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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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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要点提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简介:刘某于2008年8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4日刘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2009年6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1月16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待遇,为此2009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及2008年8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费。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赔偿,其做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因而裁定,该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且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刘某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责任在该建筑公司。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故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刘某支付相关费用。

刘某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职工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相应社会保险,以化解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工伤风险;而对职工个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以免时效丧失导致相应权益得不到保护。

案例2

职工生病请假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提示:职工虽然请假手续不完善,但是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董某于2005年8月与某食品机械厂确立劳动关系。2009年11月12日董某因患“中心性浆液性网膜炎(右)”住院

治疗。之后该公司以董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董某认为,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国家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为此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董某虽然没有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书面请假审批手续,但生病住院属实。且住院时,由他人代为请假,董某住院期间也几次与单位负责人通过电话,告知了病情,但是单位在没有履行相应义务的情况下,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因而裁定,由该公司支付董某医疗期内的工资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只有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出现其它法定、合同约定情形时,用人单位才可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董某提供的住院门诊病历及医疗费详单均能证明其患病处于医疗期间,即使董某在请病假的过程中存在不当行为,也是因患病所致,情有可原,尚未达到严重违纪应予辞退的程度。所以,该公司解除与申请人之间劳动合同的条件尚未具备,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与相关法规相悖,其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应得到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用人单位对职工因故未上班的,应先进行情况了解,确因患病且需离岗治疗的,应按照《企业职工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赋予职工相应医疗期限,并负担职工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等待遇;职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据相关规定解除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

案例3

用人单位决议解散,其开办单位仍需承担工伤

待遇赔偿责任

要点提示:用人单位决议解散,职工发生工伤,其出资人、开办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简介:崔某于2008年5月27日在甲超市设立在乙地的分店工作时受伤。2009年5月11日经认定为因工负伤。2009年9月14日经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崔某认为分店不具备法人资格,且已注销,甲超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应承担连带责任。为此提起劳动仲裁申请,要求甲超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次性支付相关的工伤待遇。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鉴定为捌级伤残,在崔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其所在的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待遇,但是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已决议解散,作为其出资人及开办单位的

甲超市,应当承担崔某的工伤补偿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崔某在工作中受伤,经认定为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捌级。虽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但责任在单位,按照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的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崔某所工作的分店因“决议解散”于2009年2月5日核准注销工商注册登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规定:“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以及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依法将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本案中,甲超市应列为共同当事人参加仲裁活动。崔某工作的分店依法注销后,甲超市作为其开办单位,对崔某的工伤待遇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例4

劳动者不签订合同,但单位继续留用的,

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要点提示:因为职工原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继续留用,

仍需要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案例简介:彭某于2007年7月到某公司工作。2009年11月4日彭某以公司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支付生活补贴为由诉诸仲裁,要求公司补缴社会保险、支付生活补贴、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09年12月28日劳动仲裁委做出裁决后,彭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当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彭某于2010年3月30日领取了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10年4月3日彭某重回该公司工作,期间,单位多次催促彭某签订劳动合同,但彭某均以种种理由推托拒签。2010年9月彭某又离开该公司。现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彭某于2010年4月到公司工作,属于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在彭某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该公司继续留用彭某,其做法违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而裁决,该公司向彭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彭某可能出于某些方面的考虑不愿意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恶意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从而造成事实劳动关系,而此期间,该公司,没有及时书面通知彭某签订劳动和通过,因而应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责任。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用工手续。用人单位要求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与单位签订的,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工作交接、档案转移等相关事项。

案例5

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要点提示:职工违反单位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例简介:张某在某公司从事厨师工作。2010年3月因偷盗公司物品被解除劳动合同,张某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有不合理的地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无效的,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经过公示等程序后,具有相应的约束力,作为劳动者应当共同遵守。张某在工作期间偷盗公司财物,属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行为,该公司根据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决定送达了张某,不论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做到了依法、规范。因此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依法订立的规章制度劳动者应当遵守,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张某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上的便利偷盗公司财物,在用人单位造成极坏影响,虽然该公司对其进行过批评教育,但张某屡教不改。从其偷盗公司物品的次数、程度和影响来看,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因此该公司依照公司规章制度的奖惩规定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是,在制定规定制度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对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进行公示,告

知劳动者。

案例6

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应适用仲裁管辖地的政策

要点提示: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为职工实际工作地,职工的工伤待遇应适用实际工作地的政策规定

案例简介:徐某2008年8月开始在甲省某大学设在乙省的某分学院从事餐饮工作,该分学校没有法人资格,也没有与徐某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1月15日,徐某在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死亡。2010年2月10日,甲省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徐某为因工死亡。同时甲省政策规定:“由于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徐某死后,其亲属在交通事故处理中获得了30余万元赔偿。该分学院根据甲省的政策规定,拒绝再对徐某因工死亡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徐某的亲属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该大学按照徐某劳动合同履行地即乙省的相关规定向其支付徐某因工死亡的补偿待遇。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徐某生前虽在该大学的分学院工作,但属该大学的职工。双方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即为实际工作地。因此,乙省某市

市劳动仲裁机构可对案件进行管辖,该大学也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乙省的相关政策规定,支付职工因工死亡待遇。该大学以工商注册地有政策规定为由规避赔偿责任,违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对其主张没有支持。

案例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本案中,徐某的亲属在徐某的劳动合同履行地即徐某的实际工作地申请仲裁,根据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规政策,其亲属应该享受徐某因工死亡的相应补偿待遇。

案例7

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与签订劳动合同单位

应为同一方

要点提示:签订劳动合同与终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是同一单位

案例简介:王某等三人系某保险公司分公司营销服务部的职工,分别与省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2010年3月22日该保险公司分公司做出了解除与王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王某等认为,劳动合同是与省保险公司签订的,虽然合同履行地在分公司,但解除劳动合同也应由省公司作出,因而,要求省公司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是与省公司签订的,工资及社会保险均由省公司发放及缴纳的,分公司并无权解除王某的劳动合同。因而,王某等三人要求保险公司支付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庭审中,双方经过协商,达成调解意见。

