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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立案须知

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立案须知
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立案须知

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立案须知

北京朝阳区劳动仲裁委是北京各各区县中受理劳动案件最多的劳动仲裁委,另一个比较多的就是北京海淀区劳动仲裁委,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在受理劳动案件有着特殊的规定,先总结如下,供大家参考

1. 在立案环节,朝阳劳动仲裁委要求本人亲自立案,非本人去的,要求委托书不仅要有授权委托书,而且还要携带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这一点请大家注意。

2. 朝阳劳动仲裁委立案时,需要提交仲裁申请书,可以自己打印也可以采用朝阳仲裁委自己所印制的格式样式,自己打印的项目必须和格式样式一致,否则有可能被拒收。

3. 朝阳劳动仲裁委立案时,要求申请人提交一定的证据,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动仲裁申请内容,比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这些在其他劳动仲裁委很少要求。

4. 朝阳劳动仲裁委受理案件后,会直接发出受理和开庭通知,不安排专门的举证期限,而海淀区劳动仲裁委有专门的举证期限。

以下是劳动仲裁委的一般性规定和地址,供大家一起参考。

一、事项名称:处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二、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三、办理对象及范围:在朝阳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在朝阳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争议

四、办理条件:1、所诉争议属于劳动争议;2、依法提起申诉;3、案件属本委管辖范围。

五、办理时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依法延长审限。办理结果状态:依法作出裁决书、调解书或当事人撤诉。

六、办理部门: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投诉举报在行政执法受理服务中心,之后移交到仲裁科进行处理。

八、办公地点:朝阳区大柳树100号

九、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节假日除外

十、联系电话:64678220

十一、办事流程:

本文转载自劳动争议咨询中心,原文地址:https://www.sodocs.net/doc/ca868300.html,/fuwu/776.html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制定了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下面是详细内容。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 第一条为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规范仲裁员行为,特制定本守则。 本守则属于仲裁员道德准则,不是《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二条仲裁员应当公正、公平、勤勉、高效地为当事人解决争议。 第三条仲裁员应诚实信用,只有确信自己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接受当事人的选定或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主任的指定(以下简称接受选定或指定): (一)能够毫不偏袒地履行职责; (二)具有解决案件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三)能够付出相应的时间、精力,并按照《仲裁规则》与《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仲裁效率的若干》(以下简称《若干规定》)要求的期限审理案件; (四)参与审理且尚未审结的案件不满10件。 第四条仲裁员为谋求选定而与当事人接触的,属于不符合仲裁员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五条仲裁员接受选定或指定时,有义务书面披露可能引起当事人对其公正性或独立性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事由,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代理人或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对于本案事先提供过咨询的; (四)私自与当事人、代理人讨论案件情况,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的; (五)在本案为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的; (六)担任过本案或与本案有关联的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代理人的;

(七)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同事、代理、雇佣、顾问关系的; (八)与当事人或代理人为共同权利人、共同义务人或有其他共同利益的; (九)与当事人或代理人在同时期审理的其他仲裁案件中同为仲裁庭里的仲裁员,或者,首席仲裁员两年内曾在其他仲裁案件中被一方当事人指定为仲裁员的; (十)与当事人或代理人有较为密切的交谊或嫌怨关系的; (十一)其他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情形。 在仲裁过程中,如果发生可能引起此类怀疑的新情况,仲裁员应继续履行披露义务;未履行披露义务,将视为该仲裁员违反本守则,即使未予披露的事由本身并不构成不宜担任仲裁员的情形。 第六条仲裁员在仲裁过程中应平等、公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避免使人产生不公或偏袒印象的言行。 仲裁员对当事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耐心有礼,言行得体,避免失当。 第七条仲裁员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接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的请客、馈赠或提供的其他利益。 第八条仲裁员在仲裁期间不得私自会见一方当事人、代理人,接受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得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谈话、电话、信件、传真、电传、电子邮件等方式)单独同一方当事人、代理人谈论有关仲裁案件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仲裁庭应慎重由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如果仲裁庭决定委派一名仲裁员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当有秘书人员在场,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条仲裁员不得在本会的仲裁案件(包括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本会仲裁裁决的案件)中担任代理人,亦不得代人打听案件情况或代人向仲裁庭成员实施请客送礼或其他提供好处和利益。 第十条仲裁员应认真勤勉地履行自己的全部职责,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可能迅速审结案件。 第十一条仲裁员应当独立地审理案件,不因任何私利、外界压力而影响裁决的公正性。 第十二条仲裁员应忠实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向当事人或外界透露本人的看法和仲裁庭合议的情况,对涉及仲裁程序、仲裁裁决、当事人的商业秘密等所有相关问题均应保守秘密。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案

