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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侦查(1)

技术侦查(1)
技术侦查(1)

浅论技术侦查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适用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

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国际化等特点。一方面,犯罪分子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越加普遍,给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的普及,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从司法体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

体制使其难以抗拒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难以落到实处。受检察机关的双重管理机制所限,检察机关的经费来源和人事安排仍然要受制于地方政府,导致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遇到的阻力和干扰难以在短期内消除。受发展超前、法律滞后的影响,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使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面临困难。另外,基层检查机关侦查部门办案力量薄弱、侦察机制落后,很难在短期内得到扭转。在这种新的执法环境下,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要有所突破,只能寻找新的侦查手段。

三、我国应对措施

1、检察机关必须设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

首先检察机关要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现今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某嫌疑人的电话,只能寻求公安机关协助,使用公安机关的电话监听系统,但是公安机关隶属于政府,如果检察机关想要监听嫌疑人的电话不仅自己内部要进行审批,同时还有报请同级公安机关和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后还要报请上级公安机关和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审批的过程十分繁琐,而且耗时太长,不但不能及时的进入监听工作,再上时间的审批过后,极有可能错过最佳的监听时机。使监听工作成为“想用时用不上,而能用时又没用了”的鸡肋手段。而且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在初查阶段,需要极高的保密性。这种长时间多部门的审批过程,存在较高的泄密隐患,而且也不符合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独立

行使审查权的规定。因此检察机关应该建立独立的技术侦查系统,

2、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制度

运用技术侦查可能对公民的个人隐私构成威胁,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主要针对的是国家一些热点权利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这是一个范围较小的特殊群体。但每一个公民的隐私权都应该受到保护,所以检察机关对使用技术侦查应当建立严密的内部逐级审批制度,防止滥用职权行为发生;还要建立完善的技术侦查档案管理制度和报备制度,以备接受人大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更要建立严厉的惩罚措施,对滥用职权侵犯他人个人权利的人员一定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再则在办案人员申请技术侦查时应该提出被侦查人员可能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据,并不需要严格的定罪量刑证据,但也不能仅凭空穴来风就对被侦查人员采取技术侦查手段。笔者在基层检察院办案多年,其中在一次查办某开发区城建局案件时,在初期的侦查过程中发现该城建局每年都有大量的城建、绿化等工程招标,但因开发区财政紧张,所以经常拖欠中标公司工程款,不能按照合同规定时间给付,在我们对给付情况秘密进行整理之后发现,大部分中标公司都是在工程结束后1年左右才能得到尾款(不包含质保金),只有一小部分公司在工程结束后两三个月左右就结清了工程款,根据举报的线索和办案人的分析,我们认为这一小部分公司能够在短时间内拿到工程款,虽然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但是违反了该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其中可能存在行受

贿嫌疑。后来经过大量的取证,又对一些公司的负责人进行询问,有些负责人终于承认在得到全部工程款后,都以电话相约,送给该领导钱物。这也证实了我们初期的猜想。如上述案件,如果提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在报请审批时应该说明报请的依据,就如此案优先得到工程款的公司虽然没有从中取得不正当利益,但是其优先取得工程款却违反了城建局正常给付方式。因此报请使用技术侦查手段还必须要有充分使用条件。

3、检察机关必须具备专业的技术侦查人员

随着科技强检工作的不断深入,技术侦查人才紧缺的问题更是凸现出来。尤其是基层检察院基本没有刑事侦查方面的人才,且侦查员结构不合理,掌握先进侦查技术难度大,检察机关缺乏大量的精通侦查技术的专业人员,也限制了技术侦查的运用。因此,检察机关必须把侦查技能培训纳入自侦科技工作范围,通过培训普及和提高侦查人员应用科学技术手段的能力,大力加强侦查人员的科技意识,使科学技术在职务犯罪侦查领域的强化与持续发展具有坚实的基础。

四、结论

借鉴国外大量的反贪实践,技术侦查手段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采取的用于惩治腐败的重要手段,并取得了较好效果。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中,极利于隐藏调查意图,采用秘密方式,使用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形式,最大程度保证证据真实客观,并有利于抓住转瞬即逝的机会,做到快速出

击,迅速查证,惩治腐败。由于其具有的秘密性、快速性、直接性,已然成为各国打击犯罪的威慑性力量。但是,技术侦查手段也是一柄双刃剑,很容易侵害公民的基本人权,使用必须在法律的规制之下,严格依照程序。遗憾的是,我国至今没有在职务犯罪侦查方面制定详细的、可依照执行的法律。我们应当以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为契机,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指导,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技术与实践经验,积极建立并完善我国的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制度。