案例评析:王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是与省公司签订的,在合同履行期内,省公司的分公司无故解除王某等三人的劳动合同的做法是不妥的,并且即便是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规定支付工资。因而,王某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工资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应该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与王某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才能

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案例8

未纳入统筹的老工伤职工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

应由单位补齐差额

要点提示: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1-4级工伤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应由用人单位补齐差额

案例简介:梁某系某公司的职工。1990年经确诊为职业病尘肺一期。2008年7月4日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肆级伤残,2008年9月退出工作岗位,公司每月支付其伤残津贴1529元。2010年5月梁某办理退休手续,每月领取退休金1293.15元,低于伤残津贴。梁某认为,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差额部分应该由单位补齐。因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按伤残津贴的标准补齐劳动保险的差额部分。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后,认为梁某的工伤发生在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因而鉴定为四级伤残之后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部分根据“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

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而裁定,由该公司补齐梁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直至养老保险待遇上调至与伤残津贴差额消失为止。

案例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本案中,梁某于1990年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其工伤(职业病)发生在梁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前,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负担其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担。因此,梁某要求公司负担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伤残津贴差额部分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在招用职工时及时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未纳入统筹的老工伤职工,应按现行政策规定调整工伤待遇。

案例9

劳动合同到期,未续订,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要点提示: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订,仍需支付二倍工资

案例简介:孙某于2009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11年5月19日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没有及时与孙某续订合同。2010年8月20日该公司单方面调整孙某的工作岗位,致使孙某无法继续在公司工作。之后孙某申请仲裁,

要求该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该公司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单位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未及时与孙某签订劳动合同,其做法是违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而,裁定,由该公司向孙某支付2010年6月19日至8月2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本案中,孙某在公司工作期间,虽然双方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到期后,该公司未及时与孙某续订劳动合同,一直到8月20日孙某辞职,该公司对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一事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该公司应向孙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在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到期时,应及时续订劳动合同。

案例10

爱心捐款不能抵顶法定赔偿款项

要点提示:职工溺水死亡,单位爱心捐款不能抵顶非因工死亡待遇

案例简介:蔡某于2008年到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3日蔡某休假期间不慎落水,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蔡某死亡时,其母、子、女均符合领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蔡某死亡后,单位负担了抢救费及丧葬费等共计5000元,并于2010年8月9日将职工爱心捐款5082元转付给蔡某之妻周某;2010年8月11日单位与周某签订协议书,并于同日向其支付蔡某死亡的抚恤救济款等共计35000元。蔡某的亲属认为,单位不能以职工爱心捐助款抵顶应支付的赔偿款。因此,诉至仲裁委,要求按相关政策支付蔡某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调查,蔡某休假期间溺水身亡,属于非因工死亡,公司不能将职工捐助的爱心款作为赔偿款项抵顶给被申请人。根据山东省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相关政策的规定,公司支付的35000元赔偿款低于法定赔偿数额,应当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补齐差额,因为蔡某的亲属均系外地人,定期领取待遇有困难,因而协商单位一次性支付。最终,双方协商,除已支付的35000元赔偿款之外,单位再向蔡某的亲属一次性支付补偿10000元。

案例评析:根据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总工会《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鲁劳发[1993]343号)第(二)款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以及《关

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第一款“一、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不分职务级别,丧葬补助费的标准调整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节约归家属,资金按原渠道列支。”另外《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鲁人社〔2009〕57号)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调整为3类:360元....”,本案中,蔡某死亡时,其母,子、女(子女只供养一人)均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蔡某所在的单位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向其支付待遇赔偿款,不能将职工的爱心捐助款作为赔偿款项。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蔡某非因工死亡之后,该单位应该按照规定作出赔偿,职工的爱心捐助是从人道主义的捐款,不能作为公司的赔偿款项。

案例11

劳动合同约定标准工时,

特殊性工作岗位加班也需支付加班费

要点提示: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及工资标准,门卫加班仍需支付加班费。

案例简介:崔某自2007年4月起即在某服装厂从事保卫工作,

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约定了每天8小时工作制及工资的固定数额发放制度。2009年3月,崔某的同事因工伤休假,服装厂在没有增加保卫人员的情况下,安排崔某每天工作12小时,并且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照常上班,但未额外支付崔某的加班工资。崔某认为劳动合同已经约定了工作时间,服装厂改变工作时间,安排加班就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加班费,为此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服装厂支付加班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崔某与服装厂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单位以保卫工作属于特殊岗位,工作时间不固定为由,在没有通过协商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随意安排职工加班,又不支付职工加班工资的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劳动合同约定。因此裁决服装厂向崔某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评析: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必须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并且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同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本案中,崔某在服装厂工作期间,每天被安排加班4小时且休息日、节假日被安排正常上班,在一个工资支付年周期内,服装厂未安排崔某补休也未实行弹性工作时间等方式给予调休,根据《劳动法》、《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时间问题的通知》及《山东省工资支付规定》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原

因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即由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对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则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对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因此,崔某要求服装厂支付其每天加班4小时及期间的法定节假日以及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是正当的。服装厂以保安工作属特殊行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规避支付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安排职工加班应该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可以补休。

案例12

试用期内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

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要点提示:试用期内工资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单位应补齐差额

案例简介:陈某于2010年7月16日到某捕捞公司从事捕捞工作。2010年7月17日双方经协商签订2010年7月17日至2013年7月17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元,年工资为36000元。陈某赴北朝鲜进行远洋捕捞作业。

10月8日以身体不适为由辞职。捕捞公司按每月1000元的标准支付了陈某工资,后陈某向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按合同约定的年工资标准支付其试用期的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陈某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对试用期工资作了明确的约定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但陈某试用期的工资明显低于约定工资的80%,该合同条款与《劳动合同法》相违背,属无效条款。在仲裁主持下,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意见,由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补发了陈某的工资。

