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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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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承担哪些职责?司法行政机关要明确人员组成, 明晰职责承 担: 一是要建立执法工作者队伍。 通过内部调剂、公务员招录的形式, 选拔一批政治坚定、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纪律严明 的公务员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 依法履行刑罚执行职责, 承担矫正接收、事项审批、调查取 证等执法工作,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组织开展教育帮助活动。 二是要建立社会工作者队伍。 联合或委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 有社工资质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 , 在社区矫正执法工作者的指导下 , 承担联系沟 通社区矫正人员、开展“一对一或“多对一的谈话教育、心理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挟等专业化 工作。 三是要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 联合团委、志愿者协会面向社会招募热心社区矫正工作、具有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 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 与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一起, 协助开展工作。 四是进一步健全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的聘用、管理、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 提 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 , 对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多元化教育 , 帮助其改变心理认知 , 变被动矫正为积极矫正、主动矫正, 有效促进其向社会的回归, 成为守法公民。 四、司法所如何指导矫正小组开展工作?答: 按照《社区实施办法》要求, 司法所在落实 矫正小组工作机制时 , 要做好以下工作 : 一是要在矫正宣告程序前确定矫正小组组成人员 , 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 由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关人员担任成员。 二是要及时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 明确小组成员的以下责任和义务:(1) 协助对社 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管、教育和帮助;(2) 督促社区矫正人员按要求到司法所报到、报告、参加 学习及社区服务, 自觉遵守有关监督管理规定;(3) 及时向司法所反映社区矫正人员的日常学 习、生活、思想和工作等情况;(4)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 或有违反监督管理规 定的行为, 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5) 根据司法所需要, 协助完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其他社区矫正工作。 三是要在社区矫正日常工作中定期与矫正小组成员沟通联系, 指导、 督促他们按照矫正责 任书的内容, 协助司法所落实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帮助措施。 发现矫正小组成员不认真履行义务、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要及时予以调整。 五、如何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答: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要求,司法 行政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一是加强日 常管理。 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 动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走访,了解、核实社区矫 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情况。 重点时段、 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前来报告、 说明情况。 二是加强对适用禁止令人员的监督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禁止令的具体内容,结合社区矫正人员的情况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 执行方案,明确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落实监督管理责任人,并根据执行情况和效果及时调整 执行方案。 对于被禁止出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人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调查走访,及时了 解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 对于人民法院禁止令确定需经批准才能进入的特定区域或者场 所,社区矫正人员确需进入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并告知人民检 -察-院。 三是严格社区矫正人员的外出、居住地变更审批的程序和时限。 认真核查社区矫正人员提交的外出、变更居住地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村(居)委会证明、单 位证明等。 社区矫正人员一次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 到期仍有外出需求的,需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居住地变更涉及到具体执行机关的变更,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还应当在征求新居住地县级司 法行政机关的意见后作出决定,并做好衔接工作。 四是要加强检查考核。 司法所要定期到社区矫正人员居住的社区、学校、单位、家庭等进行实地检查核查,加强 对社区矫正人员日常表现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分级管理,调动社区矫正人员改造的积极 性。 五是要创新监督管理方式。 发挥基层组织、社区群众以及社区矫正人员家属在监督管理中的作用,推广应用手 -机定-位等信息化技术实施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便捷性和实效性。 六是要健全应急处置机制。 针对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参与群体性事件、实施犯罪、非正常死亡等情形,制定应急 处置预案,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等有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确保对突发事件防范有力, 处置迅速,应对有效。 通过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措施,促使社区矫正人员认罪悔罪、遵纪守法,防止重新违法犯罪 的发生。 六、对社区矫正人员开展帮困扶助有哪些具体规定?答:《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十八条 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社区矫正人员的需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职业培训和就业 指导,帮助落实社会保障措施。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推动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落实相关政策 和措施,协调解决社区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学、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社会保险等问题, 为社区矫正人员融入社会创造条件。 要建立与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根 据社会发展和矫正工作实际需要,完善和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为有效开展帮扶提供政策保障。 要加强社会资源的整合利用,广泛动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 发挥社会帮扶的综合优势,努力形成对社区矫正人员帮扶的社会合力,提高帮扶效果。 七、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注意哪几个方面?答: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

