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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规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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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easure Group Office【T985AB-B866SYT-B182C-BS682T-STT18】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发布日期】2009-10-1 3 【生效日期】2009-12-0 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21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布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根据《》、《》及、《》及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检机构”)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以及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活动,包括机动车注册登记时的初次安全技术检验和登记后的定期安全技术检验。

本办法所称安检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等要求,对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进行检验,并向社会出具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对全国安检机构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依法对安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安检机构应当严格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对机动车实施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二章安检机构资格许可

第六条安检机构的设置,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方便检测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对安检机构实行资格管理和计量认证管理。

安检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后,方可在批准的检验范围内承担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申请的受理、审查、决定和发证。

第八条安检机构的计量认证管理依照计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安检机构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及其受理、现场审查、发证应当一并办理。

第十条申请取得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需要的,并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有齐全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等技术规范文件资料;

(四)具有申请检测车辆类型和项目所需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备及其校准设备;

(五)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设备应当通过合法有效的型式认定,在用计量器具应当依法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或校准,并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六)具有满足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设施、工作场所和工作环境;

(七)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证明及复印件;

(三)检验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四)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证书及复印件;

(五)检测线配置明细以及检测、校准设备清单;

(六)地理位置、场地及厂房平面图,相应的所有权或合法使用权证明及复印件;

(七)其他有关合法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受理的规定,根据申请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第十三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查人员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审查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审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工作经验。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关于许可审查和决定的程序、期限等规定,作出是否批准检验资格许可的决定。

第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向获得检验资格许可的申请人颁发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的式样、编号规则和检验专用印章的式样,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

第十六条安检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有效期为3年。

安检机构检验资格有效期期满,继续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重新提出申请;安检机构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的应当及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决定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检机构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安检机构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

第十八条安检机构应当保持信息系统通畅,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

第十九条安检机构应当保证在用设备正常完好,在用计量器具依法进行计量检定或校准,并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定期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第二十条安检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有保密要求的,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十一条安检机构应当加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人员培训和内部管理,不断提高检验服务水平。

第二十二条安检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每年1月底之前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检机构基本情况;

(二)机动车年检验车型及其数量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开展情况;

(三)在用检测设备的变更情况和计量器具检定或校准情况;

(四)检验人员培训、考核及变更情况;

(五)投诉、异议处理情况;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安检机构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活动中发现普遍性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安检机构如需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的,应当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上交检验资格许可证书和检验专用印章,并于停业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

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1年以上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二十五条安检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许可证书;

(二)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三)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

(四)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行为;

(五)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六)使用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检验工作;

(七)无正当理由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安检机构及其工作情况组织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原始检验记录、检验报告;

(二)现场检查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过程;

(三)检验能力比对试验;

(四)审核年度工作报告;

(五)听取有关方面对安检机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评价;

(六)调查处理投诉案件;

(七)联网监察或者其他能够反映安检机构工作质量的监督检查方式。

第二十七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在安检机构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汇报,并将情况通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投诉举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投诉举报时,发现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应当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未取得检验资格许可证书擅自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安检机构超出批准的检验范围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检验资格证书的;

(二)未按照规定参加检验能力比对试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进行保存,逾期未改的;

(四)未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擅自迁址、改建或增加检测线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管理的。

第三十三条安检机构使用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安检机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安检机构检验资格。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或检验信息的;

(二)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的;