案例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本案中,陈某在试用期内离开单位,虽然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陈某工作的性质来看,其试用期的工资明显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也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因此,该公司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年工资标准补发陈某的工资。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是,在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条款约定的试用期工资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案例13

职工自杀身亡,仍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应按月领取,

不能要求一次性支付

要点提示:职工自杀身亡,单位仍应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但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需按期定额领取。

案例简介:丛某系某机床厂职工,离异,有一女跟随其生活。2009年6月7日,丛某在其租住的房内自杀身亡。丛某死亡,其亲属到公司索要待遇时,公司以自杀不能享受补偿待遇为由,拒绝支付。为此,丛某之母姚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单位支付丛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以及丛某之母、之女的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调查后认为,丛某生前系该机床厂的职工,单位对丛某自杀身亡一事也认可,但认为自杀身亡不应该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另外对一次性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不能接受。该公司在丛某死亡后,不按规定支付丛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救济费的做法是违法的,应予纠正,因而裁定,由该公司向丛某的亲属支付丛某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以及按期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案例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死亡后,其遗属依法享受遗属津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丧葬补助标准的通知》(鲁劳社[2003]53号)、原山东省劳动厅、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中国科技大学 人力资源管理在企业战略中的作用——“SAP:少了自负,多了成功”案例分析报告 院系:管理学院 课名:人力资源管理 任课教师:黄攸立 班级:中国科大MBA1003班 学号:SM10204455 姓名:钟立胜 完成日期:2011年4月5日

目录 1. 摘要 (1) 1.1 案例概述 (3) 1.2 存在问题 (3) 1.3 初步原因分析和对策 (4) 2. 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4) 2.1 人力资源管理和战略人 力资源管理 (4) 2.2 战略制定与战略执行 5 2.3 企业战略人力资源管理 的作用 (6) 2.3.1 对企业经营绩效的影响 (6) 2.3.2 对企业持续竞争优势的 影响 (6) 2.3.2.1 突变战略 (6) 2.3.2.2 增强企业竞争力 (7) 3. 结论 (7) 4. 参考文献 (8) 5. 致谢 (9)

1.导论 1.1 案例概述 SAP公司是全球最成功的企业管理软件开发商之一。SAP原来只是一家针对大型主机的软件开发商,20世纪末期,SAP公司在互联网方面远远地落后于其他公司,并且如果不采取行动,公司在向世界上很多大公司提供企业经营管理软件的行业领袖时代就将一去不复返。 SAP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汉索·普莱特纳首先是召开了多次专家头脑风暴会议,制定了一项名为https://www.sodocs.net/doc/0611131320.html,的全新战略,将所有系列软件“触网”,但这一新战略在实施七个月后并未奏效,公司付出了巨额广告费但销售收入却下降了3%。面对不利局面,性格倔强的普莱特纳并未就此罢手,他也深知,他自己及SAP均无法独立解决这个问题。他先后采取了一系列强而有力的彻底的革新,对企业的文化及战略进行改革与调整。 在实现灵活性方面SAP公司实施了大的变革举措:它与一家新兴企业——第一商业公司(Commerce Once Inc., CMRC)联合开发基于网络的B2B商务软件。同时改变过去强迫客户购买打包软件包的做法,客户可以在SAP公司的产品与其它公司的软件产品之间进行随意的抽取和挑选。在市场营销方面,普莱特纳更加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他也改变过去只有其本人才有最后发言权的做法,请了曾供职于索尼公司的马丁·霍姆斯来负责这项业务,并且采取了一项令人吃惊的措施,将公司的市场营销重心从德国转移到了曼哈顿。 普莱特纳目前正在坚持做的一件事情是彻底将SAP的工程文化扭转过来,他一直努力推行联盟政策,并倡导建立灵活的独立的分支机构。普莱特纳力图在全公司内全面推行新变革思想并成为SAP公司的变革领导者,推动事情向正确的方向发展。 1.2 存在问题 在过去的若干年中,SAP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普莱特纳在决定企业战略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过于自负并相信SAP自身的力量使普莱特纳在制定企业战略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挫折。两次大的挫折包括:在https://www.sodocs.net/doc/0611131320.html,战略实施七个月之后,客户甚至搞不清楚它们的产品到底是什么,5000万美元的广告攻势也打了水漂。对对公司至关重要的美国地区,SAP在2000年第一季度的收入实际下降了3%。不重视市场营销的作用,在与注重形象的艾利森公司进行竞争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总汇编

行政垄断典型案例汇编 省发展改革委价监局 二零一八年五月

目录 类型一:限定或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案例一:“新居配”中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1 - 案例二:市卫计委承诺纠正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改革试点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3 - 案例三:汝州市人民政府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4 - 案例四:县农业局等单位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5 - 案例五:省物价局依法纠正市房管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6 - 案例六: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七: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7 - 案例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8 - 案例九:枣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0 -

案例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1 - 案例十一:省价监局纠正市金融办等部门特种设备责任险行政垄断案 ................................ - 12 - 案例十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3 - 案例十三:市商务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4 - 案例十四:市古塔区卫生监督所主动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5 - 案例十五:省发改委建议市人民政府纠正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6 - 案例十六:省发改委纠正市安监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7 - 案例十七:省发改委纠正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18 - 案例十八:省物价局纠正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0 - 案例十九: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纠正塔城地区卫计委行政垄断行为案 .................................. - 22 - 案例二十:省物价局纠正涡阳县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案 ........................ - 23 -

全国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2]

