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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

【问题】:

郑同就是某市机械研究所得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得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得研究工作。经过5年得理论探索与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得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得实用价值与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得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得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

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得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与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500万元得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

【问题】:

1、机械研究所就是否有权就该装置申请专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研究所有权提出申请.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该装置就是郑同完成本单位得任务完成得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得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所,申请被批准后,研究所为专利权人。

2、郑同对该发明应享有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

郑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得权利。并可以获得研究所颁发得不少于2000元得奖金,还可每年从实施许可费得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得报酬,或者也可以要求研究所按以上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专利法》第16条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得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奖励、给予报酬得具体措施.

3、该项发明专利得申请日应就是哪一天?

【正确答案】:

4月28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申请人补交附图得,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得说明得,保留原申请日。”

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能否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正确答案】:

国家专利局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自行对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得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案例

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得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得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与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得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得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得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得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得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得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得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得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得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得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得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得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发明专利权得决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与公告。

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情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使用甲公司得该项方法发明。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使用费时,遭到乙公司得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得情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得买卖合同中使用甲公司得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使用相同得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发明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方法.

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得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

2005年8月1日,甲公司得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就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得专利侵权赔偿金.

要求及答案: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张某得发明就是否属于A企业得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

张某得发明不属于A企业得职务发明。根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得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得,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发明后利用A企业得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与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得主张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得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侵害她人技术秘密得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秘密得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得范围内继续使用该技术秘密,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得使用费并承担保密义务。

(3)甲公司得发明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得保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甲公司得发明专利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得保护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得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对乙公司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根据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年7月1日-2005年1月1日)使用该发明未支付使用费得,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得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她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就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得,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计算。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得具体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甲公司对丙公司得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4月1日-2007年4月1日。根据规定,侵犯专利权得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6)丙公司得行为属于何种性质得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得司法解释,丙公司得行为属于情节严重得假冒她人专利得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得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就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举证责任在丙公司。根据规定,方法发明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得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

(8)丁公司得行为就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根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

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得,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得专利侵权赔偿金得主张就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丙公司得主张不成立。根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得决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得专利侵权得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

严冬就是山东省某机械研究所得研究人员,2007年10月,经过评审,严冬获得承接所里得国家级研究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得研究工作。经过4年多得理论探索与反复得试验,严冬于2008年11月完成了该项课题,研制成功了一种高效汽车节能装置,此装置初步被命名为YD—2008汽车高效节能仪。汽车在安装了该装置后,每百公里可以将油耗降低25%左右。经过反复地验证与市场调研,发现该装置具有非常大得实用价值与市场前景。于就是,某机械研究所得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以获得法律得保护与经济效益。2009年4月7日,某机械研究所向国家专利局寄送了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4月13日收到了专利申请文件,但就是,信封上得邮戳为4月8日。国家专利局经过初步得审查后,发现申请文件中得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就是在5月3日通知某机械研究所在1个月内将所缺少得附图补齐。机械研究所在接到通知后,立即派人在5月28日将相关附图送到了国家专利局。国家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得申请,在2010年2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10年11月30日,经过实质性得审查,国家专利局决定授予该发明以专利权,同时进行了登记与公告。

【问题】?1、某机械研究所就是否有权就YD-2008汽车高效节能仪申请专利? ?2、严冬对该发明享有何种权利?

3、该项发明专利得申请日就是哪一天?

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就是否有权进行实质审查?

【答案】

1、某机械研究所享有该装置得专利申请权。

2、严冬依法享有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署名权以及优先受让权。

3、该项发明专利得申请日就是5月28日。

4、国家专利局在必要得时候可以不经申请人申请而主动进行审查。

1、根据《专利法》第6条第1款得规定,执行本单位得任务或者主要就是

【解析】?

利用本单位得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得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得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本案中,严冬承接了所里得国家级课题,其基于研究课题发明得YD—2008汽车高效节能仪应该属于职务发明,所以,该专利得申请权应该属于单位,即某机械研究所。在专利申请被批准后,某机械研究所为专利权人。?2、根据《专利法》得相关规定,严冬作为发明人也享有一定得权利.具体来讲: ?根据《专利法》第16条得规定,被授予专利权得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得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得范围与取得得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得报酬。所以,严冬依法享有获得奖励与合理报酬得权利。?根据《专利法》第17条得规定,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得权利。所以,严冬依法享有署名权。?根据《合同法》第326条得规定,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在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得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得权利。所以,一旦某研究所想转让其所获得得专利,那么严冬就享有了优先受让得权利。

3、根据《专利法》第28条得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文件就是邮寄得,以寄出得邮戳日为申请日。表面上瞧,案例中所讲得发明专利得申请日应为4月8日.但就是,《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0条又规定,说明书中写有对附图得说明但无附图或者缺少部分附图得,申请人应当在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得期限内补交附图或者

声明取消对附图得说明。申请人补交附图得,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得说明得,保留原申请日。本案中,某机械研究所在接到国家专利局补交附图得通知后,作出得就是提交附图而不就是取消说明得行为,因此,案例中发明专利得申请日应该就是5月28日。?4、《专利法》第35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随时提出得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请求实质审查得,该申请即被视为撤回。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得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如果某机械研究所没有申请实质性审查,国家专利局可以基于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方面得考虑主动进行实质性审查。

