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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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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编纂体例

摘要:编纂民法典所遇到第一个要解决的问题便是编纂的体例问题。本文在对当下学界存在的主要的两条编纂的基本路径和三种具体方案进行粗浅的评析之后,提出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还是应当选择潘德克吞体例的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勾勒出我国民法典体例编排方案的浅见以就教于方家。

关键词: 民法典/潘德克吞式体例/罗马式体例/“新人文主义”/逻辑性

与其他法律相比,民法的“基础性的巨大作用”是毋庸多言的,而制定编纂一部好的民法典无疑将使这种“基础性的巨大作用”发挥地淋漓尽致,尤其是在一个大陆法传统的国家,很难想象没有民法典会是个什么样子。然幸之,制定编纂我们自己的民法典已然成为学界,乃至政界的共识,但是就如何法典化的问题,仍有分歧和争论,而且还不小。本文在述评当下各方主张的几种民法法典化的主要体例的同时,也简要地谈一谈自己的一点浅见。

一、我们的民法需要的是“法典化”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曾着手过民法典的编纂工作,但都无疾而终,改革开放后这项工作逐步恢复。20XX年全国人大法工委提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以下简称“人大法工委草案”)引起了巨大的“轰动”效应。该草案一出即遭到不少的批评,很大一个原因是该草案所走的是一种松散化、汇编式的路线,它的体例分为九编,依次是: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法;第三编合同法;第四编人格权法;第五编婚姻法;第六编收养法;第七编继承法;第八编侵权责任法;第九编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用梁慧星教授的话讲就是:“按照此思路(指“人大法工委方案”的思路——作者注),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这种方式实际上算不得民法典的编纂,充其量是一次民事法律的汇编而已。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类的或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一部新的系统化法典的创制活动。因此,编纂民法典实际上是一次对现有和正在起草的民事法律规范依照一定的逻辑结构进行系统化、体系化的再造过程,它的结果应

该是一部在逻辑上能够自洽、在体系上完整的法典。也就是说,不论我们采纳哪条路线、何种方案,我们所要达到的是法、德、日、意、瑞、荷这些国家的效果。如果采纳“人大法工委草案”的思路,实际上就等于说学者们多年来“为中国民法典而斗争”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因为我们早已有了“民法典”——把那些民事法律编在一起不就是吗!哪还需要“斗争”啊!

所谓法典,就是指具有完整体系和严密逻辑的成文法。人类法律的发展是有一定的自身规律的。起初的法律大都是对具体生活和交易情景的习惯性规定,到后来逐渐有了一些从相同和相似的生活、交易情景中归纳、抽象出来的适用较为普遍的规范,再逐渐到更高层次的理论概括和抽象,而这种概括和抽象出来的原则、规则更需要合理的表述和排列。法典就是这种更高层次的理论概括和抽象的法律文本上的表现形式。单行法律固然能够在社会生活中的某一领域贯彻一种或多种法的原则、理念,但是无法在全部的法律领域中实现诸多基本原则、理念的和谐融洽。在复杂的民事领域更是如此。显然,只有完整的体系才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同时消除防止整个法典价值理念彼此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对于具体的民事法律制度的冲突适用,如总则中代理制度与表见代理制度、物权法中的所有权的追及效力与善意取得制度、合同法中的契约自由与格式合同等,由于民法典的制定乃基于法典化的理念,即将涉及民众生活的私法关系,在一定原则之下作通盘的规范,因此,民法典会提供各种相互冲突的制度在不同情形下的适用标准,至少会有一种适用哪个制度的倾向。

“人大法工委草案”实际上也并不能解决我们在民事法律领域所面临的各种困境。众所周知,诸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等等民事法律(当然还包括各种属于民事法律的司法解释、行政法规),还有去年刚通过生效的《物权法》是在改革开放的各个不同时期和阶段制定的,有些法律甚至就是为了适应当时的雪要或是为了特定的目的、环境而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些法律相互之间,甚至自身内部就存在诸多的制度混乱和冲突,如《民法通则》在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的同时,却又采用了“无效民事行为”[11]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2],这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编纂民法典正好是一次对这些旧法进行整理、审查、补充、修改,使之相互协调的绝好机会,我们理所当然应乘此东风为我国民事立法和司法的统一作一番努力,而绝不能仅仅只是将其汇编在一起,让这些混乱和冲突继续下去。

二、“法典化”的路径

就目前而言,民法法典化已是共识,但如何法典化仍然分歧较大。但不管分歧如何之大,大致上还是跳不出罗马式(法国模式)和潘德克吞式(德国模式)的框框,除非我们能够达到像《刑法典》那样程度的“自主创新”。当然这种可能性较小,而且“创新”也意味着更大的风险。

除去上述“人大法工委草案”松散式、汇编式的模式以外,当下学界较有影响的民法典体系方案主要有以下三种:[13]

1.由梁慧星教授领衔起草的草案(以下简称“梁氏草案”)。该草案分为七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物权;第三编债权总则;第四编合同;第五编侵权行为;第六编亲属;第七编继承。

2.由王利明教授领衔起草的草案(以下简称“王氏草案”)。该草案分为八编:第一编总则;第二编人格权;第三编婚姻家庭;第四编继承;第五编物权;第六编债法总则;第七编合同;第八编侵权行为;。

3.由徐国栋教授领衔起草的草案(以下简称“徐氏草案”)。该草案的体例为:序编小总则;第一编人身关系法

,第一分编自然人法、第二分编法人法、第三分编亲属法、第四分编继承法;第二编财产关系法,第五分编物权法、第六分编知识产权法、第七分编债法总论、第八分编债法各论;附编国际私法。

显而易见,“梁氏草案”与“王氏草案”均属德国“血统”,是对潘德克吞体例作不同程度的变化后的结果,“徐氏草案”属于法国“血统”,是对《法学阶梯》体例(罗马式体例)的继受。

1.“血统之争”

《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均是伟大民族的伟大理想追求的体现,均是对人类文明的伟大贡献。我们现在讨论应奉二者之中的哪一个为我们自己民法典的“至圣先师”并不是简单地判断孰优孰劣,而仅仅是作一种生物学和经济学意义上的选择。

民法典的基本结构是要能够容纳民法这个法域内最基本、最稳定的内容并有合理的逻辑结构。基本结构的确定可从两个层次上考虑:一是最基本、最稳定的民法内容的搜索,二是内容编排的逻辑性。

确定民法的基本内容是民法调整对象的首要功能。在我国,居于主流的观点认为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14]但也有一些不同观点。[15]笔者认为这一调整对象范围(至于表述顺序的问题,此处暂

不作讨论)的确定是符合民法的本质与社会关系的分类标准的,而且它得到了民事立法的确认和采纳,[16]应予坚持。

上述三份草案均认为属于财产关系领域的物权法、债权法和属于人身关系的亲属法、继承法是民法的基本内容,[17]较为明显的区别是“徐氏草案”将知识产权法和国际私法也纳入到民法典中。笔者认为,这样的安排值得商榷。

知识产权法是在上个世纪兴起的一个法律部门。从属性上讲,它属于民法无疑。著作权、专利权等各种知识产权也是非常重要的民事权利。但并非只要属于民法的内容就一定要纳入到民法典当中。[18]在考虑哪些内容应当被纳入民法典时,除了要考虑其在民法领域中的重要程度之外,更多还是要考虑其自身是否已经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综合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其与民法典中其他内容的契合程度(包括质的契合,也包括量的契合),其自身的变动频率对民法典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就知识产权制度来看,其本身已经形成一个非常庞杂、综合性的规范体系,而且既涉及到实体法又涉及到程序法、既涉及到私法又涉及到公法、既涉及国内法又涉及国际法,将这样的一类法律制度纳入到民法典已经不是主观上合适与否的问题,而是客观上困难重重的问题了。再者,知识产权制度本身是一个相当开放的体系,尤其是专利权、著作权邻接权、工业版权等领域,可以说是日新月异、变化极快,这本身是与民法典稳定性的内在要求严重相悖的。硬要将他们合在一起,对二者的发展均有害而无益。所以,笔者认为“徐氏草案”的主张不可取,但应当在民法典中(总则部分还是物权部分亦可讨论)规定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或智力成果属于民事权利的客体。[19]

至于国际私法是否应纳入民法典的问题,实际上已无需再讨论了。首先,“国际私法者,国内公法也”[20],显然不适合纳入民法典。再者,国内法学界,尤其是国际私法学界已经达成中国应制定国际私法法典的共识,并已起草出草案(示范法)。[21]

