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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小佳

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承办人:赵辉

供稿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

审稿人: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宋岚马凯郑惠云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郭婕

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编写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小佳(化名)原本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小佳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小佳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

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小佳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小佳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小佳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医生赶到后,小佳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小佳被取保候审。由于小佳是未成年人,2016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小佳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小佳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小佳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小佳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受援人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受援人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小佳。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小佳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小佳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小佳,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小佳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

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小佳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小佳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小佳,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为小佳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小佳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小佳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小佳。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小佳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120人员赶到现场后,被告人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3.被告人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被告人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被告人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

被告人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小佳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援助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受援人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援助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

和后果的了解,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学生未婚先孕或堕胎现象非常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中学生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性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对农民工袁某某工伤事故赔偿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调解

指派单位: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

供稿人: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

审稿人:浙江省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陈建兴

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吴云燕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何小宁

司法部研究室高航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农民工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

袁某某从四川老家来到浙江宁波打工,受雇于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2010年8月16日下午,袁某某在工作时,不慎受伤。经诊断,左侧额颞顶硬膜外血肿,左额颞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C5、6椎体骨折伴四肢瘫,右髌骨骨折。

2011年8月30日,袁某某受伤事故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0月11日,经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袁某某的伤残等级为一级,护理等级为完全护理依赖。

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支付了一部分医疗费之后无力再继续支付,并且对人社部门作出认定袁某某受伤为工伤的决定不服,提起了工伤行政确认复议、诉讼。截至2012年3月12日,袁某某已欠医疗费十余万元,医院停医停药。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袁某某向宁波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援助。2012年1月,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张骞律师、刘济平律师作为其法律援助律师,开始介入此案。两位律师接受指派后,前往袁某某所在的医院,认真听取袁某某对事故发生前后经过的陈述以及对案件处理的要求,并听取了其家属的意见。

此案核心问题如下:首先,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其次,用人单位已经无力支付医疗费,导致袁某某后续治疗出现问题;再者,用人单位并未为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也没有赔偿能力。承办律师了解情况后分析认为:一是要代理袁某某出庭应诉;二是要保障袁某某后续治疗;三是能使袁某某最终得到应有的赔偿。

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规定,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同时,人社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先行支付作了详细的规定。虽然有法律规定,但先前并无案例操作实践,承办律师反复研究后决定先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如得不到赔偿再向社保部门申请先行支付。工伤

一级伤残的,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应当保留劳动关系,劳动者除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可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直至退休。同时,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也可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此,承办律师数次前往医院与袁某某沟通,讲解法律规定以及法律后果。经利弊权衡,袁某某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赔偿方式。

此案先后历经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执行等程序,最终因用人单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终结。在诉讼的同时,承办律师向社保部门提出了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要求社保部门先行解决袁某某最为紧迫的治疗费用,能让其得到最基本的医疗保障。社保部门收到申请后,答复承办律师称因无先例,需申报上一级社保部门开会研究。此后,社保部门多次与袁某某、承办律师、医院协商,最终支付了袁某某拖欠的医疗费用,同时承诺会协调医院保障袁某某的后续治疗。在最终的工伤赔偿司法文书确定后,承办律师再次向社保部门申请一次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因有之前支付医疗费用的先例,对于后续的赔偿申请,社保部门按照程序支付了一次性赔偿金,加上之前支付的医疗费,总计60余万元,本案于2013年4月份处理完毕。

【案件点评】

本案是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浙江省首例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案例,也是全国首例工伤保

险待遇先行支付的成功案例。关于本案的具体操作、费用的支付没有一套可行的现成机制,也没有先例可循。本案中,袁某某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案件从开始确认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诉讼,到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再到工伤待遇的劳动仲裁、诉讼、执行,最后到先行支付的申请,期间所经历的诉讼程序之多,时间跨度之长,也是较为少见。

在以往,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后,打工者只能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由于用人单位往往属于中小企业,无力承担巨额的工伤保险待遇,以致打工者得不到及时的救助和治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出台,解决了这个困扰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多年的问题,即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本案袁某某正是这样的情况:所在单位未替袁某某缴纳社会保险,并且在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不再继续支付,造成袁某某拖欠医疗费,医院停医停药,影响了治疗和康复。《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如雪中送炭,一举解开了多方纠结,而袁某某也成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范围内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规定的首批受惠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第四十一条即先行支付条款很少被引用,甚至由于种种阻力而不敢引用,以致成为“冬眠条款”。本案的亮点在于成功激活了该条款,使在宁波打工的袁某某成为我国首个受惠者,让法律条文不只躺在纸面上。

