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怎样处理好父母子女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怎样处理好父母子女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怎样处理好父母子女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怎样处理好父母子女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怎样处理好父母子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怎样处理好父母子女间关系矛盾无时不有,问题无处不在,在家庭里也一样。虽然血浓于水,父母子女间有亲情维系着,许多问题是比较好解决的,但是,矛盾仍然不可避免,问题也会时时发生,如果亲人间缺乏交流,也会产生误会,矛盾处理不好,还有可能激化,造成两代人之间的隔核,加深两代人之间的代沟,为以后的子女教育和父母子女间的交流形成障碍。所以要重视父母子女间的交流和沟通,及时化解矛盾,使父母子女亲密无间,这是家庭和谐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

追查父母子女间的矛盾,虽然有子女方面的种种问题,但主要是父母以大人自居,平时不注意尊重孩子,甚至在家里实行专制,打骂孩子,对孩子呼来呵去,养成了习惯,就忽略了与孩子的交流问题。现在的孩子与过去不同了,他们从小接受了民主教育,又深受影视文学的影响,用压服的办法是不行的,压服的结果往往是压而不服。所以一定要与孩子沟通,只有沟通和理解,才是密切与子女关系、加深与子女感情的最好方法。

沟通的方法很多,最重要的是父母要给孩子以平等的地位,要做孩子的朋友,给孩子创造说话的平台,让孩子有说话的机会,平时能够这样,两代人就会亲密无间,孩子与大人就会无话不谈,

父母能够随时掌握子女的思想动向,许多问题都可以解决在无形之间。能够经常与父母沟通的孩子,成长也会顺利得多。他们无忧无虑,性格开朗,积极向上,这对他们长大以后的发展也会有许多好处。

父母与子女间相互尊重是很重要的,关键是长辈要平等地看待子女,要鼓励他们讲心里话,大人要耐心地听取他们的意见,然后给以正确地引导,久而久之,父母在子女心目中的地位会越来越高,子女也会更加尊敬父母,更容易接受父母的意见。

对有错误的孩子,不能急躁,要耐心地说服教育,一次不行,两次再讲,最重要的是关爱之心不能少,千万不能动粗。要找一找谈话效果不好的原因,注意改变谈话的方式方法,在单位做思想工作如此,在家里与子女交流也一样。交心交心,能够谈到心里,沟通就会有效果了。话不说不明,心不交不透,只要沟通了,就没有解决不了的问题。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佛说父母与子女的四种关系从中国传统的伦理来看,父母对子女具有绝对权威。这种权威从哪里来?其实是建立在强烈的贪著和占有之上。换言之,很多父母是把子女纳入自我的一部分,而不是将之作为独立个体看待。从而造成一种扭曲、失衡的关系,痛苦也就在所难免。

而从佛教的角度来看,父母和儿女只是因为缘分走到一起,并没有必然的从属关系。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力来主宰另一方。父母不能要求子女绝对服从,子女也不能要求父母满足自己的一切要求。双方都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虽然有亲情,有血缘,但也应该彼此尊重,而不是以这种亲情和血缘作为占有对方的砝

码。

在尊重的同时,佛教也提倡惜缘。佛教认为,在父母和儿女之间,必然有着特别深厚的缘分。有道是:“儿女是债,有讨债,有还债,无债不来。”不论来的是什么,终归是有它的缘由,有它千丝万缕的宿世纠葛,所以要安然接受。如果是顺缘,固然要心存感恩。如果是逆缘,同样要心存感恩,因为当下就是化解往昔恶业的机会。把握这个机会,才能转逆缘为顺缘,而不是让这种不良关系带入未来生命,生生世世地互相缠绕。

所以说,佛教在看待父母和子女的关系时,是以彼此尊重为前提,以珍惜缘分为原则,以心存感恩为重点。

一、子女来报恩的关系:也就是几世前父母双方中一人曾对子女有恩,这个子女来投胎报恩,他(她)就会非常的孝顺,迁就,理解父母、真正从内心体谅父母,视父母之命如圣谕不违。