(三)推诿或拒绝处理用户的投诉或异议的。

第三十五条安检机构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3个月以上,未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或未上交检验资格证书、检验专用印章的,或停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向社会公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安检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开展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未经检验即出具检验报告等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七条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人员在检验活动中接受贿赂,以职谋私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考核合格资质;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检机构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承担进出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及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军用及特殊管理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7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同时废止。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 理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在工业生产过程中,大量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工具、备件等需要在厂区内频繁往返地运输。厂内广泛采用的无轨车辆运输,如汽车、叉车、铲车、电瓶车、手推车等,该方式具有投资少、灵活性大、对地形要求不高、使用方便等优点。 厂内运输在提高生产经营单位生产效率、减轻作业人员体力劳动强度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厂内机动车辆运输伤害事故。与上述加工机械不同,加工机械主要是部件运转,其危区范围小,而厂内运输车辆是设备整体运行,其运行所到之处都可构成危区,危区范围广。因此,对厂内运输车辆的伤害的预防,应从车、厂区运输路线、驾驶人员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可采取以下预防措施: 1.确保运输设备(车辆)的安全运行 厂内运输车辆应符合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季、月度及日常检查,及时排除威胁行车安全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自制、改装、修复或新购的运输设备,应有符合有关设计规范的技术文件和使用说明书,并制定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全面检查,证明确实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2.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不能超载,货物堆放均匀、牢固,装货后的高度离地面不得超过4米,高出车身的货物应加以固定,车上货物伸出车箱前后的总长不能超过2米。装载易燃易爆、剧毒危险货物时,应报生产经营单位管理部门和保卫部门批准,并指派熟悉所载危险品性质和有安全防护知识的人担任押运员,车上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排气应安装火星熄灭器。 3.厂内道路应符合工业生产经营单位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要求 应根据厂区的条件和工艺过程的性质,设置显易见的交通信号标志,并装有足够的照明。对于运输设备来往频繁要地,为了确保安全,可采取防护隔离措施。车辆进出车间时,应有声、光报警。道路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度一般不应大于8%。经常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度不应大于6%。在弯道、交叉路口外,在视野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厂内汽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km/h,在通过道口、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不应超过10km/h,在出入大门或倒车时不得超过3km /h。叉车在厂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5km/h,出入大门或在车间内部不得超过3km/h。电瓶车或其他机动小车在厂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0km/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全车各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阀动作灵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不磨碰。 7.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车辆直线行驶,转向后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和规定。 10.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设计规定。 11.转向机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托架必须牢固。转向垂臂、横直拉杆等转向运动零件不得拼凑焊接,不得有裂纹、变形。球头与球头座、转向节主销与衬套配合松紧适度,润滑良好。 12.车辆及挂车必须设置彼此独立的行车和驻车制动装置,制动装置的各零部件应完好有效。 13.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规定及该车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4.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5.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6.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钩时,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 17.车辆的制动距离、跑偏量、驻车制动性能要求等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 18.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灯泡要有保护装置,不得因车辆震动而松脱、损坏、失效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19.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喇叭的音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噪声规定。 20.车辆的各种仪表应齐全且灵敏有效。 21.车辆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其技术性能要求。轮胎胎面的局部磨损不得暴露出轮胎帘布层。 22.车辆同一轴上的轮胎应为相同的型号和花纹。车辆转向轮不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doc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 一、基本信息 号牌号码(编号):车辆类型:使用性质:里程表读数:km 车辆出厂日期年月日初次登记日期:年月日检验日期:年月日二、检验结果 序号检验项目判定序号检验项目判定 1 车辆 唯一 性 检查 ①号牌号码/车辆类型 4 安全 装置 检查 (续) ○27车辆尾部标志板 ②车辆品牌/型号○28侧后防护装置 ③车辆识别代号 (或整车出厂编号) ○29应急锤 ④发动机号码 (或电动机号码) ○30应急箱 ○31限速功能或限速装置 ⑤车辆颜色和外形○32防抱死制动装置 2 车辆 特征 参数 检查 ⑥外廓尺寸○33辅助制动装置 ⑦轴距○34盘式制动器 ⑧整备质量○35紧急切断装置 ⑨核定载客人数○36发动机舱制动灭火装置 ⑩核定载质量○37手动机械断电开关 ○11栏板高度○38副制动踏板 ○12后轴钢板弹簧片数○39校车标志灯和校车停车指示

