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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公正司法_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_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_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

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六项措施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措施有以下6项:

1、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完善刑罚执行制度,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切实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突出问题。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完善审级制度,一审重在解决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二审重在解决事实法律争议、实现二审终审,再审重在解决依法纠错、维护裁判权威。完善对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益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司法监督制度。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

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明确纪检监察和刑事司法办案标准和程序衔接,依法严格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3、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健全事实认定符合客观真相、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的法律制度。加强和规范司法解释和案例指导,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标准,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4、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

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提高人民陪审制度公信度。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

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建立生效法律文书统一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

5、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

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

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对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申诉,

逐步实行由律师代理制度。对聘不起律师的申诉人,纳入法律援助范围。

6、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重点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物、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规范媒体对案件的报道,防止舆论影响司法公正。

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

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篇三

坚持公正司法的演讲稿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朋友们: 大家好!我是洮北区司法局###,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无私奉献为人民,公正司法促和谐。 朋友,你知道吗?在我们这片赖以生存的土地上,国家的强大、民族的复兴、工业的崛起、农业的丰收、经济的繁荣、科技的发展、社会的安宁、人们的富裕……无一不与法治唇齿相依。正是因为有司法这个国家血脉的滋养,有司法这个国家政治支柱的支撑,有司法这个社会公平的调节,你才可能看到一幅幅和谐美景、一张张美丽画卷。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朝气蓬勃中国,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也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国家的方向。 ……年……月,怀揣着希望与憧憬,更带着好奇与疑惑,我走进了洮北区司法局这个大家庭。我区的司法行政担负着法制宣传、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法律服务等工作职责。可这一切对我来说,是那么新奇,又是那么陌生。年轻的我只知道“法”是我工作的武器,“司法”是我的

职责;年轻的我身着制服,开始了法制宣传,做起了民事调解,进行了安置帮教,实施了法律援助…… 春夏秋冬,我和同事们走街串巷,访民情问民意,为弱者提供援助;阴晴雨雪,我们进门入户,不抛弃不放弃,矫正歧路人生;街头巷尾,我们设展台、发传单、挂条幅,宣传法律、法规,百问不厌,细致耐心。夫妻口角、邻里纠纷,我们苦口婆心,用情理化解;桌边炕头,两劳回归、迷途灵魂,我们为其排忧解难、重树希望,用温情体贴。琐碎中,我们送给百姓的是一张笑脸、一腔热情和一份责任。 作为一名(司法助理员),从事司法工作……个年头,期间有兴奋、有委屈、有难过、有愤怒,但更多的是为百姓伸张正义的信心,维护百姓权益的决心。明仁街道通业社区76岁的居民李大娘,老伴去世多年,她一个人含辛茹苦地把4个子女拉扯成人。如今,4个子女却对年迈的母亲却不肯尽赡养义务,相互推诿。李大娘独自一人靠捡废品为生,有时捡不到废品只能饿肚子。一想到狠心的子女们,李大娘常常痛不欲生。我和社区的两名调解员,了解到这一情况后,就找到李大娘的子女,挨个做他们的思想工作。开始,他们很不理解,对待我们谩骂、冷落,甚至扬言,要打断我们的腿。但我们又先后十二次做他们的工

法宣在线学习练习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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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单选题)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途径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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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综合执法 B.提高效率 C.公正司法 D.多重执法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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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A
2、(单选题)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 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 ( )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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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组织 B.人民群众 C.专业陪审员 D.业余陪审员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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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3、(单选题)中央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 出的新的重大任务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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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B.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C.落实司法制度整体结构上的改革措施 D.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 追究制度
正确答案:B
用户选择: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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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单选题) 全面贯彻 ( ) 裁判规则, 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 认定有罪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对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必须 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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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证据 B.司法 C.公平正义 D.公正司法
正确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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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A
5、(单选题)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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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B.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C.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D.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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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6、(单选题)“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即建 立健全( ),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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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法律服务机制 B.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C.法律援助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 D.法律援助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法律服务机制
正确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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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选择:B
7、 (单选题) 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 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 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 )执法。

