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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篇一: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既有破产重

整案件,也有破产清算案件,还包括关联企业合并破产、重整程序

向清算程序转化、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等案件。

这些案例分别在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联动

协调机制的作用、法院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方

式推动企业重整、依法创新资产处置方式、探索采取综合模式挽救

企业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航凤凰)系上市公司,是长江

及沿海干散货航运主要企业之一。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受

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迷等因素影响,长航凤凰经营

逐步陷入困境。截至2013年6月30日,长航凤凰合并报表项下的

负债总额合计达58.6亿元,净资产为-9.2亿元,已严重资不抵债。

经债权人申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

于2013年11月26日依法裁定受理长航凤凰重整一案,并指定破产管理人。因连续三年亏损,长航凤凰股票于2014年5月16 日起暂

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在武汉中院的监督指导下,管理人以市场化的重组方式为基础,制

定了重整计划草案,获得了债权人会议及出资人会议表决通过。由

于无外部重组方参与长航凤凰破产重整,如何通过长航凤凰自身筹

集足够资产以提高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以促使普通债权人支持重整

是重整工作有序推进的重点。为解决偿债资金筹集的问题,经过武

汉中院与管理人多番论证,最终制定了以公司账面的货币资金、处

置剥离亏损资产的变现资金以及追收的应收款项、出资人权益调整

方案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等多种渠道的资金筹集方案。实践证明,上述资金筹集方案具有可行性。通过资产公开处置、出资人权益调

整以及股票公开竞价处置,长航凤凰不但清偿了重整中的全部债务,同时,由于股票公开竞价处置产生溢价,公司在重整程序中依法获

得了约7000万元的资金用于补充公司现金流。

2014年3月18日,武汉中院裁定批准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通过成功实施重整计划,在无国有资产注入及外部重组方资金支持

的情况下,长航凤凰2014年底实现净资产约1.2亿元、营业利润约2.24亿元,成功实现扭亏,股票于2015年12月18日恢复上市。(三)典型意义

长航凤凰重整案是以市场化方式化解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借助于

破产重整程序,长航凤凰摆脱了以往依赖国有股东财务资助、以“堵

窟窿”的方式挽救困境企业的传统做法,以市场化方式成功剥离亏损

资产、调整了自身资产和业务结构、优化了商业模式,全面实施了

以去杠杆为目标的债务重组,最终从根本上改善了公司的资产及负

债结构,增强了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彻底摆脱了经营及债务困境。

二、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深圳中华自行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中华)系上市

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4年8月24日,注册资本及

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5.5亿余元。深中华生产的自行车曾远销欧美,市场占有度和知名度较高,但市场环境发生变化后,企业深陷亏损

境地。曾经亚洲最先进的全自动化自行车生产线被迫下马停产,企

业靠代工生产业务和物业出租养活187名员工。深中华原有的厂区

经过多轮查封、冻结,无法变现和更改用途,且被出租给各个小企

业用于生产,厂区存在严重的环保、安全、交通和监管隐患。因长

期亏损,深中华连续多年被深交所退市风险警示,如其不能在2013

年会计年度内通过重整计划,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2012年10月

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根据债权

人申请,裁定受理深中华破产重整案。

(二)审理情况

2012年10月29日,深中华向深圳中院申请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深圳中院审查后于2012年10月31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批准深中华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

和营业事务。

2013年8月22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重整计划,普通债权组未能表

决通过,税款组、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深圳中院在综合考察深中

华的现状后,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针对仍存疑虑的债权人进行沟

通和释法,充分阐释通过重整企业原本无法变现资产的清偿率可以

获得大幅提升,通过获取股权可以分享重组收益等有利因素,取得

了债权人的支持。在同年10月15日的第二次表决中,高比率通过

重整计划。同日,深圳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同年12月27日,

执行重整计划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慎重行使强制批准权,

确保市场主体充分进行博弈后,帮助企业恢复生机的典型案例。强

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主要适用于需要打破利益壁垒、平衡保护当

事人利益的情形,应当慎重适用。深中华的重整计划草案经历了两

次表决,法院在面临可能需要强制批准的情况下,没有简单化处理

问题,而是指导管理人积极作为,以利益导向、发展导向促成债权

人的态度转化,避免了司法权对市场的干预。通过重整,实现在职

职工安置187人,解决积欠社保问题400余人,债权人获得了70%

的清偿,盘活了企业存量资产,为深圳的城市发展释放土地资源

12.73万平方米。深中华通过重整解决了历史包袱,实现了产业转型,保留了上市公司地位,通过重整迎来了新的产业注入,保留了股权

价值。

三、浙江安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浙江安

吉同泰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系

列案件中,将被执行人的厂房、土地依法拍卖,所得价款2484万元。但经审查发现,截至2015年2月27日,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

