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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操作指引

为增强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的操作性,进一步明确和细化评价标准,根据《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操作指引。2018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应照此执行。

一、评价方法

根据《规定》,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包括风险管理能力、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及其他指标的评价,期货公司最终评价计分由上述指标的分值合计得出,采取由期货公司自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证监局)初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复核和评审、中国证监会确定评价结果的方式进行。

二、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

对市场竞争力指标的评价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进行评审。市场竞争力共五个指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一)日均客户权益总额,计算公式为:日均客户权益总额=∑(每日应付货币保证金+每日应付质押保证金)/评价期内交易天数。该指标的计算以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持仓成交比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其中,持仓成交比=日均持仓量/日均成交量。持仓量、成交量分别为期货公司当日各期货品种的持仓量、成交量之和。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日均持仓量

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日均成交量的算术平均值之比。有关数据由监控中心提供。

(二)期货业务收入,包括期货公司开展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开展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按照去年的评价要求,资管子公司业务收入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今年资管子公司和风险管理子公司业务收入依然不计入期货公司收入)。期货经纪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和资产管理业务的佣金收入根据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分析计算得到。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商品期货手续费率、金融期货手续费率二者均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的50%。其中,手续费率=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成交金额。该计算公式中的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均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不含交易所返还、交割手续费收入等。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手续费收入的算术平均值与全行业商品期货(金融期货)成交金额的算术平均值之比。

(三)成本管理能力,计算公式为: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其中,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期货业务盈利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期货业务盈利=期货业务收入-(业务管理费+营业税金及附加+佣金支出)。期货业务盈利的计算以期货

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佣金支出为会计科目“佣金支出”所列内容。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期货业务盈利的算术平均值。

(四)净利润,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该指标的加分附加条件为期货公司的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不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其中,营业部部均手续费收入=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营业部数量。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以期货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营业部数量以期货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两证”齐全的营业部数量为准,期货公司总部未向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不开展经营业务的,视为1个营业部。全行业平均水平,是指全行业经纪业务手续费收入与全行业营业部数量之比。

(五)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公式为:净利润/净资产。其中,净资产为会计年度内各月月末净资产的算术平均值。该指标的计算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报和经审计的年报数据为准。

《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状况指标得分低于规定分值的,市场竞争力指标不予加分”。其中,“规定分值”每年由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的分类评价情况分别审议确定。

三、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

对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指标的评价采取由评审委员会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共三个指标:机构客户日均持仓、机构客户日均权益、机构客户日均权益

增长量。上述指标的计算公式见《规定》第五十条。上述指标的计算以监控中心提供的数据为准。

四、风险管理能力指标的评价

(一)客户资产保护

1.第1.01项,“期货保证金账户的管理、报备、披露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关于登记和上报期货保证金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82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2.第1.02项,“保证金的存放、出入金符合相关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9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3.第1.03项,“期货保证金封闭管理有效运行,不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期货经纪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期货字[2004]45号)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4.第1.04项,“向监控中心报送的数据真实、准确、完整,能够按规定及时报送”。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三条、《关于推广保证金安全存管工作的通知》(证监期货字[2006]108号)及监控中心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5.第1.05项,“开户环节符合相关规定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不存在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开户的情形;(2)期货公司开户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期货市场客户开户管理规定》及监控中心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开户实名制和统一开户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3)期货公司能够按照监管部门和监控中心的要求及时升级和改造交易结算系统,对客户资料进行严格把关并及时准确报送,按照中国证监会及监控中心的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账户进行规范与清理;(4)期货公司经纪合同的内容符合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期货经纪合同指引》、《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的规定,并已向中国期货业协会与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5)期货公司按照《关于建立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的配套规则严格执行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不存在违规情形。违反上述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6.第1.06项,“交易环节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切实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以及《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七条等相关法规关于交易环节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二)资本充足

1.第2.01项,“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规定”。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符合《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虚增净资本的情形。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2.第2.02项,“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与补充机制,开展重大业务前进行敏感性测试”。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机制,能够动态计算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及时反映有关业务和市场变化对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的影响;(2)期货公司建立了风险监管指标动态监控组织体系,指定相应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动态监控工作,明确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具体承担动态监控工作;(3)期货公司在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分析和压力测试。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3.第2.03项,“按照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与风险监管指标异常时的临时报告义务”。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了定期报告

义务和临时报告义务。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三)公司治理

1.第3.01项,“期货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业务、人员、资产、财务、场所等方面严格分开、独立经营”。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2.第3.02项,“公司‘三会’制度健全并有效履行职责”。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项)扣0.5分。

3.第3.03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符合监管要求,不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拒绝配合监管、擅离职守等情况”。

本项评价标准为:

(1)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及《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二章等相关规定,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任职、离职手续,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履行报告义务。

对未按规定办理任职、离职手续或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2)期货公司应符合《公司法》第五十一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期货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四号》第五条等关于高管兼职的相关法规规定。对违规兼职的情况,每人次扣0.5分。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按《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职责。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每人次扣0.5分。

(4)期货公司法定代表人无期货从业资格的,扣0.5分。

4.第3.04项,“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未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未损害公司及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

