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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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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天平物流有限公司

运输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种隐患,防止行车事故的发生,提高运输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本公司的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各级运输安全管理部门及所有从事公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综合科是负责本公司机动车和驾驶员安全技术组织管理的职能部门(即安全管理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布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组织各项安全活动、技术培训,交流和推广安全先进经验;

2、根据上级要求和企业实际制订安全工作计划和有关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3、组织召开各类安全、车管会议,总结、分析各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并针对存在问题制定相应防范措施;

4、布置和检查各运输车辆的安全学习,修订本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标准;

5、负责机动车的技术检验、鉴定和驾驶员的安全考核、培训及安全奖罚,参与企业重大生产、交通事故的调处及善后工作。

6、负责机动车和驾驶员的建档管理以及有关牌证换发、年检审业务的组织、管理事项,并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统计和各阶段工作总结。

第四条综合科长兼任公司安全员,主持单位日常安全组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宣传和贯彻政府颁发的安全法规、条例、规定和企业各项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定期组织安全学习,抓好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2、单位安全工作计划和安全防范措施,组织各项安全活动和安全竞赛,定期做好各阶段的工作总结,并及时收集、统计、整理有关资料报送企业有关部门和领导;

3、处理单位交通事故,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善后和结案工作,同时做好事故车辆的估价、预算和索赔工作;

4、负责单位驾驶员的建档管理和事故登记、里程统计、安全奖罚等安全业务,做好车辆入城证、营运证、养路费、牌照税的经办工作;

5、协助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技术检验和日常管理工作;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事项。

第五条安全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及对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现场

处理能力,同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六条车队长兼任车管员,主持日常车辆机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政府颁发及公司制定的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做好车辆、机械(含电传机)的技术建档和使用管理,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运行、保修、肇事等有关资料;

2、教育和督促驾驶员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爱车例保工作,管好、用好、养护好车辆,组织和开展群众性的爱车、节油、节胎等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先进经验;

3、编排车辆、机械保修计划,按期组织安排车辆、机械保养和维修,并会同安全员定期做好车辆例保质量检查及技术等级鉴定工作;

4、贯彻执行车辆耗油、用件、用胎的立卡、登记、考核、统计、盘查等各项管理、搞好成本节支、实施节超奖罚,定期分析测算、按月汇总上报;

5、协助安全员办理车辆年审、事故处理及其他安全生产业务;

6、办理单位领导委托和交办的其他车管及安全生产管理事项。第七条车管员应具备思想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懂得汽车驾驶技术,掌握汽车基本原理和修理技术,有独立判断和排除汽车一般故障的技术和现场处理能力,并有一定的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八条公司对安全员和车管员要进行有计划的培训,通过自培或选送代培等渠道,不断提高其业务水平及工作能力。同时根据他们的工

作性质和特点,授于一定的工作权力和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

第三章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九条公司建立各级行政领导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公司董事长为安

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安全员、车管员为安全生产组织管理责任人。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运用全面质量管理(TQC)方法抓好安全管理基础工作。

第十条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正确处理生产与安全的关系,实行全方位安全管理,把安全工作列入党、政、工等部门的议事日程,齐抓共管。

第十一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要运用板报、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和企业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制度,推广行车先进经验和表彰好人好事,教育员工遵章守法,自觉做好安全行车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运输车队每月至少召开两次安全生产会议及组织两次安

全学习,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学习内容:⑴学习交通法规,提高安全

观念;⑵总结行车工作,交流安全经验;⑶分析事故案例,查找事故苗头;⑷检查安全漏洞,制订防范措施;⑸宣传安全典型,表扬好人好事。同时做好会议记录和签到手续。

第十三条实行车辆承包经营的单位,必须把安全考核指标纳入承包合同,并要加强对承包者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对承包车的技术管理工作,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教。

第十四条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和有关领导要经常深入到各运输车辆

检查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以及各项原始资料的建档登记情况。运输车队应建立领导值班制度,设立安全值班日记和原始资料记录台帐或档案。

