请人在法律规定期限提出复议申请后,经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 机关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决定立案审理的活动。

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集(第5470篇)

2019年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 前练习 一、单选题 1.某市市政府为了引进外资,搞活地方经济,发布一文件称:如果有关企业或个人介绍外国企业在该市投资达1000万美元以上,市政府奖励10万元人民币。公民甲通过自己的海外关系联系一外商,该外商在该市投资2000万美元。但事后市政府拒绝给予该公民1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甲能否就市政府的拒绝奖励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 A、不可以。《行政诉讼法》并未列举行政奖励行为,因行政奖励行为引发的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B、不可以。市政府的文件是行政指导行为,对公民甲并不具有强制力,因而市政府拒绝履行行政指导所设定义务的行为是不可诉的 C、可以。因行政奖励是具体行政行为,市政府不给予甲公民奖励的行为侵犯了甲的财产权。市政府的行为是可诉的 D、不可以。公民甲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因市政府与甲之间是要约—承诺的民事合同关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2章>第2节>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案件 【答案】:C 【解析】: 考查应予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法》虽然在列举的受案范围里没有列举行政奖励,但是在排除受案范围里也没有排除行政奖励的可诉性,所以根据概括性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行政奖励可以进行行政诉讼。本题中,有政府的行政奖励,才有外商的投资,使用奖励引导该投资的,有投资就应有奖励,所以该奖励的10万元,属于投资者甲公民的财产,所以,甲公民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下列各项不属于行政合同的是:( )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C、公用征收合同 D、办公设备订购合同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8章>第1节>行政合同的种类 【答案】:D 【解析】:

新行政诉讼法前后对照表

新《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1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其中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行诉法被称为“民告官”的法律,规定了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规则,为受到国家行政机关非法侵犯合法权益的公民和法人,提供了法律救济途径。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 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新的《行政诉讼法》将从2015年5月1日起开始实施,这是《行政诉讼法》实施24年来的首次修改。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系列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训基地研究员陈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修正案》)以通过司法途径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根据25年以来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正案》要使行政争议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证相关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法院是必要的前提,《修正案》为此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另一方面的大动作则是加强了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一、明确行政诉权应受保障,禁止行政机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正案》增加了一条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其第一、二款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这两款新增的条文分别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立法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第一,针对过往“立案难”的问题,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入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利”,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 第二,针对过去行政机关往往会利用“场外因素”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特别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 从表面上看,新增的这两个条款是一个“原则宣示性”的条款,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落实才能显示出其威力。但是正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就能使刑事法学界欢呼一样,《修正案》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专门在总则开篇的位置增加一条用以宣示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尊重,规定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保障行政诉权的义务,是我国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一大进步,是“将权力装进笼子里”的法治理想在行政法方面的表现。而且,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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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受案范围的相关条文,只有在受案范围内的具有争议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而反观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条中均没有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其受案范围的专门规定最初受制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制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页,开启了“民可以告官”的新纪元。但是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大众的观念更新问题,以及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法水平与承受能力,所以对作出了受案范围的限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中专门受案范围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性质。行政诉讼法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不仅仅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性质和功能外,同时也具有行政发挥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如果不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作出限定,完全取消受案范围的规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无限制性,权力制衡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全面性,基本权利原则要求行政救济具有无漏洞性。根据以上三大原则,看似行政诉讼应取消受案范围的限制,但是行政行为尤其特殊性,如果公民滥用诉权,就会妨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所以,受案范围的存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1.2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1.2.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下列关于行政诉讼说法错误的是 篇一:行政诉讼试卷答案 【行政诉讼法】 一、多项选择题 1、某县农民唐某在所在村村委会和所在乡乡政府的批准下,在其责任田内建造了一栋住宅。县土地局发现后,对唐某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唐某不服,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在法定期间未作出复议决定。若唐某提起行政诉讼,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d) a、若唐某对县土地局的行政处罚不服,以土地局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若唐某对县政府未作出复议决定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c、此案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由责任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曾某系某省b县居民,出差至省会城市a区。因其醉酒滋事被公安分局送至省会设在d区的看守所里,关押3天后被遣送回b县。若曾某对a区公安分局的行为不服起诉,

以下哪些法院拥有管辖权?(abc) a、曾某户籍所在地的b县人民法院 b、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 c、曾某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d区人民法院 d、只有被告a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a区人民法院拥有管辖权 3、刘某在火车站因倒卖火车票被铁路公安分局处以罚款。刘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加重了处罚。刘某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下列哪些法院起诉(bc) a、相关的铁路法院 b、铁路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c、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d、铁路公安局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 4、张某与李某因土地使用权产生争议,经乡政府确权为张某具有使用权,2个月后,李某不服又找到乡政府申诉,乡政府认为所作确权合法而驳回申诉,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d) a、李某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b、法院不应受理,因属于重复处理行为 c、李某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d、法院应受理,因符合行政诉讼确定范围的标准 5、下列属于人民法院不受理的事项有(abd)

新行政诉讼法(耿靖)

行政诉讼法 一、判断题 (一)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般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行政机关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 3、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 4、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5、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6、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7、人民法院审查行政诉讼案件原则上不得进行调解,但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8、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9、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 10、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11、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一律应当公开进行。(×) 1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3、行政诉讼案件一律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难题】14、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处以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15、行政诉讼中,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16、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可以出庭应诉,也可以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难题】17、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以及对国务院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18、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难题】19、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20、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被告可以免除相应的举证责任。(×)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2、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可以再次自行移送。(×)23、【难题】经复议的案件,行政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只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24、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2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只能由第三人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人民法院无权主动通知其参加诉讼。(×) 26、【难题】在行政诉讼中,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但无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27、行政诉讼中,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可改由原告进行举证。(×) 28、根据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制度,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但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即可免除被告的举证责任。(×) 29、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院在公正审理的基础上可以向被告调取其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30、【难题】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行政诉讼法名词解释和简答