案例3、2005年1月21日,甲研究所与乐嘉家用电器厂签订了一份关于开发节能燃气灶得技术合同。合同约定,甲研究所组织技术开发,开发时间就是合同签订后12个月,开发费用总额为10万元,乐嘉家用电器厂在合同签订后10日内预付给甲研究所6万元,余额待乐嘉家用电器厂验收后10日内付清,乐嘉家用电器厂须有3名技术人员负责协助性工作.甲研究所没有按期完成开发工作每超过半个月按合同总额得2%作为罚金支付给乐嘉家用电器厂。李明就是甲研究所得工作人员,她参与了节能灶得开发工作。2005年3月李明调至乙研究所,李明利用乙研究所得设备以及技术资料继续研制开发更为节能得节能灶,嗣后李明在某技术会议上介绍了该种节能灶得核心技术。同年12月,太太家用电器厂依据相关报道很快研制出样品,进行了批量生产并将李明绘制得产品设计图得主要部分用于推销。2006年2月,乙研究所决定将节能灶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发明专利.乙研究所通过邮寄向国家专利局寄出了附有李明绘制得产品得设计图得专利申请文件,邮戳日期为2006年2月10日。2006年2月15日国家专利局收到申请文件,2006年12月23日国家专利局授予乙研究所专利。2007年1月13日乙研究所将该专利转让给德日家用电器厂并约定德日家用电器厂不得对节能灶专利权得有效性提出异议.甲研究所得知后向国家专利局申请宣告该专利无效并将乙研究所与德日家用电器厂告上法庭.问:

1、假设甲研究所如其完成开发任务,谁享有专利申请权?

2、乙研究所就是否有权节能灶申请专利?为什么?

3、以研究所取得专利权后能否要求太太家用电器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4、假设太太家用电器厂并未改变产品设计图上得署名,李明能否要求太太家用电器厂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

5、假设乙研究所取得得得专利权合法有效,那么一研究所取得得专利权保护期限何时届满?

6、乙研究所与德日家用电器厂得技术转让合同效力如何?

1,甲研究所.因为李明就是发明人,该发明就是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即甲研究所。?2,没有。因李明在调离原单位1年以内做出与在原单位承担得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得任务有关得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属于原单位即甲研究所.?3,可以得。4,可以得。

5,2026年2月10日。?6,专利权转让无效.转让专利权得,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得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案情:甲公司于1995年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得9518号实用新型专利权证书,后因未及时缴纳年费被国家专利局公告终止其专利权.1999年3月甲公司提出恢复其专利权得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于同年4月作出恢复其专利得决定。2000年3月,甲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对乙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乙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2001年3月1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该专利有效得审查决定并通知乙公司。

问题:

1、如乙公司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得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就是否具有原告资格?为什么?

2、如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甲公司专利权得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否超过行政诉讼得起诉期限?为什么?

3、2000年8月25日修正得《专利法》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决定得效力就是如何规定得?

4、1992年9月4日修正得《专利法》对专利权得恢复未作出任何规定,假设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恢复专利权得行为属于合法得自由裁量行为”,您认为就是否成立?为什么?

该题首开考查公共行政法与单行法相结合之先河,共涉及四个考点:其一,行政诉讼得原告资格;其二,诉讼时效或起诉期限;其三,一部单行法即《专利法》中得行政法条款;其四,行政合法性原则即职权法定得问题.案例

该题四个问题得正确答案及其解析如下:

第一,乙公司享有行政诉讼得原告资格,即乙公司有权对恢复专利权得行为提起诉讼,因为专利局恢复甲公司专利权得决定必然对乙公司产生损害,乙公司与该决定之间存在法律上得利害关系.甲公司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得前提就是甲公司依法享有该项专利权。乙公司在甲公司诉其侵犯该项专利权得民事诉讼中,采用了“釜底抽薪”得诉讼策略,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该委员会作出宣告9518号专利权无效得决定。但专利复审委员会却作出了维持该专利权得决定,乙公司认为该决定直接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故而享有原告资格。

第二,乙公司于2002年4月对恢复专利权得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期限,因为从2001年3月1日起乙公司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到侵犯,根据2000年8月25日修正得《专利法》第46条得规定,提起诉讼得一般期限为3个月,此时已超过1年,故而法院不应受理。题干中已交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得决定已书面通知乙公司,即表明乙公司既知道行政行为得内容,也知道诉权与起诉期限,此时就不应适用最长保护期得规定。

第三,2000年8月25日修正得《专利法》规定,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决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所以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决定不能取得最终得法律效力,应该就是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与受到监督得.《专利法》规定得专利有三种:一就是实用新型,二就是外观设计,三就是发明。对前两种专利1984年《专利法》与1992年对其得修订都肯定了对前两种专利,专利复审委员会得复审决定就是终局裁决,不得提起司法复审。2000年8月25日修正得《专利法》适应中国加入WTO得形势需要,取消了对前两种专利得终局裁决权,规定对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46条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得请求应当及时审查与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与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得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与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得决定不服得,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得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被告在行政诉讼中若提出得抗辩得理由为“恢复专利权属于其合法得自由裁量行为”,该观点就是不能成立得。因为根据行政法基本原则中得首要原则合法行政原则或称依法行政原则中得职权法定得要求,行政机关实施得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得到法律得明确授权,即行政机关得行政行为应当有现行、明晰得成文制定法依据,没有法律依据即不得实施该种行为.题目设问中已交待1992年9月4日修正得《专利法》没有规定专利局有权恢复已被终止得专利权得职权设定,所以其抗辩得理由不能成立,其行为也不应属于其行使合法得行政自由裁量权得行为。