综上所述,从《法国民法典》诞生至今两百余年,民法典的基本内容并未发生大的变化,这乃是基于历史法学派所认为的法律是对社会生活规则的发现,是对民族精神的体现,而非创造。数百年来,人类最基本的情感需要与交易规则并未有大的变化,作为这些需要和规则记录的民法典也不需要有大的变化。[22]物权、债权、婚姻家庭、继承仍然是民法典最为基本的内容,只不过有些领域随着人类对自然界控制范围的扩大扩张了而已。[23]

就逻辑的严密性而言,潘德克吞式的体例要优于罗马式的体例。但沿袭罗马式体例的“徐氏草案”却并不凌乱,相反,其在沿袭罗马式“人——物”对应结构的基础上,通过对具体各编(包括分编)的设计也使整部法典形成

了较为严密的自身的逻辑体系:首先,其遵循了先人后物的结构顺序安排分编内容;次之,设立了债法总论分编用来规定债法中的一般规定以统领债法各论,在分编的层次上形成了“总——分”的逻辑结构,带有一定的潘德克吞式意味;再者,该草案的物权法已不再是原来《法国民法典》意义上的物权法了,[24]它不仅在物权法分编中集中规定物权的一般规则,在物权法分编中也形成了“总——分”的逻辑结构,而且对《法国民法典》的做法进行了调整,形成了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最后,其将继承纳入人身关系法(人法)的范畴,并且安排为人法的最后一个分编,使之成为人身关系法(人法)与财产关系法(物法)的纽带。所以,除开其遵循了“人——物”对应的基本结构和不设总则以外,其实它与“梁氏草案”、“王氏草案”的分歧未必有人们想象的那么大。

既然如此,我们民法典编纂还是应当采用潘德克吞的体例。“徐氏草案”强烈地坚持“人——物”对应的基本结构,反对德国式的总则是因为其认为“总则淹没了三编制中的人法,由此根本抹煞了人在私法中的中心地位,是后世人们把民法理解为单纯的财产关系法的始作俑者。”[25]平心而论,《德国民法典》确是一部难以找出中心何在的法典,它本身是个多中心的法典,这乃是因为分则的制度是众多的,因此对分则内容的抽象和概括形成的总则中的制度也不可能只有一个。而总则中的每一项制度规定对应的却是多个分布在各编中的子规定,例如总则中规定的主体“人”,在债法中体现为债权人、债务人;在物权法中则体现为所有权人、限定物权人;在亲属法中则体现为夫妻、父母子女;在继承法中体现为继承人和被继承人。总则中客体“物”、法律行为的规定也表现为这种现象。用数学中的映射的概念表示就是民法典是由多个“一对多”的映射构成。因此,很难讲到底哪个是中心。但是《德国民法典》的这种安排却是符合由一般到特殊、由抽象而具体的逻辑的,而且也可以使特殊和具体的分则具有一种为适应社会发展的开放性的体系。对于“总则抹煞了人的中心地位”的问题通过具体的结构设计也是可以克服的。

“徐氏草案”坚持罗马式体例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认为该种体例安排是一种以人为中心,把人当作目的的人文主义的制度安排,而“梁氏草案”是物文主义哲学的泛起,早已与时代精神相悖了。[26]同时,几近固执(在中性意义上使用)地认为“人与物的顺序问题是一个重要性问题”,民法典的结构和编排,必须以重要

性为标准,[27]甚至举出了1982年修宪时将宪法“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一章调整至“国家机构”一章之前以资证明我国立法机关已经“创了一个确认立

法各主题的排列顺序具有重要性显示意义的(宪法)惯例”,并且认为“某一法律调整的各个主题的排列顺序本身也是立法的一部分”。[28]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徐教授似乎在不经意间置换了概念:“中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理解为“重要”,但“中心”、“重要”却不等于“前置”。按照徐教授自己的解释,以人为中心,将人法前置,乃是将人当作目的,物法只不过是手段而已。但目的没有必要一定就得排在手段之前。按照哲学阐释学的原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可以找到哲学或逻辑学上的基础。如此,笔者也可以认为依据事物发展的一般逻辑规律,没有一定手段的先行采纳,又如何达至目的?实际上,“目的”的全部意义乃在于“实现”,不在于“位置”,如果没有完全的理由可以确证这样的“前置”更有助于“实现”“目的”,那么就不要轻易抛弃早至清末就已继受过来的潘德克吞式的传统而去另辟新径。[29]因此,坚持设德国式的逻辑严密的总则,已经不纯粹只是一个逻辑性的问题了,它具有了符合逻辑和沿袭传统(而且这个传统在日本与我国台湾地区被证明是优良的传统)的双重“诱惑力”,使得我们无法对它说不。当然,在一些细节上,我们也必须作一些调整,不能够完全把这个体例照搬过来。

笔者在前文已经讲过,两种民法典的体例没有优劣之分。相反,从学理上看,笔者认为被誉为“理想主义路线”的“徐氏草案”堪称经典、地道的罗马法体例,而且作为其哲学基础的“新人文主义”[30]也确具极大的诱惑力。但从生物学和经济学的双重意义上看,此方案均不应是首选。

2.同一“家族血统”的“内战”

排除了罗马式体例,尽管还有几种不同的草案,但实际上就只是一条路径,剩下的问题不过是讨论如何在潘德克吞体例的基础上作些改进以反映最近一百多年民法的发展和使之更契合我国的国情了。

首先,在编的层次上,是将属于人身关系内容的亲属、继承置于财产法之前还是之后。这实际上是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认识问题。我国现行《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条文中财产关系表述在前,人身关系表述在后,但是紧随第一章基本原则之后的第二章、第三章却规定了属于人法的内容:自然人的主体资格、监护制度、法人制度等,与此同时,又将人身权部分规定于第五章民事权利的最后一节,即所有财产权利之后。当然,《民法通则》不是民法典,也不是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编排结构自有一定的特殊性,而且《民法通则》将民事权利和民事责任作集中规定的创新方式也博得了国内外不少好

评,但这并不能掩盖这样的排序与第2条的规定存在一定的矛盾。但错误不在具体制度的排序,而在《民法通则》第2条中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排序。在未来,“第2条非经大改是不能进入民法典的。”[31]笔者认为,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谁在前谁在后应当遵循民法自身的发展逻辑,而非如某些学者主张的那样是由“民法对社会进行调整时在民法中出现的频率所决定的”。[32]民法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重视程度本身是普降于这些社会关系之上的,民法对其本身没有主次之分,[33]认为哪一个是主要的、更重要的只不过是后来研究者的一孔之见罢了,非民法本身的性质。因此,也不可能依据所谓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唯一的依据乃是民法自身的发展逻辑。民法起源于市民社会的市民法,它首先调整的是人格关系,[34]此人格关系不仅包括法律主体的资格,也指影响主体人格或其他权利的立法者处置,即身份,因为在古罗马市民法中,身份是人格的构成要素。

[35]鉴于我们仍采潘德克吞体例,民事主体资格的内容将在总则中规定,所以应将身份法的内容置于财产法之前,以期符合民法原本自身的发展逻辑。“王氏草案”走的是此路线,应予采纳。同时在总则编中,也应将主体资格的内容置于客体与法律行为之前,以期符合民法自身的发展逻辑与“主体——客体——内容”这一一般人的生活和语言逻辑。[36]

“王氏草案”与“梁氏草案”最大的区别恐怕还是在于前者将人格权独立成编。笔者认为当下人格权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人格权实际上就是徐国栋教授所持的人格权的概念,他认为人格权就是人格受法律保护的状态,包括主体资格和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两种类型。[37]而我们一般所讲的人格权只指后一类型,即受法律保护的某些利益,此利益尤指与人身密不可分的人格利益,如姓名、肖像、隐私等,此谓狭义人格权。因为总则部分将要规定主体资格的内容,因此如将人格权独立成编,那么人格权在编的层次上仅能表示狭义人格权的概念,这将人为地造成人格权概念的分裂。由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总则编当中紧随主体资格的内容规定一般人格权和各种具体受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让之与前主体资格的规定构成完整的人格权概念。再者,民法典设人格权条文主要意义乃在于宣示,告诉人们民法典重视对人的保护,但具体的操作还将有赖于侵权法的完善。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也无必要。况且前文笔者已指出重要并非就意味着前置的必要,同样的道理,重要也并不必然意味着独立成编。