二、子女来抱怨的关系:这就是几世前父母双方中一人曾对子女有过怨恨、伤害,致使其心有怨气,这样子女来投胎就会不孝顺,虐待父母,对老人的一切视若无睹,甚至虐杀父母。

三、讨债的关系:也就是几世前父母双方中一人曾欠负子女债务,致使其来投胎讨债,这样的子女一般都特别乖巧、听话、懂事,但是不是体弱多病就是早丧,总之就是让这一世的父母为她(他)花钱,可能因治病倾家荡产,也可能读完大学、博士就选择自杀。让父母痛不欲生。

四、还债的关系:也就是几世前子女曾欠下父母双方中一人债务,致使其来投胎还债。这样的子女会很有钱但是不会和父母沟通交流,认为只要给了父母金钱与物质享受就是孝顺。

其实,夫妻之间的关系也是可以这样理解的,知道了这些关系,我们做人就应该常做善思、善念、善事,避免做亏心事、负心事。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今世不报、来世再报,冤冤相报何时了,而这一切的化解根源就是以善为根本。

父母与子女关系的文章:父母与儿女岁月在不经意间从身边划过,在每一个匆忙的身影背后,父亲关爱的目光越来越远,母亲熟悉的话语渐渐淡忘,在你身心疲惫的时候,驻足下来,读一读书中的温情故事,你会有感动的心跳。

儿时的我们到现在已经长大了,有很多的事都希望自己做主,闲父母罗嗦、烦。这是我们这代年轻人普遍的心态,但是你知道老人们为的是什么吗?

老人们要的不是别的,他们只希望自己的孩子安全、健康。就这样你再闲他们罗嗦,他们烦他们也要唠叨,难道他们不知道我们的心态吗?不是这样的,他们知道他们也知道他们这样我们会烦他们,但是该说的他们还是要说,在他们眼里我们是永远需要他们护航的,并不是说我们处理事情的能力差,而是因为在他们眼里我们永远是孩子。

以前当父母带着我们一起赏月亮和星星,这对我门来说也许是可有可无的记忆。那时父母总是重复的讲月亮里嫦娥的故事,说了一篇又一篇,要知道那时父母也并不老,难到他们不烦嘛,其实他们那时也烦。当我问父母时他们说谁叫我的儿子每次听都要笑呢?简单朴实的话我觉得足以让我透彻心扉。能从中完全的体会到我父母的爱,其实这是我们生活中很小很小的情节,父母给我们的远远不只这一点。难道父母仅给你讲过“嫦娥的故事”嘛!

平常我们多陪陪他们,说说话聊聊家常,给他们捶捶背,按摩按摩其实要不了我们多少时间,但这样就会让老人很满足很满足了。

在这里我希望我们所有年轻人关心关心我们的老人,其实很多的老人很无奈,他们的老年生活并不是那么充实,还有我得告戒年轻人,老人并不是“饭桶”。关心他们并不是给他们吃就够了。

在这里我希望所有老人有个幸福的晚年,希望我们所有的家庭和睦。

对继父母与继子关系问题的探讨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2)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2)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2)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2) (四)我国对继父母继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认定 (3) (五)继父母继子女关系的解除 (4) 二、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相互继承 (5) 三、离婚对继父母继子女的义务关系的影响 (6) 四、结论 (6) 参考文献 (7)

