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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

二○一○年二月十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认定以后的资格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第五条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第六条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七条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以下称认定机关)。

第八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二)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三)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见附件2),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批准完毕,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九条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

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

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纳税人自认定机关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次月起(新开业纳税人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的当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购、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第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

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附件2: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附件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深圳市知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百度一下) 什么是一般纳税人资格 申请一般纳税人时应注意: 1、注册成立公司时,必须以实际的资金投入,开设公司银行基本户; 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税务机关要求公司提供基本户开户证明以及开户行银行对帐单,证明该公司的资金投入情况。(实际上是资信调查,防止皮包公司取得合法票据的出现,如果新成立公司非涉及到国税增值税部分则无关紧要,因为地税买发票暂时来说没有这么严格) 2、公司的注册地址与公司实际经营的地址必须一致。因为在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过程中,税务机关会派员到公司经营地进行实地考察,以其真实性决定是否给予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一个因素。这一点地税方面也一样,在其向纳税户第一次供应发票时,必须到其公司经营所在办公地址进行考察,以断定是否对其供应发票。同时需提供仓库租赁合同,且同样要求具有真实性。 3、在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时,必须立即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因为新成立公司必须在6个月内申请是否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时间以营业执照上成立时间为起算日期),如果在该段时间内不申请或因其他原因未能申请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必须在一周年内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销售满180万元后才可以重新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这样公司在销售时必须按销售额的4%(工业为6%)计缴税金,所有进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公司是一个不小的损失。更为不利的是客户不愿意接受4%的抵扣,使公司业务较难拓展。 4、如果新成立公司在短期内不准备购入固定资产,那么在出具验资报告书中,出资者至少要以少量的固定资产作为实收资本报入。因为在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固定资产清单,且会对其来源进行核对。 5、必须取得与供货商、承销商签定的购、销合同。 6、必须在公司成立15日内建立帐册。 以下简附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报告 (2)申请认定表 (3)工商营业执照 (4)国税税务登记证 (5)法人代码证 (6)法人身份证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章总则 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

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 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 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验旧。 () 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 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 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供新。 () 审核办税人员出示的领购簿和身份证等证件,检查与《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台账》的有关内容是否相符。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大全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账务处理大全---转中华网校葛甲紫紫 一、“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 1.国内购进货物。企业在国内采购的货物,按照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进的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经营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购进货物未能取得增值税发票,则不能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如果购入货物取得增值税发票有误,也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货方有权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发票,否则,其进项税额就必须是货物的购进成本。 2.接受投资转入货物。企业接受投资转入货物,应按照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投资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实收资本”等科目。 3.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企业接受捐赠转入的货物,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确认的捐赠货物价值(已扣增值税),借记“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增值税额与货物价值的合计数贷记“资本公积”等科目。 4.接受应税劳务。企业接受应税劳务,应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专用发票上记载的应计入加工、修理修配等货物成本的金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制造费用”、“委托加工材料”、“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5.进口货物。按照海关提供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照进口货物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原材料”等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6.购入免税农产品。应按照购入免税农产品的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买价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借记“材料采购、”“商品采购”等科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

一般纳税人要具备条件有哪些

一般纳税人要具备条件有哪些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因此,企业在申请认定前,只要确定固定经营场所,并已设置账簿和规范记账,即可很快可获准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如果不是因销售额达标被强制认定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如果是因销售额达标后被强制认定的,只需提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即可):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详细请参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文! 1、企业自行申请认定资格的,不要求一定要先达到以上销售额标准。(认定标准、条件见我上面答案的第一点) 2、但如果企业已达到以上销售额标准的,需被强制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否则一律按17%税率征税,并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1、规模标准:商业企业年销售额180万元;工业企业年销售额100万元; 2、财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的; 3、依法纳税,能准确提供纳税资料。

