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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为贯彻执行《行政处罚法》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听证范围】在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一)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拟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0元以上或者对公民处以人民币(或者等值物品价值)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的;

(三)拟处以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的;

(四)拟责令停产、停业、关闭的。

第二条【基本原则】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意见,保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

第三条【听证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公开举行的听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第四条【听证指定和职责】听证由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指定

1名听证主持人和1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工作,必要时可以指定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应当是非本案调查人员;涉及专业知识的听证案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担任听证员。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二)依照规定程序主持听证会;

(三)就听证事项进行询问;

(四)接收并审核证据,必要时可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五)维持听证秩序;

(六)决定中止、终止或者延期听证;

(七)审阅听证笔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履行上述职责。

记录员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听证回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调查人员或者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三)是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四)是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

(五)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六)与听证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当事人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在听证会开始后才知道回避事由的,可以在听证会结束前提出。听证员、记录员、证人、鉴定人、监测人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局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决定。

第六条【当事人听证权利和义务】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不公开听证;

(三)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回避;

(四)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五)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质证;

(六)进行最后陈述;

(七)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八)依法查阅案卷材料。

当事人负有下列义务:

(一)依法举证、质证;

(二)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三)遵守听证纪律。

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有关证人亦负有上述义务。

第七条【听证告知】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由法规科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由相关执法人员送达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已查明的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四)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权利;

(五)提出听证申请的期限、申请方式及未如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

(六)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且盖章。

第八条【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当事人未如期提出书面申请的,本局不再组织听证。

第九条【听证通知】局法规科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申请之日起7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不组织听证,并告知理由。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决定组织听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和第三人: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听证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公开举行听证与否及不公开听证的理由;

(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姓名、单位、职务等信息;

(六)委托代理权、对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的回避申请权等权利;

(七)提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携带证据材料、通知证人出席等注意事项;

(八)本局的名称和作出日期,并盖章。

第十条【听证期限】听证会应当在决定听证之日起30日内举行。当事人申请变更听证时间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的3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理由正当的,应当同意。

第十一条【听证委托】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会前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二)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四)委托日期;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二条【听证会程序】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记录员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和注意事项,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案由,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第三人是否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回避;

(三)案件调查人员陈述当事人违法事实,出示证据,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和依据;

(四)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五)第三人进行陈述,提出事实理由依据和证据;

(六)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进行质证、辩论;

(七)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十三条【听证会纪律】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应当遵守如下会场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或者拍照;

(四)旁听人员不得发言、提问;

(五)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不得喧哗、鼓掌、哄闹、随意走动、接打电话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的活动。

听证参加人和旁听人员违反上述纪律,致使听证会无法顺利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警告直至责令其退出会场;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出会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十四条【听证会质证】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应当在听证中出示,并经质证后确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员验证,不公开出示。

质证围绕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针对证据证明效力有无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经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听证笔录】应当对听证会全过程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听证案由;

(二)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工作单位、职务;

(三)听证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四)听证的时间、地点;

(五)听证公开情况;

(六)案件调查人员陈述的当事人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和依据;

(七)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的主要观点、理由和依据;

(八)相互质证、辩论情况;

(九)延期、中止或者终止的说明;

(十)听证主持人对听证活动中有关事项的处理情况;

(十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应当记入听证笔录的其他事项。

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交陈述意见的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第三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将情况记入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审核无误后在听证笔录上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六条【听证报告】听证终结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会情况报告本局负责人。

第十七条【听证延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会: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会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并有正当理由的;

(三)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需要延期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期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延期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十八条【听证中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十九条【听证恢复】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决定恢复听证的,应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条【听证终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

(三)听证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

(四)听证申请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听证申请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听证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 (七)听证申请人违反听证纪律,妨碍听证会正常进行,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八)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听证会没有必要举行的;

(九)应当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听证会举行前出现上述情形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终止听证,并通知听证参加人;听证会举行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形的,听证主持人决定终止听证并记入听证笔录。