网络黑客案例

网络黑客案例 【篇一:网络黑客案例】 五起黑客犯罪典型案例一、假冒客户骗取货款 事发经过 2015年3月,越南海防市某公司向中国山东文远建材有限公司订购价 值7.5万美元的货物。但是越方公司付款后,中方公司并未收到货款。后经核查发现,越方公司遭到网络诈骗,货款被汇入另外一个银行账户。2015年4月,山东文远建材公司向山东淄博公安机关报案。同时,越 南公安部也提出协助请求,希望中国公安机关协助开展调查。 案件侦破 淄博公安机关立即就此开展调查。经侦查,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采取 入侵受害人电子邮箱的方式获取中越两国公司往来贸易信息后,利用 与中方公司电子邮箱地址类似的邮箱仿冒中方公司与越方联系,诱使 其将货款汇入另一个银行账户。近日,淄博公安机关转战上海、武汉、广州等地,打掉了这个以外籍人员为主,境内外人员相互勾连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其中外籍人员3名。 五起黑客犯罪典型案例 二、盗取网银信息转款 事发经过 2015年年初,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公安机关发现,一个由中韩两 国犯罪嫌疑人组成的团伙涉嫌针对韩国网民银行卡实施跨国网银盗窃。延边公安机关专案组历经数月缜密侦查,结合韩国警方提供的证 据材料逐渐查明,这个团伙由多个分工明确的犯罪小组组成,分布在吉 林省延边州、长春市,福建省龙岩市,广东省广州市等地,专门针对韩国 金融机构银行储户存款实施网络盗窃。 案件侦破 近日,吉林公安机关开展统一行动,在吉林、福建、广东、山东、河南 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31人,捣毁犯罪窝点4处。 经查,这一犯罪团伙利用木马程序和网站等方式获取韩国居民银行卡 信息,然后由韩国籍犯罪嫌疑人冒充韩国银行工作人员,通过打电话方 式诱骗用户解除银行卡保护设置,利用已获取的韩国居民网银账户信 息登录韩国受害人网银账户,将银行卡内的存款转移至专门用于接收 赃款的韩国银行卡,再由位于韩国的犯罪嫌疑人通过银行atm机取出 赃款。

青少年违法犯罪经典案例

市人民检察院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部山寨苹果手机,毁了两个家庭 未成年人,是含苞的花朵,是扬帆待航的小船。然而,有一些花朵还没有来得及开放,就遇到了暴风雨;有一些小船刚刚启航,就误入迷途。 近日,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未成年人犯罪典型警示案例,与社会各界探求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希望在孩子们遇到暴风雨时,给他们撑起一把雨伞;当孩子们走在迷途时,为他们点亮一盏灯。 抢劫: 苹果手机摔坏了,他再去抢一只 在小宇还两岁的时候,他的父母就因感情不和离异了。从小,小宇和哥哥就一直由母亲抚养,虽然缺少了父爱,但母亲对他一直疼爱有加,尽其所能满足小宇的物质要求,同时一心望子成龙的母亲对小宇的学习及生活管教十分严厉。 2012年7月,苹果iPhone4手机风靡全国,拥有一部iPhone4成为了众多人尤其是年轻人的梦想。16岁的小宇眼看周围越来越多的同学也加入了iPhone一族,磨

着母亲也给自己买了一部iPhone4手机。拿着这只白色的iPhone4,小宇如获珍宝,格外珍惜,因为他知道以自己的家境能够拥有这只手机很不容易。然而在一次上网时,这只手机不小心被摔坏了。看着坏掉的“苹果”,小宇完全不知所措。想向母亲承认,却不敢,因为母亲知道后必定会责骂。不承认,又过不了母亲那一关。正当小宇心慌意乱的时候,他突然看到旁边一个上网的男孩有一只和自己一样的手机。 一个疯狂的想法陡然在小宇的脑海出现:我何不把那只手机抢过来,那么母亲永远不会发现手机已经被摔坏的事情。小宇尾随男孩来到一个偏僻的路边,趁男孩不注意,勒住他的脖子将他拖到路边草地。小宇没想到,男孩会强烈反抗,惊慌失措之下,他拿起随身携带的小刀连续刺向男孩的腰部、腹部……没过几天,小宇就被抓了。 法庭上,谁都无法相信,眼前这个面目清秀、手足无措的孩子居然为了抢一只山寨的苹果手机,将匕首捅向和自己年龄相仿的孩子,导致被害人重伤的结果,而且被害人从此不能从事劳累工作。小宇一时的冲动,不仅毁了自己,也毁了另一个幸福的家庭,最终法院判处小宇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诈骗: “捡”到信用卡竟去商场刷 2012年5月31日下午,小钱在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无意间发现机器上留有一张被他人遗忘的银行信用卡,当即随手带走。 “这卡没用的。信用卡都有密码,你把它扔了吧。”当天下午,当小钱告诉17岁的好友小赵,自己从自动取款机上“捡”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后,小赵心中一动。 “扔了?”小赵想,也许这卡还有用呢。抱着试试看的心理,她来到我市某超市内的一个移动通信柜台。她先精心挑选了一部白色苹果4S手机,手持“捡来的卡” 刷卡时,赵某“机灵”地冒用信用卡正面的拼音签下名字——“李婷”。让她惊喜的是,营业员并未要她输入密码!初试成功,小赵喜出望外。 “当时我有点昏头了,财迷心窍,有钱赶快用。”怀揣这张不用密码的信用卡,小赵先后在南大街某品牌烟酒店、某品牌婴幼儿用品店等冒用他人信用卡连续消费,一天之内,总计刷卡消费金额竟高达16375元。 在抓获小赵归案时,她正在翻阅手机说明书,购买的化妆品、烟酒等物品甚至都没来得及拆。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赵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贩毒: 帮“干哥哥”送货

高中政治教学案例 (精选范文)