标志牌 ○13客车应急出口○40危险货物运输车标志 ○14客车乘客通道和引道○41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 ○15货厢 5 联网查询车辆事故/违法信息(对发生过造成人员伤亡交通事故的送检机动车,人工检验时应重点检查损伤部位和损伤情况) 3 车辆 外观 检查 ○16车身外观 ○17外观标识、标注和标牌 ○18外部照明和信号灯具 6 底盘 动态 检验 ○42转向系○19轮胎○43传动系 ○20号牌及号牌安装○44制动系 ○21加装/改装灯具○45仪表和指示器 4 安全 装置 检查 ○22汽车安全带 7 车辆 底盘 部件 检查 ○46转向系部件○23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47传动系部件 ○24灭火器○48行驶系部件 ○25行驶记录装置○49制动系部件 ○26车身反光标识○50其它部件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人工检验部分)(续) 序号不合格项(填写编号和名称)不合格项目说明备注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 (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7301-87 厂内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正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 叉车 1)叉车要由取得驾驶叉车许可证的人员驾驶,作业时要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要遵守交通规则。 2)开车前,检查叉车的制动系统、液压系统、装卸系统、前后大灯、方向指示器、警报装置、车轮等有无异常。出现异常,必须排除后方可作业; 3)进行检查维修时,在司机座上挂标志牌; 4)禁止非司机搭乘,禁止有人进入叉车载运货物的下方; 5)作业时,在货物前停车,确认货物及货盘位置,装货后,将货叉升至距地面5cm~10cm的高度,确认装载的货物无异常。 6)松散的货物事先用带子等固定好,当货物松散、不正或不稳,需要调整时,必须停车调整。

7)对超过允许载重、货物不稳和偏心载荷等问题的纠正,要将货物降至地面后进行; 8)堆货太高影响视线时,应倒行。 9)遵守厂内的限速规定,倒车时要降速,转弯时注意外侧方向。 10)卸货时,边确认卸货位置,边缓慢卸货,直到货叉安全地从货盘上抽出。 11)司机确认在驾驶台能看到指挥人员,司机要按指挥人员的信号操作;因检修而需货叉下降时,为防止货叉突然落下,应使用安全支柱。 12)不用时,车应停在安全平地,货叉落地,立柱前倾,关发动机、刹车等。 2 电动叉车 1)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电动叉车和机动叉车司机均属特殊工种。必须经过专门训练,经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允许驾驶,严禁无证开车; 3)出车前检查各部机件是否正常,特别是操

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系统安全性设计-0901..

电动汽车用动力锂离子电池系统 安全性设计 拟稿:张建华 2014、7、31

目录 1、序言 2、锂离子电芯安全特性 3、几种锂离子电芯安全特性分析 4、由锂离子电芯组成的电池PACK的安全性特性分析 5、锂离子电池PACK安全性设计 6、结论

一、序言 1、特斯拉电动汽车六次碰触起火事件 7月4日,在一起离奇的盗窃事件中,特斯拉意外成为了主角。一名身份未明的男子7月4日早间盗窃ModelS汽车后,引发警方的高速追逐。该男子随后在西好莱坞撞上多辆汽车,并在撞击路灯后解体成两半,引发电池着火。7月7日,特斯拉表示,该公司将调查在高速追逐中因碰撞而解体成两半,并着火的ModelS汽车残骸。 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特斯拉已经发生了六起起火事件。其中两起是行驶中车辆自燃,两起是碰撞起火,原因是车主驶过路面上的残骸致使电池箱被刺穿后起火,有一起在充电时发生,还有一起原因不明。 1)11月6日,据海外网站报道,一辆特斯拉Model S电动车在美国田纳西州纳什维尔附近再度遭遇起火事故,车头几乎全部烧毁。 2)10月1日,一辆Model S撞上了路中的金属残片引发事故着火燃烧,车辆前部的一块电池包起火。 3)10月18日中旬,在墨西哥,一辆高速行驶特斯拉Model S撞到了一堵混凝土墙,紧接着又撞上了一棵大树,随后起火燃烧。 结论:汽车底盘在受到猛烈冲击变形后会产生着火事故; 底盘受到猛烈冲击类似于挤压和针刺的综合测试。

