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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1]45号2011.9.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大规模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为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障和改善民生采取的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管理,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促进实现住有所居目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住房保障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合理确定住房保障范围、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完善住房保障支持政策,逐步形成可持续的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机制。到“十二五”期末,全国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力争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二)基本原则。住房保障工作要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满足基本住房需要;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同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坚持经济、适用、环保,确保质量安全;坚持分配过程公开透明,分配结果公平公正;坚持规范管理,不断完善住房保障制度。

二、大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一)重点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面向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满足基本居住需要。租金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略低于市场租金的原则合理确定。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对于完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引导合理住房消费、缓解群众住房困难,

实现人才和劳动力有序流动、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人口净流入量大的大中城市要提高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比重。

要加大政府投资建设力度,综合运用土地供应、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财政贴息、税费优惠等政策措施,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多渠道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企业代建,市县人民政府逐年回购。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采取划拨、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事先要规定建设要求、套型结构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同时,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资金平衡。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当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集中建设单元型或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积极探索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回收机制。各地要及时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较多、小户型租赁住房房源不足的地区,要加快建设廉租住房,提高实物配租比例。逐步实现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统筹建设、并轨运行。

(二)根据实际情况继续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规范发展经济适用住房,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房价较高的城市,要适当增加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

(三)加快实施各类棚户区改造。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要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发挥多方面积极性,改造资金由政府适当补助,住户合理负担。国有林区、垦区和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企业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棚户区改造要尊重群众意愿,扩大群众参与,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加大农村危房改造力度。抓紧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逐步扩大中央补助地区范围,加大地方政府补助力度。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和完善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加强资金和质量监管。

三、落实各项支持政策

(一)确保用地供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住房保障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任务,

科学编制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要提前做好项目储备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努力挖潜,充分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要提前确定地块,开展土地征收等前期工作,确保及时供地。储备土地和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严禁改变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要依法从严处理。

(二)增加政府投入。中央继续加大资金补助力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在财政预算安排中将保障性安居工程放在优先位置,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力度。按照“省级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原则,加大省级政府统筹力度,确保项目资本金足额及时到位。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土地出让收益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中央代发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安排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公共预算支出安排不足的地区,要提高土地出让收益和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比重。完不成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的城市,一律不得兴建和购置政府办公用房。

(三)规范利用企业债券融资。符合规定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可发行企业债券或中期票据,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要优先满足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融资需要。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其他企业,也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对发行企业债券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优先办理核准手续。

(四)加大信贷支持。在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向实行公司化运作并符合信贷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直接发放贷款。对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的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省会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融资平台公司贷款偿付能力不足的,由本级政府统筹安排还款;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向经过清理整顿符合条件且经总行评估认可、自身能够确保偿还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的地级城市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发放贷款。其他市县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在省级政府对还款来源作出统筹安排后,由省级政府指定一家省级融资平台公司按规定统一借款。借款人和当地政府要确保按期还贷,防范金融风险和债务风险。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贷款利率下浮时其下限

为基准利率的0.9倍,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5年。扩大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城市的范围,重点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要切实落实现行建设、买卖、经营等环节税收优惠政策,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四、提高规划建设和工程质量水平

(一)优化规划布局和户型设计。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要内容,提出明确要求,合理安排布局,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和建筑节能等强制性标准。保障性住房实行分散配建和集中建设相结合。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应当充分考虑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出行等需要,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同步配套建设生活服务设施。保障性住房户型设计要坚持户型小、功能齐、配套好、质量高、安全可靠的要求,合理布局,科学利用空间,有效满足各项基本居住功能,鼓励通过公开招标、评比等方式优选户型设计方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应当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同时,在保障性住房规划设计中,要贯彻省地、节能、环保的原则,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和节能减排各项措施,全面推广采用节水型器具,配套建设污水处理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农村危房改造要重视自然采光和通风,大力推广建筑节能技术。

(二)落实工程质量责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严格履行法定的项目建设程序,规范招投标行为,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项目法人对住房建设质量负永久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负相应责任。实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责任终身制。推广在住房建筑上设置质量责任永久性标识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强化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安居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监管贯穿于建设全过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验收,加大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和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项目,要责令整改。

