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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在内容上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上,大陆法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诺。

合同有以下三项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区别于单方行为。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做某事(积极行为),也可以是不做某

事(消极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缔结的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形式。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公约方面,目前还不存在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种商事领域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只是在商事活动的个别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领域如:货物买卖、运输、代理等)有了一些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惯例方面,已经有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就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关合同方面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领域的惯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货物买卖和结算支付方面的惯例,具有普遍影响,前者最著名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由于法系的不同,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合同立法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化,有关合同的法律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然是合同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有一些有关合同的单行立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用),《合同法重述》(是学术性的判例汇编)。

我国原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98年制定了统一合同法,也适用于涉外商事合同关系。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综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立法,有一些共通的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合同的内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反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善意订立合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

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内涵都很抽象,需要通过具体的立法和判例来判断。

3、恪守合法合同原则

是指合法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违反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4、遵守强行法原则

是对合同自治原则的限制,指合同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违反的无效。如约定工伤自负。

第二节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

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从无到有产生的过程和结果。由于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协议,合同的成立就是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和结果。

各国立法和《通则》都把合同成立过程在法律上分解为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要约是合同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一项交易建议,要约一旦被对方接受(承诺),合同就成立了。也就是说,要约对要约人是有约束力的。

除了要约,现实中还有这样一种交易建议,它只是意向性,发出这种交易建议的人并不想受其约束,如广告,或者只是要求对方要约,这样的交易建议都叫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没有法律约束力。

显然,区分一项交易建议是否属于要约很重要,如开发商在房产广告中的内容是否要兑现。

通则规定,“一项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承诺时将受其约束的意旨,即构成要约。”因此,一项交易建议构成要约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必须包含足以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项交易建议如果太空洞,缺乏明确性,对方即使接受,这样的交易也无法履行。

但是,交易建议的内容是不是越详细越好呢?也不是,如果一项交易建议因为缺少一项无关紧要的条件,而被认为不构成要约,对方接受了合同也不成立,显然不利于商事交易的简便易行。

所以,通则和多数国家立法只是规定要约必须明确这样一个抽象标准,并没有规定要约应具备那些主要条款。判断一项交易建议的内容是否明确,是否构成要约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

建筑承包案例P63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要约必须是肯定的,即要约人必须有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交易建议如果包含“这是一项确定的要约”“我方保证供货”“我方绝不悔约”等信息,就是肯定的,反之,如果交易建议中使用“仅供参考”“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我方有意”等字眼,就认为是不肯定的。

“香烟丸”案例。

根据多数国家的立法规定,一般商业广告、寄送的价目表、样品陈列等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但悬赏广告属于要约。

P61战斗机奖品案例。

2、要约的生效时间

大多数国家法律规定,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这一项规则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的权利、义务有两方面的影响:一是要约传递的风险由要约人承受。

要约延迟到达案例P64

二是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前,要约人可以更快捷的方式撤回要约。

3、要约的约束力

要约的约束力是针对要约人而言的,是指要约人不能单方面变更要约。

对要约的约束力可以有两种制度设计,一种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生效以后,就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要约人不能单方面变更要约;第二种是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承诺后产生约束力。

大陆法系采用第一种规则,也就是在要约生效以后,要约人不能撤销要约。

英美法系采用第二种规则,也就是在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之前,要约人可以撤消要约。

《通则》调和了两大法系在这方面的差别,规定:

要约在被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原则上可以撤消要约,只要撤消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以前到达受要约人。但有两种要约不得撤消:一是规定了有效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消的;二是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消的,而且已经本着这一信赖行事。(投标案例,中国合同法表述为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

1)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明示拒绝);

2)要约超过有效期限(默示拒绝);

3)要约被有效撤回或撤消;

4)受要约人提出反要约。

二、承诺

1、承诺的定义和构成条件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就成立了。

承诺是交易答复,但并不是所有的交易答复都构成承诺,一项交易答复构成承诺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其他人无权承诺。

2)承诺必须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大多数国家和通则规定,要约的有效期按以下规则确定:一要约规定了有效期的,即为该期限;二要约没有规定有效期的,承诺应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并到达要约人,至于何谓合理期间,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要约的传递方式)三、口头要约应即时承诺,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超过有效期限的承诺即为逾期承诺,逾期承诺原则上不是有效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但有的逾期承诺之所以迟到,并非受要约人的原因,如传递延误,为平衡当事人的利益,通则规定,对于非受要约人原因的逾期承诺,为有效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3)承诺必须是无条件地接受要约,即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构成新要约或反要约。

付款条件案例P66

但我们可以设想,如果要求承诺的内容事无巨细与要约完全一致(在早期英美法中叫镜像原则),对要约条件的一个哪怕无关紧要的修改或添加都认为不是承诺,因而不成立合同,显然于交易的简便易行不利。

