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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的地位和主要作用

宪法的地位和主要作用
宪法的地位和主要作用

宪法的地位和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

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

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简述宪法规范对社会现实的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 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宪法宣誓的重要意义 2018年2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重新修订了75个字的誓词,即“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相比较20XX年的誓词,本次修订增加了“美丽的”和“现代化强国”。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并把宪法宣誓制度固定下来。 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进行宣誓,这是把宪法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放在了最高位置。这使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宪法的认识程度,对宪法的尊重程度,对宪法的维护意识大大提高了。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运用宪法处理问题、解决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有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做与宪法相违背的行为。 宪法宣誓对宪法的广泛实施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宪法宣誓虽然是仪式性的,但是它的辐射作用很大,会影响到广大人民群众,带动他们重新认识宪法、理解宪法、尊重宪法,并运用宪法处理问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12月4日国家宪法日的设立,在国家的层面上对宪法宣传教育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宪法宣誓增强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利是人民赋予的,就应该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宪法里的一个基本理念就是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宣誓制度让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明白手中的权利是人民通过宪法赋予的,必须要尊重宪法、维护宪法、遵守宪法,始终让权力在人民监督之下运行,在阳光下运行。 宪法宣誓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步。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

论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上海交通大学行政法学课程论文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姓名:朱丽叶 学号:5121509142 院系:农业与生物学院 完成日期:2014年6月13日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 摘要 行政法以公共利益为本位,以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为基础,是调整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宪法。行政法和刑法、民法共处于宪法之下,是一国法律体系的基本部门法。行政法作为一个基本部门法是不隶属于任何其他部门法的,它是独立存在的。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必然的,它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的指导意义是十分巨大的,它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关键词:行政法,宪法,公共利益,独立,社会生活,意义

引言 我国行政法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缓慢发展起来的,1989年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法》。事物的产生总有其原因。行政法能够在新中国成长起来,说明它对于我国的发展模式是有积极作用的,是不可或缺的。那么,什么是行政法呢?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怎样的地位和作用呢? 一、绪论 (一)我国行政法的渊源及表现形式 在我国,行政法渊源主要有 1.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与宪法内容相抵触的法律无效。宪法中规定了行政权力的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等根本性问题,奠定了行政法的基础,因此,宪法是行政法的根本表现形式。宪法规定了国家行政权力的来源和行使权力的基本原则;规定了行政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法律地位和行政体制;规定了行政机关的设立、权限和职责;规定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保障的规定。 2.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和法律涉及到了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及其监督补救,因此行政法最主要的表现形式就是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关于行政权力的设定及权限范围方面的法律主要有国务院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关于行政权力行使及运用方面的法律主要有行政处罚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关于对行政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及对受侵害人予以补救的法律主要有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审计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等。 3、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规章由国务院部委和一定层级的地方人民政府。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宪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效力 王筱维 我国宪法序言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宪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着最高的法律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同时又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及其一系列基本制度、基本国策等,集中全面地反映了特定国家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此外,一个特定国家的所有法律的制定及其法律体系的形成也均是以宪法作为基础的。因此,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以下在三个方面。 一是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1999年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需要统一的市场规则,更需要统一的法律制度。这两点共同决定了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而依宪治国的内在要求是宪法至上。宪法所确立的原则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关系是“母法”和“子法”的关系。二是宪法与法律相比,效力最强。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般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必须要在宪法这个大框架中进行,是宪法的具体化,不得与宪法条款相抵触,否则会因为违宪而失去效力。三是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

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在法律的执行层面,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从要求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人民权威出发,鞭策他们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了、履行义务。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宣誓制度旨在提醒公职人员要自觉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向人民承诺,接受人民监督。在公民守法层面,孙中山曾言:宪法者,国家之构成法,亦是人民权利之保证书也。在国家治理结构全面升级的背景下,通过宪法弘扬法治精神,凝聚社会共识,激励公民责任,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曾说:"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铜表上,而是刻在公民内心里,它形成了国家真正的宪法。"改革开放30年以后,正是由于宪法强大的法治地位,我们构建起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了人们当家做主的主体地位,促进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进程,推动了我们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新时期我们高扬宪法的旗帜,坚定不移的贯彻依法治国的思想,国家宪法日的确立,宣告着宪法将走下高高在上的神坛,飞到寻常百姓身边,培育人人尊重宪法、信仰宪法、守护宪法的法律文化。使宪法真正成为人民权利的保证书,成为整个社会凝聚力的根基。