五、建立健全分配和运营监管机制

(一)规范准入审核。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状况,合理确定保障对象住房困难、家庭收入(财产)的具体标准,定期调整,并向社会公布。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复核制度。健全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税务、金融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审核机关调查核实申请人住房、金融资产、车辆等财产的,有关机构应当依法提供便利。严禁以任何形式向不符合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供应保障性住房。切实防范并严厉查处骗租骗购保障性住房、变相福利分房和以权谋私行为。对以虚假资料骗购、骗租保障性住房的,一经查实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申请购买或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建立住房保障诚信档案,完善失信惩戒制度。

(二)严格租售管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家庭,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合理的轮候期内安排保障性住房。具体轮候期限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季度及时发放,确保当年12月25日前全部发放到位。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合同,应当载明租金、租期以及使用要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配售时,要明确界定政府与购买人的资产份额,并按照政府回购、适当兼顾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出售所得价款的分配比例。限价商品住房的上市交易收益调节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三)加强使用管理。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保障性住房和保障对象档案,动态监测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口、住房和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建立公众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定期检查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将保障性住房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中介机构违规代理出售、出租保障性住房的,应当依法给予处罚。保障性住房的使用人要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保障性住房小区可以实行住户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也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提供物业服务。

(四)健全退出机制。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经济状况改善,或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相应的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腾退;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市场价格交纳租金。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对拒不服从退出管理的,可以依照规定或合同约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六、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责任

(一)建立目标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具体实施,负责落实项目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土地供应、工程质量监督、保障性住房租售管理和使用监管等。省级人民政府要指导市县人民政府,加强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周密部署,精心落实,注意总结经验,优化审批程序,简化办事手续,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成廉洁工程、平安工程、放心工程。

(二)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要因地制宜,科学编制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年度建设任务,不搞“一刀切”。“十二五”时期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目标任务,按需申报,自下而上,编制本地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将任务分解到年度。要尽快明确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投资计划、用地计划、资金来源渠道等。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并落实到项目,尽早开展前期工作,以便落实资金和土地,确保建设任务按计划顺利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向社会公布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以及项目名称、建设地址、建设方式和建设总套数等。

(三)建立考核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住房城乡建设部等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考核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监察部等有关部门要建立约谈和问责机制,对项目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地区的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地区,监察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要视情况对其政府负责人进行问责。要严格规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程序,加强资金监管。对在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已经第8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运营、使用、退出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条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第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

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

第二章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应当书面同意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对在开发区和园区集中建设面向用工单位或者园区就业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人单位可以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

第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经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向社会公开;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轮候与配租

第十条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安排公共租赁住房。

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需求,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轮候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确定后,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配租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配租方案应当包括房源的位置、数量、户型、面积,租金标准,供应对象范围,意向登记时限等内容。

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范围,可以规定为本单位职工。

第十二条配租方案公布后,轮候对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意向登记。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意向登记的轮候对象进行复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对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综合评分、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

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确定后应当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配租对象按照配租排序选择公共租赁住房。

配租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复审通过的轮候对象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孤老病残人员等,可以优先安排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对象的范围和优先安排的办法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社会力量投资和用人单位代表本单位职工申请的公共租赁住房,只能向经审核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配租。

第十六条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第十七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

(二)房屋的位置、用途、面积、结构、室内设施和设备,以及使用要求;

(三)租赁期限、租金数额和支付方式;

(四)房屋维修责任;

(五)物业服务、水、电、燃气、供热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责任;

(六)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

(七)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

(八)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签订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在30日内将合同报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第十九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略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确定本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第二十条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应当根据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

承租人收入低于当地规定标准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租赁补贴或者减免。

第二十二条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等。

第二十三条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共租赁住房的,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二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社会力量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维修养护费用由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承担。

第二十五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不得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及其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

第二十六条承租人不得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确需装修的,应当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

第二十七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使用的监督检查。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对承租人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况进行巡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

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不得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出租、转租、出售等经纪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未履行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维修养护义务的;

(三)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性住房性质、用途,以及配套设施的规划用途的。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为行政机关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处理。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给予警告,并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

以欺骗等不正手段,登记为轮候对象或者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登记为轮候对象的,取消其登记;已承租公共租赁

住房的,责令限期退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六条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依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2年7月15日起施行。