典型案例四∣孙某诉北京朝阳区政府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 理决定案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 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或不出庭 应诉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基本案情2015年12月16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朝阳区政府)收到孙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孙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为:1、确认被申请人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以下简称朝阳公安分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在2015年1月以来其诉朝阳公安分局的4起行政诉讼案件中拒不出庭应诉违法;2、安排其查阅被申请人朝阳公安分局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法律法规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3、向其邮寄或由其当面领取该申请对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朝阳区政府审查后认为孙某的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孙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孙某不服,起诉至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撤销朝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责令朝阳区政府依法受理其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裁判结果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

应当符合法定的申请条件,其申请事项应当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法第六条列举的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亦是对相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本案中,原告孙某针对朝阳公安分局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应诉的行为向被告朝阳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行为系行政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活动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原告孙某提出的要求被告朝阳区政府安排其查阅相关材料、向其邮寄或当面送达决定书的请求,属于原告在行政复议活动中所享有的权利,亦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朝阳区政府认定孙某申请的行政复议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并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朝阳区政府于2015年12月16日收到孙某的复议申请,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被诉决定书并向孙某邮寄送达,朝阳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孙某的诉讼请求。原告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的终审判决。典型意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是行政诉讼法修改后增设的一项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修改说明 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王红松 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于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第一次会议上讨论并通过了新的《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称2008规则),2008规则将在2008年4月1日起施行。这是本会自成立以来第七次修改仲裁规则。本次修改一方面使仲裁规则在制度和具体内容上更趋完善,为仲裁主体进行仲裁活动提供更为合理、更为高效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也使仲裁规则更加符合国际惯例,为我国民商事仲裁活动与国际接轨进而吸引国际案件当事人奠定基础。 2008规则以2004年3月1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以下称2004规则)为蓝本修改而成。2004规则标志着本会“已经逐步由被动弥补程序缺陷转为主动为实现先进的仲裁理念服务”。规则在体例与内容方面都较以往仲裁规则有重大调整、修改和补充,很多制度和措施比如仲裁员披露及回避制度、仲裁员的选任方式以及不签字仲裁员附不同意见等方面的有关规定,都是中国仲裁机构首次引进和创新。尽管2004规则在国内外仲裁界都获得了较高的评价,但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2008规则的修改即是本会在2004规则基础上为实现先进仲裁理念服务的更进一步的努力和探索。2008规则修改涉及的都是制度性问题,体现出本会在仲裁规则国际化方面的不懈努力。 一、取消公证和公告送达 取消公证和公告送达是仲裁规则关于送达方式规定的重要变化。 鉴于商事仲裁“送达企图”的国际通行惯例能否适用于国内案件当时争议较大,2004规则参照民事诉讼中的留置和公告送达方式,采用了这种暂时的变通措施解决有关国内案件的送达问题。这种送达方式在实践中逐渐受到质疑,认为可能违反仲裁保密性原则,而且浪费人力物力,导致仲裁程序拖延,有违仲裁的经济、高效原则。本会早在1999年仲裁规则修改时就建议采用“送达企图”的规定,但出于各种原因没有实施。