5.第3.05项,“公司及股东能够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报告义务”。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以及其他法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次扣0.5分。

6.第3.06项,“期货公司确保首席风险官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检查权,为首席风险官有效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等规定,未能为首席风险官提供有效的履职保障的,扣0.5分。

7.第3.07项,“首席风险官按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切实履行报告义务,并按要求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违反《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管理规定(试行)》第三章及第四章的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或未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交工作报告的,每次扣0.5分。

(四)内部控制

1.第4.01项,“公司和营业部的人员、岗位、场地、设施等方面符合运营和监管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和营业部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2.第4.02项,“公司内部控制架构健全,设置了必要的业务和职能部门,符合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以及《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以及《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四条等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3.第4.03项,“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交易、结算、风险控制、合规等业务有效运转并符合监管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以及《关

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对于期货公司的会计核算方式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不一致问题,如果该问题系由公司财务管理混乱所致,或者造成了公司净资本出现预警或不达标状态的重大变化,每项扣0.5分。

4.第4.04项,“公司建立了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并有效执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5.第4.05项,“公司建立了明确、合理的授权分责制度并有效执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九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6.第4.06项,“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稽核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有效执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7.第4.07项,“公司建立了自有资金管理制度,对资金用途和划拨程序进行有效控制”。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第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

扣0.5分。公司自有资金管理中涉及自有资金用途不符合监管要求的情形,适用《规定》第十六条第(三)项。

8.第4.08项,“营业部‘四统一’管理有效执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应符合《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五)信息系统安全

该指标根据《期货交易所、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管理指引(修订)》、《期货公司网上期货信息系统技术指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信息技术治理工作指引(试行)》、《关于印发〈证券期货业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自律规则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如下:1.第5.01项,“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完善并有效执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健全、完善,能够覆盖期货公司全部信息技术管理环节,并有效执行。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2.第5.02项,“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集中交易系统发生软、硬件故障,导致全公司交易中断且客户交易受到影响的,无论公司是否负有责任,每次扣0.5分;(2)期货公司总部的其他信息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银期系统、行情系统)或者营业部交易业务系统发生技术事故,超过30分钟仍然没有解决问题且客户交易受到影响的,每次扣0.5分。对于非公司原因导致的技术事故,如果期货公司可以提供银行、软硬件供应商等第三方出具的事故责任

证明(关于第三方证明的格式文本见附件1),可以豁免扣分;(3)对于期货公司网站感染病毒事件,在不符合上述第(1)、(2)项扣分条件的情况下,不予扣分。

3.第5.03项,“应急处理机制健全有效”。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建立了信息技术应急处理制度,制定了应急处理预案,并定期举行信息技术应急处理演练,妥善处理突发信息技术问题。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4.第5.04项,“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送信息系统情况”。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送相关事项的,每次扣0.5分;(2)期货公司发生技术事故未按规定上报的,每次除按照“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扣0.5分外,再按照本项扣0.5分。

根据《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期货公司信息技术评级检查中,未达到一类等级要求的公司,其分类评价结果直接评为D类;达到一类等级要求但未达到其应该达到的更高等级要求的公司,其分类评价结果下调3个级别,最低评为D类。适用上述“一票降级”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安全”指标不再扣分。

(六)信息公示

该指标根据《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管理规定》进行评价。具体评价指标和标准如下:

1.第6.01项,“信息公示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未按要求制定信息公示管理制度的或该制度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扣0.5分;(2)期货公司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报备信息公示管理制度

的,扣0.5分;(3)期货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执行违反规定的,每项扣0.5分。

2. 第6.02项,“公示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公示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每项扣0.5分。

3. 第6.03项,“信息能够按规定及时公示,并在规定地点、通过规定渠道公示”。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首次公示的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填报完毕的,扣0.5分;(2)公示信息发生变化,未及时更新、报告监管部门的,每次扣0.5分;(3)公司未按规定在网站、营业场所等公示规定信息的,每项扣0.5分。

4. 第6.04项,“信息公示由专人负责、职责明确,信息公示工作符合监管要求”。

本项评价标准为:(1)期货公司未按规定指定高管人员、专门部门负责信息公示工作,信息公示和持续更新工作要求不明确,落实不到位的,扣0.5分;(2)公示信息未按规定经有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扣0.5分;(3)期货公司未在开户时将公示平台和公司网址书面告知投资者,或在客户交易系统中提示相关事宜的,每次扣0.5分。

五、持续合规状况的评价

(一)对《规定》第十六条的评价

1.“风险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标准的,每次扣1分;风险监管指标预警的,每次扣0.5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在评价期内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应持续达标并符合预警标准。考虑到目前尚未完全实现对期货公司每个时点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持续动态监控,现阶段风险监管指标暂按月进行评价,即以期货公司报送的月度风险监管报表为基础进行评价。但对于监管部门在年报审计、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月中预警或不达标的情形,也应扣分。