高中政治导学案例——《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高中政治导学案例---李月奎 (一)导入(2分钟) 教材分析 本框是高一《政治生活》第三单元第七课内容,本课内容由三目构成,第一目:雪域高原的历史性跨越,第二目: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第三目: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我们该做什么,能做什么。本课内容是对学生进行情感态度价值观教育的重要载体。《政治生活》第三单元《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通过对三项政治制度的分析让学生感受到我国政治文明的建设和发展程度,本课时内容《处理民族关系的原则:平等、团结、共同繁荣》是学生理解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前提,学好本课时内容可以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民族区域自治这一基本的政治制度并在实践中能够自觉地落实到行动中 学情分析 这届高一的学生有强烈的自主学习探究的欲望,有很好的合作意识,他们有着丰富的生活经验,对社会中发生的重大问题比较敏感并且比较感兴趣,。但是政治生活模块部分知识离学生的现实生活有点远,高一的学生政治生活的知识还比较欠缺,透过现象认识本质的能力有待提高。在学习过程中有些理论问题较难解释他们所接触的实践问题,很多学生往往产生困惑。因此本课在教学设计中尽可能做到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出发,联系当前发生的社会热点问题来设计和展开课堂教学,将生活主题和学科知识较好地结合。 (二)自学与讨论结合(15分钟) 教学目标 (一)知识目标

1、识记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族人民共同缔造了伟大的祖国。 2、理解我国新型的民族关系,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及相互关系。 (二)能力目标 1、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原则,坚持了从实际出发,适合我国国情。让学生尝试用历史的、辨证的眼光观察、评价问题,提高学生的比较、鉴别能力。 2、引导学生利用已有历史、地理知识,深入学习本课。培养学生善于将不同学科知识综合起来,不断提高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培养学生尊重不同民族风俗习惯,与不同民族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观念。 (三)议(6分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十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12月27日,江苏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6江苏省法院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基本情况。并发布江苏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韩彩菊等六人加入境外诈骗团伙冒充司法工作人员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至2014年8月,蔡秉喨(又名蔡可名,由台湾另案处理)等人在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市设立诈骗窝点实施电信诈骗活动。后被告人韩彩菊等六人至该诈骗窝点担任话务员,假冒相关单位客服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通过发送诈骗语音信息诱使被害人拨打诈骗窝点电话,虚构国家工作人员查案需要查验资金、收取保证金等事实,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实施诈骗。通过上述方式,该诈骗窝点共计骗取人民币2200余万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昆山市人民法院一审,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韩彩菊等六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均属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韩彩菊等人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六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韩彩菊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宋秀芳等五人十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内人员加入境外诈骗窝点进行电信诈骗的典型案件。由于我国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直保持高压态势,一些诈骗窝点转移到境外,甚至将拨打诈骗电话、网络平台、转账取现等设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案件侦破和赃款追缴带来了不少困难。随着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国际合作的进一步开展,对境外诈骗窝点的打击力度将持续加强。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加大对冒充司法工作人员、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税务工作人员等诈骗电话的警惕,遇有此类情形要理性分析,必要时及时向警方求助。 案例二:黄阳华等四人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黄阳华组织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共同实施诈骗。谢阿玲、黄晓程作为“一线”,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冒充卫生局工作人员,同新生儿父母电话联系,虚构领取生育补贴事由,并要求其联系“二线”黄阳华。黄阳华冒充财政局工作人员,指示被害人根据其语音提示通过ATM机操作,将钱款转账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内。其中黄阳华、谢阿玲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54327元,黄晓程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25823元,蔡评举涉案金额为人民币879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经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现已生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阳华等四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黄阳华、黄晓程、谢阿玲三人诈骗数额巨大,蔡评举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黄阳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黄晓程等三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阳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晓程等三人三年三个月至六个月以上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针对新生儿父母虚构领取生育补贴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我国“二胎时代”的到来,在迎来生育高峰的同时,也让一些不法分子看到了“商机”。黄阳华等人在掌握新生儿及父母基本信息的情况下,分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