至于侵权法的问题,除坚持罗马式体例的“徐氏草案”外,“梁氏草案”与“王氏草案”均主张让其独立成编。但二者的理论基础却截然不同:“梁氏草案”仍坚持侵权是债发生的依据之一的传统理论,将其排在债法总则、合同之后,虽由于其内容的膨胀不得不独立成编,但在理论依据与内容上其仍然处于债法总则的统领之下,是债法分则的一部分,与合同并列。但“王氏草案”

已经突破了传统民法债权的理论,认为侵权行为主要产生侵权损害赔偿之债,但也可产生其他多种责任形式,而损害赔偿之外的责任形式并不是债的关系。[38]即便是损害赔偿之债也有无法适用大量的债的一般规则的情形,如一般的债只具有补偿性,而侵权损害赔偿之债还具有惩罚性;一般的债务可以抵消,侵权责任则不可;侵权所生之债不适用转让和代位行使之规则等等。[]“王氏草案”所主张侵权法的独立已经不是迫于侵权法的膨胀而不得已仅仅在结构上的独立成编了,而是要借鉴英美法系侵权法的优越性,将侵权法根本上从债法中独立出来。

[40]至于一些可以适用于侵权损害赔偿的债的一般规则,可以设置准用条款。[41]显然,这是对大陆传统民法债权理论的很大突破。笔者认为,这种突破是有道理的,最重要的原因是它使得侵权法成为一个独立开放的体系,在各种新的侵权类型层出不穷,人格权、知识产权成为侵权法保护重点的时代,开放的侵权法体系显然比在处处受制于债法总则束缚的情况下会应付的更从容。而且客观上,损害赔偿的责任方式已逐渐

不再拥有过去一统天下的局面了,各种责任方式的交替适用和并用,使得债法对侵权法的统领也显得力不从心了。因此,笔者认为,这种侵权法的独立路径是符合这个时代发展潮流的,也是我们中国人对传统的大陆民法理论的发展创新和两大法系的融合做出自己贡献的正确地方。

三、结论

从以上对学界当前三种主要的民法典草案的粗浅评述中,笔者已经基本上表露出了自己对民法典编纂体例的立场,现将其列于下方,以求直观:共分七编:第一编总则,在总则中,应当坚持先主体、再客体、后行为的排列顺序,以期符合一般人的生活和语言逻辑;第二编亲属;第三编继承;第四编物权;第五编债法总则;第六编合同;第七编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应当独立于债法,成为一个独立开放的体系。

以上论述、认识尚属粗浅,难免错误,今斗胆撰文阐述之,乃以期相互探讨,就教于方家。

注释:

全国人大法工委主任顾昂然先生语,转引自谢哲胜、常鹏翱、吴春歧:《中

国民法典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0页。

对于目前世界上还没有民法典的大陆法国家和地区,除了中国之外,到底还有多少,似无十分精确的统计,而对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民众的日常生活和交易状况以及整体法治状况,似乎目前也还没有十分深入和系统的研究,更不要说再将之与那些已制定编纂民法典的大陆法国家进行比较研究了。当然,中国除外。

发出这样的感慨,其实也表明“大陆法国家一定要有一部民法典”、“有民法典一定好过没有民法典”这样先验的见解,甚至可以说是偏见,已经在我们的脑子里深深地扎下了根。但实际上,我们或许还缺乏大量的、有学术分量的实证研究以及建立在这些研究基础上的、有较大科学根据的预测。见前注2。

如梁慧星:《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不适合中国国情》,载《政法论坛》20XX 年第1期;李开国:《评〈民法草案〉的体系结构》,载《现代法学》20XX年8月第4期;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XX年2月第1期;黄维:《关于纽约民法典编纂的论战——兼与关于德国民法典编纂之论战比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等等。

梁慧星:《当前编纂民法典的三条思路》,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3页。

张文显:《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226页。

由于《德国民法典》在逻辑的严密性上几乎无可挑剔,许多人由此比较认为《法国民法典》是一部缺乏逻辑体系的民法典,尤其是它的第三编,被称“大杂烩”。这种观点是有待商榷的,《法国民法典》是有自身的逻辑体系的,只是在民法学的学理,包括具体的制度上,它的逻辑性弱于《德国民法典》,但就其自身的基本结构而言,它清晰地凸现了“人——物”对应的“《法学阶梯》的结构”,确立了人在民法典中的中心地位。(参见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XX年第2期。)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XX年第1期。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2页。

《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11]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12] 《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

[13] 除了这三种主张之外,还有马俊驹教授的七编制主张,麻昌华、覃有土两位教授的三编制的主张等。(参见马俊驹:《未来民法典的体系构想》,载中国民商法;马俊驹、周瑞芳:《制定民法典的指导思想及其体系构想》,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XX年第5期;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XX年第2期。)

[14] 魏振瀛主编:《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8—10页;王利明主编:《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9—11页;马俊驹、余延满:《民法原论》,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4—6页;江平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2页。有意思的是,梁慧星教授在其著述《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中将民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为“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但却把“人身关系”仅仅理解为“身份关系”,不知何故。参见该书第48页。

[15] 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页;彭万林主编:《民法学》,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12—22、55页;徐国栋:《民法典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XX年第1期;徐国栋:《对民法调整对象的调整方法的再认识》,载《法学》1993年第9期;龙卫球:《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XX年版,第23页。但以上学者均是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排序有异议,对民法的调整范围是这两者并无异议。

[16] 《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17] 当然,这种归属的确定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如物权法中的所有权、家庭财产共有制就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而亲属、继承到底是具有更多的人身属性还是更多的财产属性,学界也有争论。(参见余能斌、夏利芬:《试论亲属法的基本属性——兼谈亲属法应否从民法典中独立》,载《湖北社会科学》;李霞:《民法亲属编三题》,载《山东社会科学》20XX年第8期;周子良、李锋:《中国近现代亲属法的历史考察及其当代启示》,载《山西大学学报》20XX年第11期;雷春红:《中国未来民法典亲属法编两议》,载《社科纵横》20XX年第2期。)

[18] 麻昌华、覃有土两位教授认为民法典要能够容纳全部民法的内容,他们所设计的民法典体系结构也的确包括知识产权在内的所有民事法律(商法除外)。(参见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

004年第2期。)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有待商榷。

[19] “梁氏草案”就采用了这种解决方法,其在总则编第四章“权利客体”中规定(第94条第1款):“民事权利的客体包括:物、行为、人格利益、智力成果。”(参见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9页。)

[20] 著名国际私法学家唐纪翔(嘉甫)先生语,转引自郭寿康、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2页。当然,现今学界对此观点也有颇多争论,尤其是以统一的实体规范来解决冲突规范所无法解决的问题成为当今国际私法新的发展趋势以后,国际私法的“私法性”也逐渐得到凸现,但至少就冲突规范而言,唐先生的观点仍不可谓不正确。

[21] 黄进主编:《国际私法》,法律出版社20XX年版,第124、129页;梁慧星:《关于当前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载《律师文摘》20XX年第4期。

[22] 此乃民法稳定性之根源。基于此,笔者认为民法典固然重要,但也不必过于急着编纂通过。就是因为它太重要了,所以我们决不能用以前那种为应付眼前问题而立法的态度来对待它,我们需要开展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需要长期认真务实的准备工作,因为我们需要的是一部既能惠及当代又能福荫子孙,像法德那样传之百年的民法典。

[23] 最为典型的当属债法部分。“梁氏草案”将债法一分为三,就是考虑到债法在20世纪的极度扩张,如仍作为一编与其它各编内容并列将使民法典缺乏匀称之美。但这种做法也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称在逻辑上,物权法对应的本是债权法,现在却成了对应债权法中的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根本背离了德国民法典体系精炼之特征。(参见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载《法学》20XX年第4期。)

[24] 《法国民法典》没有物权与债权概念的区分,它的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实际上规定了德国法上物的概念,也规定了几种物权,但却又在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中规定质押、优先权及抵押权。因此,笔者这里”《法国民法典》意义上的物权法”是指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

[25] 徐国栋:《民法草案的基本结构——以民法的调整对象理论为中心》,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66页。

[26] 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44页以次。

[27] 同前注26,第155—156页。

[28] 同前注26,第156—157页。但实际上已经有宪法学者对宪法编排顺序及以之为基础的宪法学研究提出了异议。例如张千帆教授的著述《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法律出版社20XX年第1版)一书共分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概论(主

要论述宪法的基本概念、特征、原则;宪政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第二部分国家权力的结构与组织;第三部分公民基本权利。公民基本权利不可谓不重要,而且在张教授看来“宪法最终也是唯一的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但保障权利必须依赖有实质效力的宪法,“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这又何谈保障权利呢?而“之所以把公民权利放在国家机构的后面,部分是出于循序渐进的考虑,因为‘宪法’的原始含义毕竟是指政府的组织法;部分则是因为国家权力的合理分配是保障公民权利的前提——我们所说的宪法保障,实际上是指通过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宪法对公民权利实施的保障。”可以看出,张教授所主张的编排顺序不是基于所谓的“重要的前置、次要的后置”的“原则”,乃是基于“宪政审查——控制国家并确保政府机构依法行使权力——保障权利”的宪法的自身逻辑。再者,徐国栋教授指出国人具有“梁山伯英雄排座次”的“思维习惯”和“行事方式”(同前注26,第155页),那又为何对国人在看大戏、开大会等日常生活中的“看压轴大戏”、让最重要领导最后作“总结性发言”的“思维习惯”和“行事方式”视而不见呢?