2、比亚迪e6着火事件 2012年5月26日凌晨3时08分,深圳滨海大道西行侨城东路段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让电动汽车的安全问题成为了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当时,一男子载三女驾驶一辆红色日产GT-R跑车,高速撞上两辆同方向行驶的出租车。其中一辆比亚迪E6电动出租车起火燃烧,一名男性出租车司机连同两名女性乘客被困火中当场死亡。 涉及各领域的13名知名专家,包括电动汽车整车及动力系统、部件安全、结构安全、汽车碰撞、电子电气安全、动力电池、汽车交通事故鉴定、火灾调查、材料燃烧特性等专业领域。专家分别来自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广东省消防总队、北方车辆研究所、S MG等,进行为期70天的调查。 专家组得到的结论是:电池没爆炸,着火起因是e6受到两次严重碰撞,车身后部及电池托盘严重变形、动力电池组和高压配电箱受到严重挤压,导致部分动力电池破损短路、高压配电箱内的高压线路与车体之间形成短路,产生电弧,引燃内饰材料及部分动力电池等可燃物质。e6的动力电池系统在整车上的安装布局、绝缘防护及高压系统等方面设计合理,“整车安全未见设计缺陷”。 结论: 汽车底盘在受到猛烈冲击变形后会产生着火事故; 底盘受到猛烈冲击类似于挤压和针刺的综合测试。

GB21861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word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验要求和检验结果处置。 本标准适用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本标准也适用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经批准进行实际道路试验的机动车和临时入境的机动车,可参照本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本标准不适用于拖拉机运输机组等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89 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7258-2012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11567.1 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 GB 11567.2 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 GB 13094 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33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 16735 道路车辆车辆识别代号(VIN) GB 18986 轻型客车结构安全要求 GB 19151 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 GB 20300 道路运输爆炸品和剧毒化学品车辆安全技术条件 GB 24315 校车标识 GB 24407 专用校车安全技术条件 GB 25990 车辆尾部标志板 GB/T 3730.2 道路车辆质量词汇和代码 GB/T 3730.3 汽车和挂车的术语及其定义车辆尺寸 GB/T 17676 天然气汽车和液化石油气汽车标志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2676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 GA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 GA 802 机动车术语类型和定义 GA 804 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GA 1186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和定义

机动车检验报告和仪器设备检验表

(式样1)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XX路XXX号检测机构电话:XXXX-XXXXXXXX 注1、注2、注3三个检验项目仅适用于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

(式样1)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使用 说明:1.检验结果栏目中有英文字母标记的,为要求检验的项目参数。 2.B1即驻车制动仅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以及使用年限超过10年的车辆要求检验。 3.B2制动动态轮荷仅在使用平板制动台检验时,需打印检验参数,按左/右格式打印。 4.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不合格为“×”;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2)其他类型载客汽车使用(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除外)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编号:201513×××××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式样2)其他类型载客汽车使用(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除外) 注:1.前照灯检验项目中红色字体参数,仅相应条件时需检测,如四灯制、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等。 2.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 “○”;不合格为 “×”;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3)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使用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检测机构地址:XX县(市、区)XX镇(街道) 注1:加载轴制动率/不平衡率仅适用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货车(检测过渡期至2017年3月1日)。(式样3)载货汽车、专用作业车使用

注:1. 制动性能检测中对于三轴及三轴以上的多轴车第一轴和最后一轴不进行加载制动检验。 2. 前照灯检验项目中红色字体参数,仅相应条件时需检测,如四灯制、远光光束能单独调整等。 3. 项目判定标记:合格为“○”;不合格为“×”;不要求检验为“—” (式样4)路试车辆使用(以其他汽车类型为例) 表G.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编号:201513×××××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程 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将牌照悬挂于车辆上; 、编制并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监督、确认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组织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二、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职责 司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根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排,配合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检验、维保工作; 、认真学习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人员或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三、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 )车辆事故记录。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 合格后,并操作证上岗。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183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通用 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

