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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复习整理(最完整版,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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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

儿子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对诸侯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采邑内却是大宗。从卿大夫到士也是如此。因此贵族的嫡长子总是不同等级的大宗(宗子)。大宗不仅享有对宗族成员的统治权,而且享有政治上的特权。E后来,各王朝的统治者对宗法制度加以改造,逐渐建立了由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组成的封建宗法制。

群饮:西周法律中的罪名之一。对聚众饮酒者以该罪论处。

奴隶制五刑:这是在夏商等中国早期社会中经常使用的五种刑罚。即墨刑、劓刑、剕刑、宫刑、大辟这五种刑罚。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

圜土之制:是西周时期的一种刑罚。所谓“圜土”是西周时期的监狱。这种刑罚是指将犯罪的人关在监狱里劳动改造,并取消其正常人佩戴的冠带,以示耻辱。这实际上是一种限制受刑人自由并强迫其服劳役的有期限的刑罚,也可以说是我国最早的有期徒刑。

嘉石之制:将那些轻微犯罪人,束缚其手脚,坐于“嘉石”一定时日,使其思过、悔改,然后交给司空,在司空的监督下进行一段时间的劳役,期满后释放。

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蠢愚三种人犯罪减轻、赦免其刑罚。

三宥之法:过失、弗知、遗忘三种情况的犯罪,可以宽宥、原谅。

非眚: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眚”指过失;非眚,即故意。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故意犯罪,也得杀头。

惟终:是西周刑罚原则的一种主张。所谓“惟终”指惯犯。西周的刑罚主张,对有人罪过虽小,但因是惯犯,也得杀头

非终:偶犯

七出:是西周解除婚姻关系的七条理由,也可称为“七去”男子可以以七条理由中的任何一条。休妻。这七条理由是: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多言、窃盗。

三不去:是西周维护婚姻关系的三条理由。指男方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能休妻:无娘家可归的、曾为公婆守孝三年的、前贫贱后富贵的。“三不去”对稳定婚姻关系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西周的“六礼”对后世的影响很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嫁源于此。

五听:指西周时期形成的审理案件的制度。五听指的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五听要求在审理案件时,要特别注意观察当事人在陈述时的语言表达、面色、喘息、听觉、目光这些方面的情况。五听实际上是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观察方式。

2问答题

简答西周法制的指导思想:(1)“敬天保民”和“明德慎罚”。“敬天保民”的思想是对商朝统治者单纯信奉天命政策的转变,由信奉天命发展到与保民并重,通过保民来获得天命。“明德慎罚”是“敬天保民”的具体化,就是要以德教化民众、对民众行仁政,施用刑罚要慎重。(2)亲亲、尊尊。亲亲就是以父权为中心的尊亲属;尊尊就是要服从周天子和各诸侯国的国君。西周立国在很大程度上保留、强化了血缘关系,并把血缘上的亲亲原则与政治上的尊尊原则密切结合起来。以血缘上亲疏、嫡庶的标准,来确定身份等级,来分配权利义务。(3)刑罚世轻世重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轻与重.刑新国用轻典(以安定人心) ,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维持社会秩序) .

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 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

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简述西周主要刑法原则:第一老幼犯罪减免刑罚是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在刑罚定罪量刑上的具体体现是一项矜老恤幼的典型制度第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第三罪疑从轻罪疑从赦第四宽严适中强调在定罪量刑时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第四:三国三典的适用原则时地制宜些犯罪:犯上作乱、杀人越货;第六慎罚、严谨错杀无辜

如何理解“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是西周“礼治”的基本特征。礼不下庶人强调礼有等级差别,禁止任何越礼的行为; 刑不上大夫强调贵族官僚在适用刑罚上的特权。这礼、刑分野,充分说明西周实行的是一种公开不平等的特权法。即奴隶主贵族享有特权的奴隶制法。“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不但是西周“礼治”的特点,也是由“亲亲”、“尊尊”派生出来的指导立法、司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如“王之同族有罪不即市”、“有赐死而无戮辱”、“公族无宫刑”等等;在诉讼上也有“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之类的规定。不但如此,许多高级贵族还享有减免罪刑的特权。

礼、法之争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礼下庶人、刑上大夫两相结合的过程。

第四章

1概念题

铸刑鼎:春秋时期,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史称“铸刑鼎”。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23后,晋国的赵鞅把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这是中国古代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竹刑:公元前 530 年,郑国的邓析综合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在社会流转后最终被官方接受,为郑国的正式法律。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是战国时期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包括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法经》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改法为律:

2简答题

简答儒家和法家主要法律思想:儒家:<一>、“为国以礼”的礼治论。2、“德主刑辅”的德治学说3、强调人治,主张“为政在人”法家:法家重“法制”、倡导“以法治国”

成文法的公布遭到谁反对?为何反对?

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

第四章

1概念题

廷行事:秦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廷行事”即判案成例,在秦朝时已把司法机关的判例作为司法实践中除律文之外可资援引的审判依据了。

《法律答问》——秦简《法律答问》是以问答的形式,利用案例的方式,对法律内容、法律适用及诉讼程序等问题作出具体说明。这种法律形式是秦统治者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性,而委派专门的司法官吏对现有律典进行的解释。

不直罪: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纵囚"罪:应该处罪而故意不处罪,

以及减轻罪行,故意使被告够不上处罚标准,从而判令无罪

失刑罪:中国古代官吏职务犯罪的罪名,“凡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非)公室告:秦朝根据告诉状的不同,把犯罪分子分为“公告室”和“非公告室”犯罪两类。所谓“公告室”是指“贼杀伤、盗他人”等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向官府告发;所谓“非公告室”是指家庭内部的侵害行为,凡是犯“非公告室”的犯罪,受害者本人无权提出控告,官府也不受理。

2简答题

简答秦代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法令由一统有两层意思,其一是全国都要实行统一的法律令;其二是最高立法权属于皇帝。(二)事皆决于法秦始皇规定以吏为师,事皆决于法。这本来是战国时新兴地主阶级“以法治国”的主张。秦朝建立后,仍以此做指导,加强立法,做到凡事“皆有法式”(三)以刑杀为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网严密,以致人们动辄触犯刑律;二是严刑重罚。这是商鞅轻罪重刑思想的继续和发展。

简析秦代的刑法原则: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端”)与过失(“非端”)。秦律中故意称“端”,过失为“不端”。(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诬人”。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端告”,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第五章

1概念题

无为而治:黄老学派是战国时期兴起的假托黄帝、老子为其创始人的学派,道、法兼容,排斥儒术,但至汉初黄老学派已具有道、儒、法相结合的特点,认为最高规则是“天道”,法律的权威源于自然的“道”,即“道生法”。“道”的基本内容就是“无为而治”,即顺应自然和社会规律实行统治。贯彻黄老“清静无为”思想,汉初统治者施行轻徭薄赋,减轻民众负担。约法省刑,使法律内容应尽可能简单易懂,便于官民掌握。

九章律是西汉的法典。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九章律》继承和保留了《法经》六篇的体例结构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故称为《九章律》

“约法三章”:早在楚汉相争时期,刘邦为了争取民心,在入咸阳后,宣布废秦苛法,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命”

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两汉时期,主要的法律形式有律、令、科、比等。(1)律。自商鞅改法为律后,刑律一直为秦汉时最基本的法律形式。(2)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件特定对象临时发布的诏令。(3)科。是一种针对特定犯罪而设的单行的刑事条例。(4)比,又称决事比。是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之一。与近代的类推相似。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具体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的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亲属之间隐匿犯罪不负刑事责任的原则,来源于孔子宣扬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卑幼隐匿有罪尊长,不追究刑事责任;尊长隐匿有罪卑幼,死罪上请廷尉决定是否追究罪责,死罪以下也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刑法适用制度自汉宣帝以后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并一直为后世历代所沿用。沈命法:为了有效镇压农民起义,汉武帝作《沈命法》规定:“群盗起不发觉,发觉而弗捕满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沈,没的意思,沈命,即指对敢于隐藏盗贼的人,剥夺其生命。《沈命法》就是惩处隐匿盗贼之法。颁布此法的目的是督促官吏及时发觉和缉捕盗贼。根据这个法律,如果“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者发觉了而未全部逮捕,郡守以下皆处死

见知故纵——是指官吏见知犯罪必予追究,否则将获同罪

阿党附益——由中央委派的诸侯国丞相相对诸侯的罪名不予揭露,构成“阿党”罪;中央朝臣与诸侯勾结,构成“附益”罪

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是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汉代以董仲书为代表儒家学派为了改变法家思想主宰司法领域的现状,通过皇权的力量要求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录囚制度:上级官员亲自巡行莅临下级司法机构,亲自提审在押犯,发现错误立即予以纠正平反。

2问答题

简述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汉初基本上沿用了秦的死刑及肉刑制度。到了汉文帝和汉景帝时代,社会矛盾已趋于缓和为刑制改革创造了有利的社会条件。而缇萦上书更是促进了刑制改革。汉文帝下令废除肉刑。把黥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三百;斩左趾改为笞五百;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汉景帝继位后,在文帝的基础上对刑罚制度作了进一步的改革。将文帝时劓刑的笞三百改为笞二百;斩左趾的笞五百改为笞三百;后又改笞三百为笞二百,笞二百为笞一百。并规定笞杖的长宽及厚度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这使得刑制改革迈进了一大步。

试述汉代司法“儒家化”的情况及其影响。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所谓“春秋决狱”是指司法官在遇到律无正文或虽有条文但不符合儒家道德的案子时,根据《春秋》经义断案,实际上赋予《春秋》经义极高的法律效力。它的触角首先伸向司法领域,后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渗入立法领域。经过皇帝的认可,《春秋决狱》成为司法实践的依据,它起到了一种“判例法”的作用,而体现在该书中的儒家道德原则变成了法律原则。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这实际上是汉代儒家依凭皇权的力量在法制领域进行的一场扭转乾坤的变革。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故史家又称“引经断狱”。在引经断狱的过程中,遇到经义与律典有矛盾的时候,需要作出解释,在当时修改律典是不太容易的,因此,一

