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
续租申请表
(2020版)
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户籍所在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实际居住地社区:区街道居委会实际居住地地址:路(街、里、巷)号(幢)室住宅电话:单位电话:
申请人移动电话:
共同申请人移动电话:实际居住地邮编:(本表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画去。)
厦门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制
特别告知
1、申请人对所填报的内容及所提交的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任何时候被查出有弄虚作假、瞒报、故意隐瞒的情形,将被取消申请家庭的承租资格,依法处罚并收回所承租房屋,且申请家庭五年内不得再申请社会保障性住房。
2、其他共同申请人如在签订租赁合同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放弃申请,将可能导致申请家庭承租资格的丧失。
3、承租期间所填报的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及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现居住的街道办申报,未及时申报的将可能影响签订租赁合同等其他手续的办理。
4、取得承租资格的申请家庭,除有特别申请外,均将以申请人作为租赁合同的签订主体。
5、表格请用黑色水笔或钢笔工整填写,如有涂改应在涂改处签名,空白处应用斜线划去。填写不下的,可另附纸。
所附资料系复印件的应经申请人签字并提交原件核对,复印件请使用A4纸。
未按要求填写或未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而影响承租资格取得的,后果由申请人自负。
6、有关申请咨询请致电968383,或前往厦禾路362号建设大厦三楼厦门市住房保障中心咨询窗口。
7、特别提示:
(1)申请家庭应当对其申报的相关信息和提交资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声明同意接受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诚信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2)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人需由法定代理人共同填写并签字确认。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家庭成员签名(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
2共同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
4共同申请人:
5共同申请人:
6共同申请人:
保障性租赁房续租条件及须知
1.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
(1)申请家庭成员都不具有本市户籍的;
(2)申请家庭已取得社会保障性住房后又拥有其他住房的;
(3)申请家庭收入为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年收入控制标准2倍以上的;
(4)申请家庭信用档案中有不诚信记载且情节严重的。
2. 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厦府办〔2015〕199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住房保障中心核查属实的,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计入不良信用记录:(1)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收入(资产)、住房等变化情况的;
(3)违反规定将社会保障性住房出租、转租、转借、调换、转让、抵押以及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4)改变房屋用途,擅自装修,损毁、破坏、改变房屋结构和配套设施的;
(5)未按规定缴交社会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费、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的;
(6)不配合市(区)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对社会保障性住房使用情况进行核查的;
(7)未按规定办理入住备案的;
(8)应当退出社会保障性住房拒不退出的;
(9)发生占用公共通道、违规饲养动物、噪音扰邻、高空抛物等违反相关物业管理规定行为,经物业服务企业劝导拒不改正的;
(10)承租的社会保障性住房无故连续空置超过6个月的;
(11)不配合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障性住房的维护维修工作的;
(12)其他违反社会保障性住房相关管理规定的行为。
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3. 承租家庭人员变更规则如下:
(1)申请人变更。因申请人离婚或者死亡的承租家庭可以变更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变更申请人。变更后新的申请人应为原申请人的配偶,若原申请人没有配偶的,可由原承租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变更后的申请人。
(2)新增共同申请人。因结婚或者生育等原因,承租家庭可以新增共同申请人,其他情形不得新增共同申请人。新增的共同申请人必须是原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含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3)家庭成员退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家庭成员退出手续:
①承租家庭成员离婚且保障房归属明确的,应当主动申报,并且按具有法律效力的住房处置约定或司法判决(裁决)的结果,办理不继续居住保障性租赁房的原配偶、抚养权属原配偶的未成年人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②承租家庭成员死亡的,其他家庭成员应当主动申报,并办理死亡人员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承租家庭成员的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不得申请退出保障性租赁房;其他成年的共同申请人可根据个人意愿,申请办理退出保障性租赁房的手续。
★4. 承租家庭办理续租申请时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按规定填写的《厦门市社会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表》;
(2)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①身份证、户口簿(户籍证明);
②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有效的《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符合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应当在申请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③承租家庭成员发生变化的,应提供相关必备材料予以说明。如:结婚的,应当提供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的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民事调解书(其中,属于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离婚的,还须提供明确保障性住房归属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材料或退出声明)等;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成年共同申请人办理承租家庭成员退出的,应提供个人退出声明。
(3)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①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应当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申请家庭成员申请之日前3个自然年度的《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情况清单》,未缴交个人所得税的家庭成员,应当提供个人收入自述说明。
②申请家庭成员中有退休人员的,应当提供养老金证明材料。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月日
续租租金补助比例分档须知
以上内容已阅知。
申请人签名、盖章(捺印)年月日
承诺书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就保障性租赁房续租申请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一、如实填写申请表,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
二、同意资格审核部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比较及核对申请家庭成员的相关信息资料,同意拥有信息、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资料。
承诺人(须本人签字):1申请人:
2共同申请人:
3共同申请人:
4共同申请人:
5共同申请人:
6共同申请人:
年月日
送达地址确认书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一、承租家庭所承租的保障性租赁房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
(一)申请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申请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
(三)申请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三、因申请人本人或者申请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导致相关文书未能被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因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租家庭自行承担。
申请人提供的送达信息
申请人(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号码:
电话(移动电话):
本人已经阅读了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信息是准确、有效的。
申请人签名、盖章(捺印)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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