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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2020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2020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2020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及管理制度

北京户口迁入条件名目繁多,当局在设定迁入条件的时候也是在根据发展的变化而不断的调整,过去的北京户口迁入政策是值得我们参考,现在还在执行的北京户口迁入政策值得我们去研究与灵活运用,为了帮助更多的朋友办理北京户口提供方便,欢迎集思广益,分析出

更多可以执行的北京户口迁入条件,现将部分迁入政策公布如下,另

外有的迁入政策已经失效,北京户口网提醒大家以下信息仅供参阅!

第1章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

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

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

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

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

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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