对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问题的探讨 论文摘要: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妻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二十七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探究现代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探究现代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走进父母的内心世界 班级:高一11班 课题组成员:吴泽光周晓彬陈新佳苏朝杰蔡晓虹郭晓敏黄锡洪 周旭洲林佳琼陈丹娜 指导老师:陈洪章 一、问题的提出: 不知道有多少人听过“可怜天下父母心”这句话,又有多少人真正体会到它的内涵呢? 父母拼死拼活地工作供我们读书,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尽可能地创造更好的条件,满足我们的需求,虽说与父母同住一个屋檐下,可是我们了解父母吗?父母的内心在想些什么,我们知道吗? 不久的将来,我们将离开父母,去开创各自的天地,我们与父母生活的时间是多么短暂、有限。曾有一个小孩,他的父母对他是关怀备至,日子久了,他也深感父母的不易。于是,他发奋学习并立誓一定要报答父母。大学毕业后找到了工作还结了婚,心里还想着:等我买了房子后有了钱,我一定望父母享享清福,可是等他买完房子后有了钱,又想买车,直到他买了车又有了钱,他的父母已经双亡……这个故事能给我们什么启示呢?我们的父母为我们所付出的心血难道只是想换回我们的报答吗?父母难道图的是所谓的“养老送终”吗? 为解答以上的问题,我们高一(11)班组成一个研究小组,进行一次以“走进父母的内心世界”为课题的研究性活动。 二、研究目的: 〈1〉了解现今父母与子女之间存在的一些矛盾,想出如何解决消除这些矛盾,想出如何消除这些矛盾的方法; 〈2〉了解父母的内心世界,更深入地体会父母,寻找学习新动力,提高学习质量; 〈3〉提高搜剪信息、分析问题、协作等能力; 〈4〉增强组员间的合作精神,增进友谊。 三、研究过程: 第一阶段:在班主任老师指导下成立课题研究小组,落实组员分工,制定课题研究 的调查卷、研究计划和研究方法; 第二阶段:组员分组到各班宣传、调查研究,由资料组到校图书馆查资料或上网查 询,收集资料后再进行组织、统计等; 第三阶段:正值高一级家长会议的召开,我们连同高三的学姐、学兄进行我们的“小 记者”采访活动; 第四阶段:我们根据收集的资料,再一次分析、研究,得出一些相关数据,开始撰 写初步研究报告; 第五阶段:全体研究成员集中开会,发表建议,提出看法,交谈研究过程的体会, 最后撰写成正式的研究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 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他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他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可以理解,但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可以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他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可以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他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A.很信任 B.还比较信任 C.表面而已,实际常常旁敲侧击地提起 D.完全不信任

亲属关系证明模版

证明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配偶,年月日出生,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死者的父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母亲叫于已于年月日去世,死亡原因系病故,生前住。死者的父母死亡时间在前。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证明 兹证明我社区居民,女,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郑州去世,生前住号,其配偶,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两人生前均住,两人系结发夫妻,死者死亡后,配偶没有再婚。二人共生育子女人,分别为: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年月日出生,现住;女儿,身份证号:,年月日出生,现住。 除上述子女之外,再无其他子女。无需要其赡养、抚养或照顾的人。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女,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父亲,年月号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兄弟,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妹,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兹证明我单位职工,,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其父亲是,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在去世,生前住;其母亲,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去世,生前住;其哥,年月号出生,现住,身份证号;其姐,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现住; 特此证明! 盖章 年月日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不合选择离婚是很平常的事。离婚后双方都有重新选择结婚的权利。在重新组成的家庭中,男方或者女方就成为了继父或者继母。那么继父母老了之后,继子女有赡养责任吗?下由律伴网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责任吗 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同时,《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由此可见,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关系,即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而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继子女有继承权吗 (一)、继子女继承权的确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 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 (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 2、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 3、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 (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 (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若继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综上所述,只要能具备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和继子女对继父母的赡养的情形之一,就可认定为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了扶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就互相享有继承权。 (二)、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11条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6条的规定,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养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但法律没有规定关于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继承权,在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要继子女与其继子女形成了扶养关系,则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继子女就享有代位继承权。 (三)、继子女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不妨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之规定,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同时对继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继承权。 上述就是小编为各位读者收集整理关于继女子赡养继父母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义务的,继子女有尽赡养继父母的责任。如果读者需要法律帮助,欢迎到律伴网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cb14220535.html,/