对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

对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问题的研究 摘要: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最为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本身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具体地说一是指司法机关对诉讼当事人作出的裁决或处理结果是公正的,二是指诉讼活动的过程对有关人员来说是公正的,或者说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所受到的对待是公正的。从司法公正的含义、司法公正与社会稳定的关系以及如何实现司法公正等方面切入,以司法公正作为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作为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为视角,对如何通过司法公正促进社会稳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 关键词:司法公正;社会稳定;研究 Abstract: Researches have been done on judicial justice and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from different perspectives. Judicial justice has two senses. O ne refers to that the judgment or resolution made on the litigants is just, whil e the other means that the prosecution process is just to the parties concerned, or that the participants of prosecution are fairly treated in the prosecution p rocess. This paper explores the approaches to social stability via judicial just ice. It starts with the definition of judicial justice,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judicial justice and social stability and the way to realize judicial justice. It maintains that judicial justice is an integral part of governance, a premise to social development, and an important means or even the last “checkpoint” fo r the preserva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Key words: judicial justice; social stability; study 司法公正与维护社会稳定一直是极为重大和普遍关注的一项课题。专家学者都从不同角度进行广泛、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司法公正是执政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基础,是社会发展的前题和途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性保障。司法执法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和最后的“ 关卡”,而公正执法则是保证其实现目的的必要条件,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关键防线。 一、司法公正含义的厘清 1.司法公正的内涵。司法公正内涵的关键词是公正。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它是人类社会存在以来,无数仁人志士孜孜不倦追求的理想和价值,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分析 作者:刘星发布时间:2013-02-16 14:39:10 打印字号:大| 中| 小 提要: 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普遍不足。本文以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为视角,分析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认为一方面,我国的社会公众由于法律信仰的缺乏,法律知识的片面,社会舆论的影响而对司法裁判信任不够;另一方面,我国的司法裁判由于法官队伍不够专业,庭审过程不够神圣、程序及独立,裁判文书不够合格而得不到社会公众的完全信任。两方面的原因相互影响,导致我国司法公信力严重缺失。 一、前言 自1997年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司法制度逐渐完善,法官的司法能力逐渐提高。但如今却普遍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一方面,法院作出司法裁判后,当事人情绪激动,不愿意接受司法裁判,也不愿意按司法程序解决问题,反而频频信访、上访,甚至迁怒于司法人员和司法机关,枪杀法官,炸倒法院的事件频频出现; [1]另一方面,法院涉诉信访案件高发,案结事不了,在审判质效考核

中,裁判自动履行率偏低。[2]而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就是司法公信力正处于逐渐流失的状态,正如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所担忧的那样,“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步泛化成普遍的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3] 那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何在呢?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制度和以及在该司法制度下的法官履行其审判职责的信心和信任的程度。[4]其核心内容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信任。也就是说,探究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应从司法公信力的主体和对象,即社会公众和司法裁判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二、社会公众方面的原因 (一)法律信仰的缺乏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法律信仰一般是指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的一种尊敬敬仰的态度,是对自愿接受法律统治的一种信仰的姿态。[6]古希腊思想家苏格拉底被人污蔑而判死刑,为了维护城邦法律的尊严,他虽有机会出逃,却毅然地选择了死亡,他坚信法律必须被服从,就算法不为良法,这种对法律的殉难精神最能够诠释法律信仰。试想一下,若我国的社会公众具备这种法律信仰,那又谈何司法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呢? 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的社会公众不要说与苏格拉底对法律的殉难精神相比,就连对法律最基本的服从都不具备。在司法实践中,“案子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轻视、践踏法律等法律信仰缺乏的现象大量存在。当事人一旦败诉,总是觉得原因在于法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公正司法司法为民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各位同志: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公正司法一心为民》。 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法治是一种民主的生活模式、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重要手段。今日的中国朝气蓬勃,面对新的形势、新的挑战我们必须用先进、科学、正确的理念来武装我们的头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新时期我们政法工作必须遵循的指导思想,它的提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依法治国就是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紧密结合起来,实现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障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就是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权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严格依法办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执法为民。执法为民

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这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在法治上的体现。执法为民就是要保证把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落到实处。真正的坚持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指导方针,始终不渝地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司法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我们当前正处在社会转型阶段,新的时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各种关系错综复杂,在这个过程中是否有公正、高效的审判体系尤为重要!它关乎稳定大局,关乎民心向背,关乎法治事业的走向和进程。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服务大局。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我们要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司法工作,不断强化服务大局的各项措施,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各项工作的开展都要从讲政治的角度来想大局、谋大局、服务大局,正确处理服务大局与严格依法办案的关系,正确处理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准确的把握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切入点,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法治建设就是要从理念上更好