2004规则首先对于国际商事案件的送达规定采用“送达企图”规定,即:“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行政许可办事机构一览表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 受理单位办事地点邮编联系电话区位北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行 政审批综合服务大厅 消防局受理窗口 北京市宣武区枣林前街70号 中环办公楼1层 100053 83970046 83978131 宣武区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受理室 大厅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 1号 100035 82215133/34/35 西城区北京市东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金宝街52号--行政服务大厅100005 65258800-8112 东城区北京市西城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西城区新壁街3号100032 83995249 西城区北京市崇文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珠市口东大街10-1号--行政 服务大厅 100061 67073025 崇文区北京市宣武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宣武区培育胡同15号100052 83539879 宣武区北京市朝阳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吕家营100023 87649559-1407 朝阳区北京市海淀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阜石路66号--中关村行政服 务大厅 100036 68466367 海淀区北京市丰台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丰台区靛厂村325号100039 88249859-6100 丰台区北京市石景山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八角西街16号--行政服务大 厅 100043 68862643 石景山 区北京市门头沟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门头沟区体北路18号102308 61865084-8203 门头沟 区北京市房山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102488 81380077 房山区北京市昌平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龙水路22号--行政服务大厅102200 60718028 昌平区北京市顺义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顺义区后沙峪镇裕华路甲24 号 101318 80485119-551 顺义区北京市通州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玉桥中路144号--行政服务 大厅 101101 81523120-820 通州区北京市大兴区公安消防支队 受理大厅 大兴区兴华大街3段15号102600 81296070 大兴区北京市平谷区公安消防支队平谷区林荫街13号101200 69980252 平谷区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4年12月修改)条款释义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2012年12月修改) 条款释义1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二)本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本会进行仲裁。 (三)本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四)本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案件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释义】本条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使用的新名称、主任的职责、办公室与秘书的工作内容等机构基本情况。 第一款主要规定了北仲的机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北京在行政区划上属于直辖市,按照规定可以设立仲裁委员会。《仲裁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北仲的设立经过北京市司法局登记。第一款后半句是对北仲受理案件范围的说明,由于受理案件范围涉及到纠纷的“可仲裁性”问题,因此必须符合《仲裁法》的规定。依据现行《仲裁法》,本条内容主要突出两点,第一是平等主体,第二是财产权益纠纷。需要强调的是,仲裁受理案件范围不限于合同纠纷,侵权引起的财产权益纠纷同样可以仲裁。这一点在仲裁实践中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具体案例的裁定或批复中均能够体现。 第二款是《新规则》增加的条款,第一次明确了北仲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为仲裁机构的,由北仲进行仲裁。北仲自1995年9月28日成立以来,经过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在国内享有良好声誉、在国际上亦有一定地位和影响的仲裁机构。但北仲的名称容易使人误解为一个地方性的仲裁机构,为避免这种误解,也为更好体现机构的国际性,北仲决定同时使用“北京国际仲裁中心”这一名称。需要明确的是,“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仅是北仲的另一个名称,而不是一个新的机构。 第三款规定了北仲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相关职责。北仲第一至第五届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江平教授。第六届即现任主任是著名民法学家、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教授。北仲副主任则由学识精深且德高望重的专家和学者担任。秘书长是北仲办公室的负责人,同 1注:《新规则》释义目的在于为规则使用者理解适用规则提供参考,不是《新规则》组成部分。

