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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障案例14个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

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

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

(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

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水平。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否妥当?

上述人士表示,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肯定会下降。

案例问题:请分析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为什么?(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进行分析)案例3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看武大病危教授解聘事件

网帖爆武汉大学知名教授张在元病危遭校方解聘。校方派员到他病床前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对此,武大宣传部回应称,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劳动争议问题。

一边是道义,一边是合同。解聘病危教授,从前者的视角检视此事件的话,大多数人很轻易地就会举起道德审判的大刀,砍向“不仁不义”的武大。因为武大雪上加霜、冷血无情的这种做法,确实不符合国人传统的价值判断和道德秩序。但是,如果从后者解读的话,武大遵循规则,按照市场原则办事,其实也并无不妥。毕竟,张在元教授不是武大的正式员工,道义归道义,但住院的开销花出的也都是真金白银。从规则上讲,武大按合同并没有义务为这位病危教授养老送终。

所以,从情感上讲,我们每个人都会同情病危教授的遭遇。但是从理智上讲,武大也并非面目可憎,不仁不义。因为,自2006年张教授重病入院后,武大已经垫付医疗费用68.6余万元,补贴16.5万元。虽然没有大包大揽,一包到底,但这近百万元的医疗费用,这对于一个老百姓来说,这已经是一个天文数字。甚至,武大也算是仁至义尽了。

案例问题:此案例反映中国当前社会保障存在的什么问题,武汉大学的做法正确吗?

案例4 上海社会保险基金案——政府责任的“缺位”

尽管自社会保险改革以来基金管理方面的问题就层出不穷,但2006年7月东窗事发的上海社会保险基金弊案(下称上海社保案)还是让整个社会“哗然”,媒体称,这是社保系统爆出的最大腐败案,也是作为世界金融中心的上海爆出的最大腐败丑闻。上海社保案之所以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主要因为以下几点:第一,涉案金额大,已公开披露的牵涉“福禧投资”案的资金就超过30亿元;第二,涉案官员层级高;第三,调查阵容强大,为了彻底查清此案,中央已经派出超过百人的调查组常驻上海;第四,违规操作手段多样,其投资方向在资本实业甚至金融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高风险领域几乎“无孔不入”。有迹象表明,上海发生的这起腐败案或许只是冰山之一角。有鉴于此,中央政府在事件发生后已迅速在全国范围展开社保资金审计工作。2006年8月,审计署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发出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通知。11月23日,国家审计署发布公告,在对除上海、西藏之外的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审计中发现,近年来,合计约71.35亿元“养命钱”被违法违规动用,部分资金仍未追回。

案例5 老龄化社会对中国的挑战

20世纪下半叶,人类社会经历了人类历史上最为迅速的人口老龄化进程,尤其是发达国家。人口老龄化是世界人口发展的普遍趋势,是科学与经济不断发展进步的标志。中国人口老龄化对其人口、社会、经济、政治等方面的影响不仅将是持续的,同时也将是全方位的,其中既包括人口老龄化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持续压力和挑战,也在一定程度上暗含着人口老龄化对经济发展、制度变革等方面带来的良好历史机遇。事实上,我国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各种老龄问题也是重大的社会民生问题之一,是涉及国家国计民生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性社会问题。因此,正确处理好人口老龄化与经济、社会发展间的关系,趋利避害,实现我国人口老龄化与社会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问题:中国老龄化社会的现状,对中国的挑战及相应对策。

!案例6 大学生自主创业为什么难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中国学生获得了上大学的机会,但当他们走出校门时却不得不面对挫折与困惑。毕业即失业,这已经成了大学生们一个挥之不去的梦魇。在此背景下,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呼声此起彼伏。大学生自主创业将是一条创新的道路。国家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政策,对那些勇于“吃螃蟹”者予以充分鼓励,规定应届毕业生干个体,可享受一年内免交登记注册费和相关工商管理费的优惠。这些优惠政策成为了大学生自主创业的催化剂,但实际上走上创业之路的大学毕业生却寥寥无几。那么为何大学生自主创业这么难?大学生自主创业又需要具备哪些方面的素质,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去年,一项有关大学生自主创业的教育部重点研究课题披露,我国大学生的自主创业率为1.94%。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大学生创业之路如此艰难?应该采取哪些措施避免盲目创业?

案例问题:如何看待大学生创业难的问题?

案例7 老百姓为什么看病难,看病贵

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健康,是困扰中国各级政府及普罗大众的热点、难点话题,是人民群众最大的民生问题之一。因为,无论贵贱,人的生命只有一次;健康是人生最大的财富;身体是革命的本钱;生、老、病、死,其中三项和看病直接相关。谁能逃脱看病这个沉重的人生命题?

尽管中国政府和卫生部门进行了艰苦的努力,推出种种医疗改革措施,但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存在。和全国相比,深圳虽然经济相对发达,但看病难、看病贵一直是市民和网民投诉和议论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每一个被媒体曝光的医疗纠纷或事故均是骂声一片。

案例问题:请用所学的知识分析为什么这个问题还是没有很好解决?老百姓为什么看病难,看病贵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案例8 “开胸验肺”暴露了什么

最近,河南新密市农民工张海超在郑州打工回乡后,出现咳嗽、胸闷等症状,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尘肺,而具有职业病鉴定资质的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却诊断为“肺结核”。为了证明自己的病情,他不惜到医院“开胸验肺”。

一个农民工以如此极端的方式与命运抗争,与其说是个人的无奈,不如说是社会的悲哀。“开胸验肺”看似荒唐,却充分暴露了我国职业病防治体制之弊。

按照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然而,一个职业病受害者,若想拿到一纸诊断,往往难于上青天。根据法律规定,申请职业病鉴定者,必须出具由用人单位提供的职业史、工作场所、健康档案等。但是,让一个污染企业出于良心,自证其罪,为打工者提供有关材料,是不大可能的。而对于拒绝提供证明的不良企业,法律也没有任何惩罚,从而给不法企业以可乘之机。正是由于这堵制度的“高墙”,无数维权者被挡在门外。

案例问题:请结合“开胸验肺”事件,分析目前我国职业病防治法立法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有何对策?

