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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

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序号企业名称

万千瓦元/千瓦时一辽宁

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1400.4142 2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1200.4142 3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8号机组400.4142 4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400.4142 5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700.4142二吉林

1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600.3857 2大唐长山热电厂9号机组200.3727 3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400.3827 4国电吉林龙华公司吉林热电厂10、11号机组440.3827 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5、6号机组41.50.4057三黑龙江

1华电能源富拉尔基发电总厂1200.3521 2华电能源牡丹江第二发电厂5-7号机组620.3887 3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1-4号机组830.3478

附件二:

单位:元/千瓦时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0.50000.49000.49000.49000.88960.87960.87760.86960.65560.64560.64360.63560.56060.55760.54760.53460.52463322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0.55060.54760.53760.52460.5146332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3360.43060.42060.407622150.49460.48460.48260.4746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一、居民生活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

四、农业生产用电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大工业用电0.7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6.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其中1千伏以下1-10千伏

2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用电分类

附件二:

2、辽宁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趸售价格

用电分类

1-10千伏2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0.34500.34500.3450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2960.72760.7216

三、大工业用电0.55760.55460.5446

四、农业生产用电0.41560.41360.4056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附件三:

2、吉林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趸售价格

1-10千伏

35千伏及以上一、居民生活用电0.29600.2960

0.5871

四、农业生产用电0.37180.3618

2.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的分类用电价格降低1.7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 钾肥、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55分钱;除农业生产、居民生活和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外,均含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用电分类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65720.6422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三、大工业用电0.5971

附件四:

2、黑龙江省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县级趸售

用电分类

1-10千伏2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7420.7400.732

三、大工业用电0.5580.5560.548

四、农业生产用电0.4010.3990.391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对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生产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1.7分(农网还贷资金)执行。对抗灾救灾、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

复合肥料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生产用电及农业生产中的排灌用电,按上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9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附件五: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0.5000.4900.4900.8460.7900.7560.5100.5030.4952819电石、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

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0.5000.4930.4852819电解铝生产用电

0.4600.4530.4452819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3810.3740.3662114

0.4510.4410.431 单位: 元/千瓦时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一、居民生活用电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电0.7 分钱。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开征。

5.大工业66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按上表所列110千伏及以上电价执行。电解铝生产用电,峰谷平段均执行目录电价。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

四、农业生产用电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1、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销售电价表

用电分类

6.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其中不满1千伏1-10千伏

35-66千伏以下110千伏及以上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1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附件五:

2、内蒙古自治区东部电网趸售电价表

单位: 元/千瓦时

县级趸售县以下趸售用电分类

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1-10千伏35千伏及以上

一、居民生活用电0.3280.3280.3420.342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0.6440.6360.6780.668

三、大工业用电0.5070.4970.5390.529

四、农业生产用电0.3770.3670.3770.367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31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4.农业排灌、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 不满1千伏1-10千伏 20—35千 伏 以下 35-110千伏 以下 110千伏 220千伏以 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 月 年用电量W 2760千瓦时 0.5283 0.5183 阶梯电价2760千瓦时V 一、居民生年用电量w0.5783 0.5683 活用电4800千瓦时 年用电量〉 4800千瓦时 0.8283 0.8183 其他居民生活用电0.5483 0.5383 一、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882 0.867 0.861 0.852 其中:1、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39 0.424 0.418 0.409 2、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982 0.967 0.961 0.952 3、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 1.182 1.167 1.161 1.152 三、大工业用电0.667 0.661 0.652 0.637 0.622 40 30 其中:1、离子膜法氯碱生产用电0.649 0.643 0.634 0.619 0.604 40 30 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297 0.291 0.282 0.267 32 23 3、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767 0.761 0.752 0.737 0.722 40 30 4、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0.967 0.961 0.952 0.937 0.922 40 30 四、农业生产用电0.509 0.499 0.493 0.484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63 0.361 0.359 0.357

1、上表中价格(除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按照省物价局苏价工〔2011〕358号文件的规定,从2011年12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执行依据:省物价局苏价工[2012]182号。 2、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中小化肥企业生产用电、居民生活用电0.3分钱,其他用电1.491 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以上附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农村居民生活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具体标准为城镇居民生活用电3分钱,其他用电0.6分钱。大工业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0.8分钱。 4、惩罚性电价标准:单位产品耗能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高耗能生产用电加价标准执行。 9M*11M 中间两个方柱子,高度2.8M,计划2台空调。2台3P的空调