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局护照办理点及交通方式

1.东城分局 金宝街受理 点: 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2.西城分局 新壁街受理 点: 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 3.朝阳分局: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乘车路线:乘坐421路、405路、416路、运通104路、659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4.海淀分局: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46路、967路、733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钓鱼台下车。 5.丰台分局:丰台区丰管路58—2号。 乘车路线:乘车路线:乘349路、845路、971路、477路、451路、335路公交车,丰台东大街站下车;乘坐617、459、678路公交车,丰台游泳厂北路站。 6.通州分局:通州分局焦王庄派出所一楼大厅(通州区陈列馆路475号)。乘车路线:乘坐7路、615路、667路公交车,焦王庄路口站下车。 7.顺义分局:顺义分局南门西侧(顺义区顺平西路8号)。 乘车路线:乘坐955路、顺义环1路公交车,五里仓下车;乘坐915路公交车,梅沟营下车。 8.昌平分局:昌平区昌盛园邮局院内(昌平区南环东路与亢山路十字路口东南角处)。 乘车路线:乘坐345快、881路、883路公交车,昌平西环南路下车,转乘昌1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889路京科苑站下车;乘坐地铁昌平线南邵站下车,转乘昌2路公交车昌盛园小学下车;乘坐493路、小5路公交车,东关南里小区南门下车。 9.大兴分局:大兴公安分局户证大厅内(北京大兴区黄村西大街35号)。 乘车路线:乘坐410路、610路、631路、631(快)路、957(快)路、456路、968路、937(支)路公交车,大兴区医院站下车。乘地铁4号线黄村西大街B 出口,向前50米即到。 10.石景山分 局: 石景山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石景山古城南里甲1号)。 乘车路线:乘坐地铁1号线、337路、958路到石景山古城站下,向西200米到红绿灯,向南约200米路东。 11.门头沟分 局: 门头沟公安分局门口(北京门头沟新桥大街45号)。 乘车路线:乘坐336路、370路、运通101路、929路、931路、959路、977路新桥大街站下车。 12.房山分房山分局全程办事代理综合服务大厅(北京房山区良乡政通路16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

《北京仲裁委员会案件收费标准》本会案件收费标准如下:

1.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金额为准,请求的金额与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反请求和追加当事人时提出的请求,适用相同原则确定争议金额。 2.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本会办公室确定争议金额或仲裁费用。 3.争议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下同),当事人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的最低费用确定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争议金额超过500万元,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的,按照适用普通程序应当收取的仲裁员报酬的60%收取仲裁员报酬,但最低不低于39200元;机构费用按照普通程序的标准正常收取。 4.本会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上述收费标准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上述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仲裁依据为多份合同;当事人约定语言为双语或多种语言;其他特殊情况。 5.本会除按照本收费标准收取仲裁员报酬和机构费用外,可以按照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收取其他额外的、合理的实际开支。 6.在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仲裁员报酬可以按照小时费率计算:(1)当事人选定的仲裁员,其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选定该仲裁员的当事人协商确定;(2)独任仲裁员或首席仲裁员适用费率由仲裁员和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3)如当事人未能在约定或本会通知的期限内协商确定仲裁员适用费率,可由本会确定;(4)无论通过何种方式确定,仲裁员小时费率原则上不得超过5000元;(5)当事人约定按小时费率计算仲裁员报酬的情况下,本会可以根据案件程序进展情况要求当事人预交适当金额的仲裁员报酬;(6)当事人就仲裁员报酬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无论该仲裁员由哪方当事人选定。

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1. 东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金宝街受理点)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东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二层(东城区金宝街52号)。 乘车路线:乘坐108路、106路、111路公交车,米市大街下车;乘坐24路公交车,禄米仓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30——17:30 2. 西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新壁街受理点)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西城公安分局对外办公大厅(西城区新壁街3号)。 乘车路线:乘坐7路、70路、14路公交车,和平门内下车;乘坐44路、66路、67路、301路、673路、808路、826路、特2路、特4路、特7路公交车,和平门东站下车;乘坐地铁和平门站下车,沿北新华街向北到新壁街向西即到。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00 13:00——17:00 3.朝阳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北京朝阳区投资服务大厅(北京朝阳区霄云路霄云里1号)。 乘车路线:乘坐421路、405路麦子店西街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到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9:00——12: 00 13: 30——17:30 4. 海淀分局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中关村科技园区服务中心三层(海淀区阜成路67号)。 乘车路线:乘坐505路、733路、746路、748路、846路、849路、850路、967路、977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乘坐运通106路、运通102路公交车,西钓鱼台下车。 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六(法定节假日除外)8:30——11:30 13:00——17:00 5. 东城分局出入境接待大厅(幸福大街受理点)办公时间、地点、乘车路线: 办公地点:原崇文区公安分局门口(原崇文区幸福大街34号)。 乘车路线:乘坐8路至幸福大街、6路、41路、35路、60路、116路、705路、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北京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 仲裁委员会收费办法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登记注册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常设仲裁机构。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本会仲裁的,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就仲裁程序事项或者仲裁适用的规则另有约定且本会同意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放弃异议权 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第二章仲裁协议 第四条仲裁协议的定义和形式 (一)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他们之间契约性或者非契约性 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一切或者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五条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北京派出所上班时间、地址、电话