人的案件全省共有29件,标的额2200万元;作为被告的案件全省

共达94件,标的额3327万元,同泰皮革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安吉法院执行局根据《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

条规定,向部分申请执行人征询意见,并得到其中一位申请执行人

书面同意,将本案移送破产审查。3月17日,安吉法院根据申请人

安吉县博康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债务人同泰皮革公司破

产清算案。

(二)审理情况

受理破产申请后,安吉法院立即通知相关法院中止诉讼、执行程序,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由管理人接管了同泰皮革公司的全部资产。为

公平保障全部债权人的利益,对全省范围内涉同泰皮革公司执行案

件进行检索,执行人员提醒外地债权人申报债权224.3万元。2015

年6月4日,同泰皮革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高

票通过了《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等两项议案。同月26日,

安吉法院裁定确认上述财产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目前,财产分

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同泰皮革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共53件,债

权金额累计4213.1万元,个案执行时间最长达1年半。启动执行转

破产程序后,3个月即审结完成,并实现职工债权和税收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达到22.5%。

(三)典型意义

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来清理

债务,以实现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安吉法院在执行同泰皮革

公司系列案件的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已经符合《企业破产法》第

七条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将执行案件及时移送破产审查,经审查符合

破产案件受理条件,即裁定受理,进入破产程序。执行人员还提醒

其他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及时申报债权,实现了案件执行程序和破产

程序的有序衔接。案件由执行程序转入破产审查,不仅可以迅速启

动破产程序,还有助于执行案件的及时结案,化解执行难问题。

四、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与二重集团(德阳)重型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集团)为中央直接管理

的国有重要骨干企业,是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制造基地。二重集团

(德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重重装)为二重集团

的控股子公司。自2011年起,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多年连续亏损,

生产经营以及员工工资、社保基本靠向银行举债和股东提供的资金

勉强维持。截至2014年底,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金融负债总规模已

经超过200亿元。二重重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以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

为主席行,组织涉及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近30家金融债权人成立

了中国二重金融债权人委员会,与二重集团、二重重装及其股东展

开了庭外重组谈判。2015年9月11日,在银监会的组织下,各方

达成了框架性的重组方案,其核心内容为在2015年内以“现金+留债+股票”清偿全部计息金融负债。同日,债权人机械工业第一设计研

究院等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德阳中院)提起了

针对二重集团、二重重装的破产重整申请。同月21日,德阳中院裁

定受理二重集团、二重重装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接管了二重集

团和二重重装。

(二)审理情况

2015年11月27日,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召开,各表决组均通

过了《重整计划(草案)》。11月30日,德阳中院作出民事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了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

行中,120亿金融债权通过现金清偿和债转股,已得到100%清偿;

对于非金融债权,按照重整计划已向各家债权人分别支付25万,其

余在2—5年内付清。当年,重整计划整体完成90%。

(三)典型意义

庭外重组是陷入困境但有价值的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债务调整和资产重构,以实现企业复兴和债务清偿的一

种庭外拯救手段。本案中,在有关部门的推动、指导下,二重集团、二重重装与主要债权人金融机构进行了庭外重组谈判,并达成了框

架性金融债务重组方案。进入重整后,法院在司法框架范围内,尽

可能推动维持了重组方案确定的原则,依法合规纳入重整计划,得

到了金融债权人的认可。二重集团和二重重装重整成功,为这两家

资产总额达210亿元的国有企业卸下了沉重的债务负担,优化了金

融债务结构。本案积极探索实践庭外重组向司法重整转换,为陷入

困境但有再生可能的大型国有企业司法重整提供了可复制的范例。五、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

(一)基本案情

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玻璃)成立于1994年5月,2001年12月10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2003年至2005年期间,浙江玻璃先后投资成立浙江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玻璃有限