第二十一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违反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由驻局纪检监察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1998年1月21日司法部部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照本规定进行听证。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和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依法应当进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不组织听证,行政处罚不能?成立。 第六条司法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原则。 第二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七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由法制工作部门或者由承担法制工作?的部门的公务员担任。 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听证公正进行的。 第九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应当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报?告本部门负责人,由本部门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本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的,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其是否回避。 第十条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和地点;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提纲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2017年月日下午时 地点:XX县地税局五楼会议室 内容:县XX单位全面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拟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申请人: 会前准备 (一)记录员检查听证参加人员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人是否到场? 2、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到场? (二)记录员宣读听证纪律: 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对违反以上听证会纪律的,听讲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

(听证会正式开始) 一、本次听证会由本局局长指定担任听证主持人(自我介绍关出示委托书),担任记录员(自我介绍)。 二、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1、在案件调查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2、在申请人席上就坐的人员,请表明身份。 三、宣布本案案由: 申请人XXX对XX县地税局拟行政处罚一案申请听证,根据XXX单位2017年11月23日听证申请及12月8日的延期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和《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相关规定,XX县地方税务局决定组织本次听证。由于本次听证涉及到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行政处罚,涉及个人隐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及XXX院申请,县地税局确定,不公开听证。 下面简要介绍一下本次听证的相关程序:1、听证调查:本案调查人员就申请人的相关违法行为予以指控,提出行政处罚建议。申请人或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陈述和申辩。2、举证、质证:案件调查人员举证,举证时应当说明证据来源,所要证明的对象,并简要宣读证据的内容。申请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质证时应当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质疑、说明、辩驳,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制定了《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以下为您带来《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详细内容,欢迎浏览! 浙江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以及与听证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前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由省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必要和适度的原则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核确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已依法作了规定的,可从其规定。 第三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机关、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举行,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听证所必需的设施和条件。 第五条行政机关的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主持人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指定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人员、专职法制人员或者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也可以指定本机关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六条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系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本案的调查人员; (二)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三)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其他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听证员、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决定中止、延期听证或者停止听证; (三)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将听证通知按时送达听证参加人; (二)对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三)要求有关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行政处罚法试卷及标准答案.doc

行政处罚法 二、多项选择 1. 行政处罚法的原则包括ABC A.处罚法定原则 B.公开、公正原则 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D.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2. 行政处罚决定原则的含义包括ABC A. 依据合法 B. 主体合法 C.程序合法 D. 处罚公正 3. 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享有ABCD A. 陈述权、申辩权 B. 听证权 C.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权 D.要求行政赔偿权 4. 下列属于行政处罚的是AD A. 警告 B. 罚金 C. 收容教育 D. 责令停产停业 5. 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ABCD A. 着手地 B. 经过地 C 实施地 D. 危害结果发生地 6. ABCD 不予行政处罚。 A.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B.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7. 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裁决行政处罚的范围是ABCD A. 对公民处以50 元以下罚款 B. 警告 C.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 D.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8. 适用简易程序必须ABCD A.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B.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及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9.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ABD A.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B.抽样取证 C.将证人传唤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D.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0. 行政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方式有ABCD A. 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邮寄送达 D.公告送达 11. 行政机关作出ABD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A. 责令停产停业C.行政拘留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D.较大数额罚款