些儒生干脆撰写一些用儒家经典解释律典的著作,使律典中的条文符合儒家的经义。这样,当他的法律著作得到皇帝的批准时,法律也就儒家化了。当时的《大杜律》《小杜律》成为了司法实践、的依据。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论述西汉前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大体经历了三个过程。一(为什么采纳无为而治)学派“无为而治”的思想。汉朝建立后,统治者总结了秦朝灭亡的教训,认识到轻徭薄赋、省减刑罚、让人民休养生息乃是争取民心,使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的必要措施。汉初所推崇地道家学派是黄老之学。黄老学派在思想上兼综道家与法家学说,主张治国应德刑并用,但须以德为主,先德后刑,刑罚要轻缓,法令要省减,反映了一种重德轻刑德主张。重德轻刑”“是“无为而治”的一种表现,汉初统治者采取这一治国主张,为当时的政权稳定、经济恢复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是“独尊儒术”的原因与过程。随着时间的推移,文景之后的统治者放弃了“无为而治”的政策。最根本的原因在于这种政策与当时统治者的加强中央集权的愿望相悖。而儒家学说对有关加强中央集权、抑制统治集团内部的离心倾向、巩固社会程序等非常有利,故儒家学说取代黄老学说被汉朝统治者采纳成为历史的必然。董仲舒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他提出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被汉武帝采纳。汉元帝继位后,儒学在实质上获得了独尊的地位,“罢而黜百家”的过程也最终完成了。

三是法律的“儒家化”及其影响。法律的儒家化实际上是儒家思想法律化,它开始于汉初。在汉代司法的儒家化的过程中,所起作用最大的是董仲舒及其“春秋决狱”。春秋决狱成为汉代的一种司法制度,其实质是用儒家的道德精神指导司法审判。事实上,汉代儒家士大夫不仅根据《春秋》之经义断狱,而且还扩大范围,根据其它的儒家经典断狱。我们从汉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看,无论是引经决狱还是引经注律都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步骤。它们为后世的“纳礼入律”即直接把儒家道德纳入封建法典铺平了道路,奠定了基础。从此,儒家思想开始全面登上中国古代法律史上的舞台。

第六章

1简答题

曹魏“新律”:又称《魏律》是魏明帝时期制定的主要法典。,魏明帝即位后,鉴于汉末律令繁杂,刑罚苛重,于是下诏改定形制,作新律18 篇,史称《曹魏律》。

《泰始律》曹魏末年,司马氏执掌大权,他以魏律“烦杂”“科网本密”为名,命贾充、杜预、裴偕等十四名重臣名儒,以汉、魏律为基础,修订律令,史称《晋律》,由于其制定并颁布于泰始年间,因此又称为《泰始律》《泰始律》在法典篇数上的变化是增加至二十篇《张杜律》:《晋律》完成后,著名法学家张斐、杜预为之作注,经晋武帝批准一并颁行,注解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以此,后人把张杜的注解与《晋律》视为一体,称之为《张杜律》。

《北齐律》:北齐建立后,在全面总结历代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成了《北齐律》,有12 。篇,它将“刑名”与“法例”合为“明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并精炼了刑律分则,使其成为11 篇。《北齐律》在中国封建社会刑律发展史上起到了承先启后的重要作用。“官当”:“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刑的一种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北魏律》规定,每一爵位可抵当徒罪二年;《陈律》规定,凡以官爵抵折徒刑,同渎刑结合使用。这表明当时封建特权法有了进一步发展。“八议”:《魏律》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史称“八议”入律。所谓“八议”是指法律规定的以下八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这八种人是:

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至此以后,“八议”成为各代刑律的主要内容。

“重罪十条”:北齐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在《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并将其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这十种重罪分别是: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准五服以治罪原则:即亲属间的刑事侵犯案件,要根据“服制”所确立的亲属之间远近亲疏关系来审判和定罪量刑的原则,《晋律》时首次被规定。“服制”,即以丧服的粗细生熟和服丧时间长短为标准区分亲属关系亲疏远近。“服制”分五个等级: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愈近,以尊犯卑,处罚愈轻;以卑犯尊,处罚愈重。

直诉制:西晋时出现了允许有重大冤屈者可以不受诉讼级别的限制,将冤屈直接诉于皇帝或者钦差大臣的直诉制度。晋武帝时,在朝堂外设置登闻鼓,允许有重大冤屈者不受审级限制,击鼓向皇帝直诉。直诉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最高统治者掌握狱情,自上而下进行司法监督,加强对司法权的控制

2问答题

简述从“具律”到“明例律”的演变。“具律”首先出现在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位于篇末,具有现代法典总则的功能。法经》《中其余五篇为分则。《法经》确立了当时的法典的体例结构为:总则在后,分则在前。中国的封建法典以《法经》为源头,比如秦律就继承了这种体例。到了汉代,《九章律》又在继承《法经》六篇的基础上与六篇之后增加了三篇,但这种结构使“具律”既不在始,又不在终,显得不尽合理。三国时期,《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仍具有总则的性质,并将其提前至首篇,其后依次排列所统帅的分则各篇。这种体例被确定后,至西晋,《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齐定律时,《北齐律》最终将总则性质的“刑名”及“法例”合为一篇,称之为“名例”,仍置于首篇作为总则统帅其余各篇。“明例律”的确立,在法典结构上最终形成了总则在前、分则在后的模式。从此,总则名称及总则与其它各篇的关系被固定下来,为后世历代的封建立法所继承,使法典结构更加完善。简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律学的发展1)法律注释水平明显提高。(2)法典编纂技术渐趋成熟。(3)律学理论水平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3)定流行为减死之刑。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礼与律进一步融合的表现:

一是首创“八议”、“官当”制,特权制度法典化。魏律首定“八议”制度。这是封建等级特权则在刑法适用上的进一步具体化,是对封建贵族官僚减免刑罚处分的特权规定。“八议”的对象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凡属上述八种人犯死罪时,“议其所犯”奏明皇帝裁处,一般可降为流罪,流罪以下减刑一等。至北魏、南陈时,法律还确定了“官当”制。这是封建法律关于官吏用官职爵位抵当徒罪的一种制度。

二是五服制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所谓“五服”,即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所规定的五种丧服的服制,根据服丧期限的长短与丧服质地的粗细,服制共分斩衰(三年)、齐衰(一年)、大功(九个月)、小功(五个月)、缌麻(三个月)五种,统称“五服”。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

三是确立“重罪十条”。“重罪十条”正式确立于《北齐律》,是指被封建统治者认为直接危害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包括反逆(谋反、篡权)、大逆(毁坏皇家宗庙、山陵或宫殿)、叛(背叛国家、里通敌国)、降(投降敌伪)、恶逆(谋杀或殴打尊亲属)、不道(残酷地杀人,如杀一家非死罪者三人以上)、不敬(偷盗皇室器物或祭祀用品,过失危及皇帝安全)、不孝(不奉敬侍养尊亲属或不依礼服丧)、不义(逆杀本属官长)、内乱(亲属之间犯奸乱伦)。凡犯有“重罪十条”之一者,不在八议、上请、赎免之列,一律予以严惩。

四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进步。族刑连坐范围不断缩小。魏初将“言语及犯宗庙园陵,谓之大逆无道”犯者“腰斩,家属从坐”,然而“不及祖父母、孙”。高贵乡公正元二年(公元255年),改定律令为“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既醮之妇从夫家之罚”。东晋“惟不及妇人”。北魏初期定律令:“大逆不道腰斩,诛其同籍”,而以“女子没县官”。自东晋、北魏以后,凡从坐之妇女,母妻姊妹等得以免除死刑而没为官奴婢,这对于后世的刑罚制度有明显的影响。

第六章

1概念题

《开皇律》:随文帝时期,以《北齐律》为蓝本,制定出了历史上著名的《开皇律》,于开皇三年颁布。《开皇律》共十二篇,共500条。《开皇律》在体例和内容方面都有所改革和创新,成为制定唐律的篮本。

《永徽律疏》:永徽二年,唐太宗下令以《贞观律》为蓝本,稍加修改制定出《永徽律》。后又对其进行了注解,附于律文之下,于永徽四年颁布。这部法典史称《永徽律疏》。《永徽律疏》是我国迄今为此完整地保存下来地一部最早、最完备、影响最大的封建成文法典。

《唐六典》:《唐六典》是记载唐代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是仿照西周《周官》一书依官职分类的体例编篡而成。《唐六典》共30卷,分理、教、礼、政、刑、事六个部分。也可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行政法典。

“十恶”:隋朝在《开皇律》中正式形成了“十恶”制度。所谓“十恶”是:谋反、某大逆、谋叛、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作为封建法律集中打击的对象。规定,凡犯此“十恶”者,不仅对本人施以最重的刑罚予以严厉制裁,而且要株连家族,没收财产。即使是贵族官僚,也不能享受“八议”和赎刑的优待。

加狱流:是流刑中的一种,为唐太宗时创设。是作为处理死刑减等的一种刑罚。服役时间为三年,妇女犯流罪的在原地服劳役三年

出入人罪:若司法官不依律断罪,适用法律错误,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责任。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所谓“入罪”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处刑;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三司推事:唐朝中央和地方发生重大案件时,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长官会同审判,称为“三司推事”。对于不便解送中央审理的地方大案,则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为“三司使”,前往审理

2问答题

重罪十条与十恶有何不同点?为什么?1名字不同,称呼不同一个叫罪,一个叫恶(佛教概念)恶比罪重2加了谋反3去了投降,增设不睦

简述唐初法制指导思想(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①礼是治国的主要手段。②法是治国不可缺少的工具。③治国必须礼法结合。(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3)慎重行刑的思想。①严格依法办案,防止滥刑。②慎重审理重案。对重刑者,规定专门的程序加以审理,避免错案。

简述唐律主要刑法适用原则第一累犯加重原则第二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第三自守原则第四共犯原则第五数罪并罚原则六类推原则第七化外人原则

唐律是如何维护贵族官僚的等级特权的?1唐律规定了“八议”,即八种人犯罪免刑或减刑,然后这八种人都是封建贵族,还规定除这八种人外,其他几种贵族享有请,减,免,赎,官当等法律特权2唐律规定了“十恶”,就是十种侵犯封建统治秩序的行为,关系到了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根本利益3唐律规定了“同罪异罚”原则,把社会成员分了等级,除皇帝外有贵族,官僚,平民,贱民,在法律上地位截然不同。4唐律规定了“贼盗”篇,保护封建政权,贵族阶级利益生命财产不受侵犯的法律反正那封建统治时期皇帝又不受法律约束,法律就做来专门维护贵族官僚封建统治的,咱老百姓就是受欺压的份

