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新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新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新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新完整版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新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二条公司各级单位和每位员工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

第二章消防责任

第三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四条公司各级单位应逐级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全职责。

第五条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企业的消防安全情况;

2.将消防工作与本企业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3.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4.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6.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义务消防队;

7.组织制定符合本企业实际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六条消防安全责任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工作职责):

1.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3.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

4.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5.组织实施对本企业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6.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7.在职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消防应急预案的制定、演练和实施;

8.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消防工作进行管理;

9. 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在订立的合同中要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产权单位或者委托管理的单位统一管理。

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对于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对消防车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可以委托统一管理。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对装置、罐区和建筑物进行局部改建、扩建和装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消防应急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等。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企业总体规划,落实消防经费,做到专款专用。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二条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装置、罐区、栈台、仓库和泵房,以及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供应站应当设置在合理的位置。不符合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和装饰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的消防部门应参加审查,并按规定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应施工。

第十四条结合公司《关键装置要害(重点)部位安全管理规定》,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本企业的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单位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1.设置防火标志,确定火灾危险源(点);

2.结合岗位职责,实行防火巡检,做好巡检记录;

3.定期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5.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

况。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防火检查、巡查记录;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火灾情况记录;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企业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消防档案应统一保管、备查。

第十五条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六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严格按照《用火作业管理规定》的要求,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应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应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应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应占用防火间距,不应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应事先通知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签字确认后存档。

第四章消防组织

第二十一条各生产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义务消防队,实行专业化管理,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消防战斗员的年龄一般以车间骨干力量为主。应建立保持消防队伍年轻化的用工机制。

第二十三条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职工的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措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审查和验收。

6.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监督消防装备、设施和器材的维护保养和修理。

7.负责健全企业消防档案,制定关键装置和要害部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一次。

8.加强节假日执勤。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

9. 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计划。

10. 非常状态下的紧急救援和抢险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生产单位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工作职责):

1.学习宣传消防法规,定期参加消防训练,参加实地消防演习。

2.协助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进行经常性的防火检查。

3.熟悉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明确危险点和控制点,维护本单位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熟练掌握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扑救初起火灾,协助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

第五章宣传与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认真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公司应把消防安全纳入宣传计划,各生产单位、各部门有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的义务,宣传消防法规,普及消防知识,剖析消防案例,结合消防日、重大节日以及季节特点,加大宣传力度,提高职工消防意识。

第二十六条各生产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员工消防培训教育规划和计划,安全环保部和企管人事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培训教育内容。主要包括:

1.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3.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5.新职工入厂,须进行消防安全的职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消防安全基本常识、灭火器及消火栓的操作使用等。

6.对每名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录存档.

7.公司每个年度对全体职工进行疏散演习,对义务消防队员进行灭火演习专门培训,使每个队员都能熟练使用灭火器材.

8.公司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的操作人员等有关人员应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9.电焊、气焊、锅炉工等在具有火灾危险区域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消防培训,持证上岗.

10.各车间、班组等部门展开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应根据各部门、各阶段、各字的特点进行针对行的教育。

第六章消防设施与消防装备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公司的建设相配套,做到统一规划,同步发展。上报公司建设规划的同时,应同时上报消防规划。

第三十条公司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器材,应满足国家有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以及科技进步的要求。应积极采用和推广成熟的消防新技术、新产品。加强对现有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的管理,确保各种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完整好用。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从实际出发,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破拆、照明、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战备和防火灭火的需要。

第三十二条应确保消防资金的投入。教育、科研、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设备更新和基本建设等专项费用中,都应将消防方面的费用列入计划。

第三十三条应加强对各类固定、半固定和移动式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泵房、装置和罐区的各类固定式消防设施、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各级管理责任制和维护保养责任制,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以及消防器材的完好。

第三十四条工艺操作、装置检修人员等有关人员对本岗位、本装置的消防设施应做到会维护保养、会使用。冬季应作好消防设施的防冻保温工作。

第三十五条消防设施的管理应纳入安全管理和设备管理工作中,设专人负责,建立消防设施台帐,定期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试验、称重、药剂更换补充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

1.应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管理,按期进行试验:消防喷淋系统每半年试验一次;泡沫系统每年试验一次,做到不堵,不漏,消防水炮、消火栓应经常试验,使之处于完好状态。

