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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有哪些流程

如何申请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有哪些流程
如何申请保障房 保障房申请有哪些流程

如何申请保障房保障房申请有哪些流程

首先,房源分配对象主要含社会群体及人才群体两个范围。社会群体(40.9%)主要包括第二次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符合购房条件且尚未购房的家庭;然后经市政府批准的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才群体(59.1%)主要包括1200家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含109家十百千万试点单位)人才;市属机关及学校、医院和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人才;市政府批准需重点解决住房困难的企事业单位人才(定向配租)。

最终入围申请人按规定时间到市租赁中心领取选房通知单,按要求凭选房通知单进行选房,选定房号后,领取选房确认书。选房期间,市租赁中心每日核对当日选房结果及剩余房源,并在申报系统网站公布剩余房源及后续选房安排。入围申请人选房结束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将安排与剩余房源等量的候补入围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选房。

保障房申请流程如下:

1、救助对象申请;

2、居委会初审(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3、基本符合条件;

4、当事人按要求填写《审批表》及相关材料后对申请人入户调查,并报街办(镇)张榜公布;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是在个人申请地方保障房都需要书写的,大部分人不清楚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该如何书写,在本文中举得两种写法大家可以参考,同时真正的书写还是要了解地方政策,结合自己是实际情况来向有关部门描述自己的真实情况.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一 关于最新保障性住房申请书的格式和条例,以下为大家放上一个具体的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参考. 第一段描述自身目前的个人情况. 第二段列出自己情况符合条款中的那些规定,当然符合的越多越好,竟可能多在第一段中体现出来. 申请人:**,女,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人, 户口所在地:**市**办事处**居委会, 现租住在市委宿舍(房主**). 电话:**. 申请事项: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事实理由(具体按个人情况): 申请人因系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也无稳定收入,以在学校旁卖牛奶和为他人打零散工(一人兼三份零时工)为主要生活来源,育有一子,现年14周岁,在**市二中读书.因家庭经济收入很低,一直就以租

赁他人平房来解决住房问题,整年经常为住房问题被迫搬迁东西,住房实际困难问题始终缠绕全家迟迟得不到解决. 综合上述实际, 根据《**市区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24条、25条的规定,申请人符合全部的申购条件即:为本市市区非农户口家庭,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政府公布的收入标准,属无房户,且未参加过房改房、集资建房或购买过经济适用房等法定条件.故申请人依据事实和我市的上述办法规定,提出申购申请,恳请政府、居委会及主管部门能依法予以准许,解决本人家庭的住房实际困难,本人携全家先在此万分感谢和由衷感激. **市**区**居委会 申请人: 日期:年月日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范文二 申请住房保证书怎么写,这大概是很多人的疑惑和问题.现在为大家整理一些相关的申请住房保证书怎么写的范文和格式,大家可以借鉴一下. 例如:我和我妈准备申请二人户的经适房,需要提供我无业的申请书,请问大家申请住房保证书怎么写? 必须要提供者两个 1、无业证明书: 一般为单位或社区开证明:如果以前有单位,请原单位办公室开证明,证明你已不在该单位上班,注明下岗或待岗时间. 没有单位可以请社区居委会开证明,证明你没有工作. 2、申请书: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试行) (征求意见稿) 深圳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编写小组 二〇一〇年四月

主编单位: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住房保障处 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 深圳市住宅租赁管理服务中心 深圳市住宅发展事务中心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卓越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香港华艺设计顾问(深圳)有限公司 深圳华森建筑与工程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中建国际(深圳)设计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市时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协鹏设计有限公司 深圳世联地产顾问股份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 刘俊跃、王欣、沈驰、刘丹、汪四新、王莉芸、刘勇、杨杰、孙延超、王晓东、王启文、孙剑、谢利民、董善白、石丽茹、肖家远、曲毅、荆治国、邓涌、毛洪伟、孙茵、黎晓茜。