专利侵权案例

案例一:(德国)BASF公司诉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根据产品所含特征性的副产物认定生产方法判定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本案产品制造方法专利涉及的并非新产品,故原告应举证证明被告使用的制造方法侵犯了其专利权。本案在侵权判定中,未将二者的制造方法进行逐一比对,而是开创性地根据被告产品中所包含的三种特征性杂志确认其使用的助剂为亚烷基二胺,进而认定其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1、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生产、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2、北京阳光克劳沃生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销售涉案“垄鑫综合土壤消毒剂”产品;3: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BASF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及因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3000元;4:驳回BASF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BASF 公司负担2000元,由南通施壮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6000元,由北京克劳沃生化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800元。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微软(中国)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案例要点:本案是关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及新颖性、创造性判断”的典型案例。在审理专利无效纠纷案例时,应当结合立法目的,准确理解法律规定的内涵,围绕原告起诉的要点进行审查。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地表述了请求保护的范围,应当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结合其所知晓的所属领域的技术知识加以判断。只有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才需要得到说明书的支持。在判断编码输入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要重点对比编码方式和取码规则等;如果本专利与现有技术不是同样的发明创造,而且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2007年5月28日,微软中国公司以郑珑拥有的名称为“字根编码输入法及其设备”的发明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2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26条第4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的请求。2008年3月2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128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经典案例)

1.大磨坊公司于1991年1月由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取得了“大磨坊”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面包。1992的10月大磨坊公司与太阳城商场签订了为期3年代销协议,约定由太阳城商场设专柜出售面包,由大磨坊公司提供名、优、特、新的注册商标商品。1993年4月起,大磨坊公司停止向太阳城商场供货。同年6月大磨坊公司发现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专柜上,仍在销售与其类似的面包,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大磨坊。大磨坊公司以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为由诉至法院。 请回答: (1)太阳城商场在大磨坊公司不供货时,仍在其大磨坊专柜销售商品价签上注明产地为“大磨坊”的面包,是否构成对大磨坊公司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为什么? (2)大磨坊公司是否构成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权有关吗?为什么? 参考答案: 1题.[参考答案] (1)被告太阳城商场对大磨坊公司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 (2)大磨坊公司构成了对双方协议的违约。 (3)商标的使用方式与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无关。因为商标权利人可以根据商品特点,自由选择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他人无权干涉。 2.1994年12月,H化工研究院工程师梁某在一次技术洽谈会上与G化工厂厂长张某结识。张请梁帮助解决污水净化重复利用的技术难题,梁某答应试试。1995年春节,梁某与其在大学读书的儿子在H化工研究院院内一个废弃多年的人防工程里,用三个箩筐、一堆渣土、扫帚、水桶等工具,还自费购买了十余种试剂、试纸、电炉等物品,对G化工厂的污水水样进行净化实验。实验结果达到了G化工厂的技术指标要求。 梁某将实验资料交给H化工研究院一份,院里认为梁某为该院工程师,污水净化又是其业务研究范围,此成果应是职务技术成果,便以研究院的名义于1995年5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了“HI—PQ703污水净化方法”专利申请。1998年7月,研究院获得专利权。在此期间,梁某一直认为自己的成果是非职务发明,故强烈要求办理专利权人变更手续。双方争执不下,梁某诉至法院。 请分析:梁某和H化工研究院,谁的主张成立?为什么? 2题.[参考答案]梁某的主张成立,即该发明为非职务发明,梁某享有专利申请权和专用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本案中,梁某虽然是H化工研究院的在编职工,污水净化也是他的业务研究范围,但案中涉及的发明创造既不是梁某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时完成的,也不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梁某做实验的时间是在1995年春节期间,他本人和他的儿子利用休息时间而非工作时间从事的实验活动并取得成果,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而是个人接受他人委托完成的技术成果;再者从他的实验条件看显然不是利用其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所以,梁某要求变更自己为专利权人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 3.《休闲》为国内一份文摘杂志,请一学生L翻译了美国5年前在X报纸上发表的一篇署名为S的散文,登载在该文摘杂志上,署名作者S。另一家国内文摘报《饭后茶余》转载了《休闲》杂志上的这篇译文,注明转载自《休闲》。S发现后,认为《饭后茶余》报及《休闲》杂志未经其同意,翻译并使用了其作品,也未向S支付报酬,遂诉至中国法院。《饭后茶余》报辩称,《饭后茶余》报转载《休闲》杂志上的译文属于法定许可范围,只要向供稿人支付报酬即可,无须向S付酬。《休闲》杂志社辩称,S散文首先发表于国外,不受我

专利法案例分析

【问题】: 郑同是某市机械研究所的工程师,从1996年开始,承接所里的省级科研课题――汽车节能应用系统的研究工作。经过5年的理论探索和反复试验,郑同于2001年11月研制成功了ZH-2000型高效汽车节能装置。安装有该装置的汽车平均每百公里油耗可降低25-35%,该装置具有极大的实用价值和经济前景。机械研究所负责人决定就该装置申请发明专利,于2002年3月7日寄出了有关专利申请文件。国家专利局于3月13日收到申请文件,信封上的邮戳为3月8日。专利局经初步审查发现,申请文件中的说明书缺少部分附图,于2002年4月3日通知研究所在1个月内补交。 4月28日,研究所派专人补交了附图。专利局在初步审查通过后,根据研究所的要求,于2003年1月15日公布了该申请。2004年10月30日,经实质审查通过,该装置被授予发明专利权,并予以登记和公告。2004年12月,研究所与明光电子设备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以每年 500万元的使用费许可明光公司生产该装置。 【问题】: 1.机械研究所是否有权就该装置申请专利为什么 【正确答案】: 研究所有权提出申请。根据《专利法》第6条规定,该装置是郑同完成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所,申请被批准后,研究所为专利权人。 2.郑同对该发明应享有何种权利 【正确答案】: 郑同有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并可以获得研究所颁发的不少于2000元的奖金,还可每年从实施许可费的税后利润提取不低于2%的报酬,或者也可以要求研究所按以上比例给予一次性报酬。《专利法》第16条明确了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4条、第75条规定了对职务发明人奖励、给予报酬的具体措施。 3.该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日应是哪一天 【正确答案】: 4月28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申请人补交附图的,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或者邮寄附图之日为申请日;取消对附图的说明的,保留原申请日。" 4.如果研究所未提出申请,国家专利局能否对该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正确答案】: 国家专利局如果认为必要,可以自行对申请实质审查。《专利法》第35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专利案例 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发明,5月利用A企业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秘密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秘密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秘密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使用自己的技术秘密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使用费、承担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使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使用该技术秘密。 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发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发明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甲公司的请求,对该方法发明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