推进公正司法 维护公平正义

推进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 ——周强院长接受媒体集中采访答问实录 7月4日上午,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开幕式结束后,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接受了媒体的集中采访,就司法保障民生、司法公正、尊重和保障律师权利以及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舆论监督的关系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坚持司法为民,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民生 新华社记者:我发现最近一段时间,人民法院在民生审判方面有很多亮点,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司法解释,还有打击环境污染的司法解释,而且对全国特大“地沟油”案件进行庭审现场直播,这是不是说明人民法院下一步在民生保护方面会有更大的工作力度? 周强: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好。借这个机会,一是看望大家,同时向新闻界的朋友们、向各个媒体长期以来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表示感谢!对新闻界各位朋友,为宣传报道法院公正司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 刚才,新华社这位记者提出的问题,我作一个简要的回答,也算是同各位记者的交流。 讲到对民生的保护问题,首先是由人民法院的性质决定的。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宗旨,人民法院60多年的历史,实际就是一部坚持司法为民的历史,这是人民法院的优良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各级法院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坚持司法为民,很重要的一条就是保障民生。从法院工作来说,我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保障民生的。 第一,坚持司法为民的宗旨。人民法院始终把民生案件的审理看做非常重要的工作,当做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我们认为“民生反映民声,公正牵动民心”。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权益是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对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要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 第二,通过司法解释保障民生。大家都知道,最近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

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编辑。【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1500道普法考试题库(含答案)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1、(单选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是()。 A.保证公正司法 B.社会全面公开政府权力 C.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D.政务公开 正确答案:D用户选择:A 2、(单选题)为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高举民族大团结旗帜,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 A.深层次 B.多层次 C.多层次多领域 D.多领域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3、(单选题)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遵循青少年成长规律特点提高法治教育的()。 A.实践性 B.理论性 C.指导性 D.教育性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 4、(单选题)坚持人民司法为人民,依靠人民推进公正司法,通过公正司法维护人民权益。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等司法活动中保障()参与。 A.专业陪审员 B.人民群众 C.业余陪审员 D.社会组织 正确答案:B用户选择: 5、(单选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 A.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B.独立行使司法权 C.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D.责任追究制度 正确答案:A用户选择: 6、(单选题)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和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按照()的原则,着力抓好执法改革。 A.多重执法、综合执法 B.整合队伍、提高效率 C.减少层次、整合队伍、提高效率 D.减少层次、多重执法、综合执法 正确答案:C用户选择: 7、(单选题)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的重点是()。 A.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B.防止和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 C.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 D.对行政权力进行科学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然而在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地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怎样解决这个问题办法只有一个——制度改革才能保证司法公正。 “案件一进门,双方都托人”,是法院审理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事情。大多数的当事人都对法院审判的公正性信心不足。结果出来前找人;结果出来后,认为法院不公,上诉;判决生效后,又接着申诉,没完没了。之所以社会对法院公正审判预期不高,法院裁判的决定过程不透明是很重要的原因。法官对案件的决定会受到“看不见的手”的影响,这只“看不见的手”决定过程不透明且不受当事人监督。当事人不得不对是否公正心存疑虑。法律界通行的一句格言是,“司法公正要通过看得见的公正实现,才是真正的公正”。国家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要从改革这支“看不见的手”开始。 一、“看不见的手”在司法审判中的具体表现

