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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优点有哪些

小编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优点有哪些这篇文章对您有所帮助,如有必要请您下载收藏以便备查,接下来我们继续阅读。在现代社会劳动协作中,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雇主以契约的方式给予被雇佣者相应的报酬,但是因为某一方面问题而导致的劳动纠纷产生争议,在没有走法律前提下,如何确保双方权益,带您了解劳动争议仲裁前置优点。

一、劳动仲裁和劳动诉讼的区别。

1、劳动仲裁,或称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根据劳动争议当事人的请求,对劳动争议的事实和责任依法做出判断和裁决,并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2、劳动诉讼,或称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裁决或决定而起诉的劳动争议案件,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和判决,并对当事人具有强制执行力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

二、劳动争议仲裁和劳动争议诉讼的差异是什么。

1、性质不同:劳动争议仲裁具有行政和司法双重特征。行政特征是指,仲裁机构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即机构组成具有“三方性”,同时在方针、政策、规章等方面接受劳动行政部门的领导;司法特征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具有一定的裁制权,仲裁机构所

创业培训心得体会

创业培训心得体会 创业培训是对具有创办小企业意向的人员和小企业经营管理者进行企业创办能力、市场经营素质等方面的培训,并对他们在企业开办、经营过程中给予一定的政策指导。 为了鼓励大学生村干部创业,从而带动农村经济的发展,市委组织部与农林局联合举办了如皋市农村基层干部创业培训班,我很荣幸的以一名大学生村干部的身份参加了这次培训,虽然仅仅是两天的培训课程,却使我感触良多。通过这次的培训,使我的眼界有了极大大改变,也学习到了不少知识和新的理念,同时也纠正了我的一些错误观念,也极大的鼓舞了我创业的信心。 作为了大学生村干部,我们是幸运的,市委组织部的大力鼓励和支持给了我们极大的信心,同时也提供了极大的帮助,也为我们创业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从已经创业的大学生村干部经验的交流,我深刻体会到了创业的艰辛,这不仅仅需要我们有着良好的产业知识以及业务素质,还需要我们有坚强的意志去面对困难,去克服困难。有好的想法或项目,就要敢于去做,不能畏首畏尾,要有着无畏的精神,勇往直前,去拼去干,然而也不能漫无目的的去做,光凭着一股冲动劲是不可取的,要有准备的有计划的去办去实施。 大学时我修习“管理学”这门学科,而那时也只是“人云亦云”,对企业的管理仅仅是一知半解,然而从许映斌老师的讲座中,让我学习到了很多这方面的知识,也让我对企业的管理有了新的认识,使我惊喜的发现“企业也可以这样管理的”,这为我以后创业打下了坚实

的理论基础。许老师以他丰富的人生经历以及渊博的知识,阐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策略,并用富有哲理性的语言表达出一个人创业时所需具备的精神,使我的精神得到进一步升华:要富有创造性,要具备坚强的意志,要有着远大的目光。 创业的道路上,没有一成不变的道理,很多东西都是要靠我们去发掘的,正所谓“思路决定出路,观念决定贫富”,我们只有不断地摸索发掘,不断地创新和改革,才能找到一个适合自身发展的创业之路,在社会中创造出自己品牌,与时俱进,才不至于落后于发展的步伐。 此外,其他几位领导和老师分别从农村最新发展动态、相关法律、以及银行资金的融通对我们进行了辅导,这为我们以后在创业的道路上给予了我们多种发展的途径和帮助。 两天的时间,没有虚度,我找到了一份创业的激情和一种创业精神,创业是艰难的,然而作为新时代的代表的我们大学生村官,就要凭借着我们自身的优势去闯去干,在农村的这个大舞台去展现自己的舞姿,为 * 新农村建设出一分力。 转眼间10天的培训即将结束,这10天里首先感谢的是;xx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xx市创业培训领导办公室、xx市平型关职业技术学校,给我们创造了这个平台,更感谢的是默默奉献了10天的老师们,是他们指引了我们创业企业的门路,是他们每天口干舌燥的为我们讲解着每一个问题,是他们指引我们走向辉煌的那一天,是他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本 申诉人:×××,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住武汉市汉阳区×××号。 第一被诉人:武汉×××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第二被诉人:武汉×××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街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1、解除申诉人与第一被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 2、由两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1613.8元; 3、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加班费及其赔偿金11974.45元; 4、由被诉人连带向申诉人支付违约金3000元; 5、由被申诉人连带为申诉人补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6、仲裁费用由被诉人连带承担。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于2001年进入第一被诉人处工作并与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3月19日合同期满后双方分别于2004年3月和2007年3月又续签了为期3年的合同,合同于2010年3月19日到期。2002年12月,申诉人被第一被诉人派遣到由其控股的子公司武汉×××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仍于第一被诉人保持劳动合同关系,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先后从事精浆、配浆、dcs操作员、行政文员等工作。 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诉人违反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经常要求申诉人在节假日加班加点却不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申诉人从事危害身体健康的