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的概念; 2.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3.指定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5.举证责任的概念 6.质证的概念 7.现场笔录的概念 8.证据证明力的概念 9.受理的概念 10.判决的概念 11.履行判决的概念 12.变更判决的概念; 13.行政赔偿的概念 14.国家赔偿的概念 15.确认判决的概念; 16.起诉的概念 简答 1.行政诉讼的概念与特征;2.行政诉讼法的渊源; 3.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制度;4.原告的概念与特征; 5.被告的概念与特征; 6.第三人的概念与特征;7.共同诉讼的概念、成立条件;8.原告证明责任的范围;9.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0不能作为可定案的证据有哪些 11.适用补强证据规则的证据有哪些; 12.起诉的条件; 13.审查起诉的内容; 14.审查的结果; 15.维持判决适用的条件;16.法院作出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要求; 17.履行判决适用的条件;18.确认违法、无效判决的适用条件; 19.驳回诉讼请求的适用条件;20.行政诉讼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1.法院对行政机关的执行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22.当事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 2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含义与特征; 24.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具备的条件;25.国家赔偿责任构成要件;26.行政赔偿的范围; 27.行政赔偿请求人有哪些;义务机关有哪些;

名词解释 1.诉讼代表人 在原告方(或被告方)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的诉讼形式。代表全体进行诉讼的当事人称为诉讼代表人。 2.诉讼代理人 是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人。 3.指定诉讼代理人; 是指经人民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的诉讼代理人。 4.委托诉讼代理人; 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并以他们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的诉讼代理人。 5.举证责任 是指法律预先规定的,在行政案件的真实情况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由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如果他提供不出证明相应事实情况的证据,则承担败诉风险及不利后果的制度。 6.质证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主要是指在庭审过程中,由法律规定的质证主体借助各种证据方法,运用询问、质疑、说明、解释、辩驳等形式,对有关证据进行核实,从而对法官的内心确信施加影响形成证据证明力的活动。 7.现场笔录 是行政诉讼中特有的法定证据,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对现场情况所作的书面记录。 8.证据证明力 是证据本身所显示出来的能够说服法官相信其所证实内容的效力。 9.受理 是指人民法院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案件决定立案审查的诉讼行为。 10.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终结时,根据所查清的事实,依据法律规定对行政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结论性处理决定。 11.履行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机关负有法定职责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责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 12.变更判决; 是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定行政处罚行为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13.行政赔偿 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所给予的赔偿。 14.国家赔偿

2015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阶段测验答案

第一次考核测验题 学习完文字教材第一编以及电大在线课程端上的相关资源后进行测验。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3分,10题,共30分)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 A.行政相对方总是公民 B.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C.必有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 D.权利义务关系是平等的 答案:B 2.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被称为()。 A.行政法律关系 B.行政法关系 C. 行政关系 D.行政法律行为 答案:A 3. 行政法律关系产生的事实前提是()。 A.行政法律规范 B.行政关系 C.行政行为 D.行政法律事实 答案:D 4.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来划分,行政法可以分为()。 A.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B.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C.中央行政法与地方行政法 D.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答案:A 5.关于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普通公民 B.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协商拟定 C.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D.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不具有统一性 答案:C

6.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是()。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行政合理性原则 C.行政灵活原则 D.行政信赖保护原则 答案:A 7.以下说法不属于行政程序合法内容的是()。 A.任何人不能成为审理自己案件的法官 B.行政机关在裁决行政案件时不能偏听偏信 C.行政行为内容应当合情合理 D.决定对当事人不利事务时,应预先通知并给其发表意见的机会 答案:C 8.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答案:C 9.行政合理性原则基于()产生。 A.行政合法性原则 B.自由裁量权 C.依法行政 D.法律的灵活性 答案:B 10. 下列关于行政法的特点,错误的是()。 A.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B.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C.行政法规范不易变化 D.行政程序性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10题,多选少选错选均不得分,共50分)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 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仲裁权 D.行政审判权 2. 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 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公安局法制科 D.街道办事处 3.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 有效的行政行为效的行政行为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4. 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 A. 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强制 D.行政给付 5.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 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受托人 D.行政相对人 6. 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 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A.某市区政府 B.某市区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市公安局 7. 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 二者的责任性质相同,均为国家的法律责任 B. 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相同,均表现为支付金钱的形式 C. 二者发生的时间相同,均是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D. 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 8.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B. 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不得适用调解 C. 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得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 D. 行政诉讼的法定撤诉方式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9. 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 A. 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10. 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 D.裁量力 11.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恢复原状 D.赔礼道歉 12.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 A.应当得到补偿 B.应当为公共利益忍受损失 C.只能得到赔礼道歉 D.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13. 行政程序由方式和步骤构成,其中所谓方式,是活动过程() A.时间的表现形式 B.空间的表现形式 C.时限的表现形式 D.顺序的表现形式 14.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 A.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B.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C.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决 D.行政机关对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裁决 15. 吊销许可证属于下列何种处罚() A.科以义务B剥夺行为权 C.限制行为权 D.影响声誉 16. 行政立法的主体()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D.各级地方人大 17. 行政强制执行()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综述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0]8号 颁布日期:20000308 实施日期:20000310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一、受案范围 二、管辖 三、诉讼参加人 四、证据 五、起诉与受理 六、审理与判决 七、执行 八、其他 1999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8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3月10日起施行。 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二、管辖 第六条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第七条复议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一)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二)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三)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一)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二)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三)重大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 (四)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第九条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第十条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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