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按下列规定的时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办理税 务登记的同时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税务机关对其预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其开业后 的实际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重新申请办理 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 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可申 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不视为小 规模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规定进行征管。否则,取消 一般纳税人资格。 2、已开业的小规模企业(不包括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作为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人),如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 应于第一次达到标准的年份的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的认定。 3、全部销售免税货物的纳税人,不管是否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都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负责。具体为: 1、无分支机构的纳税人,应向其所在地县以上国家税务局申请 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2、有分支机构的纳税人,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向各自的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家税 务局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实行 统一核算,其总机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企业标准的,其分支 机构可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在办理认定手续时,必须提 供总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批准其总机构为一般纳税人的 证明(总机构申请认定表的影印件)。 纳税人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根据税务机关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证件、资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由此而产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和宗旨 为规范集团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根据集团《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法规定,结合实际及操作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各单位使用增值税发票的各项业务。 第三条岗位设置及职责 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负领导责任,并对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和使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负责人: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单位增值税发票管理工作。 会计机构负责人: 负责增值税发票业务的日常管理、监督和税务筹划工作。 税务专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各税种的申报和缴纳,及税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系统操作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工作和发票系统的维护工作。 发票审核员:负责对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及发票专用章的管理。 发票保管员:负责增值税发票的保管、进出库的登记及库存的监管。 第二章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 第一条业务描述 增值税发票管理日常工作包括增值税发票的申领、保管、开具、认证及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二条业务操作流程 第三条业务流程说明 一、前置工作 (一)领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 企业认定成为一般纳税人后,本单位税务专管员携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和《防伪税控使用通知书》到指定机构办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领用。 (二)办理票种核定 办理好购买防伪税控开票专用设备手续,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票种核定: 1.《纳税人领购发票票种核定申请表》(一式一份,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 2.《国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经办人身份证或护照等有效身份证明资料复印件和原件(属委托代办发票领购的,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 4.发票专用章印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流转税。从计税原理而言,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和流通中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者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所以称之为“”增值税“。 企业购进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有进项税额,销售货物就会有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都是通过应交税费科目,所以计算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例:企业销售一批工业产品,销售收入为100万,假设适用税率为17%,那么销项增值税就是=100*17%=17万,货款收到,同时本月企业用银行存款购进一批价值50万的原材料,进项增值税额为50*17%=8.5万 销售100万产品的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117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万 购进50万原料的会计分录: 借:原材料5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5万 贷:银行存款58.5万 结论:应交增值税额=17万-8.5万=8.5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之规定,我国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附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1、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收范围税率 一、交通运输业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3% 二、建筑业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3% 三、金融保险业5% 四、邮电通信业 3% 五、文化体育业 3% 六、娱乐业歌厅、舞厅、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 5%-20% 七、服务业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5% 八、转让无形资产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