简述唐律的特点(1)礼法结合:礼是立法的依据,法是维护礼的武器。(2)首创“疏议”:唐律首创“疏议”,把对律文的解释和补充形式推到了一个新的阶段。(3)律条简要。(4)立法技术完善。 5宽仁慎刑6礼刑并用,礼法合一。7体例完善,结构严谨,科条简要与宽简适中的特点。

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唐律,由于它产生的历史条件,使它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史上,上承战国时期的《法经》,历经秦汉魏晋,至唐而集其大成,成为典型的封建律典。从而也使它成为唐以后历代封建律典之楷模。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清代大学问家孙星衍曾说:“不读唐律,不能知先秦历代律令因革之宜。”换言之,读了唐律,就能够了解历代律典之擅递关系和来龙去脉。纵观中国历代律典发展变化的事实,诚如孙氏所言。

由于唐朝高度发展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成为当时世界上文明先进的国家,与各国的经贸关系和友好往来,非常频繁,许多国家特别是东亚各国,派遣使节和大批留学生来唐,学习中国的先进文化和各种典章制度。唐律设有“化外人”文条,调整外国人居唐期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因为唐律是一部具有典型性的封建律典,符合封建统治者的利益和需要,他们在学习中国文化的同时,也把唐律引进本国,结合本国情况,制定自己的律典。在亚洲,最突出的是日本。我国著名历史学家郭沫若指出:“在隋唐两代日本的派遣了不少的僧侣学生,来到中国留学,把中国的文化,各种上层建筑的意识形态,差不多和盘地输运了去。”其中自然也包括法律文化。正如日本学者桑藏所说:“我国大宝律大体上是采用唐律,只不过再考虑我国国情稍加斟酌而已。”例如将唐律中的“八议”省为“六议”,删去“议勤”、“议宾”。将“十恶”改为“八虐”,删去“不睦”、“内乱”。刑罚制度大宝律仍沿唐律笞、杖、徒、流、死五刑。惟流刑不计里数,而分为近流、中流、远流三等。大宝律所规定的罪名,如阑

入宫殿、犯跗、指斥乘御、私渡关等,皆与唐律相同。朝鲜古代律典,据《高丽史》记载:“高丽一代之制,大抵皆仿于唐。至于刑法,亦采唐律参酌时宜而用之。”越南古代刑法,亦“参用隋唐”。可见,唐律的影响,不仅及于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而且及于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各国,在世界几大法系中,成为独具特色的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它对世界封建律典的影响,堪与罗马法媲美。因此,说唐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中保存至今的瑰宝,应该是非常恰当的

唐朝法律怎么体现礼的精神1总的精神贯彻三纲P164 2唐朝立法标榜以礼作为立法原则P165 3以礼为立法根据4以礼来注释经典

第八章

1概念题

《宋刑统》:宋太祖建隆四年,开始修定宋代新的法典,同年七月完成。经太祖批准“模印颁行”,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颁行了“折杖法”。规定除死刑以外,其它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它改变了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意在笼络人心。

盗贼重法:《盗贼重法》是宋神宗熙宁年间颁行的一部法律,凡犯有该法所定各罪者,无论是否在重法地内犯罪,皆以《重法地法》从重惩处。其实质上是打击民众反抗,维护统治者的人身财产及其利益。

审刑院:是宋神宗以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设知院事为长官及祥议官六人。凡上奏案件先交审刑院备案,后交大理寺复核,之后再返回审刑院祥议而奏请皇帝裁决。

《大元通制》:共二十篇。是元英宗仿唐、宋旧律篇目,修订成一部新的法典。

《元典章》:是由元朝地方官府汇编而成的法规大全。它与《大元通制》几乎同时出现。该书收集了自元初以来50年间的律令典章和判例,共60卷,分10类。内容涉及到元代的政治、经济、军事、法律和风俗民情等各个方面。

典卖是宋朝确立的,并被列入《宋刑统》的一项制度。自宋代以后,典卖须向官府纳税立契,在典卖活动中以法律维护家长的特权,同时严禁一物两典。典卖制度是在“不抑兼并”、“土地自由买卖”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实际上成为地方阶级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合法手段。

提点刑狱司:提点刑狱司是宋代为加强对地方的司法监督,在各“路”设置的司法派出机关,监督管理所辖州府的司法审判事务,审核案卷,且可随时前往各州县检查刑狱,举劾在刑狱方面失职的州府官员

理雪制度即宋代的申诉制度,判决生效后,允许犯人及家属逐级申诉,但判决已超过三年的不在此限。有关官司须按规定处理。

2问答题

试述宋朝的法制指导思想。(1)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唐朝的灭亡以及五代十国时期的战乱使宋朝统治者深深忧思国家长治久安之道,他们认为“君弱臣强”是变乱的根源,强化中央集权应是保证政权长治久安的关键,并将这一思想贯彻到法律制度的构建上。总之,加强中央集权是宋朝最主要的任务之一,而利用法制,通过强化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加强官吏的相互牵制则是宋朝采用的主要方法,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是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2)崇文抑武,儒道兼用。唐末五代以来,王风微,三纲不立,社会无序而混乱,宋朝统治者由此看到了重振传统文化中“兴王攘夷”之道的必要。宋太祖由一介武夫变成为尊儒重文之君,后来的宋朝统治者也都崇文抑武,大力倡导儒学。(3)强调慎法,法贵力行。宋朝在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同时,十分强调慎法。不仅重视法律规范,而且他们十分清楚,立法之后更为重要的是所立之法能够付诸实施才能取得实效。(4)义利并用,通商惠工。宋朝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传统儒家重义轻利的观念受到冲击,加上宋朝所实行的内外政策使其内冗外耗,财政危机相当严重,这导致宋朝急需从经济的发展中获得更多财富,并且这一时期,在士大夫阶层已形成一股冲击秦汉以来的贱商抑末思想,它们不再把民事诉讼视为民间细故,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宋朝不得不调整历代立法中的做法,重视加强对司法实践中民事权利的保护,对社会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做出规定,使宋朝成为中国古代民商事及经济立法最为活跃的朝代。

简述宋代的典权及其法律制度

典权是中国一项古老的传统制度,以其特有的便民功能存植于中国千百年。所谓典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物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享有使用收益权利的一方,为典权人;收取典价而将自己的不动产交典权人占有、使用、收益的一方,为出典人;作为典权客体的不动产,称为典物;典价为典权人为对他人不动产占有、使用、收益而付出的对价。典权是一种物权。典权在历史上存在着以人身为对象的典权,如典妻雇子、典雇男女等。在中国大陆地区,承认以房屋作为典权标的物。典权是中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

第九章

1概念题

《明大诰》是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用以严惩臣民犯罪,弥补律文的不足。《明大诰》采集官民过犯的典型案例,加上明太祖的例令,由《大诰一编》、《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和《大诰武臣》四个部分组成。《明大诰》巧立罪名,采用酷刑,刑罚苛重。在内容上,以严刑惩吏为重点。《明大诰》不仅是明朝重典治国思想的具体体现,而且将这一思想推行至极端,因其刑酷法严,故在朱元璋死后,终被废止。

充军:是将犯罪人发至边远地区充当军户,次于死刑而重于流刑。

廷杖制度:是明朝重要的词法制度。明氏皇帝为了强化君主专制,强迫臣民就范,经常使用廷杖等非法之刑。所谓廷杖,即由皇帝下令,司礼监刑,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

充军:即充军刑,是明代的一种刑法。明代在流刑外增加了充军刑、即强迫犯人到边远地区服苦役,远至4千里,近至1千里。有的不仅本人终身充军,其子孙后代也要永远充军,直至本犯亲属内勾补尽绝为止。

奸党罪:明代的一种刑罚罪名。明律规定,凡属“在使杀人”;“巧言谏免“交结明朋党”、紊乱朝政”;“不执法律,听从上司官主使出入人罪”。等等均属“奸党”罪,量刑很重。“奸党”的实施,导致明代冤狱丛生。

九卿会审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是清代在明朝“九卿圆审”基础上发展而成的一种会审组织和制度。“九卿”包括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的官员。凡是全国性的重要案件,特别是每年判决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需要由九卿组成最高一级的会审机构会同审理,以示重视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审核批准。

九卿会审,也称圆审,凡特别重大案件,二次翻供不服,根据皇帝的诏令,可由九卿会审,即由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以及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共同审理,最后由皇帝审核批准的制度

热审是暑天为疏通监狱而设的减免刑罚的审判制度。每年农历小满后十余日,由刑部奉旨会同都察院、锦衣卫等审理囚犯,轻罪审决后执行,未能审决的,令出狱听候。明宪宗时,又规定了重情疑可矜者,免死,轻罪分别减等处刑,枷号暂去枷释放。

2问答题

试述明朝的法制指导思想明初统治者吸取元朝纲纪废弛、吏治腐败而导致灭亡的历史教训,在立国之初就非常重视法制建设,提出“重典治国”和“明刑弼教”等法制指导思想,这对整个明朝的立法活动均有着深刻影响。(1)重典治国。明王朝建立之初,朱元璋审时度势,提出“重典治国”的立法宗旨。“重典治国”立法思想包括“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重典治吏”,指以严厉手段维护统治集团内部秩序。“重典治民”则是严厉镇压民间一切犯上作乱行为,以维护皇权为核心的社会统治秩序。(2)明刑弼教。明朝统治者在推崇“重典治国”思想的同时,继承传统“德主刑辅”原则,并根据时代变化,提倡“明刑弼教”之说,进一步推崇“礼法并用”的思想。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而且以儒家提倡的礼仪对民众予以教化作为先导,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为此,明太祖创设了一些制度,力图对普通百姓进行教化,并将教化落实到社会基层。第一,明太祖设立“大诰”、“教民榜文”等法令文告形式的法律,尤其强调法制宣传和普及性,下令各地设专人定期讲读“大诰”内容。这种结合立法与法制宣传的思想及实践,既有助于教化百姓,又对稳定明朝社会秩序发挥了作用。第二,洪武五年下令在全国城乡设置“申明亭”。第三,明太祖还效仿儒家经典记载的西周“乡饮酒礼”,在民间大为推行。(3)法贵简严。明初统治者认为元朝法制之失在于法律过于复杂,司法官员无法掌握,百姓无法知悉,致使贪官污吏舞弊弄法。为此,明太祖确立立法原则,即“法贵简严”,法律简单,官吏无从作弊;法律严厉,百姓不敢轻易犯法