公司、浙江平湖玻璃有限公司、浙江绍兴陶堰玻璃有限公司,上述

企业均从事玻璃生产、加工和销售,职工共计4350人,日熔化总量

达5150吨。由于经营不善,盲目投资、高成本融资等原因,浙江玻

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生产经营遭遇巨大困难,陷入债务危机。2010

年5月3日,浙江玻璃因未能如期公布2009年度财务报告被香港联

合交易所处以暂停交易。鉴于浙江玻璃已具备破产原因,且作为一

家尚具生产能力的境外上市股份公司,具有一定的重整价值,2012

年6月28日,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裁

定受理债权人对浙江玻璃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启动破产重整

程序。

(二)审理情况

2012年7月4日,管理人以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存在人格混

同情形、合并重整有利于公平清偿债权为由,申请浙江玻璃与其四

家关联公司合并重整,并提交了相关证据。其中,审计报告结论显示:浙江玻璃与其四家关联公司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运作,四家子

公司虽然均为法人主体,但都在浙江玻璃的实际控制下运营,资金

收支均由浙江玻璃掌控,已丧失其法人实体应当具备的财务独立性。2012年7月23日,绍兴中院组织召开合并重整听证会,听取各方

对合并重整的意见。经听证,大部分债权人代表及浙江玻璃及其关

联公司支持合并重整。经审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浙江玻璃前述四家关联公司并入浙江玻璃重整。

2013年3月10日,在前期继续经营、成功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基础上,浙江玻璃及其四家关联公司破产案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分

组表决重整计划草案。受多种客观因素影响,普通债权组未通过重

整计划草案,导致重整计划草案未能获得债权人会议通过。同月25日,绍兴中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裁定终止重

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

转入破产清算后,继续维持生产的压力更加突出。玻璃生产具有特

殊性,一旦生产线停产,将涉及停火冷窑、危化品处置等安全问题,并将导致资产大幅贬值和维护费用大幅增加。为此,经管理人在债

权人会议中广泛征求意见,采取“托管经营”的方式,委托第三方公

司继续生产经营,实现了破产清算条件下的正常生产。4月13日,

第四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经公开拍卖或

变卖,公司的资产变价金额合计约23.02亿元。9月22日,第五次

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0月10日,绍兴中院裁定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12月12日,经管理人申请,绍兴中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三)典型意义

浙江玻璃及其关联公司合并破产案系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基

础上,在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未获通过的情况下,及时由重整转入

清算的案件。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所有重大事

项均在充分考虑破产企业的行业状况、商业风险等市场因素的基础上,经由债权人会议依法表决。对于债权人会议否决的事项,法院

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均未采取强制批准措施。此外,浙江玻璃

及其关联公司在破产中维持正常生产,使得大部分职工保持了稳定的工作和经济收入,维护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六、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海龙)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主导产品在国内外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度。因受整体市场环境及经营问题的影响,公司自2010年连续两年亏损,出现经营危机及债务危机。2012年3月1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寒亭支行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潍坊中院)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山东海龙进行重整。4月23日,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面临退市的严重风险。5月18日,潍坊中院裁定予以受理。

(二)审理情况

根据山东海龙的资产评估情况、偿债能力分析结论、债权审查和确认情况,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经验,管理人制定了适合山东海龙实际情况的重整计划草案。该重整计划将保留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率,来清理上市公司全部债务,使得上市公司以自有业务重获持续经营和盈利能力,节约社会资源,维护了企业、职工、股东、债权人、上下游经营者多方的利益。2012年10月,山东海龙重整案出资人组会议及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11月2日,潍坊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重整计划进入执行阶段。12月26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重整程序终结。自2013年7月3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撤销山东海龙股票交易的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通过重整,该公司扭亏为盈。

(三)典型意义

山东海龙重整案维持了上市公司的主业不变、产品不变、没有进行资产置换、没有停产半停产,实现了企业就地重生,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如果以我国目前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中普遍采用的将上市公司全部资产进行处置,重新注入新的经营性资产的方式重整,则可能一方面债权人的债权清偿比例会很低,另一方面山东海龙的主业和优质资源无法得以保留,影响近万名公司职工就业以及债权人和中小股民的利益。山东海龙重整案中采取了保留公司的全部有效经营性资产,通过保障债权人获得不少于破产清算的清偿,清理其全部债务。该模式使该公司的主业和优质资源得以保留,且公司职工