工作,被申诉人从没按照合同的约定定期对申诉人进行健康检查,也不为申诉人办理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申诉人作为育龄妇女,被申诉人也不给其办理生育保险,缴纳保险费;合同期间,被申诉人还多次擅自调低申诉人的工资标准。2007年3月,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申诉人口头通知申诉人,让申诉人不要再来上班。 为维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申诉人特依法提出上述仲裁请求,请劳动争议仲裁委依法裁决。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 年月日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

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措施任何制度必然经历从产生到成熟的过程,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也一样,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概念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应当从劳动争议和仲裁两个环节去分析和概括,其指的是对劳动争议或纠纷由第三人居中所作的裁断,是劳动争议和纠纷解决的程序制度。20世纪80年代,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机制得到恢复,一直延续至今,90年代初期该机制得到一定程度上的完善,但是近几年来,由于经济结构的不断调整,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实现了由单一化向复杂化与多样化的转变,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中所占的比重也逐渐增大。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缺乏独立性 当前我国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相比于一般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已经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程序还是从劳动仲裁的人员构成,不论是从劳动仲裁的独立性还是从劳动仲裁的法律效力,都已经脱离了它的本质,已经不再像一个完整的仲裁制度了。我国现在运行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兼司法性和行政性于一身的仲裁制度。由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存在太过浓厚的司法性与行政性,致使其脱离了仲裁制度所具有的独立性,从而制约了劳动争议仲裁相关工作

的进行。有些地方政府直接干预劳动争议仲裁的处理过程,在解决纠纷的时候表现出忽视劳动者相关权益的保障,而明显偏袒资方,严重地损害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威严性与公正性。 (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立法滞后 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方面看,现阶段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依据是以《处理条例》(1993年8月1日颁布实施)为主的系列文件,劳动争议仲裁的制度建设陷入停滞状态,相关制度在处理当下劳动关系纠纷时表现出严重的滞后性;从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立法形式看,由于其立法的规范性低,使得该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其应具有的权威性。历年来,国家虽然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完善和规范方面做出了一定的努力,但在立法技术方面仍存在着不足;从劳动争议的仲裁与诉讼方面看,相关规定对劳动争议诉讼和仲裁衔接的规范较少,使得劳动仲裁与诉讼各自独立,在求证,时效等方面表现出很多的衔接障碍,严重影响到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效率。 (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设置存在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有些仲裁员一个人身兼数职,我们不得不担心由于担任不同的职责,发生利益冲突时,弱势群体的相关权益能否得到维护。其次,我国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组成中所采用的“三方原则”形同虚设,并没有落到实处,只是个“形象工程”罢了。 (四)对劳动争议仲裁监督的相关机制有待完善 我国对监督劳动争议仲裁的程序并没有做相应的法律规定,因此

