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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诉讼摩根士丹利

争讼摩根士丹利

https://www.sodocs.net/doc/072773807.html, 2004年05月30日18:15 瞭望东方周刊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胡润峰北京报道

如何顺利化解中国主要金融机构2万多亿元的不良资产,被视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块“试金石”,也关系着中国整个经济改革的成败。

英国《金融时报》对外资参与中国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作此评价:中国最重要领域之一的经济改革可能重焕生机。

然而,“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第一人”与摩根士丹利的争讼,会否为这个备受关注的进程蒙上阴影?

“在中国有件怪事,所有外国大公司形象都非常好。但在华尔街,大公司上法庭受罚、认错,并不稀奇。”说这话的人是王都,KTH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凯利资产管理公司前任总经理。

2004年1月,KTH对摩根士丹利等华尔街财团发起诉讼,官司至今悬而未决。4月17日,《望东方周刊》在上海采访了王都。他表示愿意将KTH与摩根这场官司的前前后后和盘托出。

“我这样做的目的:为私,摩根以大欺小,我要拿回自己应得的利益;为公,不良资产处置这个行业不能什么都依赖外国人,因为我们的问题不是一个短期问题,政府应该尽早鼓励国内民间力量的发展。”他说。

王都的叙述,给人的感觉极为详尽,纤毫毕现,但终究是一面之词。而且,也有人说,王都本人也有短处被握,事件中存在“黑钱内幕”。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采访了多位前任与现职凯利员工、华融公司,以及业内权威机构部分知情人士,并试图接触摩根士丹利,多方验证,以求对这起跨国官司的来龙去脉有所深入了解,意图在于对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增进认识,从而促进中外合作的有序开展和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然而,到目前为止,事情本身的迷雾尚无法全部揭开。

王都前传

王都租住在北京西北一处闹中取静的院子里,院内是北京少见的亭台楼阁,绿草红花,柳荫池塘。以每年付出100万元租金,而不愿在北京购置一套房产,据人说是买的房子没有如此好的小环境。

如果没有后来和摩根士丹利的一场诉讼,42岁的王都应该仍然保持一贯的低调:

在亚洲不良资产处置的小圈子里小有名气,而在社会上尽量免为人知。

王都在北京海军大院长大,父亲是海军老干部。1984年,王都大学毕业到美国留学,获经济学博士、注册金融分析师,1991年,他进入纽约华尔街从事基金管理。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爆发,王都敏锐地嗅到其中机会。1998年王都加入美国大通银行(香港),任不良资产投资部副总裁。此时,王都是华尔街不良资产圈子里惟一有中国大陆背景的华人。1999年,王都与其妻李玎(曾任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公司AXA亚洲董事局董事)创办了第一家专门从事中国不良资产投资的公司──KTH基金管理公司。

当时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更由于1999年“广信事件”后遗症,外国银行对中资背景的公司不愿继续贷款,一时间,几乎所有国投、“窗口公司”等,欠的外债都变成坏账。国外银行有了坏账,需要马上处理,以保证不良资产控制在一定额度,不像国内银行能一拖10年。

彼时中国懂得不良资产处置者寥若晨星,肯出价购买者几乎仅王都的KTH基金。惟一买家KTH以极低的价格买下大批此类坏账。按照不良资产界的习惯算法,KTH为1块钱坏账所付现金不超过1毛钱。嗣后中国经济迅速进入新一轮上升周期,国家对国投、“窗口公司”的外债,后来还是给予相应政策,基本上都偿还了。KTH花不到1毛买下的坏账,全部回收到4毛以上,获利极为丰厚。

KTH遂在亚洲不良资产界小有名气,王都开始在一个小圈子里享有“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第一人”之誉。

此时王都的目光已盯住国内庞大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2001年,从华融108亿元资产拍卖起,KTH开始将主业转入国内不良资产投资业务。

凯利诞生

2001年11月,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杨凯生率先采取了面向国际投行打包拍卖不良资产的做法,国际投行蜂拥而至。

有趣的是,据王都回忆,当时德意志银行、所罗门美邦、雷曼兄弟、高盛、摩根士丹利全都找上门来要求与KTH合作,希望共同参与竞标,成功之后由KTH具体处置不良资产。

竞标就是价高者得,但报出最高价的基础是尽职调查。华融拿出来的108亿元不良资产,涉及254个公司和工厂,分布在国内18个省市,其中三分之二是国有企业。国际投行对中国国情终归雾里看花,KTH在亚洲的经验,以及王都、李玎的背景,无疑为各路国际投标者看重。

最后王都决定跟摩根士丹利──业界俗称“大摩”的投行巨头合作。其他投行都不愿意失去这个试水中国不良资产处置的机会,于是各方利益均沾、风险分担,组建了一支由大摩领军的联合投标团,成员包括雷曼兄弟、所罗门美邦、KTH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后来加

入的国际金融公司,他们共购买了华融出售的5个不良资产包中的4个。

需要说明的是,外资参与中国不良资产处置,是“吃螃蟹”的事,兹事体大,华融严守程序层层报批,财政部、央行、当时的外经贸部、后来的银监会、国家工商总局等主管部门的相关审批旷日持久:大摩投标团中标是在2001年11月,正式交割是在2003年2月底。

合同各方的实际运作,并没有完全受制于繁复冗长的报批审核。由于外资所开出的买断价格不足账面价值的10%,远低于资产管理公司的保留价,为降低政策风险,华融与联合投标团组建合资公司──第一联合资产管理公司──共同处置不良资产。

第一联合本身只有一个董事会,其不良资产回收业务全部交由随后成立的合资公司凯利资产服务有限公司完成,第一联合为此每年支付凯利300万美元服务费用。凯利公司的实际操作自2001年11月即已开始进行。

无论是第一联合,还是凯利公司,其股权结构及分红模式均极为复杂。

第一联合分红的方式、时间的设计,迄今未有完整披露。《瞭望东方周刊》多方了解,权威机构知情人士粗疏勾勒如下:华融按8%的现金回收率出售108亿元不良资产中的80%权益给联合投标团,其余20%权益作为华融的出资,持有第一联合35%股权。联合投标团向华融支付的现金不足7亿元,且按协议是分期付款,而其他权益视合资公司的运作情况分期回收。另据透露,表面上华融持第一联合35%股权,实际上只拥有20%的分红权。