适用社区矫正前的调查评估过程中,注意从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矫正、有利于其成长的角度, 作出调查评估报告;二是司法行政机关要会同有关学校、单位、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家庭建立 监督帮教小组,共同关心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三是要注重加强对其思想道德法制教育, 增强其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四是要注重运用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方式方法实施教 育矫正;五是要注重对其心理健康教育,特别要发挥心理咨询、心理矫正的积极作用;六是要提 高对其帮扶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尤其是要充分运用好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其就学、就业方 面的问题;七是要注意培养、设置专门人员从事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提高管理教育水平 ; 八是要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有关要求。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法律、 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应当坚持依法适用、实事求是、准确及时, 公开、公平、公正,考核、奖惩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考核奖惩适用本办法规定。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考核管理过程中,应当严肃认真,秉公执法,严禁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 违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对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依法进行检察监督。 第二章社区矫正奖励第六条 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励分为行政奖励和司法奖励,行政奖励 包括表扬和记功两种。 司法奖励分为提请减刑和提请假释两种。 第七条 接受社区矫正满三个月同时具备以下“确有悔罪表现的社区矫正人员可给予表 扬:(一)认罪悔罪;(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服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管 理和教育;(三)积极参加政治思想教育,完成规定的教育课时,成绩良好;(四)积极参加公益劳 动等活动,完成或超额完成规定的任务;(五)当月未出现扣分。 参加社区矫正时间不足三个月的,不得评为表扬。 第八条 记功分为记立功和记重大立功两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二)检 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 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五)在抢 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 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 经查证属实的;(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 人(包括同案犯)的;(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的;(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 有特别突出表现的;(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 大贡献的。 第九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减刑或应当呈报减刑:(一)接受社 区矫正一年以上并获得四次以上表扬奖励的 , 可以提请减刑;(二)受到两次以上记功奖励的,

可以提请减刑;(三)一次以上被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评为矫正积极分子,县级评比的可以提 请减刑,市级评比的应当呈报减刑;(四)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呈报减刑;(五)暂予监外执行 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本办法第九条情形之一并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应当予以提请假释。 第三章 社区矫正惩处第十条 社区矫正的惩处分为行政惩处和司法惩处。 行政惩处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 司法惩处分为: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 第十一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警告:(一)对抗管理教育或故意逃避 监督管理的;(二)不按时向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汇报情况,不参加社区矫正活动,又不 请假的;(三)保外就医人员拒绝配合治疗的;(四)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公共利 益的;(五)有其他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行为的;(六)依据日常考核结果, 社区社区矫正人 员连续 6 个月被扣分累计达 20 分以上(含 20 分)的,或本年度内累计扣 40 分(含 40 分)以 上的,可给予警告处分一次。 第十二条 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记过:(一)不请假私自离开管辖居住 地县(市、区)范围外出的;(二)对抗管理教育,情节严重的;(三)违反-社-会公德,侵害他人合 法权益、 公共利益, 造成严重后果的;(四)多次拒绝参加社区矫正活动, 经教育拒不改正的;(五) 保外就医人员故意延误治疗的;(六)违反法院禁止令规定的;(七)受到两次警告的;(八)其他严 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造成较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一)受到两次记过的;(二)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 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的。 第四章 考 核第十四条 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办公室具体负责 领导、监督本乡镇(街道) 的考核工作,处理考核中的重大问题。 司法所具体负责考核工作的实施,并设专人负责日常考核、台帐管理及数据统计、上报等 工作。 第十五条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实行“违纪情况日记载,月小结,季评定的考核制 度。 考核人应对所有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是否违规的情况进行记录。 有违规的,当日填报《扣分审批表》。 司法所每月应召开一次会议对考核工作进行小结,每季度第一个月(即 1、4、7、10 月)5 日前召开一次会议对每名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上一季度综合表现进行评议, 按规定的条件和比 例择优评出表扬。 第十六条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第一个月(即 1、4、7、10 月)10 日 前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司法所对考核、评比情况的汇报,研究、解决考核中的疑难问题,审定 受表扬奖励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 第十七条 司法所应于下月 12 日前,将上一月的考核、评比情况并附《社区社区矫正人 员月度考核表》、《奖惩审批表》,报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 乡镇(街道) 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审批后,司法所应于 2 日内将考核结果张榜公 布,并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本人。

第十八条 司法所要建立社区矫正人员的计分考核制度。 根据社区矫正人员遵纪守法、学习、参加公益劳动的现实表现,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 作为奖惩依据,并存入社区矫正人员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以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应遵守的各项规定为标准,实行违规扣分,有突出表 现给予加分,按月计分,季评表扬的方法,依据月评得分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分级管理、 兑现处遇,按季评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自填写《接受社区保证书》之日起即开始纳入考核范围。 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到登记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日常主要考核遵守基本制度(如 迁居、外出请销假等制度)、报到、思想汇报、公益劳动及学习等五项制度内容。 考核项目不设基础分,违反制度的给予扣分,表现突出的给予加分。 因年老、精神病、身体残疾而生活不能自理及患严重疾病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经司法所领 导批准,可不参加考核。 第二十二条 每次扣分均需填写《扣分审批单》。 一次扣 2 分(含 2 分)以下的,由考核人直接执行;一次扣 3 分(含 3 分)以上的,由考核 人提议,司法所长审批。 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扣分,一次最低为 1 分,最高为 10 分。 第二十三条 每次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扣分后,司法所应及时书面或电话通知社区社区矫 正人员本人。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扣分不服的,可书面提出申辩。 司法所收到申辩材料后,应及时复核,并在 7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确属扣分不当的,应予纠正。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司法所的复核结果仍然不服的,可向县(市、区)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申请复查 1 次。 第二十四条 每季度司法所依据每月的考核结果,结合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遵纪守法、参 加公益劳动及学习等方面的综合表现, 按截止当月月底在司法所登记备案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 总人数 30% 以下比例择优评出表扬。 第二十五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按本办法 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给予惩处,不够惩处的给予扣分。 第二十六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基本制度的,按下列标准扣分:(一)未经批 准私自迁居的,扣 10 分;(二)保外就医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管理规定,不到指定医院进 行病情诊断鉴定的,扣 10 分;(三)未经请假离开本乡镇(街道)所辖区域的扣 10 分;外出返回 后未及时销假的,扣 5 分;(四)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规 定擅自会客的, 扣 5 分;(五)其他违反监督管理规定行为的, 视情节扣 5-10 分;第二十七条 社 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报到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一)不按规定时间到司法所报到登记接受 社区矫正的,扣 5 分;(二)不按规定时间当面到司法所报到的,一次扣 3 分;(三)不按规定时 间电话报到的,一次扣 1 分;(四)其他违反有关报到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 1-5 分。 第二十八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要求定期向司法所上交思想汇报的,一次扣 2 分。