为此,许多国家和通则、公约都对这一规则作出了变通规定。通则和公约将承诺对要约的变更分成实质性变更和非实质性变更两类,承诺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构成新要约,非实质性变更的则原则上构成承诺,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条件为准。

至于何谓实质性变更,公约规定,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违约赔偿责任范围和解决争议办法等条件的添加或变更,均视为实质性变更。通则没有明确列举实质性变更的事项,更加灵活。

4)承诺必须以声明或作出行为的方式表示。通则和公约都规定,承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声明即通知要约人;二是按照要约要求或者交易习惯,受要约人作出某种行为也认为构成承诺,如按要约要求直接发货、付款。沉默本身一般不构成承诺。

2、承诺的生效时间

承诺的生效时间就是合同的成立时间,所以关系重大。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法大都规定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即采取到达主义。对于以行为承诺的情形,则于作出行为时承诺生效。

英美法系则正相反,规定承诺通知发出时承诺生效,此即发信主义(邮箱规则)。

通则和公约都采用了大陆法系的到达主义,即承诺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同时成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也合同的生效是不同的概念。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从无到有的产生,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有效条件,是否得到法律的承认和有无法律约束力。(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反之,违法的合同即使成立也不生效)

2、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特殊手续的合同,在履行了特殊手续后生效(如合资合同);

3、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条件;

4、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附期限。

各国合同立法和通则对合同生效规定的条件一般包括以下各项要素:

1、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法;

在英美法中,合同有效还要求具有对价(自学)

一、当事人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

1、自然人的缔约能力

一般而言,在各国法律中,缔约能力受到限制的主要是两类人:未成年人和精神有缺陷的人。

2、商事组织的缔约能力

就国际贸易而言,发达国家一般不对本国的对外贸易实行管制,除少数领域(如敏感技术)需要取得特别许可以外,可以自由订立国际商事合同。

发展中国家则一般对本国的国际贸易实行管制,如我国长期实行外贸经营权制度。所谓外贸经营权制度,就是指只有国家批准的商事组织,才能与外商订立外贸合同。没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需要从事对外贸易,只能通过外贸公司代理进行。

随着我国加入WTO,我国对对外贸易的限制将放宽。(32学时以下略)与合同缔约能力有联系的是以下两个问题:

3、商事组织负责人的代表能力

以商事组织为主体的合同应由该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人订立。问题是,如果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予的权限订立合同,这样的合同是否有效?

为了保护相对人的权益,现在两大法系都规定,这样的合同是有效的。

我国《合同法》也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4、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由于国际贸易的复杂性,在很多情形下,当事人是通过代理人订立国际贸易合同的(如保险、运输、结算)。代理人获得授权后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也称被代理人、本人)有效。

如果代理人并无代理权,这包括三种情况:自始至终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原则上对委托人无效。

为什么说是原则上呢?是因为有一个例外,这个例外叫表见代理制度。

举例说明。

(P106)表见代理的概念: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与本人有一定联系,足

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订立合同,合同权利、义务应由本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

可见,表见代理是一种无权代理,法律规定对本人有效,这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但也有可能损害本人的利益。

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客观上有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事由;

2、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3、无权代理人与第三人的行为符合合同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意思表示真实,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意愿相一致。作为合同有效的条件,就各国合同法律和通则来看,一般规定下列几种情形影响合同的效力。

(一)误解(或错误)

根据通则规定,误解是指在合同订立时对已存在的事实或法律所作的不正确的假设。(如为死人投保)。

通则和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因误解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以被撤消,这里的误解是指对订立合同的影响重大,当事人如没有误解就不会订立这样的合同。大陆法系要求属于本质性的误解(如对标的物的误解),英美法系将要求是共同误解,单方误解一般不能要求撤消,除非对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发生了误解。

共同误解案例P74

(二)欺诈

欺诈是一方当事人为引诱对方当事人订立合同而对事实所作的欺诈性陈述或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

通则和各国法律规定,因受欺诈订立的合同无效或可以撤消。在发生损害的情况下,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要求欺诈性陈述应与签订合同有因果关系,即欺诈性陈述是订立合同的关键因素,如果没有这种欺诈性陈述,当事人就不会与欺诈者订立合同。

根据英美法,构成欺诈性陈述还要求受欺诈的当事人信赖该欺诈性陈述在情理之中。(月亮是奶酪)法院一般根据当事人的识别能力作出判断。

汽车买卖案例P77

沉默一般不构成欺诈。不披露实情构成欺诈,前提是当事人根据法律、合同规定或公平合理标准负有说明义务。(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增加告知义务)

(二)胁迫

胁迫是指以非法威胁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而被迫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构成胁迫应具备两个条件:

1、胁迫采用的是非法威胁的手段;