案例9 农村留守儿童社会保障问题的对策思考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城或者到沿海发达地区务工,慢慢地开始有人把孩子也带到城市。随着时间的推移,流动儿童的教育与发展的现状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从打工子弟学校开始,人们开始对于流动儿童受教育问题进行了多方面调查和研究,国家也出台了一些具体的政策和措施。2004年2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革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颁布以后,我们看到一些城市又制定和出台了一些相关政策、措施:取消流动儿童进入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学校就学的借读费,把流动儿童的义务教育纳入到城市整体教育发展规划中等等。

然而,到目前为止,能够将孩子带到城市读书的农民工毕竟还只是较少的一部分,更多的农民工还没有能力将孩子带到城市。或者,因为城市没有给他们提供合适的教育环境而将孩子留在了农村,形成了父母和孩子分开的情况,即"留守儿童"。

案例问题: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存在什么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案例10 江门市实施廉政公积金制度的探讨

据《南方日报》报道广东省江门市有关部门透露,该市7月1日起将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市直机关公务员按职务最高月缴存1600元,5年无违纪可领取缴存总款额的70%。预计每年市财政支出预算近2000万元。

据悉,廉政公积金类似于住房公积金,由公务员个人与政府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缴纳存入个人账户。如个人未发生违纪,可按一定比例定期返还,直至退休;如个人违纪违法,则按一定比例扣除账户资金上缴国库。

《江门市市直廉政公积金试行办法》已于日前印发。据负责起草《办法》的相关人士介绍,廉政公积金是“公务员履行廉政勤政责任的一种经济奖惩机制”,实施范围主要为市直机关在编在职公务员,目前江门有4600多名公务员符合条件,“预计每年财政为此拨款近2000万元”。

案例问题:江门市政府机关推行廉政公积金制度的必要性及相应的改进措施。

案例11 保障性住房问题

虽然有关部委要求各地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以扩大内需,但在房地产市场整体低迷的情况下,北京等地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用地出让屡屡碰壁,该计划的执行或面临现实困境。

11月13日,原定11月14日投标的北京大兴旧宫经济适用住房地块招标,在预投标之后突然改为以挂牌方式出让,目前暂无开发商参与报价。而此前,北京市土地整备中心已修改了该地块的规划,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1.5万平方米的商品房用地。

《北京市2008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显示,北京市今年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建筑规模分别是50万平方米、300万平方米和450万平方米,合计800万平方米。但受市场整体环境影响,尽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对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用地采取了一系列调整措施,包括增加商品房比例、提高限价房限价、改变出让方式、调整付款进度等,但成交状况并不令人满意,部分地块面临着用地落实却卖不出去的尴尬,限价房用地尤甚。

案例问题:试分析保障性住房面临的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

案例12 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从1997年开始,中国部分有条件的省市逐步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东、浙江等经济发达省市相继出台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以法律形式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县级行政机构建立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985万人,约占农村贫困人口总数的42%。2005年底,中国共有2862个县级行政机构。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国家和社会为保障收入难以维持最基本生活的农村贫困人口而建立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农民国民待遇的重要举措。它将有效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缓和改革中的社会矛盾,同时也是尽快建立与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所在。

据中国国务院扶贫办公室公布的数字,按照中国人均年收入低于人民币683元的贫困标准,2005年底,中国还有2365万农村贫困人口,比2001年减少了562万。中国近年来每年用于扶贫的资金大约有400亿元。

案例问题:试分析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现状、问题及其成因。

案例13 大学生村官问题的思考

大学生村官是国家为了加大农村扶贫工作,弥补农村管理人材缺乏,大学生就业难的重大举措。也是这几年来,比较热门的一个话题。特别是各省近向年大学生村官考试接连不断,从公务员考试可加分,一村一名大学生行动、村官经费补贴等等,都可以说明政府对大学生村官政策的重视。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公布北京市大学生村官报名情况,截至2010年5月5日24时,共有14477名应届高校毕业生报名参加大学生村官应聘工作。

据《法制晚报》报道,今年报名应聘大学生“村官”的毕业生当中,本科以上学历10655人,占73.6%。其中,博士74人,硕士2893人,分别比去年增加24人和148人,二者占报名总数的20.5%,比去年增加6.1个百分点。

由数百名大学生村官和专家学者、政府机构负责人参加的第四届大学生村官论坛近日在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举行。论坛最新发布的《2010中国大学生村官发展报告》中,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黄道霞发出这样的感慨:“这有点出乎大家的预料!”越来越多的数据表明,大学生村官选聘正受到大学生们的热烈追捧。

据统计,在江苏、北京、重庆、四川、山西等省(市),报名竞争大学生村官的人数比例,最低5∶1,最高则达46∶1,与报考公务员相差无几。

截至目前,我国现任大学生村官人数已突破18万人。按照“一村一名大学生计划”部署,全国61万个行政村将有61万名大学生村官在岗,加上有的省、市一村两名的标准计算,大学生村官人数将达120万人。

但回顾过去,大学生村官这一现象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也不断突现出来。如:村官在村里工作的展开,大学生工作经验问题、大学生村官与本地自选村官问题都出现了问题,怎样解决这些问题?怎样使这一政策真正实现其价值所在?