知情人士称,之所以将合资公司的交易结构设计得如此复杂,主要目的是便于得到审批机构和卖方的认可。

该人士同时表示,这次交易从一开始就设置了许多“trap”(陷阱),便于外方谋求利益最大化。

无论如何设计,第一联合都只是个“壳”公司,真正处置不良资产的是凯利公司。

《21世纪经济报道》称,凯利由摩根士丹利、KTH公司和中金丰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三方组成。公司成立时有着分工,即摩根士丹利负责出资,投入了1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中金丰德出人,大部分凯利员工来自于中金丰德;而凯利的经营管理则落在了KTH头上,KTH董事长王都担任凯利公司总经理。

摩根士丹利简介

作为一家在纽约证交所上市(代号MWD)的全球金融服务公司,摩根士丹利是全球证券、资产管理和信用卡市场的顶级公司。公司在全球27个国家设有超过600个办事处,员工总数5万多人。现任董事长为裴熙亮(Philip Purcell),总裁为柳浩思(Stephan Newhouse)。

摩根士丹利在亚太区已活跃了30余载,在北京、上海、香港、曼谷、墨尔本、孟买、汉城、新加坡、悉尼、台北及东京均设有办事处。

1995年8月,摩根士丹利成为首家参股中国国内合资投资银行的跨国银行,与中国建设银行和其他几家国内实体联合组成合资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摩根士丹利和中金公司曾共同参与多个大型国企公司化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重大发行项目。

除了争取股票承销以及为并购交易提供咨询这类支柱业务之外,摩根士丹利在中国市场还有投资,领域涉及投资上海和香港的房地产项目、收购中国的坏账以及收购平安保险和内蒙古乳业公司蒙牛乳业等企业股份。

摩根士丹利没有透露中国业务的收入或者利润数据。但据媒体报道,过去10年中国业务的收入增长了12倍。

(资料来源:摩根士丹利公司网站及媒体公开披露)

被“架空”的摩根士丹利

根据多位前任与现职凯利员工对《瞭望东方周刊》的叙述,凯利公司从一开始就是王都及李玎在管理所有事务。他们的印象中,李玎管理能力强,作风泼辣,先于王都担任凯利总经理。王都为人则比较温和,从不与人红脸,业务员从看卷、调研、评估到最后处置等基本流程与工作方法均是来自他的指导。

他们在国内雇了一帮人,加上凯利股东之一中金丰德公司派了一些人,前后组织了三四十人,从2001年底到2003年初花了一年半左右时间,训练出中国第一批“对不良资产有点感觉”的人。

按照KTH与摩根的协议,收回的现金中KTH有分成。王都和李玎于是带着一帮员工玩命干。李玎开始只是过来帮忙,结果孩子都在这期间生出来了,为此王都在筹建凯利时专门给李玎设计了一间喂奶间,准备让孩子就在这里养。

王都和李玎带领大家做了一年多,到了2003年1月,大股东摩根士丹利派了3个人来到凯利。

直至今日,在包括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中国社科院金融所的一些专家看来,不良资产处置属于专业性很强的金融衍生服务,于1999年先后成立的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并不能很好地完成不良资产处置任务,引进更具专业经验、资金实力、法治观念、更讲诚信的国际投行来处置不良资产,是一个创举。

但是摩根士丹利派到凯利公司的人,其从业资历及来凯利后起的作用,并非如外界所想像。

摩根士丹利派来3个人,一个是蓝德彰(John D. Langlois)。据《华尔街日报》报道,61岁的蓝德彰曾是中国明史专家,来中国前在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执教中国银行体系方面的研究生课程。虽然起初在凯利没有任何职位,蓝德彰却以摩根士丹利资产服务咨询(中国)有限公司主席的身份一直参与凯利的管理。在凯利员工的早期印象中,娶了个中国太太的蓝德彰面容慈祥,气质优雅。不同于一些“假洋鬼子”,他在公司很少说外语,操一口标准普通话。

第二个人是蓝德彰的学生霍华德.斯奈德(Howard Snyder),是个身材魁梧的犹太人。还有一个中国人俞景文(Jenny Yu),据说是蓝德彰太太的亲戚,在国外念过书,到凯利来做财务工作。

从履历上看,这3个全系摩根现雇,此前都没做过不良资产处置。凯利员工也证实,他们基本没有参与过具体业务,霍华德参与一些前期会议,有时是为了带个老外,方便谈判;蓝德彰和俞景文则几乎没有下到一线做业务。

摩根在国外有一套处置不良资产的经验,如尽职调查、投资收购等都有现成的模板和软件。在亚洲其他国家如韩国等,摩根也有很多成功案例。但是在凯利,这些经验并没有发挥太大作用。

其原因可能在于,中国不良资产形成有其特殊历史原因。国外的不良资产形成大多是由经济周期性衰退造成,而国内的不良资产成因复杂,主要是由计划经济下的行政指令、政策体制等原因产生。

经济衰退带来的不良资产处置相对简单,因衰退一般都是短暂的,处置方大多只需要坐等危机过去,资产自会恢复价值。或者处置方进行资产重组,将坏账盘活。

而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起来就麻烦得多。例如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大多由国企产生。国企的病根中国人都知道,就是解决不了,比如职工安置等历史包袱,需要政府给政策。这种情况,卖给老外了问题还是没法解决。

另外,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房地产占20%多。房地产是一个地方性行业,其处置最后一定是落到当地人手里。

一位现职凯利员工对《瞭望东方周刊》说:“美国人来了后,我们都抱着期待的心情,等着学习先进经验,结果发现他们根本就没有更好的思路,说得不好听点,是我们教他们。”

他说,国外处置不良资产比我们容易得多,在国外,抵押就意味着有处置权,中国一般还得另外诉讼,而法院是不会配合的,考虑到地方保护主义、司法判决执行难等诸多国情,总体来看,外资在这个行业目前没有多少优势。

既然并没有带来先进经验,王都和李玎当然不愿意自己一手创下的事业被人接管,他们仍保持对凯利日常管理的控制,人员聘用、工资、业务等,都是王都决定。

一位在凯利从业务员做到高管的人士说,摩根派的人来了后,与王都在公司管理权上存在明显冲突。蓝德彰希望派霍华德进入高管层,拿一个非常高的薪水,被王都拒绝;希望俞景文做CFO(首席财务官),掌管公司财务,也未能成功。由于业务能力上的优势,加上员工基本是王都的班底,摩根一时无可奈何。

这位凯利前高管说,他当时就感觉到,摩根有意夺回对凯利的控制权,但他也没有

想到,摩根动手那么早。

凯利探路不良资产处置

不良资产处置,定价是关键,而定价的基础是尽职调查,也称细节调查。前凯利员工傅晓蕾介绍,调查过程非常繁杂辛苦。由于资产散布各地,而且债务人的档案经常不完整,需要大量的时间把所有债务人、担保人、抵押品的资料、债务过去的历史、还款的历史、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前会谈的纪录都要进行系统的梳理。