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反思与重构

1987年,我国恢复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在此之后,相关部门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以促成劳资双方和谐大局。其中,2008年《劳动合同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为引人注目。不可否认的是,这两部法律对于我国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机制的形成与完善具有标志性意义。然而近年来,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新的特点:数量剧增、复杂化、群体化、涉外化。这些新特点对我国劳资矛盾处理能力提出了巨大的挑战。中国加快进行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全球化语境下劳资关系更加突出的表现在当前法律制度之下国家、社会与市场之间的张力。因此,我们有必要以全球化为契机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进行总结和反思。 一、分析与借鉴----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域外劳动争议解决方式一般有四种,分别为: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由于各国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系等影响,各国对以上解决方式的设计与使用上各有侧重。基于对主要国家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比较、分析、概括,有学者将域外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归纳为三种类型: 1.欧洲模式 在欧洲,大部分国家设立专门的司法机构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典型代表是德国。。一般而言,专门的司法机构包括:劳动法院、劳动法庭、就业法庭或其他类似的专门司法机构。发生劳动争议后,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向基层劳动法院进行诉讼。如果基层劳动法院受理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优先启动庭内调解程序。在此调解程序中,由职业法官对调解过程进行控制,担任主持角色。经调解程序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若调解失败,法院必须作出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上诉。日本的《劳动审判法》规定:“对于个别劳动争议案件,由法院组成的劳动审判委员会进行审理”。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部分欧洲国家设立审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机构,是由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所要求的专业性和效率性决定的。这一模式的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性质的关注值得我们揣摩与学习。 2.美国模式 尽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囊括了调解、仲裁以及法院审理等三个层次,美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仍以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制度为主导。在这种模式下,劳动争议发生后,企业内部劳资双方的自主协商是首要的解决机制。如果自主协商失败,当事人可以申请联邦仲裁与调解局指定调解员对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如果经调解仍无法达成一致,则当事人可依据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管辖或者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进入仲裁程序。若经过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审查。需要指出的是,联邦法院具有对仲裁程序的审查权,而不能直接对劳动争议做出裁决。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仲裁协议,事后也未就仲裁达成一致,则可以向联邦法院巡回法庭起诉。 3.日本模式 日本、韩国、意大利和荷兰等国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采取了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模式。换言之,在这些国家中,劳动争议大多通过普通迷失诉讼方式解决,而各国司法系统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构建上对民事诉讼方式的投入也相对较大。以日本为例,其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呈现多元化,包括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民间机构和法院。在日本,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不经调解或仲裁直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程序上诉。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先在企业内部自主协商,内部协商达不成一致时也可以向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相关的民间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矛盾与冲突------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缺陷 当前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一调一裁两审制”。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实运作中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劳资关系的良性发展,使得劳资冲突日益加大,其缺陷主要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创业培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创业培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创业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创业培训学习心得体会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创业培训学习心得体会 转眼间10天的培训即将结束,这10天里首先感谢的是;xx市人力和社会保障局、xx市创业培训领导办公室、xx市平型关职业技术学校,给我们创造了这个平台,更感谢的是默默奉献了10天的老师们,是他们指引了我们创业企业的门路,是他们每天口干舌燥的为我们讲解着每一个问题,是他们指引我们走向辉煌的那一天,是他们那样的站着为我们默默的奉献了这么多天,请允许我们说声;老师,您幸苦了! 10天里在二位老师的幽默演讲和同学一起做作业,一起玩游戏中度过,在这过程中,有欢乐,有心奋,也有郁闷。开心的是我们同学师生间相处愉快,也让我懂得了创业的程序,郁闷的是几次模拟创办企业成绩都不理想,伤心的是我们即将离别了。但我想,只要有心,就像我们的班歌唱的那样,“心若在,梦就在,只不过是从头再来”以前大家对这首歌也许从没有唱过几遍,但是因为SYB 创业培训永远把这首歌铭刻脑海。 创办企业是我的梦想,但我发现真正打算创办自己的企业时,就会有很多事情要考虑,并且千头万绪,难以入手。SYB创业培训课程帮助我一步一步地指明创办企业的思路。经过培训后,我将能决定自己是否适合创办企业。办什么样的企业,衡量自己的企业构思是否现实可行,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业计划书,它让我的梦想更加坚定。 在今天这个社会里,就业面临很大的挑战。创业就成了一条很好的出路,创业是当今社会发展的趋势。鼓励就业不仅有利于拓宽劳动者的就业门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而且有利于实现劳动者的个人价值,在全社会形成创新,创业的氛围,推动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在这个交际复杂的社会中,创业单单有热情、有活力、有知识、有胆识、有挑战,足足不够,没有很大的交际圈,更多是没有很好的是非辨别能力,曾经听

就业实践心得体会

就业实践心得体会 就业实践心得体会 篇一: 就业指导实践总结 就业指导实践总结 院系:专业:姓名:学号: 建筑工程管理系工程管理龚亚聪 051409126 毕业在即的大学生往往求职心切,明知自己与社会的齿轮尚不能完全 契合运转,却依然按照自己理想的“职业规划”去选择,到头来往往 会碰得头破血流,甚至有可能把最初的斗志丧失殆尽。 所谓合理的就业目标,就是指选择的职业即符合个人的特点,也符合 社会需要,体现人职合理的匹配,能充分运用自己所学知识,发挥个 人优势,多为社会作贡献的就业目标。今天大学生合理的就业目标主 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业的主要目标。对于一个特定专业的大学 生,在目前的就业形式下,最大的可能是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 业。因此大学生应把能充分运用自己所学专业知识的职业作为自己就 业的主要目标,这既符合学校教育的培养目标,又能充分运用自己的 专业知识,发挥专业特长。二是就业的次要目标。这是由社会职业结 构的不断变化,相应地对人才的需求随之变化所决定的。这就要求大 学生在学好专业知识的同时,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利用课余时 间,通过自学等途径,学习有关知识,培养能力,决定与自己兴趣、 爱好相一致的就业目标。要确定合理就业目标,就要求大学生合理调 整就业期望值,优化自己就业的心理坐标。社会的高速发展并不代表

