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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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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第十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应当遵守以下程序:

(一)委托人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提出书面委托,并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二)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文件资料进行审核;

(三)文件资料经审核符合要求的,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按照消防安全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消防产品型式检验和工厂检查;

(四)经鉴定认为消防产品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之日起九十日内颁发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并将消防产品有关信息报公安部消防局;认为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消防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技术鉴定时限。

第十一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技术鉴定工作,对技术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生产者需要继续生产消防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六个月内,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

第十三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对性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者应当重新委托消防产品技术鉴定。

第十四条在消防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内,相关消防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颁布施行的,生产者应当保证生产的消防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前款规定的消防产品被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未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在技术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实行技术鉴定。

第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对其鉴定合格的产品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鉴定合格的产品不能持续符合技术鉴定要求的,技术鉴定机构应当暂停其使用直至撤销鉴定证书,并予公布。

第十六条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公安部消防局应当予以公布。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七条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防产品质量负责,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保持消防产品的生产条件,保证产品质量、标志、标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不得生产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

第十八条消防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得销售应当获得而未获得市场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十九条消防产品使用者应当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产品标识和有关证书,选用符合市场准入的、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应当注明产品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当需要选用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时,应当选用经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合同的约定和消防产品有关技术标准,对进场的消防产品进行现场检查或者检验,如实记录进货来源、名称、批次、规格、数量等内容;现场检查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安装。现场检查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应当存档备查。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安装质量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有关标准、施工规范和相关要求,保证消防产品的安装质量。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的质量及其安装质量实施监督。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规定对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按照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专项监督抽查,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监督抽查计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技术鉴定证书;

(二)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应当进行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的消防产品,是否具备型式检验合格和出厂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消防产品的外观标志、规格型号、结构部件、材料、性能参数、生产厂名、厂址与产地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是否符合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的要求;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实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签名;被检查单位管理人员对检查记录有异议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中注明。

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实施现场检查判定。对现场检查判定为不合格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判定结论送达被检查人。被

检查人对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样品送符合法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监督检验,并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检验结果告知被检查人。

检验抽取的样品由被检查人无偿供给,其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检验费用在规定经费中列支,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

第二十七条被检查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抽样送检的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检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应当当场出具受理凭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复检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备用样品送检,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三日内,将复检结果告知申请人。

复检申请以一次为限。复检合格的,费用列入监督抽查经费;不合格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按职责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或者书面通报有关部门。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产品质量问题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和本规定中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程序处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举报投诉的消防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在三日内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使用依法应当获得市场准入资格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消防产品或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等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复查申请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查。复查应当填写记录。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并及时将有关情况书面通报同级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第三十一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情况、重大消防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变卖、隐匿或者损毁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物品,不得拒绝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处罚: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选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装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安装、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

第三十五条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九条处罚。

第三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处罚。

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符合市场准入的消防产品、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非经营性场所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场所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应当严格遵守廉政规定,坚持公正、文明执法,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产品的招投标活动,不得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在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条消防产品目录由公安部消防局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一条消防产品进出口检验监管,由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的,还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执行本规定所需要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制定。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规范与发展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规范与发展 一、消防安全检测行业的现状 九五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拟订的《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国办发1995]11号),《纲要》提出“积极促进消防服务工作社会化”。“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允许建立一些代理、服务的中介组织,向业主提供消防产品认证、消防设施维修、消防法律和信息咨询、企业内部消防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并接受消防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在《纲要》精神的指引下,为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各地的消防监督机构通过行政审批《消防安全检测许可证》的方式,经过严格的资质审核,批准成立了一些从事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中介服务机构。随着这些检测机构业务的开展,对接受检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防范电气火灾,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各地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一般每年都检测出重大的火灾隐患千余项,一般电气隐患几万项,并提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整改方案,为受检单位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避免发生电气火灾事故,保障受检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各地消防监督机构的精心指导下,一个新的行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专业检测人员从无到有,技术手段从无到有,电气防火标准从无到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社会影响逐渐的扩大:广大企、事业单位从不了解这个行业到逐渐的接受了这个行业;