动力电池相关标准的学习总结

动力电池标准的学习总结 我国大容量动力锂电池单体电池已经具备了推广应用的条件,产业化建设成果显着。在电池单体方面,规模化生产和规模化应用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从动力锂电池要求的高成组性、系统集成性、高安全性等和高标准化要求出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甚为突出。(1)关键质量控制方法与可靠性保证技术仍需完善 标准化通常涉及产品技术及标准技术文件本身。目前,国内“以人为主”的生产线无法避免高不良率,现有主要用于铅酸蓄电池的成组应用技术和设备,不能适应新型动力电池的技术要求。这种情形一方面会导致电池生产成本的增加,另一方面使得电池性能不稳定,影响到动力电池的一致性、使用寿命等。当前发生的动力锂电池使用寿命缩短及燃烧、爆炸等安全问题,均是由这些因素所引起。 (2)标准化缺乏统一管理 由于我国行业管理等历史因素,不同类别的电池往往是由不同的工业部门的企业主要生产并主导其标准的制修订,相应地行业管理也归属不同工业部门。国家标准与多个行业标准并存,并且标准范围交叉重复的现象无论是对于产品的生产者,还是消费者都造成了相当大的困扰,并损害整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3)标准体系和市场化的产品与技术保障体系不完备

除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科研项目中完成了几项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标准外,动力锂电池和系统集成标准仍处于空白状态,而建立成熟的市场化的产品和技术保障体系是推广应用包括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在内的与新型动力锂电池系统的基本条件,而这一条件目前尚不具备。这两者之间不仅联系紧密,而且相互制约。为争夺市场,迫使所有企业都成为闭关自锁的独立体系,低水平重复开发和拼尽全力去建设不可能实现的自主产品和技术保障体系,产品处于完全混乱局面。(4)没有中立的动力电池系统标准符合性及安全试验平台 新型动力锂电池系统集成是一个新兴技术领域,动力锂电池系统集成涉及到关键零部件及通讯和控制网络、接口和通讯协议等产品,涉及电力、电子、计算机、自动控制等多种高新技术和产业领域,涉及到复杂的标准体系,安全问题也十分突出。产品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符合性检测及安全试验,才能从根本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可靠性与安全性能。当前动力电池领域存在的标准欠缺,标准化工作平台不完善,必然会影响产业的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标准化及安全试验工程技术平台建设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新技术领域需要开展标准化研究 新型动力锂电池系统集成作为一个新兴技术领域,是与铅酸蓄电池完全不同的新型蓄电池。目前主要用于铅酸蓄电池的成组应用技术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全管理 1 应加强对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保证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运行。 2 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 厂内机动车辆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如下: (1)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2)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3)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4)车辆事故记录。 4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属特种作业人员,经当地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并操作证上岗。 5 劳动行政部门在企业自检的基础上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年度检验。 6 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7 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由用本单位到所在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有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技术要求 1 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 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3 全车各部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 4 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无变形,无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可靠;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 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 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 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及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驶,转向能自动回正。 9 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10 行车制动装置的制动力、储备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动完全释放时间等指标应符合有关标整车有关技术条件。 11 气压制动系统技术指标应符合有关标准及规定,必须装有放水装置和限压装置。 12 机械式制动器、拉杆拉线等机件应完好无损。 13 在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穿戴好必备的工作服和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劳保手套,口罩,防护眼镜。 、应遵守厂内机动车安全规则。 、开车前不喝酒,在行驶中左右兼顾,思想不开小差。 、开车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 、在叉物品时,注意其摆放的高度。在运行转弯时,务必减速行驶,以防由于惯性所叉的物品甩出。造成人员或物品损伤。 、在叉物品时严禁超载,以防叉车受损,及叉车后部翘起造成不安全因素。 、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叉车区域。如养护区域。 、在摆放瓦架时应完全放平稳后,方可退出。严禁在未放稳时倒架退出,造成倒架事故。 、停车后应拉紧手刹,放下叉脚,关掉电源,取出钥匙。 、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刹车,倒后镜等)。 、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厂内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汽车类的运输机械,与叉车相比,汽车(货车)具有速度快、运输量大的特点,但也正是由于其速度快,加之厂区内大都弯道多(不易及时发现来往的车辆)、声音嘈杂(汽车鸣笛声被淹没),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以驾驶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严格遵守厂区内的安全要求,以防发生意外。 进行厂内的汽车及火车运输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 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② 严禁建筑物、设备及花木侵人铁路线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③ 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 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做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④ 铁路的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 ,车间内不小于 。 ⑤ 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 度。道口应有警告标志。 ⑥ 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⑦ 禁止搭乘矿车。 ⑧ 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测线号:01 资格许可证号:XK2014018 一、基本信息检测类别注册登记检验 检验报告编号2011206-0039检验机构名称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号牌号码注006554所有人徐建林 车辆类型轻型普通货车品牌/型号王牌牌CDW3040N 使用性质 注册登记日期2014-12-06出厂年月2014-10-08检验日 期 2014-12-06 驱动形式前驱动前照灯制2整本质 量 2600 kg 车辆识别代号 (或出厂编号)LJVN34D77ET006554 发动机号码 (或电动机号码) 00890438 二、检验结论 检验结论授权签字人 检验资料1 单位名称(盖章):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 三、人工检验结果检验员陶化敏序检验项目结果判具体不合格项目情况备注1车辆唯一性检查合格无 2联网查询合格无 3车辆特征参数检合格无 4车辆外观检查合格无