北京派出所上班时间、地址、电话 北京派出所上班时间:一般早上8:30--11:30 下午:1:30—5:00 具体以实际为准 去派出所办理业务前,可先打电话咨询一下派出所上班时间。 东城区 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 大兴胡同45号100007 84081114 建国门派出所 新开路胡同4号 84081550 朝阳门派出所 朝内南小街121号 84081551 东直门派出所 新中街9 号 84081554 安定门派出所 豆腐池胡同11 号 84081556 景山派出所

什锦花园33 号84081558 东华门派出所 锡拉胡同8 号84081559 东四派出所 东四四条77 号84081552 王府井派出所 王府井菜厂胡同5 号84081561 隆福寺派出所 隆福广场2 楼84081560 和平里派出所 和平里六区5 号楼84081555 北新桥派出所 西羊管胡同10号84081553 西城区 月坛派出所

月坛南街10号68026943 展览路派出所 百万庄大街甲25 号68351158 阜外大街派出所 北营房东里12号68352650 二龙路派出所 京畿道13 号 66034775 新街口派出所 新街口北大街二条16 号62258110 厂桥派出所 大红罗厂乙2 号66177616 福绥境派出所 宝产胡同27 号66517110 丰盛派出所 丰盛胡同46号

西长安街派出所 西绒线胡同16 号66080110 西郊商场派出所 文兴街甲4 号68356373 崇文区 东花市派出所 东花市北里西区2 号楼67189134 崇文门派出所 花市上头条临时建筑67112016 天坛派出所 锦绣三条26 号67022016 体育馆路派出所 西厅胡同43 号67120635 前门派出所 草厂九条8号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修订) 【法规类别】技术合同与仲裁 【发布部门】北京市仲裁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6.08.14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12修订)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2006年版) (2006年8月14日第四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并通过,自2006年9月1日 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高仲裁案件质量,吸纳学识精深、品行高尚之专业人才担任仲裁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仲裁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同时还应满足下列条件:(一)遵守《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仲裁规则》)、《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守则》(以下简称《仲裁员守则》)、《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提高