第一,法院的审判委员集体决定案件的制度,违反世界通行的审理案件规律,也是法院审判最不透明的地方。对于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的复杂性,法官特别是一审法官审理案件应严守的“直接言辞审理原则”是全世界司法审判的基本制度,是人类的司法制度文明的一部分。所谓“直接言辞审理原则”即决定案件的法官,必须当面、直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言辞陈述、当面审查证据,听取言辞辩论,通过法官深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社会阅历,去伪存真,从而能直接形成法官内心对案件的实质问题把握(法官的内心确认)。在一审案件中,没有直接审理案件的任何人,包括间接接触如书面接触案件材料的人,都不得裁决案件。但是,我们的诉讼法律规定,法院审判委员会可以决定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不少的情况下,开庭的法官没有决定案件的权利,只有向审判委员会汇报的权利,审判委员会不审理案件,没有听到当事人和律师的辩论,但他们有通过间接的听汇报来决定案件的权利。这就是常说的“审者不判,判者不审”。这项制度直接违反了“直接言辞原则”。更重要的是,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是不透明的,目前没有关于审判委员会决定案件的程序、审委员会出现错误如何承担责任等事项的法律规定,其讨论案件的笔录也是不公开的。当事人和律师无法知道他们的观点,也无法向他们陈述案件事实,审委会虽然可以降低法官滥用权力,抵御不正当干预的作用。但因此而形成错案的可能性还会较大。例如如果汇报案情的法官心存私心,故意诱导审委会的成员,或听取汇报的审委会委员不认真,或审委会中参与案件决定的人心存私心,因为没有透明和监督,发生错案的危险性更大。而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和作用 西方哲人培根在专论司法问题时这样写道:“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破坏了。”[1]在西方人不断提及培根的高瞻远瞩之时,在遥远的东方大陆上,人们也在代代相传狄仁杰的正义之道和包青天的铁面无私。由此可见,公正,是人类——不论西方人还是东方人,不论年长者还是年少者,自古以来的美好期待和殷切期盼。自邓小平同志在1978年12月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后,党和人民逐渐认识到,想要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必须实行依法治国[2];而想要树立法律权威,切实产生效果,就必须要在公正司法上下功夫。 一、公正司法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 1.公正司法是促进发展的重要力量。在十八大以来的多次会议上,让司法事业与祖国发展事业协调发展,齐头并进,让公正司法成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这一理念屡次被提起,无论是在法理上,还是在现实中,公正司法对国家建设和各项发展的重要性都不言而喻。首先,公

正司法服务于经济的发展。随着国家和社会向更高级的经济化迈进,建立在经济改革基础上的种种矛盾和冲突也日渐显露,公正司法恰恰能增加法律威严和守法意识,进而平息纷争,维护稳定,保障和谐,促进发展。其次,公正司法服务于各项建设。公正司法有助于各项社会秩序的建立,唯有社会井然有序,人民积极献力,国家的各项建设才能有序有效的开展。再次,公正司法服务于政治进步。我国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人类文明史上最伟大的政治构想,进一步推进公正司法,有助于国家和人民在政治建设上结出硕果。 2.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的可靠途径。从各国发展的历史来看,无论什么样的制度,无论什么样的政策,政策执行不力,制度规制无效,以及权力相扰、相侵的现象都广泛存在。但是,结合古今中外的先人智慧和管理经验,我们可以知道,公正司法是密切官民,加强管理的可靠途径。人民群众选举出政府,但不相信政府,或不支持政府,究其原因,无非是政府及政府公职人员,或者说公权力没有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和正当要求。司法本身作为监督公权力,保障私权利的一种有效手段,既在运行中纠正了公权力对私权利(也即政府对公民,国家对个人)的侵害,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又在运行后让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政府各部门切实贯彻“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的路线方针,

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解读之五 保证公正司法,健全司法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强司法公信力(下)(答案)

正确答案: 第一部分 ;判断题
1. 客观事实与主观事实的关系式客观事实必须符合主观事 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B
错误 ×
2.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要求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 正确 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 及时纠正机制。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3. 如果不依证据来认定,认定的事实就可能具有主观臆断 性,没有客观根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证据裁判原则,是指对于诉讼中事实的认定,应依据有关 正确 的证据作出;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5. 无 正确答案:A

只要有助于认定案件事实的材料,都可以叫做证据。 A. 正确 B. 错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第二部分 ;单选题
1. 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证 据规定》规定了( )的证明标准。 A. “主观证据占优势” B. “客观证据占优势” C. “高度盖然性占优势” D. “绝对证据占优势”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C
错误 ×
2. 明确各类司法人员( ),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 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确保案件处理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A. 工作职责 B. 工作流程 C. 工作标准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3.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 ) A. 证据 B. 法律 C. 被告人叙述 D. 以上都是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A
正确 √
4.
根据本讲,证据裁判离不开( )。 A. 事实标准 B. 程序标准 C. 法律标准 D. 证明标准 您的答案:A 答案分析: 无 正确答案:D
错误 ×