第十五条运输车队应根据季节变化和运输工作实际,组织各种安全生产竞赛活动,如百日安全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和优质服务竞赛等,并做好日常安全生产统计工作,报送公司有关部门及领导。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六条雇用或接收调入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经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办理雇用和调入手续。

第十七条持有汽车驾驶执照未从事过职业驾驶工作的员工,因工作需要调到车队驾驶车辆时,必须经过驾驶技术考核合格才能安排驾驶车辆。

第十八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员工及新调入或雇用的机动车驾驶员,均须到公司综合科填表登记建立驾驶档案。驾驶关系在外单位的,应在登记后一个月内转入本公司。

第十九条调离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在调离后一个月内办妥驾驶关系过户手续。否则,公司不予办理年审签章,其违章肇事亦与公司无关。第二十条被雇用的临工驾驶员,在报到上班前必须与公司签订用工合同,按规定缴纳安全保证金,并由公司做好岗前教育培训工作,否则不准安排驾车。

第二十一条驾驶员的岗位职责:

一、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抵制违章行为,维护交通秩序,确保安全行车。

二、积极参加各项安全学习及活动,提高安全行车意识和技术水平。

三、严格执行公司安全管理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服从调度指挥,按时、按质完成运输任务。

四、遵守车辆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觉做好车辆“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车辆、轮胎、附属装备、随车工具的整洁及车牌、证件齐全和完好。

五、熟悉车辆性能,熟练驾驶技术,学习先进经验,掌握行车规律,努力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六、履行车队工作程序,做好车辆交接班工作。

七、服从综合科的指挥和检查,接受上级布置的有关任务和培训。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严格遵守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公司安全行车规定,切实做到“十坚持”、“九不准”。

十坚持:

1、坚持中速行驶,不开英雄车;

2、坚持各行其道,不开霸王车;

3、坚持文明礼让,不开斗气车;

4、坚持安全第一,不开冒险车;

5、坚持预防为主,不开侥幸车;

6、坚持二严律己,不开违章车;

7、坚持三勤例保,不开带病车;

8、坚持四慢五掌握,不开盲目车;

9、坚持劳逸结合,不开疲劳车;

10、坚持顾客至上,不开缺德车。

九不准:

1、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和玩耍;

2、不准光脚和穿拖鞋开车;

3、不准超速和超载;

4、不准疲劳和带病驾车;

5、不准驾驶技术状况不良和与驾驶记录不符的车辆;

6、不准饮酒后开车;

7、不准动用单位车辆私带学徒学车;

8、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驾驶执照的人员驾驶;

9、不准装运走私物品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第二十三条各级领导、安全员及车管员要经常了解和掌握驾驶员的思想动态和精神状态,主动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不断改善他们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注意劳逸结合,适度安排出车,防止疲劳驾驶。

第五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本公司驾驶员在行车工作中发生刮擦、碰撞、辗压、翻复、失火或其他过失,造成人、畜伤亡或车物损失,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元以上者均作记案事故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驾驶员应迅速报告当地交警部门和本单位,在处理机关人员未到达前,应主动做好事故后果的抢救工作及保护好现场。

第二十六条公司任何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应立即转综合科派员前往现场协助处理。对重大事故还要按规定逐级上报,并会同公司安全技术部门和有关单位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肇事驾驶员在处理事故现场后四十八小时内应写出书面检查报送单位及公司安全技术部备案。书面检查要求将肇事日期、时间、所驾车辆号牌、行驶路线、出事地点、原因、经过、后果(含人、畜伤亡和车、物损失情况)及本人对事故的认识、教训、今后措施详细写清楚。

第二十八条为教育肇事者本人及广大驾驶员,肇事单位对事故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没有弄清事故原因不放过;没有认真写出书面检查及订出今后防范措施不放过;没有在安全会上深刻检查使广大驾驶员从中受到教育和吸取教训不放过。同时,其驾驶执照由所在单位安全员收缴保管,待后处理。

第二十九条对肇事驾驶员根据其事故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照本制度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给予批评、警告及追究赔偿等处理。公司各级管理人员驾车肇事,其事故处理一律应报公司综合科核准。