案例问题:大学村官对农村扶贫的意义,存在有哪些问题,有何建议

案例14 我国城市社区服务的现状、问题及对策

城市社区服务是城市社区建设的核心内容。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服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日益突出,经过20年的实践与探索,我们在实践和理论上都取得了许多成果。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建立社区服务的运行模式?如何界定政府在社区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如何看待社区成员的参与以及社区非营利组织的建设?如何加强社区服务队伍的建设和发展社区服务产业化等固有的和实践中产生的问题逐渐积累和暴露,这些问题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已经妨碍了社区服务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必须从推进社会经济、各项事业发展的角度研究社区服务,分析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本文从社区入手,侧重于对现阶段政府及其派出机构(街道办事处)开展社区服务的情况研究,在对社区服务进行理论界定的基础上,进而讨论我国社区服务存在的问题以及深化社区服务的对策。提出通过由政府主导拓展到社区联动、由资源分割拓展到资源共享、由社会福利服务拓展到社会保障服务、由福利性服务拓展到产业化经营,树立标准,不断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我国的社区服务管理是指在政府的指导和扶持下,在民政部门的倡导和组织下,以街道和居委会为依托以社区居民的自助互助为基础,关注弱势群体,面向社区全体居民,以提高社区居民生活质量为目的的社会福利服务。它具有福利性、互助性和地域性的特点。其中“福利性”是社区服务管理最根本、最本质的特征,这一特性是社区服务管理与物业管理的根本区别。

我国的社区服务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兴起的,大致可分为起步、推广及深入发展三个阶段。虽然我国的社区服务管理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但水平还很低,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社区服务管理体制还没完全建立起来。存在许多问题。

案例问题:试分析我国目前社会服务的现状与问题,如何进一步提高社区服务水平?

社会保障案例1

一、“国家保障模式”是否可以继续发展? 我们已经介绍了比较典型的三种社会保障模式,即投保资助模式、储蓄保险模式和福利国家模式。这三种模式也是目前国际上比较主流的社会保障制度模式,但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东欧大部分国家采用的是一种国家保障模式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模式由前苏联首创与代表,其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理论即社会保障扣除理论和列宁提出的最好的保险是国家保险。因此,又称为国家社会保障。我国在20世纪50年代也参照这一模式建立了之前的劳动保险制度,一直持续到改革开放之初。 国家社会保障模式的主要特征是: 1.社会保障事业由国家统一制定法律、统一领导,国家通过宪法把社会保障制度化,通过生产资料公有制保证公民的保障权利;同时,根据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在整个国民经济范围内对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的收支标准,如苏联的社会保障基金就是在国民经济一级上集中按照计划集中建立的。 2.社会保障费完全由国家和企事业单位负担,个人不负担任何保险费。其传统观念认为国家已经事先对社会保障费做了预留和扣除,个人不必再缴纳。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指出,集体的劳动所得就是社会总产品,应从中扣除用来补偿消费掉的生产资料的部分、用来扩大生产的追加部分以及用来应付不幸事故、自然灾害等的后备基金或保险基金的部分。马克思也同样指出,总产品扣除上述三项后的剩余部分在分配个人之前,还要扣除和生产没有关系的一般管理费用,用来满足共同需要的部分(如学校、保健设施),为丧失劳动能力的人等设立的基金等三个部分。也就是说,国家保险是“预先扣除式”保险,劳动者在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已经为创造社会总财富和国家的各种公共事业做出应有贡献,所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而由国家提供全民保障是理所当然的。也正因为如此,称之为“国家保障”模式。 3.国家实行低工资、高福利政策,实行公费医疗、低房租、没有失业保险等。 4.工会组织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决策与管理,一方面劳动者通过人民代表机构对社会保障管理施加影响,另一方面,工会从基层工会到中央理事会,都参加实施社会保障。1 5.社会保障目标追求社会公平。保障对象为全体公民,宪法规定,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必须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对无劳动能力的社会一切成员提供物质保障。保障的经济来源靠全社会的公共资金无偿提供。2 在各个国家实行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今天,这种国家保障模式已经逐步退出国际社会保障持续发展的舞台。但是,其作为大多数社会主义国家初期探索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经验,虽然不是十分完善,但仍有很多值得我们汲取的经验和教训,可帮助我们继续探索和完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制度体系,尤其在创建和 1苏哈列夫斯基等:《苏联劳动管理体制》,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28,346页 2郭崇德:《社会保障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8,第119页