协调发展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协调发展四个方面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制度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根本途径。要实现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入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久久为功,善作善成。 “法者,国之重器也。”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法治道路实现了从“人治”到“法制”再到“法治”的两次飞跃,我们党对法治的认识也越来越深刻。目前,我国已基本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基本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我们也应清醒的看到,当前的法治体系还有待进一步完善,立法机制还不健全,部门化、地方化问题突出;执法体制还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当事人往往“信访不信法”,影响社会稳定;民众法律意识不强,不学法、不守法、不尊法随处可见。因此,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必须协调发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四个方面。 一、科学立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础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立良善之法,才能使法律规范真正落地,避免成为“纸老虎”、“稻草人”。一要完善立法机制。健全以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导的立法机制,由人大及其常委会统筹立法规划、提出立法项目、主导起草法律。吸收法律专家、学者参与立法咨询,建立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立法队伍;确立政府立法边界,由政府的法制部门牵头组织规划立法项目,规范立法事项,防止立法部门化、地方化。坚持立改废释并举,重点改革领域急需立法的要科学谋划,尽早纳入立法规划,对需要修改的法律要及时组织修改,对不适应改革需要,阻碍体制发展的要坚决废除,要积极做好法律解释工作,使之既符合立法原意,又切合改革实际,便于实践操作。二要坚持开门立法。要拓展沟通渠道,通过邀请普通群众、法律工作者、专家参加论证会、座谈会、听证会,多角度、多层次采集立法意见,广纳民智,科学立法。要充分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积极引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立法建议,认真研究,适当采纳。要及时公开立法信息,特别是要利用好“互联网+”这一概念,积极打造立法互动平台,及时公开立法项目、立法进程,实现双向互动。 二、严格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 “法律的尊严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再好再完美的法律无法实施或者实施不力,一切都是纸上谈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无从谈起。从宏观决策到微观执法,

