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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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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学经典案例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

反垄断法律制度 (4)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5)

价格法律制度 (7)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9)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案例一

A 市甲、乙两公司均生产同一种类的热水器,因甲公司的产品使用方便、制热效果好,因而市场占有率高于乙公司。乙公司为了提高销售量,秘密地支付给甲公司的技术员张某一大笔“技术咨询费”。通过张某,乙公司获取了热水器的核心制作技术。之后,乙公司运用获取的这些技术对自己的产品进行了改造。同时,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市消费者报纸上发布广告称:我公司的热水器质量可靠、持久耐用,其它厂家的热水器质量无保证。另外,乙公司还以高额回扣为诱惑,使得本市的几家大型商场的采购人员只采购自己的热水器。李某因相信乙公司的宣传,在商场购买了一台乙公司的产品,但在适用过程中,因热水器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致使李某的小女儿的右手被烫伤,花去医疗费4000多元。

试分析:

1.在本案中,乙公司的那些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2.对于张某的行为,甲公司应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

3.李某可以向谁主张赔偿?

1.乙公司向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取甲公司的技术,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报纸中发布使人误解的宣传,是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乙公司在市电视台和报纸中散布虚假事实,损害和其他竞争者的商业信誉;乙公司向本市大型商场行贿,构成商业贿赂行为。

2.甲公司可以解除其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3.李某就其损失,可以要求乙公司赔偿;可以要求销售乙公司的商场赔偿;市电视台和报纸在明知或者应知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情形下,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

某市的张女士打算购买“华美”牌核桃酥送礼,遂去商场购买了精装版的两盒。回家后却发现,此并非“华美”牌核桃酥,而是设计和外包装十分相似但名称为“毕美”牌核桃酥。于是,张女士向华美公司投诉。华美公司经调查发现,“毕美”牌核桃酥的售价仅为“华美”核桃酥的2∕3,遂起诉毕美公司。

试分析:

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何种性质?

2.试阐述毕美公司这种行为的其他表现形式。

1.毕美公司的行为属于采用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的规定,欺骗性标志从事市场交易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表现形式: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毕美公司的行为即属于第二种,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案例三

某商场在年终时为加快资金的流动,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将即将到期的罐头、食用油等食品一次性处理销售,并将一部分因季节更换而积压的商品,打对折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

试分析:

1.该商场此次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是否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2.在什么情况下低于成本销售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该商场低于成本的价格行为不构成低价倾销的不正当竞争。

商品的价格由成本、利润、税款、流通费用几部分构成,企业是以赢利为目的,因此在收回成本投入的同时,还要获取利润。正因如此企业销售商品的价格在正常情况下肯定要高于成本,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企业才不得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如果这种降价销售并不针对同业竞争者,而恰恰是客观经济规律的要求,《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这种销售是允许的。企业的这种降价销售策略是合法的。该商场为了加快资金的周转,对某些商品降价销售,没有排挤竞争对手的意图。食品即将到期,如不尽快销售,就会造成浪费,低于成本销售可以减少一些损失。商品由于季节的积压既造成仓储费用,又影响了资金周转,低于成本销售也是为了避免浪费和减少损失。

2.依《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1)销售鲜活商品;

(2)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3)季节性降价;

(4)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案例四

利民公司与同达公司均为生产收音机的企业,其中利民公司的产品外销数量逐年上升,且在国外有了一批稳定的代销商。利民公司对本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情况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并与知晓该情况的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同达公司为扩大海外市场,遂找到利民公司的副经理张某,希望张某能将利民公司的国外代销商的联系方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告诉同达公司,且表示愿高薪聘请张某到同达公司工作。随后张某辞职,来到同达公司工作。同达公司利用张某提供的代销商名单、利民公司的报价等情况,同原利民公司的代销公司取得了联系,销售了许多产品,获得了约500万元的利润。此间,利民公司的海外销售额下降了许多。1998年11月,利民公司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为由,起诉同达公司,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试分析:

1.同达公司是否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为什么?

2.利民公司如何主张损失数额?

1.同达公司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因为利民公司的海外代销商名单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利民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利民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属商业秘密。同达公司通过给利民公司副经理张某高薪的办法,取得了利民公司的商业秘密,侵犯了利民公司的合法权益。

2.利民公司可以同达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期间本公司所受的损失为赔偿请求额,若本公司的损失难以计算,则以同达公司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请求额。

3.价格是市场供求关系的反映和资源配置的信号,价格机制是价值规律的基础,在市场机制中居于核心地位。反垄断法禁止相关市场的竞争者通过统一定价的协同行为来保障市场竞争机制对价格的形成作用,从而防止本来相互竞争的市场主体在缺乏竞争的市场中获得垄断利润。而本案的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限制了价格形成的竞争机制,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基础,所以,此种行为是有害于竞争和社会的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

案例五

贵州某甲厂生产的“玉叶”牌名称为“千里香”的白酒行销本省及西南地区。该酒自1980年起销售,广告力度较大,在西南各省乡镇、农村都可见到此酒的广告及销售点。此酒物美价廉,在西南农村广受欢迎。该酒的包装装潢是将酒瓶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及金色字体的“千里香”名称,“香”字占据瓶贴1/2面积,极为醒目。

贵州某乙厂从2000年起生产“清玉”牌酒。酒瓶也设计成葫芦型,并贴有黑底金字瓶贴,酒的名称为“久久香”,其中“香”字也占瓶贴的1/2,很是突出。该酒也在西南地区销售。

甲厂向执法部门投诉,诉乙厂行为属假冒仿冒行为。乙方辩称:

1.甲厂生产使用的是“玉叶”商标,乙厂使用的是“清玉”商标,购买者不会误认;

2.甲厂商品名称为“千里香”,乙厂商品名称“久久香”,根本不同,没有构成假冒;

3.将两种酒摆在一起,细细观察,差别是明显的,所以不能认定为假冒仿冒。

试分析:

1.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乙厂的行为是否构成该行为?

2.乙厂的辩称是否有法律依据?在对“相同或近似使用”的认定上应根据哪些准则?

1.乙厂的行为属于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该行为的构成要件是:首先,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千里香”酒,在特定地区深受欢迎,属于“知名”商品。其次,被仿冒的名称、包装、装潢须为知名商品所“特有”。“千里香”的名称、瓶呈葫芦型及突出的“香”字都属与通用名称、包装、装潢不同的“特有”。

2.根据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来判断及异时异地隔离观察是认定时的准则,乙厂的商品的外型及瓶贴的主要部分和整体印象在外观上、内容上、观念上都使消费者容易误认,实际交易中消费者不可能将两个商品放在一起仔细辨认,所以乙厂的辩称是没有根据的。

反垄断法律制度

案例六

某经营从某河流到东海岸的铁路运输线路的18家铁路运输公司组成了一个运输协会,该18家企业均为该协会的成员。依照该协会章程,每个成员如果提出退出协会,必须在30天前通知协会,且所有协会成员必须执行固定的运输价格,但是如果成员企业为了与非成员企业竞争,可以有权变动价格,否则,将面临惩罚。如果成员企业需要变动价格必须向协会申请,成员企业必须服从协会的决定。

此行为被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在遭到起诉后,被告辩称,对社会有利的协议不应该被判为非法,如果没有统一固定价格的存在,卡脖子式的竞争必将所有的竞争者消灭掉,然后唯一存在下来的垄断者将价格提高到超高的水平。所以,这种价格协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它们之间出现毁灭性的或破坏性的竞争。为了防止这种毁灭性竞争,企业之间的价格保护是必需的,因此,他们之间的固定价格是合理的、正当的。

试分析:

1.请根据你对反垄断的理解分析18家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垄断行为?如果是,属于何种垄断类型?如果不是,请说明理由。

2.本案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还是合理原则?为什么?