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广饶县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 案 为全面做好我县住房保障工作,进一步改善城镇低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和市民生活水平,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2009年度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的规定和要求,本着以人为本、关注民生、公开透明的原则,逐步改善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 二、建设任务 2009年度,建设城镇保障性住房300套。其中:实物配租廉租住房20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180套、经济适用住房100套。 三、保障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条件。经济适用住房用于解决我县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符合下列条件的我县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居民已婚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单身人员(以县房管局2009年6月19日发布的《关于经济适用住房需求调查登记的通告》中有关规定时间为准),可申请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第一,县属破产企业、撤销企业、停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程序企业职工或县属企业职工家庭中

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第二,城镇家庭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无房户、危房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的家庭。 (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县城区具有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的居民已婚家庭,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连续6个月以上的无房家庭。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登记截止时间为2008年12月31日。 (三)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条件。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居住房屋有产权,且2008年人均收入低于10337元的家庭,可享受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住房保障。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或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保障性住房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四、规划设计和建设标准 (一)规划设计。规划为多层住宅,砖混结构,楼房层数为五层,地上储藏室,带阁楼。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户型为60型;经济适用房建设户型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确定为60型。住宅单户面积不含储藏室、阁楼面积。 (二)建设标准 实物配租和棚户区改造廉租住房建设标准为:外墙保温、刷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通知 建保[2012]38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天津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精神,全面推进201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和质量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积极落实建设项目,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农业、林业等部门,尽快将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年度建设任务目标落实到市县,并督促各市县尽快分解落实到具体建设项目。对具备改造条件的铁道、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统一纳入改造计划。要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积极协调有关部门,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抓紧开展新开工项目的选址立项、规划、土地、施工手续办理等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保证项目尽早开工建设;对季节性停工项目,要抓紧复工,加快建设进度。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开工项目、基本建成(竣工)

项目,由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建立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并于2012年6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年度计划实施过程中,项目发生变更的,要及时更新并报备。年度建设计划项目库作为各级、各部门督促检查的重要资料。 二、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加强质量安全管理。要结合实际,优化2012年建设项目的规划布局,提高规划设计水平。集中建设的,选址要尽量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地段,做到给排水、供电、燃气、供暖、消防等设施齐全。要加大配套基础设施投入,提高投资完成率,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配套基础设施投入压力大的地区,要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安排上给予倾斜。根据需要,同步规划建设教育、卫生、文体、物业管理、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和配套商业设施,加快完善公共交通系统。要严把规划设计关、建材供应关、施工质量关、竣工验收关,切实加强项目管理,确保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对手续不全、基础设施不配套、达不到入住条件的项目,不得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三、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做好建设资金安排。各省(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12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安排等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2]5号)文件要求,指导市县做好

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改造名词解释

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这种类型的住房有别于完全由市场形成价格的商品房。租住廉租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的居住人不拥有该房屋产权,产权归政府所有购买经济适用房者拥有有限房屋产权,一般五年之内不得交易所购买的经济适用房。 城市棚户区是指城市(包括县城、建制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建设,危旧房屋比较集中,困难群众比较集中的居住区,以及供水、排水、供热、供气、消防等设施达不到规定标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地质灾害隐患的居住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是指国有土地上,由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管理的建筑密度大、年久残旧、基础设施不完善、生活环境差的筒子楼或职工危旧住宅区。 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 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拆迁人的住房。建保2009 295号 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建保2009 295号 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国办发2011 45 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经济适用住房套型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生活水平,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国办发2011 45 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主要包括拆除旧住宅区内违章建(构)筑物、整修道路围墙、补植和增辟绿地、治理环境卫生等。建住房2007 109号 屋面整修改造、外墙及楼道粉饰、房屋内部老旧管线更新改造等。建住房2007 109号 开工:规划设计的永久性工程已经破图开槽(地基处理或打设永久桩)。 进度要求:例如,2011年计划建设的项目必须在11月底之前全部开工,到12月底之前,按套数统计主体基本完工的要占到总数的1/3(高层建筑多的地区除外),进入地上施工阶段的也要占到总数的1/3,其他占到总数的1/3也要进入基础施工阶段。 基本建成:项目单体工程按照批准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工,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并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竣工验收。 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分为住房保障对象档案和住房保障房源档案,住房保障对象档案指正在轮候和已获得住房保障的住房困难家庭或者个人的档案材料。住房保障房源档案指已分配使用的保障性住房的档案材料。建保2012 158号 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国办发2013 1号