简述明律定罪量刑的特有原则。第一,确立比附原则。明律规定,律条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应比照最相近的律条定罪量刑,或加重或减轻刑罚,并上报刑部转呈皇帝批准。第二,化外人相犯确立属地主义原则。明朝改变以往的规定,对于所有的化外人犯罪,全部按照明朝的法律进行处理,这一规定确立了属地主义原则,不再采用属人主义原则,与唐朝规定相比,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也是明朝加强专制主义统治的体现。

论明太祖朱元璋对脏吏的惩治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明律严禁臣下结党和内外官交结及严惩贪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官污吏::::明朝统治者鉴于唐宋两朝臣下结党,削弱皇权、分散统治力量的教训,在采取废除丞相制度,不准后宫与宦官干预朝政等一系列措施以外,《大明律》中还专设奸党条,规定:若在朝官员,交结朋党,紊乱朝政者,皆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宫,若犯罪,律该处死,其大臣小官谏免,暗邀人心者,亦斩。若刑部及大小各衙门官吏不执行法律,听从上司主使,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同时,还严禁内外官交结,规定,凡诸衙门官吏,若与内官及近待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附同奏启者,皆斩,妻子流两千里安置。为防止大臣们任用亲戚,结党营私,还规定:凡除授官职,须从朝廷选用。若大臣专擅选用者斩,若大臣亲戚非奉特旨不得除授官职,违者,罪亦如之。甚至官吏几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明律的这些规定,都是为了防止臣下结党,削弱君主集权的专职制度。在《大明律》中规定:对于受财枉法的所谓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贯以下杖七十。八十贯则绞,对于监守自盗,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满四十贯即处斩刑,对于执行监察植物的所谓风宪官的御史,若犯贪污罪比其它官吏加重两等处罚。

第十章

1概念题

.《大清律例》:中国历史上最后一部封建法典。清统治者以明律为蓝本,历经顺治等四朝修律,至乾隆完成。共七篇四十七卷436条,篇目仍是名例律、吏户律、礼律、兵律、工律七篇

《大清会典》:是清代的行政法规汇编。编纂体例一如明代的会典,以官统事,并将则例按类排列于有关事项后。清代康熙、雍正、乾隆、嘉庆、光绪时代皆编纂过会典,故又称“五朝会典”。

九卿会审:这是由明代“九卿圆审”发展而来的。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

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

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朝审:朝审是清朝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的组织方式大体与秋审相同,时间晚于秋审

2问答题

试述清朝“祥译明律、参以国制”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一是“参汉酌全”的立法原则的形成。清代统治者从关外时期起,就重视借鉴明代法制的得失,尤其到皇太极时,已从实践中认识到吸收明代法律文化的重要,因而形成了“参汉酌金”的立法原则。即吸收明代的法制优点,有条件地授用女真族的习惯法。在这一原则的指导下,开始将以明律为代表的汉族封建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有关的法律、法令中。二是“详绎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的确定。入关后,为了适应统治需要和重新立法的迫切要求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清代法制建设将“详泽明律,参与国制”作为基本的立法指导思想。主张在立法时既以明律为蓝本,吸收汉族先进的统治经验,汲取有效的内容和制度,又保留满族的民族利益、传统和习俗。三是清代法律的逐步完善。在“详泽明律、参与国制”的立法思想指导下,清律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不断完善。实际上,从顺治到乾隆期间的立法过程,就是一个不断加深对上述立法指导思想的认识和理解的过程。在顺治年间,因满族刚刚入关,对汉文化包括明朝法律制度理解不深,只能简单地仿效,到了康熙、雍正两朝,开始注重具体法律问题的研究,感悟和掌握儒家文化精髓,为大规模立法积累了经验。乾隆年间,清已入主中原近百年,整个清朝统治已被纳入汉文化正统的轨道。此时,真正能够体现清朝特点、融满汉文化于一体的基本法典方始制定出来。

简述清朝的会审制度。清代的会审制度在明代的基础上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形成了秋审、朝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体制。主要有①九卿会审;②秋审;③朝审;④热审这四种制度。九卿会审:清律规定,凡全国性重大案件,由六部尚书、大理寺卿,都察院左都御吏,通政司通政使等九个重要官员组成全审机构合同审理并奏请皇帝裁决。热审:热审是清前期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于每年夏天小满后十日至立秋前一日,由大理寺官员会同各道御史及刑部承办司共同进行,快速快放在监笞杖“轻刑”案犯,以体现所谓“恤刑”。秋审: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死刑复奏制度,号称“秋审大典”。因在每年秋天举行而得名。被看成是“国家大典”。秋审的对象是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由九卿、詹事、科道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共同审理。

第十一章

1概念题

《大清现行刑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于1910年颁行的一部过度性法典。在《大清律例》上稍作修改而成。共389条。并附有《禁烟条例》及《秋审条例》。

《十九信条》:1911年清政府迫于革命形势而颁布,全称为《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在形式上缩小了皇帝的权力,扩大了国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并只字不提人民的权力。它是清廷玩弄立宪骗局的最后伎俩。

《钦定宪法大纲》:是清王朝于908年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是“预备立宪”的一个步骤,是中六个方面国历史上的第一个宪法性文件。共分正文“君上大权”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23条。

资政院——是向国会过渡的权力机关,其职权包括:负责法典的修订修改,议决国家的预诀算、税法、公债,对行政机构实施监督,决定其他奉旨义议的事项等等。资政院所议决的事项须奏请皇帝裁夺;军机大臣和各部行政长官有权要求复议,若双方意见不一,则分别上奏皇帝;皇帝有权令资政院停会或解散

咨议局1907年,清政府督令各巡抚设立咨议局,从咨议局章程来看,咨议局只是一个咨询机构,并不具备立法权,其议决的方案并不具备法律效力,不能强制地方执行。但是它有议决监督财政的权力,有议决地方兴革大政的权力,有监督行政的权力。其议长、议员由民选产生,但是对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严格限制。至1909年10月,除新疆缓办外,其余二十

一个省,均设有咨议局。咨议局主要有资产阶级立宪派构成,也有革命党参与。它的设立为资产阶级立宪派提供了一个合法的发表政见的场所。

领事裁判权:是一国通过其驻外领事对在另一国领土上的本国国民按本国法律行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是一种治外法权。1843年,英国通过《中英五口通商章程》首先取得,此后美国、日本、俄国等纷纷效法。各国在中国的这项特权于1943年被取消。是指外国在华侨民成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被告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曲其本国派驻中国的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进行裁判。这是一种“治外法权”,是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帝国主义国家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后在中国攫取的一项特权

会审公廨:又称会审公堂,名义上是清政府在租界内设立的特殊审判机构,实际上是领事裁判权的延伸。凡涉及洋人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必须由外国领事裁判,或者外国官员陪审,或者先通过领事馆,或者由领事馆到庭听讼。对于纯属华人之间的诉讼案件,外国领事也来“观审”并操纵判决。会审公廨实际上变成了中国与外国领事共管的机关

2问答题

简述晚清修律的指导思想。 (1)西法与中法相结合。既推行新的西方法律原则和理念,又要保护传统纲常伦理,还要减少现实推行过程中的各种阻力,做到引进西法、仿行西法又不颠覆根深蒂固的传统礼法原则,最终实现新法规缓慢推行。 (2)修律与促进法制文明相结合。清末修律过程中,沈家本等人通过删除酷刑、禁止买卖人口和蓄养奴婢、改良监狱等措施,逐步改变了清朝法律落后与野蛮的现状,促进了法制文明,为中国法制的近代化打下了基础。 (3)修律与传播法律新思想相结合。沈家本对西方法律文化有相当的了解,充分认识到法理学的昌明与法制建设的关系,提出“法之修也不可不审,不可不明。而欲法之审、法之明,不可不穷其理”。从变法修律的需要出发,组织翻译大量西方法学著作,探讨西方法理学,用以指导改革旧律,建立新律,同时传播新思想,培养新式法律人才。

清末修律的主要特点。

(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和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中国传统的“诸法合体”的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清末修律是清代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论大清新刑律的主要特点及内容它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

(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因而成为一部纯粹的专门刑法典。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的结构形式,采用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将整部法典分为总则与分则两部分。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剥夺公权和没收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及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删除了旧律中八议、十恶等名目,增加了一些新的罪名。

总之,从单纯技术角度和形式上看,《大清新刑律》属于近现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与中国传统法典在结构、体例及表现形式上均有较大不同。但是,《大清新刑律》对于传统旧律并没有作实质性的修改,特别是附录《暂行章程》依然存在于法典之中,依然保持着旧律传统

主要内容

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法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刑法典的唯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法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罚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修律中的礼法之争:是指在清末变法修律过程中,以张之洞、劳而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与以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围绕《大清新刑律》等新式法典的修订而产生的理论争执。法理派主张中国应该大幅度地引进西方近、现代的法律理论与观念,运用国家主义等政治法律理论来改革中国旧有的法律制度。而礼教派对变法修律持反对、消极的态度。要求修订新律应“浑道德与法律与一体”,尤不应偏离中国数前年相传的“礼教民情”,他们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于“干名犯义”条存废问题。第二关于“存留养亲”制度。第三关于“无夫奸”及“亲属相奸”等问题。第四关于“子孙违反教令”问题。第五关于子孙卑幼能否对尊长行使正当防卫权问题。争论妥协的结果制定了《暂行章程》。以法理派妥协。

简述晚清司法制度改革

第十二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1911年12月通过的中国资产阶级革命的纲领性文件。设有临时大总统、参议院、行政各部、附则四章。它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宣告废除封建帝制,确立资产阶级总统制共和政体,规定实行三权分立。它成为以后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础。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思想理论。它是在总结和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近代以来的宪政制度和中国传统政治制度的基础上而形成的。按照这种理论,中华民国实行“五权分立”:即除在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外再加上考选权和纠察权的分立。五权宪法是孙中山学习西方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学说并结合中国实际的理论结晶,也是中华民国政治实践的根本思想指导。

“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提出的一种重要的宪政理论。即政治中包含政权和治权两个力量:前者是管理政府的力量,后者是政府自身的力量。人民是政权的享有者,拥有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项权利,这是“直接民权”或曰“全民政治”。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是孙中山权能区分理论的基本模式。“权能分治”学说是孙中山民主宪政思想的集中体现。