公正司法需要公正精神

公正是司法的生命,司法一旦被狭隘利益所左右,为偏听偏信所支配,也就患上了不治之症。因为诉讼是在司法人员主导之下进行的,所以,公正司法自然离不开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 司法是主张正义的,而正义概念就利益分配的角度来说,是指:“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1]因此,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指的就是对人(无论他处在怎样的社会地位)应得生活给予充分法律保障的博大胸怀和坚定信念。凡是人们应当得到的利益,只要进入诉讼程序之中,司法人员就会依法运用公共资源予以实现。无疑,这个问题从另一方面讲,就是对于违法者,不仅要剥夺其非法所得,还要依法予以惩罚。司法人员正是在这种正义实践中,通过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维护,实现了自身的人生价值,在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同时,他们的公正精神也得到了升华。检察官和法官之所以能够成为一种令人向往的神圣职业,根本缘由就在于此。与其说大家尊敬司法人员,不如过说众人崇拜正义。君不见,一旦司法人员执法违法的时候,便会遭受诟病和谴责,乃至千夫所指。 司法公正果然应当有正义的法律作为基础,但是,正义的法律并不必然带来司法的公正。所以,不仅法律应当是正义的,司法同样也必须不偏不倚。马克思曾经说过:“如果认为在立法者偏私的情况下可以有公正的法官,那简直是愚蠢不切实际的幻想!”[2]我们也可以这样讲,倘若司法偏袒一方利益,还有现实的正义法律,无疑也是一种自相矛盾的观点。只有阳光的法律,而司法却是阴暗的,规范的纯洁和行为的肮脏就会成为一个强烈的反差。善良人们所抨击的就不仅只是所见所闻的丑陋,甚至还包括了“法律”本身。因为,一旦邪恶战胜了正义,显规则便无存在的空间,而猖獗泛滥的是那些令人深恶痛绝的潜规则。 司法绝不是机械化操作,一边投入原料,从另一边输出标准产品。诉讼的整个过程,不仅案件事实千差万别、错综复杂,而且,始终渗透着每位办案人员的不同个性。任何决定的作出,并非只是事实和法律的简单结合,一种枯燥的三段论演绎,这其中无不打上司法人员独有的精神烙印。问题不过是,这样的影响是好的还是坏的,是正义的还是邪恶的。密尔说得对:“司法制度一旦确定,执法上的优点就和组成法庭的人员的价值以及影响和控制他们的舆论的价值成比例。但是好的司法制度和坏的司法制度之间的全部差别,在于为了使存在于社会中的全部道德和智力的价值对执法施加影响,并使它对执法的结果充分起作用而采用的各种办法。”[3]那种认为公正的裁判必定摒弃了办案人员的主观作用,只是法律逻辑推演的观点,无疑是简单幼稚的。 因此,诉讼质量如何,就直接与司法人员的个性密切相关。柏拉图说过:“立法工作是很重要的事情,可是,如果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安置一个不称职的官吏去执行那些制定得很好的法律,那么这些法律的价值便被掠夺了,并使荒谬的事情大大增多,而且最严重的政治破坏和恶行也会从中滋长。”[4]的确,唯独具有正义个性的司法人员,把追求案件正确处理作为他们的最大愿望,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性。相反,职业伦理欠缺的司法人员,只要一有机会,私心杂念必然从中作祟,将法律的适用异化成为自己谋取私利的过程,必然导致司法不公的严重后果。果然,人们不会相信,单纯依靠司法人员的良知,就能确保司法公正。但是,谁都有足够理由置疑,仅仅依赖制度,就能清除司法人员不良个性对诉讼的污染。其实,公正的司法,与健全制度的构建和高尚品质的修养,都密不可分。然而,仅就意识决定行为来说,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对良法付诸实施就显得尤为重要。 凡是认识,都有某种观念的指导,归纳和演绎是一个辩证统一过程。对法律的正确理解,需要司法人员的公正精神。法律是基于一般性调整的需要,才得以产生。凡是针对具体问题的决定,无论是哪一级权力机关作出的,都不具有法律意义。如果说,仅就个别东西而言不存在理解的问题,那么,人们要掌握一般性表述,就有一个解释的任务。对手中的一只苹果,“理解”的任务就是肠胃消化;但对抽象的水果概念的科学解释,却并非任何人都能做到。法律作为一般性调整规范,需要深入认识掌握。正如美的存在需要美的意识去发现一样,法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以法院为视角 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 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 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首先,涉法信访折射司法公信力不足。据最高法院2010至2011年度工作报告统计,最高法院在2011年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11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涉法信访问题是部分群众对司法不信任的表现和结果,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的产生。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保证公正司法,增强司法公信力在线学习答案 1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程序公正 办案过程和办案结果都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办案结果符合实体公正 办案过程符合实体公正,办案结果符合程序公正 2 、首次将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上升为宪法条款的是()。 1988年宪法修正案 1982年宪法 1993年宪法修正案 1999年宪法修正案 3 、依法纠错的含义是()。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也要纠正 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该纠正的就纠正,法律规定以外的情况就不纠正 刑事案件和其他案件的错误都要纠正 刑事案件的错误要纠正,其他案件的错误不纠正 4 、完善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政治、工作以及()方面各项制度规定,着力整二审终审制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人民法院做出的终审判决、裁定,()。治各种特权行为。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可以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可以按照上诉审程序抗诉 5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推进以()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审判 立案 侦查 检察 6 、对法官来说,如何通过审判来还原客观事实,靠的是()。被告陈述词 原告陈述词 证人证言 证据 7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 法治建设 依法治国 依法行政 法制建设 8 、国家专门机关特别是法院所认定的事实是()。 最终事实 主观事实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公正廉洁执法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2009年底中央政法委、中央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意见》中将“公正廉洁执法”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政法工作“三项重点工作”之一,意义重大而深远。既为我们司法机关指明了工作方向,也给我们司法者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试就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精神实质和意义进行分析与解读,以期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的开展。 一、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公正:就是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廉洁:就是不损公肥私,不贪污。公正廉洁是指廉洁奉公,不循私情。我个人认为,现在我们对“廉洁”一词的理解不光指物质层面,更有精神层面的廉洁—“心廉”,这一点常常不被我们所认识。物质廉洁指执法者不被物质利益所诱惑,精神廉洁就是要求执法者要讲良心,要有羞耻心,要积极履行正派做人的义务,主动追求公平正义。那么,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是什么?我至今也没有看到官方和学界给出的非常确切的定义,也许是不言自明的缘故。我个人认为所谓公正廉洁执法就是指司法者和行政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应当清正廉洁,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依法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二、公正廉洁执法的精神实质 那么,如何正确理解公正廉洁执法的含义,其精神实质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可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 (一)公正是执法者核心价值观的灵魂。公正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公平和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温家宝总理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闭幕后的记者会上指出“国家的发展不仅是要搞好经济建设,而且要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促进人的全面和自由的发展。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无论在什么社会、什么时代,公正总是执法的同义语和代名词,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和行政执法。所以,追求司法和执法公正不仅是一个法律和执法的技术与个案问题,而且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尊严与文明问题;不仅是执法者具体行为问题,而且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整体形象问题。社会正义靠法律来维护,法律的正义是靠执法者来实现。2005年,“佘祥林杀妻案”重审作出无罪判决。佘祥林在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