第三十条事故结案后综合科应将事故结案书影印一份存档,同时事故结案书正本及索赔单位应汇总、整理交由有关经办人员办理索赔手续。

第六章奖罚规定

第三十一条公司属下各运输车辆必须建立驾驶员安全技术档案。从到本单位驾车之日起按时准确地记录驾驶员安全行车里程、违章、肇

事及表彰、奖励等情况,作为其本人今后晋级任职及参加各类评奖的有效依据。

第三十二条对下列在安全管理和安全行车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除给予精神鼓励外应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1、本公司职业驾驶员每月安全行车无大小事故,并能积极参加各

项安全活动及安全会议者,奖励50元;全年安全行车无大小

事故及无会议缺席情况,奖励300元。

2、在季度安全检查评比中,消灭责任事故和货损货差或客户投诉

的车辆,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50元。在年度安

全检查评比中,消灭重大事故,一般事故的四项频率均不超过

公司下达的指标的安全员、车管员、调度员每人奖励300元。

3、在年终总结评比中装卸工安全生产无事故且被客户褒奖一次,

每人奖20元,二次50元,三次以上100元。

4、在每季度车辆安全技术检查评比中,保养质量达九十分以上的

车辆,奖励司机五十元;连续四个季度均达到九十分以上者,

年终加奖100元。

第三十三条对发生责任事故的驾驶员,根据其性质、责任和认识、表现,按下列规定标准给予停止驾驶工作、取消个人累计安全里程及追究赔偿等处理:

1、轻微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下):负同等以上责任,赔偿40%至50%经济损失,取消五百公里安全里程。

2、一般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负次要责任,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五百公里至二千公里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三至五天,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二千至四千公里安全里程。

3、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凡负有责任的,停驾七天以上,赔偿20%至30%经济损失,取消三千至五千公里安全里程。

4、重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负一定、次要责任,停驾十天至一个月,赔偿10%至2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负同等以上责任,停驾一个月以上,赔偿30%至40%经济损失,取消全部安全里程,货运事故损失赔偿限额,同等责任以下最高不超过二千元,主要责任以上最高不超过五千元。

5、驾驶员肇事扣证期间,由车队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做杂工,并按工种及表现发给基本工资、工龄工资、辅助工资(即福利补贴),同时发给出勤生活补贴,安排装卸的,则按装卸班组的计酬办法计发工资。第三十四条驾驶员在一年内累计发生三宗同等以上交通责任事故,每宗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者或发生交通死亡事故负同等责任以上者,取消其在本公司的驾车资格。

第三十五条其他违章处罚:

1、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安全学习,每次罚款20元;累计三次不参加学习,除按规定罚款外,停止驾驶工作十五天;累计五次以上,停止驾驶工作一个月或给予解雇处理。

2、未经请假无故不参加肇事办班学习,除责成补课外,每次罚款1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

3、违反"九不准"一至六项其中一项,以及不按规定装载危险品、易燃品、易爆品,处予100以下罚款。

4、私自动用单位车辆带学徒学车或将车辆交给外单位司机及无证人员驾驶,经查获:货车每次罚款300元。重犯者加倍处罚直至解雇,并充公其安全保证金。若造成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5、私自动用营运车辆装运走私物品或装载来历不明物品,造成车辆被扣留者,除罚款由司机自负外,并按车类台班计赔损失。造成车辆被没收者,则按价赔偿。

6、非工作需要和未经单位领导同意私自动用营运车辆办私事,或在运输途中无故驶离托运路段运私货,经查获,其行驶里程双倍计收运费。私吞之运费则十倍处罚。若造成车辆损坏或事故,其一切经济损失概由驾驶员本人负责赔偿。

7、驾驶员在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不报告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及本单位处理,其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事态发展,牵涉到单位派人处理者,其事故赔偿加倍追究。

8、驾驶员在行车中因违章驾驶或无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营运证、路费证、入城证、保险证等,其被查获的违章罚款,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二○一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有关条款如与政府部门颁发的法令、规定不符,以政府部门为准,同时应及时修改本制度;如与本公司其他制度有出入的,则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裁定权属于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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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

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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