对于期货公司增资,股东已将增资款汇入期货公司验资账户的情形,造成负债/净资产的比例不达标或预警的,可以豁免扣分。

在期货公司净资本指标预警的情况下,对于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情形,相应的扣分可以减半(即扣0.25分):(1)期货公司股东会已做出增加注册资本的决议,且增加注册资本的方案能够实现风险监管指标优于预警标准;(2)拟增资股东已将拟增加的注册资本汇入期货公司单独设立的验资账户;(3)拟增资股东与期货公司签署合同,明确约定在增加注册资本过程中,拟增资股东不得要求期货公司返还汇入验资账户中的资金;(4)增加注册资本的申请已被我会受理。期货公司提出申请后,由所在地证监局对期货公司按照《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1号》第五条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符合上述条件的书面证明,据此可以享受扣分减免。如果期货公司的增资申请最终未被我会核准,则其享有的扣分减免应当加回。期货公司净资本不达标的,不适用上述扣分减免规定。

期货公司在保证金封闭圈中的自有资金低于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最低限额结算准备金的,属于风险监管指标不达标情形,应

当扣1分。但如果该问题系由期货公司专用自有资金账户银行的原因所致,在期货公司提供该银行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出具的第三方责任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豁免扣分。

2.“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重大预警,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5分;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一般预警,经核实为公司原因的,每次扣0.25分,最高扣3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非公司原因,不予扣分:(1)由于银行系统升级或银行数据报送错误原因导致的预警;(2)由于期货交易所与公司交易结算系统合约编码设置不一致、交割处理不同步或期货交易所数据报送错误导致的预警;(3)由于监控中心系统升级导致期货公司数据与监控中心数据不一致的预警;(4)期货公司能够获取银行、期货交易所、软硬件供应商等第三方证据证明自身无过错且获得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预警(关于第三方证明的格式文本见附件2);(5)有证据证明公司已尽风控职责但由于不可抗力导致预警的其他情形。

根据监控中心《关于对期货公司执行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金标准等开户合规情况进行检查验证及预警的函》,除能够证明属于非期货公司原因造成的预警外,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资金标准属于重大预警,扣0.5分,其他开户合规预警属于一般预警,扣0.25分。

3.“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次扣2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等相关规定,违规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对外担保的,每项扣2分。

4.“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开仓交易的,每次扣2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对于期货公司允许客户在保证金不足的情况下进行交易的情形,每次扣2分。根据《关于期货公司盘中透支交易检查情况的通报》(期函字[2009]140号),对于期货公司通过降低保证金收取比例、虚拟入金、外挂式交易软件、设置信用额度、电话直接入场下单等方式允许客户盘中透支交易的行为,也应按照此项扣分。

5.“错单和穿仓损失金额超过当期提取的风险准备金额10%的,扣2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当期”是指会计年度。“错单损失”是指期货公司当期发生的错单亏损的汇总金额,错单盈利不能抵销错单亏损。“穿仓损失”是指期货公司当期发生的、截至当期期末未向客户追索成功的穿仓损失金额。当期“穿仓损失”,在期货公司次年4月30日之前追索成功的,可以相应调减“穿仓损失”金额。

6.“审计报告及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次扣3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评价期内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风险监管报表审计审阅报告被出具非无保留意见的,需进行相应扣分。监管部门要求期货公司进行专项审计的,如中介机构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按上述规定进行扣分。上述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审阅意见的,每份报告扣3分。

7.“任用不具有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期货业务的,每人

次扣0.1分,最高扣2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期货公司开展期货业务活动。关于“从事期货业务”的认定,可以参考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试行)》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在期货公司从事客户开发、客户服务、执行委托、财务结算、合规审查、风险控制、研究分析、投资咨询及电脑维护等业务可视为“从事期货业务”。

8.“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独立董事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1分;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

(1)关于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缺位的扣分。按照《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期货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财务负责人、营业部负责人职位均应有具备相应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任职(副总经理至少有1人)。上述人员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2分。

(2)关于独立董事缺位的扣分。由于《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取消了强制设立独立董事情形的规定,该项无需评价。

(3)关于董事、监事任职符合法定要求但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扣分。对于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含监事会主席)任职符合法定要求但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存在3个月以上缺位的,每人次扣0.25分。

(4)豁免情形。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豁免扣分:

①董事长、总经理、首席风险官因失踪、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3个月以上缺位的,期货公司自缺位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指定了代为履行职责的人员,且代为履行职责符合要求。

②总经理因离任导致3个月以上缺位的,董事会自总经理离任之日起3个月内授权1名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且主持工作的时间不超过3个月。

③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被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党内处分,期货公司立即解除其职务的,继任人选在评价期结束前已任职,但因资质测试时间的原因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

④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跨评价期持续缺位且上次评价时已被扣分的,继任人选在本评价期结束前已任职,但因资质测试时间的原因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

⑤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期货公司及时向证监局申报了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人选,但证监局出于审慎监管的要求建议公司更换人选,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新的继任人选在评价期结束前已任职)。

⑥期货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造成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继任人选在股权变更获批后任职,但继任人选因资质测试时间的原因导致缺位3个月以上。

9.“未按规定使用分类评价结果的,每次扣1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期货公司违反《规定》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将分类结果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每次扣1分。

10.“开展期货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不符合有关业务规则的,每次扣0.5分”。

本项评价标准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可以开展投资咨询等创新业务并遵守监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则。期货公司违反《期货公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试行办法》、《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监管要求的,每次扣0.5分。