2、胁迫使用的手段非常紧急、严重,以致受胁迫者无其他合理选择。(起

诉-扣押)。

通则和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因受胁迫订立的合同为无效或可以撤消。

(三)不当影响

是英美法中特有的制度。所谓不当影响是指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利

用对方当事人的某种信赖关系、缺乏远见、无知、无经验或缺乏谈判技巧等,诱使其签定合同的行为。(如律师、医生与当事人,教师与学生之间)受不当影响订立的合同可以要求撤消。

三、合同内容和形式的合法性

(一)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各国都将合同内容合法作为合同的有效条件之一,违法的合同无效或不能被要求强制执行。

合同内容违法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1、合同内容违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如订立以犯罪行为为内容的合同。

2、合同内容违法社会善良风俗,主要是指违背道德伦理的合同,如卖淫合同、赌博合同。

3、合同内容违反公共政策,如以垄断为目的的合同。

(二)合同形式的合法性

各国合同立法对合同形式的基本态度和趋势是采取当事人意思自治,即由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的形式,只对少数合同规定采用特定的形式,主要是书面、登记过户等,如不动产合同。

通则规定,“通则不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以通过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与合同形式相联系的是格式合同问题。

所谓格式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交易条件,并于缔约时不允许相对人协商的合同。

鉴于拟订格式格式合同的一方有可能利用优势地位,制定对相对人不公平的交易条件,各国合同法和通则规定了对格式合同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几项限制:

1、如果格式合同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另一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2、所有进入格式合同的条款应是对方当事人能够合理预见的,否则无效。

(电信局收据案例)。

3、特别条款优于格式条款。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和违约救济

一、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

1、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应根据合同所约定的标的、数量和质量,在适当的时间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履行合同。

2、合作履行原则:如果合同一方履行合同义务必须依赖对方当事人合同,对方当事人应尽合作义务。如FOB合同履行交货义务以对方提供船舶为前提。如因己方未提供合作条件,致使对方不能履行其义务的,不但不能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有关合同未明确约定条款的履行规则和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规则略。

二、违约形式

英国法将违约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违反条件是指违反合同的主要条款。违反担保是违反合同的次要条款。

美国法将违约分为重大违约和轻微违约。重大违约是指一方违约使对方主要的合同利益得不到满足。轻微违约是指一方违约虽给对方造成损害,但对方仍能取得主要的合同利益。

在英美法中,还有一种违约叫预期违约。所谓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其到来之前即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或丧失履行合同的能力。

大陆法主要将违约分为不履行、不适当履行和延迟履行。

英美法系对违约形式的分类比较深刻。

通则将违约分为根本不履行和非根本不履行。所谓根本不履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损害,以至于在实质上剥夺了受损害方当事人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利益。公约将根本不履行称为根本违约。可见,这里的不履行并不是指未履行,而是指程度严重的违约。

胶粘剂根本不履行案例P96

除根本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称非根本不履行。

三、违约的救济

违约救济是指合同一方违约,法律对合同权利受损害的另一方的补救措施。从违约方来看,就是对其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各国合同法律规定的合同违约救济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实际履行

我国合同法叫继续履行,是指在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仍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大陆法系强调实际履行救济,英美法系损害赔偿救济。

通则规定违约相对方原则上可以要求实际履行,但下列情况除外:(1)履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可能;

(2)履行或相关的执行会带来不合理的负担或费用(油轮例);

(3)有权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地从其他渠道获得履行;

(4)履行完全属于人身性质;

(5)有权要求实际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当事人不履行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未要求实际履行。

2、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一方因违反合同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依法由违约方赔偿对方损失的救济方法。它是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主要救济方法。损害

赔偿主要指金钱赔偿,德国法则将恢复原状包括在损害赔偿内。

损害赔偿的范围:大陆法和英美法基本是一致的,违约方原则上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所有损失,使得对方能处于合同得到履行同样的经济地位,赔偿应包括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对方可得利益的损失不合格种子例

损害赔偿范围有两方面的限制:

(1)是英美法中发展起来的可预见性限制。所谓可预见性限制,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以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预见的损失为限,超出违约方在缔约时能够预见的损失受损害方不能要求赔偿。

快递骨髓案例

(2)各国合同法和通则对规定,一方违约后,受损害的当事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对受受害方可以避免而听任扩大的损失,该方无权要求赔偿。

自来水费案例

3、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双方事先在合同中约定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的金钱。

大陆法既可以约定补偿性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英美法则认为合同当事人地位平等,不承认惩罚性违约金。

各国合同法一般规定,违约金过高或过低,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酌情增减。

4、禁令

在英美法中存在。是指在采取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以弥补受损害人的损失时,由法院发布的禁止当事人从事特定行为的命令。(如禁止在乙剧院演出)

4、中止履行(对预期违约的救济)

通则采用了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制度,规定在一方预期违约时,另一方可以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救济:

(1)如果当事人一方明显将不履行合同,如以语言或行为表示,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如果一方当事人有理由相信另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如濒临破产,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对方提供履行合同的担保。