宪法的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 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请参考课本P20——23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组织和规范作用体现在以下两个主要方面:首先,要确认国家权力的归属,确认社会各种政治力量在国家中的地位。“人民主权”是西方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另一种表述方式。这是从根本法的角度界定国家权力的权源问题。其次,它要根据本国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确立行使国家权力的主要形式和运行机制,规定其中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以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在正常情况下,凡涉及国家权力行使的任何重大变动,不经宪法确认,便不具有合法地位。 我国宪法从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出发,本着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精神,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出了切实的、实事求是的明确规定。这些规定的作用在于:它体现着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为公民与国家之间和公民相互之间的关系确立了准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一旦遭受侵犯,他们可以诉诸司法部门予以裁决。 它要求宪法在法治建设中起到核心的作用,这一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宪法保证国家的立法权按宪政的要求运行。宪政实际是依宪而治的政治,它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追求。由此,国家的立法权必须以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为其运行的基本准则,以求实现良法之治。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不仅日益增多,而且越来越复杂。因此,在完备法制的过程,也就产生任何保证法制统一的问题。其次,宪法为法制的完备奠定了基础。宪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核心部分,是立法工作的法律基础,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据。,宪法不仅为日常立法规定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而且对立法的权限和程序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没有宪法就不会有法制的完备,从而也就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国宪法在维护国家统一方面的作用主要表现为:首先,它确认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但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其次,为了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澳门问题以及台湾回归祖国的问题,宪法规定了“一国两制”的方针。当前,根据宪法的规定,对香港、澳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已经圆满解决,台湾回归祖国也将继续按照这一方针解决。尽管这些地区可以成立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但他们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离的一部分。这一点,已为根据宪法制定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所确定。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并不改变我国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鉴于国家的统一具有重大意义,因而宪法序言庄严宣布,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是全国人民的神圣职责,并将维护国家的统一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规定在宪法之中。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论宪法的主要作用 宪法的作用亦称宪法的功能、宪法的职能,是指宪法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行为,以及社会现实生活的能动影响,是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表现。 宪法作为法律的一种,当然具有与其他法律相同的作用,但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内容又决定了宪法的作用具有自身的特点。由于学者们在分析宪法作用过程中,无论角度还是方法都存在区别,因而所形成的结论也就不同。 宪法的主要作用可以概括为确认和巩固作用、限制和规范作用、指引和协调作用、评价和宣传作用四大方面。 一、确认和巩固作用 宪法作为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国家根本法,肯定要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的基本制度确认下来,通过将统治阶级在各方面的意志集中表现为国家意志,从而巩固统治阶级的地位。 就政治方面来说,宪法的作用主要是确认和巩固国家政权以及相应的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众所周知,法律和政权并不矛盾。宪法总是国家权力的法律化,总是统治阶级最高意志的表现;谁掌权,谁就会颁布宪法,使之成为其合法外衣,以确认和巩固其已经取得的政权。因此,尽管宪法是在统治阶级掌握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制定并在国家权力的支持下得以贯彻,但宪法对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又起着巩固和保卫作用。这既表现在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统治阶级权力的合宪性,任何侵犯这种权力的行为都属违宪,因而可以依法予以追究;也表现在通过确认有利于巩固统治者地位的根本制度和统治秩序,规定调整统治阶级内部不同阶层、集团之间相互关系的基本方针等内容,巩固统治阶级的国家政权。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不仅是国家权力得以运行的基本轨迹,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基本条件,而且也是国家政权得以确认和巩固的基本形式。因此,国家的政治制度及其运行方式构成宪法的重要内容。同时,宪法对于国家的法制建设也具有重要作用,宪法作为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不仅为国家法制的统一奠定基础,而且为国家法制的完整奠定基础。 从经济方面来讲,宪法作为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另一方面,宪法对自己的经济基础又有积极的保护作用和促进作用。宪法对于经济基础的这种反作用主要通过三个途径实现 一是是通过宪法规范确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二是通过宪法规范,使特定的所有制转化为所有权,从而影响经济基础的发展; 三是通过宪法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策,从而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 虽然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有关经济方面的内容不多,但它通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最终承认和保护了生产资料的资本家个人所有制,巩固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则公开确认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并且宣布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同时明确规定了各种所有制形式的法律地位,以及国家发展经济的基本政策,从而有力地促进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巩固和发展。 就文化社会生活而言,宪法通过确认符合统治阶级利益的社会政治思想和伦理道德意识,规定国家统治和社会进步所必须的科学、文化,从而为统治阶级实现统治职能提供思想文化基础。特别是宪法通过规定国家发展科学研究和文化教