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 案 司法考试题库司法考试辅导司考一卷资料司考二卷资料司考三卷资料司考四卷资料出国留学网司法考试网为您整理提供了2016年司法考试综合案例分析:侵犯专利权案,司法考试商事案例中的侵犯专利权安相关法律条文你是否有复习到又是否已经掌握了,那么你将如何将所学知识点与下面的专利权案案情联系起来进行案例分析了。希望广大考生结合实际,考出好成绩! [案情分析] [解析] 本案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国企业作出的首起诉前禁令案,禁令作出后,珠海X公司与美国D公司长达三年之久的专利纠纷以握手言和告终。 在诉讼过程中,为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权利的行为,法院有权根据当事人申请发布一种禁止或限制行为人从事某种行为的强制命令,就是临时禁令。临时禁令具有强制性和暂时性,以禁止或限制行为人某种行为为内容,其效力一般延续至诉讼终结,并被生效裁判所确定的永久或一定期间的禁令或撤销禁令的裁定所代替,在有证据证明临时禁令实施的条件不具备时也可以在诉讼中裁定撤

销禁令。而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请求法院作出的要求被控侵权人不为一定行为的命令,以及时制止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的侵害权利人知识产权或有侵害可能的行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44条规定:司法当局应有权令一方当事人停止侵权,特别是应有权在进关后立即组织那些涉及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进口商品进入其管辖内的商业渠道。我国专利法等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也规定了禁令制度,并称之为“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禁令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损害时的一项救济措施,它的建立对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

专利法案例13则

专利法案例13则 1.神舟电脑被指使用假迅驰30多名用户拟联名诉讼 世界法制报道讯继戴尔“换芯门”事件后,宣称要做“中国戴尔”的神舟电脑最近也遇到了消费者集体投诉的困扰。之前,开设博客并发出征集令,征集神舟笔记本电脑“假迅驰”用户的湖南律师刘建国,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已经有来自全国的30多名消费者主动联系并咨询集体诉讼事宜,投诉产品涉及神舟品牌的W740T、W750T、W735T、B740G多种型号的笔记本电脑。 对于消费者的起诉行为,深圳神舟电脑公司企划部相关人士昨日未接受本报的采访,记者传真过去的采访提纲也迟迟未见回复。该公司此前面对国内媒体采访时也只表示,消费者投诉“假迅驰”一事已进入司法程序,不便透露详情。另据了解,昨日已有上海消费者主动联系“假迅驰”案代理律师,寻求起诉神舟电脑的法律程序,本报将对此保持关注。 神舟用户:半年三换笔记本 据介绍,去年9月22日,受消费者李卓晗委托,就承运W740T神舟笔记本电脑使用“假迅驰”一事,刘建国律师向长沙市芙蓉区法院提起诉讼。此前,李卓晗在长沙市国储电脑城购得一台神舟优雅M725E笔记本电脑。2005年8月16日,因优雅M725E笔记本存在质量问题,李卓晗在贵公司授权维修服务中心交纳人民币500元后,换得一台神舟承运W735T新笔记本。2005年11月2日,因承运W735T 笔记本也存在质量问题,李卓晗在贵公司授权维修服务中心再次交纳人民币400元后,换得一台贴有“Intel迅驰蝴蝶标签”的神舟承运W740T新笔记本。 2006年2月,李卓晗发现贴有“Intel迅驰蝴蝶标签”的神舟承运W740T笔记本,不能通过Intel公司官方网站提供的迅驰功能检测软件检测。而后,笔记本液晶屏出现大面积白斑。2006年5月22日,李卓晗取得湖南省计算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对该笔记本迅驰功能的检验报告,报告结果为笔记本的无线网络部件不符合迅驰技术要求。后经查验,该神舟承运W740T笔记本使用的是Gigabyte 公司生产的无线网络部件,不符合Intel公司迅驰产品的无线网络配置要求。 神舟电脑:不知“迅驰”标识从何而来 按照立案6个月内给出判决的法律程序,今天是一审法院判令此案结果的最后期限。刘建国称由于至今未收到来自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此案的判决将可能延期。在此期间,已经有来自全国的30多名神舟用户联系刘建国,就购买到的产品使用“假迅驰”一事进行投诉,并将相关证据交由刘建国保留。