全国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2] 湖北兴山:推广农村党建“两会两评”模式 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提出,要“使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民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使广大党员牢记宗旨、心系群众”。近年来,特别是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以来,兴山县委积极应对农村党建出现的新情况,以新农村建设为主题,以凝心聚力为突破口,以培养跟党走的新型农民为目标,大胆探索“两会两评”模式,着力构建党组织、党员联系服务群众新机制和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新机制,巩固和扩大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背景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国家在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 包、综合配套改革、两免一补等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但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削弱了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一、服务群众缺“配套”。服务人员、服务内容、服务手段与群众服务需求不配套。一是服务需求大。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留守农村的大都是老弱病残愚人员,生产生活面临重重困难,种田缺劳力、发展缺技能、生活无人管、思想无人问,“年猪就杀不死”的现象普遍存在,急需组织的关怀和帮助。二是服务人员少。合村撤组后,村管理面越来越大,干部职数越来越少。兴山县古夫镇平水村,由原来的8个村合并而成,村干部却只有7人。一个村干部平均要服务几十家甚至上百家农户,精力不济。无职党员服务意识淡化,激励机制不健全,参与的少,坚持的少。三是服务内容少。干部联系服务群众停留在盖章子、发票子上,停留在节日慰问、抢险救灾上。无职党员服务群众停留在“结

对子”帮扶上。四是服务手段少。干部还能借助党的惠农政策,无职党员仅能凭借一张嘴、一双腿、一双手服务群众。 二、村民自治缺“实效”。一是自治内容未更新。现在真正体现村民自治的,就是依法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其他自治活动实际上很少开展。改革开放三十年,村集体成了“空壳”。除了公益事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应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大多不存在,群众的关注度降低。群众需要自治的新内容,无人组织,比如产业结构调整、集体文化活动开展等。二是自治程序难到位。无论是召开村民会议,还是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能议事的人都外出务工;即使有群众愿意参与自治,半天才走到村委会,屁股没坐热,就要急着往回赶,“一事一议”难“议”。村民自治过程中,党的领导未落实。三是自治主体不积极。现在的农民是“各种各的田、各挣各的钱”。普遍认为开展村民自治误工贴钱,还不如抓紧时间干自己的活,缺乏参与自治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三、组织建设缺“活力”。一是书记无责任。实行书记、主任“一肩挑”后,农村出现重“村务”轻“党务”、党建工作无人抓的现象。对书记主任“一肩挑”的考核,往往以主任岗位考核代替书记岗位考核,以经济指标考核代替党建工作考核,以党委政府考核代替群众考核,从导向上弱化了党建工作。二是党员无能力。农村党员队伍年龄老化、先锋模范作用弱化。兴山县6368名农村党员,55岁以上的占51%,35岁以下的仅占11%,且大多无一技之长。三是组织无财力。集体经济薄弱,村级组织无钱办事。兴山县92个村(居委会)中,有集体经济收入的只有32个。财政转移支付村级办公活动经费只有5000元左右,订报、交水电费后所剩无几。“这年头没把米,连鸡都唤不来。”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创造力、战斗力下降。四是评议无结果。民主评议党员走形式,你好我好大家好,“个别党员不像党员”,组织处理不硬,群众反映强烈。 四、农民思想缺“感恩”。一是农民思想多元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新兴媒体的兴起,农民的思想出现信仰危机、公德缺失、价值观倒置、是非观念模糊等问题,只知索取,不讲回报。现在的农民是“有田有粮不理你、不偷不抢不怕你、有了问题就找你、不给解决就

人力资源典型案例汇编

案例1 未给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 工伤保险待遇由企业支付 要点提示: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保险费 案例简介:刘某于2008年8月到某建筑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1月14日刘某在工地施工时,不慎从高处跌落摔伤,经医院诊断为L2腰椎压缩性骨折。2009年6月3日被认定为工伤,2009年11月16日被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捌级。刘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等规定,建筑公司应向其支付伤残待遇,为此2009年12月3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待遇及2008年8月至11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与刘某建立劳动关系时,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为刘某交纳工伤保险费。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拒绝赔偿,其做法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纠正。因而裁定,该建筑公司向刘某支付工伤待遇。 案例评析:参加工伤保险统筹,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工伤保险条例》赋予各类用人单位职工的基本权利。刘某在工作中受伤,被认定为因工负伤,并且确认了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刘某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责任在该建筑公司。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鲁劳社函[2005]135号)第一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单位的职工发生的工伤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故该建筑公司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向刘某支付相关费用。 刘某要求单位支付2008年8月至2008年11月双倍工资的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仲裁委未予支持。 该公司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就用人单位而言,招用职工应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并为职工办理相应社会保险,以化解用工过程中产生的部分工伤风险;而对职工个人来说,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用人单位侵害时,应在仲裁时效内提出申请,以免时效丧失导致相应权益得不到保护。 案例2 职工生病请假期间不能解除劳动合同 要点提示:职工虽然请假手续不完善,但是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案例简介:董某于2005年8月与某食品机械厂确立劳动关系。2009年11月12日董某因患“中心性浆液性网膜炎(右)”住院