[29] 潘德克吞体例也可分为两种:一是萨克逊式的,一是巴伐利亚式的。两者均为五编制,且内容相同,唯一的区别是后者将债权置于物权之前。《德国民法典》最终采巴伐利亚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当时的德国已经进入了“法律生活的动态形式”,即“资本主义的法律生活”,“债权不复是旨在为物权或物之享益的手段,而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参见[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朱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64页。)日本学者我妻荣也持此观点。(参见[日]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但这也只能算是一家之言,更何况它解释不了为什么在《德国民法典》颁布后资本主义经济更加发展的时期,瑞士、荷兰编纂的民法典却将物权置于债权之前。因此,使两者都能得到合理解释的理由或许不是目的应前置的先见,甚至或许不是先采取手段后才能达至目的的逻辑规律,而只是如此的安排更能契合当时国家的具体情况以更有助于法典目的的实现。

[30] 徐国栋教授自称其方案的哲学基础是以人为中心、为目的,关怀人、关心人与自然的共生和谐的“新人文主义”,但这仅仅还只是他自己的一种解释,至于究竟能否达至“新人文主义”的目的价值,学界也有异议(参见张谷:《质疑民法典起草中的“新人文主义”》,载《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XX年第4期),而且实际上目前还缺乏直接的证据(当然,直接的证据恐怕只有该草案成为真正的民法典才可能会产生),其以将人法前置的《瑞士民法典》

和《荷兰民法典》,乃至德国式变种的《乌克兰民法典》作为自己的论据,并指出《德国民法典》也开始遭到大的批评和反思,但这些都无法掩盖关注财产法较多的《德国民法典》仍然是一部权利本位的民法典,徐教授自己也承认《德国民法典》至少也含有“半人文主义”。况且,笔者一向认为不仅仅是民法典,当代任何法律都应是“人文主义”的,但这个任务最大的承担者乃应是宪法。《德国基本法》第1条就规定:“人的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责任,尊敬与保护之。”这个条文不仅仅只是确立了一条实体规则,更是一条解释各项法律必须遵守的规则,即所有法律(当然包括民法典)均不得作有违人的尊严的解释。所以,如果缺乏一部“人文主义”的、有实际效力的宪法,就算编纂出一部“人文主义”的民法典又能解决多少问题呢?

[31] 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66页。

[32] 麻昌华、覃有土:《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33] 同前注32。

[34] 徐国栋:《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60页。

[35] 徐国栋:《寻找丢失的人格——从罗马、德国、拉丁法

族国家、前苏联、俄罗斯到中国》,载《法律科学》20XX年第6期。

[36] 在梁慧星教授起早先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第一编总则中,将权利主体置于权利客体之后,但在后来其主持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梁氏草案”)中,又将二者顺序调了个个。(参见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纲(草案)》,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7页;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梁慧星主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3页以次。)

[37] 同前注34,第172页。

[38] 王利明:《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构建的几个问题》,载《法学》20XX年第1期。关于这一问题,学界颇有争论。有学者主张除损害赔偿之外,返还财产、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这些责任方式应当属于绝对权的请求权,坚持大陆法系的传统,认为侵权行为是债的发生依据之一;有学者主张建立统一的侵权责任方式体系,认为这些只是因侵权而必须承担的侵权责任而不是一种债;另有学者主张竞合适用。(参见魏振瀛:《民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第749页。)

[] 王利明:《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124—125页。

[40] 王利明:《合久必分:侵权行为法与债法的关系》,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第332页以次。

[41] 同前注,第123、126—12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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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一、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 所谓“松散式、邦联式”思路,是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彝所提出的编纂民法典的思路,得到另外两位成员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同志的赞同。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 这一思路的特点是,不赞成逻辑性和体系性。明显带有英美法影响的痕迹。因此,要对这一思路作评论,须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入手。 (一)如何看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讨论民法典的编纂,难免要涉及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教科书上说,两大法系的区别在于,大陆法系的国家实行成文法,制定成文的民法典,而英美法系国家则实行判例法。但本世纪以来,英美法系国家日益重视制定成文法,例如美国统一商法典,而大陆法系国家也日益重视判例法。过去用法典化与非法典化、成 文法与判例法标志两大法系的差别,是否适当,值得考虑。我认为,两大法系真正的、本质的差别,在于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大陆法系,以德国法为最典型,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而英美法系则不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这可能与民族传统和思维习惯有关。以是否着重法律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作为两大法系的标志,可以说明两大法系的优点和缺点:大陆法系的缺点在法律规则灵活性较小,优点是法律规则明确,易于掌握和适用,易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低;英美法系的优点在判例法具有较大的灵活性,缺点是法律规则不明确,难于掌握和适用,难于保障裁判的统一和公正,对法官素质的要求相对较高。 (二)如何看待中国历史上继受大陆法? 谈论两大法系,我们不能不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大陆法系各国当初之 决定加入该法系,均属于自觉自愿,即自主抉择、主动参考借鉴法国法和 德国法的结果;而英美法系各国,除英国本土外,其当初之加入该法系,均非出于自愿,是被占领、被征服和殖民的结果。%""年前,中华民族在 遭受帝国主义列强侵略,面临亡国灭种危险的紧急关头,决定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西方政治法律制度,以德国法为蓝本,起草民法法典,现今中国民法之属于大陆法系,是出于当时对德国法的主动继受。与此形成强烈对照的是,当年英帝国主义凭藉其坚船利炮,强行割占我国香港,实行殖民统治并推行英国法制,使中华民族蒙受百年奇耻大辱,直至%&&’年才收回香港主权,数代人的梦想终于实现,百年奇耻大辱终获洗雪。但回归祖国的香港作为中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仍旧维持其法律制度不 变,使中华民族仍不得不接受“一个中国,两个法系”的局面。 (三)如何看待中国的法律体系? 中国自本世纪初进行法制改革,选择、移植了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模式后,德国法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已经成为中国法律文化的 有机组成部分。新中国建立,宣布废 除民国政府制定的“六法”,转而接受 了苏联的立法和理论,但苏联的民法也是继受德国法,由此决定了中国仍属于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系。改革开 放以来的民事立法,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代表,基本上仍是德国法系的 当前关于 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梁慧星 文

