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条件及范围劳动监察的相关部门对投诉具有一定的范围和条件,这也节约了大量的处理时间,同时对于违反劳动法规的相关人员,劳动监察部门也会给予一定的处罚。

劳动监察受理投诉的范围

一、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

二、举报投诉可分为保护权益举报和检举揭发举报:

1、保护权益举报是指举报人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行为直接侵害其合法权益,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依法保护的行为;

2、检举揭发举报是指任何单位、组织和公民向劳动保障部门检举揭发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保护权益举报:

1、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和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事实;

2、举报人是合法权益直接受到侵害的个人和组织。

四、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予受理:

1、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属于劳动争议的;

2、举报人已就同一事实和请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3、举报投诉的违法行为已终了2年以上的。

投诉应准备的资料

一、保护权益举报应当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当面举报,填写《举报投诉登记表》,并应提代以下资料:

1、被举报单位注册登记资料;

2、被举报单位违法事实;

3、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电话。

二、检举揭发举报可采取当面举报、电话举报和信函举报等形式,并应提供以下资料:

1、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邮编、电话;

2、被举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

3、被举报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标准版)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 划(标准版) Frequent work plans can improve personal work ability, management level, find problems, analyze problems and solve problems more quickly. ( 工作计划 )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JH-0864

2021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标准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XX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XX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XX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三一文库(https://www.sodocs.net/doc/e612700207.html,) 〔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二00八年度劳动监察大队工作总结 20XX年,我劳动监察大队在州支队的精心指导及局班子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市秩序,查处各类违犯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精诚团结 ,积极工作,履行职能,奋发进取,在相关业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计划得以圆满完成,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1、随着改革开放、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开发,劳动需求空前澎涨,面对日益壮大的务工队伍,劳动监察职能重要性日益突出,从某种角度而言,劳动监察直接意味着党和国家在务工农民心中的形象,履行好劳动监察职能事关重大,为此,我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始终奉行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

的提高原则,一年来认真学习《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云南省工伤条例》等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每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确保每位监察工作人员精通本职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从而建立起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为构建德钦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2、进一步规范劳动监察工作机制,今年我劳动监察大队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监察条例的若干规定》,建立了案件办理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细化分工,每个案件主办监察员对案件的受理、立案、案件办理和结案的各个环节实行主办监察员负责制,这样既杜绝了推委扯皮现象的发生,又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每位工作人员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办案能力,并在主办监察员制度的基础上,对个别重大案件严格实行报请局领导制度和集体讨论制度,坚持两者相结合的工作原则,做到层层把关,人人有责,在执法中抓好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处罚、告知、诉证等环节,坚决杜绝野蛮粗暴、吃卡拿要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坚持公开办事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做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执法必严,正确运用法律法规及各种法律文书,确保劳动监察工作有序开展。 二、抓好宣传工作,规范劳动关系

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423号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2004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进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当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用。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当注意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劳动监察大队业务流程图

劳动监察大队业务流程图 一、“劳动用工年审”流程图 业务办理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备案 承办岗位:主要领导岗 运作程序: 监督检监督方法:查《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年检工作制度的通知》等 规定执行情况 事先公告:劳动保障年审应当事先公告,用人单位在参加年 审前首先进行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补办相关手续。 办理登记领取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年审规定的时 间、地点携带《营业执照》等其它执业证件及时办理 劳动保障年审登记、填写《劳动保障年审登记表》, 并领取《年审手册》和相关资料。即时办理 新建或者需要办理变更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批准成立或者变更之 日起30日内携带《营业执照》和其 报送材料:用人单位参加年审时,应当据实填写《年审手册》并提 供集体合同文本和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及相关的 审查报送材料: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依据用人单位填报的《年审手册》和各种证件资料情况,依法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到用人单位检查或者下达《劳动保障根据年审结果作出处理:1、经审查未发现违法行为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2、对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改正,经复审合格的,发给《劳动保障年审合 年审工作结束后填报《劳动保障年审情况统计表》报市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二、“劳动罚没”流程图 业务办理条件: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的受理、立案 承办岗位:主要领导岗 运作程序: 监督方法:监督检查《劳动法》执行情况 受理与立案:在对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年度审查中发现劳动违法行为进行受理并立案。办理限期:5个工作日 调查取证:登记立案后,劳动监察机构进行调查取证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即在完成调查取证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提交报告和处理意见,填写有关事项审批表。劳动 陈述、申辩和听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允许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对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处较 制作处罚决定书: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后制作处罚决定书。 送达:在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7日内将行 执行:被处罚单位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书制作与送达: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的,填写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行:1、执法人员按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2、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15日 结案归档保存