卷中的内容与资产实际情况也大不一样,经常是抵押物没了,房子拆了,土地被占了。而且很多信息并不公开。还得随时关注企业的变化,一般买到手后马上查封,以保证资产完整性。为了保证处置成功,一般评估得比较保守。

一位凯利员工介绍,凯利把不良资产处置业务──他们简称卖债──划分为若干个片区。卖债的特点是需要自己开拓市场,因为不是卖其他产品,不能打广告,就得自己让别人知道你手里有这个东西,吸引更多买家竞价,方可卖出高价。

谈及成功处置的关键,这位员工说,“任何人在中国做事情,最关键的是认识人。”另一方面,处置结果直接取决于资产本身状况,在凯利公司内部有一个说法,1元钱的坏账,河北收1毛2,江苏收3毛,上海收到4毛,被视为差不多的成绩。

华融首批不良资产卖给大摩投标团的价格,经过极其复杂的设计,理论上最终处置价格越高,华融回收价就越高,1块钱坏账对外宣传是可以回收2毛钱,最高可回收到4毛钱。但从截至目前凯利处置的实际情况看,华融有把握拿到的只是8分钱。

需要说明的是,为保证首次国际招标的成功,华融拿出的108亿元不良资产是从包括沿海地区18个办事处精心挑选,是华融手中少有的“债务权属十分清楚的资产”。其中房地产或设备作抵押的占58%,有担保的占30%,无担保的仅占12%。

有业内人士表示,8分钱这个价格对投行来说,一定是能赚钱的。一般而言,企业如果坏账不处理就不能够继续获得贷款,如果1块钱的债只需还2毛钱就可以一笔勾销,但凡有几分生机的企业都不会拒绝。

王都出局

2003年6月,凯利费尽周折,终于拿到营业执照,戴上了“国内第一家中外合资资产服务公司”的光环。王都没有想到,摩根动手的时机也临近了。

根据王都及多位凯利员工的叙述,摩根清理王都、全面掌控凯利的过程,环环相扣,颇有章法。

8月21日,王都接到通知到东京开董事会,一上飞机,摩根就派人去封凯利办公室。次日,得到消息的王都赶回北京,已经不能取走自己放在办公室里的东西。

摩根用两周的时间进行调查,然后就主持召开董事会,宣布辞退王都。同时宣布总经理助理江华、秘书傅晓蕾、IT经理杨思宁、财务、司机等5个人“不能胜任工作,经友好协商,自动解除与凯利的工作关系”。

与此同时,摩根开始在留下的员工中“揭露”王都的问题,如经济上克扣员工奖金。

然后散布消息,说一个刚招进来不久的女孩是王都的情妇。凯利员工们表示,这纯属“无稽之谈”。王都对此的理解则是,摩根方面似师从中国某种政坛惯伎,整人先从作风整起。

接下来公司给每个员工发邮件,问几个问题:王都给你的工资多少、奖金多少,你认为合理吗,公司下一步怎么发展等等。

开始有人反映诸如奖金偏低等小节。后来就挖出了一个“大问题”。

凯利做过的一笔业务是一家酒精厂,欠2个亿的债务,产品已无市场,设备也基本无价值,还有职工负担。凯利就分析,这家厂在济南附近,企业本身价值为零甚至是负值,但是那块地很值钱。如能把地用起来,然后把设备倒卖给其他酒精企业,总共大约能够实现5000万元价值。但这必须得政府同意迁厂、解决职工问题,并批准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政策方面的风险较大。

王都找到在美国时认识的老朋友木先生(化名),沟通之后对方愿意以2500万元价格买下这笔债。凯利资产处置负责人王洪明去谈判,说“要是一个月内付清的话,给2000万元就行”。木先生同意了。

后来有人举报说,明明有人出2500万元,王都做主2000万元给了自己朋友。举报者马上获得重用。王都被描述为在业务中收取黑钱。

与王都同时被开掉的5个人都去找代总经理蓝德彰理论,没有得到一个他们认为合理的解释。摩根方面也可能意识到这样做在法律上有些问题,随即对5个人又拿出一个很长的新劳动合同,细节很“苛刻”,说是调整工作岗位,让总经理助理去当分析员,月薪由3万元降到4000元;秘书改做前台,月薪由1.2万元降为1000多元等等。

这5个人都不能接受,蓝德彰、俞景文马上拿出一个新的离职通知书,离职理由是不服从工作安排。

至此形势已很明朗,这5位员工怏怏而去。其中不止一人对《瞭望东方周刊》表示,最初进凯利的时候,还为凯利背景是摩根而高兴,把摩根看作是一个声誉良好的国际级大公司,现在则深感失望。

然而,摩根其实有着自己的远大目标。此间媒体早已用“醉翁之意不在酒”来形容外资参与中国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媒体引用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一位高层人员的话说,“高盛、摩根士丹利根本不在乎合作的得利多少,他们眼光放在更长远的地方,图谋的是深入中国资本市场。”

王都的出局,是否正是摩根为实现自己的战略意图而迈出的一步呢?摩根最终是要理顺它在中国的各种关系的。

凯利坠落

摩根全面掌控凯利公司后,蓝德彰、俞景文代理总经理,俞景文实际负责日常管理。

对于王都的出局,凯利员工们比较集中的看法是,摩根要确保对凯利的控制。有员工表示,这完全可以理解,作为资方,摩根确实应该操控公司运作。

但是他们都没有想到,摩根控制下的凯利公司会变成后来那个样子。

王都走时,摩根一度制造舆论,说王都和李玎私吞了一部分员工奖金,并承诺给大家调整工资。这不免让员工存有期待。

但大家很快发现,工资只是微调了一下,后来甚至开始下降,因为公司业绩下滑很厉害。2003年凯利处置了8个亿,2004年1-4月,凯利共处置了7000万元。

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理可能是世界上最复杂的问题,业绩下滑应该有多种原因,但有凯利员工认为,这与现在实际履行总经理之责的俞景文有关。

俞景文是财务出身,据凯利员工说她性格武断,制定的工作目标并不实际,处置方法也开始变得单调,一些做法让人费解。

员工之间的信任感大不如前。最早进凯利的几位员工回忆说,当时凯利的气氛很好,大家都很辛苦,但是特别团结,30多人到哪玩都是叫一个最大的包间。后来公司让大家写信反映王都的问题,这是一大败笔,彻底破坏了彼此之间的信任。

凯利显得人心涣散。今年上半年离开的一位员工说,临走时其他员工开玩笑:“你是吃完早饭走的,我们吃完午饭或者晚饭,也会走的。”