3.被告辩驳的观点是否正确?请适用相关法律予以回答。

1.18家铁路运输公司的行为当属于垄断行为,属于横向垄断协议中的固定或变更价格协议。

2.本案应适用本身违法原则来进行分析和判断。本身违法原则一般是指对垄断协议法律后果的判断仅仅以行为是否发生为标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行为一经发生就构成违法,而不再分析行为是否存在合理理由以及是否存在促进竞争的效果;合理原则往往需要考虑垄断协议的目的和效果来决定其是否合法。本案中所有规定价格的协议带有明显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性质,具有直接地和有效地限制竞争的目的,因而本身就是违法的,而无需考虑其对竞争所产生的实际的效果。

案例七

甲市某酒厂酿造的“良得利”牌白酒深为当地人所喜爱,甲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提高“良得利”牌白酒的销售,遂下文通知:该酒为“接待用酒”,要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业务用餐时,饮酒应以“良得利”酒为主。同时,酒厂也承诺,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人员用餐,凭借市内各酒楼出具的证明,可以取得消费100元返还10元的消费奖励。

试分析:

1.试分析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性质。

2.酒厂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汇贿赂?请说明理由。

1.甲市政府办公室的行为属于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垄断行为,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反垄断法》第32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

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第37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在本案中,甲市政府办公室为了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利益,以通知的方式强制要求机关、单位和团体购买其制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侵害了其他经营者和外地经营者的合法竞争权利。

2.不构成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采用财务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的行为,商业贿赂一般采取在暗中账外折扣、回扣和佣金的方式。

本案中,酒厂并没有在暗中秘密地给予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折扣、回扣和佣金,也没有在账外虚假、不真实地记录,因此不构成商业贿赂。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案例八

林某在某百货商场购买一电热水器,经正常安装后使用。使用一周后,林某发现电热水器制热出现问题,遂要求商场更换。商场派维修人员予以维修,电热水器恢复了正常使用性能。在正常使用一个月后,林某妻子洗浴时,电热水器发生了漏电事故,致使其被电击致伤。林某现拟要求赔偿。

试分析:

1.林某第一次要求商场为其修理热水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2.林某第二次要求商场赔偿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1.电热水器质量无法满足消费者正常的使用需要,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0条的规定,百货商场作为销售者应该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瑕疵担保责任,负责修理、更换、退货。

2.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4条的规定,商场赔偿的范围应包括: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案例九

郭某在商场购买一台液晶电视机,并附有产品合格证。郭某使用两个月后,电视机出现图像不清的现象。郭某去找商场要求更换,商场辩解称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要求郭某与电视机厂进行交涉。

试分析:

商场的抗辩理由不合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销售者出售的产品存在质量瑕疵,销售者应该承担瑕疵责任,即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还应当赔偿损失。因此,在本案中郭某购买的电视机存在瑕疵,商场理应对缺陷产品予以更换,不能因为电视机并非其生产,而拒绝消费者的请求。当然,销售者如果依法进行修理、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案例十

2008年3月7日,原告赵某(甲方)在被告北京某卫生洁具公司(乙方)购买了一台丙公司(丙方)生产的华清牌电热水淋浴器。同年同月10日,甲方又购买了一台北京丁公司(丁方)生产的三水牌多功能漏电保护器。该

月中旬,甲方在家中安装了该两件电器。4月4日晚,甲方在使用该淋浴器时,突被按键漏电击中,整个右手烧伤,送医院抢救,被截除小拇指。为此,甲方先与乙方交涉,要求赔偿。乙方称: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乙方无过错,拒绝赔偿。甲方遂向法院起诉,状告乙方、丙方、丁方,要求维护消费者权益,三方负连带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辩称,该电淋浴器只属本公司销售,赔偿责任应由生产者承担,与销售者无关。

丙方辩称,本公司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以往从未发生过产品责任事故,无证据证明生产者有过错而可以认定生产者应承担责任。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可能是事故的主要原因。

丁方辩称,甲方违反有关说明书的警示说明,违反安装说明,擅自安装超大功率电器,致使漏电保护器失效酿成事故,但漏电保护器失灵亦不致于造成电器伤人,丙方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法院在调查中,经技术监督局对华清淋浴器,三水漏电保护器进行质量检验,鉴定结论认定:(1)淋浴器的制造工艺存在缺陷,特定情况下淋浴器开关按健可能漏电;(2)漏电保护器已被烧毁无法鉴定,但对同样商品检测无发现质量问题;(3)甲方安装淋浴器与漏电保护器连接时未按丁方的说明书正确安装,以致使用时漏电保护器不能正常工作。

试分析:

1.乙方作为销售者是否应予赔偿,承担责任,为什么?

2.丙方作为生产者应承担什么责任,为什么?

3.丁方是否要承担责任,为什么?

4.甲方有无过错,对本案处理有何影响?

1.乙方是销售者,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乙方无过错不承担责任,但对受损伤的消费者应进行先行赔偿,再向有责任者追偿。

2.丙方产品制造工艺有缺陷,应承担严格责任。

3.丁方的漏电保护器失灵,但不是事故的主要原因,与办案无关不承担责任。

4.甲方安装有错误,可适当减轻丙方的责任。

案例十一

某市泰康有限公司为了宣传其成生产的“夜来香”保健品,委托思远广告公司为其设计、制作了“夜来香”保健品的广告,虚构该保健品的真实功效,将2008年评审的普通食品,宣传为特效产品。泰康公司还聘请了某影视明星作为代言人,邀请某社会团体向消费者推荐,在该市电视台和市《每日一刊》上广为发布。

试分析:

1.泰康公司对虚假广告承担,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

2.思远广告公司承担法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

3.某明星代言人和社会团体承担民事责任,是否需要考虑其主观状态?

1.泰康公司无论其主观状态如何,均应承担法律责任。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它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2.思远公司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和发布虚假广告的,应与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在食品安全之中,明星代言人即使对虚假情况不知情,只要欺诈了消费者,即应承担民事责任。社会团体在虚假广告中推荐商品或者服务的,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十二

2009年7月,某市饮品公司从外地低价购进一批价值约100万元人民币的冰棒、冰淇淋等冷冻饮品,上述产品均超过规定保质期限15-30天不等。在该公司指派工人将生产日期更改之际,被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在监督检查中当场发现,并对上述产品予以封存。该市卫生监督机构的卫生监督员经对这起违法案件合议后,做出销毁上述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饮品公司在接到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同意市卫生局作出的罚款规定,但提出,购进这批产品时,当地质检部门对上述产品抽验合格,故要求市卫生局对上述产品进行复验。如复验合格,允许他们在一定期限内销售,以减少其经济损失;如复验不合格,允许他们退货,该请求被市卫生局拒绝。

试分析:

市卫生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和饮品公司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

依饮品公司的要求,如果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尚未失去食用价值,在批量大和价值大的情况下,应根据实际情况慎重处理。如果经过检验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应允许食品公司在告知消费者本产品已超过保质期限的前提下,限定在一定期限内销售完毕。

但是,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法律强制性规范,不应仅因批量大和价值大而加以变通。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即使经检验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也不能断定该食品就是安全的。更重要的是,允许销售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是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禁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不是经济效益的要求,而是保护公众的健康和安全的要求。它有利于创造一个良好的食品安全管理秩序,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

价格法律制度

案例十三

2000年×月的国内数家生产某电器的大型企业召开同行协调会,针对目前市场上供大于求,竞争剧烈的状况,对价格问题进行“内部“协调。该会上企业达成共识,对某电器商品实行“自律价”,即各企业在销售产品时不得用低于自律价的价格打开市场,避免所谓“恶性竞争”。该协调会又对另一种电器进行协调,约定自会议结束时起三天内一律将该电器价格上调10%。

试分析:

1.该协调会的价格行为是否符合价格法的规定?

2.该协调价格行为会产生什么后果?