社保案例

案例: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什么?参考答案: 答:1997年前后的利率杠杆的失效,揭示了社会保障制度奉行的公平原则与可靠性是不能动摇的,社会保障制度所具有的稳定与促进等功能是市场机制所无法替代的。正是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工业化国家才建立了健全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凡有健全完备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人们的后顾之忧便得到了解除,安全感的提升必然带来生活信心的提升,进而会刺激消费,促进发展。因此,不能单纯地把社会保障看成是一种福利,它在增进国民福利的同时也是一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投资与现实投资。 案例:请结合上表,分析社会保障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一方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会对经济发展具有促进作用,表现在: A、保证劳动力的再生产。 B、影响储蓄、投资和经济增长 C、为经济发展创造必要的生活环境。 D、有利于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从上表上海市2000-2003年度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的不断发展来看,必将会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 另一方面,社会保障不完善也会对经济发展的制约 如果社会保障水平严重滞后,则可能使各种相关社会问题得不到有效缓解,影响社会安定。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将遭到破坏,经济发展最终将受到损害。从上表来看,上海市城镇和农村的各项社会保障制的范围还需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障制度还有待完善,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案例:试根据上图分析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马克思关于社会产品再分配的基本原理,明确了社会保障基金需要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与再分配来建立。国民收入经过分配和再分配,最终归结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两大部分。社会保障基金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都占一定的比重,就其主要部分来看,属于社会消费基金的组成部分。从图中也可以看出,消费基金中包含社会保障基金。国家通过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来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保障最低生活需要,缩小贫富差距,减少社会不平等,促进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和良性运行。马克思关于在社会主义社会中,社会总产品分配的基本理论成为后来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保障的理论基础。 案例:为什么我国社会保障水平具有地区之间不均衡、城乡之间差别大等特点? 1.答案要点:政府部门(对积极劳动力市场项目和社会保障)投入占经济总投入比率越高说明社会保障水平越高,说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保障水平越高。从案例中给出的数据可以看出来,社会保障水平越高,经济增长率相应地就越低。这是因为社会保障水平具有适度性特点。社会保障水平并不是越高越好。社会保障水平过高或过低,都会给社会保障制度本身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不良的影响。社会保障水平过高,会增加生产成本,进而削弱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约经济发展。 2.答案要点:影响社会保障水平的因素有经济规模与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社会结构;制度年龄和人口结构;历史、人文等特殊因素。我国经济是典型的城乡二元经济,而且经济发展呈现出地区间不平衡的特征。 案例:“智利模式”是否代表了新的改革趋势? 答案要点: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本质的区别,功能定位也不尽相同,不能将商业保险归入我国社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补充。 案例:如何看待在中国社会保障问题上存在的几种不同态度 答案要点:从长远来看,中国应该推行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当然,应该根据国情,循序渐进地推进,最终形成包括城乡居民在内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13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67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尹蔚民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关于基本养老保险 第一条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统筹养老金,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 第二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

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四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有关待遇领取地的规定确定继续缴费地后,按照本规定第二条办理。 第五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流动就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执行。 第六条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个人在达到法定的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以在其离境时或者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答案教学教材

社会保障学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这笔养老金应由谁缴? 案例描述:刘玉国系某供销社1985年4月招收的亦农亦商的临时工,1994年11月成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刘玉国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用工期间,供销社按月收取刘玉国工资总额的3%款项作为离职返家的补助费,并纳入专户管理。自1996年12月起,供销社开始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社会保险法律宣传的不断深入开展,人们社会保障意识逐步提高,刘玉国深感社会保障对自身的重要性,想到自己在企业干了十几年,供销社没有给他缴纳养老保险金,到退休时,就少领养老金,这是对自己权益的侵犯,1997年初刘玉国遂要求供销社为其补缴做临工期间的养老保险金。供销社认为:刘玉国于1996年12月与供销社正式建立劳动合同关系,期限为5年,劳动合同签订后,单位已经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金;在1985年4月至1996年12月期间,刘玉国是亦农亦商人员,整个供销社系统与他同样身份的人都未纳入社会保险范围,其间对其所扣的工资总额3%的返家补助费可以退还,供销社不具有补缴养老保险金义务。因此,供销社拒绝为其补缴养老金。双方争执不下,刘玉国于1997年初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供销社补缴养老保险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刘玉国的请求。刘玉国不服,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7年4月,法院对当地首起养老保险民事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决供销社从1986年8月起为刘玉国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供销社对此判决不服,于1997年10月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问题: 1、如果你是二审法院的法官,如何裁判?请说出理由。(3分)答:正确。本案中,刘玉国于1985年4月成为供销社的职工,尽管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依据《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之第8条规定,刘玉国有权享有养老保险待遇。事实上,供销社所扣的月工资总额的3%的款项,便是刘玉国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对于单位应缴纳的其余15%。供销社依法必须缴纳,否则违反了《国营企业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26条之规定,因此,本案一、二审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设计原则是什么?(6分)答:养老保险是指劳动者因自然衰老而丧失劳动能力,按照法律规定,有权享受国 家给予的一定数量的收入补偿和物质帮助的 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 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工业社会中,每个劳 动者最关心的是自己晚年丧失劳动能力时的 生活,如果每个劳动者都能对丧失劳动能力 后的生活保障有信心,则必将促进整个社会 经济生活的稳定,养老保险(也称老年社会 保险)制度正是针对这一问题而产生的。 3、该案例中涉及的是什么养老保险筹资模式 与养老保险金缴费模式?(6分) 答:现收现付式与给付既定模式 案例分析:在城镇工作的所有劳动者都能参 加养老保险吗? 案例描述:河南籍的农村小伙子江之平和他 的四个伙伴从2000年到北京某大学的食堂 工作已经快6年了,他们分别担任厨师、小 工等工作。2006年6月,该大学的后勤工作 进行改革,需要辞退一部分由学校的后勤部 门直接聘用的农民工,江之平和他的4个伙 伴都在辞退范围。在办理辞退手续时,江之 平和他的4个伙伴发现,6年以来学校没有 给他们办理过任何社会保险。所以办理离职 手续时,江之平代表其他伙伴向学校的后勤 部门提出要求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 学校后勤部门的负责人认为,学校是国家拨 款的事业单位,江之平等工人只是学校临时 雇佣的农民工,没有义务为他们办理养老保 险。江之平等人一方面向学校所在地的劳动 监察部门提出投诉,一方面又向当地的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在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下,学校和江之平等农 民工达成了调解协议,将江之平等6年来应 缴纳的保险费用一次性补偿给江之平等人, 双方以此解决了争议。 问题: 1、试结合本案例分析养老保险的广覆盖原 则?(3分)答:教材P175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我国企业职工选择哪一种养老保险责任承 担模式?(6分)答:责任分担型 案例分析:养老保险是要强制办理吗? 案例描述: 王晓于2003年6月受聘于一家私营企业,担 任会计工作。但是工作至今企业都没有给他 办理养老保险。王晓很担心,询问同事是否 办理了养老保险,大家也都表示企业没有给 自己办理。于是,王晓就代表该企业的其他 同事向老板提出了希望办理养老保险的要 求,但老板说,自己这里是私营企业,不像 国有企业,不承担办理养老保险、缴纳相关 费用的义务。同时老板还说,如果想上保险, 就自己去上,公司不管这件事。王晓听后很 疑惑。 问题: 1、需要强制城镇私营企业办理养老保险吗? 请说出理由(3分)答:实行强制办理养老 保险的单位由《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3条明确规定,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 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 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 业单位及其职工”。对于这些单位而言,有义 务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是强制 办理的,否则就要依照法律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对于在这些企业工作的职工而言,他 们也有义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法律规 定的比例缴纳自己应当承担的那部分养老保 险费。 2、养老保险的概念与特征是什么?(6分) 答:教材P171-172 3、请说明养老保险设计中的权利义务相结合 原则(6分)答:教材P176 案例分析:他的医药费该不该报销? 案例描述: 潘强原系骏马橡胶鞋业公司(以下简称鞋业 公司)供销科科长。1985年6月因私自收受 回扣被鞋业公司免去科长职务,但仍留在供 销科任销售。1995年春节期间,潘强带着妻 儿前往上海探望父母,在此期间,潘强因急 性黄疸性肝炎住进医院,住院治疗18天后出 院,共花去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潘强回 单位后,持病历、医药费发票等有关单据要 求鞋业公司予以报销,鞋业公司以经济困难 为由,告知潘强暂缓报销。同年12月,潘强 因累计旷工35天被鞋业公司除名。1996年1 月5日,潘强再次找到鞋业公司,要求鞋业 公司报销其在上海住院期间的医药费用,鞋 业公司以潘强看病并非在定点医院及其已被 除名为由,拒绝报销医药费用。在多方求助 无果的情况下,潘强向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诉人鞋业公司报销 医药费54785元人民币。 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 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细则修 正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问题: 1、如果你是仲裁委员会的法官,如何裁判? 请说出理由。(3分)答:市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受理后,立即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在