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

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 2002年12月4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我国现行宪法实施20周年的大会上指出:“20年来的实践证明,我国宪法是一部符合国情的好宪法,是一部有社会主义特色的好宪法,在国家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为什么说我国宪法是一部好宪法,它的特点与其他宪法有什么不同?它的作用又在哪里?于是我们就开展对中国宪法的特点与作用的探究活动。 ①、通过查阅资料,认识中国宪法的特点和作用,加深我们对我国宪 法的认识。 ②、通过探究活动,将书上获得的知识用于解决实际问题,培养社会 实践能力,提高整理,分析资料的学习能力。 ③、发挥个性特长,学会与人协作,交流;增强团队精神,学会 与人合作。

当研究方案确定之后,课题组成员开始行动。首先是收集资料,同学们通过学习明白,研究工作必须建立在充分拥有和利用资料的基础上。一般来说,获得资料的方法有三种。 ①、请教相关领域的专家。我们的课题探究主要涉及我国宪法,但 由于我们能力范围有限,所以我们向教政治和教历史的老师们请教,了解我国宪法的有关内容。 ②、利用因特网的搜索功能。我们课题组成员分工协作,从网上查阅 与此课题有关的材料。 ③、查阅文献。课题组的每个成员都参与到查阅文献的工作中去。他 们利用课余时间到图书馆、阅览室、书店去查阅相关的书籍、报纸、杂志等。 接着,我们对已收集的资料分门别类,将有价值的信息纪录下来,最后我们就进行文字的表达。 (一)、中国宪法的特点 宪法的自我介绍 大家好!我是法律家族的龙头老大——宪法。我作为国家的总章程,我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各位法律成员的立法根据,我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我有三大特点,这些特点是别人没有而我独有的。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一、宪法的价值 1、论宪法价值的概念、特征与本质 【1】宪法主体及其价值取向与法益需求都是具体的,承载宪法价值的宪法本身也只能是具体的,是宪法主体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根据人权保障与权力制约的需要而作出具体的价值选择和理性判断的结果,也只有具有具体性的宪法规范才能承载与表达宪法价值。同时,宪法价值化与价值宪法化的过程也是具体的,这个过程是主体的立宪、行宪和护宪的实践过程,而实践就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具体的、能动的人类活动。【2】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 宪法价值是一个“应然性”范畴,它回答的是“宪法应该是什么”的问题。“应然性”是价值层面的问题,需要依靠“实然性”(事实层面的问题)来予以有效解答。宪法的“应然性”与“实然性”在实践与理论层面上的应用方式和程度存在着差异,宪法学理论研究应更多关注宪法的“应然性”问题,而立宪、行宪和护宪过程即主体的宪法实践活动则必须时刻面临宪法的“实然性”问题,但即使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也离不开宪法价值的指导无论从历史形态来看还是从逻辑顺序上讲,宪法价值的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始终是应然性在先,实然性在后,实然性从属于应然性。如民主、人权、自由、平等、法治、秩序等这些价值观念是先于宪法而存在的,制定

宪法的行为毕竟是一种“前宪法现象”,制定宪法的过程不过是主体通过理性判断与价值选择,把人类历史上形成的用以保障人与公民权利的诸种价值观念通过制宪行为赋予宪法,而当宪法作为一种实然性被制定出来后,上述诸种价值观念就以宪法价值的形态出现了。宪法应然性(宪法价值)是通过实然性表现出来的。宪法一经创制,本身就蕴含着应然性,并以这种应然性为指导,在立宪、行宪及护宪过程中实现这种应然性。所以,宪法价值是应然性与实然性的统一。宪法研究应当区分宪法实然性问题(事实问题)与应然性的问题(价值问题),但又不能以应性问题来完全取代实然性问题,不然就会割断历史的线索,“使现代宪法所赖以存在的价值失去最基 本的社会事实的佐证”。 【3】宪法价值是价值相对性与价值绝对性的统一现代宪法理念的基本价值取向是价值互补,而不是绝对的价值主义。何种时代,人类对最基本的道德追求与道德准则是具有共同性的,人类对于宪法作为“普遍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则”,以保障人的道德权利或“最低限度的人权”的价值追求是具有共识性的,宪法主体之基本价值需求及宪政之基本要旨虽处于不同时代,但却有着内在的一致性和承继性,这就是在处理个人与共同体、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自由与权威、理性与法律等之间的关系上,无不以公民的权利保障和政府权力的制约为价值追求和立宪宗旨。