离开的一些员工则说,好好一个公司,一年不到,走了17人,总共24个业务员就走了14个。“我们所有出来的人,对摩根没有不恨的。”

但也有人理解为,这些都是摩根根据国际惯例采取的必要措施,调整期过去后,情况很快就会好转。

错综复杂的诉讼

按照一位凯利资深员工的说法,王都和李玎本非等闲之辈,就是年轻了点,过去太顺,这次栽一个跟头也属正常。

栽了跟头的王都没有罢休,也无法罢休。他告诉《瞭望东方周刊》,KTH和摩根还

有一个协议,涉及巨大的经济利益,他的出局与这个协议有着莫大的干系。

据王都表述,KTH和摩根的协议是,摩根年收益30%以上的30%分给KTH和中金丰德。这是一个投资界很常见的协议,作为管理投资者,投资收益在一定回报率以上,会有一个分成比例。

总之,按照王都的说法,KTH从摩根享有的回报,应该是很大一笔数字,他的计算是两三个亿,与中金丰德平分后KTH也能得到1亿元以上。

王都说,从2003年8月到2004年1月,他一直与摩根交涉,但在他看来,摩根的目的本来就包括不付这笔钱。

那么,事实是否如王都所说的呢?因为没有联系上摩根,记者尚难以判明。

无奈之下,2004年1月,KTH在开曼群岛大法院对摩根士丹利、花旗集团和雷曼兄弟3家美国投资银行及其部分子公司、国际金融公司和中金丰德等提起诉讼,指控它们未能履行在2003年3月签订的业绩报酬和雇佣协议。

开曼群岛是投资公司的注册地;由于当时是4家公司一起投标,加上中金丰德也是合同中的受益人但并没有提出要求摩根履行合同,所以大家都跟着成为了被告。

除了在开曼群岛发起诉讼外,KTH还在香港提起针对摩根士丹利的仲裁申请。因为KTH与摩根有18个月的专有合作协议,摩根在中国做的不良资产处置业务,都是KTH 出人担任总经理并按华融项目模式收取分红,而凯利现任总经理是于景文,这违反了协议。协议上注明的仲裁地是香港。

李玎表示,两年前,摩根士丹利在中国不良贷款投资市场中还没有建立任何关系,所以需要一个合作伙伴来引导它进入中国市场,后来摩根士丹利觉得自己已经可以独立行事了,就希望摆脱KTH这个伙伴。

大摩的“另一面”?

王都离开凯利后,一边和摩根打官司,一边仍在国内做不良资产处置。但让他奇怪的事情接连发生。

2003年12月,王都与花旗合作接了华融的第二包不良资产,做着做着,花旗表示不跟王都合作了。

与摩根的官司打了半截,KTH的律师事务所Maples & Caldors忽然表示,不能给KTH做律师了。这是开曼群岛最大的一家律师事务所,与KTH已合作两年。

然后是KTH基金的审计师普华不再为KTH做审计,KTH开户的百慕大银行也要终止与KTH的业务。都没说任何理由。开曼群岛证监会倒是找上门来,说KTH没有审计师,要求吊销其执照。

此时王都才真正感觉到可怕。

王都惟一希望的是法院能够做出公正判决,但是无论国内还是国外,一个官司拖两三年都是常事。

王都说,摩根的律师曾当他的面说,摩根用不着给你钱,用1个亿就让官司打到无穷远,完全可以把你折腾死,直到你自己放弃。

香港的仲裁也迟迟没有结果。按一般程序,仲裁双方各推荐一个仲裁官,两个仲裁官再联合起来推荐最后的仲裁官。但摩根不同意KTH推荐的仲裁官,这事又拖下去了。

王都认为,摩根的法律部、公关部都很庞大,他们肯定算计过,哪种做法代价最小,有什么法律空子可以钻。

在华尔街混迹多年的王都感慨说,在中国有件怪事,所有外国大公司形象都非常好,造成的局面是,中国的不良资产,8分钱给老外没错,1毛钱给中国人就有问题。但在华尔街,几乎天天都有大公司上法庭受罚、认错。

如果法院始终判不下来,是不是这个跟头栽定了?王都一脸不服气。

引人深思的余味

本文内容基于凯利员工、华融公司,以及业内权威机构部分知情人士的陈述。文中提到的凯利员工及部分知情人士,应他们要求均未透露姓名。

近一个月来,《瞭望东方周刊》多次致函、去电联系摩根士丹利公司,希望就文中涉及摩根士丹利的部分进行验证核实,截至发稿,摩根没有做出任何回应。

因此,事情的真相是否有另一个版本?开曼群岛的官司悬而未决,在凯利公司内部,就有人怀疑,王都自身有短处捏在摩根手中。有员工说,按说股权、分成比例都有合同,费用有发票,之所以官司打不清楚可能就在于确有黑钱等内幕。

王都对此表示,KTH跟摩根有几十个合同,但协议都有保密协议,不便拿出来作证。

《瞭望东方周刊》就掌握的情况向一位投行人士咨询,她谨慎地表示,仅从有限的资料就可看出,KTH与摩根的协议很复杂,有很多文件之间是彼此关联的,每个文件都附有很多条件,不可能把某一个文件单独拿出来说事,因此很难判断是非。

事实上,有一点还是很清楚的:争讼已经发生。被各方寄予厚望的外资介入中国不良资产处理,因此发生了一些曲折。即使这起官司一时得不到令各方满意的结果,事情本身还是可以让人去思考几个问题:

其一,摩根等外国大公司是否就比中国公司更遵守法律,还是它们常常利用其强大的律师和公关力量来钻法律的空子为自己服务?抑或,是中国公司在与跨国公司的合作中,尚没有完全适应国际游戏规则?

其二,不良资产处置这事存在“国际先进经验”吗?毕竟,人家的银行根本没有中国银行的这些特殊问题。因此,打着“国际先进经验”招牌的就一定能服中国水土吗?中国究竟应该从国际合作中借鉴到什么?

其三,如果是着眼于改变企业状况,盘活资产,不良资产处置这事,是单让中国人自己来做,还是单让外国人来做,哪个更好?还是中外双方真正做到取长补短,平等互利,在更好的基础上进行合作呢?