5安全装置检查合格无 6底盘动态检验合格无 7车辆底盘部件检合格无 四、仪器设备检验结果检验员唐飞序检验项目检验结果标准限值结果判定备注8一轴制动率/不平衡率77.6/4.8≥60%/≤20%合格/合格 9二轴制动率/不平衡率71.2/4.7≥35%/≤24%合格/合格 10三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1四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2五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3六轴制动率/不平衡率—/——/——/— 14驻车制动率22.4≥20%合格 15整车制动率74.2≥60%合格 16前照灯左外/内灯过光30500/—≥18000cd/—合格/— 17前照灯右外/内灯过光20300/—≥18000cd/—合格/— 18前照灯左外灯远/近光0.84/0.63—/0.6~0.8H—/合格 19前照灯左内灯远/近光—/——/——/— 20前照灯右外灯远/近光0.95/0.77—/0.6~0.8H—/合格 21前照灯右内灯远/近光—/——/——/— 22前照灯总发光强度50800<225000cd合格 23车速表指示误差37.532.8~40km/h合格 24转向轮横向侧滑量0.6-5~5m/km合格 25路试制动性能--- 26路试驻国坡度性能--- 27车辆外廓尺寸——— 28整备质量——— 五、建议 备注重要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有效检验合格标志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扣留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检测线号:01 资格许可证号:XK2014018 一、基本信息检测类别在用车检验 检验报告编号20170214-0127检验机构名称襄阳金华港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号牌号码鄂A7AS66所有人徐琳琳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一、职责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法人代表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 2.行政部协助生产部负责叉车驾驶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生产部负责叉车的使用和保养及驾驶人员的调度、管理。 3.保安部负责维持厂区交通秩序,全厂交通安全检查和考核。 4.维修车辆对负责公司所有叉车的维修。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厂车使用单位是厂车安全的责任主体,厂车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责任人)是厂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单位厂车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施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行。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厂车安全会管理的法规,规范及标准的要求。 2、设立负责厂车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厂车的管理工作,

3、负责厂车安全生产资质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消除。 (三)、“厂车”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厂车法律法规和标准,掌握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其职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接收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2、定期不定期检查厂车和纠正厂车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厂车设备,并及时报告车单位有关负责人。 3、收集管理厂车安全技术档案。 4、编制厂车日常安全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 5、按规定编制厂车每年定期年检计划,按规定到期前1个月提交厂车年检申报资料。 6、提出厂车应急救援演练计划,负责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具体工作。 7、组织实施厂车司机和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教育工作,督促待证厂车管理人员,厂车司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到期前三个月进行证件复审申报,落实相关人员按时参加复审培训和考核。 8、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检验检测和作业人员考核。 9、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厂车安全的指示以及法律、法规、标准。 10、明确厂车的安全管理(使用、维护、检验)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司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11、接到厂车事故报警后,立即赶赴现场,组织人员实施救援及善后处理。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46844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厂内机动车安全管理制度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1、电厂厂区范围内行驶、作业的机动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近应齐全有效,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 2、电厂应建立、健全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车辆应逐台建立安全技术管理档案。 3、厂内机动车辆应在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并进行年度检验。 4、车辆驾驶人员需参加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的考核,取得《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证》。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及操作规程 一、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人员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厂内机动车辆安全使用履行下列职责: 1、建立并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登记或者变更、注销手续,将牌照悬挂于车辆上; 3、编制并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计划,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4、监督、确认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工作; 5、对厂内机动车辆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纠正和阻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厂内机动车辆使用,并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6、组织实施厂内机动车辆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 二、厂内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职责: 司机是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和使用的直接实施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1、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操作,严格执行厂内机动车辆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2、做好厂内机动车辆的日常检查工作,认真填写相关记录;