急功近利与轻浮草率,很多眼高手低的毕业生把毕业实习定义为“廉价劳动力”,甚至是“浪费生命”,这是非常不可取的。毛瑞杰认为: 大学生实习经历对其求职的两个好处。一是提高了毕业生的综合实践能力,从实习中学到了大学课堂上没有的实际操作经验;二是有效缓解了直接就业的社会压力,建成了就业的缓冲带,对缓解就业难有一定帮助。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实习生与实习单位建立了良好的关系,形成了相当的默契,并最终成功签订了就业协议,从而使就业不再那么难。 在国家有关部门和一些民营机构的共同努力之下,全国大学生实习信息的共享平台日渐形成,为在校学生和毕业生提供丰富的信息源。服务平台承担了大量的实习生组织、招募、培训、后勤服务等实际工作,把实习工作本身交给实习单位来管理,专业化的分工配合使管理更有效率,实习效果更理想。毕业生在求职心切的同时,要多关注此类信息,在实习过程中把握机会,学习新知,锻炼就业能力,把握就业机会。 素质化教育实施多年,中国的大学教育还存在一个明显的弊端——侧重知识型与理论型的教育,这恰与企业要求的复合型、实操型、技能型的人才相去甚远。从企业现实需求出发,毕业生们还需要从技能培训和职业化培训两个方面加强培养,使自己的实际能力与企业需求之间实现成功对接。 由于缺乏就业经验和就业市场竞争激烈,在寻找工作的过程中或焦虑不安,茫然不知所措;或情绪亢奋,四面求职,一旦碰壁,又灰心丧气或怨天尤人;还有的学生优柔寡断,患得患失,整日心绪不宁,以

劳资纠纷的仲裁申请书

劳资纠纷的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XX市XX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78020XX. 代理人:姚XX 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XX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XX号,电话: 联系人:刘XX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罗XX 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 一、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30234元(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止)。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200 元。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共计9826元。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自2010年9月至2012年3月的社会保险。 事实与理由: 年9月,申请人应聘进入被申请人质检部担任质检员一职,双方约定基本工资为1600元。进入公司后,申请人即要求与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的负

责人让申请人先安心工作,以等段时间再签为由推脱, 之后申请人多次要求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均未得 到同意,在申请人工作期间,被申请人不仅安排申请人 从事本职外的工作,而且工作时间严重超过法定标准, 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未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至今未给申 请人办理任何社会保险,2012年2月,申请人因其亲属 意外身亡急需回家料理后事,便向被申请人请假一个月,但假期结束,申请人回去继续上班时,却被告知工作岗 位已满,并拒绝为申请人安排其他岗位,此后,被申请 人始终未给予正面答复,被申请人的行为已构成变相辞 退申请人。 综上,被申请人已严重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特依法提起劳动仲裁,请予支持 此致 敬礼长沙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张

30个经典劳动争议仲裁案例(含解析)