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前言为了进一步规范发票管理流程,加强增值税发票的管理与控制,特制定此制度。本标准由财务科提出。本标准由财务科起草并负责解释。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归口。本标准为首次发布。增值税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财务科增值税发票的购买、开具、保管、红冲、作废以及丢失管理等要求和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公司财务科内部增值税发票的控制。2内容 2.1 购买 2.1.1 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购买,发票管理员根据实际用量进行购买,其他任何人员无权购买。 2.1.2 购买时必须在发票管理簿(税务机关印制)上办理签收手续。 2.1.3发票管理员必须在未开发票份额为10份以上购买增值税发票且在月底前3天,特别注意子公司开票最大限额,购足发票量。 2.2 开具 2.2.1增值税发票只能由发票管理员开具,且发票管理员应持上岗证,其他人员不得开具,因特殊原因需代理开具时,须经财务总监批准。2.2.2增值税发票的开具必须符合管理规定,不得虚开,不得开具与实际货物不一致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填写完整,注明开票人名称。2.2.3增值税发票开具时,若出现开票单位与付款单位或收货单位不一致,对方单位必须出具公函,并同时盖有以上单位的公章。2.2.4预开发票必须由财务总监批准后方可开具,发票管理员应设立预开票审批台账。具体操作如下:a)业务员要求预开票,开票员在接到通知后先登记预开票审批台账并交给财务总监审批。b)销售员将合同传真件或原件发回,交到合同管理科,由合同管理员录入到履约和K3中,确定合同的编号。c)合同管理员开具发货单转开票员开票。d)开票员在接到预先开票的发货单后,严格按照合同将发票及时准确的开出,并将发货单财务联复印件粘贴在合同上且注明原凭证号,在开票的电子表格中注明是先开票。e)预开票合同正式发货时,合同管理科须在此发货单后附原发货单或在发货单上注明(已经开票的字样)并转开票员。f)开票员将原先粘贴在合同上的发货单复印件一起附上交给应收会计,并在发出商品明细表中录入实际发货日期和现有的发货单号。2.2.5增值税发票开具时原则上必须附有发货单、发货回执,若业务员要求不需附回执,可先开票,回执送财务后,当月必须附在凭证后,客户联回执寄给对方或按月统一装订。2.2.6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录入开票明细表。2.2.7联系业务员或客户,每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必须及时寄出,并录入发票去向登记簿。2.2.8发票寄出后,及时跟催发票签收单、电话确认或通过打印网上查寻结果确认发票是否收到,收到的发票签收单可与发票存根一一对应装订或单独装订成册,电话确认须登记台账。2.3保管 2.3.1完全未使用的增值税票由发票管理员保管,且必须锁入保险柜内。2.3.2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顺序号装订,每50份装订一本,在每本前打印开具汇总表,加盖封面后装订成册,编号后于次年年初存档。现附发票存根联封面格式见附表。 2.4增值税发票的红冲与作废 2.4.1增值税专用发票 2.4.1.1因增值税专用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可直接作废。作废发票必须保证联次完整性、一致性,并按顺序粘贴,不得简单用大头针粘在一起,且须将作废发票印制章剪掉。2.4.1.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 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2.4.1.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2.4.1.4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除按照国家税务局的相关通知外,发票管理员还应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将该笔业务的相应记账凭证复印件报关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4.1.5增值税发票红冲时,须复印原蓝字发票的发货单并注明原凭证号,作为红冲发票及新开蓝字发票的附件;开票员开具红字发票时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蓝字发票的发票号,新的蓝字发票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原发货单号。2.4.2增值税普通发票 2.4.2.1 因增值税普通票开具错误,在当月开具、联次齐全,

增值税专用最新发票的管理办法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三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 第四章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 第五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管理 第六章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操作管理办法 第七章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 第八章附则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只限于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使用,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不得使用。 第二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领购管理 第二条专用发票领购簿的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发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发票情况的账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对经国税局认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2)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税务局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法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发票种类、数量限额和办税人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的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纳税人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发票的,专用发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 第三条专用发票的购买一般由县(市)级国税局专用发票管理部门购买,特殊情况经地(市)级国税局批准可委托下属税务所发售。购买专用发票实行验旧供新制度。纳税人在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向国税局提交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并申报专用发票领购、使用、结存情况和税款缴纳情况。国税局审核无误后方可发售新的专用发票。 1.验旧。 (1)检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领购和使用专用发票。 (2)检验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况与纳税申报是否相符,有无异常情况。 (3)根据验旧情况登记领购簿。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

在公司刚刚注册成功之后需要确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决定了公司的缴税。今天小编要说的就是一般纳税人,其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 二、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认定标准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不予认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4、非企业性单位。 5、销售免税货物的企业。 (二)认定程序 1、纳税人提交申请 2、税务机关核对申请资料 3、税务机关实地查验,出具查验报告 4、税务机关认定特殊规定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申报期为次月1日起至15日止,遇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1日;在每月1日至10日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本规定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需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同意后会在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表示该企业已经税务部门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大约在2008年起申请为一般纳税人企业税务部门已不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书了,而以税务部门审批并盖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代替。(叫你们财务提供这个表,这个是申请表,没有怎么批下来现行,以上两种方式都可以证明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 3、一般纳税人确实不需要年检了。 以上就是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书的介绍,若想了解跟多关于注册公司的介绍,继续关注立华星财务。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一般纳税人建账