英文版中西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Difference on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英语本科舒成元 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s on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between China and America .And the biggest difference is that Chinese filial piety plays the decisive role in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while in America it is fraternity that matters most. In China, culture of filial piety has a lot of meaning .Firstly we should respect our ancestor, do as they asked and gain some achievements to bring honor to our family name. Besides we should regard our parents as our only gods. We must obey their words without conditions, do what they expect, be what they want. They are always the seasoned ones and we are always treated as little children who should know nothing. Most importantly, we should take good care of our parents when they get old. In order to make them satisfied, we must pretend to be their most obedient children. At home we are obedient sons and daughters of course, and outside we are polite and well-bred children in the eyes of everybody who have met us. All in all, filial piety is the foundation of the 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While in America love and friendship tie the family. Parents and children are equal. Parents respect their children’s freedom and independence. Children are allowed to develop themselves by their own willingness. Parents are their friends rather than their gods. They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 为人父母已做了大半辈子的工作,大多数人都在为生活养家糊口、结婚生子、孝敬父母、奉献社会,为了这样那样的关系在维系着其中的亲戚朋友。如果我们仔细回想人生无外乎就经历这几个阶段,但在这几个阶段中人们大多数做的最多的就是工作一身都是在为子女操劳,也许有的人会认为,我是为我自己、为家人、为子女,那么就这样一句话来分析,这里面存在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你本身就是在撒谎,二是你是一个没有责任感的人。 既然子女和父母的关系如此重要,那么现在已身为父母的我们真正能给予孩子多少,每天有多少隐形的行为是在时刻影响着孩子,你对孩子的影响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是正大于负还是负大于正。结合我对这一话题做得调查与生活中的亲身经历在此与大家分享: 首先我们要明白我们希望孩子成为什么样的人,然后我们才可能说到要成为这样的人父母对孩子的影响究竟有多大。可能很多人都会说,孩子只要高兴将来成为什么样的人都随便他,做父母的不过多的干涉,难道这真的是在为自己的孩子着想,为孩子好吗? 孩子长大能成为什么样的人 1、心存感恩,有孝心的人

2、了不起的企业家 3、被人尊重的人 4、一个平常的人 我们要善于发现孩子的长处,不要太在意外在的问题,如果你发现自己没有在意的时候,往往会收获很多的惊喜。信任与自主 第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一种稳定关系能创造一种情感上的安全感。当所有人都不能信任是父母是一个值得信赖永远站在背后支持 你的人,从心理学角度来讲这被称为家“安全感的依赖”。父母亲的支持“带给了孩子内在的安全感,”这便反映在孩子的能力以及他们更愿意探究周围的未知世界等很多的方面。” 第二,和孩子之间相互信任的这种关系能使孩子感受到你对她的信任。当你夸奖、告诉孩子她很棒或明显的表现出你对孩子很信任时,这样的鼓励和信任会使她更加相信你。父母给予孩子的关怀和帮助是发自内心的,如果在孩子心中你得到了信任那么你也可以和孩子讨论学习和生活中所遇到的问题。 第三,现在得孩子都希望父母给予自己一种权利,就是“自主权”有了这种权利孩子就会更开放、更诚实地告诉 她正在做什么、想什么,并有可能向你袒露她内心的情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浅论继父母子女关系 林丽冉 本文将通过我国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即:继父母子女的概念、法律特征、相互的权利义务和继父母子女之间的解除进行分析、阐述。本文还将通过个别疑难问题,对有争议的案件进行多方面论述。 本文最后提出自己的其他观点即:继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地位要提高,因为只有重视这一特殊的社会群体,整个社会才能趋于平稳发展。同时,解决继父母子女关系要将亲情揉于法律之中,因为本身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关系是基于姻亲关系发生,并没有直接血缘关系,所以容易激发家庭矛盾,如果按部就班的处理会使矛盾激化,伤害到继父母感情或导致继子女走向极端。因此,处理此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并增加相应的幅度条款,可以使法官酌情处理,尽量在法理、伦理、情理都允许的情况下合理解决。 关键词:继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幅度条款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佥权益的必然要求。 继父母继子女原是由不得婚姻关系而派生的一种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是否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应视不同情况而定。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着规定。”这就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只有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才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拟制血亲的法律效力。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7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一篇: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我单位__________ (男/ 女,______ 年________ 月_______ 日出生,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其亲属关系的状况如下: 关系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与其关系(称谓)工作单位备注 上述证明的资料准确无误,亲属关系证明。如有不实,愿承担其法律职责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经办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组织,劳资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年_______月_________ 日 注: 1、本证明须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本证明须有档案所在单位或存放档案的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盖章;没有单位 的,由街道办事处出具、盖章。 3、相互称谓应按我国法律规定和习惯的统一称谓。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二篇: 亲属关系证明 XX公证处: 我单位职工(或我村村民、社区居民)XXX,男(或女),X年X月X日出生,生前住X,于