如果对方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就可以解除

合同。如果对方及时提供了担保,中止履行的一方应当恢复履行。

5、解除合同

这里的解除合同是指单方解除合同。合同一般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不得随意解除。解除合同应有条件限制。

实际上,前面我们所讲的违约形式的划分就是为了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如在英美法中,一方违反条件的,对方可以解除合同。只是违反担保的,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通则规定,除了前述预期违约两种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外,合同一方在对方出现以下两种违约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

(1)另一方违约构成根本不履行;

(2)另一方违约虽不构成根本不履行,但在相对方给予的额外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延迟交货。

违约相对方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不影响其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胶粘剂例)

四、免责事由

所谓免责事由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违约方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各国法律主要规定有以下免责事由: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分为两类,一类是异常的自然现象,如地震、海啸、台风、洪水等,另一类是异常的社会事件,如战争、罢工、政府管制等。

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因不可抗力违约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损失,并在合理时间内提供证明。

2、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关系基础的客观情况,由于不可归责与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非当事人所能预料得到的变化,如仍坚持原来合同的法律效力,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后果,有悖与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允许将合同变更或解除的制度。(如球员禁赛后的转会合同)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不同,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已经不能履行,情势变更则仍可以履行。不可抗力产生免责后果,情势变更的后果是遭受不利影响的人有权要求重新谈判合同或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在通则中叫做艰难情势。

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是大陆法中的制度。

3、合同落空

英美法中的制度。是指在合同成立后,非由于当事人自身的过失,而是因某种以外事件致使当事人在缔约时所谋求的商业目标受到挫折。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履行的合同义务,当事人可以免除履行的责任。(阳台租赁案例)

4、履行抗辩权

所谓抗辩权是对抗他人履行要求的合法权利,行使抗辩权不是违约,当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大陆法中规定了三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

是指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没有履行合同前,有拒绝履行合同的抗辩权。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都承担义务的合同,商事合同基本上都是双务合同。(赠予合同是单务合同)

(2)后履行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的一方可以拒绝履行的抗辩权。

(3)不安抗辩权

所谓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提供适当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中的制度,与英美法中的预期违约制度很相似,但也有区别:

(1)预期违约制度适用于双务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安抗辩权只能由承担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享有。

(2)预期违约有可能一开始就可解除合同,而行使不安抗辩权只是可以暂时中止合同履行。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香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到九州港码头提货通知,码头方面向公司出示随船提单一份。提单上的装船日期为4月13日,到货是4月16日,B公司认为香港公司A未按合同交货期限规定的4月15日交货,电报所称4月12日装船不真实,因而没有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概念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而形成的、在内容上设定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协议。在合同概念上,大陆法系强调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英美法系强调合同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承诺。 合同有以下三项特征: 1、合同是两个或多个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区别于单方行为。 2、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做某事(积极行为),也可以是不做某 事(消极行为)。 3、合同在当事人之间设定了义务,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国际商事合同就是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缔结的合同,是国际商事活动的法律形式。 二、调整国际商事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法规范 在国际公约方面,目前还不存在一般性的、适用于各种商事领域的国际商事合同公约,只是在商事活动的个别领域(发展历史较长的领域如:货物买卖、运输、代理等)有了一些公约。其中,最重要的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在国际惯例方面,已经有了一个一般性的规则,就是国际统一私法协会1994年制定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 有关合同方面的国际惯例,更重要的是一些具体领域的惯例,如由国际商会制定的有关货物买卖和结算支付方面的惯例,具有普遍影响,前者最著名的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二)国内法规范 由于法系的不同,处理涉外商事关系的合同立法在不同国家表现出不同形式: 在大陆法系国家,注重法典化,有关合同的法律一般包含在民法典中,如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在英美法系国家,判例仍然是合同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但也有一些有关合同的单行立法,如英国的《货物买卖法》,美国的《统一商法典》(是示范法,供各州自愿采用),《合同法重述》(是学术性的判例汇编)。 我国原有三部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98年制定了统一合同法,也适用于涉外商事合同关系。 三、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综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各国合同立法,有一些共通的原则: 1、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是指合同的内容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应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反之,只要当事人的约定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就是有效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2、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是指合同当事人应本着善意订立合同,不能采用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 公平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大致平衡。