12.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ABD A.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B.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务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ABCD。 A.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的 B.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D.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4.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ABC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A.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B.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5.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有AB。 A.依法给予 20 元以下的罚款的B .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只要当事人愿意当场交纳D .对边远地区当事人予以处罚的 16.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政府规章可以设定CD 的行政处罚。 A.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B.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C.一定数量罚款 D .警告 17.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下列条件BC A.依法成立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 者技术鉴定 D.与委托组织有业务联系 18. 下列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处罚BD A. 责令限期改正 B.暂扣驾驶证 C.暂扣物品 D.没收非法经营的音像制品 19. 对行政机关作出的ABC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受处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 议。 A.罚款B.警告C.行政拘留 D .劳动教养 20.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应包括ABC A.主体合法 B .有法定依据 C.程序合法 D .过罚相当 21.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有(ACD) A.吊销营业执照 B .行政拘留 C.大额罚款 D .责令停产停业 22. 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 A.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减轻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 B.行政机关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单据实施处罚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 C.对情节复杂的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由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水行政处罚听证会笔录 案由××× 时间:地点: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案件调查人员: 案件当事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法定(委托)代理人: 听证记录: 一、听证主持人核对、介绍参加人员并告知权利 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略)。关于一案,本机关受理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申请后,依法指定×××为听证主持人,×××为听证员,×××为记录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现决定公开(不公开)举行听证。 当事人在听证中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放弃听证;2、有权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回避,但必须说明理由;3、有权对本案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和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4、有权对本案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或者提

出新的证据;5、在听证会结束前,有权陈述最后意见。请问,你(你们)听清了没有? 当事人:听清了(有时可能未听清楚) 听证主持人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答:不申请回避(有的可能申请回避)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调查人员:年月日,我们在检查中发现(也可以由举报发现等),当事人××于年月日在×××地点实施了×××违法行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可记录证据①、②……),根据××法(或××条例或××规章)××条的规定,拟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许可证等)。 三、当事人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现在由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当事人:(针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提出相反意见,可能举出相反证据证明他未实施违法行为,也可能要求从轻处罚,记录时要逐项记录清楚。) 四、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 听证主持人:现在请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当事人最后陈述:(陈述内容) 最后陈述完毕,听证主持人:现在,听证笔录已形成,请各位听证参加人审核后签名。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 [日期:2004-12-16] 来源:江苏省政府作者: [字体:大中小] 第一章总则 第-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拟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行政机关确需拟定高于或者低于上述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应当报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局批准并公布后方可实施。 按国务院规定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有关部门按照其主管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拟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组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听证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行政机关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报本级或上一级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 第六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第七条听证主持人是指由行政机关负责人从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的,具体组织听证工作的人员。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制机构的人员或者专职法制人员担任。 听证员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案件需要,指定或聘请的协助听证主持人工作的非本案件调查人员。 记录人是指负责听证笔录制作、协助听证主持人办理其他事务的人员。记录人由听证主持人在非本案调查人员中指定。 第八条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将听证通知书按时送达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 (二)就案件事实及其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询问; (三)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人员进行制止和处理; (四)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一、听证前记录员的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请表明身份; 请工作人员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提交主持人查验。 (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主持人,听证参加人均己到场,听证可以开始。 二、听证调查前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一)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

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听证会由本人---担任听证主持人,由----担任记录员。 (二)主持人:现在告知听证参加人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 1、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权利: (l)有要求或放弃听证的权利; (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3)有陈述、申辩和质证权利; (4)有核对听证笔录权利。 2、参加人在听证会上有下列义务: (1)依法听证;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3)遵守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1)案件调查人员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2)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你们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 (四)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你们是否对主持人、记录员提出回避申请? 三、听证调查阶段(陈述申辩和质证) (一)各方简要陈述观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发布时间:2005-12-2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证我市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正确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北京市政府《北京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结合我市药品监督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听证,是指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属于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案件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第三条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含分局)举行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听证由市药品监管局或分局内设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 第五条市药品监管局举行听证,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质证权; (二)公开、公正; (三)听证主持人与所听证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市药品监管局在案件调查终结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拟做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由办案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 (三)对公民处以超过1000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超过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听证告知书》,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无法找到当事人的,由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以公告的方式送达。 第八条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行政机关的印章。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3日内,或者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不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九条当事人自接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应当受理,并由法制机构组织听证。 第三章听证主持人和听证参加人 第十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听证主持人由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关主管局长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二人以上主持听证的,应当由其中一人为首席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由(首席)听证主持人指定,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十一条听证主持人或书记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 第十二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在听证开始前或者听证开始时提出。 第十三条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主管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首席)听证主持人决定。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1)