昨天浏览一专业网站,上有许多精彩劳动争议案例,且每案均有案例分析/律师评点/裁决判决,特费时费力进行编辑处理,在沙龙转载供参考 案例1 —不服调配,能否辞退? 原告:王桂,男,35岁,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公司职工。 被告:某安装工程(国有性质)。 原告于2004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1996年,因我父身边无子女,被告照顾将我从其下属单位天津分公司调入父母居住地的被告下属单位机电厂 工作,2002年3月又调至被告下属单位安装公司,但未安置工作。2002年4月我曾申请调出,因未成,而于2004年4月又撤回申请,但未安排工作。2003年12月3日,被告劳人部通知我到天津分公司工作,我即向劳人部讲明,父已离休,行走不便;母亲有病,没有照顾不行;孩子幼小,要求仍安排在被告在廊坊的下属单位工作。依据国家劳人部劳人老(1983)34号文件第17条“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的,按照在职干部的规定,由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一名外地工作的子女到离休干部安置居住地工作”的规定,被告应将我安置在父母身边即廊坊工作。但当时有关人员非让我去天津,否则辞退。2003年12月14日,被告给我送来一份“辞退证明书”,将我辞退。我不服,经申请仲裁,仲裁机构维持了被告的错误决定,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依法撤销被告的辞退决定。 被告辩称:原告原在本公司的天津工程处工作,1996年为照顾解决原告的婚姻问题,将原告借调回当地。2002年2月,由于原告不服从调动造成处分。2002年4月4日,原告以孩子小、多病,不适应安装公司工作为理由,申请调出本公司,一年以后又申请撤回请调报告,并承诺服从安排,但仍不下工地工作。本公司劳人部为此曾多次对原告劝导应服从公司安排,但原告均以其父是离休干部,身边无子女为理由拒绝。据此,本公司于2003年12月3日对原告下达了调动通知,安排原告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但原告拒绝去天津分公司工作。为此,本公司根据《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在征得本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后,作出了辞退原告的决定。请求法院维护企业的自主权。 本期问题: 该公司能否辞退王桂,理由是什么?程序上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本案所涉及的辞退,是指用人单位依法对违反劳动纪律,但又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的职工,实施的强行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劳动纪律制度。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应适用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根据该《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被辞退职工必须具有该条规定的7种违纪行为之一,本案原告被辞退是因其有7种违纪行为中的第4种“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二是辞退违纪职工,在处理程序上必须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环节。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企业决定辞退的,还应征求本企业工会的意见,待本企业工会签署意见后,向被辞退职工发给辞退证明书。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原告确有不服从正常调动的违纪行为,但被告却未按上述处理程序办理,即被告辞退原告,在程序上不合法。所以公司不能辞退王桂。 案例2 —合同未办终止手续,劳动关系是否终止?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劳动争议中的情况; 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仲裁裁决也不对法院的最终判决产生实质性的影响,这样仲裁裁决前置程序的效力即显得异常“苍白”,这对仲裁机关的劳

再就业培训心得体会

再就业培训心得体会 篇一: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的心得体会 再就业培训工作是再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使下岗职工掌握一技之长,才能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现结合望花区建设街道锦州社区工作实践谈谈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的体会。 一、真诚工作、体现政府对离岗失业人员的关怀 下岗职工要实现再就业,就必须提高其再就业的专业技能水平,进行有针对性的专业培训,开展再就业培训是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的希望通道。锦州社区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中,急下岗职工之所急,想下岗职工之所想,热情为下岗职工服务,在培训时间安排上方便他们乘车或接送孩子等,由于社区想得周到,做得细致,使一件件小事汇成一股热流, 温暖了下岗职工的心,使他们感到在这里学习像家一样的亲切,从而为学好技能实现再就业增强了信心。 二、专业对口是出路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和下岗职工的实际开展工作,在专业设置上,没有一味追求时髦,锦州社区选择开办了手工编织培训班,真正把培训和就业结合起来,减少了培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下岗职工经过培训后,提高了职业技能。锦州社区在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时,还不断搜集用工信息,及

时提供给下岗职工。对于有创业意识,乂具备一定条件的学员,鼓励他们用所学之长,走创业之路,重新给自己的人生定位。 通过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许多下岗职工亲身感受到参加培训的重要性,有了一技之长,才能找到自己满意的工作。几年来的工作实践,使锦州社区再就业工作人员深深体会到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它能够提高下岗职工的职业技能,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促进再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 篇二:再就业培训心得体会 再就业培训工作是再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只有做好再就业培训工作,使下岗职工掌握一技之长,才能为他们再就业创造条件。1998年以来,我们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认真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通知和劳动部一期、二期“三年千万”再就业培训计划精神,把加强再就业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再就业工作深入开展的有力手段,积极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共培训下岗职工10万余人,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结合工作实践谈谈开展再就业培训工作的体会。 一、政府重视是关键 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再就业工作非常重视,成立了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工作推进组,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配套措施和办法,推动了再就业培训工作。这项工作得到领导和有

就业指导培训心得体会

( 培训心得体会)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1117 就业指导培训心得体会Experience of employment guidance and training

就业指导培训心得体会 个性化就业指导,能够结合学生自身的实际情况,实现社会化和个性化和谐统一。下面是为大家准备的就业指导培训心得体会,希望大家喜欢! 就业指导培训心得体会范文1: 这学期的就业指导课上完了,就差这个总结了!整个课程学生的参与度还是不错,也觉得很有用,毕竟就业指导是一个工具,虽然我们现在已经大三了,不过我们大部分学生还是觉得找工作、求职、职业离自己挺远的,对自己的人生规划并还不是很清晰,对于就业准备等还不是充分了解,通过本门课程,坚定了大家的方向,让我们更加明确了目标和前进的动力。所以说,本门课程的开设是介绍是成功的。 我觉得,我们每个同学都是不一样的,同学与同学之间还是有分类的。第一群人:有想法的,这是大部分人的状态,要么想法特别简单,就是做好眼前的事情,总之有想法的人非常多,因为简单。然后第二群人:是能将想法写下来自己去思考的,这部人比第一群人少一些,毕竟有些人喜欢停留在脑海中或表面的状态,写下来说明自己挣扎过或认真思考过。第三群人:是能去执行自己写下来目标和想法的人,毕竟很多人都是停留在未开始的状态,做的人是少数。第四群人:做了之后拿到结果了,自然又会少一些,毕竟有一些会拿不到结果或者是坏的结