金融改革事关重大。不管怎样,中国政府进一步扩大外资参与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的方针不会改变。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发现并解决问题,才能取得新的进展。-

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题有4个选项,其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 在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20 分。) 1、在生效判决执行过程中,被 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 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 可以(B)。 A.裁定暂缓执行B.决定暂缓 执行 C.裁定中止执行D.决定中止 执行 2、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 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 民事诉讼权利实行(B )。 A.平等原则B.对等原则C.互 惠原则D.互利原则 3、某甲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解 除与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一审

法院判决不准解除。某甲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 了上诉,在上诉后的第5天,某 甲死于车祸。此案应如何处理(C ) A.由一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B.由一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C.由二审人民法院终结诉讼 D.由二审人民法院驳回上诉 4、李某于6月10日接到判决书, 6月15日当事人所在地发生水 灾,交通断绝,6月23日方消除 障碍。6月24日当事人向人民法 院申请顺延上诉期限,经法院审 查,决定准许,顺延后的上诉期 限应截止到(C)。 A.7月1日B.7月2日C.7 月3日D.7月4日6、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A)提出。 A.申请再审时B.再审审理时 C.再审审理前D.再审判决前

7、下列哪种案件的生效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A)A.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 B.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C.依照再审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案件 D.按照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 8、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B )作为诉讼代理人。A.一至三人B.一至二人C.二至三人D.三人 9、在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C)。 A.裁定中止原特别程序B.按再审程序审理 C.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 D.重新立案,和原案合并审理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吕忠梅:环境公益诉讼辨析 作者:吕忠梅发表时间:2010-04-23 浏览次数:107 关键词:民事诉讼公共利益诉讼法 环境公益诉讼是近年来环境法学界和环境保护实务界高度关注的问题。不少学者和环境保护人士为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做出了巨大的努力,对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各方面的研究,也发表了不少成果。但是,若以法律思维方式仔细分析我国现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研究过于关注技术细节和制度设计,却忽视了一些本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理论核心问题——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主体、环境公益诉讼的客体。以下笔者从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角度出发,就上述问题进行辨析,以期能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实效的指导。 一、导言:问题的提出 在我国,公益诉讼理论还是一个争论不休的问题,但实践早已走在了前面。近年来,各方面人士向法院提起了大量的公益诉讼,其中有不少是环境公益诉讼。以下是几个具有典型意义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例: 案例1 :2000 年12 月30 日,山东省青岛市300 名市民以经青岛市规划局批准的在音乐广场北侧建立住宅区的做法破坏了广场的景观、侵害了自己的优美环境享受权为由将青岛市规划局告上了法庭。法院受理了此案,认为青岛市民具

有主体资格。① 案例2 :2002 年6 月,浙江省杭州市农民陈法庆以行政不作为为由将杭州市余杭区环保局告上法庭,认为环保局没有对制造粉尘、噪音的石矿企业进行处理,法院判决驳回起诉。2003 年12 月,陈法庆又以同一事由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浙江省环保局告上法庭,法院未受理此案。② 案例3 :2003 年2 月,浙江省杭州市律师金奎喜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起诉杭州市规划局,要求规划局撤销老年大学项目许可证以保护西湖景区名胜,法院未受理此案。③ 案例4 :2007 年3 月,福建省厦门市市民林雷将公益公交、特运顺联、白鹤友谊3 家公交公司告上法庭。林雷认为,3 被告运营的公交车超标排放黑烟、污染空气,对他的健康造成了损害,3 被告已经构成侵权。林雷要求法院判令3 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他人民币1 元的损失。法院受理了此案,但一审判决林雷败诉。④ 这4 起案件,有2 起法院受理了,有2 起法院未受理。法院不受理这2 起案件的理由都是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这表明:被理论界认为都是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法院却作出了不同的认定。这就给理论界提出了几个值得思考的问题:(1) 都是以保护环境为诉由的案件,为什么有的原告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而有的原告又被认定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认定原告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依据又是什么呢?哪些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呢?(2) 那些被认定具有诉讼主体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40个经典民事诉讼法案例 案例分析1、刘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冯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张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张某任审判长。刘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张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2)张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3)张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5)张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范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张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范围,张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张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张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陈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张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南京市鼓楼区的张某与家住南京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的刘某与家住芜湖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张某,张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张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张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张某腹部,张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张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张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张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 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 元,余款15 日内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

蒙牛奶收购雅士利事件系列

蒙牛奶推动中国乳业国际化 乳业最近十分“热闹”,蒙牛奶率先并购雅力士后,“国五条”、工信部发布双提方案、九大部委联合发文等一系列政策密集出台,使乳业成为被关注的焦点。 蒙牛奶似乎已习惯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消费者发现,积极投身“引进来”和“走出去”的蒙牛奶正给中国奶业带来两个积极变化。 对自身而言,中粮入股后多元化的蒙牛奶显得更加的开放,越来越多的人把蒙牛奶看作是一个国际化公司。另一方面,蒙牛奶在兼并重组上的小有成就,让同行业看到了甜头也感受到了压力。 蒙牛奶收购雅士利,重点在对产业链进行改善和提升,相信这种长远战略布局,将有助于从源头上改善和提升产品品质。 随着蒙牛奶等乳企海外合作模式的成功,未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乳品企业“走出去”,加快对海外市场的投资布局,将进一步推动中外乳品市场的融合,拉近中国乳业与国际乳业的距离。 蒙牛奶带领乳业实现重组升级 控股雅士利、联手新西兰安硕、与达能合资……近段时间蒙牛奶的举措让乳企开始从“粗放式”的生产方式转为“集约式”,逐渐形成全产业链集团式生产。 从蒙牛奶发展之初,就主打国际牌。首先是引进最基本的成品设备,比如蒙牛奶的生产线囊括来自瑞典的灌装机、比利时的自动导引车、日本的纸箱自动传输系统。在奶源这一根本资源上,蒙牛奶还打造出国内首个“牧场联合国”,将欧洲式、美洲式、澳洲式、亚洲式的种草、养牛、挤奶技术集于一体。这个牧场由中、美、英、澳、印尼、新西兰、新加坡等7个国家的专业人员参与建设和管理。 蒙牛奶向来与众不同,总喜欢走在行业的前面。今年4月10日,在中国和新西兰两国政府的支持和见证下,蒙牛奶与国际知名的食品质量安全认证机构——新西兰国有企业AsureQuality有限公司,协同中粮集团以及新西兰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在京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共同探索成立食品质量安全第三方独立认证机构。 6月18日,中国乳业最大规模的一次并购案又发生在蒙牛奶身上,以124亿港元的价格将雅士利纳入囊中。这次并购对蒙牛奶来说不仅仅是独领风骚带来的荣誉,更是为整个行业的兼并重组、转型升级做出表率。 国际化的蒙牛奶,再次用实践证明,其将作为中国乳业的领头羊,带领行业实现重组升级。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 1、某因买卖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由于被告要求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法官某和人民陪审员乔某、吉某组成合议庭,某任审判长。某得知陪审员乔某是被告的表弟,便要求其回避,但回避申请被法官当场拒绝。在审理中,被告提出自己未能按照合同未定交货,是由于天降大雨,冲垮了公路。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未及时告知交货地点是造成被告迟延履行的主要原因,因而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原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发回重审,一审法院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再次进行审理。 问:(1)本案合议庭的组成是否合法? (2)某申请回避的理由是否成立? (3)法官的作法是否合法? (4)对法院的决定不服,是否可以提出上诉? (5)法官是否可以参加新的的合议庭?新合议庭可否由人民陪审员参加? (6)一审法院对案件的审判是否存在程序上的错误? 分析:本案虽然不属于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但由于被告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法院决定由陪审员参加审理是合法的。不过,法院不采用随机抽取的办法而是采用指定的办法确定陪审员,则是不合法的。所以在合议庭的组成上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申请回避的理由能够成立。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的围,乔某是被告的表弟,虽然不是被告的近亲属,但民诉法把“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也作为回避事由,乔某的情况属于这种情形,所以回避理由能够成立。 法官的作法不合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审判人员的回避,应当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乔某是陪审员,属于审判人员的围,法官作为审判长无权决定其是否回避。 原告不得提起上诉。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法院做出的回避问题的决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无权提起上诉。 法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为了防止先入为主和保证程序的公正,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需要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成员不得参加新的合议庭。 另行组成的合议庭,仍然是一审的合议庭,所以可以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只是原来合议庭的两名陪审员不得再作为新合议庭的成员。 法院的审判程序存在重大瑕疵。法院的审判违反了辩论原则,在该案中,被告并未主自己的违约是原告的过错造成,未向法院述原告未及时通知交货地点的事实,法官把当事人未主的事实、未经当事人辩论的事实作为裁判的基础,背离了辩论原则,会对当事人造成裁判突袭。 2、一日,家住市鼓楼区的某与家住白下区的王某在江宁区与雨花区交界处为停车发生口角,王某喊来家住省马市雨山区的某与家住市镜湖区的肖某,一阵激烈的争吵后,王某等欲动手打某,某见势不妙,撒腿就跑,王某等三人一边追一边用砖头砸某,王某等人仍在雨花区,某已跑到江宁区地界,此时,一块砖头砸中某腹部,某忍痛继续跑,终于摆脱了王某等人。第二天,某在家中发现自己腹部疼痛难忍,到医院就诊后查出脾脏受伤,某为此花去了医疗费近万元。后来某通过熟人找到王某,在熟人的调解下王某答应赔偿,双方当即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赔偿的医药费以2万元为限,王某先付5000元,余款15日付清。协议中还约定,若因为履行该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通过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后来某的治疗费接近3万元,王某付了5000元后也未再付款。现某准备向法院起诉。 问:某可以向那些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某可以向雨花区、江宁区、白下区、镜湖区、雨山区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向市中