从被动接受检测到主动联系要求检测。 但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不强,一些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实际需要等方面。 1、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对隐患判断失误,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所提供的整改措施对受检单位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有可能被受检单位起诉;(2)在检测的过程中,由于检测人员的失职引发事故,对受检单位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一些检测机构的不规范的操作,导致上述风险一旦发生,就有可能使经过各地消防监督机构和电检从业人员长时间培育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停滞甚至直接导致这个行业的崩溃。一些检测机构对上述类似风险的认识不足,也暂时没有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 2、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 对于从事检测的机构而言,必须设立的基本的部门包括,技术检测部门、质量保证部门。有些检测机构连最基本的内部机构都没有设立;同时,各方面的制度也不完善,甚至根本就没有,这样的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的影响很大。 3、检测人员不合格 一个检测机构的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的程度上取决于人员的素质和水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规范与发展(标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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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电气火灾,起到了相当大的促进作用:各地的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机构一般每年都检测出重大的火灾隐患千余项,一般电气隐患几万项,并提出具有专业性、技术性、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整改方案,为受检单位消除电气火灾隐患,避免发生电气火灾事故,保障受检单位的生命财产安全起到重要的作用。 在各地消防监督机构的精心指导下,一个新的行业----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专业检测人员从无到有,技术手段从无到有,电气防火标准从无到有。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社会影响逐渐的扩大:广大企、事业单位从不了解这个行业到逐渐的接受了这个行业;从被动接受检测到主动联系要求检测。 但在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获得良好发展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检测机构的风险意识不强,一些检测机构内部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检测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检测仪器设备不能满足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实际需要等方面。 1、消防安全检测机构的风险主要表现在:(1)对隐患判断失误,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规范标准

浅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与安装 2006/4/10/9:4 来源:昆明华安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作者:宁卫国 2.4.3 配电柜成套形式的安装设计 直接在配电箱柜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漏电互感器(一般在主空开上端或下端),不改动配电柜内部结构,不用增加单独的探测控制器安装箱,美观方便。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施工图会审完毕,由配 电柜成套厂考虑预留面板上嵌装漏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孔。 3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 3.1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主体单位问题 根据上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特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与配电系统密不可分,归入强电系统施工比较便于协调配合。反之,实践证明,归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则容易扯皮,协调配合困难,加上其对控制柜不熟悉,对互感器安装等比较陌生,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对于个别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与配电柜成套厂家或施工单位充分沟通配合的前提下,可以并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具备消防专业承包资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 3.2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要求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明确指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 中应正确接线”。 具体地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应注意以下问题: 1) 漏电流报警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 2) 安装漏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 3) 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级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电的N线应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 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 4)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没有归入配电系统施工单位施工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协调有关安装方式、尺寸和电气技术参数。新工程使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产品时,在配电柜(箱)订货时应向厂家明 确互感器尺寸,以便于预留安装位置。 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的 9.1.1条要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因此,无论消防中心设置的集中控制器还是现场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都要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接入 消防用电。 6)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在配电柜(箱)内安装,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情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单独敷设电流互感探测器信号线,并应使用带屏蔽的多芯控制线。特别注意防止接错线或搭线,造成强电串入火灾监控探测器中烧毁火灾监控探测器或联网的多个火灾监控探测器。 7) 改造工程一般应将组合式电流/剩余电流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可考虑安装于塑壳断 路器的入线端。 8) 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并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系统剩余电流的检测,及时排除剩余电流异常情况,并作详细记录。根据GB13955标准5.7.3和5.7.5要求,设定合适的漏电流报警阀值,通常报警设 定值取值不小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两倍。 9) 根据GB13955标准6.3.7要求,安装完成后必须要有如下的检验项目:按动探测控制器(报警器)上的测试试验按钮,使探测控制器输出脱扣电压,试验塑壳断路器脱扣是否灵敏。此项测试应逐一进行,用试验按钮连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消防中心集中控制器应指示报警部位;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3次,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在消防中心集中控制器上手动对各配电箱进行断电测试,应正确无误。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