X 年X 月X 日在X 因X 死亡,其亲属关系如下: 1、XXX的父、母亲姓名X, 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或父、母亲姓名X, X年X月X 日在X因X 死亡)。 2、XXX的原配是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如原配偶已死亡的请写明死亡时间,离婚的请写明离婚时间)。 XXX的原配去世后(或离异后)是否再婚。(如再婚,请写明再婚配偶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3、XXX与原配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收养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再婚后,与再婚配偶所生养的全部子女(包括继子女)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 XXX共有上述X个子女,无其他子女。(如有子女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已死亡子女的配偶和子女的状况)。 4、XXX的兄弟姐妹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有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5、XXX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姓名、出生时间、现住址。(如已死亡的,请写明何时何地因何死亡)。 出证明单位名称(盖章): ___________ 出证明人的姓名: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X年X月X日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范文第三篇: 兹证明(先生/ 女士),身份证号为,系本人姓名身份证号为 ,的,现居住于本人家,详细居住地址为 特此证明 证明人: 联系电话: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标准的父子关系证明书模板样本 父子关系如果不清晰是要开证明书的,那这类的证明书的模板 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是给大家的父子关系证明书,希望对大家有用。 兹有XXX(身份证号码)与XXX(身份证号码)系父子(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派出所公章 日期 兹证明XXX(你),(性别),(名族),(身份证号),该同志是XXX(你父亲),(性别),(名族),(省份证号)长子(是老几就写第几子)属实。 特此证明。 (出具证明的单位或部门) (日期+盖章) 我的户口一直落在爷爷奶奶的户口本上,05年上学的时候迁至学校集体户口,现在毕业,户口是迁移证(还没来得及去落户),也就是说父母亲的户口本上现在没有我那一页,现在单位招收子弟职工,需要证明父子关系,如果您知道具体的派出所户籍科所开具的父子关系证明,麻烦给我一个准确的答案,谢谢。(需要正确的格式,另不 知道该证明是普通的信纸开具的还是专用的证明信,有条件的上传一张证明的照片最佳) 两种方法一种是去你的父亲户口所在地或者是你上学时迁出户 口所在地开具父子关系证明

另一种可以去你档案寄存的人才市场,提请开具证明,你的档 案里有类似的户籍信息,人才市场有开封档案的权利(在你有提请时) 去公证处做一个公正就可以了只要你手里有任何能证明父子关 系的文件以及(或者)你父亲生前的和你照片公证处查证后会跟你公 证书有这个就很容易了或者请医院开具生证明 根据您对案情的叙述和现有材料情况,本律师对您的案情进行 了初步分析,并给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分析 到所在地派出所开证明 律师建议 如果历史档案不给查的话,建议委托律师查询 鉴于您提供的材料有限,以上分析、建议仅作为参考,不作为 处理案件的最终法律依据、也不构成本律师对案件的任何承诺。 再次。 猜你感兴趣: 1.关系证明格式 2.子女关系证明范本 3.父子关系证明范本 4.产权授权委托书 5.父女关系证明怎么开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论婚姻法中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随着当今社会离婚率的升高,继父母子女关系,也逐渐成为世界各国关于婚姻纠纷的一大问题。因此,只有完善的相关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保护继父母、继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为了进一步肃清封建宗法制度的影响,破除旧传统的习惯势力,我国婚姻法第21条第1款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这一原则规定,是社会主义制度下尊老爱幼、保护儿童和老人权益的必然要求。 一、继父母子女关系 (一)继父母子女概念: 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前夫与妻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与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共可分为以下两类:一是由共同生活的法律事实形成的拟制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二是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拟制直系血亲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除了父母的再婚行为外,还须有共同生活的条件,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与血亲关系的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有继承权,且继子女有赡养继父母的义务。而权为直系姻亲的继父母子女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继父母继子女关系大体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成年并独立生活;或者生父或生母再婚时,未成年子女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共同生活,未受到过继母或继父抚养教育,在这种情形下,继父母与继子女仅产生姻亲关系。 第二种,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曾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接受其抚养教育,在成年后已脱离继父或继母独立生活。如其共同生活时间较长,曾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单质权利义务。 第三种,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由继父或继母负担继子女生活费或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并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或者继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由生父或生母供给,但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尽到生活上的照料和教育。具备上述情况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拟制血亲关系,双方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继父母继子女关系是因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再婚而形成的,子女称母或父的后婚配偶为继父或继母;夫称其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或妻称其夫与前夫所生的子女为继子女。在旧中国,继子女往往遭到社会的歧视和继父、母的虐待和遗弃的。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 1、我国《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亲属关系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书 亲属关系证明 兹证明我会李(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在深圳户口身份证号:)于年月日因病在深圳市死亡。李的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以下人: 父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母亲:,年月日出生,现住(或于某年某月某日去世)。 妻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三子:,年月日出生,现住。 长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次女:,年月日出生,现住。 。。。。。。。。 。。。。。。。 特此证明 (派出所户籍加意见) 二o年月日 (村居印鉴) 应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1、所有子女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已故不需提供身份证但要证明内容) 2、死亡依据(如火化证、死亡证明、死亡医学证明等)、死亡户口注销; 3、财产依据(如社保卡、存折,应查实社保卡存款金额); 4、所有继承人应到公证处签名确认是否继承。 父亲去世了!很多事情需要公正处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和继承公正书~!我的爷爷是我家的直系家属,一定要他到公正处作公正,但他现在行动不便,盲了和常年躺在床上~!这样有什么办法?怎样才能避免我爷爷去公正处? 1.如果你爷爷要这笔遗产,那就写一份授权书,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手续,委托代理人办理继承。 2.如果你爷爷不要这笔遗产,到其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声明书公证,再拿到你所在地的公证处使用。 楼上说得简单但没错。你必须做亲属关系公证。亲属关系公证,需要到你或你亲属户口所在地的市级以上公证处办理。 1、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填写下列内容:

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怎么弄

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怎么弄 在当今的社会中,继父母子女关系应该是很正常的,我们也都知道,继父母子女之间是没有血缘,那么,我们要如何来证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篇文章,来帮助大家了解继父母子女关系证明的知识。 ▲一、如何证明继父母子女关系 1、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必须有证据证明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时,继子女未成年。 对于这一事实,需要用再婚夫妻的结婚证,子女的户口本、身份证来证明。 2、需要证明对继子女有抚养事实 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有可以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前提是生父或生母对子女有直接抚养权,以及继母或继父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但有一点例外,就是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继子女,如果是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

活来源,虽然跟随有直接抚养权的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共同生活,也不宜认定继父母对继子女有能形成抚养关系的抚养事实。 对于这一事实,需要有双方的财物往来证据,邻居的证人证言,继子女的日记本等一切能够证明的证据。 3、需要有证据证明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对于究竟维持多长时间,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另外,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对于这一事实,再婚夫妻的婚姻存续长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联系等证据可以来证据。 ▲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 1、名分型 即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独立生活;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赡养义务。此类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纯粹的直系姻亲关系。法律上并没有规定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继子女的抚育义务,是否抚育应以自愿为前提。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Model proof of child relationship 编订:JinTai College

子女关系证明范文4篇 前言:证明书是根据确实的材料判明人或事物的真实性书面证明。本 文档根据证明书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 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 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2、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 3、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 4、篇章4:再婚无子女证明范本 在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和解除过程中,当事人各方均享有 选择权。婚姻关系的缔结是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的基本条件之一,但并非惟一条件,继父母子女关系当事人的选择也是必不可少的形成条件。本文是小泰为大家整理的子女关系证明的范文,仅供参考。 篇章1: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一 证明