东陵区人民检察院李栋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刑事科学技术

刑事科学技术 讲 稿 西南政法大学 第一章概述 第一节刑事案件与刑事科学技术 一、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又叫刑事犯罪案件。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侦查权的机关(公安、国安、检察等)立案侦查处理或被害人自诉的,触犯刑律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 刑案构成两个基本条件: 所发生事件必须是犯罪事实。即必须存在我国刑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行为事实(作为和不作为),这些事实已经触犯了我国刑律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行为事实必须经过有侦查管辖权的国家侦查机关审查、立案、侦查的犯罪事实。 根据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行为过程,刑案存在的形式有三种: 1,预谋犯罪案件。 2,现行犯罪案件。 3,既遂犯罪案件。 根据诉讼程序,刑案可以分为公诉案件、自诉案件。 二、刑事侦查 是指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人,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的总称。又被称为侦查、犯罪侦查。 1,它是国家的一项重要职能,只能由法定的侦查机关行使。 《宪法》、《刑诉法》规定三机关:国安、公安、检察的侦查部门和海关反走私犯罪侦查部门,分别行使各自职能范围内的侦察权,对各自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并侦查。 2,它是侦查机关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所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指:勘验、检查、搜查、侦查实验、侦查辨认、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等。其目的、方法、程序、结果都与一般性调查工作有严格区别。 侦查行为中的强制性措施仅限于刑诉法规定的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只有侦察机关有权使用的措施。 1、侦查行为是一项法律行为,侦查活动只能依法进行。 《宪法》、《刑诉法》、《刑法》和部门法规。

技术侦查(1)

浅论技术侦查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的适用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及特点 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就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罪犯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窃听、秘密录象、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等。 1、技术侦查拥有全新的证据获取方式,有利于证据的保全和固定 在我国经济和科技高速发展的影响下,职务犯罪也已经成为高智能型、高隐秘型的犯罪,犯罪的的手段层出不穷,犯罪获得的钱、物藏匿的越来越深、犯罪涉及到的领域也越来越广。因而现阶段侦查中发现难、取证难、固定证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运用通常的侦查措施往往很难奏效。而技术侦查手段主要是监听电话、监视录像、秘密搜查、秘密拍照、对侦查对象定位追踪、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递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因为技术侦查获得证据和保存证据的方式特殊,所以相对于口供证据更加有利于对犯罪证据的及时保全和固定,这些证据能够客观、准确地为侦查破案提供第一手资料,也为分析案情和进一步侦破案件提供有力依据和指示方向。 2、技术侦查改变了现有侦查模式,使侦查变得多样化

现阶段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贿赂犯罪这种行动隐秘的案件,侦查方式基本上还停留在原始模式上,而且现今保护人权的呼声越加强烈,随着国家各种防止刑讯逼供的法规、政策的相继出台,在规范文明执法的同时,也使得检察机关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窘境。“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愈演愈烈,这种“挤牙膏”的侦查方式,其工作效率、社会效果就可想而知了。转换侦查模式,不仅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的要求,也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在要求。而技术侦查正是适应这种时代的要求所产生的“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在结合过去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使侦查走向多样化,让证、供互相指引、互相佐证,拓宽侦查方向,提高破案效率。 二、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的必要性 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社会变革的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依然存在,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权力运行仍缺少完善的制约和监督。国家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使职务犯罪呈现智能化、专业化、隐蔽化、国际化等特点。一方面,犯罪分子作案隐蔽、串供、毁证、伪造证据、转移赃物等反侦查活动越加普遍,给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极大的困难;另一方面,随着法律的普及,检察机关办案流程和方法的公开化、透明化,犯罪分子对抗司法的心理也越来越强,尤其是刑事诉讼法对反渎反贪侦控能力的程序性控制和高检院的一系列规范性规定,更使得传统的侦查模式陷入了窘境。从司法体制上看,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

刑侦物证技术实验心得

刑侦物证技术实验心得 刑侦物证技术实验心得1 基层刑事科学技术部门担负着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现场的勘 查工作,其勘查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着侦查破案和刑事诉讼的成败。但是长期以来,基层刑事案件勘查的质量不容乐观,很多工作仅停留在表面,甚至很多工作处于应付状态。 基层公安刑事现场勘查质量的制约 一,现场保护不到位制约现场勘查质量。 ⑴案件当事人现场保护意识淡薄,使现场遭受毁灭性破坏。如发现案件现场的当事人一般都急匆匆,慌乱乱,到处乱翻乱摸,不亚于犯罪嫌疑人作案时的动作,盲目寻找被盗物品是否还在,严重破坏现场。 ⑵先期到达的民警缺乏保护现场的意识或想保护现场却不 知如何保护。如民警盲目进入现场留下自己的足迹、手印;先期到达的民警在制止当事人进入现场的同时自己帮助当事人寻找 物品、抢救人员而留下痕迹,甚至破坏现场。技术人员从现场提取的指印经比对为现场保护人员所遗留的事情时有发生。

⑶技术员在勘查现场过程中保护现场意识不够。如技术员抽烟乱丢烟头,随地吐痰等不良习惯破坏现场。或在勘查现场的过程中只重视大要案现场,忽视普通案件现场;只重视主体现场,忽视关联现场;只重视原始、真实现场;忽视变动现场。或在勘查下班、吃饭时间发现的案件现场急于求成、马虎了事而破坏现场等。 二,技术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制约现场勘查质量。 刑事案件发案数连年增加,甚至成倍增长,可勘查现场的技术人员数量几乎没有增加,甚至逐渐减少。据调查显示,某县公安局刑警队技术人员2人,要负责全县近几十个乡镇的现场勘查任务,造成技术人员疲于奔命,更不用说坐下来进行业务学习了。在基层民警中,要挑选一名自愿干技术工作的民警非常困难。任务重人员少的矛盾,严重制约着现场勘查质量,使勘查现场成为走马观花“看”现场,只能疲于应付。 此外,技术员在勘查现场时往往单兵作战,既要照相、绘图、记录,又要寻找、提取痕迹物证。其时,实地勘查现场才做了现场工作量的三分之一,还有三分之二的现场资料后期制作工作也要等技术人员去完成,如案件现场勘查登记、现场勘查信息系统录入、痕迹物证的保存和检验等工作,都需要大量的精力和时间去完成。在这样的状态下,强调质量是不现实的事。 三、技术队伍的管理制约现场勘查质量。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doc