第二十九条 有劳动能力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参加公益劳动规定的,按下列标准 扣分:(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不参加公益劳动的,一次扣 5 分;(二)不服从社区矫正工 作人员劳动分工的,扣 5 分;(三)故意损坏设备、工具或怠工的,扣 5 分;(四)违章作业的扣 2 分,造成损失或事故的扣 5 分;(五)定期参加公益劳动达不到规定时间标准的,每缺 1 小时 扣 2 分;(六)其他违反有关公益劳动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 1-5 分。 第三十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有关学习、活动规定的,按下列标准扣分:(一)未经请 假或请假未予批准不参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各项活动的,一次扣 3 分;(二)违反学习、活动 现场纪律的,一次扣 3 分;(三)参加学习、活动不认真的,扣 2 分;(四)参加学习、活动后未 按要求上交作业或感想的,扣 1 分;(五)其他违反有关学习、活动规定行为的,视情节扣 1-5 分。 第三十一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有下列情列之一的,可以加分:(一) 认真遵 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连续两次考核均为表扬以上等级的,加 3 分;(二) 在工 作、生产、经营活动中表现突出,受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表彰、奖励的,加 1-3 分;(三) 认 真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和技能,取得优异成绩,获得学校、有关部门奖励,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 术等级证书的,加 1-3 分;(四)积极向所在单位提合理化建议,开展技术革新、传授应用生产 技能,确有明显成果的,加 2-3 分;(五)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表现突出,或者助人为乐有突出 事迹的,加 1-3 分;(六)检举、揭发他人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加 5-8 分;(七)在抗御自然灾害、 排除重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中见义勇为, 表现突出的, 加 5-10 分;(八)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突出贡献的,视情加 5-10 分。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确需扣(加)分而本扣(加)分细则又无明文规定的事项, 由司法所提出扣 (加)分理由和处理意见,在每月召开的乡镇(街道)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研究审定。 第五章 考核奖惩结果的运用第三十二条 依据考核结果,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 1 年内连续 3 次受到表扬的,可以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1 年内连续 4 次受到表扬的,应当评为矫正积极分子。 第三十三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 2 次警告或违反 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尚不属情节严重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提请同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 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缓刑、假释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 第三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向批准、决定机关提请收监。 第三十六条 宣告缓刑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适用禁止令有 关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提请人民法院撤销缓刑。 第三十七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奖惩结果不服的,可以于接到通知之日起 3 日内向县 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 知本人。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同级人民检-察-院反映。 第三十八条 依据考核结果,对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实行分级管理。 管理级别分为三类,依次是宽管、普管、严管。 不同等级类别的,在报到、学习、思想汇报、公益劳动等方面实行不同处遇。 第三十九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自到司法所报到登记之日起, 3 个月确定为严管理级;接受 矫正后 3 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普管级;接受矫正 6 个月内无扣分的,确定为宽管级。 普管级,其处遇为: 每周需电话报到 1 次; 每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 1 次;每月交思想汇 报 1 次;每月参加集中学习不少于 1 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 8 小时;指 定在本区及周边活动,未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每月接收家访 1 次和群众考察评议 1 次。 普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立功表现或连续三个月评为表扬的, 升为宽管级, 其处遇为: 每半个月电话报到 1 次;每个月当面到司法所报到 1 次;每个月交思想汇报 1 次;每个月参加 集中学习 1 次;(有劳动能力的)每月参加公益劳动不少于 8 小时;指定在本市及周边活动,未 经批准不许出活动区;每季接收家访 1 次和群众考察评议 1 次。 普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直接升为宽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在宽管期间, 如出现 1 次扣分在 5 分以上(含 5 分)或当月累计扣 8 分 以上(含 8 分)的情况,降一级从严管理。 严管级的社区矫正人员,其处遇为:每周需当面报到 1 次;每月交思想汇报 2 次;每月参 加司法所组织的学习或活动 2 次;每月参加公益劳动 2 次,累计时间不少于 8 小时;每月接受 家访、群众考察评议不少于 2 次。 第四十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级别,一般应当逐级升降,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 矫正机构审批。 遇有特殊情况,需要跨级升降的,必须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 第四十一条 严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表扬 2 次或有立功表现的升为普管级。 普管级的社区社区矫正人员获得表扬 2 次、被评为社区矫正积极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升 为宽管级。 第四十二条 社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治安处罚的,当月确定为严管级;受到 1 次警告处罚 的,依次进行降级管理。 第六章附则 1 、本办法所称社区社区矫正人员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 予监外执行,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人员。 2 、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 3 、 本办法由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4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猜你感兴趣:1.社区矫正管理制度范本 2.2017 年安徽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 3.浙 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 4.社区矫正人员工作心得体会 5.广西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矫正方案例子