2问答题

论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内容、特点、历史意义、局限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南京政府于912年公布的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共7章,56条。规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制度和人民的权利义务。是中国历史上惟一带有民主

共和性质的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其主要内容:一是《临时约法》以孙中山的民权主义学说为指导思想。使民权主义确立的政治方案和原则通过法律的形式进一步集体化;二是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三是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的政治体制和政治原则;四是体现了资产阶级宪法中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享有的多项自由和权利;五是确认了保护私有财产的原则。其特点;《临时约法》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从各方面设定条款,对袁世凯加以限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在国家政权体制问题上,该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以限制袁世凯的权力;二是在权力关系问题上,扩大了参议院的权力以抗衡袁世凯;三是在程序性条款上,规定了特别修改程序以制约袁世凯。其历史意义:它肯定了辛亥革命的成果,彻底否定了中国数千年来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肯定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制度和资产阶级民族自由原则,在全国人民面前树立起了“民主”、“共和”的形象。它所反映的资产阶级的愿望和意志,在当时,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的趋势的,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要求但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也有其不可避免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首先,面对当时中国社会面临的反帝反封建的主要矛盾,它只是空讲民主共和,没有正面地反对帝国主义和彻底的反对封建主义的论述。其次,它没有对封建土地制度进行任何改革,缺失土地制度的条款,没有解决全国最广大民众最关心也最迫切的土地问题。再次,在当时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的一些规定带有因人而设的痕迹,对责任内阁的规定虽然有,但是还不够彻底,不能从根本上保证人民真正实现自己的民主权利。

简述临时政府进行诉讼审判制度改革的主要措施。(1)禁止刑讯。(2)禁止体罚。(3)罪刑法定,不溯及既往。(4)实行审判公开和陪审制。(5)反对株连。

第十三章

1概念题

《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根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规定,在约法实施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参议院制订国会组织法及选举法。据此规定,1912年8月10日,临时政府参议院制订、颁布了《中华民国国会组织法》。《国会组织法》共二十三条。其主要内容是:(1)规定实行两院制,国会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构成。参议院议员由各省议会、中央学会和华侨选举会按名额选出;众议院议员由各地方人民选举产生。(2)规定议会行使《临时约法》所规定参议院的职权。对议决法律案、财政案、弹劾案及其它承诺事件,须由两院一致通过。(3)规定宪法的起草由两院选出同数委员行使;宪法的议定由两院会合行使;没有五分之三的议员出席,两院不得开议,对议案的表决必须由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国会组织法》突出了国会的权力,意图在肯定资产阶级民主制度,限制袁世凯的专横

“袁记约法”:(1)1914年公布。(2)即《中华民国约法》。(3)因在袁世凯操纵下制定的,故人们称之为“袁记约法”。

天坛宪草:其全称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因该起草委员会办公地点在北京天坛祈年殿,故人们将其称之为“天坛宪草”。该宪草仍坚持责任内阁制,并强化了国会对大总统的制约等,由于遭袁世凯破坏,“天坛宪草”并未正式颁布

《贿选宪法》——1923年10月5日曹锟通过贿选当上总统后,为给自己正名,再开国会,并在贿选当上总统后5日内匆忙地将争议已达十余年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稍做修改后,将会表决通过,10月10日旵曹锟加以公布,定名为《中华民国宪法》,即“贿选宪法”

《暂行新刑律》(1)特点与地位。是清廷于1911年1月25日公布的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仍保持着旧律维护专制制度和封建伦理的传统。(2)制定过程及篇章结构。起草工作始于1906年,由于引发了礼教派的攻击和争议,至1911年1月才正式公布,但并未真正施行。《大清新刑律》分总则和分则两篇,后附《暂行章程》5条。

(3)主要内容及发展变化。抛弃了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在体例上抛弃了旧律的结构形式,将法典分为总则和分则;确立了新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主刑、从刑;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刑法制度,如罪刑法定原则和缓刑制度等。

2问答题

与《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相比,《中华民国约法》主要的变化是:(1)扩大了总统的权力; (2)取消责任内阁制; (3)取消国会; (4)设立立法院。

简述民国北京政府的诉讼审判特点

第十四章

1概念题

《五五宪草》——“九一八事变”后,民族矛盾彰显,结束训政,制定宪法,实行宪政,共同对外,成为整个社会的普遍要求。在此背景下,南京国民政府于1933年成立了以孙科为首的宪法起草委员会起草正式宪法,至1934年完成初稿,后经立法院及国民党代表大会反复审议修改,1936年5月5日由国民政府公布,名为《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史称《五五宪草》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成文法的汇编。包括:宪法及其关系法规,民法及其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刑法及其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其关系法规,行政法规。它构成了国民党政府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中国近代成文法体系的确立。

《中国民国民法》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的民事基本法,包括《民法总则》、《债》、《物》、《亲属》、《继承》五篇,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大量引进西方资产阶级法律术语,使民法打上了深深的资产阶级印迹;第二,在确定婚姻家庭关系时,依然是男尊女卑;第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确立高利率的剥削。

《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是国民党“训政”时期颁布的最基本的宪法性文件,是1931年5月5日由“国民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它以根本法的形式肯定了《V,I政纲领》所确立的国民党的一党专政政权,规定采取五院制的政权组织形式,同时也规定了一系列公民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在“国家”、“中央”的名义下发展官僚资本主义的基本政策。这部约法的核心,就是在所谓"011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一党专政和蒋介石个人独裁的国家制度,是大地主大资产阶级专政的集中体现

《训政纲领》1928年10月由国民党中常会通过的《训政纲领》,规定“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领导国民行使政权”,“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以政权托付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之”。“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由中政会行之。北洋政府时期形式上存在的议会制度也被废除了。1929年3月

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追认《训政纲领》有“法律上确定之效力”,成为国民党“训政时期”的根本法。

中华民国刑法

2问答题

试述《中华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中华民国宪法》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公布的宪法,共计国体、国土、主权、国民、国权、国会、大总统、国务院、法院、法律、会计、地方制度、宪法之修正解释及效力等13章,141条,其章节和条文数亦为近代中国所制定的宪法性文件之最,从结构本身讲也更加合理。尽管该宪法是在军阀当政时期所公布的,但就条文和精神而言则基本上脱胎于《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它依据主权在民、民主共和、分权制衡、法治等原则,与军阀集权政治并不一致。

①该宪法第1条在国体方面明确规定中华民国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②该宪法在文本上,在三权分立的体制下坚持了议会制、责任内阁制和司法独立制度。

③该宪法新增加了“国权”和“地方制度”两章,在明确国家实行单一制体制的前提下对中央与地方的权力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

④该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平等权,各项自由权、诉讼、请愿、陈诉权、选举被选举权、从事公职权等,宪法规定的义务有纳税、服兵役和受初等教育等。

⑤该宪法还对宪法的解释与修改做了规定。

(3)特点。如果仅就文本而言,与此前所制定的宪法相比,该宪法无论是形式还是内容都是最为完善的一部,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北洋军阀欲盖弥彰的用心,该宪法的特殊制定背景,加之曹锟系通过贿选当的总统,从而使其一直被人们所指责,并被一些史家称为“贿选宪法”。该宪法公布后并未实施。

简述南京民国政府的民商法统一合编

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的主要内容

第十五章

1概念题

马锡五审判方式:是抗日民主政权创立的一种将群众路线的工作方针运用于司法审判工作的审判方式。这一方式在边区政权所辖范围内得到普遍的推广。其主要内容是简化诉讼手续,实行巡回审判、就地审判。在审判中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解决并纠正疑难与错案,使群众在审判活动中得到教育。在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把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创造性的运用到审判工作中去,创造了一种司法民主的崭新形式,即马锡五审判方式。一是深入农村,调查研究,事实求是的了解案情;二是依靠群众,教育群众,尊重群众意见;三是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不拘形式。它的出现、推广、培养了大批优秀司法干部,解决了积年疑难案件,减少争讼促进团结,利于生产保证抗日,使新民主主义司法制度落实到实处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1931年在中央革命根据地首府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人民自己的宪法性文件。它确定了反帝、反

封的任务和目的,确定政权的阶级本质和组织形式,确认并保护工农劳动群众的各项基本权利,是人民进行反帝、反封建革命的纲领性文件。

《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于1947年7~9月,并于同年10月10日公布。其主要内容为:没收、征收土地财产的范围;分配方法;所有权的归属;保护土地改革的司法措施;确认保护工商业的原则。《中国土地法大纲》是整个根据地时期较为成熟的土地立法,它的颁布拉开了解放区声势浩大的土地改革运动。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是1946年4 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的宪法性文件。这个宪法原则分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和文化五部分,共21条,是解放战争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性文献,后来的《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即根据它所确立的原则而制定。同时它也对其他解放区有较大的影响。

《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是1942年11月陕甘宁边区参议会通过施行的宪法性文献。该纲领共21条,主要内容是规定了边区政府的基本任务和奋斗目标,即团结边区内部各社会阶级、各抗日党派,发挥一切人力、物力、财力、智力,为保卫边区、保卫西北、保卫中国、驱逐日本帝国主义而战。纲领还规定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性质、组织形式以及抗日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

2问答题

简答人民调解制度人民调解制度最早发端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工农运动中。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里,人民调解制度就以法律形式规定在政府组织条例中。抗口战争中.人民调解制度得到普遇的发展。其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1)调解的原责:调解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命令或威胁;调解须以法律为准绳.照顾善良风俗;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司法不得以未经调解而拒绝受理。(2)调解范围:民事纠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可调解;轻微刑事案也可调解;社会危险性较大的刑事案件不属调解范围.( 3 )调解种类;依主持调解的个人或单位不同,分为:民间调解、群众团体调解、政府调解、司法调解.( 4 )调解处理方式一般有赔礼道掀、认错、赔偿损失或抚慰金及其他善良习惯.( 5 )调解要求制作调解和解书.(6)对调解人的要求:调解人须奉公守法,不受贿舞弊,尊重当事人人权.不乱打乱罚等,目的是保证公正,取得民众信赖,维护调解声誉。调解既便于解决矛盾,增强民间和睦团结,利于抗战民族解放事业;又能够增强民众法制观念.减少纷争;更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处理重大刑民案件,提高办案质量。这一制度为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丰富历史经验,是人民司法的一大特色。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1、贯彻群众路线,深入乡村、走进群众中调查案情,实行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 2、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注重调解。3、方便群众、简便利民。锡五审判方式的精髓在于它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1、司法目的上追求为群众化解矛盾纷争,而不是单纯进行裁判;2、司法过程要由人民群众参与,由群众参与调解、参与审判;3、司法结果吸收群众评价、评议;4、司法效果向社会延伸,而不是就事论事,通过司法行为宣传党的政策,规范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5、司法形式突出简便、便民、利民,一切为群众着想。