【案例】2013中国食品行业整合并购十大事件

14-1-14【案例】2013中国食品行业整合并购十大事件 【案例】2013中国食品行业整合并购十大事件 2014-01-14 新华并购圈 新华并购圈并购人的专业并购服务平台。 2013 年,中国食品行业“钱”事不断。这一年,中国食品行业发生了十多次并购、收购事件,收购方多以国内企业为主,中粮集团、加加食品、双汇、蒙牛、洽洽,无一不是各自细分领域的大佬。 在看似平淡的新闻报道背后,均暗藏着他们重塑产业链、扩充产业版图的决心。而钱来钱往之间,一些细分行业的格局也正在悄悄地发生变化。i黑马认为越是在整体行业趋向增长乏力的时候,恰恰是行业领跑者进入兼并重组最好的时机。 在调味品行业,加加食品为了加快产能扩充,开始通过并购加速;盘踞中原市场的“大桥”鸡精被味好美收购,国产鸡精几乎都有了洋味道,复合调味料市场的洋势力进一步增强;蒙牛收购雅士利、伊利增持辉山乳业股份,则从侧面证明,当前国内乳业整合正在政府的推动之下不断深入,已经进入了必须并购整合的阶段;洽洽收购小康牛肉酱大半股份和好时收购金丝猴看似毫不相关,但结合整体休闲食品行业的走势我们发现,国内休闲食品企业正在面临创新乏力、增长乏力的困局…… 目前,上述收购、并购事件的影响尚未全面铺开,未来3~5年才是考验收购方耐心和调整能力的阶段。对国内食品企业来说,考验内功修炼能力的隐性战争才刚刚开始。 1、双汇收购史密斯菲尔德:引入先进“软件”重塑品牌形象继“瘦肉精”事件之后,双汇再一次成为 行业焦点:2013年9月,双汇国际完成了对美国史密 斯菲尔德(以下简称SFD)收购,此项交易价格为47 亿美元,包括史密斯菲尔德的债务在内价

14-1-14【案例】2013中国食品行业整合并购十大事件 值71 亿美元。 综合各方分析来看,双汇愿意花大价钱收购SFD的一个最主要因素或背景,是近几年接连爆发的食品安全问题严重打击了中国消费者对本国食品的信心,作为中国本土最大的生猪生产企业,双汇亟须通过进入国际市场尤其是美国市场,来化解“瘦肉精”事件的后遗症,以满足日益增长的中产阶层对安全食品的需求能力。 从产业角度看,双汇通过并购SFD,一方面可使后者借助自己的销售渠道将产品卖到中国来;另一方面也可获得高质、优价和安全的美国产品。作为美国最大的猪肉制品供应商, SFD具有优质的资产、健全的管理制度、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完善的食品安全控制体系等优势,再加上美国政府对食品安全的严格监管,其产品对中国消费者来说就是安全优质的代名词。 因此,对有志于成为全球领先猪肉生产商和加工商的双汇来说,通过收购引入SFD的“软 件”,无疑是一条很好的路径。 2、蒙牛鲸吞雅士利:联合实力派强化奶粉业务被视为乳业整合大幕开端的蒙牛收购雅士利 案,于2013 年6 月17 日正式签约。6 月18 日, 双方联合宣布,蒙牛向雅士利所有股东发出要约收购,承诺收购雅士利合计约75.3%的股 权。此次交易有可能涉及的最大现金量将超过110 亿港元,也成为中国乳业较大规模的并 购之一,这次收购也标志着蒙牛乳业要在奶粉领域实现发力。 对于蒙牛乳业来讲,雅士利的加入将有效地加强双方的业务平台,与蒙牛奶粉业务形成互补。 同时,蒙牛也公开承认,雅士利的团队在婴幼儿奶粉行业有着非常丰富和成功的管理经验,并购后蒙牛将保留雅士利的独立运营平台,使其保持从事奶粉业务的专业公司。 未来,蒙牛还将通过引进蒙牛乳业的专业知识以及国际产业合作伙伴,进一步将雅士利发展成为一家更加国际化的奶粉企业。由此可见,双方之间的合并是真正的实力派合作。雅士利的长板将进一步得到强化,蒙牛在奶粉市场的占有份额也将进一步得到扩张。 据初步估计,并购后,蒙牛的奶粉业务收入占比将上升,将直接从原来的1%增长到10%,这对于整个奶粉市场来讲,雅士利和蒙牛,他们无疑将拥有更高的话语权。 3、蒙牛收购现代牧业:强化奶源优质迎战“奶荒” 对于整个乳制品行业来讲,最近五年的发展可以用“坎坷”来形容。奶源问题、奶荒问题以及 国家奶粉新规等都成为2013 年影响行业的关键词。而对于蒙牛来讲,奶源问题一直是困扰 其继续升级的最核心因素。这也是2013 年5 月8 日,蒙牛高调宣布以31.75 亿港元增持现 代牧业,并成为其最大股东的主要原因。