1.我国《价格法》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定价的基本依据是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经营者应当努力改进生产经营管理,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在供大于求的市场条件下,经营者降低价格让利给消费者也是一种竞争策略,只要该价格不低于成本,不是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为目的。

协调会的行为干预了企业的自主定价权,更为甚者,该行为属于价格法所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价格法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该协调价格行为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它既是一种限制竞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又是一种不正当价格行为,干扰了正常的竞争活动,扰乱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是一种违背价值规律,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案例十四

2009年8月1日,A市公交公司宣布从即日起公交票价普遍上调130%左右,市内环城公共汽车票价由原来的5角上涨至1元,郊区公共汽车则由第十公里2元上涨至4.5元。公交票价涨价后,市民反映强烈。有的市民认为此次公交调价没有经过价格听证会,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物价部门依法举行价格听证会。

试分析:

1.调整公共汽车票价是否需要实施价格听证?为什么?

2.价格听证会是否属于一项公共政策?它对公共管理会产生何种积极作用?

1.应当实施价格听证。《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公共汽车票价是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在其价格调整时应该举行价格听证会。

2.判断一项政策是否公共政策,首先要看它是否具有公共性原则,是否偏离公共性原则,是否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公众的参与,正是政策公共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价格听证的意义,不仅在于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民主性增强,决策更符合公共性原则,而且有利于提升政府的信任度和威望,减少政策执行的阻力,从而在更大程度上保障公共的利益。

案例十五

2009年9月19日,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打出“某某数码冲印大减价,每冲洗张0.58元收费”、“消费某某数码冲印可办会员卡,对于消费一定金额的会员可免费赠送数码相机包或者摄像机包”等广告。同年9月26日晚上,摄影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及等13人召开了紧急会议,会议针对该公司数码冲印大减价的行为及数码冲印价格进行协调,会议最后形成了基本价,要求各个经营单位统一定价,每1张价格不低于0.70元,对违章会员将予一定数额的罚款,参会其中六家单位的经营者在该彩扩经营制度上签名。

试分析:

1.某摄影彩扩有限公司的减价行为和赠送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为什么?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是属于价格违法行为?为什么?

1.该摄影彩扩公司的行为属于合法的自由定价行为。我国《价格法》第11条规定,经营者有自主制定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的权利。数码冲印的价格属于市场调节的价格,市场主体有权自主定价,摄影彩扩公司的优惠活动也属于正常的市场促销活动。

2.行业协会人员与有关经营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14条第(一)项规定,属“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它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价格违法的行为。该行为违背了经营主体的自主定价意志,形成的统一定价消除了市场主体的市场竞争,保护了低效率,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案例十六

A某从B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了宣称获得专利的手提电脑一台,使用不到一个月就频繁的死机,B公司为A 某更换了二次新电脑,但是均不能正常使用。A某提出退货退款,B公司未同意。A某起诉,认为该公司出售的商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用途,还采取拖、哄、骗等手段不履行售后服务的承诺,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双倍返还货款。

而该公司认为:商品都有国家专利证书和行业认证予以证明是合格产品,并出示了专利证书及合格产品认证,同意继续为A某修理,除此之外,自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请专门部门鉴定,认定产品质量确有问题。

试分析:

1.B公司是否应承担退货的法律责任?

2.B公司是否应承担双倍返还的法律责任?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请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本案中B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本案中,B公司为A某已经更换两台机器仍然不能正常使用,根据法律的规定其有责任为A某办理退货。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1倍”。

可见,适用“双倍返还”规定的前提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而认定欺诈行为是有严格的法律的根据的。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欺诈是一种故意行为,认定欺诈必须是行为人事先知道而为之。在本案中,B公司的产品确实是获得了专利及行业认证,在交易中并无其他不实的欺诈性宣传,因此,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B公司是事先知道产品的缺陷而故意隐瞒或者作虚假陈述误导消费者,而且B公司也举证产品的专利证明以及行业认证,可见其原来也并不知道产品的缺陷。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

案例十七

某公司生产销售一款新型汽车,该车在有些新的设计上不够成熟,结果导致部分车辆在行驶中出现了故障,并因此造成了交通事故。事后,该公司拒绝就故障原因做出说明,也不向受害人提供赔偿。

试分析:

1.试阐述消费者在消费时所应享有的法定权利?

2.根据题中所述,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哪些权利?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下列权利:

保障安全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知悉真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的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损害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并获得赔偿的权利。

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获取知识权,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2.该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保障安全权、知悉真情权和损害求偿权。

案例十八

刘女士在“欣欣”美容院做面部护理,美容院使用了甲厂生产的“亚洁”牌护肤液为刘女士做了面部保养护理。几天后,刘女士发现自己的脸部皮肤出现了较重程度的灼伤,疼痛难忍,遂去医院治疗,花去医药费近万元。后经有关部门检验认定,此系“亚洁”牌护肤液劣质所引起的。

试分析:

1.刘女士应向谁要求损害赔偿?

2.刘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包括哪些内容?

3.刘女士是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4.若美容院向刘女士承担了责任,则其是否可向甲厂追偿?

1.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而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故刘女士既可以向美容院主张损害赔偿,也可以向甲厂主张损害赔偿。

2.刘女士的损害赔偿请求可以包括医疗费、住宿费、护理费、交通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诉讼费等。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刘女士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美容院赔偿后,有权向甲厂追偿。

案例十九

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联手举办商品展销会,甲在展销会上以2150元的价格购买了B厂展销的电冰箱一台,将冰箱拉回家后,甲按照说明书的要求安放、接通电源。但是过了很长时间仍然没有动静,打开冰箱发现里面很热。第二天,甲赶到展销会,请B厂的技术人员到家里维修,经过两个多小时检修,冰箱恢复正常。但是,用了一周之后,冰箱再也不制冷了,此时展销会已经结束。甲写信到B厂要求修理更换,被告知B厂已被合并到C厂,B厂已被撤销。

试分析:

1.甲应向谁提出修理、更换、退货等要求?

2.甲可以通过何种途径解决纠纷?

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上购买商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据此,在展销会结束后,甲有权向展销会的主办者A县商业局和供销社要求修理、更换和退货。除此之外,甲有权直接向B厂提出赔偿要求。但由于B厂已经被并入C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因此,甲可以向C厂提出上述要求。

2.甲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纠纷:与经营者协商解决;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二十

某日,宋某向某市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打字机,当即付清货款后提走货物。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其认为机器出现问题,要求公司修理,而公司检测人员检查后认为无异常,又让他把机器拉走。一个月后,宋某又将机器拉至公司要求修理,经检测是机器电源板烧坏。公司要求宋某出示保修卡,他称已丢失。后公司与供货商联系为机器更换了电源板,因与宋某联系不上机器一直存放在公司。两个月后,宋某起诉请求判令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试分析:

1.按照法律相关规定,退货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2.宋某是否有权要求退货?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保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第48条规定“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看出,对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有三种: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但是,消费者并不能随心所欲要求经营者承担其一责任,尤其是退货责任。对于退货责任,只有两种情况: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

2.在本案中,宋某购买的打字机出现故障,经营者应当视具体情况而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宋某不能证明在保修期内机器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或者证明此商品为不合格产品,因此他不能要求公司退货。