2.加强设施装置区内固定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经常检查,定期做防腐处理。对消防系统上的阀门、喷嘴等应经常检查、清理,损坏的应及时更换,确保零部件齐全,灵活好用。

第三十七条小型灭火器材的管理

1.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便挪用。

2.小型移动式消防器材要按消防设计规范的要求进行配备,要有固定的摆放位置,设立消防器材棚(箱),并设专人维护保养。

3.按照各种小型灭火器材的使用要求,按期更换药剂,并做好铅封,在器材上要标明更换日期,以便进行检查。

第七章灭火救援

第三十八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发生火灾的企业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控制和扑救火灾。

义务消防队接到报警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三十九条公司在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时,消防总指挥有权根据扑灭火灾的需要,决定下列事项:

1.使用各种水源;

2.截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3.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4.为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

5.调动企业内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助;

6.向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司区域灭火联防单位请求增援。

第四十条对因参加扑救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一条发生火灾的企业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四十二条专职消防队参加扑救企业外火灾后,应依照规定要求对方补偿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

第四十三条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抢险救援无关的事项。

第八章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厂内的车间、仓库、宿舍的安全出口门、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的宽度必须按规范设置。

第四十五条所有的疏散出口、楼梯、走道必须配置相应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标志。

第四十六条上班时、生产车间、仓库应保证安全出口畅通,安全出口不得上锁。

第四十七条车间、仓库应按规定存放物品,不得堵塞通道。

第四十八条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第四十九条

第九章防火巡查检查制度

第五十条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公司安环部人员定期对公司进行防火检查并复查追踪改善。

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四条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检查人员应填写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六条检查部门应将检查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检部门,受检部门负责人应按通知要求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对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未按规定时间及时整改的,根据公司规定给予处罚。

第五十九条

第十章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第六十条消防控制室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消防控制室的操作维护人员,应经消防安全专门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六十三条值班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应严格按规程操作。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值班人员应尽职尽责,如有发生火灾事故,应按有关预案及时处理,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值班人员应记录下当班情况,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九条值班人员每日应观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自检情况,发现故障应及时排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七十条

第十一章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第七十一条公司安环部管理职能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改,并督察整改到位。

第七十二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会议,讨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及相应的整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第七十三条

第七十四条公司各部门收到火灾隐患整改同时后,应抓紧督促有关人员落实整改措施,一时无法整改的部门应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

第七十五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应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七十六条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公司负责整改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做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第七十七条

第十二章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十八条公司应严格实行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用电安全管理: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保全机修部门的持证电工负责。3、各车间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否则安全部将对责任人提出处分。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二条用火安全管理:

第八十三条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安环

部、生产部等相关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外包施工通过发包单位代办申

请。

2、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4米半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

当之安全隔离,并向安环部借取适当种类、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

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用应如实报告。外包施工单位动用灭火器应承担

重新灌药之费用,如若造成其他尊得失还应照价进行赔偿并承担责任.

3、如属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将办理申请会签到作业点所在单

位经理级(含)以上主管人员,申请单位需派人现场监督、安环部亦需不定

时派人前往巡查。离地面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一人在下方专职

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4、在保证安全,又不影响现场正常生产的前提下,要求在申请“动火作业

申请单”时,原则上禁止夜间动火,特别危险作业区严禁夜间动火。

5、节假日现场加班出勤时的动火作业会签和核准,依第4条执行。现场公

休期间的动火作业应事先申请,由施工单位派人负责监护,如果是由承包商

动火作业,则由发包单位派人负责监护。

6、未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公司人员予以记过处

分,严重的予以开除;外包施工则处以外包商500元罚款,令其办妥手续后

再施工。

第十三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管理制度第八十四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库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八十五条

第八十六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隔存放。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第八十九条

第九十条库存物品应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三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第九十一条

第九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

第九十三条随意入内。

第九十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第九十五条

第十四章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制度

第九十六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提高公司自防自救能力,制定本制度:

第九十七条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的组织机构,适时更新、补充义务消防队员。

第九十八条

第九十九条加强义务消防队的培训、教育工作,提高队员业务素质。安全部负责队员的业务训练考核及指导。

第一百条

第一百〇一条对车间、部门、班组等义务消防员,每季度组织一次消防知识的学习和灭火演练,并记录培训档案。

第一百〇二条

第一百〇三条义务消防队员必须做到:熟悉防火与灭火的基本常识;熟悉公司内消防通道、重点部位;熟悉掌握公司内部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和保养;熟悉报警和接警处理程序;熟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熟悉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熟悉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一百〇四条