专利权案例

专利权案例 侵犯“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发明专利权案 【案情】 请求人天津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合法拥有“一种治疗头痛的中药”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 93100050.5,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治疗头痛的药物的原料构成及各药味的重量配比。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广东某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未经请求人许可,代理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仿制药参加了2005年广东省某市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进行了药品投标,构成侵犯请求人发明专利权。为此,请求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处理。【处理过程及结果】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请求人拥有的发明专利权真实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请求人用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参加2005年广东省某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活动,是一种许诺销售行为。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许诺销售与该发明专利相同的产品,其许诺销售行为构成侵犯专利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广东省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即立即停止许诺销售东莞某制药有限公司制造的养血清脑颗粒产品的行为。 【评析】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因此,按照现行专利法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作出销售专利产品等意思表示,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江兰平供稿)侵犯包装罐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案情】 2004年8月25日,请求人香港某香料有限公司向广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处理被请求人广州某食品企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其专利号ZL 03309848.4名为“包装罐(KOS高达椰浆)”外观设计专利的请求,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4年8月30予以立案。 【处理过程及结果】 2004年8月3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向被请求人送达了请求书副本及相关附件材料,同时对其经营场地进行了勘验检查,发现被请求人正在销售被控侵权的产品,现场并有大量用于推销被控侵权产品的广告宣传页。2004年10月1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对该案进行了口头审理,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口头审理中被请求人称,该专利不具有新颖性,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公知技术,但就此观点被请求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为此,广州市知识产权局要求被请求人于口头审理结束后7日内补充应提交的证据,但被请求人并未提交。鉴于被请求人曾在口头审理中提出,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并请求停止处理该案,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再次于2004年12月22日向被请求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证明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ZL 03309848.4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材料,并书面提交请求中止处理案件请求书,但被请求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仍未提交。2005年1月21日,广州市知识产权局作出处理决定,判定被请求人侵权事实成立,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被请求人不服,先后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被请求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在广州市知识产权局处理案件处理过程中从未提交的证据。但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这些证据两审法院均未采纳,并且维持了广州市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二审判决作出后半年,该涉案专利因不具有新颖性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评析】

专利法案例选

专利法案例 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区分 [案情] 唐家祖传制作一种宫延风味的烤鸡,味道鲜美、独特,很受人们欢迎。唐甲作为第四代传人,从其父辈那里掌握了该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加以完善。1992年3月,阳谷县宫延风味烤鸡厂成立,拟聘一名技师,经与唐甲协商,双方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协议约定:唐甲为烤鸡厂负责技术培训工作和检查产品质量,提供自采的药材和宣传资料;烤鸡厂对唐甲按特级技术师待遇,月工资3000元,并免费供给吃、住。协议签订后,双方都如约履行了各自的义务。1993年5月,唐甲作为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了“一种宫延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的专利申请。烤鸡厂得知后认为,唐甲是利用烤鸡厂提供的物质条件,发展、完善了“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该方法应为职务发明,专利申请权应归烤鸡厂。唐甲则辩解道:“一种宫廷风味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自家的祖传秘方,自己来烤鸡厂之前已经掌握,在烤鸡厂工作期间,烤鸡厂并没有提供发展完善这种制作方法的任何物质条件,是自己在实践中根据经验将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略作了一些改动,完全是自己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不同意烤鸡厂的说法。为此,双方发一争执 [问题] 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是职务发明还是百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认享有? [答案与分析] 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应是非职务发明,专利权应归唐甲所有。理由如下:职务发明的认定是二种情况: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二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应理解为: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本案中,唐甲在受聘于烤鸡厂之前已掌握了这种烤鸡的制作方法,这从烤鸡厂聘用唐甲,以及双方协议的内容中可以得知,所以不属于执行本单位任务的那种情况。那么是否属于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呢?也不是,烤鸡厂投入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是为其生产需要,而不是为了唐甲搞发明创造,支付唐甲的工资,以及唐甲吃住的费用,是烤鸡厂聘用唐甲期间应提供的生活待遇,是履行双方约定的义务。唐甲受聘于烤鸡厂之前所掌握的已经是一项成熟的技术方法,唐甲申请专利时,这种方法的原料配方和剂量配比虽略有改动,但与以前相比并没有实质的区别,且这种变化也并不是主要利用烤鸡厂的物质条件,所以该项技术应是庸甲独立完成的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设计人的署名权应予保护 [案情] 1993年3月,红光机械厂厂长带领负责技术工作的副厂长范甲参加了机械部召开的全国电影机械规划会议。在这个会议上,机械厂争取到了“FG16/35-IX两用放映机”,等两个项目的研制开发任务。回来之后,机械厂成立了以姚乙为首的课题组,成员有叶、何、陈、黄四人。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及个人从业体会 主讲人:史玉生 引言: 我今天介绍的是知识产权的案例分析,为了给大家一个更加完整更加明确的概念,我现在先花一点时间对知识产权做一个简要的介绍,然后再进入案例分析部分。 一、知识产权介绍 (一)工业产权 知识产权通常可以分成工业产权以及非工业产权的知识产权,工业产权是一种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主要包括商标和专利,商标就是商标注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按照中国的商标法,法定期限是10年,当然商标期满之后可以续展,可以无限期的续展。专利是专利权人对专利在一定的期限内对专利享有的独占实施权,大家请注意这里边的用词是不一样的。商标我们叫商标的专用权,而专利是独占的实施权。 按照中国现有的专利法,专利包括三部分,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从期限上来看,发明授权期限是20年,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只有10年,从授权的过程来看,如果一个人要申请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不经过专利局的实质审查,也就是说只要你去申请,经过表面审查之后,就可以获得授权,而发明要经过实质审查,要看你这项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实用性、新颖性,这是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区别。 刚才我谈到了商标的保护期限是10年,期满之后可以续期,而专利的保护期限是法定的,没有续期,这样的一个情况。比如说发明20年期满之后,就自动失效了,不可以续期限,这是商标和专利是工业产权的主要部分。 其次还有两项权利,包括商号权,所谓商号权就是民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商号权同样没有期限,可以无限期使用,这也符合客观情况,比如一个老的品牌,一个知名品牌,可能是一个百年老店,经营了多年,那么这个民事主体对这个品牌可以无限期的享有民事权益,这样也可以保障一个品牌能够不断的延续下去,而不会受到时间的中断。 我刚才介绍商号权是商号权,是民事主体对商号在一定地域范围内享有的独占使用权,这里边就给了一个概念“地域范围”,一般而言,在同样的地域范围内,比如北京市,商号应该只有一个,不应当允许一个行业出现两个相同的商号,否则大家就分不出来彼此。比如说在全国范围内,如果在全国工商总局注册了一个企业,那么在全国范围内同一个行业而言,应当只有一家企业,一个字号,而不应该出现两个或者多个,因此商号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有它的唯一性。 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是相对于专利而言,是一种秘密状态的一种信息,当然按照现有的关于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定义,包括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也就是说,商业秘密一般有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两部分。 那么就技术信息而言,它跟专利的区别在于专利是公开保护,专利权人应该把它的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公之于众,当然可以获得专利授权,这是一种公开保护,而商业秘密是一种秘密保护,也就是说,对于权利人而言,秘密信息始终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所知,这是商业秘密。 商标专利和商号以及商业秘密,这四项权利是我们传统意义上工业产权的内容。 (二)著作权和邻接权