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三 考研资料

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三考研资料 谁在消费昂贵?奢侈品消费群调查 1.使用范围:第二章消费者行为理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决定消费者选择的因素; 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西蒙菲莎大学 在西蒙菲沙大学位于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省,创建于1802年,是加拿大享有盛名的大学之一,在教学质量、未来领导者、综合实力以及最具创新方面,被加拿大权威时事杂志《Maclean's Magazine》评为全加综合类大学第二。曾有“加拿大最有价值之综合性大学”的美誉。 偏好的改变与需求规律; 奢侈品消费与需求规律。 湖首大学 加拿大湖首大学位于桑德贝市,该市临Lake Superior 湖。学校成立的37年中,努力服务于所在的社区,大力创新,在北部地区知名度很高。学校许多课程使湖畔大学非常出名,如林业,户外娱乐,生物,地理及地质专业。同时,学校凭借其对土着人研究课程赢得了名声。另外,其工程,商业等专业也吸引了全国各地乃至全世界的学生。 3.思考题: (1)就你目前的状况,对你自己来说,什么样的东西会是奢侈品?你用的是什么标准来定义奢侈品的? (2)你能否总结一下目前我国影响奢侈品消费的因素有哪些?其表现如何? (3)用你学习过的理论来分析奢侈品消费问题? (4)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们奢侈品消费对经济发展有何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在女生张茜的想像中,一个标准的“中国奢侈品消费者”存在两种分裂的形象:平时 穿着amarni中规中矩的套装、在北京CBD林立的高档写字楼中有一间自己的办公室、英 语流利、每年去欧洲度假一个月;或者——另一种“可怕”的情况:穿着皮尔卡丹的西装、系着金利来皮带,用带有浓重乡音的普通话告诉香港的某位售货小姐“要买一块劳力士金表”。根据中国品牌战略协会杨清山秘书长的研究,中国目前的奢侈品消费人群已经达到 总人口13%,并且还在迅速的增长中。迅速富起来的中国人正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实现 着自己心目中的奢侈梦想。 一、奢侈品的消费增长与GDP增长 仅仅在数年之前,全世界奢侈品牌关注的还不是中国,而是台湾、香港等亚洲的几条“小龙”,再往前追溯,日本人在欧美一度就是有钱人的代名词。杨清山对此做出了解释:一个国家奢侈品的消费增长大概应该是其GDP增长的两倍左右。因此,当亚洲人面对自己 突然增加的财富时,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富贵的标志”——奢侈品来表明自己新的经济 和社会地位,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心理需求。他谈到自己曾经到过的一个中国内地小城, 那里的人们在不知道“比萨”为何物的情况下,对奢侈的憧憬就是“等我有钱了,一定要 吃一顿比萨”。对于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高小姐来说,她的“比萨”是一个标价5700元的Ferragamo白色挎包,在买这个包之前,她犹豫了很长时间。“毕竟我去年才从学校毕业,现在一个月收入也不过4000左右,为了买这个包,我两个月没有买一件衣服,天天在公司吃盒饭。但是我们这种公司大家都很注意品牌,特别是一些香港过来的女同事,眼睛好厉害,见面第一眼就看你穿什么鞋、背什么包。相比套装来说,一个包可以天天带、背好多年都不会过时,而且跨上后确实整个人的气质就不一样了,特显档次,我觉得这是 最划算的消费了。”高小姐这样停留在买品牌包阶段的女孩被称为“包法利夫人”:因为 收入不够,她们只能通过购买名牌相对便宜的配件来暗示自己也是富裕阶层的一员。这样 的消费者在价位相对较低的奢侈品消费中占有很大比例。普华永道的分析师岳峥指出,中 国的奢侈品消费和国外相比有两个不同点:第一,在中国购买奢侈品的大部分是40岁以 下的年轻人,而在发达国家,这个市场的主导者是40~70岁的中年人和老年人;另外,对 于中国人来说,奢侈品大部分还集中在服饰、香水、手表等个人用品上,而在欧美国家, 房屋、汽车、合家旅游才是大家向往的奢侈品。这一方面说明了中国仍然不够富裕,另一 方面也反映了中西不同的生活方式:高密度人群助长了消费中的攀比之风。杨清山的调查 显示:与很多人想像的不同,中国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军实际上是中产阶级。巴黎百富勤公 司给他们的定义是:家庭资产30万以上、年收入10万以上。“当然,如果要经常性的消 费奢侈品,标准应该再高一点”,杨清山说:“我觉得月收入2万元到5万元的这部分人 应该是比较典型的奢侈品消费者。”据他估计,到2020年,这个人群将增长到2.5亿。 二、终端消费者——政府官员? 大学生用一顿哈根达斯冰淇淋、工薪阶层用一瓶chanel香水来满足自己奢侈的梦想。但是,对于那些价格顶极的奢侈消费品来说,他们在中国的成功显然不能简单地用中国经

公共经济学 经典案例分析

1.材料:2004年开始出现的以“民工荒”为表现形式的劳动力短缺现象,已经从沿海地区蔓延到中部地区甚至劳动力输出省份,并且推动了普通劳动力工资的上涨:2004年以前,珠三角地区的民工工资10年间仅涨了60元,而2005年一年就涨了100元。2010年以来,江苏、浙江、广东、福建、上海、天津、山西、山东等地陆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幅度都在10%以上,一些省份超过20%。用工企业更是带头提高工资,加之今年出现的“民工荒”,企业工资的提高幅度已超过以往水平。对此,众多学者判断,刘易斯拐点已经到来。 问题:(1)什么是“刘易斯拐点”? (2)你是否认同“我国刘易斯拐点已到来”这一判断?理由是什么? (3)你认为珠三角地区解决民工荒问题的关键措施是什么? 刘易斯拐点,即劳动力过剩向短缺的转折点,是指在工业化过程中,随着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的逐步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渐减少,最终枯竭。 第一,现在我们讨论“刘易斯拐点”都是从目前既定的城乡两分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作为基础的,设想一下,中国如果没有户籍制度,或者户籍制度可以取消,土地制度的产权界定和交易也可以做到城乡统一运行,即农民可以根据全国统一的土地市场、住房市场和金融市场的原则,处理他们所拥有的农村住房、宅基地和耕地,城乡所有生产要素可以按照提高市场效率的方式进行配置,与此同时,农民还享有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住房保障制度和教育制度,那么农民工向城市的转移速度还会像现在这样处于下降通道吗?很显然,现有的户籍、土地、住房、教育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是劳动力进一步转移的制约,尽管近年来农村劳动力的年龄结构已经呈现出很大的变化,但是劳动力供给总量不足还不是主要原因。 根据中国改革的现实和劳动力迁移的情况,在真正的刘易斯拐点到来之前,中国还存在一个劳动力迁移的制度拐点。制度拐点到来之前,劳动力在原来的城乡分割的制度空间下进行局部的、不完整的、随着危机的到来可以撤销的迁移。在这个过程中,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得到迅速释放,迁移速度增长比较快。当劳动力迁移进行到拐点附近以后,劳动力进一步迁移所涉及的各项制度内容就变得越发重要,尚未改变的城乡分割制度空间成为了劳动力进一步迁移的瓶颈。 第二,在中国目前的经济结构中,第一产业的产值占 GDP的比重为10%,但是第一产业所占的就业比重是39%。从世界经济历史的角度看,第一产业的产值比重和就业比重不断下降是一个国家经济走向现代化的基本规律和趋势。在亚洲国家,如日本和韩国等国,即便是强调土地的精耕细作,还有土地的长子继承制等传统文化因素的影响,在第一产业比重没有下降到5%、劳动力就业比重没有下降到10%之前,还是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快速转移时期。 基于此,我们认为中国目前仍然处于农民工向城市转移的高速时期。除了 前面说的制度性因素,近年来影响农民工转移速度的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一是,