国际商法之合同法复习

第一章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第一节合同的成立一、合同的概念合同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狭义的合同则仅指民商法上的合同。这里,我们所要讲的合同是指后者。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在大陆法国家中,德国民法典第305 条规定:“依法律行为设定债务或变更法律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依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这就把合同作为法律行为的一种,将合同纳入法律行为的范畴内。法国民法典第1101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作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这就把合同作为一种合意,即指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只有这样,合同才能成立。 在英美法国家中,美国《合同法重述》对合同作出如下规定:“合同是一个许诺或一系列的许诺,对于违反这种许诺,法律给予救济,或者法律以某种方式承认履行这种许诺乃是一项义务。”可见,英美法把当事人所表示的许诺作为合同的要素,强调合同的实质在于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但是,并非一切许诺都可以成为合同,只有法律上认为有约束力的、在法律上能够强制执行的许诺,才能成为合同。 英美法国家与大陆法国家关于合同的概念,所持观点有所不同。大陆法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或合意;英美法则认为,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是当事人所作出的许诺。 《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85 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现行《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综上可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所确立的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世界各国对合同的概念存在着不少理论上的分歧,但实际上各国都把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作为合同成立的要素。如果当事人双方达不成协议,合同就不能成立。 一项合同的有效成立,都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即合同有效成立的要件。综合各国的情况来看,合同有效成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必须通过要约和承诺所达成的协议;第二,合同必须有对价或合法的约因;第三,当事人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能力;第四,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第五,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第六,合意必须真实。 、要约与承诺 订立合同就是双方达成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表示取得一致。各国合同法都认为,意思表示一致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就同一标的交换各自的意思,从而达成一致的协议。在当事人协商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订约的意思表示,然后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Offer) ,后者为承诺(Acceptance) 。从法律上讲,要约和承诺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如果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一项要约,而对方对该项要约表示承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成立了一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 一) 要约 1.要约的定义和条件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 v.Manchester City Counci1 1979)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 Abraham Lincoln,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CBSl凌晨3: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00-4: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一、填空题 1.德国1976年的()是适用于国内和国际商事合同的单行法,而英国、美国的成文合同法分别为()、()。 2.()指被禁止本人治理自己财产的人,它是()法系国家对无行为能力人的一种称谓。 3.根据合同变更的内容,可将合同变更分为()变更和()变更。 4.1996年12月,由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获得通过,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关于数据电文的示范性法律,分别()和()两大部分。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案)徐朝仁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即当诺言

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 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 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 其中“商人”、“商事性质”和“国际”都应从广义上加以理解。 1、“商人”是指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或法人; 2、“商事性质”不限于买卖等狭义的商业活动,而是包括金融、投资、租赁等各种以营利为目的活动;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 1、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进行区分的一般规则,这个一般的规则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都是可以适用的。民事合同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呢?民事合同主要指以服务于生活消费为目的而不以营利为目的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商事合同正好跟它不一样,商事合同服务于生产经营为目的,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 但是这个原则对于所有的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的区分并不都有意义。比如说,最典型的像我们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合同法上所规定的买卖合同既包括了我们以往经济合同法上所规定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的相关内容,又包括消费者出于生活消费目的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所发生的买卖合同关系。 2、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的区别,就是民事合同一般属于无偿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属于有偿合同,这也是在一般意义上来讲的。 3、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08条关于违约责任是无过错的规定,并不对民事合同和商事合同发生一律适用的效力。大家可能注意到梁慧星老师的一些文章里面谈到,就我们为什么在合同法上采取无过错责任呢?一个大的理由就是目前国际上合同法的立法趋势采取严格责任,他举了几个例子,美国统一商法典,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这几个合同规则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实行严格责任。也就是说在国际上合同法的发展采取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因为在商事合同里面采取这种归责原则有它的合理性。但是大家也看到即使在商事合同中,合同法的分则也有特别规定,这些特别

规定就是采取了过错或者过错推定。比如说建设工程合同和仓储合同,大家可能注意到仓储合同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才承担违约责任。这个规定很典型,就不是无过错责任。 民事合同里面就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点大家其实也看得很清楚。合同法关于民事合同规定中明确规定用过错责任。我们举几个简单的例子,赠与合同,只有由于赠与人的故意重大过失导致赠与物毁损灭失,赠与人才对受赠人承担毁约责任。这地方很明显是过错,所以有了故意和重大过失才承担违约责任。 4、民事合同一般是属于实践性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诺成性合同,合同法把很多类型的民事合同直接规定为实践性合同。这个大家可能注意到了,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中把借款合同区分为金融机构作为贷款的一方所订立的借款合同和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所订立的借款合同。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一方所订的借款合同,合同法对它的成立要件没有特殊的要求,这种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了合同关系就可以成立了。但是我们看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只有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了,借款合同才能够生效,也就是说对于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这个合同是一个实践性合同,合同从贷款人把款项交给借款人之时起,才能够生效。 5、民事合同一般属于不要式合同,而商事合同一般是属于要式合同。