6厂内机动车辆修复、改装后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申请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7在用新增及改装的厂内机动车辆由用本单位到所在地区劳 动行 政部门办理登记,建立车辆档案,有劳动行政部门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核发牌照后方可使用。 (二)安全技术要求 1车辆应车容整洁,车身周正。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 2车辆的整车技术状况,污染物排放、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3全车各部门位在发动机运转及停车时应无漏油、漏水、漏电、漏气现象。4车辆的液压系统应管路畅通,密封良好;操作杆物变形,物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工作部件在额定速度范围内不应有爬行、停滞和明显冲动现象。 5车辆发动机应安装牢固可靠,动力性好,运转平稳,无异响,起动和停机性能良好。 6发动机起动系、点火系、燃料系、润滑系、冷却系应机件齐全,性能良好,安装牢固,线路、管路应保持畅通。 7 车辆方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从中间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8车辆转向应轻便灵活,行驶中不得轻飘、摆振、抖动、阻滞和跑偏现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驶,转向能自动回正。 9车辆的方向盘转向力及前轮侧滑量应符合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证后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2、穿戴好必备的工作服和劳保用品,如:工作服,劳保鞋,劳保手套,口罩,防护眼镜。 3、应遵守厂内机动车安全规则。 4、开车前不喝酒,在行驶中左右兼顾,思想不开小差。 5、开车速度不能超过15公里/小时。 6、在叉物品时,注意其摆放的高度。在运行转弯时,务必减速行驶,以防由于惯性所叉的物品甩出。造成人员或物品损伤。 7、在叉物品时严禁超载,以防叉车受损,及叉车后部翘起造成不安全因素。 8、监督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叉车区域。如养护区域。 9、在摆放瓦架时应完全放平稳后,方可退出。严禁在未放稳时倒架退出,造成倒架事故。 10、停车后应拉紧手刹,放下叉脚,关掉电源,取出钥匙。 11、定期保养车辆,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刹车,倒后镜等)。 12、车辆运货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厂内运输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厂内运输的主要工具是汽车类的运输机械,与叉车相比,汽车(货车)具有速度快、运输量大的特点,但也正是由于其速度快,加之厂区内大都弯道多(不易及时发现来往的车辆)、声音嘈杂(汽车鸣笛声被淹没),易发生交通安全事故。所以驾驶人员在工作时一定要谨慎、小心,严格遵守厂区内的安全要求,以防发生意外。 进行厂内的汽车及火车运输作业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①严禁无证驾驶机动车。实习人员驾驶机动车,操作信号或重要机械、设备以及办理行车作业,必须在正式值乘、值班人员在场监护下进行。 ②严禁建筑物、设备及花木侵人铁路线的道路的安全界限,并不得妨碍视线。 ③横穿铁路(或道路)及在其附近进行施工(或检修),应事先通知运输部门,并做好防护设施,所用的器具和材料,不得妨碍行车安全。 ④铁路的尽头线末端应设置车挡和车挡表示器。露天设土堆车挡,车间内设金属车挡,车挡后的安全距离,露天不小于15m,车间内不小于6m。 ⑤道路与铁路交叉处,应尽量正交,必须斜交时,其交叉角宜大于 45 度。道口应有警告标志。 ⑥站场、道岔区、料场、装卸线以及建筑物的进出口,均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⑦禁止搭乘矿车。 ⑧不准在铁路上行走、逗留、抢道、钻车和在车辆下休息。 ⑨汽车在厂区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 10km ,进出厂门、车间、库房不得超过 5km ,在车间、库房内不得超过 3km 。 ⑩汽车行驶不得熄灭发动机,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车辆停稳后必须采用手制动。 ⑧雾天及粉尘较大时,应开亮车前黄灯行驶;遇视野不清时,须减速行驶,在弯道、坡道和接班出车时,严禁超车。 ⑩装车时,驾驶员不得将头和手臂伸出驾驶室外,此时不准检查维护车辆。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