最新法律经典案例汇总

2011法律经典案例

①药家鑫肇事后捅死伤者案 药家鑫涉嫌在驾车肇事后将伤者捅死一案,经媒体报道后备受社会关注。2 011年3月23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20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药家鑫驾驶红色雪弗兰小轿车从西安外国语大学长安校区返回市区途中,将前方在非机动车道上骑电动车同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妙撞倒。药家鑫恐张妙记住车牌号找其麻烦,即持尖刀在张妙胸、腹、背等处捅刺数刀,将张妙杀死。逃跑途中又撞伤二人。 4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药家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45498.5元。 药家鑫不服,提出上诉。 5月20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药家鑫故意杀人案进行了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驳回药家鑫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药家鑫案本身并不是一个太过于复杂的案件,但随着媒体的介入,药家鑫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争论。药家鑫案之所以备受关注,除被告人开车不慎将被害人撞到之后不仅不进行救助反而对其连捅数刀而导致被害人死亡这一恶劣的情节之外;还有药家鑫本人“农村人难缠”的杀人动机,使得农村人与城市人出现了地域上的身份对立;再加之部分媒体对药家鑫涉嫌“官二代”、“富二代”身份的渲染;这些加剧了民众的愤怒情绪,促成了一股强大民意的形成,以至于在药家鑫被判处死刑之后,在网络上出现了公众叫好的现象。 实际上,隐藏在该案背后的更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媒体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间的关系,这正是药家鑫案之所以典型的重要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都提倡司法公开,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媒体监督司法其本质就是公民参与司法的过程,媒体介入的时间、方式如何把握,才能实现公民理性、有序地参与司法?就民意与司法的关系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和《在审理故意杀人、伤害及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都强调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必须充分考虑案件的处理是否有利于赢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这实际上就是刑事诉讼法第6条依靠群众原则的体现,即司法应当尊重民意,允许公民参与并表达意愿。就当下我国而言,加强公民的参与,尊重民意对于化解司法信任危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也要注意协调好公民参与与审判独立的关系问题,毕竟只有理性、有序的公民参与才能真正提高司法的公信与权威。如何通过公民有序、理性地参与司法来分担法院与法官的所承受的维护司法公信与权

微观经济学案例1

案例1:从"芙蓉姐姐"到"超级女声" ——关于“超级女声”热潮的分析报告 1)从"芙蓉姐姐"到"超级女声",你能从中找出哪些经济学理论(主要是消费行为与需求理论方面)的思考? (2)影响目前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3)如果你是一个市场营销专家,你准备利用目前的市场需求特点从哪些方面来推广你的产品? (4)请你说说网络外部性对市场需求的影响? 2005年的盛夏也许注定是属于青少年的文化盛夏:一边是"芙蓉姐姐"还没有淡出人们的视野和耳畔,另一边又迎来了"超级女声"全国总决赛的热播,可谓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两种表现形式不同、参与方式不同的文化现象,实际上有着共同的孕育背景,同时也共同折射出当前我国青年文化的新特征,反映了我国青少年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一、"芙蓉姐姐"和"超级女声"产生的时代背景分析 "芙蓉姐姐"凭借"一张妖媚十足的脸和一副性感万分的身材",以其露骨而极度自信抑或自我欣赏的文字和夸张而经典的"S"型照片,在集广泛性、快捷性、交互性于一体的互联网络空间(准确地说是在清华北大的BBS)名声大噪,继而引起诸多媒体的高度关注。在2005年的初夏,"芙蓉姐姐"终于完成了由虚拟红人向现实明星的转变,但随着"超级女声"比赛进程的推进,她"永远有多远,我就能红多远"的理想也在郁闷中破灭。"超级女声"吸引了上至89岁下至4岁的15万"女生"共同角逐。据统计,在总决赛直播期间,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电视观众在周五晚锁定湖南卫视,创造了亿万人参与的集体狂欢。 面对"芙蓉姐姐"走红和"超级女声"热播,各界的评论褒贬不一。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是个人发展的大舞台,时代是塑造和成就英雄的大背景,"芙蓉姐姐"和"超女"们的产生是"时势造英雄"而非"英雄造时势"的结果。对于这类青年文化热点现象,不能只进行简单的是与非判断,更不能秉承所谓的"存在即合理"的哲学理念,对其听之任之,而是要着力探究其背后的时代和社会背景。

政府经济学经典案例分析

财政案例 案例资料财政预算,是国家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等对于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入和支出的计划。每年“两会”,财政部部长所作的预算报告,都是代表们锁定的“焦点”。政府预算是一本政府公开的“财务大账”:过去的一年收了多少钱?钱投到哪里去了?今年的钱该怎么用?这些钱是不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每年都要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和审查。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财政预算编制较粗,“外行看不懂,内行看不清”,预算的透明度不高,造成了很多部门预算游离在人大监督范围之外。同样,在预算执行方面也不尽如人意,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办法。对每年人代会批准的财政预算,执行随意性大。由于预算资金没有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造成了执行难的问题。往往部门申请多、找领导批条子多、临时性支出多,变成“一年预算,预算一年”,然后再报人大常委会做出调整预算的决议。为此,在近年各地的人代会上,代表对财政预算的监督力度明显加大。如广东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代表们对预算中“拨2000万元给机关幼儿园”、“事业单位的行政编制外人员每人每年补贴3.2万元”等提出了质疑。浙江、四川等省的预算报告也明显加厚,列支项目也更加详尽,以利于人大代表的监督。问题分析:1.政府预算的本质什么?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应坚持什么原则? 解答1、政府预算的本质是关于民众赞同和监督国家财政活动的法律制度。政府预算反映着政府的职能与政策的方向,预算过程是政治的和决策的过程。概括而言,政府预算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计划,即用法律形式表现,反映和规定政府在一定时期内财政收支活动的预期收支指标与平衡关系的一览表以及管理制度。它是政府分配集中性财政资金的重要工具和调节、控制、管理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经济杠杆。一般而言,政府预算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首先是反映政府的财政收支状况;其次是对政府支出的控制。2、为保证政府预算的科学性,政府预算必须符合统一性、预测性、年度性,法律性和公开性等要求。这些特征体现了政府预算的技术性和政治性两个层面的内涵。统一性、预测性和年度性等特征可以理解为技术方面,法律性和公开性等方面则主要体现了政治内涵。3、应对措施(附送)我国要提高政府预算的民主性,一方面要形成有效的预算分权和制衡,另一方面要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首先是预算分权与制衡。预算权力是国家公共权力的核心之一,也是国家利益矛盾最集中的地方。预算分权就是要将预算权力在立法机关、政府、政府财政职能部门及内部各组织机构以及独立审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以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如建立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三者相互分离的制度,并形成三套相互制约的机构;建立资金的使用权、支付权、审核权相互分离的制度;实行财政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还可以建立一套独立于政府、直接对人大负责的审计监督系统,并独立行使监督权。其次扩大预算程序的公众参与度。公众对程序的参与,特别是普通公民对政治决策程序的参与,是程序内在价值得以体现的重要保障,也是现代民主社会的显著标志。政府预算收支的多与少都将实质地影响到每一个公民或者企业,让公众参与预算程序,让相对人对自己将要承担的纳税义务与将要获得的公共服务发表看法,与政府沟通,这本身就有其价值所在:它不仅仅有利于预算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而且也便于预算通过后的有效执行和政策的顺利推进。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4