药事管理案例

一.请分析该药店买药品赠商品的行为是否合法。 答案要点:《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20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以搭售、买药品赠药品、买商品赠药品等方式向公众赠送处方药或甲类非处方药。”这条是规定不允许买药赠药、买其它商品赠药品(如买食品赠药、买服装赠药等)的行为,但买药赠日用品等并不违反我国的药品管理办法,所以只要赠的东西不是药品就可以。至于会员制等,是一种商业经营模式,只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运作即可。 二. 药房自2006年11月起,擅自出租柜台给该药品生产厂家的业务员叶某设专柜经营该药品。 问题:1、本案中有哪些违法主体,其违法行为分别是什么?2、对相应的违法行为该适用哪些法律条款等进行处理? 答案:1、违法主体有:药房、药品生产厂家。 药房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2条作出处罚。 2、药品生产厂家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5条、第8条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32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3条作出处罚。 三:经营地址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地址不符。 第一种意见:应定性为“无证经营”。第二种意见:应定性为未按规定办理经营许可事项。请讨论:哪种意见更合理,为什么? 答案:应按第二种意见执行。 首先,《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本案中的变更经营地址属于变更许可事项。违反《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16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74条的规定,走完“三步曲”之后才能定论为“无证经营”按《药品管理法》第73条加以处罚。 四: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大量生产假药,出现了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生产假药,应依据第七十四条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该企业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应依据第七十三条处罚。 请问:本案该采取哪一条意见?为什么? 答案:应采取第二种意见。 首先,《药品管理法》中第73条和第74条是针对不同行为的两条法律依据,第73条着重强调的是“无证生产”应受处罚;第74条则强调于“药品质量不合格”应受到的处罚。其次,通过比较可知,第73条对于违法行为要求予以取缔,即不允许生产,而不论生产的药品是否合格。而第74条中要求撤销批准证明文件或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等证件,这就要求有证才可以吊销。所以,第73条针对的是“无证生产”的行为,而74条针对的是有证生产假药的行为。 五:未取得《药品委托生产批件》的情况下A委托B药品生产感冒胶囊,由A厂提供原料。请问:A、B企业分别有哪些违法行为,其依据是什么。它们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案:A、B企业在未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擅自委托与接受委托生产,A 企业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13条和《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4条的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74条处罚,B企业同样也按照《药品管理法》74条处罚。所以,对未经批准擅自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依照生产假药论处。 六:医药公司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是伪造的,于是认定该医院从无证企业购进药品,医院不服,称对该公司伪造《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之事完全不知情。 请问:医院的辩称有道理吗?为什么? 答:无道理,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当索取、查验、保存供货企业有关证件、资料、票据。建立执行购进药品检查验收制度是医疗机构的一项法定的义务。鉴别真伪并不难,上网可以查询。所以,医疗机构没有尽到应尽的查验义务,应予免责的理由不成立。 七:A医院已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其配制的制剂“一抹平”消炎药也取得制剂批准文号,但是A医院将“一抹平”消炎药销售给当地的B医院,B医院将此制剂给本院患者使用。 请问:A医院、B医院的行为是否违法? 若违法,其违法行为及其依据是什么?如何处罚? 答:A医院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应依据《药品管理法》第84条处罚。 B医院擅自使用A医院配制的制剂是违法的,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66条规定,按照《药品管理法》第80条处罚。 八:2盒药品是假药;而其他药品是真药,是从合法的药品批发企业购进的。该药店销售的2盒药品假药是被掉包的。 请问:能否以销售假药为由对药店进行处罚? 为什么? 答:不能,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81条规定,可免责,即没收没售出的假药,但可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九:涉嫌非法添加消炎镇痛类化合物双氯芬酸盐。SFDA决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标识为新加坡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片”。 请问:新加坡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片”如何定性? 如何处罚?其处罚依据? 答案:新加坡某制药公司生产的“××镇痛片”应定性为假药,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有关规定,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为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74条规定进行处罚: 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小张领导收到检举小张拿到该厂“分红”2万元的举报,经调查,举报属实。 请问:小张有哪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其处罚依据是什么? 答案:依据《药品管理法》第70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置的药品检验机构和确定的专业从事药品检验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据《药品管理法》第95条规定,退股、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行政处分。十一:达克宁乳膏的包装印字、色泽与正品不一致。为假冒产品。本案中的达克宁乳膏经检验符合药品标准规定,能否定性为假药?为什么?对生产该药的企业应该处罚吗?如何处罚?对某医疗机构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 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生产新药或者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药品的,须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批准文号。药品生产企业在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该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的情形: 依照本法必须经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十二:个体诊所老板杨某从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某医药公司购进药品。 对某医药公司:第七十三条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杨某的个体诊所:第八十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十三:喷鼻药没有任何中文说明书,也没有进口药品注册证号。 对“喷鼻药”性质的界定 假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按假药论处-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实施条例》第68条: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又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即《药品广告审查表》被查获。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北京科嘉艺广告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发布药品广告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该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了此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发布药品广告、变造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药品广告的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并由发给广告批准文号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撤销广告批准文号,一年内不受理该品种的广告审批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1、本案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本案是典型的行政垄断性为。根据《药品管理法》第69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要求实施药品检验、审批等手段限制或排斥非本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依照本法规定生产的药品进入本地区。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以保护药品质量为名,设置“准入证”、“准销证”等手段,对本地区以外的药品进入本地区市场设置障碍,这种做法既阻碍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的市场秩序,也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药品管理法》第98条规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违反本法的行政行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有权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本案属于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配制制剂的行为认定。 1、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配 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无《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的,不得配制制剂。 2、未取得制剂批准文号。《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某中医门诊部擅自分装的“转阴排毒丸”未经批准,属于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的假药。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下同)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本案中,武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取缔某中医门诊部的制剂设施设备,没收违法的药丸、售药所得款项,并出罚款。 1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完整版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案例一:周经理的烦恼 Q公司是一家应用软件开发公司,最近与A公司签订了一个财务管理系统开发项目的合同,需要挑选一位项目经理,并组建一个项目团队。由于Q公司正同步进行多个项目,没有足够数量的项目经理,而该项目又必须马上开始,于是公司领导决定任命有多次参与类似项目开发经验的程序员周工承担此项目的管理工作。 周经理接到任命后,立即开始着手组建项目团队,热火朝天地开始了人员的招聘,面试等工作。人员确定以后,团队进入了项目开发阶段,工作进行一段时间后,擅长编程的周经理发现,管理工作远不如他原来的编程工作来得简单。从项目一开始,整个团队就不断出现问题,成员之间矛盾接连不断,项目的任务也不能按时完成……项目工作一度中止,周经理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公司的领导层也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从其他项目组调来了一位项目经理帮辅周经理的工作。经过一系列的调整,该项目的开发工作才逐渐步入正轨…… 【案例剖析】 项目的开发工作不是某一个人就能完成的,需要的是整个项目团队的共同协作,即项目经理与团队成员之间的配合、团队成员之间的协作。在本案例中,主要出现了以下问题: (1)Q公司对项目经理的选择出现了一些问题。项目经理不仅要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技能与项目工作经验,更要有良好的沟通、组织、协调、控制、领导等能力。周经理具备良好专业基础技能,但是在管理技能上有一定欠缺,他从一开始就没有给自己准确的定位,以为项目经理的工作与之前他从事的开发工作差不多,因此,出现问题时便显得手忙脚乱。公司应该在周经理开始工作之前,对其进行管理技能的培训,让他具备从容面对新工作挑战的能力,或者公司可以直接招聘一位合格的项目经理来担任该项目的管理工作。 (2)项目团队组建完成之后,项目经理应该明确项目的目标与任务,并给每位成员分配合理的任务与职责,使成员都能明确自身所要承担的工作与责任。目标促进团队工作的重要力量,他指引着团队工作的方向,周经理组建了项目团队之后,没有明确团队的工作目标,使得成员的工作一片茫然,大家有劲也没使到一处来。 (3)在团队出现问题时,周经理没有能够及时解决这些问题,使项目工作几乎瘫痪。IT项目团队由不同性格、不同背景的人员组成,发生摩擦在所难免,关键是如何避免或解决这些冲突。在项目组建后,周经理可以采用委任、公开交流、自由交流、团队活动等方式来增进大家的了解,建立成员之间的信任,使得团队在组建之初能有一个比较宽松和谐的气氛,从而为之后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在出现问题时,应该及时解决,不要让问题堆积,引发一系列的不良后果。