目录 1 总则 (1) 2 术语 (2) 3 基本规定 (3) 3.1 基本规定 (3) 3.2 指标体系 (3) 4 总图 (5) 4.1 一般规定 (5) 4.2 选址 (5) 4.3 土地利用及空间布局 (6) 4.4 交通组织 (10) 4.5 城市配套 (10) 5 户型 (12) 5.1 一般规定 (12) 5.2户型分类 (12) 5.3 户型功能 (13) 6 设施 (15) 6.1 一般规定 (15) 6.2 交通设施 (15) 6.3 公共服务设施 (16) 6.4 建筑设备 (17) 7 性能 (20) 7.1 一般规定 (20) 7.2 环境性能 (20) 7.3 安全性能 (21) 7.4 耐久性能 (21) 7.5 环保性能 (22)

8 建造 (24) 8.1 一般规定 (24) 8.2 土建 (24) 8.3 建筑装修 (26) 8.4 经济 (27) 附录A 场地各功能区的植物配置表 (28) 附录B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30) 附录C表A、B、C、D房型所需要的建筑面积及参考户型编号 (35) 附录D 保障性住房装修标准 (36) 附录E 主要装饰材料技术参数要求 (38)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需要满足什么条件?律伴网小编总结如下: 从该规定来看,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户籍条件的限制 《规定》第一条规定:“本市城镇居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其家庭住房、收入、购房面积应当符合本规定。” 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具有本市市城镇户口。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凭本市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卡、居民身份证才能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买房手续。 二、现有住房条件的限制 《规定》笫二条规定:“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本市城镇居民必须是无房户或现有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无房户是指职工及其配偶都没有以统一租金标准承租或按优惠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家庭。住着下面三种不在核定范围的住房的家庭就是无房户:职工全额出资按市场价或经济适用房价格购买、承租、建造的住房;已按规定补交房价款购买的超标部分公有住房;以继承、受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三、收入条件的限制 (一)具体的限制 1.根据《本市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2001年底以前,本市城近郊区城镇居民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含)以下的,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远郊区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人标准怎样界定。远郊区县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本区县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收人标准,但必须报市政府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市建委、计委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北京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程序的通知(试行〉》规定,以下两类家庭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不受家庭年收人的限制,无须填写《家庭年收人审核表》: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双方都是教师的家庭;二是国家重点项目的拆迁居民。这两类家庭只需分别填写《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购买经济适用房审核表》和《国家重点项目拆迁居民审核表》,在此基础上核实补贴面积标准便可。 根据《规定》第三条规定,“2002年(含)以后年份,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收入标准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公布。”

DB 64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ICS91.040.01 Q04 DB64 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标准 DB 64/ 785—2012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2012-04-18发布2012-05-01实施

目次 前言............................................................................... III 1 总则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 (1) 4 规划与环境 (3) 4.1 规划 (3) 4.2 环境 (3) 5 建筑 (3) 5.1 基本规定 (3) 5.2 套型要求 (4) 5.3 功能要求 (4) 6 设备 (5) 6.1 给水排水 (5) 6.2 采暖 (5) 6.3 燃气 (6) 6.4 电气 (6) 7 建筑节能及可再生能源利用 (7) 7.1 基本规定 (7) 7.2 建筑节能 (7) 7.3 可再生能源利用 (7) 8 套内装修 (7) 8.1 基本规定 (7) 8.2 装修配置 (7) 8.3 设施配置 (8)

前言 本标准的编写格式符合GB/T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的要求。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 本标准的编制单位:宁夏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协会、宁夏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宁夏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银川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志辉、孙晓阳、李金保、崔树瑞、王大钧、赵红、吴剑、邝山鹰。

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 1 总则 1.1 为贯彻落实国家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指导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范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内容和建设指标,满足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功能需求,控制保障性住房的工程造价,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等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1.3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安全卫生、经济适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原则,满足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和抗风雪等要求,做好人性化精细设计。鼓励保障性住房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 1.4 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实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不得采用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淘汰产品或技术。 1.5 本标准适用于我区城镇新建保障性住房、各类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可参照执行。本标准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106-2008 建筑外门窗的气密、水密、抗风压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9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02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4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368 住宅建筑规范 JGJ 16-200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 50-2005 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JGJ 242-2011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DB64/047-1999 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采暖部分>(宁夏地区实施细则) DB64/521-2008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DB64/T688-2011 成品住宅套内装修标准 DB64/696-2011 民用建筑外墙外保温防火技术规程 3 术语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名词解释