常规电价查询表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电压等级电度电 价 分时电价基本电价 尖峰电 价 高峰电 价 低谷电 价 变压器需 量 最大容 量 (元/千 瓦·月) (元/千 伏 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不满1千伏“一 户一表”居民用 户 月用电量50千瓦时 及以下部分 0.538 0.568 0.288 月用电量51-200千 瓦时部分 0.568 0.598 0.318 月用电量201千瓦时 及以上部分 0.638 0.668 0.388 不满1千伏合表用户0.558 1-10千伏及以上合表用户0.538 农村1-10千伏0.508 二、大工业用电 1-10千伏0.663 1.081 0.899 0.415 30 40 20千伏0.643 1.056 0.876 0.399 30 40 35千伏0.633 1.043 0.864 0.391 30 40 110千伏0.611 1.010 0.835 0.371 30 40 220千伏及以上0.606 1.000 0.827 0.367 30 40 1、中小化肥用 电 1-10千伏0.274 30 40 20千伏0.254 30 40 35千伏0.244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0.222 30 40 2、电解铝生产用电0.423 30 40 3、氯碱生产用 电 1-10千伏0.566 0.972 0.760 0.334 30 40 20千伏0.546 0.944 0.738 0.318 30 40 35千伏0.536 0.930 0.727 0.310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0.514 0.899 0.698 0.290 30 40 其中:采用离子 膜法工艺的氯 碱生产用电 1-10千伏0.550 0.956 0.744 0.318 30 40 20千伏0.530 0.928 0.722 0.302 30 40 35千伏0.520 0.914 0.711 0.294 30 40 110千伏及以上0.498 0.883 0.682 0.274 30 40 三、一般工商业用电 不满1千伏0.904 1.418 1.113 0.590 1-10千伏0.866 1.368 1.070 0.558 20千伏0.846 1.342 1.047 0.541 35千伏及以上0.836 1.329 1.036 0.533 其中:中小化肥 用电 不满1千伏0.382 1-10千伏0.344 20千伏0.324

成都市电力电价

成都市电力电价 关于调整成都电力销售价格的通知 各区(市)县物价局: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疏导华中电网电价矛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价工[2004]146号)精神,现将我市电力销售价格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居民生活用电、贫困县农排用电、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和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不作调整,仍按成价工[2003]323号执行。 二、新核定的电力销售价格,适当拉大了电压等级价差;提高了大工业电价(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中小化肥除外)中的基本电价。调整后的直属供电局销售电价见附表一。 三、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按川价工〔2004〕146号调价金额顺加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二。 四、农村电力销售价格适当调整。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见附表三。 五、除已安装“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谷段价格仍执行优惠政策外,取消其余优惠电价措施,各类用户均按用电类别执行对应的目录电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其中允许和鼓励类企业,电价随各地工业电价统一调整;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电价在以上基础上再分别提高每千瓦时2分钱和5分钱。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见附件四。 六、农业生产、养殖业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高等学校学生食堂、澡堂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七、以上电价调整措施从2004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各区(市)县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件:一、成都电业局直属局电力销售价格表 二、代管供电局销售电价表 三、成都市农村电力销售价格表 四、部分高耗能行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界限动态|成都电价优惠多 为鼓励城乡居民多用电,近期四川省出台了一系列电价优惠政策。 据了解,在新出台的电价标准中,各类用电户的电价标准均有调整,其中居民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用电、新引进外资企业用电和城市光彩工程用电优惠最大,受益最多。成都市居民用电已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4128元平均下调为0.3878元。安装了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用户,在6至11月丰水期深夜低谷时段每千瓦时电费只交0.1元,通宵开空调用电已不会再心痛,其余季节深夜低谷用电也从原来每千瓦时0.4128元降为0.1875元。而未安装一户一表分时计度的居民虽享有电价优惠,但降幅均不太大,即在丰水期(6—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需缴纳电费0.2801元,在每年其余季节低谷时段用电每千瓦时电费达 0.3878元。与此同时,对于去年11月1日以后引进的省外、境外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工业企业,每千瓦时电费比大工业用电少支付1/3左右。此外,高耗能产品生产用电、大宗工业用户低谷时段用电、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大型宾馆、酒店、商厦使用电力集中制冷、制热的中央空调系统动力用电等均享有较大的电价优惠,即每年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用电电价下浮70%,其余季节低谷用电电价下浮65%。城市光彩工程电价经调整后则由原来平均每千瓦时0.375元降为0.2728元,6至11月深夜低谷时段电价更优惠,从原来的每千瓦时0.1875元降至0.1228元。成都电业局负责人强调,凡是在去年拖欠当年电费的用户,将不得享受电价优惠政策。 成都天然气新价格推迟 早报讯(记者李媛)昨(14)日,成都城市燃气有限责任公司宣布:3月份抄表确认的用气量仍按1.28元/立方米的原价结算,上游涨价成本继续由燃气公司承担;新价格推迟一月、从4月份起抄见表量执行。