司法解释的地位和功能

论文题目( 2012学年《法律方法》论文) 年级11级 专业法律硕士 课程名称法律方法 学生姓名葛小玲 学号201100352055 指导老师张洪波 2012年07月02日

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 摘要:本文以最够啊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分析对象,重点探讨了司法解释的地位和作用。通过对我国法制体系的分析得出了法律解释对于协调统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关系和消除有关弊病,对于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不可或缺的地位。从积极与消极两个方面辩证地分析了司法解释的作用。 关键词:司法解释地位作用 一、司法解释的法律地位 法律解释制度是连接立法和用法的重要纽带,是法的解释体系中一个主要环节,是根据立法原意、法律意识和有关需要,对法律或法律规定所作的说明、阐述或解答。法律解释是伴随法律的存在而存在的,只要有法律,人们便必然会有对法律的理解或看法;国家机关在运用法律的过程中,便必然需要对法律加以说明或解答。 然而,承认法律解释是必要的或具有客观性是一回事,认知法律解释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并在这一基础上进而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却是另一回事。一国学界和法律界认识到法律解释是与法律的存在相伴随的,该国未必就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解释制度和比较好的法律解释实践。[1]为了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和实践,充分实现法律解释价值或发挥其作用,还需要明了法律解释有什么样的意义和价值,首先需要明了法律解释在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居于什么位置。中国学界现有关于法律解释的意义或价值的认知.表述虽有不同,但有一点则是大体相通的:大多侧重于阐明法律解释有助于弥补立法之不足和有助于推进法律之实施。有的强调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局限性所必不可少的:法律是概括的、抽象的,只有经过解释,才能成为具体行为的规范标准;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只有经过解释,才能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要;人的能力是有限的,只有经过解释,法律才能趋于完善。有的强调立法的局限性和法律适用者的局限性决定了法律解释的不可或缺性:在复杂多样的现实生活面前,法律常常会表现出疏漏不周;法律不可能通过强调用语的规范严格达到准确的表达,因为语言本身会因语境的不同而出现歧义和模糊;现代生活的急剧变化使得立法往往表现出大刀阔斧的政策指向,大批

宪法的地位和主要作用

宪法的地位和主要作用 一、宪法的地位 宪法最早出现于资本主义社会,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其产生的经济基础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定,政治基础是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思想基础是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和人权等思想,法律基础是法律体系的完善。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二、宪法的作用 1、宪法的作用 (l)宪法对统治权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确认维护和巩固国家权力;②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防止权力滥用,这正是宪法民主性的体现。 (2)宪法对法制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促进法制的完备和健全;②促进法制的统 一。" (3)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 ①宪法确立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内容;②宪法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规定了必要的保障。 (4)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用表现在:

①确立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②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 (5)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用主要表现为: ①确认、保护和巩固自己的经济基础;②确认其他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③在宪法的指引下和范围内进行经济体制改革。 2.宪法监督 宪法监督制度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当代意义上的宪法监督制度源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现代国家主要有三类宪法监督制度: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制(如法国等),司法机关监督制(英美法国家)、特设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监督制(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国家)。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审查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②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③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行政法作用与地位论文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 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 LAW and ADMINISTRATION” (Georg e Weidenfed and Nicolson 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 (《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关系,根本大法只是从宏观上给行政法以指导。“宪法调整的对象是整体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包括平等的及不平等的两个方面,而行政法却调整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一定层次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叶必丰著:《行政法的人文精神》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公认