社区矫正个案矫正方案 一、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已婚,原系张家港市某镇某村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目前经商。 2001年至2004年间,赵某某利用职务便利,擅自将其担任党总支部委员会书记职务所在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人民币500万的存单进行质押贷款并将所贷款项用于其与他人合股的企业进行赢利活动,被人民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矫正对象的背景资料 (一)家庭背景 赵某某的家庭是典型的三口之家,妻子和女儿赵某,家庭关系和谐。 (二)生活经历 赵某某于1978年中学毕业;1978年7月到1980年5月务农;1980年5月到1982年5月,在张家港市某镇某村通风管道设备厂工作;1982年5月到1998年8月先后在张家港市某毛纺厂、某彩印厂和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工作;1996年上半年到2004年9月任某村党支部副书记、书记;2004年至今,经商,为张家港市一较大规模厂家的大股东。纵观赵某某的经历,我们可以看出,其社会地位、经济状况随着经历和年龄的增长也逐步上升。这些经历使得赵某某在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 (三)主要社会关系情况 赵某某与其周遍的人关系处理的不错,善于交朋友,和其亲兄弟一起经商创

业,通过他们的努力,拥有多处实体企业,业务发展到了海外,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繁荣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一直忙于工作和生意,赵某某本人对法律的规定并不是很了解和熟悉。 三、存在问题 (一)社会适应情况 赵某某在入矫后,能迅速适应社会,积极再创业,成功经营某制铁公司,该企业发展迅速,规模越来越大,为张家港市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不小的贡献。 (二)求职或求学意识 该对象求职意识强,通过自主创业获得事业的成功,其经营企业的发展良好。 (三)思想观念问题 但是如前所述,赵某个性上十分的自信、好强、对其自己的面子很看中,经济独立和成功意识强;而且,因为成为了生意人,其社交圈子很广。所以,在法院判决后,其能认罪服法,认识到自己过去的错误,接受法院的判决。可是赵某某一直对自己矫正对象的身份抱有一定的抵触心理,认为成为矫正对象就很没面子,对社区矫正的帮助性、教育性认识不是很高。 四、风险评估 从再犯罪的客观条件来说,现在赵某某事业比较成功、经济条件良好、家庭关系和睦,促使再犯罪的客观因素较少;主观条件上来说,赵某某以前犯错是因为法律意识不高,犯错后能认识到过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时自首,入矫后能认罪服法,悔罪行为和意识明显,所以从主观上看,赵某某再犯罪主观因素也较弱。而且根据以上的主客观情况,入矫后,能够通过社区矫正机构的帮助和教育,提升其法律知识水平和守法意识,能够有效的控制其再犯罪的可能性。综上所述,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日常管理制度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1.监护人的基本条件 (1)应是矫正对象的直系亲属或好友。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群众反映良好。 (3)愿意承担监管义务和相应的监管责任。 (4)具有监管能力和相应的身体条件。 2.监护人的基本职责 (1)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遵守社

区矫正规定。 (2)随时与社区矫正对象保持联系,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和基 本情况。 (3)每月以书面或电话的形式,向司法所反映矫正对象的矫正 情况。遇有特殊或紧急情况应及时反映。 三、走访制度 走访是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根据社区矫正的有关规定,定期到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居住地的社区(村)或工作单位,向有关人员及当地群众了解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走访的具体要求是: (1)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每月至少与矫正对象见面一次,对矫正对象的矫正情况进行实地走访。 (2)节假日及其他重点时期,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掌握矫正对象的动态情况。 (3)社区矫正对象受到奖惩、有重大思想问题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时,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及时走访。 (4)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根据走访情况及时调整矫正方案和矫正 措施,增强矫正的针对性。 四、迁居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社区矫正执法活动,保证我州社区矫正工作全面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按照《云南省(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具体步骤和时间 从XX年1月起,全州十县(市)和所辖乡(镇)全部列入社区矫正范围,按三个阶段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一)动员阶段(XX年1月1日——1月31日) 成立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和社区矫正工作会议,动员部署社区矫正工作。 (二)启动阶段(XX年2月1日——2月28日) 建立县(市)社区矫正工作组织机构,落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流程和工作制度;摸清矫正对象底数,协调矫正对象的衔接接收工作。 (三)实施阶段(XX年3月1日开始) 乡(镇)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网络,调整充实工作人员;制定工作计划、培训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立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相关台账;全面实施社区矫正。