国际商法合同法案例

际商法: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分析 A国某玻璃公司向B国某百货商场发出售卖500件价值50万元的玻璃工艺品的要约,其要约内容完整,形式合法,并注明对方应在2个月内承诺,且承诺时应表示违约者需支付5万元违约金。百货商场在收到要约后第10天,发回承诺表示购买该工艺品并表示同意违约金条款,但承诺中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玻璃公司接到百货商场承诺后称:“货物已售他人,无货供应。”百货商场以玻璃公司对承诺未表示异议,双方合同关系已建立,玻璃公司将该工艺品售与第三者构成违法为由,起诉要求赔偿因玻璃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并支付违约金。玻璃公司则辩称百货商场在答复中附有条件,已构成反要约,合同并未订立,玻璃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请问: (1)A国某玻璃公司与B国某百货商场之间的购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2)B国某百货商场的诉求是否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法院依德国法办绝,其结果会如何? 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成立。百货商场在遵照玻璃公司的要约中的要求在承诺期内发回承诺,虽然添加了包装方面的条件,但不属于实质性条件,不属于实质性变更,合同成立。 2、依照“德国法”判决?本人不了解德国法的具体规定,无法作答。 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百货商场的诉求应当得到法院支持,因玻璃公司在百货商场未回复承诺且承诺期未过的情况下,私自与工艺品公司订立合同,侵犯了百货公司的权利,该合同应属无效。故法院应判决玻璃公司与工艺品公司的合同无效,玻璃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按合同内容继续履行,给付货物,并给付5万元违约金,且如果百货公司能够举证其在此期间因玻璃公司违约而造成的实际损失,则玻璃公司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之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 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Gibsonv . ManchesterCitPCounci11979 ) 1970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 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 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Lincoln ,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 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 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 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 Newmanv . Schiff)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晨3 : 00-4:00 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 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000 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000美元,CBS把这 一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 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 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000 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 StiIkv.MPrick)1 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 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原来签订的雇佣合同有义务尽力把船安全开回目的港,简而言之,凡属原 来合同已经存在的义务,不能作为一项新的允诺对价。 5、蒙特夫特诉斯考特案(Mountfordv . Scott ) 1971

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事合同法 案例题目 案例1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合同规定:泰国公司应在仪器制造过程中按进度预付货款。合同订立后合同订立后,泰国公司获悉加拿大公司供应的仪器质量不稳定,于是立即通知加拿大公司:距悉你公司供货质量不稳定,故我方暂时中止履行合同。加拿大公司受到通知后,立即向泰国公司提供书面保证:如不能履行义务,将由银行偿付泰国公司支付的款项。但泰国公司受到此通知后,仍然坚持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问题:泰国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 案例2 分批交货下的解除合同。意大利某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了出口加工生产大理石的成套机械设备合同,合同规定分四批交货。在交付的前两批货物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质量问题。在第三批货物交付时,买方发现货物品质仍然不符合合同要求,故推定第四批货物的质量也难以保证,所以向卖方意大利公司提出解除全部合同。问题:我国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3 货物的风险转移。香港某公司与我国某公司与2006年10月2日签订进口服装合同。11月2日货物出运,11月4日香港公司与瑞士公司签订合同,将该批货物专卖,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问题:货物风险何时由香港公司转移到瑞士公司? 案例4 是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005年2月8日,某港某电业有限公司A与珠海拱北某公司B签订购销合同。合同规定:拱北公司向香港公司订购日产佳能复印机200台,价格为CIF九州港1499美元一台,交货期限为4月15日,付款方式为信用证付款。在合同履行时,4月13日B公司收到装船电报通知,电报称所有货物与4月12日往珠海九洲港并注明合同号及信用证号。4月19日B公司收

第二章 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商事合同法 一、单项选择题 1. 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 A.书面形式 B.对价 C.签字蜡封 D.约因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4、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二、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标的物必须合法 D.当事人必须有订约能力 E.形式必须合法 3.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可能因为()而无效。 A.标的物违法 B.当事人对合同性质认识错误 C.订约人无行为能力 D.预期违约 E.领受迟延 4.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B.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件 C.它可以是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 D.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三、简答题 1、合同违约有哪几种形式? 2、简述要约消灭的原因。

国际商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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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教案)徐朝仁 1、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掌握合同、国际商事合同和国际商事合同法的基本概念;着重掌握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熟悉国际商事合同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概念及其有效与承诺构成的必备条件;了解合同让与和消灭的有关国际商事合同法的规定。 2、教学重点:国际商事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及履行与违约的救济措施。 3、教学方法: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实施开放式、启发式教学法;运用即兴问答、实例和最新信息,充分调动学生对探讨国际商事合同现实问题的兴趣、积极性和创造性思维潜能。 4、教学课时安排:6 课时。 5、教学主要内容,即教学讲义: 第一节国际商事合同的基本原则 一、什么是合同?世界各国对合同所下的定义并不完全相同。 1、大陆法系基本上认为,合同是一种协议,其本质是双方的 一种合意,即合同双方的意思一致。《法国民法典》第110 条规定:“合同是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承担给付某 物、价值或不作某事的义