社会保障 案例分析

第1章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 某市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为当地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为理由,拒绝参加企业的基本社会保险。问外方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 不对。 (2) 城镇企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就是政府立法规定的,立法范围内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3)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参加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就是应参保企业的义务,就是其职工应享有的权利,因此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参加社会保险。 案例分析2: 某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以及留住人才为由,只为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问该企业的做法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不正确。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法律规定,企业必须为所有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只为部分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违背了社会保障的公平原则。 第2章案例分析 在云南弥勒县城里有这样一件事:一位有着12个子女的妇女(其中8人为亲生、4人为继子女),因为中风卧床不能动弹,但12个子女却没有一人前来服侍卧床不起的她。钱兰英老人的子女中,有的就是身价过百万的村里富人,有的就是温保有余的小康人士,也有的经济条件十分普通,说起因何不尽赡养老人的义务,她们都有自己的理由。 大儿子:有能力,但她已经不就是我们家的人了。二儿子:经济条件差,有心无力。 三儿子:大哥不养我也不养。七女儿:养老人主要靠哥哥。 继子:她对我们没有养育之恩。 请您说说她们的理由在法律上能站得住脚不? 案例分析: 亲生子女都有赡养义务,至于说子女中有的经济条件好一点,有的差一点,在赡养义务进行时可以根据经济情况来履行。但这不表示条件差的就可以不履行这个义务。 第3章案例分析 某企业就是一家私营企业,于2001年建成投产,招收的均就是30岁左右的年轻劳动力。当地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求该企业按规定缴纳各类社会保险费,但该私营企业主以本企业没有退休职工为由,只答应承担与本企业员工相关的社会保险费用,拒绝缴纳社会统筹的其她社会保险支出。请问: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否正确?请简要说明理由。 分析要点: (1)该企业老板的做法就是错误的。 (2)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实现社会统筹的原则,也即全社会各类企业按照相同的资金筹集原则,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3)企业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中,一部分划入本企业职工的帐户,另一部分纳入社会统筹基金,在不同的地区包括不同企业之间统筹。因此仅为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背了社会互助的原则,不利于社会统筹。 第4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企业领导社会保险意识差,不愿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工作仍拒不缴费。为处罚该企业,社保经办机构采用了停发该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的做法。请问这样的处理就是否妥当? 分析要点: 1不妥当。 2国务院明确规定“要严格实行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条线管理”也就就是说缴费与养老金支付就是不能挂钩的。 3按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办法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就是为在职职工缴费与退休人员毫无关系。如果不缴费就不拨付养老金等于拿退休人员做人质就是错误的。 案例2: 某地政府在于2000春节期间为了体现党与政府对困难企业职工的关怀,要求劳动保障部门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拨20万元用于慰问职工。请问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否正确?为什么? 分析要点: 1、该地政府的要求就是不正确的。 2、这一要求违反了《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暂行规定》中关于社会保险基金“要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的规定。 第5章案例分析 案例1: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您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就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就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她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就是够多的,可就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她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她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她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她认为,这就是侵犯她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您缴纳养老保险,就是事先跟您讲好的。您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您现在无权反悔。再说,您不就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不? 案例分析:

十大经典案例

十大经典案例 “自愿放弃社保”申请——单位新招了几个外地来的员工,老王说:俺一个月就几百块钱,俺不愿意参加什么社保,到时得了病或者发生了事故责任自负,算我自己倒霉,我保证不找单位。要是你们还信不过的话,俺写个“自愿放弃社保”的申请,保证将来不找单位麻烦,自动放弃诉讼权利。 人事社保专员看老王老实巴交的,而且确实收入也不高,拿着这个《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来找经理,不知道这样能不能行? 【拍案】社保具有法定性、强制性等特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既是员工的权利也是义务,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是无效的。如《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于单位来说,还存在另外一层风险:企业在招用劳动者时处于强势地位,实践中很有可能被员工反诉当初是因胁迫写下放弃社保申请;而《自愿放弃社保申请》本就违法无效,最后用人单位不得不承担相应责任。而且,《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规明确,对员工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有权从工资中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保。 社保现金折算发放——得知老王情况的老李说:老王这样做就咱吃亏了啊,单位应该有缴费义务的。单位应该是把社保缴费部分发给我,我多拿点工资。为了避免以后说不清,俺们和单位签个协议:“单位已将社保费折算为现金200元发放到工资,由员工个人参加社保,有关责任单位概不负责。” 人事社保专员算了算,如果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单位承担部分约为基数的44.8%(养老保险20%+失业保险1.5%+生育保险0.8%+医疗保险10%+工伤保险按0.5%计算+住房公积金12%)。远远高于200元,如果按协议发放一定现金而不上保险的话单位可以节约一定成本,于是拿着《社保费现金发放协议》找到经理问,咱签这个能省很多钱呢。 【拍案】这个案例往深处看还涉及到另外一种情况:如果当初没有缴纳社保,员工要求补缴时能否“私了”直接补偿员工一笔现金? 从深层次的原理来说,社保中尤其是养老保险,是依靠延期支付将当期部分收入转化为未来的持续稳定待遇,以此来达到养老的目的。现金发放是根本违反社保原理的。 在此提醒HR,折算现金的做法并不能免除单位缴费责任,如果员工获得现金补偿后反悔提起诉讼,那单位仍然应该承担补缴责任;而且由于社保缴费基数是依据员工工资收入来确定的,如果没有很充分的证据,当初折算的现金发放社保费很有可能被判定为工资收入,导致社保补缴基数更高。采取现金折算社保费的办法反而给单位带来更大损失。 试用期满后签合同补保险——某单位是精密仪器加工企业,最近来了一个大订单,需要招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https://www.sodocs.net/doc/f59171172.html,/cm/001/001003/001003003/4003.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 发布时间:[2004-4-2]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四年一月六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社保案例分析报告

社保案例分析 案例一:高薪可否取代保险待遇 案情:某一从事计算机软件开发的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公司董事长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对赵博士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一万两千元。不过,丑话要说在前头,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的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董事长这番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到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 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一千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到也觉得很踏实了。 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同时又提出了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也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董事长抗辩道:“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要是不同意,当时可以不干嘛。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公司是否有权不为赵博士缴纳养老保险? 分析: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中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劳动法规定的这种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⑴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⑵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本案中,能否因为赵博士当初默许同意公司不参加养老保险,就可以免除公司的责任了呢?不能。因为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对于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当然可以放弃,但是对于义务,就必须履行,他无权放弃。因此,既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 综上,可以看出,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免受违法带来的制裁。 案例二:保费未缴够年限退休难享养老金 案情:63岁的陈某已过退休年龄,现在却仍享受不了相关退休养老待遇。这主要是因为他从1988年3月起就开始服务的工厂仅为他购买了2001年9月至2003年11月这段时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陈某无奈之下将工厂告到龙岗法院,请求判令工厂为自己办理退休手续,并按社保标准支付退休养老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判决上诉到深圳市中院。近日,市中院经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退休无养老待遇,陈某不服仲裁起诉,一审落败

社会保障案例14个

案例1 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公务员热 根据初步统计,2009年中国有104万大学生报考公务员,最热门职位有超过4000人同时竞争。“将公务员考试称之为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再形象不过。与考大学、考研、留学热相比,考公务员热更甚。” “在目前的社会中,公务员属于优势群体。”多种因素促成考公务员热,公务员岗位的吸引力是其中之一。目前,中国正进入高风险社会,人们对职业、生活都感到不稳定,最明显的就是下岗失业现象;而公务员工作、收入稳定,社会保障健全,公务员身份也得到社会认可。 “社会保障的差异性和不完善是导致人们向公共资源集中行业倾斜的内因所在”,就目前情况而言,政府机关和企业相比,纳入政府体系的公务员拥有更多社会保障,从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到住房公积金,还有生育保险、各类津贴,所有保障体系一起为公务员筑起了牢固屏风。 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市场经济浪潮中涌现的大小企业,无法给刚刚走出校园的学生们提供足够完善的社会保障。尽管中央及各级政府出台各种政策,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福利保障,但仅仅依靠企业本身去实现这个目标,漫长而艰巨。 案例分析:请从社会保障角度分析当前公务员热现象。(要求结合公务员社会保障制度进行分析)