行政处罚听证会提纲 时间:二○一二年月日 地点: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518会议室 内容:一案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听证主持人;温小铭听证员:罗晖 记录员:罗晖 当事人: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住 证人: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李雪瑛局工作人员 案件调查人:陈玲琼局工作人员 听证程序 一、听证前的准备工作 (一)、检查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记录员)。 1、记录员:案件调查人员___、__有否到场? 2、记录员:当事人(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有否到场?(二)请大家肃静,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象和摄影;

3、听证参加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 4、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5、现场人员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在振动状态; 6、对违反以上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场。 (三)记录员向听证主持人报告: “主持人,听证准备工作就绪,听证可以开始。” (四)主持人宣布案由及听证组成人员 主持人:当事人因对一案之行政处罚告知不服,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第一款和《湖南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二条,《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符合听证条件,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本次听证会由本人温小铭担任主持人,罗晖担任听证员、记录员。 (五)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 现在开始听证,下面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 当事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代理人的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案件调查人姓名:李雪瑛年龄工作单位: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陈玲琼年龄工作单位:邵东县经济和信息化局 第三人姓名:年龄工作单位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行政处罚听证操作规程 听证记录员查点听证参与人 1、查明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是否到场; 2、请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入席; 3、向听证主持人报告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和其他听证参与人到场情况。 一、宣布听证事由、介绍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 1、根据当事人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就天津达雅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未重新注册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牙胶尖一案,今天在这里公开举行听证会。我宣布,听证会现在开始。 2、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5条的规定,本次听证活动由肖志勇担任主持人,×××担任听证员,李晓担任记录员。 二、下面宣布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中途退场; (四)不得使用污辱性、威胁性、要挟性语言和其他不文明语言; (五)不得进行其他干扰听证活动的行为。 三、听证主持人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山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的规定,当事人参加听证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回避;

(三)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四)知晓拟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五)陈述、申辩和质证; (六)审核听证笔录,补正自己的陈述记录,获得听证笔录的副本;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2、当事人参加听证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听证要求; (二)按时参加听证; (三)如实陈述、举证、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秩序; (五)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3、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听证程序实施办法》第14条规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鉴定人、翻译人为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人、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人或者其近亲属;(二)是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行政处罚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听证的公正性。 以上权利和义务是否听清楚了?(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当事人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报请行政机关负责人决定是否回避;申请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翻译人回避的,由听证主持人当场决定)。 听证主持人核对案件调查人员和当事人的身份 1、核对案件调查人员(询问和查看证件); 2、核对当事人(询问); 3、核对听证代理人及代理权限(宣读委托代理书)。

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陕西省西安市政府法制局:浅谈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来源:主站时间:2007-03-29 10:28 阅读次数: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得行政救济的重要途径,也是行政系统内部自我监督的有效机制,是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相比,其特点在于程序便捷,主要表现在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无论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方式,还是行政诉讼的“开庭审理”方式,都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近年来,行政争议呈上升趋势,其中涉及拆迁安置、城市规划、土地确权、劳动保障等复杂、疑难案件越来越多。行政复议法规定的“书面审查”方式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复议工作,很有必要对行政复议的审查方式进行探索和研究,实践中确有必要参考和借鉴行政诉讼中的“开庭审理”方式,以解决有关行政争议案件。我们认为,行政复议听证会是审核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的重要方式,我们每年约有1/3的复议案件(40至60起)召开听证会。本文拟从工作实务出发,探索和完善行政复议听证会程序。 一、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工作实践对行政复议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行政复议活动是在行政机关系统内进行的,由于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的隶属关系或者业务领导关系,行政复议机关易于全面掌握行政争议情况,一般不需要讯问双方当事人即可查明案件事实。所以,行政复议活动采取“书面审查”方式有其客观条件。但现在的复议案件涉及面广,证据