上海租赁企业 运输事业部 车辆技术检验管理规程文件编号WYS03--2014 修改状态 1 页码第1页共5页 1.0目的 为规范车辆技术检验程序与制度,符合国家车辆技术检验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上海租赁企业运输事业部所属车辆。 3.0 职责 3.1驾驶员负责严格执行本规程,掌握所驾驶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技术检验规定。 3.2部门安全员负责监督部门所属车辆的技术检验执行情况与管理,并记录《车辆年检统计表》。 3.3部门经理负责制定与修改本规程,全面监督管理本规程的实施情况。 4.0 工作程序 4.1 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检验 4.1.1 载客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遵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车辆注册登记之日起,按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4.1.1.1载客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1.1.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1.2 驾驶员应经常检查驾驶车辆证照有效性,必须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到期前1个月,向部门安全员提出检验申请。 上海租赁企业运输事业部文件编号WYS03--2014 修改状态 1

车辆技术检验管理规程页码第2页共5页 4.1.3 凡因工作疏漏造成所驾车辆安全技术检验超期未检,视情节扣罚驾驶员当月考核工资50~200元。 4.1.4 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秉着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实行委托定点检验,统一结算的方式。 4.1.5 载客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办理程序: 4.1. 5.1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由驾驶员提出检验申请,部门开具《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并注明办理验车,并提供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及要求驾驶员填写《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4.1. 5.2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车辆行驶证、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副本、《机动车牌证申请表》,至委托检验站办理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登记。 4.1. 5.3车辆检验合格后,由驾驶员持《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至缴费处打印单据,并办理行驶证登记及领取车辆检验合格证。 4.1. 5.4车辆检验完毕归队后,驾驶员需将车辆行驶证(包括附页)复印件交至部门安全员负责存档。 4.1.6 本规定所指委托检验机构为“上海市第二十六机动车辆检测站”。 4.2 载货汽车技术检验 4.2.1 载货汽车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按下列要求检验及年审: 4.2.1.1安全技术检验(以下简称:验车) 载货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2.1.2货运车辆等级评定检测(以下简称:评定检测) 上海租赁企业运输事业部文件编号WYS03--2014 修改状态 1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标准宣贯试题含标准答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标准宣贯试题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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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GB 7258-2017标准宣贯试题 题目 一 二 三 四 总分 分数 一、填空(每题2分共20分) 1、GB 7258-2017规定: 为发动机大净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额定功率或 0.9倍的发动机标定功率)与机动车大允许总质量之比。 2、GB 7258-2017规定: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高度差应小于等于 mm 。 3、乘用车、挂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mm ,摩托车轮胎胎冠花纹上的 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0.8mm ;其他机动车转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3.2mm ,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应大于等于 1.6mm 。 4、机动车在车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永久保持的、与车辆品牌相适应的 或 。 5、 的车辆识别代号应打刻在发动机舱内能防止替换的车辆结构件上,或打刻在车门立柱上,如受结构限制没有打刻空间时也可打刻在右侧除行李舱外的车辆其他结构件上。 6、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或产品识别代码、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总长度应小于等于 mm ,字母和数字的字体和大小应相同(打刻在不同部位的车辆识别代号除外)。 7、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和电动摩托车应在驱动电机 上打刻电机型号和编号。 8、所有货车( 除外)和专项作业车(消防车除外)均应在驾驶室(区)两侧喷涂总质量(半挂牵引车为 大允许牵引质量)。 9、冷藏车还应在外部两侧易见部位上喷涂或粘贴明显的“ ” 字样和冷藏车类别的英文字母。 10、 系统的各种杆件不应与其他部件在相对位移中发生干涉、摩擦,以防杆件变形、损坏。 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 评卷人 得分 评卷人 得分 所属部门 姓名 日期 封 线 内 不 准 答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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