电气防火安全检测技术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用电量不断增加,但电气火灾也随之剧增,从而也给国家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据《中国火灾统计年鉴》统计,自1993年—2002年全国范围内共发生电气火灾203780起,占火灾总数近30%,电气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数字也是惊人的,仅2000—2002年,就造成3215人的伤亡。特别是在重、特大火灾中,电气火灾所占比例更大。 日本1978年在其《内线规程》(JEAC8001—1978)第190条明确要求建筑面积在150㎡以上的旅馆、饭店、公寓、集体宿舍、家庭公寓、公共住宅、公共浴室等地必须安装能自动报警的漏电火灾报警器。此规程为日本电气火灾的控制起了重要作用,电气火灾只占火灾的2%-3%(其人均用电量为我国的8倍)。IEC国际电工委员会1200-53 1994-10中594.4条明确要求采用二级或三级剩余电流保护装置,防止由于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和人身触电事故。我国20世纪90年代开始在一些电气规范中对接地故障火灾作出防范规定。例如《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T/T16)。 以2005年为例,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有关专家积极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相继制订或修改了有关标准规范,要

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条文9.5.1条、强制性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都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预防建筑电气火灾,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已经基本齐全(还有有关的其他规范正在报批中),今后有关场所设计、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将越来越多。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属于新型报警设备,根据2005年11月发布的“高规”修订条文要求,并结合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关产品标准和安装使用标准的升级,针对目前,工程中设计、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尚无统一规定,这一新型电气防火装置遇到的新问题,进行统一规范。 一、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功能定义 (一)应具有检测过电流、漏电电流、过电压、欠电压等信号,发出声光报警,准确显示其故障状态,并动作切断电源。 (二)可监视各故障点的变化,各故障点应能自动记录当前状态。 (三)储存各种故障和操作试验信号,信号存储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 (四)显示系统电源状态。 (五)应采用总线制方式,实现“遥调、遥测、遥控、遥讯”,通信距离1.2km以上、总线可采用1平方毫米铜芯导线。 (六)各故障点应具有可现场地址编码功能

DB11_065-2010北京市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ICS29.020 P 16 27899-2010DB11 DB11/ 0652010 DB11/0652000 Code for inspection and test on electrical fire prevention

DB11/ 0652010 .................................................................................II 1 (1) 2 (1) 3 (1) 4 (1) 5 (7) 6 (16) 7 (20) 8 (22) 9 (24) A IP (26) B (27) C (28) D (31) E (32) F (33) (38) I