浅析技术侦查制度的不足及完善建议- 在我国技术侦查这个专业术语最早出现在198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协助人民检察院对重大经济案件使用技术侦查手段有关问题的答复》之中,但规定也没有特别细致,只是规定了重大经济案可以使用技术侦查,至于如何使用技术侦查、具体经过什么样的程序、由哪个部门批准都没有做出规定。之后几年,伴随着中国的发展,各类案件也层出不穷,1993年《国家安全法》中第10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侦查危害国家安全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的审批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在之后的《警察法》中也对该项制度做出了相应规定。然而,各类案件的破获难度不断增加、犯罪的手段越来越偏技术化、加之公民的法治意识以及自身的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出现的问题也明显增多,特别是针对该制度的合法性的争论以及该制度对公民权利的侵犯。在这种情况下,技术侦查制度通过立法规范技术侦查手段,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呼声越来越高。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刑事诉讼法在2012年做出了修改,特别引人瞩目的是添加了技术侦查这一节,对技术侦查制度的适用程序、适用期限、适用对象以及适用范围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一、我国技术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范围的规定太过宽泛 新修订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适用的案件范围做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但有些条文对技术侦查制度规定的不够具体;同时有些罪名在适用技术侦查措施的时间上也有不妥之处。尤其是类似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适用技术侦查措施规定为

立案后,会影响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因为这些案件需要在立案之前就要对其进行技术侦查,以减小这些案件对社会的危害性。 (二)技术侦查制度监督惩罚机制不够完善 制度的实施与运用只有在阳光下才能够发挥其作用。然而,此次新修订的刑诉法虽然较之以往有较大进步,但关于技术侦查制度的监督并没有进行规定,这会使公民对该规定的合法落实产生质疑。同时,由于该规定对惩罚机制也没有做出任何规定,这会造成权力任意扩张、控权流于形式、。甚至会损害公民合法权益。 (三)缺乏专业人员及设施 技术侦查制度因为其特有的技术性特点而受到关注,该制度的运用实施不但对操作者的技术要求高,同时对于侦查设施的要求也比较严格。然而,技术侦查措施在2012年刑诉法修改之前,技术侦查措施并没有被广泛的使用,所以在有了新规定之后,司法实践中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缺乏专业的技术人员以及设施。因为该项制度在之前虽然有所运用,但数量却屈指可数,使得我国司法机关缺少对技术侦查制度的了解与重视,更别提花费大量的财力和人力去建设高端的硬件设施和培着技术侦查所需要的技术性人才了。 二、完善技术侦查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技术侦查制度适用案件的范围 由于目前我国在该制度的案件适用范围上存在一些规定模糊、部分条文规定不周全等问题,需要在以后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法律规定中进行完善,重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对条文规定应更为细致。此次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制度

刑事侦查技术试题

内蒙古广播电视大学2010-2011学年度第二学期期末考试 《刑事侦查技术》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刑事侦查学是一门应用科学,其核心和主干是研究 A.侦查范围 B.侦查计划 C.侦查对策 D.侦查环境() 2、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人民公安工作的 A.重要基础 B.根本任务 C.奋斗目标 D.基本方针() 3、有权向自己管辖的地区发布通缉令的公安机关是 A.派出所以上的 B.县级以上的 C.地级以上的 D.省级以上的() 4、对公安机关冻结存款、汇款进行监督的部门是 A.上级公安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人民法院 D.当地政法委员会()5、在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时,应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A.一份 B.一式二份 C.一式三份 D.一式四份() 6、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在 A.8小时内安排 B.12小时内安排 C.24小时内安排 D.48小时内安排() 7、侦办绑架案件中,侦查工作的第一原则是 A.制服犯罪嫌疑人 B.保护人质安全 C.保护财产安全 D.保证警察安全 () 8、构成奸淫幼女罪的被害人年龄应是不满 A.12周岁 B.14周岁 C.16周岁 D.18周岁() 9、认定贩毒案件犯罪事实最关键的证据之一是 A.有犯罪嫌疑人可查 B.有毒品可查 C.有犯罪线索可查 D.有犯罪地点可查 () 10、系列盗窃案件作案人的作案手法一般具有() A.多样性 B.复杂性 C.习惯性 D.可靠性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选项中有二至五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视频侦查技术应用功能与方法研究

编号:20140101155 毕业论文 题目视频侦查技术应用功能与方法研究 姓名刘诗宇 专业治安学 学号 20140101155 指导教师闾刚 2016年4月17日