二、社区矫正适用范围 社区矫正适用范围是户籍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本州,或者户籍地不在本州,本人及家庭成员在本州定居,且长期在本州工作、学习和生活的下列五种罪犯: (一)被判处管制的; (二)被宣告缓刑的; (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 (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三、社区矫正工作任务 (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 (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思想和法制教育、文化教育、职业技术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成为守法公民; (三)对社区矫正对象在就学、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提供帮助,促使他们适应社会生活。 四、社区矫正组织领导 社区矫正工作坚持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维稳委牵头,司法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大力支持,社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刑法修正案八对刑事处罚新增了一个社区矫正,对于被判管制的罪犯,一般就要进行社区矫正。而为了配合各地社区矫正的实施,我国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下面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了解这个办法的具体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

社区矫正档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是指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矫正社区矫正人员过程的真实记录。包括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和工作档案。工作中形成的各种电子文档可以作为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补充材料。 第三条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并接受上级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工作坚持准确、客观、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管理

第五条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管理是指对社区矫正人员档案的收集、整理、装订、保管和查阅工作,具体由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司法所指定专人负责。 县级司法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社区矫正执行档案,包括适用社区矫正的法律文书,以及接收、监管审批、处罚、收监执行、解除矫正等有关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法律文书。 司法所应当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包括司法所和矫正小组进行社区矫正的工作记录,社区矫正人员接受社区矫正的相关材料等。 档案管理人员调离档案岗位时,应做好档案移交工作,社区矫正工作分管领导监督交接,并办理核验、审批等相关手续。 第一节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县(市、区)司法局在收到社区矫正人员原判决(裁定、决定)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执行档案,并应以乡镇(街道)司法所为单位,按社区矫正人员矫正类别做好分类登记工作,及时对乡镇(街道)司法所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在收到有关部门送达的社区矫正人员相关法律文书、材料之日起,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工作档案。 第八条社区矫正执行档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并按如下顺序排列: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 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 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 1 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 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 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 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 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 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 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 通讯 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 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 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区矫正人 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 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 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 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 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 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 在一定范围 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 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 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 社会工作者为辅 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全文】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

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1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

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

社区矫正人员是指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人员。 不过,对于这类人也不能完全放松警惕,还需要做好日常的管理!下面就不妨跟着爱汇网一起来看看吧!社区矫正人员日常管理规定篇1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职责有哪些?答: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社区矫正执行工作, 主要包括: 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 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接收, 建立社区矫正人员执行档案, 社区矫正人员进入特定场所、外出、变更居住地的审批, 给予警告, 提出治安管理处罚建议, 提出撤销缓刑、假释、收监执行建议, 提出减刑建议, 对脱离监管的社区矫正人员组织追查, 发放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等。 同时,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也可以开展集中教育、心理矫正、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为社区矫正人员提供帮扶等工作, 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司法所应当做好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一是在社区矫正接收环节, 司法所要根据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指派, 接收社区矫正人员, 并组织宣告; 确定社区矫正小组; 制定矫正方案; 建立社区矫正工作档案。 二是在社区矫正实施过程中, 司法所要监督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报告; 采取实地检查、通讯联络、信息化核查等措施及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活动情况; 重点时段、重大活动期间或者遇有特殊情况, 可以根据需要要求社区矫正人员到办公场所报告、说明情况; 定期到社

区矫正人员的家庭、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和居住的社区了解、核实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发现社区矫正人员脱离监管的, 及时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告; 对社区矫正人员七日以内的外出进行审批; 组织日常教育学习活动和社区服务; 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教育和心理辅导; 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考核并实施分类管理等: 在期满解除矫正时, 司法所要对社区矫正人员作出书面鉴定, 提出安置帮教建议; 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向社区矫正人员告知安置帮教有关规定, 与安置帮教部门做好交接等。 三是司法所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 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授权, 在一定范围内参与社区矫正执法活动, 如派员参加社会调查评估等。 四是司法所立足基层, 还要充分发挥贴近社区、贴近群众的优势, 广泛动员基层组织、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学校、家庭成员等各方面力量, 共同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人员有哪些?答: 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 必须有一支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执法队伍作为组织保障。 同时, 考虑到社区矫正的社会性, 应当充分依靠社会力量开展工作。 为适应社区矫正工作性质要求, 建立以司法行政机关执法工作者为核心、社会工作者为辅助、社会志愿者为补充的“三位一体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长乐镇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社会治安综合防控体系,提高非监禁刑罪犯的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针对性、科学性和系统性,提高教育矫正质量,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行为恶习和犯罪心理,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工作要坚持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大对非监禁刑罪犯的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力度,预防重新犯罪,为实现长治久安营造良好环境。 二、工作原则 按照“依法规范、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坚持以“矫正为本”的原则,教育矫正转化每一名矫正对象。 三、主要任务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有效实施。