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整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整改工作会议 上的讲话 在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整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刚才,市审计局通报了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跟踪审计情况及整改要求,XX同志传达了XX市长3月29日主持召开的全市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整改会议精神,各县市区常务副县市区长就整改工作作了表态发言。述富、成城同志讲了很中肯的意见。下面,我再强调三点意见。 一、务必正视问题,认真整改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关乎民生的重大事项。李克强总理在去年9月25日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时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是必须向人民兑现的'硬承诺'"。这项工作实施的好坏,直接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的执政基础。从中央到地方,对这项工作都非常重视,层层签订责任状,列为为民办实事的重点工作。 为加强对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有效监督,根据国务院、国家审计署的要求和部署,从20xx年

底开始,市审计局对我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跟踪审计,连续审计五年。从审计情况来看,各级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能够较好地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我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资金管理、项目建设管理和分配管理等逐步规范,总体情况较好,但同时也发现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个别问题还很严重,个别地方在执行政策、落实措施、完善管理、规范行为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甚至是比较严重的问题,触及了底线。刚才,XX同志的情况通报已经明确指出来了,大家应该也心知肚明了。在此,我郑重强调,各级各相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正确认识和对待审计指出的问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认真抓好整改。决不能因为整改不认真、不到位,导致小问题变成大问题,甚至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决不能因为局部问题整改不及时、不到位,被上级审计机关抓典型,最终成为影响我市大局的大问题;也最好不要因为整改不积极、不认真、不到位,成为问责追责的对象。市委、市政府态度非常明确,整改不到位的,依纪依法严惩,绝不含含糊糊,绝不听之任之。两区反映工作手续难办的问题,请市直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尽量简化手续,特事特办。(当然,手续难办也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既有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也有手续基础条件不完善的问题,还有部门作风的问题,还有加强衔接协调的问题,当然,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办事,法定的程序,必要的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现状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开发模式房地产市场 自古以来,“安居”是人类生存最基本的需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和住房商品化的改革,人类的居住需求和房屋价格的矛盾日益突出,住房问题成为民生问题的主要方面。 我国从1995年开始实施“安居工程”,推行保障性住房建设,但是由于保障性住房用地供给不足、建设资金缺乏、法律监管不到位等原因,虽然历经了十几年,但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仍然滞后,人民居住矛盾较为突出。 阁敦思工程顾问中的资讯也转载了相应报道,透露近期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研究部署了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会议强调,改善困难群体住房条件,让广大翘首以盼的困难家庭早日搬进新居,是各级政府保障基本民生的硬任务,也是促消费、调结构的有效举措。 一、中国保障性住房现状分析 (1)保障性住房的概念 保障性住房是与商品性住房(简称商品房)相对应的一个概念,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两限商品住房、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政策性租赁住房构成,具有社会保障性质。 (2)保障性住房存在的问题 我国通过近10年的探索和实践,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享受了保障性住房制度的优惠,提高了居住水平、改善了居住环境,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然而,保障性住房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避免不了一些问题: 住房保障尚未立法,执行中缺乏约束力、强制力 住房保障资金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障性住房选址困难

退出机制缺乏法律方面的支持 二、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研究 (1)什么叫建设模式 保障性住房的特点决定了政府会通过某种形式参与到它的建设过程当中。政府、开发商、承建商等干系人共同建成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以及过程中各方之间的关系,就是我们所说的建设模式。 (2)中国主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模式 目前,我国保障房建设主要模式分为开发模式和代建模式,开发模式由政府出让土地、房地产企业自主经营项目开发,该模式风险相对较高,也意味着利润可能很高。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部分公租房建设采用开发模式。 相较于经济适用房和限价房、开发公租房利润率较低,代建模式由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企业进行代建,此模式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风险小,利润也很小,收益比较稳定,目前主要用于公租房和廉租房的建设。 三、中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建议 住房保障问题是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针对上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比较合理化的建议有以下几点: 1、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的相关法律体系,为保障性住房工程提供全面而有力的法律保障。 2、因地制宜,保证保障性住房的供给,同时也给房地产行业提供足够的发展空间和利润空间。 3、完善信息化建设,杜绝保障性住房申请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4、改善财税体制,减少地方政府的财政赤字,同时将土地出让金纳入财政体系,杜绝对于“土地财政”的依赖。 5、一线大城市应大力发展公共租赁房,缓解外来人员住房压力,实现“应保尽保”。 6、加速产业结构调整,从过度依赖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模式转变为投资、消费和出口