2017年劳动监察工作计划精选

2017年劳动监察工作计划精选 并不是有了工作才有目标,而是相反,有了目标才能确定每个人的工作。那么2017年劳动监察工作计划精选应该如何制定呢?下面是爱汇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17年劳动监察工作计划精选,供大家阅读! 今年以来,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局d组的正确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全县工作大局,坚持宣传、服务、监察、维权的工作理念,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用工行为、查处各类违法案件为突破口,以全系统开展两学一做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狠抓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形成了全队上下凝心聚力、齐抓共管、齐头并进的工作格局,实现了各项目标任务的有序推进,较好地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1、1至12月份,大队外出设点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宣传5次,共发放宣传资料5000余份,接待群众咨询800余人次,通过宣传活动,提高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增强了劳动者合法维权意识和用人单位依法用工的自觉性,为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2、按上级业务部门要求,较好的开展了4次专项行动,一次是1月份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为农民工追讨工资630余万元,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一次是3月份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促进了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改善和用工行为的规范,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营造了一个健康有序的就业环境;一次是8月份开展的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共检查单位30家,规范劳动保障制度,为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方面的问题得到落实;一次是10月份开展建筑领域工伤保险专项执法检查,为期50天,对8家企业进行检查,情况良好,确实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标准{部分}

1.劳动标准是指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规范,以定性形式或定量形式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2.就业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对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而作出的一系列强制性的规定。 3.就业的基本规定 1】劳动者就业权的一般规定 ﹙1﹚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2﹚妇女享有与男子评定的就业权利; ﹙3﹚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4﹚保护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的就业权益,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用人单位在找过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 ﹙1﹚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2﹚招用无合格证件的人员; ﹙3﹚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4﹚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5﹚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6﹚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4.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 5.收入分配标准主要指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通过自己的合法收入而从用人单位所取得的收入的基本规定。 6.劳动条件标准就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工作,休息休假时间条件以及为女职工,未成年工提供的特殊劳动保护条件作出的基本规定。 7.劳动保障监察的原则{需展开} 1】行为合法原则;2】行为公正原则;3】行为公开原则;4】行为责任原则;5】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8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和给与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

岗位职责之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篇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 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职责及监察事项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 的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二、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 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 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 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 关部门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投诉人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投诉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投诉文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①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②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 姓名、职务、联系电话。③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 诉请求事项。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推荐代表投诉,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名。) 2、投诉人应提供能够证明与被投诉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等证据材料,并提供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证据材料。 3、投诉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 四、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受理举报、投诉案件的受理条件: 1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 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法规类别】劳动工会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4.12.31 【实施日期】200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25号)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已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9次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所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

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以下简称劳动保障法律)的情况进行监察,适用本规定;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规定执行;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情况进行劳动保障监察,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劳动保障监察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机构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以下统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保障监察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六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及其劳动场所的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确定重点检查范围,并按照现场检查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有关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情况的书面材料应进行审查,并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 第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活动,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或组织共同进行。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依法查处举报和投诉反映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 第三章受理与立案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 我们知道,劳动监察是监督用人单位的部门,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投诉。投诉需要在监察范围之内,那么,劳动监察大队受理范围有哪些呢?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监察受理范围: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属地管辖、分级负责”的原则,建筑、交通、水利等行业,分别由所在行业的主管部门管辖。 所需材料: 投诉人需提供书面投诉材料,并载明下列事项: 1、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联系方式,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劳动保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和投诉请求事项。 处理程序: 劳动监察机构通过日常巡查、举报投诉、专项检查等形式发现违法行为→按照属权限范围立案审批→调查取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予以处罚;违法事实不存在或情节轻微且已改正,不予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 办理时限 对已立案的案件,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相关知识: 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的区别:

1、性质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有行政处罚权,但不能组织双方调解;劳动仲裁乃至劳动诉讼是劳动争议的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但可以组织双方调解。 2、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追究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劳动仲裁追究的是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3、被处理对象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监察导致的法律责任是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劳动仲裁只会产生民事责任。 4、违法行为的实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一年,劳动仲裁的受理时效是两年。 5、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6、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处理,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的力度要大于仲裁。例如,对企业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按规定补缴,而监察除责令补缴外,还可以加收滞纳金。又如,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加班费等的违法行为,仲裁只能裁决企业支付劳动报酬及相当于劳动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而监察除责令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外,还可以责令企业按相当于劳动报酬1至5倍支付赔偿金。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sodocs.net/doc/e612700207.html,/

2020年劳动监察大队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发言材料(范文)

2020年劳动监察大队第一季度工作总结发言 材料(范文) 第一季度,劳动监察大队按照“抓规范、提素能、建机制、出成效”的工作思路,对照年初责任目标,以处理农民工工资案件为重点,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能作用,稳步推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较好地完成了第一季度各项工作任务。 一、主要工作 (一) 解决欠薪工作成效明显 第一季度,共处理农民工举报投诉案件xx起,涉及人数xx 人,涉及金额xxxx万元。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农民工依法讨薪意识。第一季度,加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宣传工作,印制了农民工维权告知牌500份、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标语100条、农民工维权宣传单2万份,法律知识手册3000册、农民工工资支付宣传板面30块,发放到各办事处及建筑工地,引导农民工合法讨薪。 二是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针对因历史遗留问题、以讨薪名义讨要工程款、多层转包欠薪等复杂的问题,劳动监察大队探索建立了区综治办、规划市政建设环保局、劳动监察大队协调处

理农民工工资工作机制,多部门联合处理,减少了协调的难度,提高工作效率。 三是执行专人多点值班制度。春节及两会期间保证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随时接听农民工电话举报投诉。同时,在重要时间节点派专人在市政府、管委会和区信访大厅门口值班,保证农民工讨薪上访案件及时得到解决。除夕夜张大队亲自带队处置农民工欠薪案件。 三是预防为主,主动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检查。第一季度春节前,按市里统一安排,组织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工作,区劳动监察大队负责重点项目检查,各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检查,两个层面相结合,共检查工地82个,及时排查拖欠农民工资问题隐患,防患于未然。 四是加强司法衔接,引导农民工通过司法途径讨薪。第一季度,区劳动监察大队积极与区法院协调,引导5起农民工集体讨薪案件,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五是联合办公,创新劳动监察工作模式。安排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人员与区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大厅联合办公,在处理农民工资拖欠问题上,劳动监察大队与仲裁办公室密切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取长补短,通过联合办公,简化了工作流程,提高了案件处理效率。 (二)

劳动监察问答

1、常听说劳动监察部门是劳动者的维权卫士,劳动监察部门到底有哪些职责啊?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哪些具体问题实施劳动监察啊?他们可以主动去调查单位吗?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可以对下列行为实施劳动监察,主动检查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3、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获得听证的权利? 答:根据《行政处罚法》以及《深圳市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如果可能对用人单位作出吊销许可证、50000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监察部门应当告知用人单位享有听证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书面答复监察部门是否申请听证。 4、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我造成了损害,需要对我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就赔偿的金额一直无法与单位达成一致,我能否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帮我处理? 答: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办理,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争议,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对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告知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5、单位在3年前每月安排我们加班超过36小时,对于这类违法加班的行为,劳动监察部门能否进行调查? 答:劳动监察部门将不再查处,因为已经过了2年的时效。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如果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劳动监察考核个人总结