东北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 东北电网部分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 装机容量上网电价序号企业名称 万千瓦元/千瓦时一辽宁 1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电厂1400.4142 2辽宁华电铁岭发电有限公司1200.4142 3辽宁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7、8号机组400.4142 4辽宁能港发电有限公司400.4142 5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丹东电厂700.4142二吉林 1国电双辽发电有限公司3、4号机组600.3857 2大唐长山热电厂9号机组200.3727 3大唐长春第二热电有限责任公司1、2号机组400.3827 4国电吉林龙华公司吉林热电厂10、11号机组440.3827 5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浑江发电公司5、6号机组41.50.4057三黑龙江 1华电能源富拉尔基发电总厂1200.3521 2华电能源牡丹江第二发电厂5-7号机组620.3887 3国电双鸭山发电有限公司1-4号机组830.3478

附件二: 单位:元/千瓦时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0.50000.49000.49000.49000.88960.87960.87760.86960.65560.64560.64360.63560.56060.55760.54760.53460.52463322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 0.55060.54760.53760.52460.51463322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3360.43060.42060.407622150.49460.48460.48260.47461、辽宁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一、居民生活用电 三、大工业用电 四、农业生产用电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网还贷资金2分钱,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4分钱。 2.农业排灌、抗灾救灾、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上表所列相应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农网还贷资金)执行。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各类用电0.8分钱。 5.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1.1分钱,大工业用电0.7分钱。 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地区不得征收。 6.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其中1千伏以下1-10千伏 20千伏35-110千伏以下110千伏220千伏及以上用电分类

全国各省区销售电价表

全国各省区电价表2017年8月18日

目录 1.脱硫燃煤标杆电价 ............................... 1.1燃煤标杆电价上调省份............................... 1.2燃煤标杆电价未上调省份............................. 2.销售电价 ....................................... 2.1新疆 .............................................. 2.2青海 .............................................. 2.3甘肃 .............................................. 2.4江苏 .............................................. 2.5内蒙 .............................................. 2.6安徽 .............................................. 2.7山东 .............................................. 2.8河南 .............................................. 2.9江西 .............................................. 2.10山西 ............................................. 2.11云南 ............................................. 2.12黑龙江 ........................................... 2.13吉林 ............................................. 2.14辽宁 ............................................. 2.15天津 ............................................. 2.16河北 ............................................. 2.17陕西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7]92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7〕9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华能集团华中分公司、华电湖北发电有限公司、国电湖北电力有限公司,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有关发电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降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合理调整电价结构的决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决定提高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向发电企业征收的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0.83分钱降低至每千瓦时0.62分钱(见附件1)。

二、提高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不含参与市场交易的燃煤电厂上网电量电价)。将我省燃煤电厂标杆上网电价(含税,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由每千瓦时0.3981元上调至每千瓦时0.4161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含外资电厂超政府承诺利用小时上网电量)同幅度上调。全省各燃煤电厂调整后的上网电价标准见附件2。 三、以上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2.湖北省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略) 湖北省物价局 2017年7月24日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1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 以上附表所列价格,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具体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0.23分钱,其他用电1.12分钱。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其他用电均含国家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以及地方小型水库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用电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1.9分钱。 2. 对国家明确规定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非居民用户,按其他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标准执行。 3. 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给予15度免费用电基数,电价标准为0。

江苏省电热锅炉(蓄冰制冷)峰谷分时销售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 一般工商业及其它类别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两段制分时电价的执行范围是宾馆、饭店、商场、办公楼(写字楼)、医院等用户中电热锅炉(蓄冰制冷)部分的用电。 2. 大工业生产车间的电热锅炉(蓄冰制冷)用电,执行大工业峰谷分时电价。