长葛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长葛市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 跟踪审计结果 2015年第18号 (2015年12月14日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自2015年1月至3月,许昌市审计局对长葛市2014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的投资、建设、分配、运营等情况进行审计,重点对棚户区改造安置、保障性住房分配和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和追溯。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基本情况 (一)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保障情况 2014年,长葛市通过实物安置和货币安置等方式实施棚户区改造,保障棚户区居民家庭720户2880人,其中:城市棚户区改造720户2880 A;通过发放租赁补贴、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等方式,保障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1629户4851人,其中: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1629户4851人。 (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2014年,许昌市下达长葛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工任务999套,基本建成任务1976套。长葛市政府上报完成开工任务999套,基本建成任务1976套。经审计核实,实际完成开工任务999套,基本建成任务1976套。 (三)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使用情况 2014年,长葛市财政筹集和安排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8713. 87万元,其中:上级补助收入2533万元;本级土地出让收入安排2861. 34万元;本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安排3236. 53万元;廉租住房租金收入2. 02万元;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80. 98万元。当年支出共3371. 66万元,其中: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支出5.07 万元;廉租住房支出235.48万元;廉租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4万元;公共租赁住房支出3045.11万元;公共租赁住房维护和管理支出8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21086.82万元(年初结余15744.61 万元)。 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等单位通过银行贷款方式筹集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73500万元。2014年初贷款结余10000万元,至2014年底,全市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贷款本金余额83500万7C o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和筹集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滞留、滞拨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及贷款3035. 15万元。 2.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筹集管理不到位86. 39万元。 2014年1月至12月,长葛市入库土地出让金98257. 81万元,应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2947. 73万元。2014年长葛市本级已提取2861. 34万元,少提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86. 39万元。 3.长葛市房产局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专户资金利息收入 0.75万元未上缴财政专户。针对上述所有问题,被审计单位已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截至2015年3月底,已整改结果1.16万元。 (二)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和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1 .住房保障业务基础工作薄弱。 (1)长葛市住建局、房产局、银行、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未建立住房保障对象审查数据信息共享机制。 (2)未按规定及时公开保障对象退出情况的信息。

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李克强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经验逐步积累,认识不断提高。各方面积极探索、开拓前进,形成了有效做法,达成了基本共识,为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打下了基础。五是广大群众得到了实惠。上千万户住房困难家庭搬进了新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重大民心工程。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时间不长,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不大,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做好这项工作。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十二五”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标志性工程,也是当前和今后几年经济工作的硬任务。“十二五”规划纲要确定,未来五年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600万套,其中2011年开工建设1000万套。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推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具体实践,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管理通胀预期、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大举措。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总体形势是好的,呈现稳健有力的增长势头,但发展面临的环境依然十分复杂,其中一个突出矛盾是价格上涨压力加大。国际上粮食、矿产品等大宗商品价格高位震荡,原油价格突破100美元/桶,新兴经济体面临较大的输入型通胀压力;国内劳动力等要素成本上升,流动性规模较大。一季度居民消费价格、工业品出厂价格涨幅较高。针对这些情况,在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关系的过程中,要把稳定物价总水平作为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近年来,部分城市房价上涨较快,有的城市房屋租赁价格也明显上升,给群众改善住房条件带来很大压力,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需要指出的是,住房价格如果持续过快上涨,容易形成房地产“泡沫”,带来潜在的或现实的金融风险,扰乱乃至破坏经济正常循环。在这个问题上,国际上有不少深刻教训,日本经济长期低迷,美国发生“次贷”危机,都与房地产“泡沫”有关,应当引以为戒。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在我国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既可以增加住房有效供应,分流商品住房市场需求,还可以稳定群众住房消费预期,对市场起到“镇静剂”的作用,有利于管理好通胀预期,把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好势头保持下去。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不断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Word格式 I A4打印 I 内容可修改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of fund management measures for affordable housing project 编订:JinTai College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办法是有关机关或部门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有关法规、规定,就某一方面的工作或问题提出具体做法和要求的文件。本文档 根据办法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 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三类。第一类是保障性住房建设, 包括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第二类是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公矿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垦区棚户区和煤矿棚户区;第三类是农村危房改 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下文小泰为大家收集的是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xx〕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第二章资金分配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各地区年度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等三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其中,三项因素权重根据各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状况、需要政府投入的资金需求、上年度专项资金补助水平等综合确定,财政困难程度参照中央财政上年均衡性转移支付财政困难程度系数确定。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以当年发放租赁补贴户数为准。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鲁建发[2011]10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通知 鲁建发[2011]10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规划局、建管局、城管局、园林局: 近年来,全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加快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对解决城市困难群众住房问题发挥了积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决定,“十二五”期间大规模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并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和标志性工程。为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加快解决城镇困难群体住房问题,请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各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开通绿色通道,简化办事程序,全力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特做下通知: 一、超前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准备。各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十二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将年度建设计划分解到具体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库,并提前做好项目用地、立项、环评、规划等前期手续的办理工作,保证建设规划有效实施。 二、简化保障性安居工程行政审批环节。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申请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由项目所在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然后报市(县)规划委员会、市(县)长办公会。对涉及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市政、绿化、城管、消防、人防、地震、环保、