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租住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不拥有该房屋产权,产权归政府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者拥有有限房屋产权,一般五年之内不得交易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危旧房屋比较集中,困难群众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危旧住宅区。 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建保2009 295号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建保2009 295号 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国办发2011 45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国办发2011 45 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建住房2007 109号 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建住房2007 109号 开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经破图开槽(地基处理或打设永久桩)。 进度要求:例如,2011年计划建设的项目必须在11月底之前全部开工,到12月底之前,按套数统计主体基本完工的要占到总数的1/3(高层建筑多的地区除外),进入地上施工阶段的也要占到总数的1/3,其他占到总数的1/3也要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基本建成:项目单体工程按照批准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建保2012 158号 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国办发2013 1号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 同仁县民政局: 我是村的村民,名字叫年龄性别女,现如今家中有十口人,包括父母亲二老,哥哥嫂子及他们的女儿(侄女),弟弟弟媳,我的妻子,还有一个正在上大学的妹妹,我们同聚在一栋房子里,本来全家上下老老少少共聚一堂享受着天伦之乐,可是这美好景象的背后正在被一种无形的东西所注视着,威胁这种共聚一堂的局面,我们疲惫不堪的身躯依旧坚持着,而坚持这种局面的唯一力量就是那七亩地,哥哥和嫂子也曾努力积极的四处寻找过工作,但是由于年龄偏大,因此也被宛然拒绝,遭很多打击后,他们还是回来帮助这个家种那七亩地,为我们这样艰苦的生活而出一份自己微薄的力量,我年老的父母亲操碎了心,只能默默流泪,心有余力而不足,每当看到父母亲微笑后面的悲伤,让我对改善这样的生活而心急如焚,却始终无能为力,丝毫没有改变,现在各种物品的价格飞速上涨,再加上妹妹上大学,她的生活费及学费,整个家的开销也有增无减,真是雪上加霜,我和丈夫原有的一点积蓄也已消耗殆尽,原本想买一间房屋,现在这个希望也已经被现实所破灭,哥哥嫂子和弟弟弟媳也需要一个自己的一间房屋,毕竟哥哥和我及弟弟因为空间不够,而在地上铺毯子睡,我们没有奢望过要

一个如老虎般敞开四足安香睡一晚的大床,只是不想在这件狭小又潮湿几乎看不见一丝阳光的房屋内铺地毯睡,我又是一个女人,而且承担着整个家庭的生活是否能够正常进行,所以,会显得这么无力。 现在听说县里可以申请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在村里也一直没有申请,只是不想给国家和社会添麻烦,维持到至今,现在已经筋疲力尽,无能为力,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申请一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非常担心,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 需要什么条件

保障性住房怎么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购房资格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在买房时,有一些房屋并不是你想买就能买得。比如说是保障性住房,还有经济适用房。需要购房者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购买。那么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需要什么样的条件呢? 1. 每一个住房困难的家庭或者者单身的居民只能够申请购买或租赁一套的保障性住房,或选择申请进行货币补贴。已婚的居民应该以家庭做为单位来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的家庭或单身的居民来申请要租赁保障性的住房应该符合下列的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中的成员至少有一人应具有本市的户籍;单身居民来申请的,应当具备本市的户籍; (二)家庭的人均年收入或单身居民的年总收入在申请被受理日之前要连续两年都不超过本市所规定的能够租赁保障性的住房的收入线的标准; (三)家庭的财产总额或单身居民的个人财产的总额不能超过本市所规定的租赁这些保障性住房的财产的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要本市无任何的形式的住宅的建设用地或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单身居民在提出申请的时候时未在本市以及国内的其他的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所规定的其他的条件。 申请了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了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以外,还需要提供市所在地民政主管部门所出具的得有效的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的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 (试行)