中法史复习整理(最完整版,必考点)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

外国教育史重点考点

外国教育史重点考点 1、夸美纽斯在教育史上的地位和贡献 答:1、他受到文艺复兴以来的人文主义精神的影响,热爱儿童,重视教育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 2、他提出“把一切知识教给一切人”的泛智教育思想中蕴藏着丰富的民主和科学 思想,他关于普及教育和科学文化的主张预示了近代教育的方向。 3、他拟定了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个从学前教育到大学教育的单轨学制,后来更发展 为一个系统的终身教育体系,成为近代单轨学制及终身教育的先驱。 4、他系统的论述了班级授课制和学年制,在学校管理方面也提出很多设想。 5、他努力探讨教学工作的规律,提出了改革旧教育的课程体系及教学工作的原则 和方法,奠定了近代教学理论的基础。他被称为“教育科学的真正奠基人”“教 育史上的哥白尼” 2、西欧中世纪大学的行政制度:西欧中世纪大学的行政制度有两种类型: ①、以波隆那大学为代表,由学校掌管学校行政,由学生充任校长; ②、一种以巴黎大学为代表,学校行政由教师掌握,校长由教师担任。南方诸如意大利、西 班牙、葡萄牙以波隆那为例;北方诸如英国、德国、丹麦以巴黎大学为代表。 3、斯巴达和雅典教育的异同: A、相同点:雅典的教育与斯巴达教育相比,都是为奴隶主阶级服务的,奴隶无权享受 教育。此外,两者均重视教育的社会功能及军体训练。 B、不同点:(1)政府对教育的态度不同。以农立国、实行奴隶主阶级专制政治的斯巴达, 采取严格的集权领导,把儿童视为国有;政府官员及社会成年人对青少年履行监管的义务,青少年必须服从;教育开支由国家负担,青少年免费接受教育。而商业发达、实行奴隶主阶级民主政治的雅典,对教育则采取放任政策,把教育子女视为家庭的职责,为孩子选择合适的学校,并交纳学费,都是家长应尽的职责。 (2)培养目标不同。斯巴达统治者对内施行暴政;对外则实行防御、侵略政策,以训练勇敢善战的士兵为重任,女子也不例外。雅典为使奴隶主子弟有条件参加政治和经济活动——跻身政界和经营贸易,则竭力培养其成为身强力壮、品德优良、多才善辩而且有文化修养的和谐发展的人,即公民。 (3)教育机构不同,斯巴达为锻炼战士,由国家的7至18岁的男子设立兵营式的教练所,为18岁以上的男子设立青年“士官团”(即“埃弗比”),借军事编制,行尚武教育。雅典则由私人设置多种类型的学校,如体操学校、音乐学校、文法学校、修辞学校,以及哲学家的学园等。程度不齐,流派甚众,任人选择就学,政府不求整齐划一。

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 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 简述六赃 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 《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 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中国法制史》复习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题中国法制史—张晋藩—第三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31元 客观题请见在线作业题 一、名词解释 ?法律答问 ?折杖法 ?枷号 ?春秋决狱 ?领事裁判权 ?廷杖 ?九卿会审 ?五听 ?五权宪法 ?六法全书 ?八议 ?三司推事 二、简答题 ? 1.简述《北齐律》的基本内容。 ? 2.简述南京国民政府立法原则和立法特点。 ? 3. 简述唐律中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 ? 4.简述《法经》的基本内容。 ? 5. 简述汉代文景时期的刑罚改革 ? 6. 简述元代刑事立法的基本特色。

?7. 简述《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和基本内容。 ?8. 简述西周实行同姓不婚的原因。() ?9.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基本内容。 三、论述题 ? 1.试述明初重典治国成效和后果。() ? 2.学习中国法制史有哪些历史和现实意义(本书未涉及) ? 3.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 4.试述古代中央司法体系的特点。(本题综合) ? 5. 试论明朝初年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 ? 6. 试述汉代刑罚制度改革的原因、内容及意义。() ?7. 试论唐律的特点与影响。() ?8. 试述唐律的主要特点。() ?9. 试述清末法律制度变革的原因。() ?10. 试述唐律中有关违律为婚的规定。(书中未涉及) ?封建法律规定:①同宗共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封建婚姻制度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 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 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11. 清末法制改革评析。()

教育学考研:外国教育史知识点汇总

教育学考研:外国教育史知识点汇总 【西欧中世纪教育(主要特点是神学、宗教色彩)】 一、基督教教育——1.基督教的教育形式、机构和教育内容:在中世纪,西欧的教会学校主要包括修道院学校、主教学校和堂区学校,在这三类学校中修道院学校是最重要的教会学校;(1)修道院学校,以神学和“七艺”构成了主要学习内容,修道院学校的教师多由修道士和其他神职人员担任,教学方法主要是教师口授和学生背诵、抄写相结合,实行个别教学,采用问答法,盛行体罚;(2)主教学校,又称座堂学校,一般设在主教的所在地,其性质和水平同修道院学校相近,学校设备和条件比较好,学科内容也比较完备;(3)堂区学校,一般设在牧师所在的村落,是对一般居民子弟进行初步教育的一种形式;2.基督教的教育思想:托马斯·阿奎那,代表作为《上帝之城》;(1)教育目的就是发展人的通往上帝神性的理智,教育要使不朽的灵魂与上帝沟通;(2)托马斯·阿奎那式的教育方法包括①正反论辩式②开放调和式③启发诱导式; 随着越来越多的人加入考研大军,研究生就业问题近年来也成为热点话题。官方发布的研究生总体就业率高达95%以上,但有的专业首次就业率甚至低至5.56%。究竟什么才是真实的情况,也许永远也无法知道,但多几个渠道了解信息,或许能在作决定时提供帮助。 七成高校研究生就业率超95% 凯程考研以"专业、负责、创新、分享"的办学理念,突出"高命中率、强时效性、全面一条龙服务"的特色,成为考研学子选择专业课辅导的首选。10年来已有千余位考生在凯程的帮助下顺利考取全国著名高校,引发业界强烈关注。 二、封建主贵族的世俗教育——1.宫廷学校:以“七艺”为主要内容,采用问答法进行教学;2.骑士教育:特殊形式的家庭教育,分为①家庭教育(出生到7、8岁)②侍童教育(7至14、15岁)③侍从教育三个阶段(14、15岁至21岁); 三、中世纪大学的形成与发展——1.中世纪大学的兴起原因:(1)工商业的发展和城市兴起的需要;(2)疾病防治等的需要;(3)东方文化的影响;2.中世纪大学的组织形式:中世纪大学最初产生于12世纪的意大利、法国和英国;根据管理体制的不同,中世纪大学通常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波伦亚为代表的“南方型”大学,又称为“学生大学”。另一类是以巴黎大学为典型的“北方型”大学,又称为“先生大学”;3.中世纪大学的课程及培养目标:在中世纪大学中,按学科划分一般有四个学院,即文学院、法学院、医学院和神学院。其中,文学院是一种预备性质的机构,为进入其他三个学院作准备,神学院则是地位最高的学院;大学学习一般分为两个主要阶段,这与学位制度具有直接联系,获得文学硕士学位之后可选择其他三科,之后获得“博士”的学位;4.中世纪大学的教学方法:主要是讲解和辩论;5.中世纪大学的特点:世俗性、国际性、独立自主性等; 四、新兴市民阶层的形成和城市学校的发展——1.新兴市民阶层的形成:市民阶级主要由商人、手工业者组成,他们组织起行会,组织办理城市学校;2. 城市学校的特点:(1)世俗性;(2)强调职业和技术的培训;(3)虽然宗教教育仍然是所有城市学校的重要教学内容,但是起地位受到明显地削弱;4城市学校教学水平也比较低,基本都坚持以本国语言教学;

外国教育史复习重点

古代: 一、苏格拉底法 苏格拉底法是指苏格拉底在哲学研究中形成的由讥讽、助产术、归纳和定义四个步骤组成的独特的方法。,又称谈话法、讨论法、产婆术。是西方最早的启发式教育。主要特点是通过与学生的对话来获得对事物的认识。 ①优点:这种方法是一种对话式教学方法,并不直接将各种知识交待给学生,而是通过讨论、问答、甚至辩论来揭露对方认识中的矛盾,迫使对方承认自己的无知,并从他的引导和暗示中得出他认为是正确的答案。遵循了从具体到抽象,从个别到一致,从已知到未知的规则,为后世教学法所吸收。 ②局限:苏格拉底这种原始的教学方法是在当时没有成熟的教材、教科书和没有正规课堂教学制度的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不是万能的教学方法,只能在一定条件下和适度范围内作为参照。 近代: 二、人文主义教育思想的特征 1.人文主义:人文主义教育在培养目标上注重个性发展,在教育教学方法上反对禁欲主义, 尊重儿童天性,坚信通过教育可以重塑个人、改造社会和自然,人的价值被充分肯定。 2.古典主义:人文主义教育思想吸收了许多古人的见解,特别是课程具有古典性质。 3.自然主义:人文主义强调受教育者的兴趣、要求、欲望和自由,重视探讨新的教育方法 以促进其天性的发展。 4.世俗性:其教育目的、课程设置具有浓厚的世俗精神,教育更关注今生而非来世。 5.宗教性:人文主义教育抨击天主教会的弊端,但不反对宗教更不想消灭宗教,而是希望 以世俗和人文主义精神改造中世纪陈腐专横的宗教性以造就一种更富世俗色彩和人性色彩的宗教性。 贵族性:这是由文艺复兴运动的性质(非大众运动)所决定的,人文主义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上层子弟,教育的形式多为宫廷教育和家庭教育而非大众教育,教育目的主要是培养上层人物如君主、侍臣、绅士等。 三、试述夸美纽斯提出的教学原则。 教学理论在夸美纽斯的教育理论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而有关教学原则的论述则是他的教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他提出的主要教学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遵循自然原则:首先,他认为教育必须遵循自然的法则。其次,夸美纽斯也十分强调教育要依据人的自然本性。 ⑵直观性原则:夸美纽斯的直观教学原则,把学校从“文字教学的绝境中引导到认识生活、认识周围世界的广阔道路上来”,抨击了经院主义教育。但也夸大直观性原则的弊端,不理解理性认识的重要性。 ⑶启发性原则::夸美纽斯反对呆读死记,反对强迫教学。 ⑷系统循序渐进性与原则:传授给学生的知识应当是系统的,教学的进行应该是循序渐进的。 ⑸巩固性原则:他认为,练习和复习是学生巩固地掌握知识的重要手段。 ⑹量力性和因材施教原则:教学必须照顾儿童的年龄发展,应将儿童的年龄所能接受的材料交给儿童。 夸美纽斯依照自然适应性原则,详细地论述了教学过程中应遵循的规则,第一个提出较为完整的教学原则体系,为改革教学做出了重大贡献,在世界教育史上建立了功绩。夸美纽斯的

