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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最新范文

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最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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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确认及纳税影响

【摘要】由于新收入准则的实施,对企业的会计收入确认与纳税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企业应该及时进行适应,这样才能够与时代要求相满足。本文阐释了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模式及其税收筹划原则,并且基于此,对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进行分析。

【关键词】新收入准则;会计收入确认;纳税;影响

一、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模式

新收入准则应该根据合同进行实施,第一,对合同满足会计收入确认情况进行判断,如若出现不满足的情况,需要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一直到条件符合。如若出现满足的情况,需要转移产品的控制权,并且对合同进行出具。第二,在出具合同以后,如果需要对其进行变更,原合同依然存有效用,按时需要立刻终止。变更的合同应该是原合同的主

要构成部分,对原来合同中没有被履行的部分,会构成一个新合同,对两方的义务和权力进行规范。第三,在出具合同以后,如果把其当做是独立性合同,需要根据单项义务对收入进行确认,如若在某个时期进行履约,应该根据投入与产出办法对合同进行执行,如若在时点进行履约,需要把商品风险事宜归纳到收入确认中,对收入确认的有效性与科学性进行保证。

二、新收入准则下的税收筹划原则

依照新收入准则的实际要求,在进行收入确认以后,企业应该严格遵守下面两方面的原则。(一)会计政策的合理性原则。会计政策主要指的是企业会计核算当中应该严格遵守的原则,在差异性的核算手段之下,企业成本与经济效益存有相应的差异性。把上面的核算结果当做是前提条件,其明确的缴税金额也不一样。相关税务部门经常使用现有的税法,把其当做是计算税额的标准。但是因为被区域间的不同所影响,使用上面的办法,很难与全部企业的发展相适应。所以企业具备很大的操作空间,并且重视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进而计算税额。在新收入准则得以实施以后,让收入确认办法出现了改变,有效提升了

政策的科学性。企业在税收筹划当中也需要严格遵守新收入准则,进而保证税收策划的科学性。(二)交易方式的合理性原则。新收入准则之下,交易手段的有效性与合理性是企业税收筹划应该重视的原则,在企业实际运转与经营当中,要想减少纳税额,应该对交易出现的时间进行控制,进而有效调整税收情况。在法律所允许的相应范围中,应该对当期的税收情况进行合理调整,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成本。如若跨过了界限,企业的实际操作便会碰到法律。例如,就大型企业而言,在总公司的下面有很多的分公司,如果两者之间出现交易情况,政策和税率便会出现差异性。因此,把税收低的企业当做标准,核算税收情况。企业进行的缴税也会降低。所以要想提升纳税的科学性,企业在税收筹划时,应该保证交易的合理性。

三、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

(一)会计收入确认对增值税的影响。首先,就对收入确认标志进行变更而言,在新收入准则得以实施以后,其和传统准则进行对比,把对商品的控制权进行转移当做是收入确认的唯一标准。在其标志得到变更以后,让收入确认界限越来越清晰,经过多样性的法律文件,对实

际事项进行了明确且主要的说明。其也对企业会计人员的判断水平要求越来越严格。在新会计准则得以实施以后,企业的会计人员一方面应该完成之前的工作,并且基于此,对产品控制权进行转移的途径、确认以及合同等进行查看。要想有效解决新收入准则对会计收入确认产生的影响,相关财会人员应该做好以下工作。第一,对企业的实际合同与交易程序进行掌握,对其交易当中的控制权转移进行确定,特别是就某些虚拟性产品而言,在某种情况下,即使产品所有权出现了转移的情况,然而,产品控制权依然是企业的。在这样的现象下,会计工作人员经过跟踪控制权变更现象,防止由于收入确认的不合理,导致企业出现经济损失以及法律方面的风险。第二,根据企业所提供的差异性产品,应该依照合同使用相应的收入确认办法。通常情况下,不管是无形的资产,还是有形的产品,在掌握控制权方面都较为简单。如若企业的产品属于劳务类型,因为其自身所存有的变动性特征,在具体工作当中,难以界定控制权的相应归属情况。在这样的现象下,相应的会计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经过物权变更的手段,对劳务控制现象进行决定,进而为收入确认奠定坚实的基础条件。其次,就对合同进行变更而言,新会计准则之下,合同主要是收入确认的开始,表明了收入确认所具备的法律特性,在会计准则出现改变的时候,合同根据传统的会计准则,应该依照新型会计准则进行合理有效地调整,进而对合同的法律效应进行保障。针对会计角度,如若合同的某些条款发生了改变,便应该对合同当中的产品关系以及收入确认等展开查看。就需要就改的内容而言,应该进行意见的拟定,然后报告给