案例编写说明及体例

案例编写说明及体例 一、案例概念 案例是指发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的某一教学内容或某个教学活动方面含有代表性的和有重大意义的一个或一个方面的典型事例。它比较详细地叙述了一段或一堂课的具体的教学情节,一件发生过的事实,向人们提供人物、场合、过程、结果,引发大家的思索。它呈现特定的问题情境,探讨产生的原因和影响,并作一定的分析和反思,从中体现适合当代教学改革或课程改革的正确思想和理论。 二、案例与教案、教学设计的区别 教案和教学设计是根据一定的教育思想教学方式、方法,在课前设想的教育教学思路,是对准备实施的教育教学措施的简要方案; 案例则是对已发生的教育教学过程的反映。一个写在教之前,一个写在教之后;一个是预期,一个是现实的过程和结果。 三、案例与教学实录的区别 1、案例与教学实录的体例比较接近,它们的区别是案例要有对本教学问题的反思,对好的教学行为、思想、效果的分析,体现了先进教育教学思想的特点和价值,是科学实践后的结果,在教学中有指导的意义。 2、同样是对教育教学情境的描述,教学实录是有问必录,而案例是有所选择的。 四、案例与论文的区别 从文体的表述方式上来看,论文是以论述为目的,以议论为主;案例则以对案例的分析为目的,以说理为主,兼有议论和说明,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五、撰写教育教学案例的目的 1、用以指导实践。把理论学习与教学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弥补了以往的不足,或变革教学的旧模式和方法。 2、对教学实践的反思,用以改进和指导今后的教学实践。 3、梳理、记录分析自己的教学。案例不仅记叙了教学行为,也记录了伴随行为而产生的思想、情感及灵感。它是个人的教学档案和教育教学史,有其独特的保存和研究价值。 4、研讨,提高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六、怎样写好教育教学案例 案例的写法没有固定的模式,现只提出几点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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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的十大亮点 2020年5月28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了民法典。民法典以原有9部法律为基础编纂而成,在体系、制度和规则方面,新修、新增较多,如下十大亮点尤为醒目: 第一,体系化。体系化也就是法典化,就是按照一定的逻辑关系和价值序列将数量庞大的法律条文和规则有秩序地排列组合为一部法律。我国民法典的体系首先是总分结构,即提取公因式的潘德克顿体系;其次是按照基础性权利或法律关系与救济性权利或法律关系的区分安排分编结构,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与侵权责任,前者具有基础性,后者是救济性的民事侵权责任;最后是基础性的权利或法律关系,采取了先财产(物权、合同)后人身(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的排位顺序;再往细了说,支配权(物权、人格权)在先,请求权(合同、婚姻家庭)在后。总之,前述四层次的排列顺序是有讲究、有逻辑的,这就是体系化。当然,这个体系也有缺憾,比如:债权本与物权并列,但在形式上消失了;人格权是最重要的权利,却排位靠后,留下了“先物后人”的诟病。

第二,社会化。社会化也就是公法化。民法本是私法,是私人之间的法,调整私人关系,奉行私法自治,排斥公权干预和家长主义。但现代社会越来越成为一个风险社会,甚至一个危险社会,比如现在还未结束的疫情。成人无法工作,儿童无人照料,学生不能上学,偶尔在小区楼下溜达,还可能有烟灰缸落下而找不到那个丢下烟灰缸的家伙,想出去走走,环境又是如此的恶化!无奈之下,立法者只好将公权请进私法,干预民事生活。比如:总则监护制度中有国家监护、社会监护以及临时监护措施;物权编增加了物业管理人协助政府的义务;合同编继续容忍了行政审批对合同效力的影响;人格权编要求国家机关采取预防性骚扰的措施;婚姻家庭编则以法律的名义强制冷静或激动的离婚男女暂停和离程序;侵权责任编针对高空抛物要求有关机关及时出手,查明真凶,等等。所有这些公法因素都反映了民事社会的自治乏力及其对国家治理的需求。这是中国人的气质还是民法典的宿命,值得反思。 第三,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中国民法典的最大亮点,也是中国部分民法学者最引以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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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法典制定现状及主要问题 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 关键词: 民法/物权法/ 潘德克顿法学 内容提要: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中国法学界的盛事 ,亦是中国立法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然而,对于这一宏大的立法工程,中国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通过现今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和探索,制定科学的民法典需要解决三大问题:1)必须克服前苏联法意识形态,因为它与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民法典难以相容;2)必须进行扎实的实践调查;3)必须提高民法科学法律技术研究水平,以科学的态度对待民法典立法,建立科学的规则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制定是目前中国法学界的盛事。对于这一宏大的工程,民法理论以及整个法学理论的准备不足是显而易见的。本文无法就这一问题做出全面的讨论,而只能提出几个问题供有识者商榷。 一、中国民法典制定的历史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改革开放之前(1949—1978)30 余年间,因为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缘故,基本上不存在制定民法典的土壤。虽然有学者认为当时中国无法制定民法典的原因是领导人不重视法制, 但是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从上个世纪 50 年代中期开始全面而且

彻底地建立计划经济体制,这种体制要求把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基本方面都纳入公共权力或者行政权力控制的范围内①,因此在这种体制下,中国缺乏民法典制定的两个最为重要的条件,即主体平等的社会空间和社会大众的意思自治。在这期间里,民众的民事生活范围实际上非常狭小,只有婚姻家庭关系问题显著,因此民事领域里的法律调整只有婚姻法显得十分必要,此时期中国调整民事生活的法律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4)一部。但在“文化大革命”时期这部法律事实上也被废止。50年代初和60年代初中国立法机关虽然两次起草民法典,但最后都没有成功。此时中国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依据,主要是所谓“民事政策”,即“党和国家颁布的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1](P14),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下级法院裁判工作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包括各种“意见”和“批复”等。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修正稿)》(1963年 8月28日)。 中国从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到1992年之前,中国领导阶层认识到过去长期实行的极左政策的错误,提出放弃“人治”,实行法治;同时,中国人也认识到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缺陷,开始试图建立不同于前苏联模式的经济体制。因此,虽然尚未提出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但是毕竟社会生活的一部分脱离了行政权力的支配,形成具有民法社会特点的社会空间。与国家的政策相配合,中国立法机关在上个世纪80年代初期,又一次开始试图制定民法典,并编制了民法典的征求意见方案。但是由于中国经济体制变动不定②,中国民法能够发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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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知识答题 1. 编纂《民法典》是推进()、推进国家()和()现代化的重大举措。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共7编,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以及附则。 3. 为了保护()的合法权益,调整(),维护(),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4.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5.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告中国“民法典时代”正式到来。民法典将于()起正式施行。 [单选题] 6.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共有。 [单选题] 7.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租赁合同的效力。例如:小明租住房子的房东要把房子转卖给别人,通知小明立刻搬走,小明依法()。 [单选题] 8.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民事责任 [单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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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 徐国栋 嘉宾: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支柱(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师) 梅夏英(武汉大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 主持人:程啸(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尹飞(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尹:大家好,今天是本学年“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的第十讲,“民商法前沿”系列论坛是由我们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和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旨在活跃我院民商法学的学术气氛,推动民商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每次演讲的内容都将安排专人整理,在征得演讲人同意之后在“中国民商法网”(https://www.sodocs.net/doc/ec3486007.html,)上发布。 今天的讲座我邀请程啸博士和我共同主持。 大家知道,我国民法典的起草工作已经正式提上日程,对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学者之间有较大分歧。去年的这个时间,梁慧星教授应邀参加本论坛时提出了民法典起草的三条思路。今年年初,王利明老师也在本论坛就民法典的体系问题发表了演讲。而徐国栋教授则对民法典的体系独辟蹊径,提出了自己新人文主义民法典的看法,从而以本论坛为舞台形成了我国民法典起草的大论争。今天我们十分荣幸的邀请到了论争的另一方——厦门大学的徐国栋老师给我们演讲,题目是《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 同时今天还邀请了中国人民大学董安生教授、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杨支柱老师和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梅夏英老师作为嘉宾出席今天的论坛。 程:今天晚上的程序安排是先请徐老师给我们做演讲,然后由董安生老师、杨支柱老师和梅夏英老师进行评议,接着由徐老师做一个回应,最后留出一段时间给大家自由交流提问。下面我们请徐老师做精彩演讲。 徐国栋老师:非常感谢民商法中心的领导、专家邀请我来做这个学术报告,因为这里是一个非同一般的地方,在这里听的人不足200人,但是过几天可能天下的网民就会来看,所以这个讲座的影响是非常大的,能够让我在这里讲我感到非常的荣幸。也让我感到人大一种宽大的胸怀,因为在治学方面,坦率的讲,我的一些观点和人大的一个学派是有一些不一致的,但是人大学派并不因为这一点而排斥我,所以能够让我在这里发表我的一些可能与各位老师不一致的观点,这是有度量的,所以我表示非常的感谢。 我今天讲的题目是: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这个题目的源起也来自这里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在《中外法学》2001年第l期发表了“当前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三条思路”一文,是梁老师在今年年初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讲学,详细介绍了“松散式”、“理想式”和“现实式”三种起草中国民法典的思路,我的一些想法很荣幸地被当作“理想主义思路”的设计方案得到介绍,这对宣传我的观点起了重大作用,我十分感谢。其中有些意见和我的不同,所以我就有感而发,在今年4月山东大学邀请我讲学,我就写了这么一篇文章,在这里我把这篇文章给大家介绍一些,有什么不对的地方,希望大家尽情的批评。 一、是三种思路还是两种思路?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中国民法典的体系 时间:2001年2月23日 地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贤进楼501会议室 主讲人: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并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委员、中国民法经济法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委员会委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团成员、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我国物权法、证据法起草人。) 主持人:新学期伊始,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的民商法系列论坛又和大家见面了。论坛将继续邀请法学名师和法律实务部门人员到此就法学中的前沿问题和大家进行研讨。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请到了中国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之一--王利明教授,讲座题目是中国民法典的体系。本论坛第六讲,中国社会科学院梁慧星教授作了"制定民法典的三条思路"的讲座,梁慧星教授对松散式,理想主义式,现实主义式的三条立法思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并就未来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安排发表了个人的见解。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万人瞩目。就同一个问题,两位民法典的主要起草人见仁见智,相信会给大家带来有益的启