DB11/ 0652010 GB/T 1.12009 DB11/0652000 4.1.1 4.1.3e) 4.3.1 4.3. 5.1 4.3.5.3b) 4.4.1 c) 3 5.1 5.5.1 5.6.1 5.6.6.1 6.1.1 6.1.2.6 6.2.1 6.3.1 7.18 DB11/ 0652000 220002 4,2000 420004 20001 4.1.1.3 4.1.3 e) 4.3. 5.3 b) 4.4.3 c) 3 200058 5.2.1.1 5.2.1.12000 5.1.7 5.5.2.6 5.5.2.62000 5.1.12 TN-S TN-C-S 5.2.1.7 5.2.1.72000 5.1.14 5.3.2 5.3.22000 5. 6.1.3 5.6.1.4 6.4 6.42000 6.4.1.1 6.4.1.2 8.2 D 8.5.120009.3.3.1 F 20008 DB11/ 0652000 II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doc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项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 系统布线中保护接地导线截面积、信号传输导线截面积、信号传输线路保护、控制通信警报线路保护;火灾探测器外观质量、安装牢固程度、设置位置、安装间距、设置状况、安装倾斜角、确认灯、报警功能;手动报警按钮安装牢固程度、外观质量、设置状况、报警功能确认、报警功能;集中报警控制器安装牢固程度及安装尺寸、区域报警控制器安装牢固程度及安装尺寸、柜内配线、导线编号、接线端接线根数、接线余量、导线的绑扎、工作接地保护接地的区分、控制器的保护接地及标志、控制器电源的连接及标志、主电源容量、备用电源容量、备电的欠压过压报警功能、主备电的转换、控制器电压稳定度、负载稳定度、控制器报警自检、故障报警、火灾报警优先、二次报警、消音复位、报警记忆功能;消防设备控制盘安装尺寸、柜内布线、备用电源、电压稳定度、负载稳定度、盘面控制及显示信号、手动直接控制装置;电梯迫降、消防电梯功能;切断非消防电源功能;着火层灯光显示装置功能;控制室与设备间通讯功能、电话插孔通话功能、控制室与“119”台通话功能;火灾应急广播音响功能、手动选层、自动广播功能;合用广播系统遥控开启扩音机及强行切换功能、备用扩音机;火灾警报装置;消防控制室位置及安全出口、消防控制室的门及标志、双回路电源自动切换功能、送回风管穿墙处应设防火阀、严禁无关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火灾应急照明的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的照度、应急照明转换时间;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疏散指示图形符号、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 消火栓系统检测

室内消火栓外观质量、组件材料及完整性、栓口安装尺寸、栓口出水方向、栓口口径、消火栓标志、消火栓箱安装质量;水枪、水带、消防卷盘;消火栓最大布置间距;屋顶消火栓;消火栓管网安装情况;最不利点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出水压力;首层消火栓栓口静水压力、出水压力;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室内消防出水量、减压措施;手动按钮设置及功能; 室外消火栓外观质量及组件、栓口口径、防冻措施;室外消火栓管道直径、消火栓及其管网布置、消火栓间距、保护半径;室外消火栓栓口压力、水枪充实水柱长度、室外消防用水量;消防箱、水枪、水带、消火栓标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检测 管道及附件安装情况、减压及节流措施、管路末端试水装置、预作用和干式系统末端排气阀、管道颜色;水流指示器安装情况及其功能、信号阀安装及功能;报警阀设置位置、安装及功能;延迟器、水力警铃、供水总控制阀门的安装及功能;干式报警阀及雨淋阀的安装及功能;报警阀控制喷头数量;喷头外观质量、喷头安装最大间距及其保护面积、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喷头与梁边及风道距离、喷头与邻近障碍物的距离、喷头与不至顶隔断墙、障碍物的水平距离;局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相邻连通走道或开口的喷头设置;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工作压力;边墙型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边墙型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顶板及背墙的距离;报警阀功能、喷淋系统联动功能。 气体灭火系统检测

消防设施检测方法、标准详解

消防设施检测方法/标准 一、探测器 1、测试频率:烟感、温感探头每年1次,手报按钮每季度1次; 2、测试内容:探测器报警能力,探测器地址,探测器物理位置; 3、测试方法/标准: a、烟感探头采用加烟测试,温感探头采用加温测试,手报按钮采用现场报警进 行测试; b、各种探头测试时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收来自该探测器的 火警信息; c、消控主机接收到的火警信息应和现场探测器的信息一致,包括地址码和物理 地址; d、如不能正常报警应进行维修,如报警信息不一致应对主机或探测器进行修改。 二、消防栓按钮 1、测试频率:至少每半年进行1次; 2、测试内容:消防栓按钮报警能力,消防栓按钮地址码和物理位置以及起泵能力; 3、测试方法/标准: a、消防栓按钮采用现场报警进行测试; b、测试时应该有红色报警指示灯亮,起泵后绿色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 收来自该探测器的火警信息; c、消控主机接收到的消防栓报警信息应和现场消防栓按钮的信息一致,包括地 址码和物理地址; d、如不能正常报警应进行维修,如报警信息不一致应对主机或探测器属性进行 修改。 三、排烟阀、送风阀、防火阀 1、测试频率:至少每季度进行1次; 2、测试内容:各种风阀地址码和物理位置,远程启动,反馈信息,复位能力; 3、测试方法/标准: a、排烟、送风阀采用消控主机远程启动进行测试; b、测试时控制模块应该有红色启动指示灯亮,风阀打开后有红色反馈指示灯亮, 消控主机能接收来自该风阀的反馈信息,停止后能正常复位; c、消控主机远程启动的风阀和现场动作的风阀地址信息应该一致;