未成年人违反犯罪典型案例及分析 近些年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十分突出,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不仅会造成对国家、社会、被害人及其家人的危害,也会造成对自己和家人的危害,代价往往是极其沉重的。俗话说,一失足成千古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会改写自己的人生,埋葬自己的前途,自己付出的代价是最为沉重的。很多时候违法犯罪离我们并不遥远。作为未成年人,要牢记一句古训: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案例】关于网络及游戏 第一个小案例:一个15岁山西少年在网上下过这样的帖子:“她让我没有一点上网自由,我恨她,请帮我除掉她,愿意者请与我联系,重金酬谢。”这是一则雇凶杀母的帖子,仅仅是因为每次上网都受到母亲的阻止。可悲的是,几天后山西省一名同样沉迷网游的初中生,竟然真的为了这200元“酬金”成为凶手,他们竟联手将这位母亲砍死。 第二则小案例:远在合肥市新站开发区的胡某,年仅16岁,在网吧玩一种用刀捅人的暴力游戏时,由于技术欠佳,胡某每次都被别的玩家“捅”倒。而坐在一旁的同龄少年也在玩同一种游戏,他忍不住对胡某冷嘲热讽了几句。在网上“杀”红了眼的胡某当即火冒三丈,抽出半尺长的防身刀具,捅向同龄少年的胸口,导致他当场死亡,而胡某则又坐回电脑前,依旧沉浸在暴力游戏中。直到警方赶到现场,胡某才惊醒:“我是不是杀死人了?会不会坐牢?” 还有一则案例,郑州少年15岁的小威,父母离异,父母双方都不要孩子,爷爷奶奶又管不了,小威辍学在家无聊迷上了到电子游厅玩电子游戏,几乎疯狂。2006年10月3日,在“作战”过程中,游戏对家将小威在游戏中“杀死”。一怒之下,小威在游戏厅内将其游戏对家活活打死。 据检察院调查,大部分网络引发的未成年人犯罪,作案的诱因、作案的勇气甚至作案方式都来源于游戏。一些网络暴力游戏从2D升级为3D,动画效果极其逼真,游戏人物杀人或被杀时,血光四溅。这样长期的、无数次的“杀人”训练使玩家变得情感丧失,对生命麻木,血腥而直观的画面加上充满挑逗性的文字,极大地刺激了他们的模仿欲,使他们由“网上搏杀”到“仿效杀人”,由网络游戏高手演变成为现实中的凶犯。 某检察院检察长说:“我以前就想不明白,这些未成年的孩子,怎么能对同龄人下那么狠的毒手!了解了网络游戏,我才明白,他以为人被杀死之后,可以像游戏里的人物一样,在下一局中死而复生,继续厮杀!可生命哪里有下一局啊!” 【案例】相关法律 我们来看看相关法律对类似案件做了哪些规定: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五条: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上面说的三个案例,三个少年都不满18周岁,所以,法庭也没有公开审理这些案件。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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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政治趣味教学案例-生活与哲学 “一材两用”趣味教学案例六则 社会生活中的一些故事、寓言、童话包含着深刻的经济学道理和哲学道理,把它们运用在课堂教学中,不仅能把深奥的道理通俗化,而且能增强课堂教学的趣味性。 一、分粥 有七个人曾经住在一起,每天分一大桶粥。要命的是,这一大桶粥天天都不够分。刚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天轮一个。结果一周下来,他们只有一天是能吃饱的,就是自己分粥的那一天。后来,他们决定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让他给大家分粥。开始有人就挖空心思地去讨好、贿赂分粥的人,搞得整个小团体乌烟瘴气。然后,大家又组成三人分粥委员会及四人评选委员会,还是互相攻击、扯皮,当粥吃到嘴里时已成凉的了。最后,又想出来一个方法:轮流分粥,但分粥的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端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分粥人吃到最少的,大家都尽量分得平均些。这样以来,大家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不同的分配制度,就会有不同的社会风气。分配制度要体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我国现阶段实行的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即有利于调动大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又能兼顾社会公平,有利于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 从哲学角度分析:唯物辩证法认为,量变是质变的前提和准备,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在事物总体数量不变的情况下,由于构成事物的成分在结构和排列次序上发生变化也能引起质变。这要求我们要注意优化结构,理顺体制。"轮流分粥,但分粥人要等其他人都挑完后,自己才能端剩下的一碗"是理顺的体制,是量变。"快快乐乐、和和气气,日子越过越好"是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 二、吃蛋原理 有这样一个故事,一户人家养了一只母鸡,这只母鸡每天下一个蛋。对于这户人家来说,可有三种消费方案:一是坚持一天吃一个蛋一一收支平衡。二是把鸡杀了吃掉一一透支。三是坚持在一段时期少吃鸡蛋,省出10个,孵成小鸡。如果成活8只,有4只母鸡,4只公鸡,过上些日子,这家人一天可吃5个蛋,遇上特殊的日子,还可以杀只公鸡改善一下生活。如果主人这样坚持下去,那么消费水平便会不断提高,积累也会越来越多。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上述例子在经济学中被称作"吃蛋原理",这一原理反映了积累和消费的关系。积累和消费是对立统一的。积累主要是扩大再生产,消费主要是满足个人、家庭和公共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典型案例分析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分析 (周春燕 2011、11、2) 由于年龄、心智以及由此决定的社会身份与角色的特点,应该说,未成年人犯罪的类型相对就是集中的,并具有自身的特点,而导致其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亦存在较多的共性。在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区域间人口频繁、大规模的流动的大背景下,受社会结构转型及不良信息影响,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 一、侵财犯罪 [盗窃罪] 由于父母长年在外打工,“90后”王某成为一名“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管教,王某初中未毕业即“逃离”家庭来到京打工。来到大都市后,她开始沉迷网络游戏,有时为买游戏装备一夜要花近百元,这也让时长间断打工的王某有些承受不住。2010年6月的一天下午,从网吧出来的王某几乎身无分文,这也让她起了邪念,在某胡同一院门前时,王某趁被害人杨某进院的功夫将杨停放的一辆电动车偷走,后被人赃并获。法院以盗窃罪对王某免予刑事处罚。 [法官点评] 侵财犯罪,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有绝对的比重。就具体的犯罪种类而言,主要有盗窃罪与抢劫罪两种;就具体的主体而言,在校学生与城市外来务工未成年人占有相当大的比例。年龄与社会角色决定了未成年人绝大多数为“纯消费者”,其日常的开支需要家庭的资助;少数即使参加