(二)对《规定》第十七条的评价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至第三款规定的情形的,应根据对上述人员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每人每次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责令整改的判断标准是各证监局向公司下达了要求改正错误或纠正问题的书面函件,具体函件名称可能是“责令整改通知书”,也可能是“监管提示函”、“警示函”等,应当重实质内容而不是文件名称。不同违规事项被采取同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应当分别计算,合计扣分。

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下发立案通知书但未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的,不适用本条的扣分原则(三)对《规定》第十九条的评价

期货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以及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上证50ETF期权合约交易的,如果受到交易所自律处分的,按照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要求进行扣分。

(四)对《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评价

1.“期货公司出现被采取本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监管措施时,期货公司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且通过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的,对相应的监管措施可以不予扣分,但仍需按照违规行为进行扣分”。

本款评价标准为:根据上述情况进行扣分豁免时,证监局或期货公司需提供相应证明,如证监局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证监局日常监管记录、公司行政许可材料接收证明、行政许可批复文件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期货公司主动上报违规行为的,如果该行为不属于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经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认可后可以减半扣分”。

本款评价标准为:对于自查发现并主动上报的违规行为,在该行为不涉及《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所列违规情形的前提下,可以减半扣分。关于自查发现违规行为的认定,由期货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证监局书面意见确认后,报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

风险监管指标出现预警或不达标,期货公司主动向监管部门报告的,不予减半扣分。

风险管理能力与持续合规能力指标评价标准中涉及评价期内新发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则等,自其实施之日起开始适用。

六、其他指标的评价

(一)对《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评价

【第82号令】《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规定》

欢迎阅读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证券期货信息系统安全运行,加强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管理工作,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信息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管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行“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安全优先、保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执行国家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行业相关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开展信息安全工作,保护投资者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并对本机构信息系统安全运行承担责任。 前款所称责任主体,包括承担证券期货市场公共职能的机构、承担证券期货行业信息技术公共基础设施运营的机构等证券期货市场核心机构及其下属机构(以下简称核心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 第五条开展证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业务,银证、

银期、银基转账和结算业务,基金托管和销售业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相关业务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为证券期货业提供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应当保证所提供的软硬件产品或者技术服务符合国家及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相关的技术管理规定、技术规则、技术指引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支持、协助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信息安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对证券期货业信息安全保障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国家信息安全管理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安全协调机制,与国家有关专业安全机构和标准化组织建立信息安全合作机制。 第九条证券、期货、证券投资基金等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期货行业协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条核心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市场相关主体关联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工作进行督促、指导。 第二章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核心机构和经营机构应当具有合格的基础设施。机

期现结合

创新商业模式推进产融互动 ----“期现货结合、内外贸一体”运作思路探讨在实体经济竞争越来越激烈,大宗商品价格波动越来越剧烈,金融资本对实体企业影响越来越大的今天,如何把握机会、规避风险将成为企业需要思考的重要问题。为应对日益复杂的经济形势,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国贸集团在深入分析国内外发展形势,紧密结合自身特色的基础上提出了“产融互动、政企协同”的发展模式,现就集团开展“期现货结合、内外贸一体”的运作思路作如下探讨: 一、与时俱进、审时度势,创新商业模式是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的必要途径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中心的高新技术迅猛发展,改变了时空。改变了生活和生意的模式。不仅冲破了国界,而且缩小了各国和各地的距离,国际贸易迅速增长,多边贸易体系开始形成,国际资本流动更为频繁,金融国际化进程加速,全球经济已经越来越融为整体。 全球经济在不断增长,但全球资源却是有限的,可以说,未来各国对资源的竞争将越来越激烈。所以,大到国家层面,小到企业、公司,如何掌控更多的资源、如何充分合理地配置利用资源将成为他们需要首要考虑的问题。同时,由于资本市场的日益国际化,资本对大宗商品价格波动的影响日益扩大。一方面是资

源争夺的激烈化,另一方面是资本市场的大肆炒作使得大宗商品价格出现暴涨暴跌,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球大宗商品出现剧烈波动的几率大大增加,以铜为例,铜价格从2007年年初的5200美元/吨涨至2008年金融危机前的8900美元/吨,后受到金融危机影响又大跌至2800美元/吨。在2010年铜价又重创新高,到达9000美元/吨以上。毫无疑问,大宗商品的暴涨暴跌将对企业生产经营产生巨大冲击。 在激烈的竞争和巨大的风险面前,欧美发达国家早已利用期货等金融工具来为企业达到避险增值的目的。早在2003年世界掉期与衍生品协会(ISDA)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全球企业500强中有92%的公司利用衍生工具来管理和对冲风险。从地域分布看,全球500强的196家美国公司中有94%、89家日本公司中有91%、37家法国公司中有92%、35家英国公司中全部、34家德国公司中有94%的公司利用衍生工具来管理风险。该报告显示,期货衍生品如今已经成为世界领先企业风险控制整体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美国,政府在制定农业相关政策时,非常注重发挥期货市场的功能和作用。自1993年起,美国逐渐减少用于农业的财政补贴,采用政策引导手段,鼓励农场主参与农产品期货及期权交易,以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美国政府通过低息贷款等形式,为农场主支付参与农产品期货及期权交易的费用,引导农场主更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监控。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 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七)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 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 (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期货法律和监督管理制度,其期货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签订监管合作备忘录,并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咨询报告XX国际期货经纪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竞聘方案