仲裁效率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诚实信用、认真勤勉、注重效率; (三)具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学历、资历、知识、经验,熟悉《仲裁法》、《仲裁规则》、仲裁程序、证据规则和仲裁实务; (四)明察善断、善于学习,具有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能够组织开庭审理、制作裁决,办案效果好; (五)身体健康、精力充沛,有相应的时间从事仲裁工作; (六)年龄不满66周岁。多次担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经验丰富,办案效果好,或者为本会工作所需的特殊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但原则上不超过75周岁。 第三条不同职业、专业领域的仲裁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一)法律教学、研究工作者: 1.具有教授、研究员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职称,并具有博士学位,办案能力强、经验丰富; 2.直接从事民商法律方面的教学或研究工作; 3.办理过仲裁或诉讼案件,具有相应办案经验。 (二)律师: 1.具有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或以上学历;或者具有法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多次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办案能力强; 2.从事或曾从事诉讼或仲裁业务,办案经验丰富; 3.在律师行业中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准和良好信誉,无任何违纪行为或不良反映; 4.能够胜任首席或独任仲裁员工作。 (三)经济贸易工作者: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指南 1、什么是仲裁? 仲裁亦称"公断",从仲裁法角度来说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按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对争议的事实和权利义务作出判断和裁决,以解决争议,维护合法权益,当事人有义务执行裁决的一种制度。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区别? 仲裁自古就有,亲切、自然、快捷、方便,由业内人士或者专家断案及非其莫属的民间性是仲裁的典型特征。公正与高效是仲裁生存与发展的基础。 诉讼是近代的产物,庄重、威严、权威、至高无上,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由国家主权作后盾是法院的本质特点。 3、仲裁中的仲裁员与律师有何区别? 在仲裁中,仲裁员的身份类似于法院的法官,其职责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来审理案件,分清是非,并对争议事项作出裁决。所以仲裁员应当是独立和公正的,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也不从任何一方收受报酬。仲裁员审理案件的报酬由仲裁机构支付。 律师是代表仲裁中某一方的利益,其工作是为该方提供律师意见,准备和提交证据,参加仲裁庭的庭审,向仲裁庭陈述意见并同对方当事人进行辩论。律师代表的其委托人的利益,并向其委托人收取代理费。 4、哪些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申请仲裁: (1)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2)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另行规定。

5、仲裁裁决有什么法律效力?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仲裁裁决一经仲裁机构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即使对仲裁裁决不服也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所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怎样订立仲裁协议? 可以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其标准范本为:"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或以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请求仲裁的协议。 7、仲裁协议应具有哪些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8、哪些仲裁协议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怎么办?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北京朝阳区一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

北京朝阳区一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 税务所“组团”腐败26人被立案本报讯(记者孙颖)朝阳区纪委区监委深入剖析近年来查处的“微腐败”案例,将警示教育展办到网上,集中展示了近3年来朝阳区查处的民生领域典型案例,告诫每位党员干部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其中,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系列窝串案,共有26人被立案,这一严重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案件,也是一起典型的“小官贪腐”案件,其规模、数额以及恶劣影响在近几年基层纪委查办案件过程中都极为少见。2015年9月以来,由朝阳区纪委牵头,联合朝阳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市区两级地税所,成立专案组办理了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系列腐败案。发案至今,朝阳区纪委和区检察院先后查证发现朝阳区地税局第六税务所原工作人员史明晨、景道宾、苏泽生、韦宏武、徐晓等人严重违纪违法问题,对26人进行立案。目前已有11人被法院以受贿罪、行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判处刑罚,2人被处以党纪、政纪处分,4人被问责。该案中,该所工作人员与当地产中介人员互相勾结,为二手房交易中的纳税义务人偷逃税款提供帮助,先后违规办理交税业务数百笔,累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上亿元,收受贿赂合计1500多万元。其中,原税务员景道宾致使国家税款损失上百万元,调查期间于2016年9月乘飞机外逃