案例2 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 (公务员社会保障改革单轨制合理吗) 2009年1月28日,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证实“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已正式下发,人保部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认真做好启动准备工作。 日前,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新闻发言人尹成基在接受采访时称,国务院要求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个试点省市今年正式启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而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与企业基本一致。 一位接近决策层的人士向记者表示,此次中央下决心推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是财政负担问题。 截至2005年底,全国事业单位总计125万个,涉及教科文卫、农林水、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多个领域,工作人员超过3035万人,是国家公务员的4.3倍,占全国财政供养人数的近80%。 据有关资料显示,1990年全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总额仅为59.5亿元,目前已经远远超过千亿元。 与此同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职工收入差距也呈扩大趋势。最新的数据显示,全国月人均养老金仍只有1080元,远远低于机关事业单位的水平。 《草案》第九条第三款规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金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这就是说公务员或机关不参加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制度,国务院将为他们单独制定另一套相关的“规定”。这样做是否妥当? 上述人士表示,一旦按照企业养老金的计发办法来发放,那么事业单位职工养老金待遇肯定会下降。 案例问题:请分析事业单位下调养老金公平吗?为什么?(从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进行分析)案例3 从社会保障制度的缺失看武大病危教授解聘事件 网帖爆武汉大学知名教授张在元病危遭校方解聘。校方派员到他病床前宣布:终止其与武汉大学的聘用合同,停止提供医疗费和住房。对此,武大宣传部回应称,按照聘用合同约定,张在元的医疗费用应由个人支付,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有关劳动争议问题。 一边是道义,一边是合同。解聘病危教授,从前者的视角检视此事件的话,大多数人很

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典型事例材料

就业援助专项行动典型事例材料 一年前下岗时的垂头丧气还历历在目,如今的张光艳已成了郭园镇东渡服饰厂的一名员工,每月能拿到2000多元的工资,她说是镇社保所的郭再云所长帮助了她,郭所长这雪中送炭的义举从根本上解决了她们全家上上下下的燃眉之急,让她重新找回自信,让全家阴霾的天空有了一缕阳光。 张光艳家住田王8组,全家上下5口人,丈夫在一建筑队上做小工,自己原来在本村一家小作坊内做后套。公公婆婆如今都已七八十岁,而且糟糕的是,长年又被疾病缠身,每年仅花在俩老人身上的医药费就用去了家庭一半的开支。女儿王春燕还在上初中,学费、生活费、其他杂七杂八的费用,让全家上下生活窘迫不已。乌夜偏逢连漏雨,去年年初,丈夫在施工时不小心脚采空,从二层摔了下来,索性楼层不高,地面是泥地,摔伤了腰部和右腿。全家上下东拼西凑,才筹齐了手术所需的费用,手术是成功了,腰部被称上了钢板,但医生告诉他们,他们的儿子,他的丈夫,以后不能再干重体力活了。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让原本窘困的家庭更加的雪上加霜,丈夫可是全家的顶梁柱啊!为了更好的照顾丈夫,张光艳辞去了原本的工作,全心全意在家照顾丈夫。白天,张光艳强装笑容,安慰丈夫,鼓励家人一切都会好起来的。夜晚,这个坚强的女人偶尔也会躲在无人的角落 里抹上两把眼泪,她的苦无人能说,她告诫自己唯有坚强!公婆需要她,丈夫需要她,女儿也需要她!

风雨无情,人有情。当同村村民听到她家所遭遇的事情之后,纷纷主动捐钱捐物,村里也给予了不少帮助,但张光艳觉得物质上的帮助是短暂的,只能解决一时的燃眉之急,唯有自己有份工作,才是长久之计。 在了解到张光艳的遭遇后,同为人妻、人母的郭所长被张光艳这个女人背后的坚强、乐观所折服,二话不说从自己的工资里抽出2000块钱偷偷塞给了她。在后来的畅谈中,郭所长了解到自己的想法和张光艳的一拍即合,那就是替她找份工作,才是长久打算。可张光艳本来是个做后套的,根本没有什么一技之长,而且做后套的每个月的工资也没几个钱,根本不够支撑这样一个支离破碎的家庭。 针对张光艳这样的就业困难家庭妇女没有一技之长,但就业期望值比较高的现状,郭所长在耐心教育她们做一个“自信、自尊、自立、自强”的新时代女性的同时,引导她们提高自身素质,用劳动换取应得的报酬。为了使张光艳能获得更高的工资,郭所长推荐她到郭园成教中心参加了为期两个月的服装培训,张光艳也十分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加倍努力的学习这门手艺,最终她以优秀的成绩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顺利结业。郭所长在替她感到开心的同时,不忘四处打听询问企业的用工需求,针对她这样的家庭状况,处处比较。用心的为她寻找着离家要近些,工作时间要合理些,工资也要高一些的岗位。在再三的斟酌后,郭所长决定推荐她去东渡服饰试试。作为郭园镇规模服装加工企业,东渡服饰严格按照政府要求,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这无疑又为张光艳买了份人生保障。在征得张光艳本人同意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

政策法规加入时间:2009-1-5 23:23:42 点击率:227 供稿:责 任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 -------------------------------------------------------------------------------- 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郑斯林 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