果,或者又放弃了。第五群人:是坚持做了,不管怎样都在坚持和调整,直至最后的成功,这部分人又会少之又少。毕竟这就是大学里既有自己思想,又有行动,同时有很好调整方向能力的人,最后就会与众不同! 不管怎样,就业指导是个理论,是对现实有用的东西,通过辅导员的授课,自己深有体会,深有感触。现在大学已经过去了近四分之三,有时候感觉作为一名老生了,有些同学还会有后悔。如果再选择一次,我一定会多参加社会实践;如果再选择一次,我一定去做一回深入的实习;如果再选择一次,我一定换个专业好好读;如果再选择一次,我一定锻炼好实验技能和操作能力……这就是对大学如何过最好思考的体现。我觉得这阶段以来是自己对大学最有思考的一阶段,是在不断与自己斗争中成长的。 通过就业指导课,我们知道了简历,为什么这么写?一般能写什么?为什么有的简历内容特别多?为什么有的简历特别消瘦?找工作都遇到什么问题和难题了?怎么解决的饿?如何去定位?如何平衡自己和家庭的选择?每一种选择后面都有对大学的思考,这就是结果导向的路径选择。 的确,这样做和不做的效果绝对不一样。记得我以前大一大二的时候,都是听别人说应该怎样怎样,很少主动去自己了解,所以听到的往往都是一部分信息,不会很全面。其实信息化时代的今天,很多资料和信息可以在网上或者书上可以找到一些答案的。比如说职位的相关信息,一些职业工具书可以看看,还有就是一些职场人力资源或者相关岗位的人也会写相关的书,这些书就又很好的参考价值,另外就是招聘广告了,无价的,免费的,可以多看看,甚至不同级别相同职位的招聘广告,也可以了解一下发展需要的条件,别老想着,一毕业就做个经理。我觉得如果从现在开始,每周研究一份招聘信息,少浏览一个别人的空间,我相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劳动争议案件也呈上升趋势,特别是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颁布实施后,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加强,使得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明显增多。那么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又是怎么一回事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欢迎参阅。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范文篇一 申请人:xxx,男,汉族,xxxx年x月x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唐山市xxxxxxxx,电话xxxxxxx 被申请人:河北xxxxxxxx有限公司 唐山市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电话:xxxxxxx 申请要求 1、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七个月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