附件4 江苏电网输配电价表 (自2018年4月1日起执行) 备注: 1.表中电价含增值税、线损及交叉补贴,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2.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电力用户输配电价水平按上表执行,并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的具体征收标准以现行目录销售电价表中征收标准为准。其他电力用户继续执行现行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3.2018—2019年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综合线损率按4%计算,实际运行中线损率超过4 %带来的风险由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承担,低于4%的收益由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和用户各分享50%。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能源局、省能监办。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2018年4月20日印发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关于转发四川电网2020—2022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经开区、枣山园区、协兴园区、华蓥山景区管委会经发局,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广安爱众股份公司: 现将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2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广安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支持产业发展,化解四川电网与广安爱众电网同城不同价的矛盾,经与广安区发展改革局、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研究,广安爱众股份公司供区内的农业生产用电、工业生产用电(两部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单一制)价格参照四川电网同步调整。即: (一)10KV电压等级的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4973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二)10KV大工业生产用电电度电价每千瓦时下调为0.5402元,基本电费按四川电网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10KV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下调为0.6022元。 (四)电压等级差价、丰枯峰谷电价、对“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免费用电基数政策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二、请岳池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岳池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岳池县爱众电力公司妥善编制价格调整方案,及时降低工业、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避免发生价格矛盾。同时,加快输配电价成本监审,为降低办公照明和经营服务业用电价格,实现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合并创造条件。 三、广能集团华蓥四方电力公司、华蓥市地方电力公司相关价格待省发展改革委明确后另文下达。 四、国网广安供电公司、国网邻水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四川省供电公司武胜县供电分公司及广安爱众股份公司电网调整后的各类用电价格统一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四川电网2020—2022年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7日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价环资[2015]14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 【发布日期】2015.10.27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销售电价的通知 (鄂价环资〔2015〕1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 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地税局《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鄂财综发〔2015〕39号)精神,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省取消和暂停征收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其中包括随销售电价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停止征收后,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的销售电价同步降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价地区。全省所有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 二、降价标准。降价标准为各地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标准。具体降价标准:武汉

市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5分/千瓦时,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含中小化肥用电)价格下调1.3分/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分/千瓦时;武汉市之外的其他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下调1.2分/千瓦时,其他类别用电价格下调1分/千瓦时。 此轮降价后,全省销售电价执行统一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销售电价具体标准详见文件所附《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三、执行时间。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加强监督,确保本次降低销售电价措施落实到位,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要严格按照降价标准和执行时间与用户及时结算。 附件: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湖北省物价局 2015年10月27日 附件: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千瓦时

浙江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的用电分为六大类,具体为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现将分类及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居民生活用电 居民生活用电指城乡居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指楼道灯、住宅楼电梯、水泵、小区及村庄内路灯、物业管理、门卫、消防、车库)等生活用电,以及幼儿园、小学、所有中等教育(指小学毕业到大学专科教育以前阶段的教育)学校的教育用电(不包括其所办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电),高校的学生公寓、宿舍、食堂、浴室等用电。 二、大工业用电 1、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所有工业用电。 2、中小化肥用电:指具有生产许可证、单系列合成氨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万吨)的化肥企业生产用电,以及磷肥、钾肥、复合肥料企业的用电,但不包括上述企业生产中小化肥以外的用电。 3、电解铝生产用电:指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的电解铝企业生产电解铝的用电。 4、氯碱生产用电: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经济规模,即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上的氯碱企业生产氯碱的用电。 5、大工业用户基本电费按变压器容量计算或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的计费容量按受电装置上直接连接的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该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核定。计费方式,在不影