视频侦查技术应用功能与方法研究 摘要:视频监控侦查技术是一种将视频监控技术的应用到侦查和破案活动中的工作方法,伴随着技术的发达与时代的进步,视频技术在不断的完善,侦查工作在不断改进。为了迎合时代的发展,侦查活动结合视频监控技术将在侦查领域掀起一股新的潮流。视频侦查技术的发展大大推进了侦查工作的开展,为更快、更高效、更准确的破获案件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本文主要针对视频监控技术在侦查领域的应用现状、功能与具体方法展开研究,一方面对视频侦查的现状进行分析总结,另一方面为视频侦查的进一步发展奠定基础。 关键词:视频侦查;现状;应用功能;方法 Video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and application functions and methods Abstract:Video surveillance investigative techniques is a video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applied to the working methods of investigating this case activities, along with video technology continues to progress and the continuous improvement of the investigative work, a combination of video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and investigative activities in the field of investigation set off a newfashion, innovation and enrich the means of investigating this case. Greatly promoted the development of detective work, and to provide technical support for faster, more efficient, more accurate cracked the case. In this paper, the application status of video surveillance technology in the field of investigation, function and specific method study, on the one hand, to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 status of the investigation of the video, on the other hand, lay the foundation for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video investigation. Key words:Video investigation;Status quo;Application functions;Method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西方国家刑事侦查中的技术侦查措施研究(一) “关键词”正当程序侦查机关技术侦查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 技术侦查手段的出现有着深刻的社会基础。随着20世纪60年代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犯罪现象也日益复杂起来,在传统的犯罪方式之外,出现了各种新的犯罪方式。白领阶层犯罪增长,把犯罪行为带入许多新的、从前有免疫力的领域,而且其犯罪手段技术化程度高、隐秘性强;同时,有组织犯罪也在新的形势下得到发展。“有组织犯罪早对社会肌体的大破坏,它几乎对个人、集体和机构等社会组成单元都产生影响,但它同时也是无视法律的一种狡猾形式,它毒辣地利用公民的权利和宪法的保障来减少被侦破的危险,尽最大可能逍遥于法外”。1]总之,新的犯罪方式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秘化发展,给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了侦查的效果,同时也就“提出了对这些新型犯罪最适合的法律与司法工具问题。”2]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首先是在西方国家,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开始日益向技术化、高隐秘性方向发展。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运用,许多现代科学技术成果被用于侦查之中,如窃听视听装置与技术、红外线望远镜以及电子计算机技术等,这就使得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丰富起来,技术侦查措施由此产生并日益成为打击犯罪的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所谓技术侦查措施,指的是侦查机关运用技术装备调查作案人和案件证据的一种秘密侦查措施,包括电子监听(俗称窃听)、秘密录像、秘密拍照、用机器设备排查、传送个人情况数据以及用机器设备对比数据等手段。技术侦查措施是侦查机关为对付技术化、高隐秘性的犯罪而发展起来的,其特点在于不经当事人知晓而运用技术装备秘密调查、秘密取证,因而是典型的秘密侦查措施,《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称之为“不经当事人知晓的措施”。但是,技术侦查措施又不能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因为秘密侦查措施除了技术侦查手段之外,还包括邮检、情报员(即线人)、诱捕等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的概念在外延上广于技术侦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因其高隐秘性而难免与公民个人的隐私权相冲突。隐私的概念和理论是由美国学者布兰戴斯和沃伦于1890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紧张而又复杂的社会生活曾经推动过人类文明,但经过文明熏陶的人们,对于公开化变得更为敏感,因而隐私对人们来说变得更为重要。”3]代表社会公益的技术侦查措施与代表个人私益的公民隐私权之间便存在着“善与善的价值冲突”而只能进行价值选择。各国均认为,在对上述“善与善的冲突”进行价值衡量时,应作有利于具有高度公益性质一方的判断,即为了维护法律和秩序,国家侦查机关得在一定条件下限制公民隐私权;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技术侦查是正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民隐私权的限制应被视为一种必要的成本或代价。 二、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定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从近代以来,大力倡导“正当程序”(Dueproess)观念,认为政府在处理有关人民生命、自由和财产问题时,必须遵守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由于电子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的采用往往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因而其采用受到更为严格的程序控制。大陆法系各国在传统上虽无“正当程序”观念,在侦查的模式上也采用强化侦查机关职权,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职权式侦查模式而与英美法系的对抗式侦查模式有别,但在技术侦查措施的程序设计上却与英美法系各国有诸多共同之处。其根本指导思想均是:技术侦查措施以侵犯公民隐私权为代价,其采用应受严格的程序控制。总体地看,两大法系为技术侦查措施设计了以下共同的程序原则。 1、重罪原则。技术侦查措施只能针对特定犯罪类型而采用。美国1968年《综合犯罪控制和街道安全条例》规定,电子监控只能针对相对来说比较严重的犯罪侦查。《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lOO条规定,“在重罪或轻罪案件中,如果可能判处的刑罚为2年或2年以上监禁,预审法官为了侦查的必需,可以决定截留、登记和抄录邮电通讯。”《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98条a第1款规定,“有足够的事实依据表明:1.在麻醉物品、武器非法交易领域内以及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下技术侦查制度的探讨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这里所指的技术侦查措施应该不仅包括技术性侦查措施,还包括乔装侦查、使用线人、卧底侦查等措施。对职务犯罪技术侦查取得的证据,应该建立相应的技术侦查证据采信原则,如建立专家顾问和对技术侦查证据鉴定制度、建立技术侦查证据补强规则等。修改后的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措施采取了严格的限制,这是从执法者角度出发为保证技术侦查措施正确有效实施进行的规定;还有必要从被侦查者角度出发,规定对违法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如何救济。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中专门规定了“技术侦查措施”,明确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侦查需要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并增加了严格规范技术侦查措施的有关规定。这是刑事诉讼立法顺应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但是检察机关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将会在刑事诉讼中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比如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在法庭上如何质证和采信?对技术侦查对象的侵权救济等。笔者结合职务犯罪侦查实践浅谈自己的看法。 一、技术侦查的概念和外延 关于技术侦查的概念,学界主要有两种理解。第一种理解是认为技术侦查是秘密侦查的一种,是以侦查措施的技术含量为标准来划分,认为在侦查中需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装备来查明案情、搜集证据,技术含量高的侦查措施为技术侦查措施,如监听、拍照和摄像,否则为非技术侦查措施。第二种理解是将技术侦查措施基本上等同于秘密侦查措施。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因为秘密侦查往往要使用一些专门的技术手段,因而又称“技术侦查”。 新《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的概念和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没有规定和列举,我们从具体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端倪。笔者注意到该法第151条规定了“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把卧底侦查、乔装侦查等隐瞒身份的侦查措施和控制下交付是列入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范围之内的,但使用前要“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然而,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为了查明案情,经常需要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比如为了查找行贿人,侦查人员常常隐匿身份,乔装成销售人员;为了查找某一证人,侦查人员也常常需要隐匿身份才能找到证人,否则,一听到检察机关反贪干警来询问,有的人往往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思想,避之不及,根本不会给侦