工作往往也不能“自给自足”,不能吃苦耐劳,甚或存在不劳而获想法,这与她们受太多物质诱惑或玩心太重所导致的超额消费赤字存在着的巨大矛盾,决定了未成年人实施侵财犯罪的多发性。尤其对城市化进程中的外来务工未成年人群体而言,由于脱离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约束,而父母的管教往往也很少或鞭长莫及,她们因沉迷网络、交友不慎而引发的此类犯罪日趋多发。值得注意的就是,因对法律存在认识误区(如认为站脚助威不就是犯罪),导致实施抢劫犯罪的情况也时有出现。就此类犯罪的预防而言,应区分不同的未成年人犯罪主体,对于在校未成年人来说,家庭的日常管教与学校经常性的普法教育尤为重要,并更要注意防止她们沉迷网络或结交不良青少年;对参加的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多为城市外来务工者,从事的多为餐饮、保安等无技术含量的服务业,这就要求家庭除想方设法进行管教外,其从业单位应担负起更多的社会管理职责。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 [聚众斗殴罪] 陈某(犯罪时17周岁)曾因滋事被劳教。2009年1月11日晚,陈某在石某家玩时,听到了石某在某职技学校读书的女友曹某打来的请求增援的电话。原来曹某因琐事与同校女生李某发生口角后,李某扬言要找人与贾“约架”。在石某提出帮忙为曹某“出气”的请求后,陈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并准备了一把砍刀。次日下午,陈某等一行四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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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修2第二课《公民的政治参与》教学案例 高一备课组谢辅俊 【课标再现】 一、教学目标 略 二、教学重难点 略 三、教学工具 多媒体课件 四、课时 3课时 五、教学过程 直接导入 作为国家的主人,我们的政治生活是丰富多彩的,既拥有很多的政治权利,也必须履行相应的政治性义务,那么,我们具体该如何去参与政治生活呢?这就是本课所要学习的内容,让我们以主人翁的身份一起去过一次真正的政治生活。 正文 一、民主选举:投出理性的一票 〔引〕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是(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那么我们如何行使这个权利呢?为了更好地行使选举权,我们先了解一下当前有哪些主要的选举方式。 (一)选举方式的比较 〔注〕这里的选举是广义的,不仅仅是选举权中人大代表的选举,还包括政府领导成员的选举。

学生活动:阅读P1/16,比较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的优缺点,并完成下表。 1.从选民的角度看,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 直接选举间接选举含义 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被选举人的方式先由选民选出自己的代表,再由他们代表选民选举产生上一级代表机关的代表或政府领导成员的方式优点一是它能直接地反映民意,实现选民 的意志;二是可以更好地调动公民参与管 理国家事务的积极性;三是有助于加强选 民与当选者的联系。 选举成本较低,便于组织。局限性在选民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直接选举 的组织工作和技术工作都有相当大的难 度,且成本较高。 由于间接选举是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进行投票,致使选民与当选者之间的联系受到一定的阻隔,影响了选民意愿的表达。适用范围适用于县及县级以下的人大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委会,农村的村委会选举。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乡以上各级政府的组成人员的选举。《选举法》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2.从候选人的角度看,分为等额选举和差额选举学生活动:阅读P2/16,比较等额选举与差额选举的优缺点,并完成下表。 等额选举差额选举含义等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的一种选举。差额选举是指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名额的一种选举。特点选人名额与应选名额相等。候选人名额多于应选人名额。优点 比较充分地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而且方法简单,耗费时间较少,容易获得成功。为选民行使选举权提供了选择的余地,在被选举人之间形成了相应的竞争。有利于体现选举人的意志;通过较充分的选择,产生素质更高、更有责任心的代表;有利于选民对当选者实行监督。局限性在一定程度上限制选民的自由选择,选民可能误认为将要当选者已事先“内定”,因而积极性受到影响。如果对竞选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 的发生。 《选举法》第三十条: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3.竞选 利:有助于选民了解候选人 弊:如果对竞选不加以有效规范,容易导致虚假宣传、金钱交易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管线敷设技术,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高等,要求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九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 2016年3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9起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工作情况,据悉,2015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已逾千件。 案例1 江西省南昌市周文强等人虚构推荐优质股票诈骗案 【基本案情】 2010年5月,被告人周文强为实施诈骗活动,承租了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经典大厦某楼层,并通过中介注册成立了江西三合科技有限公司。周文强将招聘来的数十名公司员工分配至公司下属名爵、德联、创达三个部门,并安排专人负责财务、后勤等事务。三个部门又各下设客服部、业务组和操盘部。其中,客服部负责群发“经公司拉升的某支股票会上涨”等虚假手机短信,接听股民电话,统计股民资料后交给业务组。业务组负责电话回访客服部提供的股民,以“公司能调动大量资金操纵股票交易”、“有实力拉升股票”、“保证客户有高收益”等为诱饵,骗取股民交纳数千元不等的“会员费”、“提成费”。操盘部又称证券部,由所谓的“专业老师”和“专业老师助理”负责“指导”已交纳“会员费”的客户购买股票,并负责安抚因遭受损失而投诉的客户,避免报案。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间,周文强诈骗犯罪团伙利用上述手段诈骗344名被害人,骗得钱款共计3 763 400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文强等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以“股票服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中,被告人周文强以实施诈骗犯罪为目的成立公司,招聘人员,系主犯。据此,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周文强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判处陆马强等被告人十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以虚构推荐所谓的“优质股票”为手段实施诈骗的典型案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有不法分子即抓住部分股民急于通过炒股“致富”的心理,通过“推荐优质股票”实施诈骗行为。被告人周文强组织诈骗犯罪团伙,先通过向股民群发股票上涨的虚假短信,后通过电话与股民联系,谎称公司掌握股票交易的“内幕信息”,可由专业技术人员帮助分析股票行情、操纵股票交易,保证所推荐的股票上涨,保证客户获益等,骗取客户交纳“会员费”、“提成费”。一旦有受损失的客户投诉、质疑,还有专人负责安抚情绪,避免客户报案。以周文强为主的诈骗团伙分工明确,被害人数众多,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希望广大股民在炒股过程中,不要轻信所谓的“内幕消息”,不要盲目依赖所谓的“股票咨询服务”等,应当充分认识股票投资客观上所具有的风险性,谨慎作出投资理财的决定。 案例2 河北省兴隆县谢怀丰、谢怀骋等人推销假冒保健产品诈骗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怀丰、谢怀骋系堂兄弟,二人商议在河北省兴隆县推销假冒保健产品。2012年10月至2013年7月间,谢怀丰、谢怀骋利用从网络上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聘用多个话务员,冒充中国老年协会、保健品公司工作人员等身份,以促销、中奖为诱饵,向一些老年人推销无保健品标志、未经卫生许可登记的“保健产品”。如话务员联系的受话对象确定购买某个产品后,则由负责核单的人进行核实、确认,再采取货到付款方式,通过邮政速递有限公司寄出货物,回收货款。谢怀丰等人通过上述手段,共销售 3 000余人次,涉及全国20余省份,涉案金额共计1 886 689.84元。 【裁判结果】 本案由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一审,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八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有关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具体标准。同时,最高法通报了8起环境污染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显示,2013年“两高”司法解释实施以来,环境污染犯罪打击力度不断加大,有力地提高了对环境污染犯罪的震慑力度,推动环境司法工作顺利展开。 ■案例一 刘祖清污染环境案 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超标,构成污染环境罪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以来,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未建设配套水污染防治等环保设施的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鞋模加工。期间,产生的废水未经过处理,通过连接围堰的管道排至村庄排水渠。经监测,上述加工厂总外排口废水中重金属浓度为镍23200 mg/L、总铬8.64 mg/L、铜36mg/L、锌132 mg/L,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 (二)裁判结果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刘祖清伙同他人在鞋模加工时,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镍、铬、铜、锌的废水,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23199倍、4.76倍、35倍、25.4倍,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据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刘祖清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案例二 田建国、厉恩国污染环境案 非法炼铅污染环境,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半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建国租赁炼铅厂,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采取任何污染防治措施,利用火法冶金工艺进行废旧铅酸蓄电池还原铅生产。自2012年8月~2013年10月,被告人田建国先后从张柱芳等人(已另案处理)处购买价值人民币108330105元的废旧铅酸蓄电池共计13500余吨,用于还原铅生产,严重污染环境。被告人厉恩国建设炼铅厂租赁给田建国,且为田建国经营提供帮助。田建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高中政治教学案例分析