多,各种法律关系往往相互交织,仅凭“书面审查”难以从双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中掌握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情况。何况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素质越来越高,新的行政行为不断产生,面对日益复杂的行政争议案件,“书面审查”方式就显得“势单力薄”了。 其次,行政复议立法为建立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2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有学者认为,行政复议法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实行书面审查为主、口头审查为辅的审理原则。结合原行政复议条例第37条关于“行政复议实行书面复议原则,但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其他方式审理复议案件”的规定,这一其他方式应当包括听证会方式。同时,由于行政复议法关于“口头审查”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采取行政复议听证会方式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意见是可行的。所以,现行立法为适用行政复议听证会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学者认为,听证会程序与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是存在差异的,主要表现在听证会程序要求有言词辩论环节。我们认为,这一区别正说明了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较口头审查(听取意见程序)程序更为规范,更为完善。同时,言词辩论有利于行政复议机关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查清案件事实,以准确适用法律。所以,建立并完善的行政复议听证会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再次,行政复议听证会增强了行政复议审查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范文

176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流程图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行政处罚2、拟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3、拟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期限视为放弃权利1、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日内确定听证人员、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2、听证举行7日前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3、非涉秘案件,举行听证的3日前,应公告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方式1、宣布听证事由、听证会纪律、听证会组成人员2、核对身份3、告知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4、询问是否申请回避5、调查人陈述案件事实、证据、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理由6、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并质证7、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8、调查人、当事人作最后陈述1、调查人、当事人、证人核对听证笔录并签字2、听证主持人制作《行政处罚听证意见书》176 行政检查流程图进入受检现场检查人员两人以上,出示证件,说明来意,告知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未发现违法行为应当进行 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应当责令改正的行为发现日后难以 取得的证据请求报批制作检查笔录制作检查笔录责令 改正按照规定的日期进行复查未按要求整改按要求整改检查结束进入行政处罚程序制作检查笔录,说明检查结论

保存证据检查准备工作:确定检查内容、方式和时间归档176 行政确认流程图立项受理通过行政检查、单位申报等途径确定需要确认、批准、验收的项目行政检查、验收确认向领导报告检查、验收结果,由领导审核批准,制作确认文件或在相对人申请(申报)的材料上直接确认送达将确认件送达相对人归档将相关资料整理归档176 行政处罚流程图受理简易程序处罚流程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出示执法证件调查取证:查明并确认违法事实。必要时应填制《现场检查笔录》或《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当场处罚决定: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交付当事人执行结案归档条件: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之外的一般程序处罚流程案件受理审查:查明案件来源,落实相关材料,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立案调查取证:必要时制作以下文书:《现场检查记录》《调查询问笔录》《证人证言》《抽样取证通知》《抽样取证登记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登记表》《鉴定书》等。审查调查报告告知:制发《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陈述、申辩,制作《陈述申辩笔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处罚决定,填制《送达回证》。执行必要时进入听证程序3日内提出结案归档176 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工作流程图材料不全退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主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只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 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 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 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行政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同时告知其有申请进行听证的权利,否则的话就会导致处罚不成立。那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呢?相信很多人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律师365 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一、组织听证范围 执法单位拟作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以及对公民个人处以一千元以上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以上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组织听证。 二、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一)法规授权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查处的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由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行政机关也可以根据需要指定受委托组织自行组织听证,行政机关派员参加。 (二)听证主持人由听证组织机关法制机构派员担任,也可委托执法机关或执法机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三)听证组织机关可以指定本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为书记员,承担制作听证笔录和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工作。 三、听证主持人职权、职责 (一)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①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②决定听证中止、终止或者延期;