编制说明 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按照“规划科学、配套健全、环境优良、工程优质”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大型居住社区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建设整体水平,特编制本建设导则。 本建设导则的编制工作由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牵头组织,上海现代建筑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上海全筑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等单位专家共同参与编制,经征询专家和相关部门意见后定稿。建设导则的编制得到了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以及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等部门的大力支持。 本建设导则包含总则、规划与环境、住宅设计、综合配套、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以及工程质量等六个部分内容,并附了条文说明、用词说明、名词解释、装修基本配置表格和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本建设导则为首次编写,先行试用后再修订完善。

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目录 1总则 (1) 2规划与环境 (2) 2.1规划设计 (2) 2.2交通 (3) 2.3住区环境 (4) 3住宅设计 (6) 3.1设计原则 (6) 3.2单元设计 (6) 3.3套型设计 (6) 4综合配套 (9) 4.1配套原则 (9) 4.2市政公用配套 (9) 4.3公建配套 (11) 4.4绿化配套 (12) 4.5交付条件 (13) 5建筑节能与住宅装修 (14) 5.1建筑节能 (14) 5.2住宅装修 (14) 6工程质量 (16) 条文说明 (18) 附录一用词说明 (29) 附录二名词解释 (30) 附录三装修基本配置表格 (32) 参考文件与规范汇编 (35)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摘要: 让我们来解下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是什么。国家规定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保障性住房申请 1. 每一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申请购买或者租赁一套保障性住房,或者选择申请货币补贴。已婚居民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住房保障。 2.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家庭成员中至少一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或者单身居民年收入在申请受理日之前连续两年均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收入线标准; (三)家庭财产总额或者单身居民个人财产总额不超过本市规定的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财产限额; (四)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 (五)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提出申请时未在本市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 (六)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除具备上述(一)、(三)、(四)、(五)、(六)条件之外,还需提供市民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 本条例所称自有住房,包括已经合法登记的住房和虽未登记但有家庭成员或者单身居民以所有人或者共有人的名义拥有的住房。 本条例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3.住房困难家庭或者单身居民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申请的,其全部家庭成员应当具有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本市户籍;单身居民申请的,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的一般规定 “保障性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经济适用房和定向安置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再次出让。 法律要点: 1.“保障性住房”上市出卖的类型及特定条件如何? 本合同范本以实践中最为常见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安置房”再次上市出卖为对象,研究和设计针对性的合同条款。 (1)经济适用住房交易条件: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七部委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规定:“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货款”,“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的规定,“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任房与经济适用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

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以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教后取得完全产权。”此外,原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保(2010)59号)第四针对经济适用房的上市交易管理也作了特别规定:“(十ー)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并取得完全产权,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个人是否已缴纳相应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成交价格是否符合正常交易、政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等情况出具书面意见……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提供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的,任何中介机构不得代理买卖、出租其经济适用住房;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暂停办理其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备案,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停办理该家庭购买其他房屋的权属登记,并及时通报住房保障部门,”“(十二)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结合各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定期制订经济适用住房上市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的标准,报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实施。经济适用住房交易价格低于政府公布的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指导价格的,依指导价格缴纳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十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完善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分配机制,健全上市交易管理办法。要按照配售经济适用住房时承购人与政府的出资比例,确定上市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政府优先购买权等管理事项。其中,政府出资额为土地出让金减让、税费减免等政策优惠之和。” (2)定向安置房交易条件:目前,法律法规以及住建部部门规章尚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保障性住房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从规划设计、工程质量到配套建设,都要从严要求,替群众着想,让群众放心。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仅供参考。 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篇一】 同志们: 今天,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会议,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以及刚刚结束的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部署今年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确保完成省上下达的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会上,省委副书记、市委书记王建军同志还要做重要讲话,我们要深入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下面,我就今年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做一具体安排。 一、提高认识,增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责任感 近年来,西宁市委、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政策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以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为重点,以新建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为保障形式,成