企业的管理层,在合同两方之间经过协商以后,对合同重新进行打印。由于合同在经过变更以后,其法律效用存有一定的差异性,某些合同把变更的条款当做是之前合同的有效补充,所以并不会对收入确认的相应时间产生影响。某些合同主要是把变更的条款当做是独立性合同,在展开收入确认工作的时候,应该依照独立性合同进行计算。最后,就对收入确认进行持续性评估而言,根据我国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开始时间与准则的第五条例并不相符,企业需要展开持续性评估作业,并且在满足此条例以后,根据条例的实际规定情况展开会计处理。对缴纳增值税时间的规定主要是纳税人出现应税行为的当天,对之前开具的发票,应该是发票开具的那天。除此之外,增值税政策也有主要的概念,便是价外费用,如若在对款项进行收取以后,由于购买的一方出现违约情况,销售一方便不需要对之后的义务进行履行,并且对于已经受到的定金或者保证金等不需要进行偿还。然而,如若销售一方对合同当中的部分义务进行履行,由于对方的原意对之后的义务不继续履行,不需要对负债进行支付,常常被当做是价外费用。(二)收入确认对所得税的影响。新收入准则主要对会计确认进行了规定,但是却没有改变权责与会计核算工作。因此,企业的财会工作人员在展开核算工作的时候,应该使用传统的“重视内容,轻视形式”的相关原则。例如,把企业的盈利情况当做是所得税征收的主要根据,保证所得税以及会计的收入确认相统一。除此之外,在我国现阶段所使用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当中,方面对国家财政部门进行了要求,另一方面也对企业所得税进行了要求,其应该把权责发生制当做是基

本原则。此原则并不会因为会计准则的改变而进行更改。根据法律要求,收入确认并不会对企业的所得税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由于对会计风险实际管理情况进行考虑,在企业对纳税筹划进行制定的时候,也应该尽量把新准则和所得税政策制度间进行有效协调,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提升风险的预防水平,防止企业出现法律方面的风险;另一方面也可以让企业对某些税费进行节约,进而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有效保证。对使用分期付款办法与价值比较高的产品而言,应该把交易合同当中的收款时间当做是收入确认的是阿金。与此同时,在此法律条例中,把不确定归属的产品划分到“另有规定”中,这样产品的纳税手段与收入确认之间存有一定程度上的差异性。所以就相同准则之下所展现的差异性,会导致会计人员对其进行重视。

四、结束语

在新收入准则得以充分实施以后,对企业未来的财务会计工作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会计人员应该对新收入准则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了解,根据自身的实际工作需求,对企业的经济效益进行保障。与此同时,也应该掌握新收入准则之下的会计收入确认以及纳税影响,经过对纳

税方案进行更改以及补充,在合法的前提下,对企业的赋税情况进行节约,进而实现合理避税。

参考文献:

[1]谢东林.基于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J].财会学习,2018(9).

[2]吴明泉,高允斌.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分析[J].财务与会计,2017(11).

[3]石运青.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J].经贸实践,2018(8).

[4]吴学金.新收入准则下的会计收入确认及其纳税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6).