第十五章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应加强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工作,每年应对公司有关变更情况进行全面修订。

第一百〇六条

第一百〇七条公司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演练,每年演练不少于二次。

第一百〇八条进行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人员。

第一百〇九条

第一百一十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第一百一十一条

第十六章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制度第一百一十二条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实施,新设、增设、更换电气设备必须经过主管部门、保全机修部门、环安部检验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百一十四条电气设备和线路要定期检修,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储存燃气的库房,应严格按照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八条安环部对提供和使用燃气的部门,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对抽查的结果应记录存档。

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使用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有关人员,公司应定期进行教育培训,以提高有关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一条每年对避雷装置进行全面检测。对防静电设施进行定期检测。

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十七章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将把平时演练情况、业务学习情况、日常消防工作、规章制度落实情况作为公司各部门、个人考评、奖惩的依据。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每年度公司将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一百二十六条对未依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将给予相应处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理。

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十八章锅炉房防火防爆制度

第一百三十条锅炉房重地闲人勿进,禁止吸烟,并没明显标志牌。

第一百三十一条

第一百三十二条锅炉房必须制定相关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逐项落实。

第一百三十三条锅炉工必须经过培训,持有锅炉证的方可上岗,严禁非锅炉工操作。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一百三十五条各种锅炉体安全阀、水位表、气压表必须灵敏有效,定期外送检定。锅炉房内不得设置和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百三十六条

第一百三十七条锅炉的炉体、灯具、各种管道、阀门、安全阀、水水位表等要定期进行检查,发现有裂缝,空隙或隔热不良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检修。

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十九章高低压配电室防火制度

第一百三十九条高低压配电室应保持清洁干燥,要有良好的通风,禁止吸烟及明火作业。

第一百四十条

第一百四十一条高低压配电室电气设备的各种接地安全保护装置必须经常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

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变压器、电缆等带油设备不得满油,经常检查各部件的功能和运转情况,发现问题要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修复。

第一百四十四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每年在雨季之前要对避雷器进行检查、检测。对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零线,每年要检测一次。

第一百四十六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要经常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报告和整改。

第一百四十八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要采取措施防止老鼠、蛇类、鸟类侵入,避免产生短路。

第一百五十条

第二十章仓库防火制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仓库内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并设明显标志牌。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一百五十三条仓库内部照明用灯,应使用60W以下白炽灯或大于60W具有防爆功能的灯具,禁止乱拉乱设临时电源线。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五条应根据货物的不同性质分类存放。

第一百五十六条严禁使用电热器。

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各种灭火器材,消防设施不得擅自动用。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条仓库保管员下班前要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在确认无问题后关闭电源,锁门离开。

第一百六十一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知道所在部门灭火器材的位置并会使用各种灭火器,能熟练地掌握其性能、作用和使用方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百六十四条未经许可,无关人员不准进入仓库。

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二十一章电、气焊防火制度

第一百六十六条焊工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焊割安全技术,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第一百六十八条焊割前按规定进行“动火作业申请”,核准后方可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第一百七十条焊割作业要选择安全地点,焊割前要仔细检查上下左右情况,周围的可燃物必须清除,如不能清除时,应采取浇湿、遮隔等安全可靠措施加以保护。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一百七十二条盛过或盛有可燃性气体或粉尘的易爆场所焊割,在这些场所附近进行焊割时,应按有关规定,保持一定距离。

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一百七十四条焊割操作不准与油漆、喷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部位、同时间、上下交叉作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一百七十六条电焊机地线不准接在建筑物、机器设备、各种管道、金属道、金属架上,必须设立专用地线,不得借路。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八条不得使用有故障的焊接工具。电焊的导线不要与装有气体的气瓶接触。

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条焊割工作点火前要遵守操作规程,焊割结束或离开现场时,必须切断电源、气源,并仔细查现场,清除火灾隐患;在闷顶,隔墙等隐蔽场所焊接,在操作完毕半小时内反复检查,以防暗燃发生。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一百八十二条焊割现场必须配备灭火器材,应有专人现场监护。

第一百八十三条

第二十二章消防安全生产“十不准”

不准在禁火区内吸烟,擅自进行明火作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