发和思考。 让我们用热烈的掌声欢迎王老师开始今天的讲座! 王利明:大家好! 我现在和大家一起研讨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典的体系对民法典的制定至关重要。 这涉及我国民法典采取何种形式的编纂体例。如果采取汇编式编纂体例,把现行的民事法律、法规汇编到一起,组成民法典,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显得并不重要。有一个学者提出民法典采取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种观点的出发点是法律汇编,即民事法律规范大全,民法典体系不足以道。实际起草工作中,我们并没采取汇编式法典编纂体例。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开当前的民事法律,另起炉灶的制定一部体系完整,条文严谨的民法典。这是因为重新制定一部民法典是一件工作量极大的事。同时自我国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大量配套的民事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形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司法实践证明基本上这些法律是行之有效的。从立法技术实用性来讲,一步到位的民法典制定体例是对立法资源的浪费,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 我国应采取的是汇编与制定相结合的编纂模式。首先把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重要的内容归入民法典,然后按科学的法典体系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完善,最终形成体系完整的民法典。在这一过程中,第一步是法律汇编,第二步是制定法律。因此,在

民法典编纂问题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的几个问题 我为什么不赞成“松散式、汇编式”的民法典 今天讨论民法典编纂,一个无可回避的现实是,清朝末年从德 国民法继受过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在中国已 经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现今中国法学院所采用的民法教材,它上面 的一整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都是德国式的。人民法院 的法官裁判案件,不是采用英美法那样的从判例到判例的推理方法,而是采用德国式的逻辑三段论的推理方法。中国的立法,尤其是改 革开放以来的法律,以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为典型,所使用的概念、 所规定的原则和制度,诸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代理、时效、物权、债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等,都是德国式的。可见,从德国民法继受而来的这套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的体系,已经融入中国社会之中,成为立法、司法、教 学和理论研究的基础,构成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基础。 有的学者反对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大谈所谓“对德国民法说不”。但现在中国所面对的,绝不是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之间, 或者在大陆法系内部的德国法系与法国法系之间作出选择的问题。 一百年前,我们的前人已经替我们作出了选择。中国之属于德国法 系已经是既成事实。你不可能抗拒、改变、背离或者抛弃一个国家 的法律传统!在中国历经百年所形成的法律传统面前,任何立法者 和学者,都是渺小的。即使如某些学者所主张的“松散式、邦联式”方案,即使如现在提交审议并发布征求意见的“汇编式”的民法典 草案,也并未真正背离德国民法的概念体系,只不过人为地把这一 概念体系弄得支离破碎、逻辑混乱罢了。 中国属于成文法,与英美法不同。英美法国家有悠久的判例法 传统,法律规则是法官创制的,主要依靠法官的产生机制、高素质 的法官和陪审团制度,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大陆法国家, 法律规则是立法机关制定的,主要依靠法律本身的逻辑性和体系性,保障裁判的公正性和统一性。法典愈有逻辑性和体系性,愈能保障 审理同样案件的不同地区、不同法院的不同的法官,只能从法典找 到同一个规则,得出同样的判决。尤其中国法官队伍人数众多,平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公序良俗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发布日期:2011-05-10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公序良俗作为现代民法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在民法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科学地界定公序良俗的概念,是本文论述的基点,也可以有效地防止其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严重的负面效果。但要对其进行深入的解读,不能期望一个完美的概念界定,而应该变换视角,从该原则与道德、现行法秩序的区分来界定公序良俗的基本要素。为进一步认识公序良俗原则,应该明确公序良俗原则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适用范围。由于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理论中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有很大的混同性,笔者将该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进行了全面的比较。公序良俗原则在我国民法中不仅仅具有其他基本原则共有的功能,更有自身独有的功能。这也为本文界定了论域。公序良俗是私法上控制私人自治、检视法律行为效力的阀门之一。当一个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时,禁止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然而,由于该原则自身的因素和我国司法环境的原因也就决定了它潜藏着以维护伦理道德之名侵害私人自治的致命危险性,立法上所保障的个人自由可能在司法的层面被公权力销蚀而化为乌有。故, 公序良俗原则易被我国司法滥用,而一旦被滥用将产生严重的危害后果。为防止公序良俗原则的司法滥用,必然要求明确公序良俗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而实现其判断标准的客观化、具体化。为此,笔者从哲学、主体、地域角度全面地介绍了公序良俗原则判断标准的各种因素理论。那么,在实体法上怎么将这些判断标准应用于对公序良俗的判断来避免该原则被滥用呢?对此,我国学术界力主案件类型化理论来实现这一目标。笔者在明晰公序良俗原则案件类型化理论之后,明确提出:该方法由于自身的缺陷和我国司法环境的特殊性因素,案件类型化理论并不能担当此大任。既然实体法无法防止该原则被滥用,笔者考虑到公序良俗原则的高技术含量,将这一问题转化为程序问题加以解决。在程序法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在程序上防止借助公序良俗原则向一般条款逃避。对于公序良俗的认定的主体而言,难道一定要由法官来担任吗?对此,笔者认为法官并不能担当此大任,公序良俗的认定应由民众来完成,而人民的陪审团制度为此提供了制度的保障。在此理论基础上,笔者主张,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建立以陪审团制度为基础上公序良俗案件诉讼制度,从而在程序上确保该原则的功能和作用的实现。 第一章公序良俗基本原则之再解读 《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破坏 国家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对于这一规定我国大部分学者(梁慧星、王利明 等)都将这一条解释为实质上是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4],当然也有一部分学者(如 申卫星、李开国)同时又将该条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有一部分学者主张 仅仅将该条解释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5]。那么,究竟何谓公序良俗原则,其又有什 么功能和作用,在我国制定未来民法典时又如何防止这种解释的混乱呢? 第一节公序良俗原则的含义

华北电力大学自编教材编排体例格式要求

华北电力大学自编教材编排体例、格式要求 为了统一我校自编教材书稿的编写体例、格式,提高编写质量,现就自编教材书稿的编排要求作如下规定。 一、书稿构成顺序 一般情况下,书稿构成顺序要求如下: 封面——扉页——内容提要——前言——目录——正文——附录——参考文献 说明: 1.内容提要扼要介绍本书的主要内容、特点及读者对象。 2.前言说明编写意图、全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以精练的语言帮助读者了解本书的概况和价值。 3.目录必须与正文标题一致,所列内容从前言开始,直至最后结束。目录所列层次,可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书稿采用2-3级。 4.正文是全书的主要部分,包括文字、公式、图表等。正文必须正确、完整、层次分明、逻辑清楚。除此之外,在撰写正文时,必须遵守以下要求: (1)一致性。正文标题与目录要一致;名词术语要一致;编写体例要一致;内容的深浅程度要一致;全书的语言风格要一致。 (2)连续性。章节号要连续;图号、表号、公式号要连续;每一页的注释号要连续;全书的页码要连续。 (3)对应性。文图对应;文表对应;图表对应;附录、参考文献与正文内容对应;标注、图注、呼应注对应。 5.参考文献在全书末列出在编写中曾取材或参考的重要文献(正式出版物)。 (1)书稿正文(或篇、章)后,应有选择地列出参考文献。所列参考文献应是作者在写作中引用过的或参考过的、最主要的,且发表在正式出版物上的文献。 (2)正文中引用过的参考文献,采用顺序编码制的,按文中引用的先后次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号(同一文献不得重复编号),依次列出。 1)专著:作者.书名[文献类型].版本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举例:[1]毛承雄,王丹,等.电力电子变压器 [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10 . 2)翻译书:作者.书名[文献类型].译者.版本 . 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举例:[1]STOFT S.电力系统经济[M].宋永华,王秀丽,译.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麻昌华 覃有土)