作者:卢文君单位:南京市浦口区城市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015继续教育答案-会计与税法差异

会计与税法差异1 A 按税法规定,以下各项中不属于其他业务收入的是(固定资产盘盈)。 按税法规定,企业取得的非货币形式捐赠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企业于2013年12月销售商品(已经发出)符合税收确认规定但不符合会计确认条件,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该笔交易不应缴纳所得税)。 A企业于2013年10月20日向B企业销售商品签订销货合同,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结算,商品于10月22日发出,24日办托托收承付结算手续。A企业销售收入确认的时点为(2013年10月24日)。 A企业2013年11月1日以500万元购入B公司股票作交易性金融资产,2013年12月31日该股票市价为450万元,2014年2月1日A公司将该投资以510万元卖出。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该投资处置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10万元)。 B 不区分项目的性质和金额的大小,税法规定征税的一律征税、税法规定不征税或免税的一律不征税或免税,体现的是(法定性原则)。 C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E 2013年1月1日,A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一套大型设备,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800万元,分3次于每年12月31日等额收取。该大型设备成本为12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大型设备销售价格为1300万元。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企业应在年末做纳税调整调减收入700万元)。 2013年A企业租赁房屋给B企业,租赁期3年,每年租金100万元,合同约定到期一次支付3年租金。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税法条例规定每年确认租金100万元)。 2013年,甲企业发生业务招待费支出50万元,当年的营业收入为3000万元,则2013年业务招待费项目税前准予扣除的金额为(15万元)。 2013年,甲企业应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2800万元,职工福利费支出350万元,工会经费为60 万元,则2013年税前准予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金额为(406万元)。 G 关于暂时性差异,下列说法错误的是(应纳税额等于所得税费用)。 关于售后回购业务,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回购价格确认收入)。 关于工资薪金和福利费的问题,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作为计算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基数的“工资薪金”,包括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公允价值模式下投资性房地产转为自用资产时,下列说法正确的是(税法规定一般不得调整该资产的计税基础)。 公允价值模式下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应计入(公允价值小于账面成本的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同步练习题:一般收入的确认

2019年注册会计师《税法》同步练习题:一般收入的 确认 【例题】2017年初,A居民企业以实物资产500万元直接投资于B居民企业,取得B企业30%的股权。2017年11月,A企业将持有B企业的股权全部转让,取得收入600万元,转让时B企业在A企业投资期间形成的未分配利润为400万元。关于A企业该项投资业务的说法,准确的是()。 A.A企业取得投资转让所得100万元 B.A企业应确认投资的股息所得400万元 C.A企业应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万元 D.A企业投资转让所得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5万元 【答案】A 【解析】股权转让所得=600-500=100(万元) 【例题】2016年初A居民企业通过投资,拥有B上市公司15%股权。2017年3月,B公司增发普通股1000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2.5元,股款已全部收到并存入银行。2017年6月B公司将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全部转增股本,下列关于A居民企业相关投资业务的说明,准确的是()。 A.A居民企业应确认股息收入225万元 B.A居民企业应确认红利收入225万元 C.A居民企业应增加该项投资的计税基础225万元 D.A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时不得扣除转增股本增加的225万元。 【答案】D

【答案】根据税法的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例题】某生产化工产品的公司,2014年发生以下事项: 年初签订一份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约定两年后合同到期时一次收取利息。2014年已将其中40万元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年初签订一项商标使用权合同,合同约定商标使用期限为4年,使用费总额为240万元,分2014年和2016年两次支付,每次120万元,2014年第一次收取使用费,实际收取120万元,已将60万元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答案】利息收入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对利息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商标使用权收入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万元,对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特许权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题】某公司接受捐赠的原材料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增值税额1.7万元,未做账务处理。 【答案】调增会计利润=10+1.7=11.7(万元) 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同上 增值税进项税额=1.7(万元)

会计与税法收入确认差异分析

收入确认税会差异分析 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会计目标与税法的立法宗旨不同。 会计准则的目标是向相关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向所有者报告受托责任完成情况,会计事项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必须符合会计目标。 税法立法的目的是对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并课税,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税法在立法时主要考虑保证财政收入,但同时又要以企业的会计记录为依据进行税款的计算。 一、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侧重于收入在经济实质上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在法律形式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在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的需要,侧重于收入社会价值的实现。 会计准则和税法都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二者在应用上存在差异。在所得税的处理上,税法要求纳税人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这一点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致。但增值税税务处理却不完全适用权责发生制原则,如进项税额的抵扣,必须先对专用发票进行认证,认证通过后方可抵扣,并不是发生当时就可抵扣。 会计准则与税法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与实施也存在差异。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是指强调交易与事项的经济业务实质内容,而不是仅仅考虑其法律形式。比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法律形式上企业并没有取得所有权,但从实质上看,企业已完