劳动监察考核个人总结 劳动监察考核个人总结1 西盟县劳动监察大队在普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普洱市监察支队的精心指导及局班子的关心支持下,紧紧围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工作,结合全年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充分发挥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作用,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宗旨,以规范劳动市场秩序,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案件为突破口,精诚团结,积极工作,履行职能,奋发进取,在相关业务部门的大理支持和配合下,各项工作计划得以圆满完成,现将工作开展情况小结如下: 我劳动监察工作人员始终奉行在学习中工作,在工作中学习提高的原则,一年来认真学习《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职业技能培训条例》、《云南省工伤条例》等相关业务的法律法规。通过学习,在实践中不断提高每位工作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确保每位监察工作人员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建立一支高标准、高素质的劳动保障监察队伍,为构建西盟县和谐有序的劳动关系奠定监察的基础。 为能从根本上规范我县劳动市场,把纠纷防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在县城醒目的街道设立宣传咨询台,认真宣传《云南劳动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并发放宣传册,如《企业用户须知》、《劳

动纠纷问答》等460余册,张贴标语40条,对劳务关系中心存疑虑人员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认真详细的答复,并向社会公布了劳动举报投诉电话,使广大用工企业和务工农民增长了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规范约束了彼此的劳务关系。 1、积极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根据省、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县实际,全年开展了“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非法用工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法情况专项检查”、“非法用工检查”、“用工单位遵守劳动合法情况专项检查”等专查共计6次,共检查用人单位164户,涉及劳动者3010人,在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就用工单位内部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和执行情况;招用劳动者情况;定力与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情况;支付工资情况;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员劳动权益的保障情况;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及收取抵押金等情况做了认真专查,补签劳动合同196份,劳动保障执法年审166户,年审覆盖率达100%。 2、认真做好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工作。对劳动者投诉上访案件严肃认真查处,做到结案一起,受理一起,结案一起,全年共受理拖欠农民工欠资案件12起,结案12起,结案率达100%,涉及农民工112人,帮追回农民工工资万元,全年无一起劳动监察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通过对投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具体内容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有哪些 具体内容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一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检查制度,这一条例的实施规范了用人单位的行为,规范了劳动市场,对一些违反劳动法的行为有了切实可行的制裁措施,小编整理了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司法解释。 解释1、逾期不付工资加付赔偿金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

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解释2、瞒报职工人数最高处3倍罚款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的程序如何走? 一、受理范围 凡属本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用人单位发生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均属举报投诉受理范围。(注: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案件,指导当事人到有关部门咨询或申诉)。 二、受理条件 1、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的; 2、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的行为所造成的; 3、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由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4、投诉时投诉人应递交投诉文书。 三、所需材料 1、举报投诉者应出示身份证、工作证等; 2、举报者举报本人所在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应出示与所在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如《劳动合同》、录用通知书、工资卡等。 四、举报投诉形式及内容要求 1、举报投诉一般采用书面形式,由本人送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也可以用电话举报。 2、举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举报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地址、联系方式; (2)被举报单位名称、被举报人姓名、详细地址(住址)、工商注册登记机关、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3)被举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经过、涉及的人数、金额等;(4)被举报的事件必须真实; (5)举报投诉人请求的事项; (6)举报人签名,并注明举报时间。 五、案件的受理和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举报,将视案件的轻、重、急、缓,做好分门别类,并依法查处。 1、属于职工与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办理; 2、隶属区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案件,由当事人向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举报; 3、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案件,应告之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处理。 六、受理时限 自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受理,自受理之日立案调查,60个工作日

2020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 安全工作计划)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W-JH-050185 2020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2020 work plan of labor safety and security supervision