响电网和受电变压器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由用户提前一个月申请,经供用双方充分协商后确定,在一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凡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的用户,最大需量由用户申请,供电企业确认。用户未申请的,需量按该用户上一月申请的需量进行计算,直至用户申请变更为止。实际计收需量中,在超过确认数15%和低于确认数10%幅度之间的,按实际抄见千瓦数计收基本电费;超过确认数15%以上的,超过部分加倍计收基本电费;低于确认数10%以上的,按确认数的90%计收基本电费。但低于变压器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和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基本电费。为简化手续,最大需量可按月申请、确认,也可将当年每个月不同的最大需量一次申请、确认。 三、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 1、普通工业用电:用户受电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下的工业用电; 2、中小化肥用电:执行范围同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相同。其电价按大工业用电中的中小化肥用电相应电压等级的电度电价加0.07元/千瓦时。 3、非工业用电:(1)机关、医院、研究机构、试验单位等用电;(2)铁道、邮政、电信、管道输油、航运、电车、电视、广播、仓库(仓储)、码头、车站、停车场、飞机场、下水道、路灯、广告(牌、箱)、体育场(馆)、公路收费站等用电;(3)临时施工用电;(4)农贸市场用电;(5)公用发电厂受大网的电量;(6)其他除居民生活用电、大工业用电、商业用电、部队、狱政、敬老院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以外的用电。 4、农业生产用电中执行普通工业、非工业用电:除农业排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江苏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苏价工〔2006〕223号文附表2006年7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 电价类别 电度电价(元/千瓦时)基本电价 1千伏以 下 1-10千伏 35-110千 伏 110千伏 220千伏 及以上 最大需量 (元/千瓦* 月) 变压器容量 (元/千伏 安*月) 居民生活0.5283 0.5183 非居民照明0.890 0.875 0.860 非普工业0.763 0.748 0.733 其中:中小化肥0.370 0.355 0.340 大工业0.562 0.547 0.532 0.517 33 23 其中:1.电石、电解烧碱、合成 氨、电炉黄磷 0.552 0.537 0.522 0.507 33 23 2.氯碱及电解铝0.544 0.529 0.514 0.499 33 23 3.中小化肥0.232 0.217 0.202 30 21 4.限制类高耗能行业0.582 0.567 0.552 0.537 33 23 5.淘汰类高耗能行业0.612 0.597 0.582 0.567 33 23 农业生产0.440 0.430 0.415 贫困县农业排灌0.294 0.292 0.288 电价说明: 一、上表中的“居民生活”电价类别,其执行范围是直接用于城镇或农村居民生活的用电。凡是居民用户用于照明、取暖、烹饪、家用电器等方面,如照明用电、空调用电、热水器及一些应用于提高居民家庭生活质量等电器的用电,均按城镇居民生活电价计收电费。纯居民住宅楼内电梯、水泵、中央空调、楼道照明等直接服务于居民生活的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电力工业局苏电用〔1999〕455号文精神,对地方政府所办福利院、敬老院等为老人提供休养场所的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的规定,为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县城以下(不含县城)的医院(不含院办的制药企业)用电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农村的医院、敬老院照明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电价。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297号文和苏价办发[2004]9号文的规定,为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对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及幼儿园等学校用电(不含校办企业)一律按城乡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执行。 二、“非居民照明”电价类别:为积极运用价格杠杆,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江苏省物价局从2006年1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7〕237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印发你们,请结合各项措施牵头单位印发的具体实施方案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能源局四川监管办公室 四川省能源局 2017年5月11日 2017年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十项措施 一、降低丰水期水电标杆上网电价。 自2017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降低四川电网(含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公司,下同)调度的水电标杆上网电价8厘/千瓦时(合同电量);其他执行政府定价的水电以及西南电网调度的留川水电上网电价同步下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二、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 四川电网风电和光伏丰水期发电量全部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未参与市场化交易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四川电网丰水期市场交易价格进行结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三、放开天然气分布式发电余电上网电价。 国家批复四川电网输配电价后,全省天然气分布式发电以热(冷)定电的余电上网电量全部实行市场化交易,上网电价与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自行协商确定或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形成。(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四、加快推进输配电价改革。 争取国家尽快批复四川电网输配电价,对四川电网供区执行统一输配电价。推进四川电网供区同网同价,合理安排制定统一目录销售电价。其他地方电网城乡居民用电已通过四川电网趸售电价实现同价的,保持电价水平不变。研究新增配电网配电价格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电网供区以外的地方电网输配电价改革方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五、实施电能替代输配电价。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后,对2017年1月1日以后改造和新建燃煤、燃油、燃气锅炉电能替代等项目输配电价按藏区留存电量输配电价执行,电网企业对上述项目的电费收入单独核算并纳入准许收入中统筹平衡,相关电量不纳入工商业输配电价测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参加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六、取消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相应降低各类销售电价。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相应调整销售电价。(牵头单位:财政厅,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七、组织实施好直购电政策。 扩大直购电量规模到500亿千瓦时左右。降低直购电用户电量准入条件,2016年已纳入直购电范围的企业原则上保持不变,新增用户电量准入标准由年用电量1000万千瓦时降至600万千瓦时,对高新技术企业年用电量标准降至300万千瓦时。按照市场化改革方向加快完善电力市场体系,实施双边协商交易、集中竞价交易、挂牌交易等多种交易。(牵头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参加单位:省发展改革委、四川能源监管办、省能源局)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