全控制资产,拥有全部使用权,同自有固定资产没有本质区别。税法也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比如在实施反避税措施时,主要是看企业的经济活动实质是否属于故意的避税行为。 会计上主要是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来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里的“实质”要依靠会计员的理解和判断,与会计人员自身业务能力相关。税法却是依法来衡量“实质”,没有法律规定的,税务人员不能自行认定业务的实质。比如税务人员在认定企业实施价格转移避税而要实施反避税时,必须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41条的规定来认定业务的实质。即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二、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收入的实现: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的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①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收入确认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比较 【摘要】本文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设立目的出发,简述收入确认产生差异的原因,后从收入概念和收入确认条件两方面来分析二者在收入确认上的差异,并寻找差异协调的有效方式。本文的研究意义在于,使会计人员了解这些差异,并理解差异存在的合理性,帮助其进行纳税调整;同时,本文也反对差异的过大化,通过提出差异协调的建议,希望政府寻找差异协同的有效方式,完善我国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建设。 【关键词】收入,会计准则,所得税,差异,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是二者的目标不同。会计准则存在的目标是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确保企业所出具的会计报表真实可靠,能够为投资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为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而税收的目标是规范税收分配秩序,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以及调节经济活动。 会计准则是市场的,灵活的。它服务于市场中所有的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它的制定以原则为导向,对经济业务的核算约束只从原则层面加以规范。这些原则突出表现为―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权责发生制等。 在金融工具日新月异,各种新的收入方式层出不穷的当代,遵循原则性判断标准,把握经济业务实质,有利于从根源上遏制企业利用收入进行盈余管理的行为。但是这种判断方式也导致不同企业对同一经济业务的把握不同,所选择的处理方式也不同,这在税法上是不允许的。税法是国家的,强制的。 它的制定强调确定性、历史成本原则、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则等。税法以客观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用严密的法律语言对纳税事项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金额以及纳税方式进行了明确

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 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 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 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 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课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额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只要符合会计上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当期就要确认收入。税法 上一般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确认应税收入,对应税收入的时间区分不同的税种做出不同的规定,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分别规定了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同时在同一税种下,应税收入的确认还要区分不同的交易性质。如纳税人同样是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增值税、消费税确认收入的时间,均为发出货物或应税消费品的当天;营业税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不动产时,其收入的确认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再例如,就增值税而言,采用委托银行收款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收入确认的时间为:前者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后者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收入确认原则会计与税法区别定稿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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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通知》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规定?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分析 内容简介: 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 论文格式论文范文毕业论文 会计以及税法是具有完全不一样的立法基础的,会计的侧重点在于企业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以及相关性,以下是一篇CPA行业论文,论文主题为税法与会计对收入确认的差异,详细内容点击查看全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则差异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

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一是销售代销货物。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

税法知识之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税法知识之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税法知识之会计与税法上确认收入的不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 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 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 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 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 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 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 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 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 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 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