关于司法公正的几个问题司法公正在我国当下的法治话语体系中似乎享受着特别的恩宠,论及它的文章可谓纷至沓来,数不胜数。但由于话语本身的前见作用,我们关于司法公正的涵义的认知,却嵌上了浓重的中国法制语境色彩。我们过去对司法公正的判断主要以社情民意为基准,集中表现为民众关于冤案昭雪、正义伸张、权利实现、利益保障等实体诉求,正所谓“法者,平之如水也。”但公正在西方的法治语境中主要是一种精英话语。在他们看来法律不仅是一种意识,更是一种科学,非由经过专门和长期系统训练的“法律人”来感知和判断,即不能达成关于法律现象的正确认识和处理方法。而且因为司法公正往往与个案的处理有密切勾连,案件的客观真实状况裁判者并不能亲闻亲睹,只能依据诉讼各方所提供的证据来推知案件的真实,因此司法公正除了与自然正义相关外,更应该体现为关于“推知”的游戏规则的公正,换言之,司法公正就是程序公正。其具体内容应该包括以下几个层面:第一,程序应当是公平的,它要求案件的裁判者应该严守中立的立场。用美国学者戈尔丁的话来说,裁判中立要求:任何人不能做自己案件的法官;裁判者不能与裁判的结果有利益瓜葛;冲突的裁判者不应当对当事人一方有好恶偏见。这个立论是建立在对人性本身的判断和推理的基础之上的。正如中国的一句名言所云:一个人做一件好事并不难,难的是一辈子做好事。我们的日常经验告诉我们,人性是靠不住的,因此任何制度建构的意旨都在于限制和减少因人性的不可靠所带来的危险。第二,由于程序是以当事人为中心而安排的,因此程序的公正应保证当事人在程序面前是平等的。具体言之,它意味着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平等;当事人双方有平等和对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要公平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裁判者要平等对待诉讼各方。第三,程序的公正还要体现程序的“参与性”。它要求: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裁判者应将当事人之间无争议的事实作为判决的事实根据;法院裁决应论及诉讼双方所提出的论据和证据等等。程序公正是结果公正的保证,没有程序公正是很难保证裁判者能够做到正确平衡各种利益主张,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程序公正是实质公正的外化,尤其在以合议庭的多数决定来裁决诉讼各方的利益时,没有程序的公正就很难使当事人心服口服,其裁决的执行成本也会极其高昂。因此,为了促成司法公正的实现,程序制度的建设是极其重要的一个环节,程序权利也是公民基本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应该建立和健全以宪法为核心,以各种程序法律为保证的制度体系。司法的根本功能在于依据法律来判断是非,解决纠纷,因此,法律是司法活动的根本前提,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不承认判例法而以制定法为主要表现形式的国家,司法公正首先必须要求立法是公正的。借用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的话说,如果司法不公正是污染了河流的话,那么立法不公正却是污染了河流的源头。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建国后所颁布的四部宪法中只有“五四”宪法和“八二”宪法规定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同样是这条原则在中西法制体系中却有着不同的语境。西方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既包括司法上的平等,即“法律对于所有人,无论是实行保护或处罚都是一样的。”(法国人权宣言第六条)又包含着立法上的平等,即“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人权宣言第六条第二款)而在我国过去的通说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只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和执行机关在适用法律和执行法律时,相同案件应当相同对待,不同案件应当不同对待;基于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有阶级性的观点,法律只能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不能体现被统治阶级的意志,因此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能包含立法上的平等。具体表现在法律制度的安排上就有政治上人民和公民的划分,经济上公有制与私有制的差别,甚至在人民内部也还有工人、农民、城市和农村的二元严重对立和分割法律规定等。从司法平等到立法平等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成果,也是宪法平等权成为人权保障内容的重要标志,同时它更是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因为平等权的产生源于人人都享有因其本质所决定的权利,并且这些权利应当是等同的。立法者不能制定损害人与人之间平等的法律,因为这样的法律必然有损于某些人的自然权利。”(台湾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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