务的一种合意。” 2、英美法系一般认为合同的本质是一种“诺言” ,即当诺言有了对价时,诺言与对价成为交易的对象,诺言成为合同。《美国法律重述合同》规定:“合同是一项或一组这样的诺言:它或它们一旦被违反,法律就会给予救济;或者是法律以某种方式确认的义务的履行。”一些英美法国家的立法及学说正在力图将大陆法“协议”的概念运用于英美法中。《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指出:“修改本典范围内之合同的协议,既使缺少对价,仍可具有约束力。”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合同是二人或多人之间为在相互间设立合法义务而达成的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协议。” 即兴问答:你认为究竟什么是合同呢?请你给合同下一个定义,好吗? 3、我国的法律关于合同的定义是怎样规定的呢?我国《民法通则》的定义:“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什么是国际商事合同? 我们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界定为:国际商事合同是指商人 之间交易,具有商事性质的国际合同。其中“商人”、“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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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际商事合同法案例讲解大全 邹岿编 第二章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成立 1、吉卜逊诉曼彻斯特市议会案 (Gibson v .Man Chester City Cou ncil 1979) 1970 年9月,保守党占多数议席的英国曼彻斯特市议会决定出让该议会房 子,写信给原告吉卜逊称:“市议会有可能出让房子,价格约2725英镑,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原告按要求写好申请,并回了信。正在此时,市议会重新选举,工党占了上风,决定不出让房子了。原告遂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认为市议会信中的“如你想买的话,请正式写份申请”属于要约邀请,原告的申请属于要约,市议会后来没有接受要约,所以没有意思表示一致,也就没有合同。原告因此败诉。 2、林肯被刺国防部悬赏缉凶纠纷案 林肯(Abraham Lin coin ,1809-1865)是美国第16届总统。林肯被暗杀后, 有三个犯罪嫌疑人,其中两人被逮捕,剩下一人怎么也找不到。为此,国防部悬赏25万美元查找这个嫌疑犯。原来,这个人跑到意大利当兵去了。隐姓埋名许多年之后,有一天,该人酒后吹牛,把当年暗杀林肯的事说了出来。听到该话的意大利人大惊,就把消息通过意大利官方告知美国国防部。由于长期没有音信,美国国防部已经撤回了这个悬赏。但意大利方面并不知道。后来,通风报信的人要求美国支付这25万美元的悬赏。美国本土撤回的悬赏,在不知情的意大利人看来并未被撤回,后来起诉到法院。最终双

方达成妥协,美国国防部给了意大利报信人10万美元了结此案。 3、纽曼诉斯奇夫案(Newman v. Schiff) 1985 一个名叫斯奇夫的人,自称反税收者,在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 CBSI凌 晨3: 00-4:00的一档夜间电视节目中,声称联邦政府并未要求美国公民申报所得税,并说:“如果有人能从联邦税法中查到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的规定,并马上打电话给本档夜间节目,我将付给他100 000美元。”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早 间新闻转播了夜间节目的这则报道。 一个名叫纽曼的律师看后,查了联邦税法,确认联邦税法要求公民必须申报所得税,随即打电话给哥伦比亚广播公司,要求得到100 000美元,CBS把这一 要求转给斯奇夫,斯奇夫拒绝支付。纽曼上法院告斯奇夫违约,法院认为斯奇夫的要约是有时间期限的,即当天夜里3: 00-4 : 00的那档节目,在这期间若有承诺,合同遂告成立,斯奇夫就要支付100 000美元,过了这段时间,要约失效,无合同可言,原告败诉。 4、斯蒂克诉马立克案案(Stilk v. Myrick) 1809 船方雇用一批海员作一次往返于伦敦与波罗的海的航行,途中两名船员开了小差,船长答应其他船员,如果他们努力把船开回伦敦,他将把那两名海员的工资分给他们,事后船长食言,船员到法院起诉,法院认为船长的允诺是不能执行的,因为缺少对价,理由是,船员在开船时,已经承担了义务,答应在航行中遇 到一般普通意外情况应尽力而为,有两名船员开小差属普通意外情况,余下的船员依据