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规定。 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八条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一百五十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

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必须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第一百五十二条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技术侦察3

技术侦查:立法授权与司法控制并举 https://www.sodocs.net/doc/02435699.html, 2006年11月24日00:53 正义网-检察日报□一般而言,案件性质的严重程度是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的基本标准。 □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选用应有两个标准:措施必要和合理怀疑。 □在有效的实体限制和程序控制之下,通过技术侦查措施所获得的证据应当允许作为证据使用。 □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审查监督应以技术侦查的主体、适用范围、适用条件为主要审查内容,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后进行审查。 现代刑事诉讼法致力于寻求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统一,我国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制度由于缺乏法律对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规定,使得许多技术侦查措施游离于法律范围之外,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极易导致侦查机关滥用职权,造成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从而有悖于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目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必须以寻求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为指导,对我国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规制进行重构,尽量做到立法授权与司法控制并举,力求构建一个规范的技术侦查措施体系。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实现技术侦查措施法定化 综观各国立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立法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即在刑事诉讼法中设立专门章节就技术侦查措施的条件程序作出专门规定。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即由刑事诉讼法就技术侦查措施作出一般、授权性规定。而由立法机关通过制定单行法的形式就技术侦查措施条件程序作出详细规定。笔者认为,在具体立法模式上可以借鉴德国的模式,在刑事诉讼法中用专门章节对技术侦查措施作出详细规定。采取这种做法的原因在于:首先,我国的多年立法经验和惯例都是将刑事诉讼程序统一规定在刑事诉讼法典中,采取德国模式符合我国立法惯例。其次,我国刑事诉讼法自1997年修改至今已将近10年,刑事诉讼法进

现代刑侦技术的应用

现代刑侦技术的应用 (一)现代信息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随着计算机、信息、通信等技术的更新和发展,另一类言语材料,如电子邮件、BBS公告版、网上聊天室等已经逐渐进入司法领域。广泛应用信息化技术,构建起以信息网络为基础、以信息应用为主导、以信息人才为依托、以信息安全为保障的综合体系,实现了办案现代化、办公自动化。我国现代刑事侦破技术在几年的时间内由一片空白发展成为一个具有稳定学术队伍,掌握了较先进的技术,高科技设备达到国际中等先进水平的新兴学科领域,侦查信息化在侦查系统的实际工作中已经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是侦破工作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必然趋势,没有先进的手段和现代信息技术,就不可能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经济秩序和国家利益。 (二) 现代生物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随着现代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的不断发展,针对人体某些器官和行为具有唯一性、人各不同的特性,刑技工作者运用生物学知识来鉴别人身,从而使血痕检验朝着人身同一认定的方向迈出了有决定意义的一步,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为侦破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自动化现代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加强自动化技术在案件侦破中的应用,借助高科技产品、技术来完成社会的安全稳定,把高科技产品、技术应用于刑侦领域已成为必然趋势。国家刑侦部门加大汽车、电器机器人及柔性配生产线,物流与仓储自动化设备,激光成套加工设备,真空冶炼及磁控检测,无损危险品检测,金融自动化设备,智能无纺布生产线,医学影像诊断设备,手术导航系统,高能源超声聚焦系统,半导体激光辅助治疗设备,压力、温热、位移传感器,低耗磁敏感器,总线式工业控制仪表,检测仪器仪表等自动化产品的投入与研究,并取得了巨大发展。 (四)纳米技术在刑侦中的应用 纳米技术是一种新型的刑侦技术。随着纳米技术与光电信息技术的结合,诸多新的量子物理效应被发现,一系列的新型光电信息材料和器件涌现并用于刑侦领域,形成一门极具发展前景的高科技技术学科。