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

社会保险案例分析(1)演示教学

案例简介: 某外商独资公司,高薪聘用了一位博士毕业生赵某,担任副总经理。当时,在谈到工资待遇时,公司说:“董事会给你定的工资为1.2万元。不过,我们是一家外资公司,之所以工资定得这么高,是因为除了工资以外,再没有其他福利待遇了。像什么医药费报销、养老等问题都得自己解决,公司概不负责。”听了这话,赵博士心里盘算开了:“这个公司给我的工资的确是够多的,可就是将来万一得了什么大病,或者老了怎么办呢?”但他转念又一想:“我刚30多岁,一般也不会有什么大病,至于养老问题,现在考虑还为时过早。倒不如趁年轻多挣些钱,实惠。”工作以后,赵博士为了解除自己的后顾之忧,每月从工资中拿出1000元,向保险公司投了一份养老保险。这样一来,他在这家公司工作,也觉得很踏实多了。几个月后,由于赵博士与董事长在公司的经营管理等重大问题上,产生了分歧,被董事长炒了“鱿鱼”。赵博士不服,双方为此打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赵博士提出公司未给他缴纳养老保险的问题,他认为,这是侵犯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公司认为不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是事先跟你讲好的。你既然干了,就说明咱们的协议已经达成,你现在无权反悔。再说,你不是自己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了养老保险了吗?(向日葵保险网) 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也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劳动法规定的社会保险,不同于保险公司的金融保险,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是在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关系时,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但后者却不是;2、前者是强制性的,即企业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而后者是自愿性的,即是否参加,完全凭企业或劳动者自愿。所以,赵博士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的养老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说明,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光是用人单位的义务,也是劳动者的义务。它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共同义务。 因此,该外商公司以高薪来取代职工的养老保险,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它不光应该依法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还应该同时缴纳失业、大病医疗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 案例简介 近日从辽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获悉,辽宁养老保险个人账户2011年被借支76.8 亿元,比2010年的63.5亿元增加13亿元,已占到前一年积累额的1/10。 可以想见的是,这一措施实非得已。事实上,对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最早范本的辽宁来说,沉重的历史包袱和日趋严峻的老龄化趋势正对制度的持续性形成挑战。2001年起,国务院确定辽宁作为全国第一个基本养老保险改革省份,在13个省市开展做实个人账户的试点。在计划经济时期聚集了大量城镇人口,辽宁目前不仅退休职工人数占到全国的1/10,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2014全国十大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年终盘点) [日期:2014-12-29] 来源:作者:周斌,劳动报[字体:大中小] 一、东莞最大鞋厂少缴社保上千员工大罢工 【事件回放】4月14日,广东东莞最大鞋厂裕元鞋厂上千员工罢工,员工们拉起红色横幅,上面写着“还我社保,还我住房公积金”等字眼。东莞裕元鞋厂是广东东莞最大的鞋厂,隶属于台湾宝成集团,是阿迪达斯、耐克等多个世界名牌运动鞋的最大的生产基地,为全球30多家著名品牌鞋类产品公司进行代工。这次停工维权缘于裕元鞋厂未足额为工人购买社保,按照东莞社保局的规定,工人的社保应包括工伤、养老、医疗、失业及生育保险,社保缴费率规定企业需缴纳员工总收入的11%,员工个人承担8%,而他前不久查了自己的社保缴费,发现工厂只帮他缴了他自己所缴的部分,但没有缴纳企业应该缴纳的那一部分。而部分工人陆续请假去社保局查询自己的社保缴费情况,纷纷发现裕元鞋厂缴交的社保额度不足,缴交的标准很混乱。 【点评】东莞裕元鞋厂确实存在未如实申报社保缴费的问题,对此东莞市社会保障局已向企业发出了《社会保险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企业进行依法整改,国家有关部门也将指导广东依法妥善处理,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我们旗帜鲜明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要引导职工依法理性表达诉求,不要采取过激行为,还应搭建劳资协商平台,以平等协商的方式化解纠纷。 二、沃尔玛常德店关门“解散”之说引争议 【事件回放】3月5日,沃尔玛(湖南)百货有限公司常德水星楼分店负责人向全体员工宣布,因该店经营效益不佳,决定于3月19日关店,同时为员工提供转岗安置和领取相关经济补偿终止劳动合同两种安置方案。对于安置方案,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工会和部分员工提出质疑,认为店方未履行提前30天通知全体员工或工会的法定义务,事先也未就安置方案和员工或工会进行沟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形成劳动纠纷。4月25日,沃尔玛常德水星楼分店69名员工和分店工会分别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12号) 新修订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已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3次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人事部2004年10月20日颁布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令第3号)同时废止。 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指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与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相关的考试、职业准入资格考试和职业水平考试。 本规定所称应试人员,是指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规定参加考试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工作人员,是指参与考试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包括命(审)题(卷)、监考、主考、巡视、评卷等人员和考试主管部门及考试机构的有关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考试主管部门,是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考试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或者学会等。 本规定所称考试机构,是指经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各级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单

位。 第四条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综合管理与监督。 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考试管理权限依据本规定对考试工作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 地方各级考试主管部门、考试机构依据本规定对应试人员的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认定与处理。其中,造成重大影响的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由省级考试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考试机构或者由省级考试机构进行认定与处理,并将处理情况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相应行业的考试主管部门。 第二章应试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第六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按规定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经提醒仍不按规定填写(填涂)本人信息的; (三)在试卷规定以外位置书写本人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标注信息的; (四)未在规定座位参加考试,或者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允许擅自离开座位或者考场的; (五)未用规定的纸、笔作答,或者试卷前后作答笔迹不一致的; (六)以旁窥、交头接耳、打手势等方式传接信息的; (七)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的; (八)在考试信号发出前答卷,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卷的; (九)其他一般违纪违规行为。 第七条应试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其中有第(三)项至第(八)项行为之一的,2年内不得参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 (一)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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