专利权案例分析

专利权案例分析 本案中,本专利名称为“马桶盖”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为94247511.9)的申请日为1994年12月6日,于1996年1月17日授权公告,主分类号为 A47K13/14,现专利权人为原告富凯公司。本专利权利要求书为:“1、一种马桶盖,其特征在于:所述马桶盖由两个盖板及一个纤维夹片组成,两盖板是由原木薄片所成形,且配合马桶盖的圆弧形板体,两盖板上、下叠置且两盖板间形成一个容纳室; 所述纤维夹片是以木屑纤维所构成,且一体固接于两盖板间的容纳室中。”证据二名称为木器成型模具(专利号为89209109.6)的发明目的是提供一种可一次压制成以精美木薄片完全紧密包裹木屑,造型美观,强度硬度高,且可达到足够厚度之成型木器的热压模具。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马桶盖与证据二公开的成型木器相比,其不同点在于:前者所涉及的是一具体木器产品---马桶盖,后者所涉及的是上位概念,是泛指一切木器。而相同点在于:(1)两者材料结构相同,都是由上下原木片之间夹有一层木屑,且周边也由原木薄片封住,使中间木屑不外露;(2)两者生产方法相同,不论是马桶盖,还是一般木器,都是采用一次热压成型方法。尽管证据二未具体指出能够生产本专利的马桶盖,但本专利的马桶盖外形是众所周知的,且其权利要求也未对其外形进行限定。此外,证据二也给出了足够的教导和启示,即采用所述模具,可制造高档家具,亦可用来制造本专利的马桶盖。由于马桶盖的制造与家具的制造相比,不存在特殊性。因此,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该教导或启示,不需要付出任何创造性劳动,就能够制造出与本专利相同结构的马桶盖。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所述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相比,不具有创造性。而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授予专利权应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马桶盖与木器成型模具相比并没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就是说该项专利并部具有专利性。因此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第4706号决定宣告第94247511.9号实用新型专利权全部无效是合理的。 虽然原告认为因为权利主体的改变而影响自己的权益,但是在该案中,并不会因为主体的错误而影响案情的审理,而主要是针对该项专利是否具有专利性进行判断。经过几项专利之间的对比,第94247511.9号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专利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专利权案例分析解答 美国鸿利公司来华投资后,在其经营的餐厅中一直使用在北京消费者中有相当知名度的" 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在北京设立20余加连锁店。该公司的“红蓝白”装饰牌幅于1993年获得中国外观设计专利,公司于1993年向商标局申请“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服务商标,至1995年5月仍未获准。某快餐店于1993年4月10开业,自开业以来在其横幅牌匾上打上了“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称,其横幅牌匾的颜色依次为红白蓝,其霓虹灯招牌上亦标有“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字样。1993年,经鸿利公司请求,北京市某工商所责令快餐厅就其横幅牌匾上的“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以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快餐店则仅将其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国”,“州”两字去掉,将字样改为“美加牛肉面大王”,“国”、“州”两字在横幅牌匾及霓虹灯上的空缺处仍能模糊辨认。于是,鸿利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某快餐店侵权。 1、被告之横幅牌匾与原告的“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在色彩的排列顺序上有所不同,但足以使消费者在视觉上与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产生混淆,被告行为已侵犯了原告在中国获得的专利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红蓝白”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客体特征为: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以产品的外表为依托,构成产品与设计的结合。 2.必须是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 3.必须是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能应用于产品上批量生产,在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与现有外观设计不同一。没有相同的申请向专利局提出并在中国专利公告上公布或公开,也没有相同的外观设计产品被公开销售。 4.外观设计必须富有美感。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或结合所作的设计,突出体现引起人们对商品的视觉、感官的吸引,满足消费需要。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案例一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 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

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T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T认为技术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就技术T 分析问题: 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1、该技术、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2、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1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339《合同法》第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附属技术T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案例二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