就业基本未受影响,债权人和中小股民利益得到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股东、职工、债权人、重整投资人、政府等实现多方共赢,

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七、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核钛白)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挂牌交易,在钛白粉市场竞争加剧的情况下,中核钛白经营

陷入困境。特别是2008年发生世界性金融危机后,钛白粉产成品价

格暴跌,当年钛白粉行业全面亏损。中核钛白连续亏损,面临退市

及破产风险。2009年、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和托管均未成功。

2011年4月22日,债权人向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嘉峪关中院)申请对中核钛白进行破产重整。7月29日,为维

持职工队伍稳定和企业继续经营,中核钛白公司股东经在全国范围

内公开遴选,决定由安徽金星钛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

星钛白)对中核钛白进行托管经营。11月30日,嘉峪关中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

(二)审理情况

嘉峪关中院针对小额债权人人数众多、清偿率低、利益受损大、对

立情绪严重的特点,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他们的利益,决定设立小

额债权组,将债权额在600万元以下的债权人都纳入该组,并动员

大股东额外拿出2000万元补偿小额债权人的损失,将其清偿率由41.69%提高至70%,有效保障了出资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平衡。2012年7月27日,债权人会议四个债权人组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7月31日,嘉峪关中院

裁定批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经各方努力,

11月15日,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比原计划提前一个半月。12月17日,法院裁定终结中核钛白重整程序。12月19日,经中国证监会审核,中核钛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获有条件通过。至此,中核钛白破产重整程序与资产重组程序对接,中核钛白破产

重整获得圆满成功。该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41.69%,小额普通债

权的清偿率达到了70%,远远高于模拟清算条件下的清偿率。

(三)典型意义

中核钛白破产重整案通过将托管、重整与重组并行考虑,实现了托管、重整、重组的紧密衔接,做到了同行业并购和业务整合紧密衔接,持续经营与技术改造同步进行。既实现了企业经营的连续性,

摆脱了清算退市的命运,实现了较高的清偿率,又实现了1200名职

工全员就业,稳定了职工队伍。

八、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北京利达海洋生物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达公司)是1993年经批

准成立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其投资经营的北京海洋馆于1999年正

式开业。北京海洋馆集观赏、旅游、科普、教育和休闲娱乐为一体,是北京旅游行业的名片工程。由于利达公司在成立和建设过程中的

大量贷款导致企业财务成本负担过重,同时,公司内部管理混乱,

各类有效资产也被法院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客观上已经直接危及

北京海洋馆的正常经营,当时300多名职工情绪也严重不稳,导致

公司难以维持正常经营。截至2003年7月,利达公司的资产总额为

人民币6.55亿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21亿元,资产负债率高达320%,属严重资不抵债。同月,经债权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

司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依法受理了利

达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北京高院受理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

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成立利达公司监管组,主要负

责清点、保管公司财产,核查公司债权债务,为公司利益而进行必

要的经营活动等工作。监管组监管期间,北京海洋馆得以维持运营,避免了因停业可能带来的混乱和影响,同时也有效防范了各债权人

对企业财产的争相哄抢,稳定了职工情绪,解决了社会稳定问题。2007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了重整制度,基于

对北京海洋馆仍具有良好的持续运营和持续盈利能力的价值分析,

北京高院与监管组多次与债权人协商沟通,力争通过重整程序对利

达公司进行拯救。利达公司的多数债权人系金融机构债权人,没有

通过利达公司进行的相关重整安排。加之利达公司管理混乱,存在

一系列历史遗留问题,导致重整投资人疑虑重重而陆续放弃。

2013年10月30日,北京高院裁定宣告利达公司破产。基于对利达

公司下属的北京海洋馆经营事业进行拯救的目的,北京高院指导管

理人采取在企业持续经营的状态下,将利达公司的全部财产、业务、正在履行的合同等整体打包,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变价处置。该变