(全国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二)走进基层、服务群众 践行“一线工作法”

走进基层、服务群众践行“一线工作法” 中共上海市杨浦区委员会 一、背景与起因 杨浦是传统的工业区和老城区,有着三个“百年文明”的深厚历史底蕴,百年工业文明、百年大学文明、百年市政文明,是中国近代高等教育、近代机器大工业的发祥地之一,集聚了复旦、同济等14所高校,150多家科研院所,50名国家“两院”院士。上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上海进入新一轮发展阶段,产业结构调整、城区建设开发引发的矛盾和问题在杨浦集中显现出来,国有企业从当初的1200多家锐减到200多家,产业职工从60万人锐减到6万人,杨浦进入了一个低谷和徘徊期。2003年4月15日,市委、市政府作出了建设杨浦知识创新区的重大战略决策,杨浦开始了从“传统工业杨浦”向“知识创新杨浦”的历史转型,这不仅是经济发展方式、城区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也是对城区结构、形态的一场革命性调整,因此在转型过程中突出面临着几个“坎”: 一是困难群众多、民生压力大。杨浦无就业、无稳定收入人员17万,占全区劳动人口的1/4;各类社会救助对象列上海中心城区第一;二级以下旧里占全市总量的1/4,集聚着大量矛盾问题和民生诉求,如果不能沉入一线解决这一个个具体问题,不能使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困难群众,杨浦建设发展的大好局面就会难以为继。 二是利益调整力度大,群众工作的难度加大。城区功能的大转型,必然带来各阶层利益关系的调整,旧改、就业、救助等各种问题交织在一起,群众的合理诉求和不合理诉求相互交织,迫切需要通过大量有效的群众工作赢得广大群众对杨浦建设发展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三是干部队伍作风、能力的不符合、不适应。主要有:经历上的不适应。我区58.1%的机关处级干部没有社区工作经历,新进机关的干部绝大多数都属于家门-校门-机关门的“三门干部”;作风上的不适应。有的干部在群众的问题上不够深入,为群众办事情完全靠“拍脑袋”,做不到点子上;能力上的不适应。有的干部不会说群众语言,不会做群众工作,不会解决实际问题,群众称之为“群众跑来跑去,领导批来批去,部门转来转去,开会议来议去,最后,问题哪来哪去”。 基于此,我们着眼于在一线宣传群众,向群众宣传杨浦发展的宏伟蓝图和暂时存在的困难,发动广大群众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推动发展;着眼于在一线服务群众,沉入一线努力帮助群众解决一个个具体问题,使广大群众切实感受到改革发展成果;着眼于在一线问计于民,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使我们的各项决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及答案汇编个案例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及答案汇编 案例1:技术能力差不多的项目经理,我们如何选择? A公司是中等规模的软件研发公司,招聘项目经理1人,人力资源部通过网络招聘成功物色到2名候选人。其中有1人已结婚生子,个性内向,专业能力较强。曾在相关大型软件行业做过,有带团队的经历。另1人单身,个性外向,喜欢与人打交道。有全面的项目管理体系知识,有项目管理实操经验。公司的主要客户为政府部门,需要反复与政府部门进行需求确认,因为政府部门的需求经常会变更。验收过程长,如果与项目合同不符合,需要进行再开发。验收完毕后才会付尾款。现技术部门认为A能胜任,因为A技术过硬。业务部门觉得B比较合适,因为B沟通能力好。这种情况,你应该怎么做? 案例解析:本案例中,招聘的过程应做好工作分析,明确招聘岗位的工作职责。项目经理属于管理类岗位,需要任职者有较强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这种岗位的特点是,技术能力要强,综合素质要高。本案例中,两人都具有较好的项目管理的经验。政府部门的需求经常变更,需要项目经理经常沟通确认。产品开发完毕后,正式验收要符合政府部门的确认过程,也需要大量的产品功能介绍方面的沟通。所以,结合其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要求,B更适合公司的实际需求。 知识点: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是指对工作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进行分析、梳理的过程。在候选人选择的过程中,要重点考虑岗位职责,任职资格,评估候选人的胜任能力。 案例2:校园招聘,学生违约怎么办? 深圳某高新技术企业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和西安邮电学院招聘软件、通信、计算机专业学生20人,在招聘的过程中,通过测试、面谈,确定相关20名候选人。在公司与学生签订三方协议时,签订了违约协议,并说明请大家认真考虑,签了协议就要执行。否则对公司来说,是成本的浪费,并将追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药事管理学案例分析 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二、流动售药处罚案 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五、药品行政垄断案 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 一、无证照经营药品行政处罚案 相关教学内容: 第五章药品管理立法 1.案情:2003年4月,某工商部门在日常执法时发现,辖区内袁某 (个人)涉嫌无营业执照经营药品,该工商部门对袁某的药品进行了 扣押。由于工商部门对扣押的药品质量不能鉴定,便请药品监督管理 部门协助。药监部门在鉴定药品质量的时候,发现袁某经营药品未取 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袁某无证批发经营药品已长达 5年之久。鉴于此种情况,药监部门向工商部门提出,此案应属于药 监部门的查处范围。 2.问题与讨论: (1)袁某的行为有无违法? (2)袁某的行为若是违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袁某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对袁某行为的处理应由哪个部门负责? 二、流动售药处罚案 1.案情:2002年2月21日,某生产企业的销售员衷某租用货车,一 路以流动的形式销售药品,在A县将药品销售给某药品经营公司时, 被A县药监局查获。经调查,该药品经营公司与某生产企业未建立药 品购销合同,衷某现场仅提供某生产企业出具的在B县销售的授权委 托书。药品经营公司购进药品时也未查验该生产企业销售人员衷某的 委托授权书等证件。 2.问题与讨论: (1)本案中某生产企业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2)药品经营公司在本案中是否应予处罚?为什么? 三、诊所无购药记录处罚案