第二章 商事合同法

第二章商事合同法 一、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1.合同 2.要约 3.承诺 4.无效合同 5.合同的履行 6.合同的变更 7.合同的转让 8.合同的终止 9.不可抗力10.合同落空11.情势变迁12.催告 13.提存14.预期违约15.错误16.欺诈 17.胁迫18.对价19.约因20.实际履行 (二)判断题 1.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采用口头形式无效。( ) 2.承诺迟到则不发生效力,合同也就不能成立。( ) 3.合同中债务人一方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须经债权人同意。( ) 4.凡由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应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合同实质上并未 成立,只有经批准后,合同才成立。( ) 5.定金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合同履行为目的,并于合同未履行前给付对方一定数额 的金钱。( ) 6.合同的终止就是合同的解除。( ) 7.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告知对方,否则,要就扩大的损失 承担责任。( ) 8.合同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即在发生违约事实的情况下,要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违约责任。( ) (三)单项选择题 1.承诺的效力在于( )。 A.合同成立 B.订立合同阶段开始 c.合同履行完毕 D.要约生效 2.一般情况下,如果接到要约的一方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应视为对要约的( )。 A.接受 B.拒绝 C.违约 D.要约 3.如果一方提议的内容不足以决定合同的主要条款,则该提议为( )。 A.要约 B.要约邀请 c.承诺 D.无效合同 4.无效合同的双方都有过错,对返还财产后的损失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应各自承担相应 责任,所谓“相应责任”是指( )。 A.平均分担损失 B.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 c.协商承担责任 D.按责任主次来分别承担责任 5.无效合同,从( )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A.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B.一方提出异议 c.发现合同违法 D.订立合同 6.行为人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的合同属于(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合同 D.未成立的合同 7.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属于( )。 A.无效合同 B.有效合同 c.可撤销的合同 D.可变更的合同

国际商事合同法习题

国际商事合同法、 二、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题,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 2. 下列属于要约的是( )。 A.某公司收到的商品目录 B.某公司向交易双方寄送的报价单 C.普通广告 D.悬赏广告 3.在订立合同时,如买方已知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的,则( ) 。 A.卖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B.买方对此应承担责任 C.买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D.买卖双方对此都承担责任 4.在机器设备的买卖中,卖方所交的机器设备里有一个重要的零件与合同不符,使整个机器不能使用时( )。 A.买方可以要求退换货物 B.买方可以要求减价 C.买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D.买方可以宣告撤销整个合同 5.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 C.混同 D.混合 三、多项选择题(下列各题有2个或2个以上正确答案) 1.国际商事合同订立的法律程序包括()。 A.要约 B.商谈 C.承诺 D.签字 2.关于合同权利转让表述正确的有()。 A.美国采取自由主义 B.法国采取通知主义 C.中国采取同意主义 D.日本采取自由主义 3.关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违约而进行损害赔偿的叙述正确的是()。 A.德国法以恢复原状为原则,以金钱赔偿为例外 B.法国法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为恢复原状例外 C.损害赔偿是最常见的合同违约救济措施 D.关于损害赔偿的范围德、法两国法律规定基本一致 4.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是( )。 A.当事人之间必须有一致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C.标的物必须合法 D.当事人必须有订约能力 E.形式必须合法 5.根据各 6.对不可抗力的理解正确的有( )。 A.它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B.它是双方当事人所不能控制的事件 C.它可以是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引起的 D.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有解除合同与延迟履行合同两种情况 七、案例题 1.2005年,中国某出口公司向马来西亚公司预订一批原材料。中方电:“兹发价10万吨一级木材,每吨单价为1500美元CIF吉隆坡,装运期5/6月,即期信用证支付,须以货物尚未售出为准。”4月9日,接马来西亚回电,“你3月2日电接受。”此时,因国际市场木材涨价,原发价的价格明显对出口公司不利,因此,出口公司与日本一公司签订木材买卖合同,按国际市场价售出木材。问某出口公司是否违约?为什么?答: 2.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 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

chapter 4 国际商事合同法

Chapter four International Contract Law 国际商事合同法 K e y T e r m s Contract Offer Acceptance Remedy 第一节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 英美法系:promise 允诺 estoppel “禁止反言” 大陆法系:mutual assent 合意 我国《民法通则》:agreement 协议 二、合同法及其立法体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要约与承诺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该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书面的或口头的),也可以是默示的,即可通过当事人的行动来推定他们的意思。法律上把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分为要约与承诺两个步骤。 案例一 荷兰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出电传:“供应300台起重机,型号HVDS,每台CIF天津15万美元,合同订立后1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五日内电复。”B公司回电:“接受你方来电,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请问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要约和承诺的构成要件 一、要约Offer 1、要约的概念(offer) 要约又称发盘或发价,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要约可以书面、口头或行为方式作出。 要约人:offeror 受要约人:offeree 2、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要约人)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受要约人)发出的意思表示(主体)要约邀请(invitation for offer/to treat): 也叫要约引诱、询盘,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其目的虽然也是为了订立合同,但他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因此对要约邀请人没有约束力。 如商品目录单、报价单和一般的商业广告 订货单和特殊的广告——悬赏广告public offer则可以构成要约 (2)要约必须具有愿意按照要约所提条件订立合同的意向,且内容必须明确、肯定(内容) 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不是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主要交易条件是明确的、完整的和无保留的 (名称、价格、数量) (3)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时间) 交错的要约:cross-offer 3、要约的拘束力 (1)对受要约人的拘束力: 一般没有约束力 但是否需要给予回应,情况不一。 (2)对要约人的拘束力:A. 要约的撤回withdrawal B. 无条件撤回 C. 要约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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