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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行政处罚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一章总则

1.[1-1]立法目的

2.[1-2]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

3.[1-3]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

4.[1-4]行政处罚原则

5.[1-5]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6.[1-6]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利

7.[1-7]违法行为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8.[2-8]行政处罚的种类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9.[2-9]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0.[2-10]行政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

11.[2-11]地方性法规对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2.[2-12]国务院各部、委的规章设定行政处罚权

13.[2-13]地方政府规章关于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14.[2-14]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处罚的禁止性规定

15.[3-15]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要求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16.[3-16]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17.[3-17]授权实施行政处罚

18.[3-18]委托实施行政处罚

19.[3-19]受委托组织的资格条件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0.[4-20]地域管辖

21.[4-21]指定管辖

22.[4-22]移送管辖

23.[4-23]行政处罚补救功能

24.[4-24]一事不再罚原则

25.[4-25]责任年龄

26.[4-26]责任能力

27.[4-27]从轻、减轻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28.[4-28]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

29.[4-29]追责实效

第五章行政处罚的决定

30.[5-30]查明事实

31.[5-31]告知程序

32.[5-32]当事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第一节简易程序

33.[5-33]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4.[5-34]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手续

35.[5-35]当事人对当场处罚决定不服的...

第二节一般程序

36.[5-36]调查程序

37.[5-37]调查程序中的执法手段及相关人员的义务

38.[5-38]审查程序

39.[5-39]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法定内容

40.[5-40]当场交付或在法定期限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41.[5-41]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

第三节听证程序

42.[5-42]听证程序

43.[5-43]行政机关负责人作出的决定

第六章行政处罚的执行

44.[6-44]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45.[6-45]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处罚是否停止执行

46.[6-46]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47.[6-47]当场收缴罚款的规定

48.[6-48]因当事人要求而当场收缴罚款

49.[6-49]当场收缴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合法收据

50.[6-50]执法人员...

51.[6-51]行政机关采取的执行措施

52.[6-52]当事人暂缓或分期履行

53.[6-53]行政机关罚款...

54.[6-54]监督制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

55.[7-55]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

56.[7-56]行政处罚不使用或使用非法罚款...

57.[7-57]行政机关违法自行收缴罚款...

58.[7-58]非法处理罚款...

59.[7-59]使用或损毁扣押的财物行为

60.[7-60]违法实施检查措施...

61.[7-61]违法谋取本单位私利...

62.[7-62]行政机关玩忽职守

第八章附则

63.[8-63]制定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64.[8-64]本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法条释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我国行政处罚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规的行为给予的制裁措施。行政处罚有以下几个特征:1.决定并实施处罚的机关是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还包括法律、法规授权和受委托的机关或组织);2.行政处罚只适用于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3.行政处罚的承受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4.行政处罚是一种严厉的行政行为,可以直接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因此对行政处罚要规定较为严格的限制条件。

二、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是制定本法的“两保障”之一。制定行政处罚法以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简单说就是既保障,又监督。

三、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行政处罚法在于使违法行为人承担所应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刑事责任,我们已经制定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以及20多个补充规定;关于民事责任,制定了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对于行政责任,我们已有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的制定对完善我国行政法律建设是非常重要的。

四、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两保障”的另一项保障。本法严格规定行政处罚的创设权和行使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从法律制度上防范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以避免有些行政执法人员用手中的处罚权做交易,以权谋私。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的法定原则的规定。

一、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是国家立法权中的一项重要内容。采取严格慎重的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的,不处罚。

行政处罚按其性质划分,大体可以分为四类:一是涉及人身权利的人身自由罚;二是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等的行为罚;三是罚款、没收非法财产等财产罚;四是警告、通报批评等申诫罚。

我国设定行政处罚权的立法原则:第一,要符合我国的立法体制;第二,要区别各类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第三,根据法制原则来规范,对现行

某些不规范的做法要适当改变,又要考虑我国法制建设的实际情况。根据以上原则,本法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作出了明确规定,并在本条强调了行政处罚的设定权由本法统一调整,采取法定原则。

本法规定的处罚设定权可以概括为:法律可以设定各种类型的行政处罚权;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类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要依本法的规定。

实施处罚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实施的主体,一是实施的行为或实施的原则和程序。即:

1.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行政处罚权,哪些行政机关有行政处罚权,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此应注意一点,执法主体应是国家行政机关,但又不都是行政机关,法律开了一个小口子,规定了授权和委托,但有限制性规定;

2.行政机关只能对自己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以行政处罚;

3.每个行政机关有权给予什么种类的行政处罚,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法律也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释义】本条两款是对实施行政处罚要有法定依据,无法定依据不得处罚的原则的规定。

一、关于行政处罚的适用范围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主体适用对象应包括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说,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各种组织形式的单位;

第二,要具有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即这种行为是客观存在的、有事实的侵犯行政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有些极轻微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构不成本法规定的应予处罚的标准的.则不应给予行政处罚。

二、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不是任意性的,而是有法律限定的。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规范化,法律规定:

1.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才能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2.只能是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本法没规定有权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则不能实施处罚;

3.实施行政处罚要依照本法所规定的程序实施,不能违反法定的程序。

三、本条第二款是对法定原则的强调。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一、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公正原则主要表现在:1.行政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2.实行回避制度,包括执法人员自行请示回避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回避3.处罚程序适宜。行政处罚规定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也要严格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4.行政处罚作出以前要通知被处罚人将要作出的内容、理由以及提出意见的途径、方式和期限,以便使其有陈述意见、提出反证等参与的机会;5.现场勘查、物品检验要通知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到场;6.职权分立。事实的调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复议、申诉受理与作出处罚决定分立,处罚决定与处罚执行分立。

公开,是指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公开原则在行政处罚上的主要表现是:

(1)法的公开。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政府规章等规范性文件都要以适当途径公开,使行政管理相对人有了解的可能;

(2)执法人员的身份公开。执行调查、处罚送达、执行等职务的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证件或者佩带标志。受委托执行行政处罚职务的,要出示委托证明;

(3)有关文书,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以外,允许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阅览、摘记及复制;

(4)案例公开,行政处罚形成的案例以一定形式和途径公开发表。

二、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这种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并且是已经发生的行为,不能以“可能是”而进行处罚。没有违法事实的,不得给予处罚。

三、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就是说罚要当罚,防止滥罚。实施处罚要综合衡定以下因素:1.违法行为的事实是否该罚;2.其性质如何,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3.情节怎样,区别出是否有情节严重应该给予刑事处罚的行为,或情节轻微不够行政处罚的;4.社会危害程度怎样,是严重危害社会还是对社会无大危害。

四、本条第三款是对公正、公开原则的进一步强调和具体化。根据人大代表的意见,法律补充规定了本条第三款,强调对于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如遇此种不公布规定而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拒绝接受处罚,也可以以此条为依据对这种处罚行为提起诉讼。本法具体规定了告知制度、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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