在国税机关同企业之间的业务交往中,经常涉及到增值税税金明细账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我们往往对纳税人的账簿和申报报表感到头痛,特别是一般纳税人,多数由于未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对税金的多缴、未缴、欠税、留抵、计提、缴纳等,全部通过“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来体现,对我们来说完全是一本糊涂账,其中的来龙去脉只能由企业会计自圆其说。 纳税申报表也是如此,起码的勾稽关系难以保证,并导致纳税申报的失败。究其原因,一是纳税人未按规定设置账簿,二是纳税人没能弄清申报表与增值税税金账之间的关系。按规定设置账簿,编制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是纳税人进行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作为税务人员,掌握申报表与会计账簿之间的内在联系,对于保证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提高征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的账簿设置和账务处理的要求 为了核算企业应交增值税的发生、抵扣、进项转出、计提、交纳、退还等情况,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两个明细科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账的借、贷方设置分析项目,在借方分析栏内设“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等项目;在贷方分析栏内设“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项目。 一般纳税人在应交税金下设置“未交增值税”明细账,将多缴税金从“应交增值税”的借方余额中分离出来,解决了多缴税额和未抵扣进项税额混为一谈的问题,使增值税的多缴、未缴、应纳、欠税、留抵等项目一目了然,为申报表的正确编制提供了条件。 (一)月份终了,企业应将当月发生的应交未交增值税额自“应交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这样“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不出现贷方余额,会计分录为: 借: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

申请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关于“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什么条件及需要多长时间”问题的回复(留言人:QQ ) 日期:2006-09-01 [打印] 问题:请问申请一般纳税人需要提供什么条件.我是新开公司的,可以申请一般纳税人吗?如果申请需多少时间.谢谢,望回复! 回答:一、新办一般纳税人认定的条件⒈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进行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新办商贸批发企业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规定:对设有固定经营场所和拥有货物实物的新办商贸零售企业在进行税务登记时,即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直接进入辅导期,实行辅导期管理。对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新办商贸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程序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要与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并且派专人(两人以上)实地查验。未经实地查验或查验资料不符的,不得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⒉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销渠道(供资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出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新办大中型商贸企业,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在2004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税务登记并正常经营的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其实际纳税情况核算年销售额实际达到180万元扣,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直接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不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⒊国税发明电[2004]62号文规定:对新办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主管税务机关也应及时组织对纳税人的实地查验,核实是否拥有必要的厂房、机器设备和生产人员,是否具备一般纳税人财务核算条件。经现场核实,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应及时给予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不得认定。防止不法分子假借工业企业之名骗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审批时间国税发[1994]059号文第九条规定:对于企业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省局闽国税发[2006]91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由县区 局终审;7个环节16天,市局终审;10个环节22天。 提问者自选/结束时间:2007-01-12 19:30:46 千金散尽还复来 [圣贤] 检举 一般纳税人的认定。 1、 从事货物销售和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的纳税人, 必须符合如下条件,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认定。 (1)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上的企业、单位。其中: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包括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 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指全部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批发或零售货物 的销售额不到50%)的纳税人,年 应税 销售额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含180万元)以上。 (2)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的小规模工业企业,会计核算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集团公司增值税发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发票管理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相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发票指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卷式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以及国税机关监制的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继续使用的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或具有实质控制权的各级子公司。 第二章销售发票管理 第一节管理职责 第三条销售发票是指各单位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或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时,对购买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 第四条各单位财务部门是销售发票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销售发票管理工作承担管理责任。 第五条与销售有关的业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交易的真实性; (二)建立包括开票信息在内的客户档案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三)负责提供合同、结算单据等开票所需依据; (四)负责发票对外传递工作; (五)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财务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发票管理制度; (二)负责制定及细化开具发票的各项管理流程; (三)负责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开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发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二节销售发票领购 第七条各单位应在财务部指定专人办理发票领购事宜,发票领购只向单位所属的主管税务机关领购。第八条在每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制定发票领购计划。发票领购应在发票领购计划应获得单位财务负责人或授权负责人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初次发票领购前,发票领购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发票领购申请,确认需要领购发票的种类、最高开票限额、最大领购数量和领购方式等。 第十一条发票领购人员在购买发票时,应检查发票的类型和数量是否正确,发票的字号是否连续,联次是否完整。 第十二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公司项目指定人员领购后,盖好发票专用章传递至相关开票人员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项目指定人员领购后,交由各城市或区域公司指定的财务经理以上人员保管。 第十三条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销、存及内部传递情况记录,对发票的结存数量进行检查、核对,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第三节销售发票开具 第十四条各单位发票开具应指定专人进行,发票开具前应获得经审批或认可的开票资料。 第十五条各单位在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收取款项时,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开具。 第十六条增值税普通发票由各公司指定收款员或出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各公司指定财务主管或会计人员负责开具。 第十七条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由项目会计凭相关资料向各城市或区域发票保管人员领取增值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工作,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增值税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是指纳入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政策鼓励扶持范围,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政策的产品及劳务。 本办法所称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优惠,是指按国家规定,纳税人生产源综合利用产品或提供资源综合利用劳务享