侦察监视技术

中国古代伟大的军事家孙武在其不朽名著《孙子兵法》地形篇的结尾中写道:知彼知己,胜乃不殆。知天知地,胜乃不穷。是说只要了解敌情和我情,就能胜利而不会有什么危险,只要了解天时地利,胜利就会接踵而来。可见从古代开始军事家就对了解敌情、掌握天时、地利等情况非常重视。历史发展到了今天,对敌情的了解就更加成为取得战争主动权的重要因素。那么怎样才能做到了解敌情、掌握天时地利呢?在科学技术不发达的古代,要了解敌情无非是派人去侦察,通过人的眼睛去看、耳朵去听。要想看的远一点,只有在前敌修筑了望塔,在技术不发达、武器装备落后的古代,这样也就够了。在现代则远远不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武器装备的进步,战争样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要了解敌情就不能只靠人眼看耳听,而是要依靠现代科学技术提供的各种装备,也就是今天要向大家介绍的侦察监视技术。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侦察监视技术是教学大纲要求的内容,但是在教材中并没有单独的节来讲授,我是将各节中有关的内容摘出来并将我掌握的有关材料融合在一起向大家作一介绍。)?一、概述 ?二、几种常见的侦察监视技术 ?三、对抗侦察监视的基本措施 ?四、侦察监视技术的发展趋势 (简要介绍主要内容) ?一、概述 ?(一)基本概念 ?什么是侦察?其目的是什么?侦察目的实现的物理基础是什么? 我们研究问题首先要明确所研究问题的概念,从而确定我们的研究对象和范围。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侦察的概念。 ?侦察是军队为获取军事斗争所需敌方或有关战区情况而采取的措施。 我们讲的侦察是指在战争中或为战争做准备过程中所从事的获取敌方情况的工作。 ?侦察的直接目的是探测目标,具体可分为发现目标、识别目标、监视目标、跟踪目标和对目标进行定位。 要达到探测目标的目的,一定要借助与技术手段和装备。 ?现代侦察监视技术是指发现、识别、监视、跟踪目标并对目标进行定位所采用的技术。我们研究侦察监视技术,首先要提出的问题是,目标为什么可以被发现和识别,它的物理基础是什么,应该说:自然界中目标和背景之间总有一些差异,可以由人的感官或借助一些技术手段加以区别。这是我们进行侦察的基础。 为了更好的了解常用的几种侦察监视技术,我们首先来介绍一些基础知识。 ?(二)基础知识 在前面的学习中,我们了解了有关电磁波的基础知识,对电磁波谱也有一定的认识,我们知道根据波长的不同,可分为各种射线、紫外线、可见光、红外线、微波和无线电波。我们采用的是可见光、红外线和微波。通常对应照相机、红外扫描装置和雷达。 ?1、电磁波 ?波长0.4—0.76微米为可见光波段 ?波长0.76—1000微米为红外线波 ?波长1毫米—1米为微波 我们介绍这些电磁波的特性是因为任何物体都有发射和反射电磁波的性质,下面我们来介绍: 2、物体发射和反射电磁波的特性 ?(1)发射特性 ?高于绝对0度的物体都有热运动。

工作心得:技术侦查的规范适用

工作心得:技术侦查的规范适用 自技术侦查措施首次被写入刑事诉讼法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等法律文件对技术侦查措施的规范也越来越明确、越来越具体。技术侦查逐渐褪去神秘主义的外衣,一步步走向规范与阳光。 一、实践中的困扰 在毒品等隐蔽性强的犯罪中,侦破过程中经常会采用电话监听等技术侦查措施,技侦材料也往往成为证明被告人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尤其是在一些被告人不认罪、其他证据又不充分的案件中,技侦材料更是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关键证据,甚至掌控着被告人的生死。但实践中,长期以来技侦材料未随案移送、保存不当、删除较为随意等现象时有发生,实践中对技侦材料是否作为证据使用、如何作为证据使用等问题也一直存在争议,给案件认定带来了一定困扰。 二、技术侦查不规范背后的原因 (一)合法性依据的长期缺失 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前,公安机关使用技侦手段的主要依据是一些内部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是200X年《公安部关于技术侦察工作的规定》。根据这一规定,技术侦查所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直接作为证据使用,也不能在法庭上出示,只能作为侦查取证的线索,通过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将其转化为法定的证据形式,才能作为证据使用。据此,实践中公安机关通常只将技侦获得的材料与