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一.夏商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依据如下: 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 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 掌管造车的“车正”。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 1.五刑、五罚、五过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3大木作制作

1-1 大木制作工程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大木构架中柱、梁、枋、川(穿)、桁(檩)、椽、木基层等 的制作工程。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木材:树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1.2 主要机具有:圆锯机、立锯、平刨机、手提式木工电动圆锯、手电刨、手提式电钻、电动起钉机、电动砂光机、各种钻、木工铅笔、勒线器、墨斗、拖线器、钢卷尺、木折尺、角尺、三角尺、活络三角尺、水平尺、线锤、斧、各种锯子、锉锯子的钢锉、各种刨、各种凿等。 2.2作业条件 2.2.1 制作大木结构的施工场地已准备好,且操作棚已搭设完成; 2.2.2制作场所的防火措施已经到位; 2.2.3 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及交底,且作业班组已接受交底; 2.2.4 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工作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放样、配料→构件制作→汇榫 3.2放样、配料:按设计要求,以幢号为单位,开列出各种构件所需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方面的料单,提供给材料部门进行采购或进行加工。根据图纸,对复杂构件及节点等部位放足尺大样。 3.3构件制作: 3.3.1 柱类构件的制作 a)、在柱料两端直径面上分出中点,吊垂直线,再用方尺画出十字中线。 b)、圆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八卦线,柱头按柱高的7‰-10‰收分。然后根据两端八卦线,顺柱身弹出直线,依照此线砍刨柱料成八方。再弹十六瓣线,砍刨成十六方,直至把柱料砍圆刮光。 c)、方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柱身线,柱头收分宜比圆柱酌减。按柱身线四面去荒刮平后,四角起梅花线角,线角深度按柱子看面尺寸的1/10~1/15确定,圆楞后将柱身净光。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包含考试答案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试题一、单项选择题(在每个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1.在商朝参与司法并伪托神意断罪的是( C )。 A.商王 B.廷尉 C.卜者 D.司寇 2.西周王位继承实行( C )。 A.父逝子继 B.兄终弟及 C.嫡长子继承 D.禅让 3.周礼的根本原则是( A )。 A.“亲亲”、“尊尊” B.同姓不婚 B.明德慎罚 D.六礼 4.西周在法制指导思想上的进步是( B ) A.君权神授 B.以德配天 C.法令由一统 D.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5.西周的借贷契约称为( B ) A.质剂 B.傅别 C.合同 D.券书 6.春秋时期各诸侯国公布成文法运动中,最早的是( A ) A.郑国子产铸刑书 B. 邓析私造竹刑 C.晋国范宣子铸刑书于鼎 D.楚庄王作《茆门法》 7.我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是( B )。 A.子产的铸刑书 B.《法经》 C.《秦律》 D.《九章律》 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人物是( B )。 A.韩非 B.商鞅 C.吴起 D.李悝 9.秦简中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和文书程式的规定是( D )。 A.秦律十八种 B.秦律杂抄 C.法律答问 D.封诊式 10.最早将“亲亲得相首匿”入律条的是( B )。

A.秦代 B.汉代 C.晋代 D.唐代 11.把《具律》改为《刑名》,并置于律首的法典是( D )。 A.《法经》 B.《九章律》 C.《晋律》 D.《新律》 12第一次将礼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为定罪量刑原则的是( A )。 A.《晋律》 B.《北魏律》 C.《开皇律》 D.《永徽律》 13.三国两晋南北朝的官吏选任采取( C )。 A.任子 B.察举 C.九品中正制 D.科举制 14封建五刑和“十恶”最早确立于( D )。 A.《北齐律》 B.《晋律》 C.《唐律疏议》 D.《开皇律》 15.依唐律,二罪以上俱发( A )。 A.以重论 B.各重其事 C.累计处刑 D.自首减免 16.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 A ) A.《宋刑统》 B.《大明律》 C.《大清律例》 D.《唐律疏议》 17.清雍正年间在全国推广的赋役改革是( C ) A.两税法 B.一条鞭法 C.地丁合一 D.什一而税 18.清末修订的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是( B )。 A.《公司律》 B.《大清新刑律》 C.《法院编制法》 D.《大清民律草案》 19.中国历史上公布的第一部正式宪法是( D )。 A.《钦定宪法大纲》 B.《临时约法》 C.袁记约法 D.贿选宪法 20.南京国民政府“训政”的核心是(A )。 A.以党治国 B.五权宪法 C.民有、民治、民享 D.三民主义 21.南京国民政府制定民法的原则是( B )。 A.民商法分立 B.民商法合一 C.民刑法分离 D.民刑法合一 22抗日战争时期,各抗日根据地土地立法的中心内容是( B )。 A.没收地主土地 B.减租减息 C.废除封建性土地制度 D.平均地权 23.解放战争时期,揭开土地改革运动序幕的文件是( B )。 A.《中国土地法大纲》 B.《五四指示》 C.《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 D.《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 24.中国古代法律的起源( C ) A.法律和国家一起出现 B.原始社会就存在法律 C.在原始社会法律和道德是不可分的 D.先有法律,后有习惯法

外国教育史知识点整理。教学提纲

外国教育史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文明古国的教育 第一节、古代两河流域的教育 苏美尔文化教育是巴比伦文化教育的前身。大约在公元前3500年,苏美尔人就从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在两河流域南部建立了一些奴隶制城邦。考古家断定这一时期,苏美尔人已经发明了“泥板书”和文字。最初是图画文字,以后又演进为楔形文字。在巴比伦时期,天文学、数学、医学和建筑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在苏美尔时期已经出现了学校。最早的学校与寺庙有关,由于泥板是主要的书写工具,学校被称为“泥板书舍”,重视语言和书写能力的教学,管理十分严格。 在巴比伦时期,寺庙已有两级:一级是初等教育,主要教授读写;另一级是高等教育,除学习读写以外,还学文法、苏美尔文学、祈祷文学等。教学方法比较重视师徒传授。 公元3世纪后,巴比伦作为古代文明的中心,逐渐衰落。后人了解苏美尔和巴比伦的文化教育,主要通过考古工作者的发掘和研究。通常,苏美尔和巴比伦的文化教育被看作是人类正式教育的起点。 第二节、古代埃及的教育 与巴比伦一样,古埃及很早就有了自己的文字,科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在天文学上能区分恒星和行星,还制作了天体图和太阳历;数学上,采用了10进位的计算法;医学上的木乃伊制作;建筑方面的金字塔的建造都是人类史上的杰作。一般认为古埃及建立的学校是人类最古老的学校。 1、历史背景 ①地处泥罗河流域,农业发达 天文学:观测天象,预测气侯及河水泛滥的同期建立科学几何学:丈量田亩、建造庙宇、房舍 水利学:灌溉 知识体系医学:制造木乃伊、医疗 地理学:对外贸易、军事远征 ②前3500年进入妈奴隶制社会,统治者(法老)采取配置大小官吏,强化国家机器,实行对外侵略和宗教统治,这些知识要有专门的机构传授。 ③文字出现:图形文字→用字母、音符、词组组成的复合文字 2、学校类型: 最早建立的学校是宫廷学校:培养皇子皇孙和朝臣子弟,学成后充任官吏,产生于埃及古王国末期。 到了中王国时期,一些政府机关在机关内部附设职官学校,招收贵族及官员子弟,以政府办公处所为校址,官吏充任教师。 此外,还有寺庙学校。一些规模宏大的寺庙往往同时又是传授高深科学知识的学府,吸引着要求深造的青年到寺庙里求学,重在学术知识的传授和探讨。 书吏学校:包括绘文书吏、书信书吏、军队书吏、国王书吏等,学习的内容

中法史论文 缪蓓亚

作为一名大三浙大法学院的同学,法学课的学习已经基本完成,因而亦见识到光华法学院不同老师不同的教学方法及教学理念。…………(省略本人对于法学其他课程的看法)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听到这样一句话:“知,并非仅仅指知道自己知道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目标,一为“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二为“多闻阙疑”。在看了叶版教材、司考教材、《看见》、《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天公不语对枯棋——晚清的政局和人物》、《文字的故事》、《我们都是少数人——欧洲民主琐记十五篇》、《文化的迷宫 :后轴心时代的中国历史探秘》等书后,我想谈谈我对这两大目标的浅薄理解。 “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其关键词在于“method”。总结以前的学习或看待问题的方式方法,其一是“人云亦云”,“人云亦云”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听的、看的“人云”过少,“亦云”便显得空洞而缺少说服力;其二是摸不到思考的门道,虽然以前老师亦不断强调书本的局限性,但是却常常看到一本书,或是“奉若神明”,时常看到一种观点,便已被深深折服,想不到其另一面的合理性;或是“盲人摸象”,自以为了解作者的全部,洋洋自得。现在则开始懂得在前言后续字里行间寻找作者的叙述方式与角度,充实自己的同时开始关注作者立论的根本,开始懂得如何思考。 学习一门课程,总得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这不分文理。读一本书,亦然。作者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阐述往往决定了书的宽度、作者的褒贬等诸多深层次问题。司考教材对于法的定义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而“周”成了法制史的开端,有重大影响的成文法典成了几乎唯一的材料,刑事法律制度占了最大篇幅……叶版教材对法的定义,其实是采用社会法学的定义,认为“法律史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方式,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创造它①”,因而其书写的法制史实际上是从远古时期的习惯法开始的;其选择的材料不仅限于成文法典,亦包含甲骨文、青铜金文、秦汉简牍帛书、吐鲁番法律文 ①《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2012年2月第2版第2页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外国教育史重点整理