2020劳动安全保障监察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劳动保障政策法规为总抓手,通过实施劳动保障“一体执法”,全面整合执法资源,提高劳动保障执法效能,集中力量解决劳动保障领域的主要矛盾和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健康发展。 二、一体执法计划安排 XX年共安排四项执法检查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XX年11月15日至12月31日。 (二)劳动保障一体执法综合检查。检查时间:XX年2月20日至8月31日。 (三)清理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3月1日至3月31日。 (四)社会保险费征缴专项检查。检查时间:XX年10月1日至10月31日。 三、一体执法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情况;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履行和解除劳动合同情况,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情况和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3)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情况及执行工资支付制度、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制度三项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4)用人单位参加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情况; (5)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准入制度、执行职业资格培训制度情况; (6)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8)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况; (9)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YW工作计划设计 YuWen Work Plan Design.

劳动保障监察科室职责设置

支队各科室工作职责设置方案 意见稿 一、办公室 办公室总的工作要求是: 当好参谋,办好事情,搞好服务,加强综合协调,确保支队各项工作运转顺畅。 办公室职责大致包括: 参谋职责、承办职责、管理职责、协调职责、后勤保障职责。 具体职责有: 1.组织和参与各种调查研究,提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进行决策的有利因素和不利因素,及时向领导反馈,协助领导实施科学的宏观决策和有效的指挥,保证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圆满完成; 2.完成支队长办公会及支队领导交办事项的落实,掌控支队工作的进展情况; 3.负责局OA、支队OA联络和文书收发、登记、归档工作; 4.系统支队各科关系; 5.负责支队综合性材料的撰写组织工作; 6.制定车辆、被装的配备计划及采购、发放与管理;负责申报业务经费和其他专项拨款并监督、管理使用情况;编

制和管理经费预决算,负责对预算外收入和罚没款、物的稽查、审核,负责基本建设计划、报建和审批工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及后勤行政管理和支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工作; 7.负责支队会议、会务、访接待工作; 8.承担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劳监科(1、2、3、4科) 劳监科总的工作要求是: 文明执法,热情服务,高效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监科职责大致包括: 宣传职责,监督检查职责,调查取证职责。 具体职责包括: 1.负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并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2.负责对重大和难点案件的查处,负责对重点行业、重点部门的监督检查; 3.负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的日常巡查工作,依法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 4.负责监察用人单位制定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 5.负责监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6.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7.负责监察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

劳动保障 监察条例释义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释义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经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未主动改正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或《劳动保障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理。 (一)责令改正是指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用人单位给予的必须纠正其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性措施。责令改正其本身是教育性的,而不是惩罚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查明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无论对其违法行为是否给予劳动保障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无论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何种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都应首先责令违法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存在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首先需要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制止,责令其改证。不能“只罚不管”、“以罚代管”。 关于《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的适用问题。在劳动保障行政执法中,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改正的,应当口头责令其改正;对立即改正确有困难的,应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由于《限期改正指令书》旨在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定义务。因此《限期改正指令书》对于涉及具体金钱给付义务的。可以不作出具体数额要求,而只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改证;对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的,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在责令其改正的同时,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给予责令改正的有:“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的;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和未成的工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有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 责令改正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但为严格行政管理程序,保障公正执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的,应比照行政处罚程序进行。

劳动监察大队下半年工作计划

劳动监察大队下半年工作计划 篇一:劳动监察大队2016上半年工作报告 劳动监察大队2016上半年工作报告 我监察大队在2016年上半年工作中,化被动监察到主动服务性执法,深入企业、建筑工地宣传《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随时掌握企业用工信息,有效的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一、今年以来专项活动开展情况 于2016年1月起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了关于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行动以及开展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共检查建筑业7户;制造业7户;砖窑业1户;餐饮业78户;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19户,涉及劳动者1300余人,为劳动者追讨工资万元,查处其他劳动保障违法违规行为11