教育等多个职能部门,可以同步实施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工作,项目所在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牵头组织有关职能部门,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联合审查、联合验收,提高行政审批效率。 三、适当放宽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要件。在其他要件具备的情况下,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取得土地预审意见之前,可以先行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取得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之后,可以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等建设审批手续。其中,涉及的各项建设手续,可先以文件或函件的形式办理,待项目用地手续完备后,再按照有关规定,补办各项正式审批手续。项目取得选址意见书后,可以进行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可以同步进行工程施工监理招标。 四、缩短保障性安居工程审批服务时限。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涉及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日照测试报告复核、工程绿化规划审批、建筑节能审查、排水许可、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划验线和各专项验收等建设行政审批事项,以及招标文件、招标合同、质量监督手续、安全监督手续和竣工验收及备案等事项,审批工作时限应在规定时限的基础上减半。 五、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应充分考虑供应对象的就业和生活要求,科学规划,合理布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意义重大

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逐步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 李克强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经验逐步积累,认识不断提高。各方面积极探索、开拓前进,形成了有效做法,达成了基本共识,为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打下了基础。五是广大群众得到了实惠。上千万户住房困难家庭搬进了新居,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保障性安居工程成为重大民心工程。同时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起步时间不长,住房保障的覆盖面不大,今后一个时期解决困难群众基本住房的任务十分繁重。必须高度重视,坚持不懈地做好这项工作。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义: 1、改善城市低收入居民的居住条件,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加快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对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2、保障房投资力度加大,将有利于控制高房价,有利于更好地落实房价调整的政策目标,减少来自刚性需求的恐慌性需求,有利于防止房价和销量的暴涨暴跌。 3、保障性住房投资本身便对经济有着可观的拉动作用,保障性住房的大量推出,将让数量庞大的中低收入者以较低的成本便可“居者有其屋”,而不必为了买一套商品房而节衣缩食、苦苦积蓄,从而可“腾出”钱来改善生活,释放出更多的国民消费力,扩大内需。 4、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不仅是一项民生工程,也意味着住房保障制度的调整,不仅事关着楼市,还将影响到金融市场、经济机构,甚至于发展理念。这些年,商品房垄断的住房市场,地方的土地财政积重难返,扭曲的发展观不仅由此引发暴力拆迁等一系列新的社会问题,还严重挤压实体经济和企业创新空间,已成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障碍。政府主导的大规模保障房建设,以民生为导向,可以给畸形发展的房地产市场降温,引导社会投资方向,鼓励更多企业和资本投入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从这个意义上说,大规模加速推进保障房建设,还有望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突破口。 李克强:大规模实施保障安居工程完善住房政策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也是完善住房政策和供应体系的必然要求。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当前和今后几年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实施好这一重大民生工程,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惠及广大人民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明确方向,理清思路,完善政策,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一、大规模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意义重大 2008年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了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十项措施,其中第一项就是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两年多来,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和明显成效。一是住房保障体系逐步完善。加快了廉租住房建设,全面推动了城市和国有工矿等棚户区改造,突出了公共租赁住房发展,初步形成了保障性安居工程体系。二是建设力度持续加大。2008年四季度至2010年末,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住房1300万套,竣工800万套;其中2010年开工590万套,竣工370万套,是历年来建设进度最快的一年。三是政府投入大幅增加。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完成总投资累计超过1.3万 亿元,其中中央财政和预算内投资1300多亿元,地方政府也大量投入。国家还明确了税费优惠、土地供应等措施,使保障性安居工程支持政策逐步完善。四是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