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八章宪法的价值和作用 第一节宪法的价值 1、宪法的基本价值 (1)人民主权:宪法对人民主权的实践作用 1)宪法确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赋予人民以最高的法律地位; 2)宪法将人民主权外化和个体化为公民权利; 3)宪法构建起宪政制度、民主机制及其运作方式,为人民参与政治提供制度化途径; 4)宪法从一种类型向另一种类型,从低层次向高层次发展、推动 (2)宪政秩序 (3)社会发展 (4)社会正义 1)宪法通过确定民主的基本方式对社会利益进行分配; 2)宪政也是一种程序政治,宪法所规定的权力运行和权利实现程序,为社会利益的分配提供了科学、效率和文明的实现形式,弥补了社会正义的实质方面在实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足。 3)对于制定和实施部门法以实现正义价值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偏差,通过宪法进行协调和纠正; 2、民主和人权是宪法最核心的价值追求 1)人权和民主是宪政社会区别于专制社会、宪法区别于前立宪社会各种法律的本质特征。 这种区别体现在,宪法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在政治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严格保护人权作为立宪社会的基础和立宪社会所公认的宪法基本精神。虽然一部宪法可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缺陷,但如果失去了对人权与民主的价值追求,也就丧失了宪法的核心原则。 2)宪法其它各项价值的实现必须以人权、民主为基础。 宪法的诸多价值在宪法的体现和保护上分属不同的层次,而人权、民主则是这体系中最基本的价值。表现在:宪法所促进的人民主权、宪政秩序、社会发展和正义价值无不以人权和民主作为自己的核心内容和根本指引。如果宪法不能保护公民的人权和国家的民主,那么它所建立的政治秩序只能是以暴力为基础的专制政治秩序,社会发展也就失去了根本动力和实际意义,人民主权和社会正义也必然成为空谈。只有在确保人权和民主实现的情况下,才能真正促进其他价值的实现。 3)宪法以人权和民主为最终归宿。 从社会宪政实践看,宪法建立一定的政治制度,维护一定的宪政秩序,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在这种制度和秩序下通过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高人在政治和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丰富人权和民主的内容和形式,实现人自身的解放。因而宪法归根结底是人们争取自己的权利、实现自身价值的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一种重要法律形式,是为人权、民主这一核心价值以及人们自身价值的实现服务的。 4)宪法对人权的保护和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宪法规定并不断丰富着人权的内涵;另一方面,宪法对人权进行着严格的保护。 这表现在,宪法为人权的实现规定了各项政治、法律条件,当人权与其他宪法价值的实现发生冲突时,必须以一定的方式首先保护公民的人权。 5)宪法对民主的保护和促进主要体现在: 宪法在保护自由、平等、安全等人权的基础上,规定了公民的选举、罢免、复决等政治权利,为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社会生活提供了法律保障,这是民主的核心和基础; 宪法确定公民参与整IDE途径和程序,如确立代议制度、选举制度等,使公民的参政权得以具体化和现实化;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邹清奇)

论行政法的地位与作用和依法行政的意义 邹清奇 (2006-10-31) / 已阅19016次 摘要: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最为直接,又是独立的部门法,加强行政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对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民主国家意义重大。 关键词:行政法地位作用依法行政 国家行政权随着国家的产生而出现,有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运行就慢慢有了相关的行政法。作为一门社会科学,行政法就是解决有关行政问题的法,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罗豪才.行政法之语义与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在现代国家中,行政法的作用和地位具体表现为依法行政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意义。 一、行政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探讨 宪法是国家最重要的根本大法,它调整着根本的社会关系,确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原则,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效力、权威最高的法律。相对于刑法和民法等部分法,行政法、宪法的关系更为直接密切。 首先,行政法主要是调整行政法关系、保障、规范和监督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它直接涉及国家权力的确定和行使,有关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和国家机构与公民法人之间的关系的宪法规范,主要通过行政法律具体实施。其次,由于国家行政管理内容的广泛性和地位的重要性,决定了行政关系的广泛性和重要性,作为调整行政关系的行政法,作为调整高行政关系和行政法国家和社会生活,为各个方面实施着宪法规范这行宪法规范推行宪法确定的各项基本国寂,而民法、刑法是一般只是宪法确定的某一或某些方面的国家政策。事实上,宪法典中就包含着许多行政法规范,而属于行政法范畴的许多规范同时又是宪法规范。时至今日,“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被称为统一的学科、很多学者均从事宪法与行政法的双向研究,而且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还存在着和宪法学体系含混不清的问题。 概括地讲:行政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地位只是得到了形式上的承认,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在很多问题上没有理清,行政法相对于宪法的独立性在某种程度上为人们所忽视。很少有人会否认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应具有的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位于宪法之下、一国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之一。由于其紧紧的围绕着行政权力展开,也就意味着行政法有着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完全不同的视野和内涵,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广泛性、复杂性、易变性更是其它部门法所难以比拟的。“在每一种行政法理论的背后都存在着一个国家的理论”(Carol Harlow and Richard Rawlings:“LAW and ADMINISTRATION”(George Weidenfed and Nicolson ltd.,1988),p.1.,)行政法所与生俱来的政治性决定了其与宪法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很大的程度上,行政法被认为是具体化的宪法、是宪法的动态部分,宪法则被认为是行政法的来源和基础。日本学者室井力也认为“宪法作为国家的最高基本法,是政治价值的体系法;而行政法随以宪法为前提,但却是行政技术的体系法。”(《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罗豪才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⑸)但另一方面,确认行政法独立的法学价值却有着重要意义。行政法是一个独立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他部门法,同时一般不包含其他部门法。辩证来看来,宪法与行政法虽然渊源相连,但彼此并不存在什么“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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