价方案在债权人会议表决中获全票通过。经过公开拍卖,北京信沃

达海洋科技有限公司整体承接了利达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接后,北

京海洋馆名称不变。拍卖价款用于清偿全体债权人,职工债权、税

收债权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37.60%,307名企业职工全部

得到了安置。在破产财产分配工作全部完结后,2014年12月19日,北京高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利达公司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

予以注销。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指导管理人依法提升资产

处置效益,实现困境企业营业拯救的典型案例。在未能通过重整程

序拯救利达公司的情形下,法院依法指导管理人通过在持续经营条

件下整体打包处置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依法保护了职工、税务部

门以及其他债权人的权益,同时拯救了利达公司的经营事业即北京

海洋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和社会效果。

九、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是国内较

早从事太阳能光伏生产的民营企业,注册资本1.976亿元。2010年

11月,超日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挂牌交易。2012

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存续期限为五年的“11超日债”。此后

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生产经营管理陷于停滞,无力偿付供应商

货款,银行账户和主要资产处于被冻结、抵押或查封状态,应付债

券不能按期付息,“11超日债”也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

司债违约案例。受制于财务负担沉重以及光伏产业整体处于低谷时

期等因素的影响,超日公司已经很难在短期内通过主营业务的经营

恢复持续盈利能力。2014年4月3日,债权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

限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

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重整。该院经

审查,于6月26日裁定受理。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

(二)审理情况

上海一中院指定一家律师事务所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组成联合管理人。管理人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由9家公司作为联合投资人。2014

年10月8日,管理人公告发布《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关于

确定投资人相关情况的公告》等文件。管理人结合超日公司的实际

情况以及对意向投资人综合考察,确定由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

九家单位组成联合体作为超日公司重整案的投资人。九家联合投资

人将出资19.6亿元用于超日公司重整,其中18亿元用于支付重整

费用和清偿债务,剩余1.6亿元作为超日公司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超日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于同年10月23日向第二次债权人会议

提交。经分组表决,各表决组均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依管理人申请,上海一中院于10月28日裁定批准超日公司重整计划并终止重

整程序。根据重整计划,超日公司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全额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按照担保物评估价值优先受偿,未能就担保物评估

价值受偿的部分作为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20万元以下(含本数)部分全额受偿,超过20万元部分按照20%的比例受偿。此外,长城

资产管理公司和久阳投资管理中心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11超日债”本息全额受偿。超日公司更名为协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4

年实现盈利。2015年8月12日,*st超日更名后在深交所恢复上市。至此,超日公司重整成功。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首例公司债违约的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选择同行业

企业作为重整方是本案迅速重整成功的关键。超日公司若要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这意味

着重整工作的有效时间至多半年。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资产情

况复杂,还涉及6万多股民及大量海外资产,重整难度较大,因此

引入同行业有实力的重组方是较优选择,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

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能源有限公司等作为重整方。引入同行

业投资人可以加快推进重整进程,还可以解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

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基于此,超日公司迅速恢复生产并具

备持续经营能力,实现了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十、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尚德)成立于2001年

1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为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

发电产品系统等。尚德电力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德电力)是2005年在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民营企业。无锡尚德则是尚德

电力旗下资产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95%以上的产能,10年

间成长为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2012年,由于行业恶性

价格战、全球产能过剩,以及自身决策频繁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

原因,无锡尚德运行陷入极端困境,并导致尚德电力股价一度跌至

0.6美元以下,三次收到纽约证券交易所停牌警告,并一度被强制进

入退市程序。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

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

德进行破产重整。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无锡尚德进入破产

重整程序。

(二)审理情况

无锡中院受理后,指定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组成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同时建议清算组通过市场化运作遴选审计、评估、法律、财务等中

介机构,充实清算组团队,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价值判断、营业管

理咨询等方面的专业优势。

由于无锡尚德是一家高科技型生产企业,营业事务涉及面广、专业

要求高,需要熟悉公司业务和企业管理的专业人员参与,在无锡中

院指导下,管理人聘请了在资产重组领域及企业管理等方面具备人

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负责管理无锡尚德重整期间的营业事务,

实现了无锡尚德的复工。为了彻底恢复无锡尚德的持续经营能力,

从2013年6月下旬开始,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范围

内上百家光伏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提交投标文件、工作小组专业评议等严

格的招募程序,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风光电)