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关于《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思考 摘要2011年5月,贵州省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蔡长海以个人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污染损失107.3万元。本文将通过《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的分析来探讨当下对环境法的思考。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免责环境污染 案例简介原告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是经贵阳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间环保组织。“贵阳市绿色江河全民保护行动”即是由这个组织发起的一项环保公益活动。这个活动以贵阳市行政辖区内的98条河流的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为目标。蔡长海参加了此项公益活动,并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贵阳市所属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及相应流域,每月定期进行巡查。 2011年5月清镇市屋面防水胶厂负责人龙兴光将8吨有毒化工废液倾入污水沟中,导致相连的东门河、猫跳河等河流苯超标147682倍、苯酚超标3180倍、苯并芘超标2771.4倍。2012年6月,清镇市环保法庭以污染环境罪和非法经营罪判处龙兴光有期徒刑两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根据有关部门作出的水污染治理方案,治理此项水污染,需投资117.3万元。蔡长海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龙某赔偿水环境污染损失107.3万元(减除罚金10万元),赔偿款付至清镇市环保局生态恢复公益金专门账户,用于治理被损害的水环境。蔡长海是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的环保志愿者,他与中心签订了《河流认领责任书》,认领了清镇市辖区内的东门河,约定每月定期进行巡查,对污染河流的行为有检举、控告的权利。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2012年9月,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未宣判。【1】, 一、关于案件未宣判的理解。 对于这个案件,我有两点认识。首先,该案件是有关公共水资源被污染的案件。其次,该案件是一件以个人的名义提起要求对公共水污染进行赔偿的案件。所以我认为案件未宣判有如下几个原因。 (一)蔡长海与贵阳公众环境教育中心签署的《河流认领责任书》是否具有代表东门河周边所有居民控告污染东门河的龙某的权力。尽管蔡某与该中心签订了条约,但当地人民、政法是否将该项权力赋予给改教育中心并未得到考证; (二)民事诉讼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公益诉讼主体限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而蔡某并非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同时又是以个人的名义发起的民事诉讼,在法律规定上就存在了一定的局限性。 (三)并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污染者必须承担污染治理所需要的一切费用。因为龙某在2012年6月已经被判处两年半的有期徒刑和罚款10万元,这表明,已经对龙某的污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进行了一定的处罚。 二、环境污染罪的相关解释。 环境污染罪是指违反防治环境污染的法律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严重,依照法律应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即龙某在2012年已被判处环境污染罪。【2】 三、相关法律规定 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六条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十七条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3】 第四十一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集团档案编码:[YTTR-YTPT28-YTNTL98-UYTYNN08]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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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

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蒙牛并购雅士利案例分析

蒙牛并购雅士利案例分析 班级:2015级财务管理2班 小组组号: 小组成员:美娟、赛、高贵枝、雅婷、倩楠、天元

蒙牛并购雅士利案例分析 班级:2015级财务管理2班 小组组号: 小组成员:美娟、赛、高贵枝、雅婷、倩楠、天元 一、案例背景 (一)案例简介 2013年6月18日,中国蒙牛乳业(02319.HK)(简称“蒙牛乳业”)与雅士利国际控股(01230.HK)(简称“雅士利”)联合宣布,蒙牛乳业向雅士利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并获得控股股东氏国际投资(简称“氏国际”)和第二大股东凯雷亚洲基金全资子公司CA Dairy Holdings(简称“CA Dairy”)接受要约的不可撤销承诺,承诺出售合计约75.3%的股权。 本次交易金额为124亿港元(约合人民币98亿元),汇丰银行和渣打银行为该交易提供全部融资。蒙牛此前刚宣布以25亿元收购现代牧业26.92%股权,成为其最大单一股东。雅士利的股东将可就每股股票获得以下两种选择:(1)每股3.50港币的现金;(2)每股2.82港币的现金加上0.68股蒙牛国际的股票。氏国际承诺接受“现金加蒙牛国际股票”的方案。 这是迄今为止,中国乳业最大规模的一次并购,也是蒙牛乳业在奶粉领域发力的重要信号。两大乳业巨头联手后,将通过资源整合与互补,利用双方在产品、品牌、渠道等方面的优势,加快高端奶粉行业整体升级的速度。 (二)并购双方介绍 并购方——蒙牛乳业:蒙牛乳业始建于1999年8月,创始人牛根生,企业声誉在三聚氰胺事件中遭受重挫,2009年中粮入主,创业元老相继退出。 被并购方——雅士利:创办于1983年,中国婴幼儿配方奶粉产品领导企业,旗下完达山和施恩两大品牌广受消费者认同。 (三)并购信息对比