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结构 麻昌华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 , 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 上传时间:2007-12-19 关键词: 民法典/体系结构/民法本位 内容提要: 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法典化的首要问题,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源于现实生活之中。现有民法典的体系结构基本可分为两种:一是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对应结构;二是德国民法典的“总——分”对应结构,这两种结构均有法典目的缺失的缺陷。我国民法典的结构设计应体现以人为本位、以权利为中心、以责任为手段的思想,以此设计的民法典实行三编制:第一编人法,第二编权利法,第三编侵权行为法。这一结构既具有民法文化的支持,也能使我国民法典结构具有一定的原创性。 民法典的制定过程,实际上是一国的民事法律体系化的过程。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并不意味着没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就是现实中的实在法以一定的方式组合在一起的外壳。要将这些杂乱存在的实在法组合在一起,就得为其提供一个体系框架,使每一民法材料都能在这个体系框架中各得其所,和谐共存,这就是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有了以一定结构构成的体系,各种民法材料的加工才有一个归属。因此,体系结构的设计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 法典编纂的历史告诉我们,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是来源于现实生活中的。在已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只是体系的验证和修改,在没有民法典的国家中,就要进行体系的设计了。 一、对现有民法典体系结构的考察 在21世纪初寻找未来民法典体系结构时,比起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和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要幸运得多了。作为现代民法典开山之作的《法国民法典》在制定过程中,可供选择的参考模式除了一堆杂乱无章的罗马法文献外,就是“只能意会不能言传”的不成文的习惯法了。这时立法者只要能找到一种能将罗马法中的私法成分有序排列的体系结构,就可以作为民法典结构了。其寻找的对象只能是从罗马法本身蕴涵的结构去着手。但今天不同,今天的世界,已有几十部现存的民法典,每一部民法典都有一个体系结构可参考。这就省却了体系结构构造前的概念提炼工作,而只需从已有的民法典中抽出体系结构来比较,进行一定的选取、剪贴和修正,就可得出我们所需要的结构。只是由于可供参考的模式很多,给选择参考的工作增加难度,弄不好会觉得无所适涤的。正如欧洲民法典的统一过程中,遇到的第一个障碍就是需要收藏、安排、评估和综合的丰富和多样的材料[1]一样,在设计我国民法典体系结构时,可供选择的参考模式就太多了。好在伴随着现代民法典200多年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民法典理论,已将现有民法典体系进行了分类。只要从法典类别上分析,就可减少逐一考察的繁琐了。 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 1。法国民法典结构[2] 《法国民法典》采取的是一个二分法的结构,实行三编制,这是众所周知的。其基本结构表现在法典的编之上: 第一编人 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2020年民法典草案全文 民法,社会生活的记录和表达。民法典,“社会生活百科全书”,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民法典的每一条都与你我息息相关!!!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召开在即,民法典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代会审议,中国民法典呼之欲出。我国的民法制度也将迎来民法典时代。民法典改善了一个国家的治理。《中国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厦”的重要支柱,将为中国法治建设打下坚实基础,为实现“两大法治”提供有力保障。百年目标”。 时光回溯到2014年10月,编纂民法典——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了这一重大立法任务。 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两步走”:第一步出台民法总则;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并将修改完善的各分编草案同民法总则合并为完整的民法典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保护人民的权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民法典的编制对促进全面法治具有重要意义。民法的一般原则具有程序性作用,规定了民法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并支配着部门和部门,因此受到了广泛的关注。2016年6月,《民法通则》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的编制已正式进入立法程序。 2017年3月,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

2018年8月,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 此后,2018年12月、2019年4月、2019年6月、2019年8月、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第十次、第十一次、第十二次、第十四次会议对各分编草案进行了拆分审议。

《经济与管理研究》论文排版体例

《经济与管理研究》论文排版体例: 文章页面及篇幅:Word文件,页边距上下2.54厘米,左右1.8厘米,宋体5号字,单倍行距,45字×36行。篇幅一般12~15页。 文章版式: (1)正文前面部分:文章标题、作者姓名、中文内容提要、中文关键词、文献信息(中图分类号等)(2)首页页脚:收稿日期、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和编号)、作者简介(多个作者可注明通讯作者)(3)正文 (4)正文后面部分:参考文献、英文标题、英文摘要、英文关键词 具体样式: 文章标题(一般不超过20字,小一号宋体) ——副标题(必要时可加,四号宋体) 张一三李四(三号楷体) 内容提要:提要正文(200字左右,五号楷体) 关键词:关键词1 关键词2 关键词3 关键词4 关键词5 关键词6(6个左右为宜,五号楷体)中图分类号:F XXX.XX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636(2019)XX-XXXX-XX 依照比较优势与产业间分工理论……(一段引导性文字,视需要可加,五号宋体) 一、产业间分工理论(一级标题,小四号宋体,加粗) (一)比较优势(二级标题,五号黑体) 1.宏观经济学(三级标题,同正文) 克林顿和拉丁(Clinton & Latin,2003)的研究表明,宏观经济学……[1]。张三等(三人及以上只写第一作者)(2008)针对中国东部地区2000-2010年的数据,运用面板模型分析,认为……[2]。(文后参考文献实引,按文中出现顺利列出)产业分工…… 正文说明: 1.最多至四级标题。四级标题采取(1)、(2)的格式,后面的正文内容接排,一般不再另起一行。 2.正文里面出现的英文人名、地名以及专业术语,要补充中文翻译,中文在前,英文在后,如:费雷德里克·泰勒(Frederick W Taylor),如出现在参考文献部分,人名格式为TAYLOR F W。 3.多位数字使用千分空,小数点后最多保留4位。 图表说明: 1.一律使用黑白图表,也不要在图表中出现底色(背景色),插图不要外边框。 2. 图表标题为小5黑体;图表内中文使用宋体,英文和数字使用Times New Roman字体,6号宋体。图 收稿日期:××××-××-××(作者投稿日期)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课题名称”(项目编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称”(项目编号) 作者简介:张一三××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1; 李四××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通讯作者,西安,710127。 (6号楷体)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ec3486007.html, 论中国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作者:韦琳邢坤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6期 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生活的不断丰富和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社会关系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制定民法典的重要性也日渐突出。我国目前正处于民法典制定的前夕,党的四中全会中明确提出要编纂民法典,这为我国未来民事立法指明了方向和道路。民法典的体例是民法典的脊梁,而民法典的编纂必须首先明确其体例选择。本文拟从大陆法系国家我国古代民法典的体例选择研究中探寻其选择动因,最后得出我国民法典应采“总—分”式体例的结论。 关键词:民法典;体例:选择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17-0053-02 作者简介:韦琳(1992-),女,汉族,北京人,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民法典的体例概述 在学理上,我们通常抽象的认为体例是具有一定顺序和逻辑的系统构成。体例在很多领域至关重要,因为它代表着一种逻辑和思维方式。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的体例是一种系统构成,即根据构建民事法律规范内在体系的要求,实现民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和逻辑化,使民法在整体上形成结构化的制度安排。”①笔者认为体例是构筑整个民事法律关系的脊梁,没有体例的存在,民法规则将如一盘散沙。民法典是将民事法律以一定顺序和逻辑系统地构成在一起的集合,而这种顺序和逻辑即是本文所要讨论的的民法典的体例。 二、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例选择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是当今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英美法系国家是以遵循先例和衡平为主要原则,以行政立法和法官造法作为补充的不成文法律体系。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将制定一部部成文法典作为其法律体系的构成。所以对于民法典的体例研究,应当以存在民法典的大陆法系国家为着眼点,研究大陆法系典型国家民法典的体例。而大陆法系国家整个的民法典世界被基本分成法国模式和德国模式,其它国家的民法典都可归入这两种模式之中,或是它们的模仿,或是它们的变种。②所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体例也应当从最具有代表性的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谈起。 (一)法国民法典的“人—物”式体例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民法典的五次编纂历史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开幕了,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已提交大会审议。 这部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意愿的民法典草案共7编,分别是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共1260条,总计10万余字。 编纂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民法典,是几代中国人的夙愿。新中国成立以来,民法典的编纂一直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20世纪50年代至今先后启动过五次民法典编纂的工作。 第一次编纂 195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力量起草民法典。 第二次编纂 1962年,民法典起草工作再次被提上议程,并于1964年完成了草案(试拟稿)。 第三次编纂 1979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组织民法典起草工作,至1982年形成民法草案第四稿。虽然草案并未正式通过成为法律,但后来制定的《民法通则》都是以该草案为基础。