2、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象的教育转化工作,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帮助他们认罪悔罪,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3、组织矫正对象参加社会公益劳动,激发他们热爱劳动的热情。 4、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四、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由主管政法的武装部长周光担任组长,司法所、派出所工作人员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司法所,由司法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司法所具体负责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组织力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矫正,协调相关部门,形成相对完善的组织体系,逐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派出所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与司法所密切配合,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办法要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基本生活,把社区矫正工作纳入到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工作之中,指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 妇联要组织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结成帮教对子,重点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社区矫正规章制度 篇一:20XX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曙光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 社区矫正小组要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研究贯彻上级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相关部门的指示、决议,部署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的开展,协调处理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 二、请示报告制度 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臵边报告。 三、学习教育制度 1、司法所社区矫正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每月至少组织矫正对象进行一次集体学习或活动,要有学习内容、学习计划或活动资料。 2、要运用各种有效教育手段,促使社区服刑人员认罪悔罪,增强法律意识和道德修养,成为遵纪守法的公民。 3、应当根据社区服刑人员的犯罪类型、犯罪原因、恶习程度及其思想、行为、心理特征,因人施教、注重实效。 4、社区矫正教育工作主要包括:入矫教育;个人矫正档案;思想文化及职业技术教育;心理矫正;解矫教育等。 四、档案管理制度

1、司法所应当在矫正对象被决定执行社区矫正之日起建立矫正档案,一人一档。 2、针对每名矫正对象成立专门的矫正小组,指定责任 人,实施矫正方案,矫正其犯罪意识。 3、根据矫正对象的需求,结合犯罪类型、心理特征、家庭背景、现实表现等找准症结,制定个人矫正档案。 4、司法所、派出所和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会议,对矫正对象个案等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5、矫正对象矫正地址变更时,档案应随社区矫正对象移交变更地司法所。矫正对象重新犯罪、收监执行的,档案应移交侦查、监狱机关。档案移交双方均应做好交接登记手续。 6、外调人员查阅档案,凭县(市、区)以上政府或政法机关外调介绍信,经市司法局批准,在指定地点阅卷,并填写《社区矫正对象档案借阅登记表》备查。无关人员一律不得查阅矫正对象档案。不得用电话查询档案。 7、矫正对象档案管理应具备保密、防遗失、防潮、防虫、防霉等基本保管条件。 8、矫正对象档案输入计算机的,计算机不得直接或间接与国际互联网或其他网络连接。 9、矫正对象档案应使用a4纸。 五、责任追究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矫正对象出

社区矫正管理办法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 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条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就读学校、家庭成员或者监护人、保证人等协助社区矫正机构进行社区矫正。 第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第五条对于适用社区矫正的罪犯,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应当核实其居住地,在向其宣判时或者在其离开监所之前,书面告知其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通知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判决、裁定生效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

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假释证明书副本等法律文书,同时抄送其居住地县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送达回执。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或者离开监所之日起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并告知其三日内到指定的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组织查找,并通报决定机关。 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由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将其押送至居住地,与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罪犯服刑地与居住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回居住地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地的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罪犯居住地的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管理部门,指定一所监狱、看守所接收罪犯档案,负责办理罪犯收监、释放等手续。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通知其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派员到庭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司法所接收社区矫正人员后,应当及时向社区矫正人员宣告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社区矫正期限;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被禁止的事项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 宣告由司法所工作人员主持,矫正小组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到场,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第八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确定专门的矫正小组。矫正小组由司法所工作人员担任组长,由本办法第三条第二、第三款所列相关人员组成。社区矫正人员为女性的,矫正小组应当有女性成员。 司法所应当与矫正小组签订矫正责任书,根据小组成员所在单位和身份,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第九条司法所应当为社区矫正人员制定矫正方案,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被判处的刑罚种类、犯罪情况、悔罪表现、个性特征和生活环境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和帮助措施。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docx

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推行、规范社区矫正执法工作,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体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开展,根据社区矫正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法为民高度,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充分认识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实施方案的要求,梳理执法依据,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建立和健全社区矫正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和社区矫正执法过错追究制度,认真落实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的各项工作。 (二)基本目标。进一步明确执法职权和执法责任,加强执法监督,基本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社区矫正执法监督体制,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努力实现“一强化两提高”目标。一强化,即:强化对社区矫正人员的严格监管,使得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两提高,即:执法监督机制基本完善,执法监督效能大幅提高;执法人员依法执法观念得到增强,执法能力明显提高。 二、组织领导和工作机构职责 (一)组织领导。建立司法局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活动年工作领导小组,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分管社区矫正和法制工作的局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社区矫正办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社区矫正办。 (二)工作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负责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方案的实施,研究处理社区矫正执法中的重要问题,监督指导推行社区矫正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办实施社区矫正执法的日常工作。 三、实施社区矫正执法规范年活动的范围和要求 (一)实施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司法局具有社区矫正执法职能的机构,包括社区矫正办以及各司法所。 (二)实施要求。开展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诚实守信,依法追究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的法律责任。严格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 四、依法行使的法定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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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心得体会汇报 “两院两部”按照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部署,贯彻中央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要求,联合制定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县局领导高度重视社区矫正工作,在年初工作会议上,一再强调社区矫正工作为今年司法所的重点工作。为认真学习贯彻落实《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我所组织人员开展了专项学习。现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伴随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颁布,我认为至少有以下两个值得我们去关注的地方。 一、社区矫正对象由谁负责其日常管理。一直以来对于社区矫正对象谁来管都是比较模糊,常见的管理的模式是派出所和司法所的双重管理,无责感普遍存在,这就引起了日常管理的混乱。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就意味着基层司法所是矫正对象的主要管理机构,有管理权,同时也负管理责任。 二、对违反监管规定的有何惩处措施。以往对违反监管规定的矫正对象,相关部门缺乏必要的法律手段,无力感普遍存在。而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这就大大丰富了惩处手段,增强了基层管理的力度。新的实施办法让我们基层司法所工作人员感觉对于社区矫正工作有了责任也有了力度。 再认真学习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办法后,我所以下面几点措施,来认真贯彻落实此项办法: (一)已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 我乡于去年成立社区矫正工作小组。成员由司法所人员、陈汉公安派出所北浴警务室管辖民警、村委会工作人员组成。从而为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质量和水平提供了有效平台,并建立了社区矫正工作志愿者队伍。以解决所内人员不足,监管缺乏必要力度的问题。 (二)已建立分工负责的协作机制,责任明确到人。