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 确认。 2.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 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3.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 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 资收益等。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 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 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 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 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4.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 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提出了明确的确认标准。税法规定,企业应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取价款或者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可见,税法确认的收入范围要大于会计制度确认收入的范围。税法确认的 应税收入不仅包括会计收入,还包括会计上不做收入的价外费用及 视同销售。税法的规定主要是出于公平税负和征管上的需要,如为 平衡外购与自制货物增值税的税负,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将自 产货物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等方面,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再例如就增值税链条式课税方式而言,由于增值税是逐环节对增值 额课税,并凭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为了保证链条的连续、完整,就必须对委托他人代销和销售代销货物等会计上不作收入的行为, 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5.收入确认时间的不同。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会计实务经验之谈】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同时,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还规定,企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具备以上收入确认条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税法与会计准则对8种收入不同的确认时间 在商业模式下的各类合同中,货款结算方式(现金结算、转账结算、票据结算)和支付时间,货物或劳务的交付和提供时间,预付款支付时间等涉税条款,都与纳税义务时间有关。在我国的税法规定中,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都一定的纳税义务时间,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足额按时申报纳税,如果没有按照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时间进行纳税,今后被税务稽查部门稽查属实后,将被定性为延期缴纳税款行为,严重者还有可能会被人民法院判为延期缴纳税款罪。 (一)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条款 1、会计上收入的确认时间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用指南》“四、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具体应用”规定: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或检验是为了最终确定合同或协议价格而必须进行的程序,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税法上应税收入的确认时间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一,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第二,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第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会计与税法对收入确定的区别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确认的 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若干问题,缩小了与《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的差异。在会计实务中如何认识并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一)收入的确认原则 《通知》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新会计准则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的基础,实质重于形式是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特征之一。 (二)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 《通知》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收入确认条件中还包括“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三)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 《通知》明确符合收入确认条件,采取下列商品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销售商品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 《通知》还明确了售后回购、以旧换新、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退回的所得税处理,与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基本一致。其中,《通知》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售后回购的通常处理方式是: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只在有确凿证据表明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才对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有关销售折让和退回的确认时间,《通知》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

销售收入的确认在会计和税法上的差异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作者:宋晓敏上传时间:2005-12-4 0:0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库税收入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相关的税法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特别对于企业收入确认差异较大,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高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反做纳税高速处理。现就企业收入确认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赞成的损失。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应当指出提,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盘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方式赊销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3]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4]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当天;[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成取得索取销售额凭据的当天;[7]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由上可知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与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时间上的规定差异较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出发,侧重于收入的实质性实现。这是由于会计核算是从某个具体的会计主体出发,要正确反映该主体的经营情况,而且由于激烈的竞争,企业注重谨慎性是理所当然的。而税法从组织财政收入的角度出发,侧重于收入的社会价值的实现,对某个企业来说某个收入可能还未实现,但从整个社会角度来说其价值已经实现了。税法通常将计税收入确认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及成因分析 摘要:众所周知,目前我国税法于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差异。有的甚至相冲突,特别是新<<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差异正日益扩大。使得企业不得不增加成本进行纳税调整。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两者产生差异呢?有什么方法解决他们两者产生的差异吗?这些问题的解决都需要从两者最基本的原则谈起。本文以两者的具体规定为背景,立足与实际,从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六要素来分析两者产生的差异及其原因,并提出协调方法。关键词:税法,会计准则,差异,方法 一、产生差异的具体表现 (一)在资产要素中,存在入账价值、折旧与摊销、收入处理、减值准备等方面的差异。 1、资产入账价值的差异。会计处理通常按实际支出或实际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而税法上除按实际支出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外,还强调按完全价值作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企业在接受投资、接受捐赠时取得的固定资产及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处理均按实际价值入账,税法上则要求按完全价值入账;又如以债务重组方式或非货币性交易方式取得的资产,会计处理一般按原资产的账面价值入账,而按税法要求一般应按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或市场价值入账。 2、资产折旧与摊销的差异。会计处理通常强调加速折旧与提前摊销资产,而税法则要加上一些限制性条件。如固定资产折旧,会计上规定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残值估计、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等企业可以自主决定,而税法上却明确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如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计税时应按税法规定调整;又如待摊费用,会计上规定如果待摊费用的项目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应全部