现有本所辖区居民张三,男,身份证号码xxsxxxxx,经查,其与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是父子关系;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是母子关系。 特此证明。 xxxx派出所 xx年x月x日 篇章2: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二【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证明 兹有我村居民xxx,男,身份证号码xxxxxxxx,经查,其 与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是父女关系;xxx,女,身份证号码xxxxxxxx,其与xxx,是母女关系。 特此证明。 xx年x月x日 xxxxxx村村委会 篇章3:子女关系证明范文三【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关于父母和子女之间关系的调查报告 8班成员:张译、杨添怿、洪佩珊、文雅、陈枫、王祎萱社会在发展,父母们的工作也越来越忙,她们似乎有做不完的事情,每天回到家里都十分疲惫。我们是寄宿制学校的学生,只有周末才能回到家,在家里呆短短的一天又踏上回学校的路途。 “可是就算是短短的一天,父母还是会经常问三问四的。”经常听到身边的朋友这样说,“上次我回去的时候,发现我的日记本居然有被翻过的痕迹,这让我很气愤。”还有的同学说:“我现在都不敢把那些关于我隐私的东西放在家里了,太不安全了。其实也不是我愿意这样,只是她们这样不信任我,我也没办法啊。” 听到这些,让我们想到其实生活中也或多或少的有过这样的事情发生,只是有的时候,就当作不知道,让它过去了。也没有特意去关注过这个问题。可是当身边的同学不断地发出这样的抱怨时,让我们不禁想到这或许并不是一个简简单单的个别现象,而有可能是普遍存在的问题,于是这就引发了我们对于这个课题的调查。 一、调查问卷 1.你的父母有没有侵犯过你的隐私,如偷看你的信件、日记、手机信息、通话记录等?

A. 经常 B. 有过 C. 几乎没有 D. 从来没有 2.你对于家长这样的行为持何种态度? A.无所谓,反正也没有什么可看的 B.能够理解,可是不赞同 C.认为这完全不能够接受 3.当你发现家长侵犯你隐私的时候,你会... A. 大吵一架,认为这真是太过分了 B.装作不知道,以后小心点就好了 C.和父母好好谈谈这个问题,以达成共识 4.自己在成长中的烦恼、心事会不会和父母交流? A. 常常,认为这样对两方都好 B. 有时候吧,看有没有时间啰 C. 几乎没有,但问起的时候会说 D. 完全不会,说了她们也不会懂 5.你是否希望和父母交流自己的烦恼,或者说隐私? A.当然,这样能够增进了解 B. 无所谓,怎样都好 C.不希望,说了她们也不懂 6.父母是否信任你?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精选多篇) 第一篇: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 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格式直系血亲是指有真接血缘关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已身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包括已身从出的的直系长辈血亲和从已身所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等,你们显然不是这种情况。旁系血亲是指具有间接血缘知道关系的亲属,即非直系血亲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包括在辈分上相当于或高于父母的旁系长辈血亲,在辈分上相当于或低于子女的旁系晚辈血亲以及在辈分上同自己相当的同辈旁系血亲。 应为直系亲属。 属于旁系血亲。 不属于。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是。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 是近-亲属,但不属于直系亲属。姐弟关系属于旁系亲属关系。 不属于 直系亲属,即相互之间有一脉相承的血缘关系的上下各代亲属,如父母与子女、外祖父与外孙子女等。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