1.案情:某个体诊所购进一批药品,没有按规定将该批药品进行记录。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2002年11月例行检查时发现该批药品没有购进记录,该诊所负责人称还没有来得及记录,表示马上补记。从进货单据所载的日期看,该批药品已购进两个月。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诊所是否有违法行为? 2)诊所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诊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分别应有哪个部门处理? 四、兽药店经营人用药品案 1.案情:2003年6月,A市药监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该 县某镇兽医站属下的兽药店经营少量的人用药品。立即作出立案处理,并查明该兽药店曾在2001年底因经营人用药品而受到药监部门的处理。 2.问题与讨论:1)本案兽药店是否有违法行为? 2)兽药店若有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兽药店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五、药品行政垄断案 1.案情:某制药公司因经营需要,决定到A地开拓市场,并委派了企业经营负责人。可当该公司负责人在A地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时,却被告知要先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否则一律按劣药论处。该企业负责人在办理准销证和准入证过程中,却遭到百般刁难。尽管该企业产品通过了GMP质量认证,但该地仍以种种借口拖延办证时间,并要收受巨额办证费用。该负责人在进一步调查后得知事情真相:原来该地已经有一家制药企生产同类产品,该地为保护本地产品,一直严禁外地产品进入。该公司觉得这是典型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遂向其上级药监部门进行举报。上级药监部门对此极为重视,经过深入调查,决定取消准入证和准销证,允许该公司产品进入,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处罚。 2.问题与讨论:1)本案违法主体是谁? 2)有何违法行为,应定性为什么? 3)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六、国内首例病人状告药厂案 1.案情:1995年8月18日,51岁的上海市录音器材厂退休会计师胡爱苗因患三叉神经痛到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开出处方让其服用上海黄海制药厂生产的“卡马西平”药。该药写明剂量每日1-10片。胡遵照医嘱,头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北京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考试大纲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课程代码:417582012年6月版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一、课程性质与特点 本课程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力资源管理(独立本科)专业的核心专业课之一,它是一门理论联系实际、应用性较强的课程。本课程围绕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历史、人力资源战略、组织结构、工作分析与工作设计、内部选人、培训与开发、人员激励、绩效考核、劳动关系、职业管理等人力资源核心问题,系统地介绍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各个模块的典型案例,从案例中理解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实际运用。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要求 设置本课程,为了使考生能够牢固掌握人力资源管理的具体运用情况,能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有效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实践工作,充分开发各项人力资源潜能,为实现组织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树立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理念,掌握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主要模块的实际运用情况,学会分析具体情境下如何进行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提高现代人力资源管理中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从事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的职业素养。 本课程不强调识记,要求学生通过案例学习理解人力资源管理各个模块的知识方法,学会分析人力资源案例,并在实践中应用人力资源管理知识。 三、与本专业其他课程的关系 本课程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大学本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程,具有较强的实践性与综合性。它是《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课程的延伸课程,与《人员测评》、《工作分析》、《人力资源开发》、《人力资源实验》等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其他课程相配套。在学习本门课程前,需先修《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等课程,掌握相关管理学和经济学等理论。 第二部分考核内容与考核目标 第一章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史:以福特公司为例 一、学习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理解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历史上的各种管理思想以及主要技术方法,了解人力资源思想在实践中的变化历程,了解历史上对人力资源管理发展具有重要贡献的企业变革案例。 二、考核知识点与考核目标 识记:福特汽车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经验的变迁历史 理解:福特公司发明流水线的历史及影响 福特主义的理念 日薪5美元政策的意义 福特公司劳资关系化敌为友的历史变迁原因 福特公司的人类工程思想 福特公司的“企业公民”的概念 应用:分析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与方法变迁的相关因素

人力资源案例汇编

---------------------------------------------------------------最新资料推荐------------------------------------------------------ 人力资源案例汇编 案例分析: 考核因何草草收场? A 公司是一家生产和销售计算机的国有股份有限公司。 由于近来公司经营情况欠佳,公司总经理 M 先生要求人力资源部对本公司部门经理及其以上的干部实施绩效考核。 到了月末,公司生产部经理 L 先生收到一份绩效考核表要其填写。 L 先生对绩效考核不甚了解,同时对绩效考核的目的有些担心,以为公司是不是因为近来经营不善,要减薪或者裁员。 于是, L 先生便在工作内容一栏里,将自己一个月里所做的事情做了一个简要的小结,并将自己觉得完成得不错的工作列在了前面。 在自评一栏里有出色完成、较好完成、一般完成、基本完成、没有完成五个档次。 由于公司产品质量问题一直上不去, L 先生担心考核结果会对自己不利,斟酌了一下便选了一般完成。 到了原因分析一栏,L 先生填了物料部进料质量太差,生产时间又太紧张。 L 先生填好后将考核表交给主管自己部门的副总经理 B 先生。 B 先生因为日常工作已经非常烦琐,认为所谓绩效考核不过是 1 / 15