案例:从"芙蓉姐姐"到"超级女声" ——关于“超级女声”热潮的分析报告 1.使用范围:第三章 消费者行为理论 2.要考核的知识点: 影响流行文化需求的因素; 网络外部性与需求; 3.思考题: (1)从"芙蓉姐姐"到"超级女声",你能从中找出哪些经济学理论(主要是消费行为与需求理论方面)的思考? (2)影响目前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3)如果你是一个市场营销专家,你准备利用目前的市场需求特点从哪些方面来推广你的产品? (4)请你说说网络外部性对市场需求的影响? 2005年的盛夏也许注定是属于青少年的文化盛夏:一边是"芙蓉姐姐"还没有淡出人们的视野和耳畔,另一边又迎来了"超级女声"全国总决赛的热播,可谓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两种表现形式不同、参与方式不同的文化现象,实际上有着共同的孕育背景,同时也共同折射出当前我国青年文化的新特征,反映了我国青少年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一、"芙蓉姐姐"和"超级女声"产生的时代背景分析 "芙蓉姐姐"凭借"一张妖媚十足的脸和一副性感万分的身材",以其露骨而极度自信抑或自我欣赏的文字和夸张而经典的"S"型照片,在集广泛性、快捷性、交互性于一体的互联网络空间(准确地说是在清华北大的BBS)名声大噪,继而引起诸多媒体的高度关注。在2005年的初夏,"芙蓉姐姐"终于完成了由虚拟红人向现实明星的转变,但随着"超级女声"比赛进程的推进,她"永远有多远,我就能红多远"的理想也在郁闷中破灭。"超级女声"吸引了上至89岁下至4岁的15万"女生"共同角逐。据统计,在总决赛直播期间,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电视观众在周五晚锁定湖南卫视,创造了亿万人参与的集体狂欢。 面对"芙蓉姐姐"走红和"超级女声"热播,各界的评论褒贬不一。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是个人发展的大舞台,时代是塑造和成就英雄的大背景,"芙蓉姐姐"和"超女"们的产生是"时势造英雄"而非"英雄造时势"的结果。对于这类青年文化热点现象,不能只进行简单的是与非判断,更不能秉承所谓的"存在即合理"的哲学理念,对其听之任之,而是要着力探究其背后的时代和社会背景。 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竞争性经济,个体独立性的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取向逐步得到国人的认同。当代中国青少年既感受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高度物质文明成果、个人独立性的增强,又目睹了市场经济大潮对其父辈们洗礼的过程乃至产生的阵痛,利益取向成为他们价值观上深深的印痕。如果说"芙蓉姐姐"坚持不懈地在网络空间书写文字、张贴自己的S型照片,还只是隐隐地表达着一种个人利益诉求的话,"超级女声"则是"超女"们、电视台、娱乐公司、短信服务商以及网络等众多媒体分享的一份利益大餐。

考研资料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三

考研资料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三 谁在消费昂贵?奢侈品消费群调查 1.使用范围:第二章消费者行为理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决定消费者选择的因素; 替代效应和收入效应; 偏好的改变与需求规律; 奢侈品消费与需求规律。 3.思考题: (1)就你目前的状况,对你自己来说,什么样的东西会是奢侈品?你用的是什么标准来定义奢侈品的? (2)你能否总结一下目前我国影响奢侈品消费的因素有哪些?其表现如何? (3)用你学习过的理论来分析奢侈品消费问题? (4)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人们奢侈品消费对经济发展有何积极意义和消极意义? 在女生张茜的想像中,一个标准的“中国奢侈品消费者”存在两种分裂的形象:平时穿着amarni中规中矩的套装、在北京CBD林立的高档写字楼中有一间自己的办公室、英语流利、每年去欧洲度假一个月;或者——另一种“可怕”的情况:穿着皮尔卡丹的西装、系着金利来皮带,用带有浓重乡音的普通话告诉香港的某位售货小姐“要买一块劳力士金表”。根据中国品牌战略协会杨清山秘书长的研究,中国目前的奢侈品消费人群已经达到总人口13%,并且还在迅速的增长中。迅速富起来的中国人正在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实现着自己心目中的奢侈梦想。 一、奢侈品的消费增长与GDP增长

仅仅在数年之前,全世界奢侈品牌关注的还不是中国,而是台湾、香港等亚洲的几条“小龙”,再往前追溯,日本人在欧美一度就是 有钱人的代名词。杨清山对此做出了解释:一个国家奢侈品的消费 增长大概应该是其GDP增长的两倍左右。因此,当亚洲人面对自己 突然增加的财富时,他们毫不犹豫地选择“富贵的标志”——奢侈 品来表明自己新的经济和社会地位,这是一种非常自然的心理需求。他谈到自己曾经到过的一个中国内地小城,那里的人们在不知道 “比萨”为何物的情况下,对奢侈的憧憬就是“等我有钱了,一定 要吃一顿比萨”。对于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工作的高小姐来说,她 的“比萨”是一个标价5700元的Ferragamo白色挎包,在买这个包 之前,她犹豫了很长时间。“毕竟我去年才从学校毕业,现在一个 月收入也不过4000左右,为了买这个包,我两个月没有买一件衣服,天天在公司吃盒饭。但是我们这种公司大家都很注意品牌,特别是 一些香港过来的女同事,眼睛好厉害,见面第一眼就看你穿什么鞋、背什么包。相比套装来说,一个包可以天天带、背好多年都不会过时,而且跨上后确实整个人的气质就不一样了,特显档次,我觉得 这是最划算的消费了。”高小姐这样停留在买品牌包阶段的女孩被 称为“包法利夫人”:因为收入不够,她们只能通过购买名牌相对 便宜的配件来暗示自己也是富裕阶层的一员。这样的消费者在价位 相对较低的奢侈品消费中占有很大比例。普华永道的分析师岳峥指出,中国的奢侈品消费和国外相比有两个不同点:第一,在中国购 买奢侈品的大部分是40岁以下的年轻人,而在发达国家,这个市场 的主导者是40~70岁的中年人和老年人;另外,对于中国人来说, 奢侈品大部分还集中在服饰、香水、手表等个人用品上,而在欧美 国家,房屋、汽车、合家旅游才是大家向往的奢侈品。这一方面说 明了中国仍然不够富裕,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西不同的生活方式: 高密度人群助长了消费中的攀比之风。杨清山的调查显示:与很多 人想像的不同,中国奢侈品消费的主力军实际上是中产阶级。巴黎 百富勤公司给他们的定义是:家庭资产30万以上、年收入10万以上。“当然,如果要经常性的消费奢侈品,标准应该再高一点”, 杨清山说:“我觉得月收入2万元到5万元的这部分人应该是比较 典型的奢侈品消费者。”据他估计,到2010年,这个人群将增长到2.5亿。

经济学经典案例

1.在美国一个农村,住着一个老头,他有三个儿子。大儿子、二儿子都在城里工作,小儿子和他在一起,父子相依为命。 突然有一天,一个人找到老头,对他说:“尊敬的老人家,我想把你的小儿子带到城里去工作,可以吗?” 老头气愤地说:“不行,绝对不行,你滚出去吧!” 这个人说:“如果我在城里给你的儿子找个对象,可以吗?” 老头摇摇头:“不行,你走吧!” 这个人又说:“如果我给你儿子找的对象,也就是你未来的儿媳妇是洛克菲勒的女儿呢?” 这时,老头动心了。 过了几天,这个人找到了美国首富石油大王洛克菲勒,对他说:“尊敬的洛克菲勒先生,我想给你的女儿找个对象,可以吗?” 洛克菲勒说:“快滚出去吧!” 这个人又说:“如果我给你女儿找的对象,也就是你未来的女婿是世界银行的副总裁,可以吗?” 洛克菲勒同意了。 又过了几天,这个人找到了世界银行总裁,对他说:“尊敬的总裁先生,你应该马上任命一个副总裁!” 总裁先生说:“不可能,这里这么多副总裁,我为什么还要任命一个副总裁呢,而且必须马上?” 这个人说:“如果你任命的这个副总裁是洛克菲勒的女婿,可以吗?” 总裁先生当然同意了。 2.老妈子豪赌大总裁老妈子豪赌大总裁某日,一位年逾古稀的老妈扛着一个硕大的口袋,步履蹒跚地走进纽约xx曼哈顿银行储蓄所。她走到柜台前,把口袋放在收银员前说,“小姐,我要存钱,这是50万的现金。”小姐吃惊得非同小可,连忙搬出银行的总裁。总裁不敢怠慢,把老妈子请到办公室,待若上宾。总裁问道:“这一口袋现金可是您老一生积蓄?”“哪里哪里,”老妈答道,