高中政治教学案例分析 叙永县教研室吴红卫 国家新一轮课程改革已经启动四年了。在新课改背景下,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教学设计、学生的学习方式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课程改革的核心是要从根本上改变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提倡自主、实践、探索、合作等多样化的学习方式,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的主人,学习的主人。面对新课程新教材,作为一名高中思想政治课教师,应该如何转变观念,处理好教与学的关系?应该如何提高驾驭教材的能力,在教学设计和课堂教孛中真正体现新课程的理念并付诸实践?需要我们积极探索,开拓创新。下面,结合对几个课堂教学案例的分析,谈一谈我县高中思想政治课课堂教学中如何贯彻新课改理念的认识和体验,以期收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案例分析一:树立正确的消费观(高中思想政治必修1) (一)案例: 教学流程:消费心理——心理篇; 做理智的消费者——评析篇; 中学生消费心理调查——实践篇 教学过程 消费心理——心理篇 导入:消费心理测试: 师:假如你将来工作之后需要购买手机,你会选择用什么样的: A、无所谓,用什么样的都可以 B、外观精美,款式独特,与众不同的 C、只挑贵的,可以拿来攀比的 D、功能齐全,质量有保证,价格适宜的

测试结果:A、从众心理 B 、求异心理 C、攀比心理 D、求实心理 消费心理调查:统计学生选择的结果(略) 下面请同学们阅读教材,在学案上面迅速归纳出四种消费心理的特点、评价(利弊两方面)、态度(时间为两分钟。 投影:展示学生填写表格的内容(略) 师:点评(略) 师:下面我们一同来分析这四种消费心理的特点、我们对它们的评价如何?以及如何去对待?(略) 做理智的消费者——评析篇 师:“月光族”大家听说过吗?(略) 探究活动:消费理财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班会课有选择性筛选-柳树中学政教处(2017.10.23) 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 一个人走上犯罪道路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从小养成了各种不良习性的话,以后要改正就很难,平时如果不注重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不注重规定自己的言行,不按照各种规章制度做事,最后必将酿成大错。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一)——哥们义气型 陈某和罗某两名中学生因哥们义气,帮同学打架而帮进牢房,发人深思。陈某和罗某是某中学学生,均16岁。一天晚上,二人接到同学顾某的电话,顾某在电话中说白天被人殴打,请他们帮忙去教训对方。于是二人各自携带一把刀子,又邀约十几个同学与顾某会合后,在街上寻找白天与顾某打架的肖某某等人。当晚八点,在一游戏厅找到肖某某和王某,陈某和罗某为首把对方砍伤后逃离现场。案发后二人意识到事态的严重性,便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陈某、罗某和顾某等参与打架斗殴的学生分别被判处三年至七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受害人肖某某和王某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共计10万6千多元。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二)?——网络诱惑型 刘某年仅15周岁,原是某中学的学生,2008年的某一天,在一次偶然的情况下进网吧玩了一下,觉得挺好玩,以后就经常到网吧玩,之后一直沉迷于进网吧玩游戏。但父母不给钱,怎么办呢?他想到了向同学下手诈钱。一天,他在学校操场玩时,看见同学方某,刘某就走上前要方某给他钱,并威胁方某说,你以前跟别人打过架,被打的人叫我来拿医药费,自己认识许多社会上的人,不给钱就叫人来打死你。方某很怕,将自己身上仅有的五元钱给了刘某。以后刘某陆续向方某要了三次,共计六十余元。最后一次,被告人刘某逼方某拿五十元,方某不给,刘某便将方某带到一偏僻地方,用玻璃刮方某手掌,用烟头烫方某,并要求方某第二天中午把钱交到刘某手中,在这种情况下,方某才将这件事告诉其父亲,方某父亲马上到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归案,刘某在接受审判时说道:“我以为只是诈点同学的钱好玩,不知道会有这么严重的后果”。刘某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中学生违法犯罪案例(三)?——交友不当型 杜某十四岁,成绩一直很好,2009年暑假,他与同学玩时认识了在社会上混的李某等一伙人,他见李某比自己才大两岁,却比自己潇洒得多:李某出手大方,经常带杜到网吧、游戏室等地方玩,他很羡慕李某,于是天天跟着李某玩,但是出去玩必须要有钱,李某口袋中的钱很快就用完了,李某就对杜说:“我们现在没钱玩了,要玩就必须搞钱”,他们一合计杜某决定到一个他认为有钱的同学家去抢钱,杜某带着李某等三人趁同学的父母上班、同学一人在家之时闯入同学家实施抢劫,同时还将该同学打成重伤。公安机关很快就破了案,将李某和杜某等人抓获归案。到了8月26日,杜某坐在牢房里悔恨交加,他痛哭道:“今天是开学的日子,我多么想背着书包去上学呀!当时我只是想到好玩,我没想到我的行为是犯法的,我后悔呀!”但是法律是无情的,谁触犯了它就要受到处罚。 15岁的魏明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三年刑,是交友不慎导致他走上了邪路。据魏明自述,他在同学的生日宴会上认识了出手大方的王大哥,王大哥经常请他去餐馆吃喝,带他去电子游戏厅玩游戏机。工作繁忙的父母没时间陪她,王大哥成了魏明的好朋友和崇拜偶像。一天,王大哥突然对魏明说:“有一个小子总跟我过不去,我不便出面,你替我教训教训他,反正他也不认识你。”被王大哥这么一蛊惑,原本老实听话的魏明手拿木棒,朝那个人的头上猛