立专门机构,健全工作机制,落实责任目标,不断加大了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特别是去年以来,我们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扩大投资、促进消费、改善民生的重点来抓,取得了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20**年,全市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1万套,155.4万平方米,完成投资10.23亿元。截止目前,全市共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2.9万套、211万平方米。已入住5416套,38万平方米,累计发放廉租住房租赁补贴7633户,实现了城市低保家庭的应保尽保。 经过几年来的努力,我市基本形成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国有工矿棚户区、城市棚户区改造为主要内容的保障性住房体系,不仅有效改善了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居住条件,也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实践中,也探索了不少有效做法,积累了许多有益经验,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效。一是保障房政策制度逐步完善。制定出台了《西宁市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廉租住房实施细则》、《西宁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意见》、《西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西宁市保障性住房建设优惠政策》等政策措施,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二是多渠道的投融资体系初步建立。在积极争取中央专项补助和省级配套资金,逐年加大市级配套资金投入,加大银行融资力度的同时,创新资金运作模式,在棚户区改造中,捆绑使用廉租住房、

深圳保障房申请条件(最新)

(2010年1月19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2011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正 2011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促进社会和谐和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住房保障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层次适度保障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三条住房保障采取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以及货币补贴等方式。 本条例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筹集的,以限定的标准和价格,向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出租或者出售的住房,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型商品房等多种形式。 第四条住房保障以具有本市户籍的住房困难家庭和单身居民为基本保障对象,以出租、出售保障性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保障。其中对具有本市户籍的属社会救助对象的住房困难家庭,以提供廉租住房或者货币补贴的方式予以保障。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人才以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一定年限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市政府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合理设定条件,逐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创新机制,加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供给,提高住房保障率。 市政府房屋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本市住房保障重大事项的审议、协调、指导和决策。 市政府住房和建设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房保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事业组织具体实施。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情况核定表最新版

附件 登记编号:本市人员 京外人员 廉租补贴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 情况核定表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件编号: 申请人:□本市户籍 □外省市户籍(户籍地: 省市(自治区) 市(县)) 户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现居住地址: 区(县) 街道(乡镇) 居委会 街(胡 同、小 区) 号(楼) 单元 室 工作单位所在地: 区(县) 街道(乡镇) 通讯地址: 邮编: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北京市住房保障办公室监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封面及表中第3至5页中内容由申请家庭按要求如实填写,封面中“登记编号”由工作人员统一填写;第6至9页由申请家庭成员单位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填写;第10至 12页由街道(乡镇)、区(县)和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填写;“※”标注的部分申请廉租补贴资格时填写。申请家庭成员较多,收入情况证明栏不够,可复印空白表后填写。 二、本表用蓝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不得涂改。表格填写一式两份。 三、申请家庭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可推举一名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家庭申请人。 四、申请家庭成员收入情况应如实填写,在职人员交申请人所在单位核准盖章并签字;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由退休金和失业救济金发放单位盖章签字;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法进行核定,并签署意见、盖章。 五、申请家庭收入证明中“上年本人收入合计”为家庭成员申请当月前12个月的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不包括个人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 六、收件日期为申请家庭按要求交齐各种材料的正式受理日期。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的通知 豫建〔2012〕78号 各省辖市、直管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产管理局(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提高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现将《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系。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 河南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导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指导保障性住房建设,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建设导则(以下简称《导则》)。

第二条本《导则》是河南省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和建设的重要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保障性住房项目的重要依据,是对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管的尺度。 第三条本《导则》适用于全省新建、改建、配建保障性住房工程。 本《导则》所称保障性住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等。 第四条保障性住房应按照建设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安全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五条保障性住房应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注重规划、设计的深度,倡导精细化设计。 第六条保障性住房应严格工程投资和造价管理,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加强质量和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分户验收制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章选址与规划 第七条保障性住房建设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保障居住者的基本生活条件和环境。 第八条保障性住房建设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满足基本住房需求为原则,制定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九条保障性住房的选址应遵循以下原则:

广州保障性住房 申请全攻略(一册在手,申请不愁)

广州保障性住房申请全攻略 广州保障房申请条件 申请购买保障房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 (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 ①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 ②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 ③参加本单位内部集资建房; ④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 ⑤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 ⑥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 (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广州经济适用房申请程序: (一)领表:申请人凭户口簿、身份证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申购表》(以下简称申购表)。 (二)申请: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如实填写申购表,并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交申购表和相关材料,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受理申请。 (三)初审和公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街道办事处、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将申请人家庭人口、现居住地点、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居住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申请人的情况有异议的,应当书面向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提交各区国土房管分局。