“老朽无能,只靠打赌发财,一赌50万,每赌必中。”“哦?”总裁弓身施礼道,“愿闻其详。”老妈子说,“总裁若想领教,现在就和您打一个50万美元的赌。如果明天上午10点半,您裆下囊中的两个肉球变作方块,您便输给老朽50万,若是依旧如故,老朽掏给您50万,如何?”总裁眉头一皱:“老太太玩笑开大了。”“老朽绝非戏言,实不相瞒,这口袋的50万便是如此赢来。”“那好,莫怪我一个银行总裁欺负老妈子。”“哪里哪里,快立下字据来。”于是,两人写好字据,约定明日10点30分办公室相会。老妈子存了钱,微笑告辞而去。那总裁送走了老妈子,不知怎的,总是放心不下,不时要低头摸裆检验一番。回到家中,更是随时脱裤看视,以致一夜未能安眠,好在那两个肉弹一直圆滚如初。第二天,总裁一路摸裆来到班上。坐在办公室里,还在不停捏咕,看看10点半快到了,那对肉球还是圆圆的,50万美元唾手可得! 10 点半一到,老妈子笑眯眯准时而至,还带了一位风流潇洒的年轻人,年纪大概三十出头。老妈子介绍说,“这是老朽临时拉来的律师,为我二人作个见证。”总裁道:“甚好,您老今日输定了。”老妈道:“老朽不信,那两个肉球一定变方了。”“哪里,照样圆着呢!”“眼见为实,脱了才信。”那总裁想到50万美元,便朗声说道:“罢了,不脱你也不服。”于是脱了名牌西裤,亮出那话,一付肉囊吊在那里。老妈又说,“手触为真,摸了才服。”总裁昂然挺立:“摸便摸,今日让你输得心服口服!”那老妈子走近前来,伸手探身,把玩了一番,坦然起身说道,“果然是圆的。让您赢了。”于是,老妈笑吟吟地说,“恭贺总裁,老朽即刻给您50万。”总裁提着裤子,正然得意,互见那位年轻律师砰砰砰以头撞墙,神情痛苦不堪。总裁忙问:“这位先生,出了什么事,让您突然如此痛苦?”“哎呀别提了,”那律师哭道:“方才我被这老妈子拉住,立据设赌,说如果她能让xx曼哈顿银行总裁当我面脱了裤子,掏他的弹子儿,我便输给她100万美元!” 虽然这个故事不尽真实,存在许多令人疑窦之处,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沟通的力量。这个故事告诉我们,沟通时,信心非常重要,只有心里认定了这件对双方都有好处,才能获得对方的配合,取得沟通的成功。而且认定了这一点后,还要不屈不挠,不怕拒绝,直到取得最后的胜利。沟通是个很大的课题,非三言两语可说清楚。 这就是两个资源整合的故事,资源整合就是如何把一个农民的儿子一个很普通的人既要变成洛克菲勒的女婿,又要变成世界银行的副总裁。这个表面上看似不可能的事情在一个系统思想的指导下,分工,协调,合作,所以达达成了.现代商场也是这样,一个人的力量与资源与有限,但是经过通过组织和协调,把企业内部彼此相关但却彼此分离的职能,把企业外部既参与共同的使命又拥有独立经济利益的合作伙伴整合成一个为

法律经典案例5

郑某聚众斗殴案———二审成功改判,被告人重获自 由 郑某聚众斗殴一案的发生时间,恰逢我国非典疫情发生时期。因此,本案的处理不可必免的被负上了更多的复杂原因。 一、基本案情 郑某本是一个普通农民,案发当天其妻子去孩子学校送饭。因非典时期,学校实行封闭式管理。因此,家长与学校老师为能否进入校门发生了争执。争执过程中,一名学校女教师竟打了郑某妻子一耳光。这一耳光让整个事态迅速升级,特别是本案发生地在农村。郑某妻子立觉受到极大污辱,便回家向郑某告状。郑某闻听此事,便邀上自家弟兄三人去学校评理。 当动手女教师听说郑某等人来校后,心觉害怕,便将此事告知其男友李某。李某误认为郑某等人是来找其女友算帐,便邀约多名社会青年来校。郑某到校实为找校长评理,三人到校后并未去找动手的女教师,而是直接去了校长办公室,要求学校给个说法。李某等人却认为,与其被动挨打不如先下手为强,便携带木棍等凶器直扑校长办公室。李某等人找到郑某后,便立即动手殴打,郑某等人不得不被迫还击。后当地警察赶到才将事态平息。 本案发生后,当地公安、检察机关却认为郑某与李某在非典特殊时期、在学校特殊场合打斗,属聚众斗殴行为。后经当地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等人构成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件判决后,郑某不服向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并委托本网律师为其二审辩护人。 二、办案经过 本网陈亮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多次前往当地会见郑某了解案情,并复制了本案全部卷宗进行研究。通过调查和分析,我们认为郑某等人事出有因,前去学校并无聚众斗殴的主观故意,而是直接去找学样领导评理。在遭到李某等人的伤害行为后,郑某等人实施的是合法的正当防卫行为。据此,陈亮律师向法庭提出了郑某等人应属无罪的辩护观点。 三、判决情况 本案经过法院的审理,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主要辩护观点,对本案改判为六个月。因郑某已被采取强制措施六个月,因此二审判决后郑某即重获自由。虽然本案最终未认定郑某无罪,但在当时特殊环境下,这样的判决结果已属来之不易。

考研资料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四

考研资料微观经济学经典案例四 从“芙蓉姐姐”到“超级女声”——关于“超级女声”热潮的分析报告 1.使用范围:第三章消费者行为理论 2.要考核的知识点:影响流行文化需求的因素;网络外部性与需求; 3.思考题: (1)从“芙蓉姐姐”到“超级女声”,你能从中找出哪些经济学 理论(主要是消费行为与需求理论方面)的思考? (2)影响目前市场需求的因素有哪些? (3)如果你是一个市场营销专家,你准备利用目前的市场需求特 点从哪些方面来推广你的产品? (4)请你说说网络外部性对市场需求的影响? 2005年的盛夏也许注定是属于青少年的文化盛夏:一边是“芙 蓉姐姐”还没有淡出人们的视野和耳畔,另一边又迎来了“超级女声”全国总决赛的热播,可谓是“你方唱罢我登场”。两种表现形 式不同、参与方式不同的文化现象,实际上有着共同的孕育背景, 同时也共同折射出当前我国青年文化的新特征,反映了我国青少年 发展面临的新问题。 一、“芙蓉姐姐”和“超级女声”产生的时代背景分析 “芙蓉姐姐”凭借“一张妖媚十足的脸和一副性感万分的身材”,以其露骨而极度自信抑或自我欣赏的文字和夸张而经典的“S”型照片,在集广泛性、快捷性、交互性于一体的互联网络空间(准确地说 是在清华北大的BBS)名声大噪,继而引起诸多媒体的高度关注。在2005年的初夏,“芙蓉姐姐”终于完成了由虚拟红人向现实明星的 转变,但随着“超级女声”比赛进程的推进,她“永远有多远,我

就能红多远”的理想也在郁闷中破灭。“超级女声”吸引了上至89 岁下至4岁的15万“女生”共同角逐。据统计,在总决赛直播期间,全国约有十分之一的电视观众在周五晚锁定湖南卫视,创造了亿万 人参与的集体狂欢。面对“芙蓉姐姐”走红和“超级女声”热播, 各界的评论褒贬不一。不能否认的是,社会是个人发展的大舞台, 时代是塑造和成就英雄的大背景,“芙蓉姐姐”和“超女”们的产 生是“时势造英雄”而非“英雄造时势”的结果。对于这类青年文 化热点现象,不能只进行简单的是与非判断,更不能秉承所谓的 “存在即合理”的哲学理念,对其听之任之,而是要着力探究其背 后的时代和社会背景。 1.市场经济的趋利性 市场经济从本质上说是一种竞争性经济,个体独立性的经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自从党的十四大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 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经济发展的市场化取向逐步得到国 人的认同。当代中国青少年既感受到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所带来的 高度物质文明成果、个人独立性的增强,又目睹了市场经济大潮对 其父辈们洗礼的过程乃至产生的阵痛,利益取向成为他们价值观上 深深的印痕。如果说“芙蓉姐姐”坚持不懈地在网络空间书写文字、张贴自己的S型照片,还只是隐隐地表达着一种个人利益诉求的话,“超级女声”则是“超女”们、电视台、娱乐公司、短信服务商以 及网络等众多媒体分享的一份利益大餐。活动组织者、协办者以及 相关各方追逐利润的本质在整个活动的过程中有目共睹,仅每周数 百万条投票短信就足以让他们喜上眉梢。而随着比赛的推进,“超女”们为日见增长的“身价”、“人气”而日益陶醉也是不争的事实。 2.社会环境的开放性 发达的交通、通讯和传媒,使现代青少年的活动范围空前扩大、信息获取的途径空前增多。现代青少年生活在一个全面开放的社会 环境之中,他们面对大量的、经常变化的人和事以及各种信息,不 仅视野、思维、心理得到扩充和丰富,而且每个人都会按照自己的 价值标准和期望进行比较、评判和取舍,显示其对开放环境的适应