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供养亲属是指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包括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等。因此,供养亲属一定是直系亲属,而直系亲属未必一定是供养亲属。 血缘关系是指同胞兄弟姐妹、父母、表(堂)兄弟姐妹;非血缘关系是指与患者无任何血缘关系者。 亲属关系证明表 兹证明本单位(或本辖区)人员,(□男,□女),身份证号码:,于年月日在?因 死亡。其配偶及直系亲属情况如下: 称呼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住址如已亡故请填写死亡时间、地点 父亲 母亲 配偶 子女 配偶的父亲 配偶的母亲 死者子女均已列出,总计人。 带直系亲属关系户口簿去派出所,他们会复印户籍底档,然后手写上“本页与原件一致”盖派出所章。我是用来出国签证的,签证中心不要这样的形式,于是到公证处做公证报告,带上户口簿和派出所的复印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 摘要: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下面法律直通车婚姻家庭频道为您详细介绍这两者有何区别,希望您能有所收获。 继父母子女可以形成多种不同的关系,根据形成的原因和特点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可以分为名分型、收养型、形成法律抚养关系的共同生活型等。一般而言,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是由于出生、认领和收养等,而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则不同,是由于父或母再婚。然而根据我国法律,仅仅凭借生父母再婚这一事实,并不必然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在某些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发生了矛盾,就会产生分家的念头。那么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继父母子女关系有何区别呢?下面就由慈溪资深婚姻家庭律师为您作简要的阐述,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养父母子女与继父母子女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第一,养父母子女关系因收养关系的设立而发生。继父母子女关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发生。 第二,养父母子女之间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自扶养关系形成之时起发生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长期共同生活,如继父或继母抚养继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继子女赡养继父或继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养关系。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不发生拟制血亲关系,为无权利义务的姻亲关系。 第三,养父母子女之间因解除收养关系而权利义务终止。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扶养关系后,其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形成扶养关系的,生母与继父离婚,或者生父与继母离婚,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亲关系消除。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 同辈朋友们聚在一起的时候,与父母的关系和与子女的关系是常有的话题;与晚辈朋友聊天的时候,他们与父母的关系也几乎是必有的内容。作为交流与关系研究者、咨询师,我看到很多人陷于亲子关系的怨恨、冲突、苦恼、纠结、折磨中;身为父母的女儿和女儿的母亲,亲子关系中的问题令我更多一层的感同身受与同情的理解,对于如何解决亲子关系中的心理创伤问题着力思考,也屡屡有写作的冲动,终于把冲动落实为行动,乃是突然灵光闪现,觉得在理论上找到了出路。这个理论就是南非转型后,为解决种族隔离时代的人权问题而采取的“真相与和解”模式,以及受害方体现的宽恕精神。 以我的浅见,我们的文化对亲子关系没有太多的关注,很多人处理亲子关系的方式源自父母,有意识的思考和作为不多,尤其是不少的父亲,要么缺位、淡漠,要么专制、粗暴,面对亲子关系的问题无可奈何,束手无策,家庭幸福与快乐水平也因此打折扣。

帝王专制两千多年间,占据中国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规定“父为子纲”,子女附属于父母,甚至不掌握自己的生命权,所谓“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跟谁结婚、生活一辈子的大事也与子女本人无关,要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那个时候当父母要容易多了,不会存在今天意义上的亲子关系冲突,或者子女“妄议”父母,或者公开挑战、指责父母养育自己的方式不当并因此要为其成年后的心理问题、社会适应问题承担责任之类。 如果说我们的社会在百年来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迁,那么,亲子关系、亲子权力地位的变迁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我们的父母程度不同地延续着传统的亲子关系观念,生育目的是“传宗接代”、“养儿防老”;教育手段是“黄荆条子出好人”。那个年代,能够吃饱、穿暖,就算得上是幸福的童年,精神、心理的关照不在议事日程上。 处于传统向现代过度的我们这代人已经萌发了个人权利意识,我们了解但已开始超越传统的亲子关系规定,由此也同持传统亲子关系观念的父母有了代沟和冲突。我们很多人年过半百,只要父母还在,仍然还要被当成孩子、接受父

继承继父母遗产后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继承继父母遗产后能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吗 现在很多的家庭都是组合家庭,有两个爸爸妈妈,在继承遗产的时候就会出现是不是两边的遗产都可以集成的问题。今天律伴网小编就针对这个问题搜集整理了以下资料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可以帮到你。 继子女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与生父母的遗产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成的亲属关系。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有两种:一种是没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他们之间只是姻亲关系。另一种则是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他们之间产生如同生父母子女间一样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在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中,继子女享有一定权利,同时也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继子女在未成年时有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死亡,与继子女共同生活的继父或继母仍应继续抚养继子女,继子女的生父母一方要求将继子女领回抚养的除外。当继父母死亡留有遗产时,没有丧失继承权的继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继父母因对继子女的实际抚养,而形成拟制的血亲关系,从而具有了法律上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对父母遗产所具有继承权。《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见,有无实际的抚养关系是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无继承关系的前提。 在收养关系中,一旦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合法成立,则他们之间就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相应的养子女与亲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继父母子女与养父母子女关系不同,继父母子女关系不适用这一规则。即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形成了拟制的血亲关系,继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并不因此而消除。因为父母与亲生子女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天然的血缘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的离婚而解除,也不会因父母离婚后一方的再婚而消除。不仅血缘关系不能够消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能够消灭。除了在收养关系中形成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之外,其他任何关系都不能解除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很明显,在继承的时候是可以同时继承继父母和生父母的遗产的,这并没有什么影响。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