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 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 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 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 ?案例:许某曾任青山煤矿工程师,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年10月退休。90年5月,许利用过去工作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在某铜矿坑道试验使用效果极佳。92年2月,许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许同意铜矿在许指导下制造了15台在一些单位试用,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92年12月9日,许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许专利权的请求。 ?1.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故属于职务发明。青山煤矿的请求是否能够成立?为什么? 2.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许某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分析一:《专利法》第6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不能共享专利。 ?分析二:根据《专利法》第12条之规定,实施专利必须经与专利人订立书面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据此,许某与铜矿无专利实施许可关系。 ?自己研制的技术为何自己未享有知识产权?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因技术成果权属纠纷一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收回ZL98204066.0专利证书,确认本案所涉专利的技术成果权归原告所有。 ?1997年11月至1998年3月间,原告李某自行研制开发了本案所涉出租车显示报警器、防劫器。之后,原告将该报警防劫器产品及相关资料交由被告王某申请专利。被告王某于1998年4月28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并于2000年2月12日颁发专利证书,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但该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原告李某、被告王某,专利权人为被告王某。2000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局给被告发来通知书,告知本案所涉的专利权因未交纳第3年度年费和滞纳金,依照专利法第47条规定,该专利权于2000年4月28日终止,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布。 ?分析: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8条的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故原告享有技术成果的研制者身份权。 ?一项技术研制出来后,并不当然地代表研制者就拥有了自主的知识产权,研制者应当依法采取申请专利或采取保密措施等方式来占有该项技术上的知识产权。由于原告让被告对该技术成果进行专利申请工作,被告将该技术的专利权人申请在自己名下,专利公告中载明设计人为原告和被告。由于被告未按规定交纳专利年费,该出租车防劫防卫报警器所涉专利已终止,现已成为公知技术。

专利共有处理的案例分析

专利共有处理的案例分析 目录 一、双橡股份 (2) 二、青松股份 (4) 三、汇川技术 (8) 四、博云新材 (10)

一、双橡股份 公司目前拥有三项国家发明专利和三项实用新型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其中前三项发明专利是公司承担的国家“863 计划”——超细纤维超真皮革关键技术研究的主要科研成果,项目已通过国家科技部验收。其中“超细旦聚酯短纤维”专利是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心技术。该专利在生产超细纤维核心技术上获得了原创性的突破,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改变了我国高档人工皮革研发和生产处于技术追随者的局面,填补了我国在高档人造革合成革原创性技术方面的空白。采用此种技术生产的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超真皮革,手感柔软、滑爽丰满,透气透湿性、弹性优良。 公司是“863 计划”的申请单位,东华大学是联合申请人。东华大学即原中国纺织大学,被列入国家“211 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设有纤维材料改性国家重点实验室等10 个国家和教育部科研基地,连续两年纺织类三大检索论文收录总数超过世界其他九所著名纺织院校的总和(来源:东华大学网站)。 公司前后共有20 余人参与了该项目;东华大学派出5 位行业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并在实验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在“863 计划”研究项目中取得的知识产权由双方共有,因此,公司和东华大学是上述三项发明专利的共有人。 2008 年1 月20 日,公司(甲方)与东华大学(乙方)签署了《专利共有

权人协议》,双方约定:“一、东华大学作为以上三项专利(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超细旦聚氨酯长丝和弹性非织造基布的起毛方法)共有人自愿放弃以下权利:1、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上述专利生产或者销售产品;2、分享甲方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上述专利生产或者销售产品获得的收益;3、在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4、专利实施许可权及向除甲方以外的第三方转让专利权。乙方对专利所涉及的秘密范围负保密责任,包括开发上述专利时的图纸、设计、说明书等技术资料、技术秘密。乙方须严格保密,未得到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出售、转让或泄露给任何人。但上述技术资料、技术秘密由甲方或任何第三方部分或全部公开,则乙方对已公开的技术不再承担保密义务。二、甲方就乙方自愿放弃权利并承担保密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费五十万元。” 上述三项发明专利自获得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日期间,公司一直未用于实际生产,未获得相关经济收益。根据上述《专利共有权人协议》,公司已向东华大学支付完毕经济补偿费五十万元。公司与东华大学在双方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了上述《专利共有人协议》。该协议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东华大学有权处分其所有的专利共有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放弃协议中载明的各项权利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协议签署后,公司与东华大学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各方的义务,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东华大学放弃三项专利相关权利的法律手续完备,不存在潜在的风险。 公司前后共有20 余人参与了公司承担的国家“863 计划”——超细纤维超真皮革关键技术研究项目,参与人员利用在多年生产实践中掌握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诀窍,在该项目的研发过程中起到了关键性作用,攻克了多项技术难题,在申报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超细旦聚氨酯长丝、弹性非织造基布的起毛方法等三项发明专利的过程中起了主导作用, 公司技术人员已掌握募投项目的关键技术和产业化的核心技术。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生产技术是募投项目的核心技术,公司技术研发人员经过多次独立的实验及试生产,已掌握该核心技术,生产出的“超细旦聚氨酯短纤维”已被江苏省科技厅评为高新技术产品。 公司拥有业内领先的研发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被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授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新