XX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总部部门负责人竞聘方案

XX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部门负责人竞聘方案 为适应中期公司新的发展战略,进一步落实公司重组方略,实施管理变革,引入竞争机制,推进中期公司人事制度改革,提高公司管理层的整体素质,拟对公司总部部门总经理采取公开竞争上岗。 一、组织准备 (一)组成竞聘委员会 由公司总部董事长、总裁、董事长助理、副总裁、北京中期总经理以及新华信项目组代表组成,共8人,董事长为委员会总负责人。(二)组成竞聘执行小组 由董事长助理、人力资源部1人、新华信项目组成员4人组成,共6人,董事长助理为组长。 二、公开公示 由竞聘执行小组组织宣传,公布《竞聘方案》,发放《竞聘报名表》,并选择媒体发布招聘广告。 三、竞聘职位、人数 1、业务发展部总经理,1名。 2、交易与结算部总经理,1名。

3、财务稽核部总经理,1名。 4、人力资源与行政部总经理,1名。 四、竞聘职位任职条件及岗位职责 请见附件。 五、竞聘人员范围 中期公司总部、中期系统所有在职员工均可报名;并对社会公开招聘。 六、竞聘方法 1、中期公司内部拟参加竞聘人员填写统一的竞聘报名表; 2、外部应聘人员以应聘信为报名表; 3、竞聘之前由竞聘执行小组对报名者筛选出面试者; 4、由竞聘执行小组面试后选出参加竞聘的候选人,每个岗位1-3人; 5、候选人预先提交职位工作设想报告,400——1000字; 6、举行专门的竞聘会议,由候选人做工作设想演说,每人20分钟,评委提问20分钟;由评委对每位候选人打分;由全体员工对候选人进行群众评议打分; 7、公司竞聘委员会根据评分结果研究确定试用者。

期货监管部期货公司监管工作内部指引第2号——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2011年1月8日未公布 期货公司监管工作指引第2号— 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使用进行指导,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货公司自有资金是指期货公司自身拥有的货币资金,不包括客户保证金及代理结算保证金。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在确保经营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使用自有资金。期货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应确保其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自有资金使用途径 第五条期货公司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自有资金,需随时满足自身流动性需求。 第六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以银行存款形态存放的,可以根据自身需要以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方式存放。 第七条期货公司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定期存单形式存放,不得设置质权。

第八条期货公司可以自有资金申购新股,用于申购新股的资金不得超过净资本的70%。 第九条期货公司申购新股或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在冻结期间应通过“存出保证金—认购新股占用款”核算。在计算净资本时按照5%的比例计算资产调整值,调减净资本。 第十条期货公司在满足规定限额的最低结算准备金要求和结算要求的前提下可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金融资产。期货公司除购买本条所列金融资产外,不得擅自购买其他金融资产。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购买第十条所述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70%。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购买国债、投资级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30%。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需为公募契约型基金,购买基金的公允价值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20%。 第十四条期货公司购买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公允价值合计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购买单支股票的数量不得超过其已发行股份的5%。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的存款、购买交易性金融资产须以自身名义开户储存或购买,否则,在计算净资本时全额扣除。期货公司在股东或关联方开户购买金融资产或将存款存入集团财务公司的,也须以自身名义并取得合法的权属证明。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有哪些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有哪些 我国将适时推出金融期货,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又将变得更加复杂,统一期货公司的风险分类标准变得日益重要。 目前国内外对期货公司风险分类的标准: 对目前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标准的学习,有助于我们发现这些分类方法的不足之处,从而帮助我们进行更好的归纳和总结,提出我国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标准的框架。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1.风险的本质 关于风险的定义有很多,究其本质,就是一项资产或负债未来收益的波动性。从风险的本质上讲,风险不一定就是指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相反,广义的风险还应该包括未来不确定的收益。为了方便我们在这里探讨,我们仅考虑狭义上的风险:即多种不确定因素对盈利性造成的负面影响。抽象地讲,风险产生于多种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导致风险的根源。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2.国内的分类标准 风险的分类是一个颇具争议的话题,目前业内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实际上,对于期货公司风险的分类方法有很多种,只是角度不同而已,上面的分类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目前我国期货公司一般的做法是根据开户、交易、结算的各个环节的风险点进行分类。如姜昌武在其《股指期货投资攻略》一书中将期货公司面临的风险概括为:管理风险、交易结算风险(包括穿仓风险)、保证金安全存管风险、客户群体变化带来的风险、技术风险、品种风险、法律风险等等,由于在概念上和上述分类标准几乎重合,这里不再给出详细的定义。 期货公司风险分类3.美国通货监理署的分类标准 美国通货监理署颁布的《衍生性金融商品风险管理手册》将衍生性金融商品的风险分为9种,分别为信用风险、价格风险、汇率风