起。8户用人单位为72名劳动者补签了劳动合同,11户用人单位为43名职工参加社保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目前,我区用人单位劳动合同基本实现全覆盖,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率达到80%以上,社会保险参保率比去年也有很大的提高。 在专项检查中,重点检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结合前段时间排查出存在欠薪隐患的用工单位,对可能发生较大数额的工资拖欠并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及时发出预警,积极督促企业采取措施解决拖欠问题,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确保2016年春节前做好农民工工资保障工作。 二、日常检查开展情况 加强日常巡查,重点关注建筑施工单位,查处各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截止目前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284户,涉及劳动者 2800余人,其中农民工1700余人,

共补签劳动合同120份,设立举报信箱和24小时投诉电话,接待群众来访80多人次,共接到群众举报投诉71起,立案受理26件,已结案18件,全年无一起劳动监察案件被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追讨欠薪情况 上半年以来通过受理投诉举以及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检查活动,在全队工作人员的努力和各部门的配合下查处欠薪类案件26起,涉及农民工287名,追回劳动工资共计万元,有力的保障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今后工作计划 1、加大执法力度。认真受理和查处群众举报的案件,通过专项检查和日常巡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2、加大宣传力度,深入厂矿企业,建筑工地等用工密集型单位向广大农民工宣传《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进城务工人员就业指南》等法律法规和宣传册,帮助劳动者拿起法律武器维

劳动标准与劳动监察复习大纲

劳动保障与劳动监察 1、劳动标准: 劳动标准是指对劳动领域内的重复性事物、概念和行为进行规范,以定性形式(如文字描述)或者定量形式(如数据、图标)所作出的统一规定; 2、劳动标准体系: 劳动标准体系是指由劳动领域内多种类、多层次的劳动标准所组成的有机整体。我国的劳动标准体系包括: a)劳动就业标准; b)收入分配标准; c)社会保障标准; d)劳动安全与卫生标准; e)劳动条件标准; f)劳动关系调整标准; g)职业技能开发标准砖。 3、劳动标准的内涵: a)劳动标准是对劳动者、劳动过程、劳动条件和劳动关系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复性 事物、概念和行为作出的统一规定; b)劳动标准的制定方式是多样性的,既有自然属性,又有社会属性; c)劳动标准的制定以劳动领域的自然科学技术和社会科学及其实践经验为基础; d)劳动标准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i.有的采取劳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ii.有的采取国家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表现形式; iii.有的采取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契约的表现形式; iv.有的采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表现形式。 e)劳动标准的作用方式也是多样化的,既有强制性作用,又具有非强制性作用; f)劳动标准实施的目的是明确的,其目的在于使劳动过程更加科学、合理,劳动力资源得到 优化有效配置,劳动效率更高,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 4、劳动标准的使用范围: a)劳动者; b)劳动过程; c)劳动条件; d)劳动关系; e)劳动力市场。 5、劳动者: 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实际参加社会劳动,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生活资料主要来源的自然人。

6、劳动者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b)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c)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d)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7、不受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a)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b)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c)现役军人; d)家庭保姆; e)其他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 8、就业: 就业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依法从事某种有报酬或劳动收入的社会活动。 9、就业标准: 就业标准是指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与政策中对于劳动者在就业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问题而作出的一系列强制性规定。 10、就业标准的意义: a)对政府而言,对于促进就业,维持社会正常的就业秩序,实现国家的长期战略,维护社会 的稳定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劳动监察机构实行劳动监察的法律依据; b)对劳动者而言,是维护自己在就业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依据; c)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严格地按照就业标准制定自己的内部用工制度,按照就业就业标准进 行招工,一方面可以树立自己良好的社会形象,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出现违法用工现象。 11、失业: 失业是指社会经济中有能力和愿意工作的劳动者处于无工作状态。 12、就业人员: 就业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16-60岁,女16-55岁),从事一定的社会经济活动,并取得合法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人员。 13、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的禁止行为: a)提供虚假招聘信息; b)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 c)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 d)向被录用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 e)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 f)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民族、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提高录用标准。 14、失业的界定: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