大数据时代下的现状之青少年网络犯罪

大数据时代下的现状之xx网络犯罪 xxxx中学xxxxxx 因特网是现代社会信息交流的先进工具,为我们的工作、生活、学习、娱乐提供了巨大的便利,成为吸纳、交换、传递、品味信息和分享文明进步的大平台。目前,因特网已成为青少年学习知识、获取信息、交流思想、开发潜能、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然而,网络又是一把无比锋利的双刃剑,它既有助于青少年开阔视野,更新观念,关注世界前沿问题,又会传播一些颓废、黄色下流甚至反动的垃圾信息,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由此引发的青少年犯罪日益增多。不仅严重危害社会冶安和社会秩序,也给青少年自身和家庭带来不幸和灾难,已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一、网络给xx带来的犯罪隐患现状。 网络以惊人的速度飞速发展,据2009年CNNIC第24次调查数据,我国共有青少年网民有1.67亿人,占网民总体的55.9%,其中未成年网民占55.6%。青少年在网吧上网的比例为57.5%,其中,有48.4%的中学生在网吧上网。在青少年网民中,有9.72%的人有网瘾,也就是1600多万青少年有网瘾。大约87%的网瘾青少年是对网络游戏成瘾。 农村青少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达65.4%,农村未成年网民在网吧上网比例高达61.6%。这一系列的数据,既包含了互联网普及程度提高的喜悦,也有对青少年不能健康上网所带来犯罪情况的担忧。 当前,网吧已由信息服务场所发展成为公众娱乐场所,上网人员逐渐呈现出多层次、流动快的特点。随着电脑的普及,网络已成为引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健康上网的青少年数量庞大,这些数据会让我们触目惊心。特别是网络游戏成瘾问题,给孩子带来的伤害的同时,1 也给社会、学校和家庭带来了很多不安宁因素,这些问题的解决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青少年网络犯罪案例非常多,以下列举了一些典型案例,通过这些案例可以看出青少年网络犯罪之多,危害之重。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职务犯罪典型案例集 案例一:徐蔚南贪污案 (一)案情: 被告人:徐蔚南,男,53岁,上海市人,大专文化,原系中国厦门仪器仪表有限公司(国有企业)财务部经理、总会计师,住福建省厦门市湖滨中路89号801室,1997年11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徐蔚南于1988年经由厦门市人事局调入中国厦门仪器仪表公司担任公司财务部经理。1993年,被告人所在公司为发放“超产奖”而决定非法套取现金。同年7月至1994年5月,被告人徐蔚南分七次将公司的人民币83万元转帐到厦门市五交化公司门市部的银行户头,尔后五交化公司门市部在扣除1.5%的手续费后,以虚开购货发票的方法向仪器仪表公司返还现金人民币817550元。被告人徐蔚南在收取现金后,向本公司谎称支付的手续费比例为5%,只将788500元交回公司,从而截留了人民币29050元,并占为己有。 1994年12月至1995年8月间,被告人徐蔚南在经办所在公司养老基金保险手续时,收取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给付的手续费共计人民币12307.39元,徐蔚南将其中的人民币9000余元占为己有。 经群众举报,检察机关侦查,徐蔚南被查获归案。案发后,徐蔚南能如实供述事实,认罪态度尚好,并退出全部赃款。 (二)审判: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徐蔚南犯贪污罪向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其收受保险公司支付的手续费不是贪污行为。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徐蔚南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其侵吞企业财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而应以职务侵占罪定性;保险公司支付被告人的手续费系保险公司依照有关文件合法给付经办保险投保手续代办员的劳务费用,被告人收取该项劳务费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辩护人同时请求法庭考虑到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且年纪较大等情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厦门市开元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蔚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竟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私自截留公款等手段,侵吞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经办理干部调动手续进入国有公司工作并在该公司行使管理职权,其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身份明确,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不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的意见,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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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入新集体 教学目标: 1、知识与能力:了解班集体是我们成长的摇篮。知道集体团结的重要性,自觉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培养和提高自我表演及口头表达能力;搜集,整合、提炼有效信息的能力。 2、过程与方法:感受集体荣誉感和集体凝聚力的重要性,增强集体荣誉感。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为建设班集体贡献自己的智慧,并学会分组探究问题及归纳总结的学习方法。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通过活动培养对新集体的归属感,尽快融人到新的班集体中。自觉维护班集体的荣誉,努力增强集体的凝聚力,共同担负起建设新集体的责任。 教学重难点: 教学重点:如何去维护集体的荣誉,增强集体的凝聚力。 教学难点:增强学生的集体荣誉感。 教学准备:课件;棍;眼罩 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小水珠的故事) 师:为什么小水珠离开大海妈妈的怀抱后,会马上消失?如果小水珠不想在这个世界上消失,它该怎么办? 师:小水珠的力量单薄,无法抵御强烈的太阳光,很容易被蒸发掉。若无数的小水珠,紧紧团结在一起,共同抵御太阳光,就没有那么容易被蒸发掉。由这个故事了联想到我们个人与班集体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从小学到中学,你可能经历了许多班集体,不同的集体给你留下了不同的记忆、不同的思考。今天,你和你的同学、老师又组成了新的集体。你希望所在的班集体是个什么样的呢?生:组内交流自己的想法。 2、讲授新课: 师生总结:积极向上、充满活力、学风严谨、宽容、互相帮助、和谐相处;有共同的奋斗目标;班规;有公平的竞争意识……师鼓励性评价、过渡:只要大家共同努力,我们的目标一定能达到。在这样的集体中学习和生活,对我们的健康成长有什么好处呢? 学生活动一:《盲人走路》①自己走②同学帮助走③谈两次不同的感受 师引导启发:学生结合日常的生活实际,举例说集体对个人成长还有什么作用? 当遇到困难时需要别人的帮助;遇到快乐时需要和别人一起分享;遇到烦恼时需要别人开导、安慰;做事时需要同学的鼓励;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同学之间性格的影响、学习习惯的影响、是非观念的影响(结合学生回答进行针对性的点拨评价) 师:马克思说过:“只有在集体中,个性才能够获得全面的发展。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 做游戏:托水平棍 师:这个游戏让你想到了什么? 总结:通过以上活动,让学生明白班集体的凝聚力也一样,全班成员为了共同的目标团结在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班集体的力量就强大;反之,如果是单兵作战,将会像一盘散沙一样,缺乏凝聚力,集体的力量就弱小。 交流探究:联系“小团体”现象,讨论在学习生活中如何正确把握从众心理,怎样才能更好地凝聚全班同学的力量。 师总结:我们所说的集体主义是从集体这个大环境出发,而不是搞哥们义气的小团体主义。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