③决定证人当场作证。 (二)听证主持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①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②就本案事由和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③要求听证参加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④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⑤审阅听证笔录,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听证主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调查人员的; ②是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近亲属的; 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四、听证参加人 (一)听证参加人是指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二)听证参加人应当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听证,遵守听证纪律,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三)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下同)在作出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根据当事人举行听证的要求,组织当事人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法定程序。 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组织听证,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责令停产停业; (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三)较大数额罚款。

前款第(三)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本市行政机关需要执行高于上述标准的规定的,应当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本市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执行数额较小的规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对举行听证的罚款数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举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二章听证组织机关和听证人员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组织听证。 受委托组织拟作出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的,由委托机关组织听证。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组织听证。 第六条听证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书记员。 第七条听证主持人由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的负责人指定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一般由本机关法律机构人员或者专职法律人员担任。 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根据需要,可以指定1至2名本机关内部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

听证程序

省粮食行业行政 处罚听证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听取被处罚对象的陈述、申辩和质证的程序。 依据《江苏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 (试行)》,前款所称的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0000元以上的罚款。 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拟实施较大数额罚款、暂停或者取消粮食收购资格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听证时充分行使陈述、申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得因其要求听证而加重处罚。 第四条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其它部门拟共同作出的行政处罚需要听证的,由共同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组织。 第五条听证程序遵循公正、公开、便民和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 听证实行告知、回避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六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须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的15日内,在将案件处理情况报当地法制部门备案的同时,逐级上报到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备案报告)。 第二章听证参与人 第七条听证参与人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案件调查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与案件处理结果可能有利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范文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烟草专卖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工作人员负责协调本机关的听证工作。听证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第三条听证参加人员包括听证主持人、记录人、案件调查人、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 听证主持人由一至二人组成。 第四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一)二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二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 (三)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超过一千公斤; (四)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二万元以上; (五)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 (六)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的资格; (七)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当事人重大权益的案件。 第五条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告知后三日内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听证申请,并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放弃听证要求的,应当书面载入案卷。 第六条当事人要求听证,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采用邮寄方式提出听证要求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若以口头提出听证要求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超过期限未提出听证的,行政机关应记录在案,视为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即可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行政复议听证程序 一、预备阶段 (一)记录员:请参加听证人员就座。(查明参加听证人到场情况。如一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未按时到场,应了解原因并及时报告首席听证员,由首席听证员决定是否延期举行听证。) (二)记录员:下面宣布听证纪律。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听证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听证员允许参加听证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2.未经听证员允许参加听证人员不得随意发言、走动和进入听证庭; 3.请参加听证人员关闭通信工具。

二、宣布听证开始阶段 (一)听证员:本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今天就申请人牟何方要求确认被申请人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路桥区分局作出的强制收购行政行为违法申请行政复议一案举行听证,现在正式开始。 (二)听证员: 1.请申请人报告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业以及对委托代理人的委托权限。 2.请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报告你的工作单位和受委托权限。 3.请被申请人报告机关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机关所在地。 4.请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报告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三)听证员: 1.申请人,你对本案被申请人出席听证的人员有无异议? 2.被申请人,你对本案申请人出席听证的人员有无异议? (四)听证员:经核对,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有关规定,可以参加本案听证。 (五)听证员:下面宣布听证人员及记录员名单,首

席听证员由潘方地担任;听证员由吕涵野和赵军瑛担任,记录员由王晓晨担任。 (六)听证员:参加听证的当事人有申请听证人员和记录员回避的权利。 1.申请人,你有申请听证人员和记录员回避的权利,你是否对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申请回避? 2.被申请人,你是否对听证人员和记录员申请回避? (七)听证员:本案采取质证和辩论相结合的听证审查方式,不单独设立辩论阶段,请各方当事人和代理人注意在听证审查的各个阶段充分发表辩论意见。 1.申请人,是否听清楚? 2.被申请人,是否听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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