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职责分工的意见 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确保实现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责任目标,根据国家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文件精神,现就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的职责分工提出如下意见: 一、确保土地供应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本地住房保障“十二五”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制度,做到优先供应,应保尽保。 (二)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计划,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并与本市、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相衔接,确保建设用地需要。供应土地时,要优先安排保障性住房项目和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建设用地。未按规定时限落实保障性住房项目用地指标的设区市、县(市、区),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建设用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招拍挂。(三)省国土资源厅负责下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要根据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和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省单列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按建设任务分解下达至各设区市,专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二、加大政府投入 (一)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投入机制,每年足额安排建设资金,并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二)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年度确定的建设项目,会同本级住房保障及相关部门编报申请中央预算内补助投资计划,并逐级上报。 (三)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增加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财政一般性预算资金;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将按宗提取的土地出让毛收入作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要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全部用于廉租住房保障;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四)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在贷款风险准备金达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1%时,当年不得再提取准备金。 (五)省发展改革委要积极争取支持新建廉租住房项目、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工矿区改造项目、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棚户区改造的中央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摘要:住房是保障人们正常生活起居的重要构筑物,作为人民群众最为关心的现实需求,住房建设关系着全体国民安居乐业的稳定性。近年来,随着住房价格不断攀升,国民住房压力越来越大,加强社会保障性住房建设,改善国民住房条件,对于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的稳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促进作用。 关键词:住房建设保障性住房重要意义 社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设是相关政府针对国民住房问题进行宏观调控,实施和完善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惠民体系。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当前住房价格不断上涨,导致广大人民群众面临着极大的住房压力。 1.保障性住房概述 市场经济环境下,相对于商品性住房来说,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保障和改善国民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由政府统一规划、统筹建设并对其建造标准和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给予限定调控,提供给中低收入家庭和住房困难的特定人群使用,起到社会保障作用的住宅性建筑。 社会保障性住房是我国城镇住宅建设中较具特殊性的住宅类型,通常由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定向安置房和政策性租赁房等构成。廉租房是政府或机构拥有,通过核定低价租金租赁给中低收入家庭居住的非产权保障性住房,廉租房对于缓解居民住房压力起着重要作用。经济适用房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房,是由政府划拨提供土地,实施相关建设费用优惠政策,以政府价格出售给具有一定经济支付能力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并享有限定产权的住房,经济适用房在设计和建设标准上强调住房使用效果及市场价格适应于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往往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特征。定向安置房是政府针对城市道路或公共设施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住户进行妥善安置的住宅建筑。公共租赁房是通过政府或政府委托机构按照市场租赁价格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租房补贴的租赁性住房。 2.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利于有效保障和改善民生发展 从国民生活水平的整体发展来看,住房问题是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性困难家庭群体的实际性民生问题。社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属于国家为缓解住房压力解决住房问题而针对住房困难家庭实施的住房优惠政策和民生工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宏观调控在住房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作用,作为一项德政工程,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解决城镇居民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途径。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2019)

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2019) 根据《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的通知》(湘财预〔2019〕235号)文件,经研究,现下达你区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万元(具体见附件1)。 该项资金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科目110类“转移性收入”02款“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58项“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资金使用时,按用途分别填列2019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支出功能科目221类“住房保障支出”01款“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99项“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列政府预算支出经济科目“503机关资本性支出(一)”。 该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使用范围按《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 (湘财综〔2019〕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7号)文件规定执行。老旧小区应为应为城市、县城(城关镇)建成于2000年以前、公共设施落后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小区内水电路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造,小区内房屋公共区域修缮、建筑节能改造;原则上加装电梯群众有意愿、有条件的老旧小区,应将加装电梯纳入改造内容。其中加装电梯财政补助(含中央、省、市、县区财政补助)比例不得超过安装电梯总支出的50%,且补助总额最高不得超过15万元。 各辖区财政部门(综合工作管理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统筹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促进项目尽早开工。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统筹使用好专项资金,明确和细化改造具体内容,有序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及时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按照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要求,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加快资金支出进度,对照绩效目标(附件2)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切实提高资金效益,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 2、2019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绩效目标表 永财预139号2019年中央老旧小区改造资金分配表(湘财预235号) 永州市财政局 2019年12月13日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最新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心得总结体会