浙江省部分行业放开中长期电力交易基本规则(2020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中长期电力交易,构建公平、有序、安全、高效的市场结构和市场体系,依法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力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发改能源〔2016〕2784号)和《浙江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浙政发〔2017〕39号)及其相关专项方案等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浙江直接交易阶段开展的售电市场交易,待浙江电力现货市场启动运行后,售电市场按照浙江市场运营规则进行交易,本规则自动失效。本规则所称的售电市场交易,主要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年、月等中长期电量交易。售电市场交易分为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是指电力用户或售电企业通过电力交易机构,与发电企业直接购买电能的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是指电力用户向售电企业购买电能的交易。 第三条电力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市场规则的缺陷,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市场主体有自主交易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市场正常运行。.第四条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局)(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

会同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以下简称浙江能源监管办)等部门负责本规则的制定和实施工作,根据职能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市场成员 第五条市场成员包括各类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用户、电力交易机构、电力调度机构等。 第一节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发电企业: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售电市场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二)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 (三)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电力用户: (一)按规则参与售电市场交易,签订和履行购售电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售电市场交易的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经营信息;(二)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自主选择交易对象、方式,自主进入或退出交易市场;(三). (四)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有权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五)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如事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电;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一: 山西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不满1-10 20 35-110 110-220 220千伏最大需量变压器容量1千伏千伏千伏千伏以下千伏及以上元/千瓦·月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0.47700.46700.46700.4670 二、一般工商业用电0.78880.76880.76280.7538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54780.52780.52180.5128 三、大工业用电0.52920.52120.50920.49920.494237.5 25 其中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黄磷生产用电0.51620.50820.49620.48620.481237.5 25 电石生产用电0.50620.49820.48620.47620.471237.5 25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41620.40820.39620.38620.381237.5 25 四、农业生产用电0.50020.48520.47920.4702 其中非贫困县深井及高扬程农业排灌用电0.4402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0.34920.33920.33520.3292提黄灌溉用电(特定泵站)0.07 五、趸售用电0.372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7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趸售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分钱,一般工商业用电0.8分钱(中、小化肥生产 用电0.7分钱),大工业用电0.5分钱(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生产用电0.4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8分钱。

湖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二: 单位:元/千瓦时 不 满1千伏1-10 千伏20-35千伏以下35-110 千伏以下110 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 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700 0.5600 0.5600 0.5600 其中:低保家庭50千瓦时/月用电量0.4798 0.4798 0.4798 0.4798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0.9450 0.9250 0.9200 0.9050 其中: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5100 0.4900 0.4850 0.4700 三、大工业用电 0.5850 0.5800 0.5650 0.5450 0.5250 3926 其中: 离子膜法烧碱生产用电0.5580 0.5530 0.5380 0.5180 0.4980 3926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0.3720 0.3670 0.3520 0.3370 0.3220 39 26 四、农业生产用电 0.4950 0.4750 0.4700 0.4550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0.3280 0.3080 0.3030 0.2880 注:1、上表所列价格,均含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1.88分钱。 1、湖北省电网(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地区)销售电价表 用 电 分 类 基本电价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类别用电0.4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电1.2分钱,其他类别用电1分钱。 5、抗灾救灾用电、中小化肥生产用电,按表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电 度 电 价