受的增值税减税、免税、退税优惠(以下简称减免退税)。 第二章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第三条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减免退税资格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资料,报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一)《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附件一); (二)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文件规定需报送的资料(附件三); (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相关性进行审查: (一)审核申请资料填写是否完整准确、齐备,印章、附报资料是否齐全; (二)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是否由纳税人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字盖章;

(三)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纳税人纸质资料不全或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申请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第五条税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查验。如需进行实地查验的,应指派2名(含)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并根据查验情况出具实地核查报告,重点查验以下内容:(一)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劳务是否属于营业执照核准生产、经营范围,实际生产能力、经营规模与申请情况是否相符; (二)申请减免退税产品或劳务是否单独记账,会计核算是否规范; (三)根据账载数据计算比例是否符合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优惠政策规定的标准和条件; (四)税务机关认为应予查验的其他内容。 在实地查验过程中,发现纳税人不符合以上内容规定要求之一的,不得给予减免退税资格认定。

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的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详细规定制定的。实施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 第2条特殊发票是一般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应税服务而开具的发票。购票凭证是买方按照增值税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并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当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接收和购买,开具,上交和验证纸质专用发票和相应的数据消息。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计算机管理系统,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使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等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仪等设备。 第四条特殊发票由基本单或基本单加其他单组成。基本表是三份:发票,扣除额和簿记。发票单用作记账凭证,供买方计算购买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扣除表用作购买者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的凭证,以进行证明和保留,以备将来参考;簿记表用作卖方的簿记凭证,以计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其他共同使用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决定。 第五条特殊发票实行最高发票额管理。最高发票限额是指单个特

殊发票所开立的总销售金额无法达到的上限。 最高发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适用,并由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发票金额为十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查批准。最高发票额为一百万元的,应当经地方,市税务机关审批。发票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区县税务机关负责防伪税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发行。 税务机关应当对最高发票额的审批进行现场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由区县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一百万元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发票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由地方,市税务机关派员进行现场核查,然后将核查数据上报省级税务机关核查。 申请最高发票限额时,一般纳税人应当填写最高发票金额申请表。 第六条一般纳税人在收到专用设备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开具最高发票金额申请表和发票收缴帐簿。 本规定所称“初次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1)企业名称; (2)税务登记代码; (3)发票限额; (4)票数限额; (5)购票人员的姓名和密码;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表说明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指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填表日期”:指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填写。 (五)“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 (六)“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开户银行及账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在该银行的结算账户号码。 (十)“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电话号码”:填写可联系到纳税人的实际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退)税数据。 (十三)“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反映除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以外的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的征(免)税数据。 (十四)“本年累计”列:除第13栏、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第20、25、32、36、38栏外,“本年累计”列中其他各栏次,均填写本年度内各月“本月数”之和。 (十五)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售额。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人,应税服务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应填写扣除之前的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1至5行之和-第9列第6、7行之和;本栏“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和应税服务”列“本月数”=《附列资料(一)》第9列第6、7行之和。 (十六)第2栏“其中:应税货物销售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适用税率缴

2020年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2020年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2020年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2020年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 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 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点是增值税进项 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是怎么样的呢。今 天就收集了一般纳税人报税流程,。 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最新 一、一年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出口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达 到或超过以下规定标准1.工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2.商业企业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3.来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20年3月20日起施行)。 二、什么叫一般纳税人。 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 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 2.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都必须主动提出 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 3.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认定机关应当在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5.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20日内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6.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的一般纳税人,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第4条的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7.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一般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印色为红色,印模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2.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 3.北京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上海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 四、一般纳税人有什么好处。 1.一般纳税人可以可开专用发票(即可抵扣发票),增值税发票(17); 2.一般纳税人的财务、税务、管理要求规范,财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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