刑释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实施方案

灵秀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社区矫正作 领导小组实施方案 灵秀社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在鹿城镇党委政府,鹿城镇综治我中心的领导下,以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为首要标准,以构建和谐平安灵秀社区为目标,以政府主导下的“帮教社会化、就业市场化、管理信息化、工作职责规范化”为工作方针,以“衔接帮教有效、齐抓共管有序、保障措施有力”为工作重点,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特订立以下领导小组工作实施方案: 一、切实加强管理,做好排查工作,有效减少刑释解教人员漏管失控 1、进一步推动安置帮教信息工作管理,尽快实现对刑释解教人员的信息化管理。 2、做好回归社会的刑释解教人员排查清理工作,对下落不明,对见档不见人的刑释人员核对摸排,逐一对照落实。 3、对有重新犯罪倾向的刑释人员实现重点帮教,必要时与公安机关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甄别。 4、建立完善社区刑释解教人员信息档案,提高刑释解教人员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二、切实做好刑释解教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人员的服务保障工作 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好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长期而 艰巨的任务,是需要全社区共同参与的社会系统工程。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积极协调好刑释解教人员、矫正人员的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问题。 三、加强协调配合,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 1、创新思路,强化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活动,对他们真正落实“四个一”帮教措施。 2、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推动帮教工作实现向监所、向刑释解教人员家庭和向社会的延伸。 3、严格落实责任帮教制度。进一步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制度、跟踪回访制度、定期谈话制度、信息报告制度和委托帮教制度。加强对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帮教工作,努力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4、进一步壮大帮教工作力量。把帮教工作与平安建设、文明创建、预防青少年犯罪等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扩大热心安帮工作的社会支援者队伍,广泛动员职工、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帮教工作。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专职社工)的管理,根据我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和《福州市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度 1、工作职责 协助司法所开展工作;协助落实社区矫正对象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做好社区服刑人员的接收、报到;制定社区矫正个案;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教育、管理与培训;组织社区服刑人员开展公益性劳动;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矫治等。 2、工作制度 登记制度:社区服刑人员报到时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告知其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社区服刑

人员每周向司法所报告一次上周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时应当记录,并作好汇报日期和来电号码的登记。 统计制度:每月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和社区服刑人员外出人员就业基本情况;每季上报一次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情况。 分析制度:每月对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社区矫正工作情况、社区服刑人员矫正情况和有关情况进行分析上报。 二、考勤制度 1、专职社工应参加司法所的考勤签到。 2、按时上下班,上下班时间与司法所工作人员同步,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 3、有以下情况之一为旷工:未经批准不上班的;迟到和早退时间超过2小时以上未请假的;上班签到后无故离开未办理手续的,旷工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专职社工在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连续旷工3天以上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连续请假5天以上或累计请假1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 1、连续旷工7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15天以上的; 2、连续请假20天以上或一年内累计请假30天以上的; 3、一年内非因工负伤住院60天以上的; 专职社工在聘用期内考核合格的可参照党政机关和事 业单位在岗工作人员的年休假标准: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三、请销假制度 1、病假、事假等,所有请假均须填写《请假审批表》,批准后方可离开。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图详解 一、收到法律文书或矫正对象报到。 1、法院应告知矫正对象必须在判决书生效起7 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并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寄送判决书,抄送司法所 2、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起7日内到户籍所在地司法所报到。 3、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寄送法律文书起7日内要求矫正对象本人到司法所报到。 二、接收登记。 当矫正对象到司法所报到时,司法所应当首先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犯罪情况、生活、工作情况、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联系方式及今后的工作打算,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 础。同时,填写好《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输入《社区矫正对象花名册》,纳入管理。 三、建立档案。