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心得总结体会 近期,全国第六个年度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又在各地陆续铺开,在新一个年度的安居工程审计开始之时,笔者结合自己以前年度参加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的经历,谈几点粗浅的体会,希望对正在参加安居工程审计的同仁有所帮助。 一、做好审前谋划,为审计实施打下基础。 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是重点民生工程,社会关注,百姓期待,并且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性强、涉及的部门多,做好安居工程审计是一项任务非常艰巨的工作。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安居工程审计必须做好准备。一是参审人员要提前学好相关政策和法规。安居工程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审计,熟悉安居工程相关的法规是做好审计的前提条件,审计组应在审前组织学习制度法规资料,通过学习和讨论,开拓思维,寻找审计切入点。二是审计组要做好审前调查。审前调查是审计项目开展的重要环节,审前调查的效果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整个跟踪审计的效果,安居工程审计工作量大,时间紧,有效的审前调查有利于提前熟悉情况,介入审计项目,发现问题。三是合理配备审计组成员。安居工程审计涉及工程、大数据分析、传统财务审计,并且政策性强,这就要求审计组人员要有熟悉工程、计算机数据分析和熟悉传统财务

审计的人员,并且应配备具有安居工程审计经验的人员参与项目。 二、把握关键,高质量完成现场工作。 安居工程审计的重点主要是三部分:农村危房改造、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对于农村危房改造,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一是核实下达的任务和资金计划,摸清任务完成情况,抽查相关的档案,核实虚报任务的情况;二是进行农村危房改造入户调查,核实是否有未开工,虚报套取的情况;三是通过比对分析,核实有无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列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以及重复领取补助的情况。对于公租房以及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建设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一是核查项目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未依法履行工程招投标程序、违法转包或违规分包等问题;二是未履行工程规划许可、环境安全性评价等基本建设审批程序问题;三是审查是否超出棚户区改造政策范围套取专项资金,以及通过虚报资料、重复申报等方式,套取骗取棚户区改造资金,编造项目资料、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套取财政补助资金、银行资金的问题。对于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应明确以下审计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配租保障性住房、采取重复申报的方式骗取住房保障待遇、不再符合住房保障待遇享受条件但未按规定及时退出、保障房闲置等问题。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

统计调查制度(2012年定期报表) 江西省统计局印制 2011年11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本制度由江西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调查制度修订说明 (4) 三、报表目录 (5) 四、调查表式 (一)基层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 (6) (二)综合定期报表 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与资金情况 (7) 农村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情况 (8) (三)名录表 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名录表 (9) 五、统计指标解释及填写说明 (10)

一、总说明 一、为了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报表制度。 二、本报表制度属于国家统计制度,调查内容主要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完成情况。 三、统计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范围:是指列入当地政府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所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购买、长期租赁的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货币补贴的户数等。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城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各类棚户区改造(包括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等)、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等。 四、填报具体规定 1.综合表由县级统计部门根据相应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逐级汇总上报。基层表由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的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单位或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填报,县级统计部门汇总审核后逐级上报。 2.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情况按项目所在地原则统计。 3.配套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在填报投资、资金、施工面积、竣工面积和土地面积等指标时,如无法区分保障性安居工程部分,可根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划建筑面积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的认定标准,要以是否列入当地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为依据。 5.如果保障性安居工程分组存在交叉,在实际统计过程中由统计部门按照不重不漏的原则,确认为一种分组进行统计。 五、报送要求 1.本报表制度报告期别为季报。各设区市、县(市、区)统计局汇总辖区内全部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资料(含综合表和基层表),设区市统计局于季后10日12时前报送省统计局。 2.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由统计、发改、财政、国土、住建、农业、人民银行和林业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统计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制定,组织各级统计部门完成新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设完成情况统计,收集并审核部门统计数据,做好数据的汇总、分析与发布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及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计划与完成情况等相关数据。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情况统计,组织各级财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财政预算资金安排与使用情况等相关数据。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统计,组织各级国土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保障性安居工程本年实际供地情况等相关数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计划及筹集情况统计,组织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国有工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和筹集情况等相关数据。 农业部门负责国有垦区危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农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人民银行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银行贷款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银行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林业部门负责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情况统计,并组织各级林业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相关数据。 各级主管部门要会同统计部门对下级统计部门上报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数据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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