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则强调要按规定期限如实摊销;又如无形资产,要是合同和法律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会计处理摊销期限没有超过十年,税法则规定摊销期限不得少于十年;还有待处理财产损失,会计处理强调期末必须处理完毕,税法则强调应报经批准后处理,未经批准不得处理。 3、资产收益处理的差异。如投资收益,会计上对与投资相关的收入要求区分不同情况,有的作为收回债权处理,有的作为收回投资成本处理,有的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视情况而定;而税法一般都要求作当期投资收益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纳税。 4、资产减值准备的差异。如发现资产减值或贬损应计提减值准备,包括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八项,而税法上均不予承认。 (二)在负债要素中,存在预计负债、借款费用等方面的差异。 1、预计负债的差异。包括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商业承兑票据贴现、未决诉讼、产品质量保证等很可能产生的负债。会计上要求企业应按照规定项目和确认标准,合理地计提各项很可能发生的负债;而税法则坚持实际支付原则,不予确认可能发生的负债。 2、借款费用的差异。包括借款利息、汇兑损益和其他借款费用。会计处理仅限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而税法则包括购建固定资产、购置无形资产和借入资金投资的借款费用;会计处理强调以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或费用化,而税法则以资产交付使用为标准划分借款费用资本化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浅析会计与税法在收入确认方面的差异 作者:宋晓敏上传时间:2005-12-4 0:0 近年来,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的陆续发布和实施,有关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原则发生了一些变化,同时,国库税收入政策改革过程中,根据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现实情况也对企业所得税等相关税收法规作出了一些调整。由此,使得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中就收益、费用和损失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相关的税法规定产生了某些差异,特别对于企业收入确认差异较大,由于会计与税收目的不同,对于收入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的规定存在一定差异,因此,根据有关规定。其处理原则为企业在核算时,应当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的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高速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反做纳税高速处理。现就企业收入确认过程中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差异分析如下: 一、商品销售收入差异分析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的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上确认收入注重的是“风险和报酬的转移。”根据收入准则的解释,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主要是指商品由于贬值、损坏、报废而赞成的损失。 商品所有权上的报酬,则是指商品中包含的未来经济利益。应当指出提,这里所说的“风险和报酬”是与商品有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那些对商品影响较小的风险和报酬不影响收入的确认。 (二)差异分析 税法对收入的确认没有原则性规定,但作了列举式的规定。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盘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给买方的当天;[2]采用托收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 会计与税法确认收入的不同总结 收入确认的原则不同。会计核算的主要目的是向管理者、投资者、债权人和潜在的投资者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变动情况。因此,会计核算要遵循客观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和谨慎性原则,注重收入实质性的实现,而不仅仅是收入法律上的实现。 税法的目的是对纳税在一定时期内所获得的经济收入进行测定,从而对此课征一定量的税收,以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满足政府实现经济和社会职能的需要。因此,税款的征收要遵循法律性原则和确保收入的原则,注重界定和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具体而言: ①会计制度和税法虽然在收入的核算上都遵循配比原则,但两者是有区别的。前者是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角度,确认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包括对象的配比和期间的配比。后者是从保护税基、公平税负的角度对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加以规定。 ②会计上强调收入的重要性原则,而税法不承认会计上的重要性原则,只要是应纳税收入,不论其业务事项是否重要,也不论其涉及的金额大与小,一律按税法的规定计算应

税收入和应税所得。 ③对一些收入的处理上,会计上通常要充分考虑这些收入将来要承担的潜在义务,以确保能准确反映一个实体真正的长期获利能力。但税法,特别是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不考虑纳税人潜在的负债可能性,纳税人的经营风险国家不予承担。只要纳税人对赢利或潜在的赢利有控制权时,税法就会对纳税人的所得加以确认。当然有时税法会根据社会经济政策需要,限制或推迟收入的确认及收入时间的确认。 收入确认的条件差异。会计制度规定,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包括经济利益流入的可能性和收入计量的可靠性。而税法应税收入确定的基本条件则根据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要件是否具备,是否取得交换价值,强调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索取价款的凭据。 会计收入与分税种的应税收入不同。会计制度为便于不同行业会计信息的比较,按经济业务的性质划分会计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投资收益等。而各个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会计收入不对称,不同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会涉及不同税种的应税收入,如工业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因此,企业会计核算时,按会计分类确认并计量会计收入,纳税时,按照各税种的应税收入的规定计税。 收入确认范围的不同。会计制度对销售商品收入、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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