2、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九个月医疗补助费(以最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准); 3、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十二个月的双倍工资; 4、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 5、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社会保险并办理相关手续; 6、请求贵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医疗费用。 事实和理由 XX年9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任外聘工长职务,月工资3950元。20xx年9月18日,申请人患脑出血住院治疗;20xx 年10月18日,申请人出院回家继续治疗。现因申请人患病较重,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申请人从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交纳各项社会保险,因此应承担各项责任。 第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三年有余,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三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同时,被申请人违反《劳动合同法》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应根据《劳动合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导读:本文是关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希望能帮助到您!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研究 韩晓龙 一、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概述 我国仲裁制度发展史上,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出现最早。1928年6月9日,国民党政府颁布《劳动争议处理法》,1933年,瑞金中央革命根据地颁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以及建国初期,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都在逐步发展和完善。1955年7月以后,由于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由信访部门承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陆续被撤销,导致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断。直到1987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标志着中断30多年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得以恢复。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在查明事实、明辨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居中公断,依法做出相应裁决的活动。劳动仲裁是处理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和主要方式,是劳动争议处理体系中的重要环节。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有以下特点:(1)双方可提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进行仲裁;(2)劳动仲裁委员会处于居中公断地位;(3)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调一裁二审的制度;(4)劳动争议仲裁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原则;(5)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经程序。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司法制度高度完善的今天,仲裁制度仍是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这就在于它适应市场经济关系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形成了自身的特征,并且有它存在的价值和意义,它以其简便、灵活地处理方式,并遵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处理了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在改革开放初期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达到公平和效率的目的,因而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今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是不可被取消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也基本完成,而作为两个独立主体的劳动者和企业,在追求各自市场利益的同时,相互间的矛盾也在不断加深,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许多新特点,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所存在的缺陷也日益凸显。 二、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劳动仲裁组织机构不健全 自1986年10月以来,国家就没有对仲裁人员编制问题做过统一明确的规定,而是由地方劳动部门从本已紧张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部分人员来力不从心地开展着工作。除去兼职人员,平均机构仅一百多人,没办法达到二人办案的要求。尤其是县、区只有一名兼职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而大量劳动争议多发生在县、区,导致基层的工作人员感到非常紧张。由于我国法律法规中只要求县、市、市辖区应当设立仲裁委员会,而省一级是否设立仲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程庆伟)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06-10-28 11:17:00 ]作者:程庆伟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劳动争议纠纷呈上升趋势。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起过重要作用,但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及劳动争议案件的日益增多,原有的带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并不适应今日形势之需要,如强制仲裁、仲裁时效模糊,裁、审机构适用法律不统一等缺陷日益突出。因此,对于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偏离仲裁本质属性,与国际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脱轨,与世界各国通行做法相去甚远的某些缺陷,必须加以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扩大仲裁机构受案范围;协调和完善仲裁时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规定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变革仲裁前置原则为仲裁自愿原则,设立劳动法庭,改革审判方式;劳动仲裁程序要完善、健全,符合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要求。建立和加强仲裁监督机制,人员素质要有充分的保证,人员配置必须符合劳动仲裁程序的要求。 关键词:劳动争议仲裁范围仲裁前置程序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当事人关于劳动权利、义务的争执。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而且只要劳动领域中存在利益差别,这种因不同利益要求而引起的冲突便将继续存在下去。随着我国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呈现出上升趋势和新的特点。 一、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特点及客观评价 我国劳动争议的现状及特点:(1)劳动争议数量大幅度增加,仲裁裁决比重加。中国劳动统计年鉴的资料显示,2003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2.6万件,涉及劳动者80万人,分别比上年增长22.8%和31.7%,其中集体劳动争议案件1.1万件。全年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结案2.4万件,其中以仲裁裁决结案的95774件,占全年结案的42%。(2)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加入世贸组织后面临的新的经济发展环境,大量的资金、技术从国际市场流入国内市场,同时国外劳动力也大批涌入,涉外劳动争议的主体的数量不断增多。劳动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劳动争议更趋复杂化新类型争议不断出现。这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案件呈上升趋势。二是事实劳动关系主体间的劳动争议增多。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大量出现。四是涉外劳动关系主体之间的劳动争议增多。(3)劳动者要求劳动争议能快速解决。由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和法律知识的普及,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大量劳动者打破了铁饭碗,进入了自由劳动市场,劳动者对维护自身在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合法权益有了更深刻的认识,他们意识到自己与资方地位的平等性,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更加注重维护自己的辩护权、知情权,甚至在纠纷违反之前的预防劳动纠纷措施的制定中也更强调自己的参与权。而且,由于劳动争议数量和发生频率的不断增多,以及社会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也必然要求一种能迅速、快捷、低成本解决纠纷的争议处理方式。无论劳动者还是资方,劳动纠纷都不是他们工作的所在,他们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到新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中去,因此只有在发生纠纷后,迅速的给纠纷画上一个句号是两方面所迫切需要的。

就业培训的学习心得

就业培训的学习心得 在就业形势紧张,竞争越来越激烈的今天,提供就业培训将能够帮助大学生们就业几率,拥有正确的就业心态,从而在人才市场中找到合适的岗位。下面让我们从学生们的就业指导培训心得体会中了解。 范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经济全球化不断深进,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综合国力竞争日益激烈。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进,现在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下,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双向选择的方式自主择业的办法,因此,在高校开设就业指导课,帮助毕业生释疑解惑,调整好心理状态,使其顺利走上工作岗位,有着重要的意义。 “大学生就业指导课”主要是对学生进行比较系统的择、就业思想和技巧的教育。通过对本课程的学习帮助学生正确地把握目前就业市场的需求形势和国家、各省市有关大学生就业的制度和政策,按照社会需求确立就业期看和就业心理,树立正确的择就业观念和就业取向,了解大学生就业程序,把握一定的就业技巧,以保证毕业生顺利就业。同时,进行相关的职业知识、道德、素质教育,使学生了解我国目前的就业趋势和职业必备素质和技能,尤其是了解独立创业必须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使学生在毕业后能够进行独立创业,