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风险、法规风险、商誉风险和策 略风险。 信用风险:指交易对手、债务方或发行人未能履行责任的可能性,且此种不履行责任的情况会对证券商的风险额或财务状况造成损失。信用风险包括价格风险和交割前风险。 市场风险:指金融资产价值在某段期间因市场价格不确定变动,导致资产负债表内和表外项目可能发生亏损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 流动性风险: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失序,以致处理或抵消所持部位时,面临市场显著变动的风险;或是指无法将资产变现或取得足 够资金,以致不能履行到期责任的风险。 系统及事件风险:是指当某一突发而严重的特殊事件或是市场共同因素发生时,导致整个市场大幅波动,进而造成持有部位发生重 大亏损的风险。 法律风险:指未能遵循当地法规,以及契约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越权行为、条款疏漏、规范不周等致使契约无效,而造成损失的可 能性。 作业风险:由于内部作业、人员及系统不当或失误,或因外部事件所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模型风险:是指使用错误模型来评价或规避风险的风险。 上述期货公司风险分类方法虽然全面但不具有概括性,也不利于我们从总体上把握、分析、计量期货公司面对的风险。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期货交易所的监督管理,明确期货交易所职责,维护期货市场秩序,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期货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所是指依照《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实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第四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会员制或者公司制的组织形式。 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 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 第五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交易所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六条 设立期货交易所,由中国证监会审批。未经国务院或者中国证监会批准,任何单位

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场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期货交易所,应当标明“商品交易所”或者“期货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期货交易所或者近似的名称。 第八条 期货交易所除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并实施期货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及其实施细则; (二)发布市场信息; (三)监管会员及其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及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的期货业务; (四)查处违规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期货交易所,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交易规则草案; (三)期货交易所的经营计划; (四)拟加入会员或者股东名单; (五)理事会成员候选人或者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名单及简历; (六)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简历; (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及情况说明;

浅析期货经纪公司之风险防范

浅析期货经纪公司之风险防范Risk prevention of futures brokerage company 编订:JinTai College

浅析期货经纪公司之风险防范 小泰温馨提示: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语言类读书心得同数学札记相近;体会是指将学习的东西运用到实践 中去,通过实践反思学习内容并记录下来的文字,近似于经验总结。 本文档根据主题的心得体会内容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 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及打印。 随着《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 若干意见》的出台,XX年国内各期货交易所分别推出了棉花、燃料右、玉米和黄大豆2号合约等四个新品种上市交易成功,国内期货市场的发展步子明显加快,在为相关企业提供价格信息服务、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加速现代商品流通和与国际市场接轨等方面,期货市场的功能作用得到了较好的发挥,社会各界对国内期市的认识进一步转变和深化,不同层次的投资者参与期货市场的积极性显著提高。但在国内期货市场得到快速复兴,交易量和交易金额飞速增长,期货公司的经营环境和经营状况有了明显改观的同时,我们清醒的看到期货市场的风险事件并没有因期货市场的好转而减少。且不说“中航油”事件,类似“海口万汇事件”的发生,使我们看到了期货市场体制上仍存在缺陷,期货市场需要加强制度方面的建设。而诸如此类事件的出现,说明了期货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期货经纪

业是高风险的行业。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存在于经纪代理业务的全过程。代理业务上的任何环节出错或失误,都会导致期货公司经济或名誉上的损失。期货公司作为期货市场的参与主体,是防范化解市场系统风险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风险管理是期货行业发展过程中的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也是当前国内各交易所、期货经纪公司内部管理的核心环节。搞好风险防范,正确处理好风险防范与发展之间的矛盾,保证当前国内期货业的健康发展,是期货经纪公司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 不可否认,近年来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期货市场监管体 系的基础建设,多次强调期货公司的规范经营是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和保障期货市场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和严格规范,期货公司合规运作的水平和抗风险能力有了明显提高,促进了期货市场的稳定、健康和发展。国内三家期货交易所和多家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水平、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中国期货市场正日趋成熟。但是,由于我国期货市场目前还处于新兴加转轨时期,期货市场建立的历史不长,法律法规体系还在建立完善中,市场立法缺位、滞后及漏洞较多,市场参与主体诚信意识和透明度差,过度投机时而有之,市场风险程度较高,期货公司的合规经营和风险控制则