根据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要求,给每一位矫正对象建立个人矫正工作档案,档案内初步 内容有: 1、社区矫正对象刑事判决书及相关法律文书 2、《社区矫正对象登记表》 3、《社区矫正宣告书》 4、《社区矫正志愿者帮教协议书》 5、《社区矫正监护协议书》 6、《社区矫正方案》 7、《社区矫正情况记载簿》 8、《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动记录簿》 9、《社区矫正对象须知》 四、第一次宣告。 对矫正对象的第一次报到后(或者公安把矫正工作移交之后) 的宣告工作尤其重要,通过宣告及谈话我们可以了解矫对象对犯罪的认罪态度,以及今后接受矫正工作的服罪态度,而且通过宣告及谈话,可以促进矫正对象摆正自己的位置,积极配合矫正机构开展工作。

所以,宣告工作做的好不好,直接影响今后矫正期内的工作。宣告工作可以在司法所、管理处或村办公室中进行。 l、对矫正对象宣读《社区矫正宣告书》,使矫正对象明确需接受司法所和派出所的共同管理,以及其接受教育改造的矫正期,遵守所执行刑罚类别对应的法律法规。 2、谈话教育(个别教育),告知矫正对象需遵守矫正工作中的各项规定。如思想且汇报,参加学习教育,公益劳动,同时了解矫正对象的基本情况思想动态等。 3、确定每个矫正对象的管理人员,包括司法员和民警、村责任人、监护人员,同时告知矫正对象平时的日常管理具体负责人,相互保持日常联系。 4、签订帮教协议。 5、签订监护协议。 五、制订矫正方案 通过与矫正对象的第一次宣告、谈话教育,对矫正对象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根据矫正对象个人情况,同时结合矫正工作的常规性工作,制订矫正对象个人矫正方案,进行个案矫正。因五种矫正对象犯罪原因不同,刑罚种类不同,生活工作情况不同,各自心理和身体健康状况不同等,在日常矫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社区矫正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一、联席会议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遇有紧急情况要边处置边报告。 社区矫正工作机构要定期分层次组织对社区矫正专兼职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和水平。社区矫正人员 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社区志愿者培训每年不少于30学时。 四、责任追究制度 五、统计报表制度 正确、及时、完整上报社区矫正工作各类报表。 司法所和社区必须建立包括矫正对象个人档案和工作档案。全部档案需用钢笔或碳素笔填写,必须字迹清晰,内容准确。按期解除 矫正的,矫正档案保存十年,被收监执行或因重新犯罪被处理的, 档案材料随之转执行部门。 七、接收制度 审判机关、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看守所在法律文书生效的七日内,将矫正对象的各类法律文书及其相关材料送达其长期固定居 住地司法所,并责令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生效七日内到居住地司法 所办理登记手续。 八、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强对矫正对象的管理,对不服从教育矫正的矫正对象及时采取训诫等措施,对脱逃监控的及时抓捕,对重新犯罪 的及时处理,确保不脱管、漏管。 九、教育制度

司法所要逐一对矫正对象进行分析,制定矫治个案。通过定期谈话、专家心理咨询、社会帮教、公益劳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对矫正对 象的教育矫正工作。 司法所要建立考核制度。对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的分别给予表扬、物资奖励和减刑奖励;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反有关规定,或违反社 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别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收监执行、撤 消假释、撤消缓刑的处罚。表扬、物资奖励及警告由司法所提议, 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批准;减刑、收监、撤消假释、撤消缓刑由司法所提议,街道(乡、镇)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 审议通过,报请原批准机关批准。 十一、社会保障制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没有自谋职业能力的矫正对象提供培训机会并指导就业。矫正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矫正对象,凡符合低保 条件的,经民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按现行 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司法所负责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民政部门提供有关情况。 一、报到制度 矫正对象自法律文书生效7日内或自出监之日7日内到长期固定居住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如实汇报家庭情况等。司法所 对矫正对象设定编号,填写《矫正对象登记表》,对其宣读矫正对 象行为规范,责令其严格遵守。 矫正对象每周一次电话向司法所报到,汇报其所在位置及上周活动情况,思想状况。 矫正对象每月到司法所报到一次并汇报情况,监外执行犯罪视身体状况,可以委托监护人或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汇报情况。 二、监护制度 司法所要在矫正对象报到后20日内,对其单位、家庭情况进行 走访了解,确定矫正对象的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

江西省社区矫正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实施社区矫正,将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成为守法公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下列罪犯:(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四)被裁定假释的。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积极做好协助工作,发现被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有违反《刑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情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可以自愿参加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心理辅导、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活动。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教育学习,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通过各种途径,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以利于其提高适应社会能力。 第五条社区矫正工作的基本原则:(一)坚持党对社区矫正工作的领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正确方向。(二)坚持社区矫正工作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性质,不断完善刑罚执行制度。(三)坚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相互支持、协调配合,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开展。(四)坚持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有关方面的积极性,不断增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效果。 第六条社区矫正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人民法院禁止令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矫正。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社区矫正人员在就学、就业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人民法院依照职能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根据需要委托相关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二)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三)依法做好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和社区矫正人员衔接工作;(四)对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的减刑建议、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以及收监执行建议,依法作出裁定;(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开展对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矫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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