无谓的文字工作,况且 B 先生也不愿得罪人,便在直属领导考评一栏中对所有下属都千篇一律地写上同意自评意见。 然后, B 先生再将考核表交给人力资源部的经理 G 女士。 G 女士负责绩效考核表的汇总工作。 她在汇总时,留意看了看原因分析一栏,其中物料部工作欠佳的主要原因是财务部资金供给不足,使得工作被动,财务部的又是销售部应收帐款太多,致使资金周转不灵,而销售部的是产品质量不好,应收款难以收回。 最终, G 女士也不知道责任究竟出在哪里,况且自己这个人力资源部权力有限,便没去多加过问。 最后, G 女士对绩效考核表只是作了一个简要汇总后就整齐地把考核资料归档放在了文件柜中,也未去采取其它的措施,这次考评就这样草草收场。 问题: (1)本案例中 A 公司的绩效考核方法存在哪些局限性?(6 分) (2)针对 A 公司绩效考核中所遇到的问题,你有何建议?(9 分) 宏达模具公司的人员招募宏达模具公司是一个乡镇企业,公司刚成立时,正赶上市场上模具供不应求的时机,因此公司发展很快。 但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公司员工文化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的弊端日益显露。 由于缺乏关键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企业日益陷入困境,经理李宝财为此非常苦恼。

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分析

人力资源管理 案例分析报告 课程名称:人力资源管理案例名称:管理中的两难问题授课院系:商学院 专业:企业管理 学生姓名:臧振立 学号:1405202004 授课教师:史烽 2014年11月1日

1.案例概要 TCA微电子是一家大型集团公司的一部分,其总经理沃渝.约翰逊在管理工资的同时,赋予员工三项权利,一、让员工们拥有某些特殊权利或执行时掌握适当的灵活性。二、采用“工作指标”制度。三、让员工们有权利动用公司的材料修缮自己的居室,期间总公司拉雷夫.莫克森接替了TCA行将退休的生产经理。他到任后采取两个行动,一、停止允许工人使用任何公司的设备,并降低工人购买生产的设备所给予的折扣,三、取消工作投标政策并代之以一种新的体制。莫克森还花了很多钱购置机器,工人们开始抱怨,为什么不能给原工作、较高的工资呢。六个月后调离莫克森参加培训研讨班,其职位空缺,约翰逊让员工自己负责好他们分管的班次,还为员工重新油漆午饭餐厅,一周后加班上出现了问题,由于公司为了多增加产品产量强制工人加班,并且莫克森离开一个月之后,产量实际上增长了20个百分点。综述该公司出现多次员工抱怨问题。 2.问题分析 (1) 薪资问题 莫克森为了提高产量和降低成本,在设计上进行了许多技术革新,购置大量设施,然而工人们抱怨说如果公司能花那么多钱购置大量机器,为什么不可以给我员工较高的工资。 ①薪酬是指员工在从事劳动,履行职责不并完成任务之后所获得的经济上的酬劳或回报。对员工而言,由于薪资不济是他们经济生存的依靠,而且是他们在社会地位的象征,所以健全的薪资制度为和谐的劳资关系的基础。健全的薪资制度至少具备两种基本条件即公平合理及具有激励作用。论及公平合理就牵扯到绝对薪额与相对薪额两项问题。作为绝对薪额就是指每个员工工作后获得的实际钱数,由于绝对薪额可以确定工人的生活水准、社会地位及商品与劳务的购买能力,因此,每位员工自然都希望薪资越高越好。多数人固然了解公司所负担的绝对薪资有一定的限度,但若与公司盈利情况或其他的公司所付薪资有太大的差异时,就很容易引起员工的不满,或导致工作效率与工作情绪的低落,离职率增加,破坏了企业的和谐与合作的气氛。 ②薪酬的接受项原则是指薪酬制度只有被员工们广泛接受才会有成效。不被员工认可的薪酬制度只是组织的一厢情缘,得不到员工的支持,起不到激励作

全国基层党建创新典型案例(四川农业大学)

围绕党建助推科学发展,服务“三农”力促创先争优 ——四川农业大学党建创新典型案例 四川农业大学始终以“兴中华之农事”为己任,弘扬“爱国敬业、艰苦奋斗、团结拼搏、求实创新”的“川农大精神”,牢固树立“人才培养是立校之本、科学研究是强校之路、社会服务是兴校之策、文化传承创新是荣校之魂”的办学理念,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农业为特色和优势的办学导向,学校党委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各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结合各项中心工作,依托自身学科优势,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主动探索主动服务“三农”的新机制新模式,把活动开展与推动农业科技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相结合,在提高服务“三农”的能力、水平与质量中创先争优,不断推进有特色高水平“211工程”大学建设,努力为现代农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背景与起因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实现农业现代化是我国基本实现现代化的一项重要任务,这为农业院校赋予了重大责任。当前,创先争优活动正在全国范围内如火如荼地开展,围绕党建推动科学发展,在服务三农中力促创先争优,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加快实施科教兴农战略和人才强农战略的具体行

动,也为师生党员在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更好地起到先锋模范作用,发挥人才培养和科技支撑作用提供了难得机遇。 作为农业院校,必须注重党建工作与服务“三农”的紧密结合,争当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智囊团,地方经济发展的科技助推器,新农村建设的人才储备库。学校党委本着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大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不断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着力教育和引导各级党组织、共产党员在创先争优活动中以模范行动影响和带领广大师生员工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在推动科学发展、服务“三农”中建功立业。为此,学校党委充分发挥人才和科技优势,积极谋划校地合作新平台,在推进科技服务机制创新、科技成果推广转化与服务团队培育、科技服务平台构筑“三大计划”中创先争优,探索和完善学校党建与服务“三农”齐头并进,相互促进的新模式。 二、做法与经过 1.明确目标要求,增强服务“三农”的责任感 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党委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强现代农业人才培养为特色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现代农业科学研究为核心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体系、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为主体的多元化社会服务体系的“一基地两体系”建设为主题。以培育优良党风促进优良三风(校风、教风、学风)、心系“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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