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2015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序号期货公司名称分类评价结果永安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银河期货有限公司AA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AA 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AA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AA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AA 中粮期货有限公司AA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AA 光大期货有限公司AA 广发期货有限公司AA 格林大华期货有限公司AA 南华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金瑞期货有限公司AA 浙商期货有限公司AA 海通期货有限公司AA 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A 鲁证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A 申银万国期货有限公司AA 招商期货有限公司AA 中信建投期货有限公司A 万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长江期货有限公司A 国投中谷期货有限公司A 迈科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 上海东证期货有限公司A 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A 新湖期货有限公司A 上海中期期货有限公司A 国海良时期货有限公司A 信达期货有限公司A 兴证期货有限公司A 五矿期货有限公司A 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中钢期货有限公司A 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A 一德期货有限公司A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A 中信新际期货有限公司A 宏源期货有限公司A 安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经易期货经纪有限公司A 北京首创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国联期货有限责任公司A 上海大陆期货有限公司A 中航期货有限公司BBB 大地期货有限公司BBB 徽商期货有限责任公司BBB 国贸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浙江新世纪期货有限公司BBB 锦泰期货有限公司BBB 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BBB 美尔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江西瑞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BBB 冠通期货有限公司BBB 大越期货有限公司BBB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的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公示等6类评价指标,按照《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及管理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公示。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公示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国境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期货经纪公司内部控制的指导原则》及《关于规范期货保证金存取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为推动和加强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开展,建立健全反洗钱工作管理机制,维护公司经济金融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通过内控管理和技术手段实施。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公司设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公司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担任,稽核员为监督员。小组成员包括风险控制部经理、财务部经理、结算部经理、信息部经理、交易部经理。反洗钱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公司反洗钱工作,风险控制部负责与反洗钱有关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管理、监督公司的反洗钱工作,传达监管部门有关反洗钱工作的要求,审定反洗钱工作制度,解决公司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对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及时向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协调公司营业部的反洗钱工作。 第五条公司反洗钱小组成员在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反洗钱小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风险控制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并配合相关机构对可疑交易资金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公司反洗钱信息动态。 各成员部门的主管具体负责本部门反洗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做到定人、定岗、定责。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公司客户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资金支付的交易进行监督、管理、监测和分析。监督员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可疑交易进行分析、调查,对重大可疑交易及时上报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确属可疑交易的上报上级监管部门。 第三章客户身份识别 第七条客户身份识别在反洗钱的工作中至关重要,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客户身份识别过程中要高度负责,必须获得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所要求的客户身份资料。 第八条验证客户信息包括个人客户信息和法人客户信息。 第九条自然人客户开户时,应该提供和签署以下材料: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证监发[2007]55号) 各期货公司: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会制定了《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 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促进期货公司加强内部控制,防范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报送风险监管报表。 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与风险监管指标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建立动态的风险监控和资本补足机制,确保净资本等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扩大业务规模或者做出向股东分配利润等可能对净资本产生重大影响的决定前,应当对相应的风险监管指标进行敏感性测试。 第五条期货公司应当聘请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期货公司年度风险监管报表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当勤勉尽责,对出具报告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 第六条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包括期货公司净资本、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流动负债的比例、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规定的最低限额的结算准备金要求等衡量期货公司财务安全的监管指标。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净资本是在期货公司净资产的基础上,按照变现能力对资产负债项目及其他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后得出的综合性风险监管指标。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净资本=净资产-资产调整值+负债调整值-客户未足额追加的保证金-/+其他调整项。 第八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分类、流动性、账龄和可回收性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比例对资产进行风险调整。 第九条期货公司持有的金融资产,按照分类和流动性情况采取不同比例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账龄及其核算的具体内容,采取不同比例对应收项目进行风险调整,分类中同时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标准的,应当采用最高的比例进行风险调整。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相关项目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的充足性和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充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计算净资本时,可以将“期货风险准备金”等有助于增强抗风险能力的负债项目加回。 除“期货风险准备金”外,期货公司认为某项负债需要在计算净资本时予以调整的,应当增加附注,详细说明该项负债反映的具体内容;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决定是否同意对该项负债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期货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确认预计负债。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可以要求期货公司对预计负债进行专项说明;有证据表明期货公司未能准确确认预计负债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应当要求期货公司相应核减净资本金额。 第十四条客户保证金未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应当相应调减净资本。客户保证金在报表报送日之前已足额追加的,期货公司可以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第十条期货交易所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交易活动的风险控制和对会员以及交易所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期货交易所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供交易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设计合约,安排合约上市; (三)组织并监督交易、结算和交割; (四)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担保; (五)按照章程和交易规则对会员进行监督管理;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 第十一条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一)保证金制度; (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三)涨跌停板制度; (四)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五)风险准备金制度; (六)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还应当建立、健全结算担保金制度。 第十二条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一)提高保证金; (二)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三)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四)暂时停止交易; (五)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前款所称异常情况,是指在交易中发生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或者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事件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异常情况消失后,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取消紧急措施。 第十三条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一)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习题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练习 1、2009年4 月27日1.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包括( ABC )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 B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C.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D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2. 设立期货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B )万元。 A ? 1 200 B ? 3 000 C. 4 000 D ? 1 800 3. 关于设立期货经纪公司的条件,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C )。 A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000 万元 B ?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C.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 D ?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4. 期货公司设立、变更、解散、破产、被撤销期货业务许可或者其营业部设立、变更、终止 的,期货公司应当在国务字期货监督机构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公告。(F) 5. 期货公司营业部的许可证由中国证监会当地派出机构进行印制。( F ) 6. 期货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许可证正本或者副本遗失或者灭失的,期货公司应当在( D )日 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或者媒体上声明作废,并持登载声明向中国证监会重新申领。 A 10 B 15 C 20 D 30 7. 期货公司建议并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包括( BCD ) A 审慎 B 明晰职责 C 强化制衡 D 加强风险管理 8.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超越期货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任免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T) 9. 期货公司不得向股东做出最低收益承诺,但需要根据相关规定向股东做分红的保证。(F) 10. 期货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期货经纪服务的,可以依规定适当降低风险管理要求。(F) 11. 期货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权直接任免期货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F) 12. 期货公司的股东会每年应当至少召开( )次会议 A 1 B 2 C 3 D 5 答案:A 13. 期货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答案:T 14. 所有的期货公司都应当设独立董事。答案:F 15. 期货公司的总经理可以兼任独立董事。答案:F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doc 30页)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贝U 第一条为了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期货交易,包括商品和金融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期货交易应当在依法设立的期货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交易场所进行。 禁止在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禁止变相期货交