阿联酋迪拜,调查组通过对其妻进行说服教育,将外逃3个多月的景道宾劝返回国接受调查。回国后,景道宾本人表现出了认真配合调查的积极态度,在接受组织审查期间亲笔撰写了数千字的《当前存量房交易中的税收问题及对策》。该 案中还有两个90后女协税员张莹和刘鑫然,二人在试用期 转正不足一年时间内,即违规办理缴税业务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00多万元,分别受贿78万余元和9万元。此次网上警示教育展还披露了其他一些典型案例,如朝阳区安贞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原工作人员周爱武、周晓利用负责居家养老工作之便,在2012年至2014年领取发放养老券过程中,采用隐瞒少报领券变更人数的方式截留养老券,并通过养老服务商兑换成现金,累计面值金额达92.4万元;朝阳区妇联原党组书记、主席李洁在2011年11月至2014年11月期间利用 职务便利,通过采取要求他人制作虚假出、入账单据的方式,将公款262万元归个人消费;曾任朝阳区民防局局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等职务的闫宾,为他人在承揽工程、人员录用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财物637万元;祝远纪在担任朝阳区建设委员会委员、副主任等职务期间,为他人在承揽工程、招投标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多人给予的钱款、财物,共计折合715万余元;纪海义利用担任孙河乡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北京某投资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在工程项目、公司经营、拆迁腾退补偿等方面提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英文对照汇总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Arbitration Rules ?(2007年9月20日第五届北京仲裁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讨论并通过,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 ? (Revised and adopted at the First Meeting of the Fifth Session of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n September 20, 2007. Effective as from April 1, 2008) ? ?第一章总则 ? ? Chapter I: General Provisions ? ?第一条北京仲裁委员会 ? ? Article 1: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 ?(一)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称“本会”)系在中国北京成立的解决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仲裁机构。 ? ? (1) The Beijing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he "BAC") is a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registered in Beijing, China for resolving contractual disputes and other disputes over rights and interests in property between natural persons, legal persons and other organizations. ? ?(二)北京仲裁委员会主任(以下称“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或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履行主任的职责。 ? ? (2) The Chairman of the BAC (the "Chairman") or, with the authorization of the Chairman, one of the Vice-Chairmen or Secretary-General of the BAC, shall perform the duties and obligations stipulated by the Arbitration Rules of the BAC (the "Rules"). ? ?(三)北京仲裁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指派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庭的秘书,负责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 ? (3) The Secretariat of the BAC (the "Secretariat") shall handle the day-to-day affairs of the BAC. A member of its staff shall be appointed as the secretary of an Arbitral Tribunal to assist with case management, including administration of procedural matters. ? ?第二条本规则的适用 ? ? Article 2: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 ?

仲裁员候选人推荐表

仲裁员候选人推荐表 致推荐人: 感谢您对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仲裁员候选人的推荐,北仲一直重视仲裁员队伍的建设和培养,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精湛、品行高尚、明察善断的仲裁员队伍。 您的推荐是我们聘用新仲裁员的重要依据,同时,仲裁员候选人的表现也将成为我们评价您的推荐质量的重要参考。请您本着对委员会、对仲裁员集体荣誉负责的态度,推荐您认为符合仲裁员标准的优秀人才,实事求是地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和推荐理由。 一、关于推荐人的基本要求及推荐有效期 (一)有两名本会现任仲裁员推荐,每名推荐人都需要填写一份推荐表; (二)推荐人不应是候选人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 (三)根据本会自律规定,委员会及纪律委员会的成员不担任推荐人; (四)推荐表有效期为3年,自推荐表上载明的签名日期之日起算。超过期限的,候选人应当重新邀请推荐人填写推荐表或者邀请其他人填写推荐表; (五)推荐人应保持联系方式畅通,本会将可能以电话、当面访谈等方式向推荐人做进一步的了解或调查。 二、推荐人信息

三、仲裁员候选人评价表

四、仲裁员候选人推荐信 请推荐人主要围绕以下内容撰写推荐信: 1.对候选人的总体评价; 2.候选人在专业水平、能力性格、道德品质等方面表现出足以胜任北仲仲裁员的具体实例和细节以及还存在不足,需要进一步提升的地方; 3.其他有助于了解候选人在名额有限的情况下应该在同样胜任的候选人中被优先考虑的信息和因素。

推荐人:(签名) 日期: 该表应当由推荐人直接寄送至本会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本会。本会联系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18号招商局大厦16层,收件人:程立。电子邮件联系人地址:chengli@https://www.sodocs.net/doc/ca868300.html,。 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 2019年12月9日