d、如不能正常启动风阀(控制模块有或无启动信号)应进行维修,如反馈信息 和现场不一致应对主机或风阀属性进行修改; e、防火阀采用现场关闭方式进行测试,测试时防火阀监视模块应该有红色报警 指示灯亮,消防报警主机能接收到该防火阀的火警信息,且地址码和物理地 址应和现场一致,如不能接收报警信息或反馈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进 行维修。 四、电源强切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非消防用电,门禁控制用电,地址信息,远程断电,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启动断电; b、启动强切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断电后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能接受 来自该强切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如不能正常断电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 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五、防火卷帘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迫降,卷帘迫降情况,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迫降; b、启动卷帘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迫降到底后反馈指示灯亮,消控主机 能接受来自该卷帘控制模块动作的反馈信息; c、卷帘能迫降到底部正常位置,无卡槽现象; d、如不能正常迫降、迫降停止位置异常或卡槽应进行维修,如消控主机接收到 的设备信息和现场不一致,应对设备属性进行修改。 六、常开式防火门 1、测试频率:每月进行1次; 2、测试内容:远程关门,闭门器或脱扣器关门情况,设备地址信息,主机反馈信息; 3、测试方法/标准: a、采用消防报警主机远程关门; b、启动防火门控制模块时,启动指示灯亮,电动闭门器或脱扣器动作后反馈指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范围及项目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范围及项目 1、低压配电线路 2、绝缘电阻测试 3、配电箱(盘) 4、插座 5、开关 6、照明灯具 7、隐蔽工程8、温度测试 检测内容: 一、线路敷设 1、线路暗敷在墙壁、地坪及楼板内,应采用保护管或线槽布线。 2、闷顶内配电线路内敷设应有穿管保护;当有可燃物时,其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管保护。 3、同一通道电缆较多时,宜敷设于耐火槽盒内,且对电力电缆宜采用透气形式,在无易燃粉尘的环境里可用半封闭式,敷设在桥架上的电缆防护区段不长时,可采用阻火包。 4、线路不应受潮、泡水;线路不得在锅炉、烟道和其他发热表面敷设,与各种管道的最小距离应符合DB41/138-1999的规定。 5、导线的绝缘体不应有碳化、变脆、变硬、变色即熔化现象。 6、嵌入顶棚内的灯具、灯头引线长度不宜超过1米,且用金属软管或阻燃管保护。 7、线路易受机械损伤部位应有保护措施。 8、交流电单芯电缆不应单独穿于管内。 9、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及交流与直流的电线,不能穿于同