结合具体案例论述网络犯罪及其种类与特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互联网使用范围的不断扩大,在现如今网络传播环境的大背景下,数字化信息革命和网络化的浪潮迅猛而强烈地冲击着人们传统的工作、生活和思维方式。信息网络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因其自身极大的开放性导致信息网络在安全方面出现诸多漏洞, 从而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进行一系列犯罪活动,形成网络犯罪。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来探析网络犯罪的种类与特征。 一、网络犯罪的涵义 网络犯罪是指行为主体人以计算机及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网络安全,侵害网络资源,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触犯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网络成为犯罪行为的载体和工具,而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不仅仅局限于计算机网络,有可能从网上到网下,从虚拟到现实,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我国自1986年发现首例计算机犯罪以来,利用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 二、网络犯罪的类型 (一)针对网络的犯罪的表现形式有: 1、网络窃密 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当前,通过国际信息高速公路互联网,国际犯罪分子每年大约可窃取价值20亿美元的商业情报。在经济领域,银行成了网络犯罪的首选目标。犯罪形式表现为通过用以支付的电子货币、账单、银行账目结算单、清单等来达到窃取公私财产的目的。例如:2011年4月26日,索尼在“游戏站”博客发布通告,称黑客侵入旗下“游戏站”和云音乐服务网络,窃取大量用户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地址、电子邮箱、出生日期、登录名、登录密码、登录记录、密码安全问题等,受影响用户大约7800万。这次黑客入侵严重地危害了用户的网络信息安全,造成了大量的用户信息的流失,以及给受众带来了严重的伤害。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 网络病毒是网络犯罪的一种形式,是人为制造的干扰破坏网络安全正常运行的一种技术手段。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已成为社会一大公害。例如:2011年4月,荆门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金山网络公司提供的线索得知,国内80%的病毒传播通道被“HYC”等十大病毒集团操纵。“HYC”病毒集团使用一种具有篡改浏览器主页功能的破坏性软件投放在一些知名下载站点,诱导用户下载,网民“中招”后,该软件会篡改并锁定浏览器主页,强制将用户访问页面导向病毒集团的客户商网站。该涉案集团利用网络进行传播网络病毒,为社会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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