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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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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规范保险代理行为,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特制定《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发给你们,并就执行《规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代理人

(一)自《规定》下发之日起,各分行暂时停止审批新的专业保险代理机构。审批工作将于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之

后恢复。

(二)凡在《规定》下发之前经分行批准成立的保险代理公司,由其所在地分行负责清理,对其中有重大违规、违纪的,应立即予以

撤销。其余机构待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后,由有

关分行按照《规定》的各项要求进行全面审核;符合设立条件的,报

经总行批准,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不能达到设立条件的,予以撤销。

二、个人代理人

(一)自总行《关于暂停招聘保险营销员的通知》(银发[1996]16号)下发之日至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结束的期间内,除

上海市、广州市外,各地一律暂时停止招聘保险代理人员。

(二)银发[1996]16号文下发之前由各保险公司聘用的个人保险

代理人员,一律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列市人民银行分行统一办理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登记手续。各分

行对申请办理考试登记的保险代理人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进

行审核。各保险公司统一组织代理人员的专业学习、培训,准备参

加代理人资格考试。

(三)银发[1996]16号文下发前聘用的保险代理人员,在第一次统一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开始前,可继续为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开展保险业务。

三、兼业代理人

(一)所有从事兼职保险的代理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的一个月内,由其被代理保险公司向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登记手续。登记内容包括:机构名称、性质、代理业务种类、代理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兼职代理人员的人数、资历及其本职工作性质、违规、违纪记录等。

(二)凡从事兼业保险代理的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可暂时维持业务现状,不得扩大代理业务范围或与保险公司签订新的代理协议。

四、许可证印制和颁发

《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印制,人民银行分行负责颁发,各保险公司不得擅自印制和颁发。

五、代理人资格考试

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组织实施。对考试合格的,由人民银行当地分行颁发资格证书。关于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事宜,将另行通知。

六、各分行应对辖区内的各种保险代理人与代理机构的数量、经营的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于1996年3月30日前报告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二日

保险代理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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