第四次编纂 2002年1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民法草案。 第五次编纂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的目标。 2016年6月,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标志着民法典编纂工作正式进入立法程序。此前,我国已修改婚姻法,出台了继承法、民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民事法律,为民法典编纂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2017年3月,作为中国民法典开篇之作的民法总则,获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法典编纂完成了关键的“第一步”。 2018年8月,各分编草案首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6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民法典编纂迈出“第二步”。

民法典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 民法是法律体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从无到,逐步完善,民法体系已基本形成。鉴于民法的重要性,中共中央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编纂民法典”的要求,制订一部统一的民法典,是国家的需要,是法治的需要,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启动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我会高度关心。2015年4月20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我会组织进行学习,部分专业会员形成一些些意见,现寄给你们。 由于水平有限,难免谬误,但野人奏曝,其心可嘉,或许真能为国家民法典的编纂提供微薄之力。 此致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中国民主建国会顺庆区基层委员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六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征求意见稿)》 修改建议 四川锐思邦律师事务所刘洹岑 一、修改原则 (一)语言简洁,无歧义,明白即可。 能少说绝不多说。例如:征求意见稿第八十条第一款最后一句“并办理登记手续”,完全可以改成“并办理登记”。“手续”,通常情况下是口头用语,去掉“手续”不影响含义。 (二)要直说,说明白,不要绕。 如:征求意见稿第六十二条“非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得设立法人”,完全可以改“设立法人,必须有法律规定”。前者有可能受《台湾民法典》的影响,而后者更符合大陆的语言习惯。 类似情况还有,如第一百一十八条。 (三)用语精准,字斟句酌,字字珠玑。 (四)只要不引起歧义,语句越短越好,越简单越好。 (五)用语规范。 (六)前后一致。 如第三十五条专门解释了“利害关系人”,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中却用了“利害关系人”所解释的内容,完全可以一致。 (七)民法典的编纂,应当在理论上有所突破,不要落入陈窠。 例如,征求意见稿中所有的“法律行为”均可改成“民事行为”。

编写体例

编写体例 1.整体结构 总序言、前言、目录、正文、附录(索引、参考文献等) 2.章节安排 本套丛书的标题及栏目: 第一层级为: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每一章下面有{学海导航}{学前引路}{基础知识}{师生总动员}{实训拓展}等栏目,其中在{学海导航}下面设[知识收获][技能提升]两个小版块;{师生总动员}下面设有[案例展示]和[实践活动] 两个小版块。 第二层级为: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每一节下面有「对点案例]。 体例展示 第一章…… [学海导航] [学前引路] 第一节…… 「对点案例」 第二节…… 「对点案例」 …… 【案例展示】 设计意图与目标 活动准备与过程 【实践活动】

实训拓展(即思考和练习) 3.体例说明 【学海导航】本栏目分为两个版块:[知识收获] [技能提升] [知识收获] 学习本章内容的目的、意义、学习目标,如了解……熟悉……掌握……的知识点。 [技能提升] 总结学习本章内容要掌握……的技能。 本栏目设在篇章页中,不在目录中显示,目的在于提前系统的告知学生本单元的主要内容。字数控制在100字以内。 【学前引路】用简介的语言概括本章的知识要点,通过简短的案例,提出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学习新章。 案例要能涵盖本单元的知识点,要典型,新颖。要与普通话测试和幼儿园教学紧密相连。 【基础知识】即每节,面向具体问题深入浅出地介绍理论知识或操作技能。这部分为全书的主干,也是最充实之处,主要是梳理相关知识体系,要求逻辑严密,条理清晰,深入浅出,遵循学科相关知识间的递进关系,突出可读性和普及性。编写的过程中可以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如插入图标、表格、图画等。)这部分内容一定要控制,最好一节(或几节)内容能在一个完整的课时中进行完,各各科目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需要具体安排。 【对点案例】是在某一个知识点后面跟的案例,是为了进一步解释某一知识点的,为老师提供示例,帮助学生理解。 本栏目是滚动栏目,根据内容的重要性和理解的难易度来决定是否设置。案例要简短实用,针对性强。 【师生总动员】栏目的内容,充分体现教学的互动性,同时要达到体验和实践的目的。 包含两个版块[案例展示][实践活动] [案例展示]针对本章的知识点设计一些案例,案例要有创新,但一定要科学合理,要经得起实践的考验,还要很好的阐释我们的基础理论,要和基础理论紧密结合。 案例的设计包含两个环节的内容:设计意图与目标、活动准备与过程。 【拓展实训】根据本单元的内容,梳理出重难点,以试题的形式呈现,让学生思考解答。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中国民法典学建议稿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每一条文之下均附有立法理由以及参考立法例,整体结构和体例都较为完整和全面。 内容权威翔实:条文为资深民法学者所起草,荟萃诸多专家的深邃见解和研究精华。立法理由部分详尽展现条文的个中内涵,阐述相关民法原理,分析理论争鸣,总结条文起草的渊源和动机。参考立法例部分集合境内外相关立法例,为对比国内外立法以及理解条文内容提供可贵资料。 本套书集权威见解、前沿理论、翔实资料、完整体系于一体,对关注研究民事立法的广大-法学界人士具有重大的

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所谓民法典的体系,是在采取法典形式时,将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具有内在有机联系的民法规则或者法律条文以某种逻辑加以安排,从而形成的体系。简言之,就是将民法的各项规则有机地组合在民法典中的逻辑体系。在我国民法典编纂工程已经启动的情况下,立法者所面临的首要课题就是应当如何构建民法典的体系。法典作为最高形式的成文法,其追求的是高度的体系性与严密的逻辑性。可以说民法典的体系的确立对民法典的制定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探求民法典的体系,是由民法典自身的内在属性所决定的。 对于如何构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问题,民法学界存在广泛而热烈的争论。我们认为,中国民法典的体系应当由民法总则、人格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物权法、债权总则、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的一般规定、侵权行为法构成。下面拟就民法典体系构建中的几个争议较大的问题逐一加以论述。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是对王利明教授组织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的深入说明和精辟诠释,共有五本,涵盖建议稿的八编全部内容,包括总则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物权编、债法总则编、合同编以及侵权行为法编。 本套书的亮点在于: 体系新颖完整:依条文内容将建议稿细分为编、章、节,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也论民法典的体系 摘要:当前关于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的学说、主张,有再予斟酌的余地。我国民法典编纂体系应在以下四项原则的指导下安排:内容与形式相统一的原则;体系性、逻辑性的原则;以民事法律关系为构架的原则以及民事权利性质类型两分型的原则。基于此,我国未来民法典的编纂体系应是:总则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继承权法、物权法、知识产权法、债权总则法、合同法、侵权行为法,共九编。 关键词:民法典,体系,原则 关于民法典的编纂体系,经过了一段时间的“争、吵”后,现已趋近“心平、气和”,但此局面之形成绝非是不同意见达成妥协的结局。笔者认为:关于我国未来民法典编纂体系的问题,有继续探讨和争论的必要。这样的探讨和争论应直至民法典的颁布才可以告一段落,但并非到此终止。学界应有这样的态度和热情。这是一种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只要有不足和必要,就需要研究和争论。 一、民法学界关于民法典编纂体例的几种主张 目前民法学界关于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学说、主张,可以分为两大流派或曰三大主张。 一大流派是主张汇编式或曰松散式的编纂体例。这一由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员费宗袆所提出并得到江平教授和魏耀荣先生赞同,但却没有得到大多数民法学者的赞同的民法典编纂体例。这一体例的本质是不再坚持大陆法系法典所固有的逻辑性和体系性。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已经有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继承法、婚姻法,正在起草物权法,把它们汇编在一起,也就成了中国民法典,无须按照严格的逻辑关系,也无须要求完整的体系,各部分相对独立,相互之间构成松散式的、邦联式的关系。20XX年12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就是典型的汇编式民法典。这一草案包括: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九编,其中合同法、婚姻法、收养法和继承法,是原封不动地将现行法编入,是彻底的松散式和汇编式的民法典。对这一法典体例,多数学者表达了坚决反对的声音:首先,这一编纂体例不符合中国的实际。中国的实际,首当是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和民事司法的现状两个方面:从中国民事立法的历史来看,一百年前,我们的前辈在列强入侵,国难当头的历史关头,自觉地抛弃固有的中华法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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