一管内;同一交流回路的电线应穿于同一金属管内,且管内不得有接头。 二、芯线与电器设备连接 1、芯线与电器设备压接应可靠。 2、6mm2以上的导线的连接应采用弹簧压接帽或类似的可靠接头,铝制导体连接应采用压接帽或专用的绝缘螺旋接线钮连接,严禁采用熔焊或缠绕法连接。 3、铜、铝导体连接时,应采用铜铝过渡板,铜导线应搪锡。 4、多股铜芯线与插接式端子连接前,端头应拧紧搪锡。导线连接时不伤线芯、不断股。 5、每个设备和器具的端子接线不多于两根电线。 三、电线、电缆 1、电机励磁、重要电源、移动式的电气设备等需要保持具有高可靠性连接的回路应采用铜芯线。 2、在振动剧烈、有爆炸危险或对铝有腐蚀等严酷环境中应采用铜芯线。 3、重要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采用铜芯线。 4、60℃体上的高温场所,应选用耐热聚氯乙烯、普通交联聚氯乙烯、辐射式交联聚氯乙烯或乙丙橡皮绝缘等耐热电缆。100℃以上高温场所宜采用矿物绝缘电缆。高温场所不宜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电缆。 5、移动式电气设备等经常弯移或有较高柔软性要求的回路应使

消防产品国家检测标准

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三章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监督检杳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产品监督管理,提高消防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消防产品,以及对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第三条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按照各自职责对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 第五条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 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应当将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有关信息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公安部消防局。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制定并公布,消防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六条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经评审并征求公安部消防局意见后,指定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机构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认证活动,客观公正地出具认证结论,对认证结果负责。不得增加、减少、遗漏或者变更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第八条从事消防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的检查机构、实验室及其工作人员, 应当确保检查、检测结果真实、准确,并对检查、检测结论负责。 第九条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消防安全要求由公安部制定。 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认定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消防产品实验室资格或者从事消防产品合格评定活动的认证机构资格。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名录由公安部公布。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消防产品技术鉴定机构进行监督。 公安部会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参照消防产品认证机构和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则,制定消防产品技术鉴定工作程序和规范。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标准与方法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 验评定规程

陕西贵和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评定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 GB5135.1—2003~GB513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GB14561—2003 消火栓箱 GB14102—2005 防火卷帘 GB14287—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 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 GB179459—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2005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2001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1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66—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93—93(1999版)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196—93(2002版)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261—200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38—200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370—2005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JGJ/T16—9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GA30.1—2002~GA30.3—2002 固定消防给水设备的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61—2002 固定灭火系统驱动、控制装置通用技术条件 GA386—2002 防火卷帘控制器 GA400—2002 气体灭火系统及零部件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A503—2004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 GA533—2005 挡烟垂壁 DB37/T386—2004 吸气式感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3.1 检验性质 3.1.1 初次检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验收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第一次检验。 3.1.2 补充检验:对经初次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所进行的加倍检验。 3.2 不合格项目分类 本标准不合格检验项目的分类是根据被检验项目在整个消防设施中,对消防设施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确定的。 A类不合格项:指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项目。 B类不合格项:指对消防设施的工程质量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消防设施运行可靠性的项目。