易。 第五条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派出机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期货交易所 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期货交易所或者以任何形式组织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 第七条期货交易所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期货交易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任免。 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期货交易所可以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会员由结算会员和非结算会员组成。 结算会员的结算业务资格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受理结算业务资格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做岀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设立期货交易所,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期货交易机构 【发文字号】证监期货字[2004]45号 【发布部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4.07.20 【实施日期】2004.07.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期货经纪公司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暂行办法 (证监期货字[2004]45号二OO四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防范市场风险,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客户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必须全额存入从事期货交易结算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与期货公司自有资金分户存放,封闭管理。严禁期货公司挪用保证金。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进行监管。 第四条结算银行依照本办法对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监督义务。 第五条期货交易所依照本办法配合中国证监会进行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履行协助监管义务。 第六条期货公司保证金封闭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账户管理 第七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在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保证金的存放。 第八条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同一家结算银行,只能各自开设一个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期货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多家结算银行开设保证金专用账户,但必须指定一家结算银行为主办结算银行。 期货公司应在主办结算银行开设一个用于保证金封闭圈与自有资金间相互划转的专用自有资金账户。

第三章封闭运行 第十条期货公司必须将保证金存放于保证金专用账户。根据需要,保证金可以在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期货公司在期货交易所所在地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期货公司在交易所的资金账户之间划转。上述账户共同构成保证金封闭圈。保证金只能在封闭圈内划转,封闭运行。 第十一条除客户出金及本办法第十三、十四条所述情况外,期货公司不得将资金划出封闭圈。 严禁以质押等方式变相挪用占用保证金。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自有资金账户与保证金封闭圈相互隔离。期货公司根据需要,在保证金封闭圈和自有资金之间划转资金,只能通过主办结算银行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和专用自有资金账户之间进行。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对外公布

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对外公布 2011年08月16日07:57来源:期货日报作者:曲德辉 本报讯(记者曲德辉)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首次向市场公开。 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总体结果为:A类20家,占比12.3%,其中AA级3家,A级17家;B 类39家,占比23.9%,其中BBB级14家,BB级15家,B级10家;C类79家,占比48.5%,其中CCC级21家,CC级39家,C级19家;D类25家,占比15.3%。在参与分类评价的163家期货公司中,中国国际、永安、中粮获得AA级,华泰长城、广发、南华、海通、银河、浙商、江苏弘业、鲁证、万达、浙江中大、新湖、中证、中钢、国泰君安、上海中期、国投中谷、申银万国等17家公司获得A级。 经过三年的实践,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日趋成熟,已经能够科学地反映期货公司实际情况,此前有部分期货公司多次呼吁监管部门公布分类评价结果,提高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工作的透明度。监管部门对此非常重视,决定从2011年起尝试在每年分类评价工作结束后,通过期货日报和中期协网站向社会公开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结果。 2011年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制度实施以来的第三次评价,也是分类监管制度修订后的首次评价。今年的分类评价结果充分体现了期货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的严谨性和科学性,表现出以下五大特点: 一是突出合规经营。期货公司分类监管工作始终将合规监管放在首位。期货公司在评价期内存在股东虚假出资、股东抽逃出资、挪用客户保证金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实行一票否决。从整个评价分值看,总分是120分,基础分项100分,加分项20分。 二是强调行业价值。修订后的分类评价制度在原有合规、风险管理、市场竞争力三大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这一指标体系,引导期货公司提升服务国民经济、实体产业的能力。 三是引导期货公司做优做强。期货公司仅仅是合规,没有市场竞争力,难以成为行业的

期货公司分类管规定试行

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率,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和评价的指标与标准。 第四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由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组织实施,坚持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设立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等事宜。 评审委员会由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和期货交易所相关人员组成。评审委员会的产生办法、组织结构、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六条参与期货公司分类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和监管经验,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勤

勉尽责。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分类结果对不同类别的期货公司实施区别对待的监管政策。 分类评价不能替代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措施。 第二章评价指标 第八条期货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期货公司客户资产保护、资本充足、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系统安全、信息披露等六类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体现期货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控制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客户资产保护。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客户资产安全保障机制、客户资产安全性、客户服务及客户管理水平等情况,体现其操作风险管理能力。 (二)资本充足。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管指标情况,体现其资本实力及流动性状况。 (三)公司治理。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情况,体现其合规风险管理能力。 (四)内部控制。主要反映期货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行情况,体现其内部控制管理水平。 (五)信息系统安全。主要反映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的稳定与安全情况,体现其技术风险管理能力。 (六)信息披露。主要反映期货公司报送和披露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体现其会计风险及诚信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期货公司市场影响力主要是根据期货公司在评价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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