政治经济学_经典案例分析

案例1: 在2002年的最后一个周日,中国为电力行业的垄断画上了句号。拥有占全国46%发电资产和90%输电资产的原国家电力公司被拆分重组为11家独立的公司,这些公司在12月29日同时宣布正式成立。从1987年持续至今的中国民航业改革在2002年也有突破性进展。随着6大民航集团10月11日的成立,中国民航总局与下属的民航企业彻底脱钩。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中国南方航空公司为基础组建的三大航空运输集团,其资产总和将占据中国民航总资产的80%。 问题:政府对市场失灵的纠正。 分析:市场失灵的主要表现: (1)竞争失效 (2)外部性 (3)市场不完全 (4)公共产品 (5)信息不对称 为弥补市场失灵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介入的手段和领域为: (1)对效率的介入 ①财政支出②财政补贴③政府采购④限制垄断(2)对收入再分配的介入 ①税收和转移支付 ②公共事业投资 ③特别征税 (3)对经济稳定的介入 ①财政制度内在的自动稳定器 ②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 ③金融政策 ④紧急行政措施 ⑤道义上的劝告 本案例中,政府通过限制垄断,恢复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可操作的竞争。 案例2: 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和20个州向最高法院递交诉状,控告微软公司利用其“视窗”操作系统来迫使消费者使用它的其它软件产品——其中最重要的是“网络探索者”Internet浏览器。1999年,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在长达270页的判决中,法官杰克逊列举了微软一系列反竞争,保护垄断势力的行为。微软一直在努力拓展其势力范围,使其超越软件行业,而进入日趋有利可图的电子商务和网络连接行业,他们已经投资数以百亿计的资金在通讯和科技公司中(如AT&T)。由于微软的“视窗”操作系统具有垄断状态,把Internet浏览软件“网络探索者”(InternetExplorer)与“视窗”捆绑在一起也就相当于垄断了消费者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厂商上网的交通通道。问题: 1、结合该案例分析垄断和反垄断对社会造成什么样 的影响? 2、美国的反垄断法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有何借鉴意 义? 分析:垄断市场会带来效率损失,影响市场作用的 正常发挥,主要体现在: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 加;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 取。 有必要通过反垄断措施纠正这种市场失灵,使价格 降低,增加消费者和社会的福利水平。 1890年,美国通过了美国的第一部反托拉斯法—— 谢尔曼法。1914年,美国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 贸易委员会法。这三个法案基本形成了美国的反垄 断法律体系。 美国反托拉斯法所规范的反竞争行为包括:联合限 制竞争行为、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价格歧视行为、 垄断与企业兼并行为、其他反竞争行为(股份保有、 董事兼任、瓶颈垄断、商业贿赂)、损害消费者的行 为(欺骗性定价、欺骗性广告宣传、虚假不实的标 签)。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特点是以限制造成垄断的不公平 竞争行为为主,而不反对现有的垄断企业。所以, 一个行业中垄断企业的存在本身并不违法,只有垄 断企业应用其垄断力量不公平地竞争时才算违法。 这使得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具有很强的“行为法”特 点,即一切以企业行为是否违背公平竞争为判断依 据。 案例3: 中国电信改制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94年中国联通 公司的成立。当时联通的总资产虽然只有中国电信 的1/260。但此举使邮电部独家垄断国内电信市场 的局面开始改变。1999年2月,信息产业部决定把 中国电信的寻呼、卫星和移动业务剥离出去。原中 国电信被拆分成中国电信、中国移动和中国卫星通 信三个公司,寻呼业务并入联通公司。2001年12 月,国务院批准了新的电信体制改革方案,对现有 的电信企业进行重组。中国电信现有资产划分为南 北两个部分。华北地区、东北地区和河南、山东共 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信公司归中国电信 北方部分;其余归中国电信南方部分。 问题:1.垄断和市场失灵。2.政府对垄断的态度和 措施。 分析: 1.垄断市场的效率损失。 (1)垄断使产量减少,价格增加; (2)垄断造成社会无谓损失; (3)垄断造成企业不思进取。 垄断市场的非效率导致市场机制不能正常发挥作 用,是导致市场失灵的情况之一。 2.现今世界各发达国家限制垄断、促进竞争的政策 措施,基本上是根据上述标准把促进“可操作竞争” 作为政策目标。 在各主要发达国家,基本上都制定了有关禁止垄断、 维持公正交易的法律。具体措施主要是通过限制垄 断的立法,由行政机构加以监督,由司法机关加以 执行。各国政府的反垄断政策就是以这些法律为依 据展开的。 我国的反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应在学习国外经验的基 础上,结合本国国情。 案例4: 在小镇上,该镇的人从事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 种是养羊。镇上的许多家庭都有自己的羊群,并出 实用以做衣服的羊毛来养家。大部分时间羊在镇周 围土地的草场上吃草,这块地被称为镇共有地。没 有一个家庭拥有土地。相反,镇里的居民集体拥有 这块土地,所有的居民被允许在这块地的草场上放 羊。集体所有权很好地发挥作用,因为土地很大。 只要每个人都可以得到他们想要的有良好草场的土 地,镇共有地就不是一种竞争性物品,而且,允许 居民在草场上免费放羊也没有引起问题。时光流逝, 镇上的人口在增加,镇共有地草场上的羊也在增加。 由于羊的数量日益增加而土地是固定的,土地开始 失去自我养护的能力。最后,土地变得寸草不生。 由于共有地上没有草,养羊不可能了,而且,该镇 曾经繁荣的羊毛业也消失了。许多家庭失去了生活 的来源。 问题:什么原因引起这种悲剧? 分析:实际上,共有地悲剧的产生是因为外部性。 当一个家庭的羊群在共有地上吃草时,它降低了其 他家庭可以得到的土地质量。由于人们在决定自己 有多少学时并不考虑这种负外部性,结果羊的数量 过多。 如果预见到了这种悲剧,镇里可以用各种方法解决 这个问题。它可以控制每个家庭羊群的数量,通过 对羊征税把外部性内在化,或者拍卖有限量的牧羊 许可证。这就是说,中世纪小镇可以用现代社会解 决污染问题的方法来解决放牧过度的问题。 但是,土地的这个例子还有一种较简单的解决方法。 该镇可以把土地分给各个家庭。每个家庭都可以把 自己的一块地用栅栏圈起来,并使之免于过分放牧。 用这种方法,土地就成为私人物品而不是共有资源。 在17世纪英国圈地运动时期实际就出现了这种结 果。 共有地悲剧是一个有一般性结论的故事:当一个人 用共有资源时,他减少了其他人对这种资源的享用。 由于这种负外部性,共有资源往往被过度使用。政 府可以通过管制或税收减少共有资源的使用来解决 这个问题。此外,政府有时也可以把共有资源变为 私人物品。数千年前人们就知道这个结论。古希腊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封面及试题 河北科技学院考查课考核答题纸

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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