获得无锡尚德战略投资者资格。

2013年10月底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中明确顺风

光电作为战略投资者支付30亿元现金,用于解决无锡尚德相关费用

与债务的清偿。出资人持有的无锡尚德100%股权全部无偿让渡。职

工债权、税收债权、担保债权均按照100%比例以现金方式一次性受偿。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

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

偿外,还可以无锡尚德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11月12日召开的第

二次债权人大会上,职工债权组、税收债权组、担保债权组均全票

表决通过上述重整计划草案,人数最多的普通债权组也高票通过。

出资人组表示弃权。11月15日,无锡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底偿债资金30亿元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

(三)典型意义

无锡中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本案中,金融债权占债权总额的75.45%,为依法保护金融债权,有

效化解金融风险,一方面是加大资产清收力度,根据应收款的具体

情况采取发催收函催收、直接接洽、论证后起诉等多种方式,共追

回应收款7.08亿元,增加了破产财产总额;另一方面在制订重整计

划时引入“现金+应收款”与“现金”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从

结果来看,有多家金融债权人选择了“现金+应收款”的清偿方式,

该部分债权额达40.95亿元。这也为其他困境企业重整提供了有益

的借鉴。无锡尚德重整案充分发挥破产程序在清理金融债权方面的

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切实维护了经济秩序稳定和金融

安全。

【篇二:中小企业破产案例】

博商管理科学研究院资深老师指出,2015年,最让中小企业热议与

恐慌的词,莫过于“”三字。经济下行的大环境下,多米诺骨牌般的

企业倒闭事件,都让大家都心生如履薄冰之感。尤其是以下5大行业,恐怕要倒霉了。

1、服装纺织业

内需断崖式下跌,加之大量外单转向低廉人工成本国家如东南亚等,注定了我国服装纺织业近年来不好过。就在前不久,百年老厂济南

国棉一厂破产了;今年5月,纺织行业的领军者庄吉集团破产;像

百丽、波司登、佐丹奴、七匹狼、利郎等服装品牌也难逃大举关店

的厄运。这个上下游产业链就业人口高达1.7亿的行业,每一次倒闭消息传出,都触痛着人们的神经。

2、制鞋行业

在劳动力成本上涨、厂房租金居高不下等方面的影响下,中小制鞋

企业在近年来倒了一大片。制鞋基地如珠三角、浙江温州、福建晋

江等地,很多制鞋企业都在大逃亡,或是倒闭,或是转移。

3、中小房地产企业

今年以来,中小房地产企业破产、老板逃跑的消息也是不间断。有

专家预测,未来5年,房企将减少30%,而首当其冲的是中小房企,这意味着,大量中小房企将从此消失。未来,房地产行业的主导地

位主要掌握在大型房企手上,而很多中小房企将成为大型房企的并

购对象。

4、led行业

led作为一个新兴行业,被认为市场潜能无可限量,很多中小企业都

希望在这个领域分得一块蛋糕。无奈的是,2015年led行业也未能

摆脱倒闭潮的“传染”,比如深圳就有4家上亿元led企业倒闭,灯饰厂商跑路的消息也是层出不穷。其实,现在的led行业已是红海一片,其中有些企业能“吃得较饱”,但很多中小企业经营惨淡,订单寥寥,难以生存。有行业专家分析,led中小企业的生存空间将越来越小,

遭遇洗牌在所难免。

5、家具行业

作为传统行业的代表,“关门、倒闭、欠债、跑路”,也是家具行业

在2015年最热的话题。今年消失的家具行业包括:素有“东莞家具

航母”之称的永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已存活了23年的广州标卓家私、创美家居、香港文臣家居等等。据统计,这两年来,就只是深

圳龙岗、佛山龙江、东莞厚街这三个镇,就已经有800多家家具企

业破产倒闭。

事实上,倒闭潮下,倒闭的远远不止以上5大行业,各行各业的大

量中小企业面临洗牌的局面。你的企业,是否能获得免死令牌呢?

这要看老板的能力。调查显示,中小企业的生死存亡,取决于老板。所以,提升老板的战略、运营、领导能力,已经成为亟不可待之事!博商专家历时8年潜心研究与商业实践,在深度调研了珠三角、长

三角一带民营中小企业后,总结出中国成长型企业的成长模式(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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