信息归入到侦查内卷,而不放入诉讼卷中移送给检察院、法院。技侦手段不仅对当事人保密,对检察院和法院也保密。这种“保密”,一方面给技术侦查披上了神秘主义的外衣,另一方面也是对技侦手段缺乏合法性依据的无奈之举。为此,201X年新刑事诉讼法在第二章“侦查”中专门新增一节“技术侦查措施”,使得技侦材料从公安内部规定中需要转化的“保密材料”变成阳光下的合法证据。 (二)重侦不重证的传统思维 过去,刑事诉讼活动的重头戏是破案,只要案子破了,后面的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就能顺理成章地走下去。在这种“重侦不重证”的传统思维指导下,侦查机关的工作重点是找到犯罪嫌疑人,而不是证据的合法性与充分性。例如,在使用技侦手段破案后,侦查机关往往只告知检察院、法院采用技侦手段收集所得到的结果,并不告知取得了哪些具体证据及如何取得这些证据。这种“重侦不重证”的传统思维模式在给我们带来惩罚犯罪快感的同时,也带来了纠正冤假错案的阵痛。可喜的是,“证据裁判”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理念随着法制的健全已经深入人心。 (三)对证据转化的过度依赖 实践中,为了提供能够公开证明犯罪活动的证据,侦查机关通常会将技侦材料转化为其他证据使用。有的在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时,向其出示能够证明其犯罪过程的部分录音、录像等,表明其行为早已在侦查部门的控制之下,促使其交代罪行或指证他人罪行,从而将不能在法庭上公开出示的技侦材料转化为犯罪嫌疑人供述、同案犯指认、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有的将技侦监听得来的电话录音整理成文字版,转化为书证使用。有的由侦查部门出具一份“情况说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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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信 尊敬的领导: 您好!今天我怀着对人生事业的追求,怀着激动的心情向您毛遂自荐,希望您在百忙之中给予我片刻的关注。 我是刑事侦查技术专业的2014届毕业生。大学四年的熏陶,让我形成了严谨求学的态度、稳重踏实的作风;同时激烈的竞争让我敢于不断挑战自己,形成了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和生活理想。 在大学四年里,我积极参加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学科相关的竞赛,并获得过多次奖项。在各占学科竞赛中我养成了求真务实、努力拼搏的精神,并在实践中,加强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实际操作动手能力。 在大学就读期间,刻苦进取,兢兢业业,每个学期成绩能名列前茅。特别是在刑事侦查技术专业必修课都力求达到90分以上。在平时,自学一些关于本专业相关知识,并在实践中锻炼自己。在工作上,我担任刑事侦查技术01班班级班长、学习委员、协会部长等职务,从中锻炼自己的社会工作能力。 我的座右铭是“我相信执着不一定能感动上苍,但坚持一定能创出奇迹”!求学的艰辛磨砺出我坚韧的品质,不断的努力造就我扎实的知识,传统的熏陶塑造我朴实的作风,青春的朝气赋予我满怀的激情。手捧菲薄求职之书,心怀自信诚挚之念,期待贵单位给我一个机会,我会倍加珍惜。 下页是我的个人履历表,期待面谈。希望贵单位能够接纳我,让我有机会成为你们大家庭当中的一员,我将尽我最大的努力为贵单位发挥应有的水平与才能。 此致 敬礼! 自荐人:××× 2014年11月12日 唯图设计因为专业,所 以精美。为您的求职锦上添花,Word 版欢迎 下载。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知识点

《刑事侦查》治安专业知识点 1、刑事侦查工作的概念,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2、刑事侦查的构成,刑事侦查人员、刑事犯罪案件、刑事侦查对策、刑事犯罪信息、侦查技术装备。 3、刑事侦查的任务,侦查破案,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防控犯罪,制止减少刑事犯罪发生。 4、刑事侦查的方针,依靠群众—刑侦工作的基础;抓住战机—侦查破案的关键;积极侦查—侦查的基本要求;及时破案—侦查的最终目的。 5、刑事侦查的原则,党委领导;群专结合;依法办案;快速反应;侦查协作;保守秘密。 6、刑事侦查措施的概念,刑事侦查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在同刑事犯罪斗争中,依据法律、法规所采用的具体方法,是侦查活动达到侦查目的必须借助的专门工具。 7、侦查措施的分类,分为常规措施、紧急措施、重大措施、秘密措施、强制措施、防范措施。 8、常规措施,包括现场勘查、摸底排队、调查询问、侦查实验、公开搜查、公开辨认、侦查讯问、专案侦查。 9、紧急措施,包括通缉通报、追击堵截、控制销赃、解救人质、警犬追踪搜索。 10、重大措施,并案侦查、专项斗争、破案战役、办案协作。 11、秘密措施,内线侦查、秘密辨认、秘密逮捕、外线侦查、技侦手段。 12、强制措施,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13、防范措施,阵地控制、电子监控、刑嫌调控、联防堵卡、技术预防。 14、调查询问的作用,查明案情,获取线索,搜集证据,核实口供。 15、调查询问的地位,是一项最基本的侦查措施,是运用量最大的侦查措施;是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是侦查员必备的基本功。 16、调查询问的定义,调查询问是指侦查人员运用公开和秘密的方式,对事主、被害人、知情人进行询问,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发现犯罪线索、获取证人证言,以证实犯罪的一项基本侦查措施。 17、现场访问与案件侦查过程中的调查询问的差别,(1)现场访问是初步了解情况,发现线索的过程。第一,现场访问是在现场勘查阶段进行的一项调查询问工作;第二,现场访问的地域范围较为固定,一般在现场周围地域进行;第三,现场访问时间性较强,要求侦查人员必须尽快获得对采取紧急侦查措施有利的线索;第四,现场访问的形式只采取公开调查的形式进行。(2)调查询问是有重点、有针对性的深入调查。 18、“七何”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何物、何果。 19、调查询问的方式,包括公开调查询问和秘密调查询问。 20、公开调查询问,包括走访、开座谈会和约谈。 21、秘密调查询问,包括化装查访和委托代询。 22、调查询问的步骤,(1)询问前的准备包括了解询问对象、确定询问顺序、确定询问地点、确定应该邀请参加询问的人员。(2)询问的实施包括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稳定情绪,转化思想;告知法律,明确义务;广泛提问,自由陈述;