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

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技术的研究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综合国力持续增强,人们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稳步提高。但是高大建筑的越来越多已经严重威胁到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消防电 气设备是应对火灾的重要设备,所以建筑物中的消防电气安全问题一定要引起相 关工作人员的重视。 关键词:建筑消防;安全检测技术;研究 引言 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防火安全检查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切实搞好电气消防安全检测工作,规范检测的行为,本文就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有关问题谈几点意见。 1检测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性的重要意义 建筑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是指根据电气设施在运行过程中热辐射、声发射、电磁发射等现 代物理学现象,采用国际先进的高新技术仪器、设备,结合传统的检查方法对电气设施进行 全方位的量化监测。检测其安全性能可以有效减少火灾发生的机率,从源头上防止电气设施 因故障引起的火灾,亦可以保护工作人员在操作中的人身安全。检测单位和被检测单位达成 共识才能进行该项检查。检测机构采用高新技术设备对电器设施进行全方位的量化监测,分 部门、单位逐一监督排查,在这个过程中需要参照政府制定的法章。引起现代家庭、商业场 所以及工厂火灾的原因很多,其中不规范电气设施的使用而引发电线短路、静电占很大比重,并且近年来由该项原因导致的火灾层出不穷。人们常常会对电气设备疏于检查管理,如果设 施漏电或者导线出故障产出的火花与周围易燃物质碰撞便很容易引发火灾,同时这种现象不 易排查,想要及时制止很困难。总而言之,检测电气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意义重大,但实施起 来却很困难。电气设施所处的环境有很多复杂可变的因素,无疑加大了检测难度,检测时也 需要细致到各个部位,如果某些部位难以判断,还需反复多次检测,直至安全。尽管电气消 防安全检测实施起来很困难,但它能够有效的减少火灾事件的发生,从源头上杜绝。 2进行电气消防安全检测的条件 为切实保证检测质量,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和可靠,在检测之前,应先咨询电气设备所 处环境的温度、湿度等客观因素是否符合机器运行的工作条件。此外,检测也需在电气设备 等运行工作达到稳定状态后进行。应消防防火局规定,以下情形需得实施电气消防检测:(1)大部分装修工程完工之前;(2)KTV、电影院、百货商场、超市等人口密度高的公众 商业场所开业之前;(3)各类型晚会、展览会开展之前;(4)雷雨多发季节前阶段;(5)用电高峰前期;(6)高耗电设备发动前期;(7)电气设备出现故障甚至导致火灾之后。 3对各类建筑设施进行有效检测方法 3.1供电系统的检测 (1)应当严格约束检测人员佩带绝缘手套、绝缘靴等防护设备,防止因为工作疏忽,未 能及时的采用防护措施而造成人员的伤亡;(2)每一组的检测人员至少要有两个人;(3) 检测的过程中必须要严格依照检测规范进行,不能盲目地进行操作;(4)在检测过程中, 检测人员应当熟悉电工的基本技术,防止出现随意断电送电操作的情况,对于现场的电气设 备不能够进行随意的操作,有必要通过与专业人员的沟通,提早做好准备工作。 3.2对于消防给水系统的检测 第一,消防安全检测工作人员在开始工作之前要带好安全帽,特别注意在进入水泵房后,安全防护措施是必不可少的。 第二,检测人员在进入水泵房之后,可以采用询问和目测等方法,有必要对现场的设备 予以非常充分的了解,进而提高检测的准确性。当选用目测消防设备时,需要对消防泵的进、出水口上的压力表进行读数,最终检测管网有无渗漏状况,在检测的过程中,如果需要发动 消防水泵,首先应当问询担任人员消防系统是否处于良好的调试状态,水泵房水泵发动之后 需要对水泵操控柜的正常工作状况进行有效的检测,检测人员所站立的方位不能远离电源操 控柜超越1m的间隔,可是要操控好头部与阀门之间的间隔,防止因为管网振荡或水压上升 等弹出螺杆螺母对检测人员造成损伤;在检测泵出水口的压力表时,应当确保压力读数不能 超越管网的设计工作压力。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城市消防地方标准)

电气防火检测技术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变配电装置、低压配电线路、照明装置和一般低压用电设备、接地和等电位联结电气防火检测的一般要求、直观检查、仪器检测以及电气火灾隐患判断方法和结果处理。本标准适用于10kV及以下电力用户的电气防火检测。本标准不适用于矿井地下、爆炸危险场所以及防静电、防雷和消防设施的电气防火检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549 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 18379—2001 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电压区段[IEC 60449] GB 4706.17 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动机-压缩机的特殊要求[IEC 60335-2-34] GB 50303—2002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3 基本要求 3.1 电气装置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要求,应具有合格证和检验(测) 证书。 3.2 实行生产许可或安全认证的产品还应具有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标志。 3.3 电气防火检测应在电气设备和线路经过 1h 以上时间的有载运行,进入正常热稳 定工作状态,其温度变化率小于 1℃/h 后进行。 3.4 电气防火检测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的