一、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关于专利申请权的归宿问题 公司甲与业余发明人乙订立了一份技术开发协议,约定由乙为甲开发完成一项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由甲为乙提供开发资金、设备、资料等,并支付报酬。在约定时间内乙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任务,并按约定将全部技术资料和权利都交给了甲公司。此外,乙在完成开发任务的过程中,还开发了一项附属技术T,并以自己的名义就技术T申请专利。甲公司知道此事后,认为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甲公司所有,因此,甲、乙双方就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归宿发生争议。 分析问题: 1、该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应归谁所有?请说明理由。 2、该纠纷可通过那些渠道解决? 1、该业余发明人不属于甲公司的员工,其发明就不能认定为职务发明,而应当认定为委托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第八条、《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协议中有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归属按约定办理;如果没有约定,上述两项权利归受托人,即乙所有,委托人甲公司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因此,无论是电冰箱温控装置技术本身还是附属技术T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都应归乙所有。 2、该纠纷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案例二关于侵犯专利权的具体问题 请问:如果甲的技术特征为ABCD四项,申请到专利;乙的技术特征为ABCDE五项,也申请到专利,那么,乙是否侵犯甲的专利权?他们之间的权利是什么关系? 1.乙如果不经甲同意实施自己的专利,侵犯了甲的专利权。 2.乙可以与甲协商要求甲许可其实施甲的专利,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乙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实施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若获批准,乙可以实施自己的专利,但必须向甲支付费用。 3.如乙获得甲的专利的强制许可,则甲也可以申请实施乙的专利,应当也被许可,同样也需支付费用。 案例三专利权案例分析 甲厂200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200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200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200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200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200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200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200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问乙厂是否侵犯了甲的专利权?为什么? 不构成侵权。A方申请专利的,B方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有证据证明在A方申请专利之前已经开始研制或开发与其专利相同或相似产品的,可以在A方申请专利成功之后,在原有范围内继续自行生产载有与A方所申请之专利相同专利的产品,但是仅限于在原有开发研究范围内继续生产。 二、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侵犯《读者》注册商标案 非法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尤其是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信誉推销商品(服务),牟取不当利益,是制售者进行商标侵权行为的动机,也是这类商标侵权行为的本质特征。但在不同的商标侵权行为中,非法利用他人商标信誉的方式不同,有的直截了当,有的隐蔽曲折。出版界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较为巧妙含蓄,对消费者更有欺骗性,因为商标侵权人虽然法制观念不强,但文化素质较高,法律知识较多,一般不会明目张胆地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其假借别人注册商标信誉的方式往往表现为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商品上注册的商标近似,或者在自己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有的甚至不在自己使用的商标上做文章,而只是在自己商品上使用与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但不管其形式如何千变万化,其实质仍然是利用他人注册商标信誉来达到牟取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而也不可避免地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出版界在杂志上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作为侵权人的海南出版社假借《读者》杂志社在杂

2014《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题 一、着作权案例 1、高丽娅是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小学语文教师,2002年4月,因撰写论文需要参考自己历年所写教案,遂向学校要求返还上交的48本教案,但学校最终只返还了4本,其余的教案或被销毁或被卖给了废品回收站。高丽娅认为学校不尊重教师劳动成果,状告重庆市南岸区四公里小学校私自处理自己教案本的行为侵犯了其对于所写教案的着作权。此案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教案不属作品范畴,不受着作权法的保护”,进而认定原告“编写教案的行为应为一种工作行为,所编写的教案应为工作成果,被告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二审判决则认定“虽然教案包含了教师个人的经验及智慧,但也是教师为完成学校工作任务所创作的职务作品,是教师在工作中应该履行的工作职责,是一种工作行为。”高丽娅不服二审判决,于2004年5月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重庆市检察院于2004年11月25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根据案例和着作权法理论,辨析回答以下问题: (1)作品的概念与条件(2)教师教案是不是文字作品,为什么 (3)什么是职务作品什么是非职务作品(4)本案中教师教案着作权的归属为什么 答:(1)着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构成条件: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是思想或感情的表现;具有独创性或原创性;作品的表现形式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可感知性和可复制性;(2)文字作品是指用文字或等同于文字的各种符号(包括数字符号)来表达思想或情感的形式,包括小说、诗歌、论文、文书、日记等作品无论附着在什么载体上,只要改文字形式得以显示其存在,就属于文字作品。高丽娅老师的教学教案是一个人的思想智慧写成的,用以表达自己的思想或情感,在形成过程中没有抄袭与剽窃,就有自己的独创性,因此属于文字作品。(3)职务作品是指作者与所在动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使用属于单位的正常业务范围之内;不满足上诉条件的属于非职务作品。(4)该案例中高老师的教学教案属于职务作品。她与该学校具有劳动关系,作为教师记载教学教案属于职责范围之内的事情,学校对于老师上交的教学教案有使用的权利。本案中的教师教案的职务作品的完成并未使用该学习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因其着作权属于高老师所有。 2、甲乙两人合作创作一部着作,1993年出版时,双方约定署名顺序为甲、乙。1996年甲、乙在原作的基础上共同修订准备出第二版。在该书付印之际乙未经与甲协商,即通知出版社调整署名顺序,将乙署名为第一作者,甲为第二作者。图书出版后,甲见署名顺序被调,便告乙侵犯了其署名权。试问甲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甲的主张成立。署名权是指作者在自己创作的作品及其复制件上标记姓名的权利,也称姓名表示权。该案例甲乙合作完成的着作属于合作作品,合作作品的着作权归属由合作作者约定。着作权的署名权包括决定署名顺序,乙要改变署名顺序应当与甲协商,擅自改变则侵犯了甲的署名权。 3、甲创作一首歌曲,乙在个人演唱会上演唱,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引起轰动效果。后丁音像公司请乙演唱,录制成录音制品,并授权戊复制发行。 请分析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哪些法律关系,以及各法律关系的内容。 答:甲创作歌曲,即享有对其的着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等。乙演唱该歌曲需要经过甲的同意,双方签订合同或作出约定,乙支付给甲一定的报酬,此时乙享有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丙现场直播乙的表演,因此享有广播权,但需经过甲的同意,当然还需经过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丁录制成录音制品应经甲和乙的同意并支付报酬,由此丁享有录制者权。丁授权戊复制发行,需经过甲、乙、丁的同意并支付报酬,戊享有复制发行权。 4、2001年9月20日,广东省中山市的一名法官徐业恒将中国电影集团导演黄军告上法庭。理由是:自己根据在法院工作期间接触到的杀人案件,撰写了纪实报道《走近杀人犯》,发表之后发现,由被告黄军编剧的影片《不要欺负人》叙述故事的起因、发展、结构和主要脉络以及人物特征、对白等细节都与《走近杀人犯》吻合。原告认为,被告擅自改编了自己的文章,侵犯了着作权。 原告的诉讼请求是:一、确认原告的署名权;二、判令被告在《南方周末》上公开致歉;三、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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