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附件四: 不满1千伏1-10千伏 35-110千伏 110千伏 220千伏及以上最大需量(元/千瓦·月)变压器容量(元/千伏安·月) 一、居民生活用电 0.5600.521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0.7610.7270.694 其中:磷肥、钾肥和复合(混)肥生产用电0.550 0.5370.528三、大工业用电 0.5650.5500.5350.5272820 其中:电炉铁合金、钙镁磷肥、黄磷和电解烧碱、电石、电解铝生产用电 0.5450.5300.5150.5072820 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0.5210.5060.4910.4832820 磷肥、钾肥和复合(混)肥生产用电0.4440.4350.4260.4172115 合成氨生产用电0.3990.3890.379 0.369 21 15 四、农业生产用电 0.4200.4110.402 其中:农业深井及高扬程排灌用电 0.4000.391 0.382 5、原化工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氮肥、磷肥、钾肥、复合肥生产企业用电,按表所列分类电价降低2分钱执行。 注:1、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0.1分钱,其他用电0.4分钱。 2、上表所列价格,除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83分钱和地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05分钱。 3、上表所列价格,均含三峡工程建设基金1.134分钱。 4、上表所列价格,除化肥生产和农业生产用电外,均含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中:居民生活用电1.5分钱,其他用电1分钱。河南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单位:元/千瓦时 用电分类 电度电价 基本电价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资[2011]382号 颁布时间:2011-11-30 发文单位:浙江省物价局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22号)精神,现就调整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适当疏导燃煤发电企业因煤价上涨引起的电价矛盾,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促进节能减排,省电网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平均提高3.4分钱,其中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提高至每千瓦时0.8分钱(对居民生活用电仍维持原标准每千瓦时0.1分钱)。 二、进一步完善销售电价结构。将非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用电合并为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符合大工业用电容量规定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分时电价。 各类用户调价后具体电价标准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其中,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暂不调整,阶梯电价具体调整方案由我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组织价格听证后实施。 三、继续实行差别电价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分别提高0.10元和0.30元执行。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其中,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上的,比照淘汰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超过限额标准一倍以内的,比照限制类电价加价标准执行。各市政府经省政府授权后可制定标准更高的惩罚性电价加价标准。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居民生活用电,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以及除中小化肥、部队狱政以外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大工业用户(含选择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1年12月1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2月1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

东北峰谷电费收取标准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电力局: 为适当解决新投产电力项目的还本付息问题,缓解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在整顿电价、取消随电价加收的各种乱加价乱收费的基础上,按总体上不增加用户负担的原则,决定适当调整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网电价水平,同时实行全省步一销售电价。经商国家经贸委、国家电力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辽宁、吉林、黑龙江省均实行全省统一销售电价,取消省内各地区二级综合加价。考虑1999年影响电价的各项因素后,核定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统一销售电价水平分别为每千瓦时0.4l元、0.416元和0.412元。三省各类用户电价见附件。在实现城乡同价前,农村到户电价哲由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按照《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用电同价工作的通知》(计价格[1999]1024号)有关规定核定。 对实行统一销售电价后电费支出增加较多的用户,请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物价局会同有关部门采取适当的电价优惠措施,并将有关情况报我委备案。 二、核定东北三省新建成投产的机组上网电价(含税,以下同)分别为:伊敏电厂每千瓦时0.413元,元宝山电厂每千瓦时0.36元,绥中电厂每千瓦时0.3538元,大连电厂一、二期每千瓦时0.321元,丹东电厂每千瓦时0.33元,吉林两江水电站每千瓦时、O.55元(含电网线损),吉林通榆风电厂(含送出工程)每千瓦时0.992元(含电网线损)。上述电价均为整个经营期电价。 丰满水电厂三期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50元,长春热电二厂上网电价调整为每千瓦时0.2646元(含电网线损),莲花、松江河水电站上网电价分别调整为每千瓦时0.8487元和0,如7元。 三、由于银行利率下调及燃料等发电成本下降,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销售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0.64分、0.39分和0.28分,各有关电厂的具体降价幅度由三省物价局核定,报我委备案。 四、解决东北电网新增50万伏线路还本付息,影响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价各提高每千瓦时0.6分钱;辽宁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2分钱,农网投资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0.3分钱;黑龙江省电网新投产项目还本付息影响电价每千瓦时1.2分钱。 五、大工业用户的基本电费的计费方式(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在不影响电网安全经济运行的前提下,经供用电双方充分协商后,由用户白行选择,但在1年之内应保持不变。 六、为增加电价透明度,将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列人销售电价。电力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标准和征收及使用办法不变。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未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一律不得开征;已开征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的地区,征收标准统一为:大工业和非、普工业用电每千瓦时0.7分钱,居民照明、非居民照明和商业用电每千瓦时l.5分钱,上述基金和附加项目已含在本文所附电价表中,由电力企业收取后专户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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