保障性住房指标解释

一、保障条件、标准指标 1-8项指标只用作统计分析,不汇总。 1.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收入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月收入”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收入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月收入—6人户以上家庭月收入”指标。使用年收入标准的,要折算成月收入。 2.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住房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住房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建筑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3、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明确申请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资产条件,具体标准由各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以户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资产”指标 以人均为标准确定资产条件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资产—6人户以上家庭资产”指标。4.市场平均租金 指市县一定区域内住房租赁市场价格的平均值。 5.公有住房平均租金 指本行政辖区内公有住房的平均租金水平。 6.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保障对象可享受的廉租住房

保障的面积标准。 以户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按人均标准: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以人均为单位确定保障面积标准的,不填写“1人户家庭住房保障面积—6人户以上家庭住房保障面积”指标。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7.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由各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对实物配租住房实施的优惠租金价格。一般按照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租金价格计量。 按使用面积或居住面积计量的,要折算成建筑面积。 8.租赁补贴的租金标准 参照实物配租的租金标准。 9.符合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10.符合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规定,收入、住房、资产等方面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条件的户数、人数。 二、保障(供应)户数、人数指标 1.本期末累计申请登记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到报告期末、报告期内,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并经审查符合保障条件且已登记的户数、人数。 2.本期末正在实施保障户数、人数 指从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到报告期末,按照《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依据已签订的廉租住房保障合同(协议),通过租赁住房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和其他方式,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该指标以报告期末正在实施保障的户数、人数为准,不包含已经实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下面为你推荐工作计划方案格式,欢迎阅读参考,谢谢! "十二五"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 近年来,全市各级认真贯彻落实 * , * 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决策,按照省,市的部署和要求,全面推进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通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加大投入等措施,全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效,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有了较大改善。但从总体上看,我市住房保障制度建设仍处于起步阶段,全市仍有7万余户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和基层干部职工住房问题亟需解决。为切实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农民及基层干部职工住房问题,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中省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坚持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等一系列文件精神,制订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落实中央,省,市稳定房价,解决城镇中低收入阶层住房问题等一系列住房政策,着力改善民生,构建和谐汉中,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农民及基层干部职工住房问题,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通过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建设,增加保障性住房房源供应,建立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力争通过五年的努力,使我市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农民及基层干部职工住房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中低收入和基层干部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数量,住房困难程度,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农民实际以及住房支付能力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优先保障最困难最急需的家庭,统一规划,分级分批次组织实施。 2、量力而行,适度保障。我市地方财力较差,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保障性住房需求量较大。保障性住房建设既要考虑各县区政府的投资能力,又要考虑住房困难家庭及进城务工人员,落户农民的实际需要,坚持以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为原则。 3、落实责任,明确目标。按照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求,市县区分级具体抓好保障性房源筹集,配租(售)和后期的使用监管工作,各住房保障制度建设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做好保障性住房建 设相关工作,并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绩效评价和考核。 二、住房现状 根据我市年度国民 * 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城市居民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从末的27。87 平方米增长到末的29。5平方米,年均增长0。

北京市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料

办法全文:北京市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准入条件: ☆人均住房使用面积须在7.5平方米及以下 1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696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15万元及以下;2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1392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23万元及以下;3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088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0万元及以下;4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2784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38万元及以下;5人户家庭年收入须在34800元及以下,家庭总资产净值须在40万元及以下。 供应对象: 1. 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2. 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3. 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4.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病、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办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所需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 《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定期抚恤金领取证》或《定期定量补助领取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房屋尚未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区拆迁办开具的房屋拆迁证明。 5. 房屋已拆迁的,需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6. 配租申请人有其他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户型面积: 坚持中小户型、节约省地环保的原则合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要按小户型、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收购。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建设程序 第五条征求意见。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建设方案。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公示建设方案。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 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 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 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 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 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 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分配管理 第十三条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 家庭供应。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 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 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 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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