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遇到国际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ca868300.html, 北京仲裁委员会新调解规则的制定 北京仲裁委员会(下称北仲) 成立于1995年9月28日。北仲从成立的时候就定了三个目标。一是,北仲要成为贯彻仲裁法精神最彻底,与国际商事仲裁制度、通行做法接轨程度最高的仲裁机构,北仲要用自己的实践证明仲裁法规定的仲裁机构民间性的基本原则不仅符合中国国情,而且能取得成功;二是,北仲要成为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机构;三是,北仲要成为管理现代的仲裁机构,通过管理,提高仲裁效率和效益。 新调解规则的特点 2007年9月20日,北仲修改了仲裁规则,并且制定了新的调解规则。这两个规则将在明年4月1日起实施。新的仲裁规则允许国际商事案件的当事人在北仲的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同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将增加外籍仲裁员的报酬列入仲裁费用。新的调解规则更多借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调解示范法、调解规则,更加接近国际商事调解中一些通行的做法。

1.调解受理范围不受书面协议的限制。当事人可以将争议交北仲调解,不论是否事先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就可启动调解程序。调解甚至不受仲裁范围的限制,如医疗事故的赔偿,只要双方当事人愿意,也可通过调解解决。 2.调解员实行推荐制。北仲提供给当事人调解员推荐名册,当事人可以在该名册内选择调解员,也可以在名册外选择调解员,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有国外的调解机构为保证调解质量,要求当事人必须接受其指定的调解员。但考虑到调解是一个新生事物,调解员的经验有一个积累过程,北仲不可能一下子就选拔培养一大批调解人才。另外,中国人相信熟人,崇拜权威,发生争议时更愿意找双方熟悉并信赖的有一定社会地位和影响的人出面协调或调解,而这些人才不可能全部纳入到名册中。北仲只是提供一个平台和机会,为社会上的调解人才提供“用武之地”,满足企业对调解的需求。 3.费用方面,将调解员报酬和行政性收费分开。为了鼓励当事人调解,行政性收费大大降低,500元就可以启动一个调解程序。调解员报酬由调解员提出,可以按照争议标的收费,也可以按照调解工作时间计收,只要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委员会不做限制。

北京市派出所一览表

天安门公安分局:65254638 85223242 65273863 府右街派出所: 66051561 66036727 西客站派出所 63984059 北京西站分局63216263 东四派出所? 64042370?- 交道口派出所?64030110? 和平里派出所?84221809? 洋桥派出所?67214741? 崇文门派出所?67112012? 北京站派出所?65260066? 三里屯派出所64166786 安定门派出所64042117 海户屯派出所67225545 东交民巷派出所65129502 朝阳区 市公安局朝阳分局85953400 大屯地区大屯派出所64949248 将台地区将台派出所64362030 高碑店地区高碑店派出所85754153 南磨房地区南磨房派出所67312979 香河园街道香河园派出所64660050 六里屯街道六里屯派出所85817657 安贞街道朝阳区安贞派出所64419129 机场街道机场派出所64561626 酒仙桥街道酒仙桥派出所64371415 和平街街道和平街派出所64422553 小关街道小关派出所64917134 劲松街道劲松派出所67782448 双井街道派出所67716495

团结湖派出所85989405 八里庄街道八里庄派出所65561089 呼家楼街道呼家楼派出所65914638,65023576 建外街道建外派出所65025557 望京街道望京地区派出所电话花家地派出所:64700714 南湖派出所:64703003、64701354 麦子店街道麦子店派出所65063295 左家庄街道新源里派出所64635022 三里屯街道三里屯派出所64166786 垡头街道垡头派出所67383246 潘家园街道潘家园派出所67785877 亚运村街道亚运村户籍派出所64912193 太阳宫地区朝阳太阳宫派出所值班电话64212805 管庄地区街道办事处管庄派出所65761489 海淀区 市公安局海淀分局82388036 永定路街道永定路派出所68273768 上地街道上地派出所62961774 香山街道香山派出所62591214 西三旗街道西三旗派出所82904656、82906225 马连洼街道马连洼派出所62960065 双榆树街道双榆树派出所62561316 清河街道清河派出所62948550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年月日北京仲裁委员会修订并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 第四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仲裁委员会的意思表示。 第五条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以及存在与否,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第六条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首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首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未依照前述规定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第七条当事人对争议是否涉外有异议的,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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