2019年侦查技术与方法

侦查技术与方法 并案侦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破案中普遍采用的一种常规的重要的侦查措施之一。是指通过信息交流、分析判断、现场勘查、案情分析、初步侦查等方法和措施,认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发生的一系列案件,有许多共同之处,可能是同一个犯罪分子或同一伙犯罪分子所为,于是把这些案件串连起来,一井组织专案侦查,进行由此及彼,由一案挂多案的一种侦查措施。可以实施并案侦查的条件很多,如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作案的时间、地点、环境,作案工具及手段方法,遗留痕迹特征等。并案的方法大体有三种,一是以人串案,“人”可指犯罪分子的体貌特征,也可以指被害人的特定性特征;二是以案串案,即几起案件类型相同、情节相似;作案目标、作案手段、作案过程有共同点。三是以物串案,即依据物证串案。根据现场遗留痕迹、遗留物、作案工具、赃物等与案件有关物品进行串案;根据当前刑事犯罪。特别是严重刑事犯罪的一些特点,犯罪分子大流窜、跨区域、连续作案,集盗、抢、杀人、放火等罪行于一身的特点。要求侦查人员在侦查实践中,注重串并案侦查,并敢于、善于运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学会辩证思维。 发展的观点和联系的观点是唯物辩证法的两个基本观点。这两个观点为我们准确、及时、大胆地实施并案侦查提供了科学的理论依据。 一、并案侦查是实施中发展的观点 犯罪分子并不是生来就是罪犯,他有一个成长、成熟的过程,其自

然特征或体貌特征会随着年龄的增长,各种生活环境的不断变化而改变。另外,犯罪分子虽然在一定时期内其生理、心理、习惯有相对的稳定性,其作案手段和方法会形成一种定势,有相对稳定的犯罪活动规律,但是犯罪分子特别是惯犯、累犯,他们在每一次作案后必然会有一个恢复心理平静、调整心理状态、揣摸作案手法、总结经验教训的过程。他们为了提高下一次作案成功的把握性,增强逃避打击的能力总是尽量地克服一些心理定势,有意制造假象,干扰侦查视线。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学的进步,国际间交流的进一步普遍和加深,犯罪分子犯罪方法手段也在不断更新和发展。如某一犯罪分子在前几年采用踹门入室,“白日闯”盗窃作案,今天随着防盗门窗的普及,犯罪分子不得不研习技术开锁以达到作案目的。禁绝已久的毒品犯罪改革开放以后又死灰复燃,犯罪分子受高额利润的诱惑,由原来的盗窃抢劫等刑事犯罪变为毒品犯罪。如果一犯罪分子在前几年还只是小偷小摸的话,今天变成持枪抢劫、杀人越货的江洋大盗并不足为奇。犯罪的心理状态、方法手段等都有一个不断强化的过程。犯罪分子在每一次作案得逞后,其犯罪欲望不断加强,主观恶习不断加深,犯罪能量步步升级。这本身就是一个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的过程。可见,无论是从案件还是案犯来看,都是在不断地发展变化的。在侦查实践中要注意运用发展的观点来认识案件和案犯,成功地进行串并案侦查。 二、并案侦查实施中联系的观点 事物的相对稳定性体现了其自身的同一性,同一性是我们认识和区别事物的基础。系列性案件的犯罪主体是同一的,案件必然在某方面

《刑事侦查学》整理

孟宪文主编《刑事侦查学》公安大学刑事侦查学整理 刑事侦查学是在认识犯罪活动、侦查活动和二者互相作用规律的基础上,研究揭露、证实犯罪、揭发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方法、对策的一门应用学科。 侦查,是有侦查权的机关,为了查明刑事案件的案情,收集证据,查缉犯罪嫌疑人而依法进行的各种专门调查工作和强制措施。 刑事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侦查活动的方法、对策和规律,以及犯罪行为与侦查活动相互作用这一特殊矛盾。 侦查假设是指根据案件已有的事实材料,借助于逻辑推理、逻辑证明和逻辑规律,对案件部分或全部内容给出予假定说明。 同一认定原理是指某物质分解或分离的部分、形成的痕迹和遗留的映像,一定时间内,在本质特征上与某物质保持一致的理论。 同一认定原理的理论依据是,所有物质的本质特征都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特定性。 所谓相对稳定性,是指物质的本质特征在一定时间内和一定条件下,能够保持其相对静止和暂时平衡的状态。 所谓特定性,是指任何物质都具有特殊性,都是由物质本身的特殊矛盾和特殊本质决定的,这种特殊矛盾就构成了一种物质区别于其他物质的特殊本质。 刑事侦查的同一认定是指:在侦查破案过程中,侦查人员运用技术手段、逻辑方法等,对同时存在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事物进行比较、检验,以确定它们的本质属性是否一致或本身是否同一的过程。 刑事侦查工作是公安机关依据法律和国家赋予的权力,运用各种侦查措施、手段和刑事科学技术发现、控制、揭露、证实刑事犯罪的一项专门工作。 刑事侦查工作体制,从根本上讲与国家行政体制是一致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体制; 刑事侦查工作机制是刑事侦查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刑事侦查调查研究工作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为了掌握、了解刑事犯罪活动规律,检查、总结刑事侦查工作,为制定决策提供依据而进行的收集、整理、分析、研究与刑事犯罪和刑事侦查工作有关各种情况的一项专门工作。 刑事案件管理是指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划定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制定立案标准,落实承办责任,实施立案、破案、销案等一列审批、报告制度的管理工作。 刑事案件的审批制度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一定阶段的开始或结束、采取法律的或行政的重要措施时,需要经过相应级别负责人批准的制度。 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侦破工作实施重要程序、步骤或发生重要情况时,必须向上级机关和主管负责人及时汇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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