行政法典型案例分析报告

典型案例分析 1.市某驾驶货轮在我国海航运时,被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1.5万元,并决定对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某仍然对复议不服。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故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2)某应以海关总署为被告。因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3)某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海关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先向做出决定的行政机关或上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4)某可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某应以市海关为被告。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甲与乙在定县的火车站候车时发生争执,甲将乙打伤。定县的铁路公安分局处理了该案,对甲罚款500元,甲对此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市公安局将罚款改为400元,甲仍然不服,便向市公安局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铁路法院受理了该案,市公安局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权,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请问:(1)该法院对此是否有管辖权?(2)市公安局以口头方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做法是否正确? 答:(1)没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庭不审理行政案件,也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因此,铁路运输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2)错误。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以书面形式提出。所以,市公安局口头提出异议的做法是错误的。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摘要】随着社会和经济的日益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新型侵权诉讼,它侵犯的不仅仅是个人的切身利益,更重要的是侵犯了社会的公众利益,而目前相关的法律法规又不能对这些侵犯社会公众利益的侵权行为给予相应的制裁,这就使得公共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本文从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制度研究入手,分别对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程序、赔偿方式等加以分析,旨在完善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公益诉讼;环境责任保险 【正文】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缺失,对于环境污染和破坏生态资源的行为基本上是采取行政手段予以制裁。而传统的行政制裁又由于其本身的局限性和处罚的软弱性,而使得其惩罚效果不尽人意。因此,突破传统的诉讼法体制,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才能为维护环境公益提供强有力的程序保障。 一、环境公益诉讼概述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罗马时期,现代意义的公益诉讼是以诉讼标的为基准命名的一种诉讼形式。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社会团体、组织、公民个人,根据法律,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环境公益诉讼则是公益诉讼所包含的众多方面诉讼中的一种,它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有侵害的可能时,法律允许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制度,它是公众环境权益受到侵害是的法律救济途径之一。从国内外的实践看,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可以更加有效地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 在现实生活中,对于环境公益的侵害不是仅限于某一种类型,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都可能发生,根据提起诉讼的原告身份,可以将公益诉讼分为普通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公诉两大类型,表现为五种具体形式 (一)环境公益诉 环境公益诉讼即公民或者法人,出于保护公益的目的,针对损害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的环境公益之诉。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私人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和行政两种形式: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在具有相应制度设计与制度实践的国家具有不同的称谓,但本质上均属于环境公益诉讼之范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是指为直接维护环境公益,任何公民或团体依法对侵害环境公益者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对环境公益予以救济的法律制度。 2.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是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 (二)环境公诉 环境公诉,指作为国家公诉人的检察机关,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以原告身份,通过公诉的形式,以制止和制裁环境公益的侵害行为为目的,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就原告身份和诉讼目的而言,它表现出公权为公益的显著特点。环境公诉,其实包括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诉和环境行政公诉三种形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2—1】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吴某偿还10万元的借款,吴某抗辩说这10万元虽然一开始是自己向张某借的,但后来双方决定合伙做生意,张某已经把这10万元作为其合伙时的出资,现在合伙做生意严重亏损,出资款当然不能退还给张某。此案经过举证,质证后,张某感到自己胜诉的把握不大,于是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问:法院是否应当同意张某撤诉? 【2—2】刘某与赵某曾是生意伙伴,2005年3月,赵某向刘某借款10万元,约定一年后归还,利息2万元,还款期到后,虽经刘某多次催讨,赵某仍迟迟不还,刘某将赵某诉到法院。 问:(1)如果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偿还本金、利息、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的调解协议,该协议是否合法? (2)如果双方在诉讼中达成和解,和解协议的内容为被告偿还10 万元本金和2万元利息,原告承担诉讼费用。当事人要求法院以调解书的形式确认和解协议的效力,法院是否应当出具调解书? (3)如果刘某在法院开庭前撤回起诉,他能否就这一债权再次提起诉讼? 【2—3】甲仓储公司为其库房及仓储货物投保,与乙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1850万元。后因天降大雪,致使10间库房倒塌,事故发生后,甲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40万元。保险公司认为,倒塌的仓库建筑质量存在瑕疵,当日下的雪未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雪灾的标准,故拒绝赔偿。双方为此发生诉讼。在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围绕着库房论,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原告的库房在建设时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和规划许可证,属违章建筑。法院以保险标的是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依法不能作为保险标的为由,认定合同无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的审理活动是否符合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2—4】赵某与A县的人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向A县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A县人民医院的副院长张某是着名医学专家、省人大代表,被法院聘为人民陪审员,经常参加法院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张某得知这一情况后,请求A县法院整体回避。 问:法院应当如何对待这一回避申请? 【2—5】原告以被告吸毒致使家庭极度贫困为由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指派王法官审理此案件。被告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请求法院不公该审理,法院仍然决定公开审理此案。由于案件比较复杂,法院决定下午继续开庭。中午吃饭时,原告从熟人处得知被告的律师是由王法官介绍,于是以此为由申请其回避,法院以被告直至法庭辩论才申请回避和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为由驳回了申请。 问:(1)法庭决定公开审理此案是否正确? (2)法院对回避申请的处理是否正确?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张冬青 一、案情:行人张三路过李四家门口,被李四养的狗咬伤,住院治疗花去1200元。张起诉到法院,要求李赔偿。李说:“我家养的狗拴在树上,从来没有咬过人,这一次怎幺会断了绳子咬你呢?一定是你逼我家的狗,并割断了控狗的绳子,狗才咬人的,所以张三自作自受,责任在自己。” 问题:就此案谈谈举证责任的分担,并简要分析本案。 二、案情:郭春花是李安静的儿媳,郭与李长江于1985年10月结婚,婚后感情不和,郭于是向市中区法院起诉离婚。市中区法院于1991年8以感情破裂判决离婚,并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当时郭认为法院对财产处分不公而上诉,二审期间,李长江因车祸死亡,市中级法院遂做出终结诉讼。李长江死后遗留存款12000元加上肇事单位的赔偿金20000元共计32000元。李安静以郭以与李离婚为由,占有该款,郭以死者配偶的身份于1992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李安静共同继承。区法院认为:本院以解除了郭与李的婚姻关系,并对财产问题进行分割,虽郭上诉,但中级法院已终结诉讼,因而郭的诉讼系重复诉讼,因此驳回起诉。郭不服上诉。 问题:l、根据案情,二审法院能否做出终结诉讼的裁定?为什么? 2、二审法院做出裁定后一审法院的离婚判决是否发生效力?为什么? 3、区法院以郭重复起诉为由驳回起诉是否正确确?为什么 4、二审法院对郭的上诉如何处理? 5、如果二审维持一审裁定,郭能否申请再审?为什么 三、案情:李某失踪多年,其妻刘某生活艰难,欲与王某结婚。遂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判决离婚。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于1998年9月31日受理了本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由审判员林某一人独任审理,同时自己担任记录。审理过程中,李某回家,发现妻子另有心欢,也欲离婚。庭审中,刘某提出分割李某在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人民法庭经审理,当庭做出了判决:判决刘某和李某离婚。1999年1月10日,法庭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判决书,判决书上加盖了人民法庭的印章。在上诉期间内刘某上诉。 问题:(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 (2)本案中的简易程序有哪些方面与法律的规定不符? (3)人民法院对于刘某在诉讼期间提出的分割李某失踪期间所取得的财产的诉讼请求应当如何处理? (4)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本案? (5)假定本案被发回重审能否适用简易程序? 四.案情:肖某是甲公司的一名职员,在2006年12月17日出差时不慎摔伤,住院治疗两个多月,花费医疗费若干。甲公司认为,肖某伤后留下残疾已不适合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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