规定。 4 变配电装置 4.1 油浸式变压器 4.1.1 一般要求 4.1.1.1 室内安装可燃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防火规定: a) 变压器室通往其他配电装置的电缆贯穿的隔墙、孔洞及电缆构筑物的开孔部位,均 应实施防火封堵; b) 变压器室、配电装置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鸟、蛇、鼠类等小动物从采光窗、 通风门、电缆沟道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1.1.2 变压器室内不应堆放可燃物及杂物。 4.1.1.3 接地电阻测量规定: a) 当建筑物内设有变电所,电气装置的系统接地和保护接地应通过总等电位联结而 共同接地,当建筑物内采用 TN-S 系统,可不检测接地电阻值; b) 当 10kV 网络为不接地系统时,变电所的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 c) 当变电所以TT 系统给其他建筑物供电时,变压器高压侧为经小电阻接地系统, 10kV 系统在变电所内的接地故障电流Id 和变电所接地电阻的RB 的乘积应符合下式要求:IdRB ≤1200V d) 当不能满足 c)项要求时,可将变电所设备外壳的保护接地和低压中性点的系统接 地分开设置。保护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低压中性点系统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4Ω。 4.1.2直观检查 油浸式变压器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各部位无渗、漏油现象;

山东省消防检测标准(2008版)

DB 山东省地方标准 DB37/242-2008 代替DB37/242-2004 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 检验评定规程 2008—01—XX发布 2008—02—15实施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引用规范性文件 (1) 3 检验性质及项目分类 (2) 4 检验项目、要求及方法 (2) 4.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4.2 消防供水系统 (18) 4.3 消火栓、消防炮系统 (20) 4.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23) 4.5 固定泡沫灭火系统 (28) 4.6 气体灭火系统 (33) 4.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6) 4.8 机械排烟系统 (37) 4.9 挡烟垂壁 (38) 4.10 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39) 4.1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41) 4.12 消防电话系统 (42) 4.13 防火分隔设施 (43) 4.14 消防电梯 (48) 4.15 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48) 4.16 灭火器的设置 (50) 5 检验规则 (50)

前言 本标准是全文强制的。 本标准自2008年02月15日实施。 本标准是对DB37/242—2004的修订,本标准与2004版的主要技术差异如下: ——增加了水喷雾灭火系统装置; ——删除了1211与1301气体灭火装置; ——增加了气溶胶灭火装置; ——增加了建筑灭火器设置检验要求;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代替DB37/242—2004,原标准同时废止。 本标准规定的“应符合设计要求”中的“设计要求”系指符合国家、行业消防技术标准和地方标准规定或无明确规定,但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的设计要求。 本标准中的检验要求,属一般常规检验的,均不列出检验方法。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产品检测站、山东省广安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参编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DB37/242—1997、DB37/242—1999、DB37/242—2004。

消防设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机构基本条件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机构基本条件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107-36 消防设施检测电气安全检测机构基 本条件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机构建设水平,根据《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条件: 一、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测机构设置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有银行出具的注册资金额度证明文件; (二)具有办公场所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原件,不是自有产权的应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并提供租赁资金转付证明。办公场所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楼(房)之内,办公面积不得少于120㎡。

(三)办公场所应配置办公所需的必要设施(电话、传真、复印机及计算机设备等); (四)检测机构人员不得少于10人,取得检测人员资格证书的不得少于6人。检测机构应提供所有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关系证明,并提供社保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参保人员缴费证明》原件; (五)从事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检测的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执业,不得是被检测项目的设计方、施工方、建设方、监理方以及用户等利益相关方的相关人员,也不得是上述任何一方的授权代表; (六)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的需要,应配置从事电气工程、给排水、暖通空调专业人员,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七)配备与检测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有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证明。按照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检测标准规定,检测项目不允许分包,检测仪器设备不允许租、借;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主要依据和内容

消防法规关于检测的内容 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资料: 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在有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资料中、质检站对工程竣工验收前必须要有消防大队出具的:建筑电气设施消防安全检测报告,否则不予备案及验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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