为国家排忧解难。 一、自我定位是关键 一般而言,影响毕业生自我定位有如下因素:其一是职业定位模糊。由于是初次择业,多自考毕业生大都抱着“边走边瞧,边走边跳,走一步,算一步”的想法,没有认真想一想自己的职业定位问题,也没有一个职业生涯规划。其二是不能正确地评价自己。有的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总是过高地估价自己,自我定位过高工资看外企、职位看白领、单位看名气、环境看气派,因此总是找不到一个适合自己的就业岗位,到最后反而“嫁不出去”。其三是社会因素的干扰。些毕业生往往受亲朋好友的影响较大,自己明明已看好某个职位,该职业也较符合自己的综合能力,可周围的亲友一有反对之声,自己就开始动摇了。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社会职位竞争的不公平、操作的不规范现象,也常常使自考毕业生感到很迷茫,找不准位置,看不清方向。其四是心理素质不过硬。当前我国正处于深刻的社会变革时期,一些毕业生没有完全适应这种变革,在职业定位时往往为心理因素左右,因此很准做出理性的选择,在择业中或盲目从众,或消极逆反;不是过于自尊,就是过于自卑,凡此种种,都会对自考毕业生顺利就业形成巨大的障碍。 因此,毕业生在选择职业的过程中,首先要针对自己的实际情况,做好自己的职业定位,规划自己的职业生涯;

通用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空白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供劳动者填写) 仲裁请求: 一、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xxxx-x-xx日到xxxx-x-xx日双倍工资计xxxxxx元; 二、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xxxx 元; 三、依法裁决被申请人现金支付申请人xxxx-x-xx至xxxx-x-xx日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xxxx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xxxx年x月xx日起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当时被申请人口诉试用期为一个月,工资为xxxx元;第二个月转正后每个月工资为xxxx元。直至xx月x日为止,被申请人都没与申请人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xxxx-xx-xx日到xxxx-x-xx

日工资计xxxxx元(其中x月xxxx、xx月xxxx、xx月xxxx、xx月xxx);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xxxx元。 被申请人没有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劳动者实收工资的20%共计xxxx元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争议促载委员会 附件:1、副本份; 2、有效身份证明; 3、证据及证据目录。 申请人:(签名或签章) 年月日 注:1、仲裁申请书正文应用钢笔、毛笔书写或印刷; 2、仲裁请求事项应简明扼要并写明具体要求; 3、事实和理由部分空格不够用时,可用同样大小纸续加中页; 4、申请书副本份数,应按被诉人数提交; 5、证据目录需说明证据的名称,证明内容和证据来源,提供证人的,说明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 导读:本文浅谈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的衔接,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诉讼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加,而现行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远远不能满足新型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需要。劳动争议中涉及的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的关系问题、劳动争议申请的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问题,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没有规定,劳动法只是简单地规定“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对两种程序如何衔接未做规定,民事诉讼法也未有相应的规定,导致人民法院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较多的理论和操作上的障碍,造成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无法可依,使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制原则失去了基础,使得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劳动者却投诉无门。因此,从理论及实务上探讨劳动争议诉讼与仲裁的衔接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劳动法律关系发生争议,仲裁程序是法定的必经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人民法院受理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样,劳动争议纠纷最终得

到解决可能要经过三个法律程序,即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一审程序、二审程序。但是,从仲裁与诉讼关系上讲二者并不具有必然联系,甚至从某种角度看二者是相互排斥的。一般的仲裁遵循自愿原则,且实行一裁终局制,同通过诉讼程序处理纠纷是相互独立的,即当事人只能择一而行,若选择了仲裁则不能再提起诉讼,若选择了诉讼则不能再申请仲裁。而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设置却是并用两种程序,且体现不出当事人选择仲裁的自愿原则,而将仲裁规定为诉讼的必要条件。同时,如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法定期限内不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在收到不予执行裁定书后,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就不予执行的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 立法者将劳动争议的仲裁设置为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有两方面原因,一是考虑到法院和法官不是专门处理劳动争议的专业部门和专业人员,不一定了解劳动争议中的情况;二是考虑到法院受理案件的数量太大,如果所有劳动争议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会加重法院的负担。然而,在审判实践中,这种先裁再审的劳动争议处理模式对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带来了更多的弊端。 首先,法律并未规定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在其后诉讼程序的效力,一旦当事人提起诉讼,仲裁中专业人员作出的裁决就当然不发生效力,法院又必须对争议进行重新审理,换言之,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仅是法院受理案件的依据和要件,法院并不对仲裁裁决进行法律上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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