一、古典时代得教育(斯巴达、雅典):以斯巴达与雅典为代表得城邦时代 二、斯巴达得教育 (1)教育背景(军事化得农业国家;由严重对立得三个社会阶层构成得国家) (2)教育完全由国家控制 (3)实行严格得体检制度,以保证体质上得优越性。 (4)教育阶段及内容:7岁以前,公民子女在家中接受母亲得教育。7岁—18岁男子进入教育机构,主要学习“五项竞技”——赛跑、跳跃、摔跤、掷铁饼、投标枪,并接受严酷得训练。从18岁起,公民子弟进入高一级得教育机构—-青年军事训练团。年满20岁得公民子弟在国家边境沿线驻扎,开始接受实战训练。到30岁时,正式获得公民资格. (5)重视女子教育。 (6)斯巴达人重视军事体育训练,而不关注文化知识得学习 (7)教育目得在于培养体格强壮得战士 三、雅典得教育 (1)民主化得商业社会 (2)高度重视教育,盛行私人办学 (3)教育阶段及内容:7岁前,儿童在家中由父母养育。7岁以后,女孩继续在家中由母亲负责教育,男孩则开始进入文法学校、弦琴学校学习.13岁左右,公民子弟一方面继续在文法学校或弦琴学校学习,另一方面则进入体操学校,接受各种体育训练:游泳、舞蹈、赛跑、跳跃、角力、掷铁饼、投标枪。15、16岁,大多数公民子弟开始从事各种职业,少数显贵子弟进入国立体育馆,接受体育、智育与审美教育。18-20岁,青年进入青年军事训练团,接受军事教育,属于预备公民阶段。20岁,经过一定得仪式,被授予公民称号,获得完全得政治权利。 (4)雅典教育得目得在于培养身心与谐发展得能履行公民职责得人. 请思考: 雅典教育与斯巴达教育得差异表现为哪些方面? 四、西方三杰——-柏拉图得教育思想 (一)论教育国家管理(①国家控制教育,公养公育,培育人才. ②设立专门管理教育得长官. ③教育应为国家培养哲学家与军人)

中法史论文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 --------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 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 1

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 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 3

大木作

檩:是架在梁头位置的沿建筑面阔方向的水平构件。其作用是直接固定椽子,并将屋顶荷载通过梁而向下传递。檩的名称随其梁头所在的柱的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如在檐柱之上的称檐檩,在金柱之上的金檩,在中柱之上的称脊檩。 柱:主要承受轴向压力,用来支承上部结构并将荷载传至基础的竖向直杆檩:是架在梁头位置的沿建筑面阔方向的水平构件。其作用是直接固定椽子,并将屋顶荷载通过梁而向下传递。檩的名称随其梁头所在的柱的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如在檐柱之上的称檐檩,在金柱之上的金檩,在中柱之上的称脊檩。 桁:梁上或门框、窗框等上的横木 桁架 桁héng梁上的横木(檩子)。

枋两柱之间起联系作用的方柱形木材 榫:框架结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接合处 椽:装于屋顶以支持屋顶盖材料的木杆。 望板:平铺在椽子上的木板,以承托屋面的苫背和瓦件.分为顺望板,横望板.

门楣:就是正门上方门框上部的横梁,一般都是粗重实木制就。古代按照建制,只有朝廷官吏所居府邸才能在正门之上标示门楣,一般平民百姓是不准有门楣的,哪怕你是大户人家,富甲一方,没有官面上的身份,也一样不能在宅门上标示门楣。 斗拱斗栱(dǒu gǒng)中国建筑特有的一种结构。在立柱和横梁交接处,从柱顶上的一层层探出成弓形的承重结构叫拱,拱与拱之间垫的方形木块叫斗。两者合称斗拱。 昂 斗,升

举架 推山庑殿(四阿)建筑处理屋顶的一种特殊方法。由于立面需要将正脊向两端推出,从而四条垂脊由45度斜直线变为柔和的曲线,并使屋顶正面和山面的坡度步架距离都不一样长。 收山 歇山(九脊殿)屋顶两侧山花自山面檐柱中线向内收进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屋顶不过于庞大,但引起结构上的变化(增加顺梁扒梁和踩步金梁)具体做法:山面向内收进一檩径定作山花板的外皮。 梁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中国法制史》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在《左传》中记载:“夏有乱政,而作();商有乱政,而作();周有乱政,而作()”。() A.汤刑,禹刑,九刑B.禹刑,汤刑,九刑 C.禹刑,汤刑,吕刑D.汤刑,禹刑,吕刑 2.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是()。 A.公布《吕刑》B.子产铸刑书 C.晋国铸刑鼎D.公布《法经》 3. 西周时定罪量刑要考虑犯罪的主观要件,将过失称为( ),减轻处罚。 A.非终 B.眚 C.非眚 D.惟终 4. 西周的买卖契约称为()。 A.傅别 B. 券书 C.质剂 D. 合同契 5. 在西周宗法制度下,继承制度的表现形式是() A.夫死子继制 B.兄终弟及制 C.嫡长子继承制 D.男女平等继承制 6.秦律中,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女犯择米的刑罚称为( ) A.罚作 B.司寇 C.城旦舂 D.鬼薪白粲 7. 秦律将诉讼分为()。 A. “狱”与“讼” B. “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C.公罪与私罪 D.诬告与自首 8.汉代的重要监察法规是() A. 察吏六条 B.六察法 C.刺史六条 D.诏制九条 9.根据唐律的规定,一家人共同犯罪,一般只处罚() A.造意者 B.妇人尊长 C.同居的尊长 D.次尊长 10. 在唐朝,图谋侵害皇帝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被称为( ) A.谋反 B.谋大逆 C.谋叛 D.恶逆 11.唐代作为死罪的减刑方式是()。 A.折杖法B.加役流C.刺配刑D.充军刑 12. 宋朝制定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务限法”,它规定在务限期内,州县官府停止受理有关田宅、 婚姻、债负等案件。这个“务限期”具体是指( )。 A.二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B.三月初一至八月三十日 C.二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D.三月初一至九月三十日 13.元朝管理全国佛教和受理僧侣诉讼的中央机关是( )。 A. 大宗正府 B.理藩院 C.宣政院 D.宗人府 14.《大明律》共有()。 A. 6篇 B. 7篇 C. 12篇 D. 18篇 15.“热审”制度始于() A.唐代 B.宋代 C.明代 D.清代 16. 清代秋审将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可留待下年秋审再作决定的案件称为( ) A. 缓决 B. 情实 C. 可矜 D. 可疑 17. 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律典是()。

外国教育史重点范文

外国教育史重点 第一章东方文明古国的教育 1、考古发现的最早的学校:泥板书舍(巴比伦) 法国考古学家帕拉在幼发拉底河畔南部一个叫马里城的地方挖掘出一所约公元前2100年的学校遗址。在公元前2100年,学校已开始成为一种世俗教育机构。 2、古代埃及学校的类型:宫廷学校、僧侣学校、职官学校、文士学校 3、公元前8世纪以后,随着科学文化的发展,出现了一种办在家庭中的婆罗门学校,通称“古儒学校”。 第二章古希腊的教育 1、斯巴达教育的特点:1、目的是培养勇猛善战的军人, 2、国家控制教育,实行严格的体检制度 3、严格的军事体育训练 4、注重道德训练,不重视智商 5、重视女子教育 2、雅典教育的特点:1、教育目的是培养政治家和商人(这一阶段有文法学校,音乐学校和体操学校) 2、私人办学 3、全面和谐的教育(对后世影响最大) 3、智者:指某种精神方面的能力和技巧的人;各行各业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艺的人以及有治国能力的人;后来专指以收费授徒为职业的巡回教师。 4、智者的贡献:1、智者云游各地授徒讲学,这既推动了文化的传播,促进了社会的流动。 2、智者抱着实用的目的研究文法、修辞哲学等科目,拓展了学术研究的领域,扩 大了教育内容的范围。 3、智者把系统的道德知识和政治知识作为教育内容,提供了一种新型的教育— —政治家或统治者的预备教育。 第三章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的教育思想 1、苏格拉底方法:讥讽、助产术、归纳和定义四个步骤组成的苏格拉底方法(产婆术) 2、柏拉图《理想国》中的教育观:①国家对教育的重视,教育与政治结合; ②高度评价教育在人的塑造中的作用;

③将算术、几何、天文、音乐理论四门课程列入教学科目; ④第一次提出以考试做为选拔人才的手段之一; ⑤强调身心协调发展、男女教育平等,注意早期教育; ⑥主张课程学习与实际锻炼结合、净化教育内容,反对强迫学习; ⑦以理性指导欲望作为道德教育的中心任务。 消极:①《理想国》的教育过于强调一致性,忽视个性发展。 ②它拒绝变革,柏拉图认为音乐的翻新会给国家带来危害。 3、亚里士多德论灵魂:人的灵魂由三部分构成,即营养的灵魂、感觉的灵魂和理性的灵魂。 4、亚里士多德提到了人形成为人的三个因素:天性、习惯、理性 第四章古罗马的教育 1、古罗马三个阶段的教育体制: 1、共和早期,家庭教育,目标是培养农夫、军人 2、共和后期,私立学校,演说家、政治家 3、帝国时期,国立学校,忠诚的官吏和顺民 2、昆体良的主要教育思想 著作:《雄辩术原理》第一本专门论述教育问题的系统著作 他强调以下观点:首先,要研究儿童的天赋、倾向、才能,根据其他倾向和才能进行教育和教学。其次,教育必须遵循儿童的年龄特点。 1培养雄辩家、政治家; 2教育适应天性,遵循儿童的年龄特点;3德行是雄辩家的首要品质;4学校教育优于家庭教育;5重视学前教育 教育理论:班级授课制思想的萌芽,专业教育应建立在广博的普通知识基础上;启发诱导,并向不发问的学生提问;对教师的要求。 第五章西欧中世纪的教育 1、基督教的教育形式和机构:教会教育机构:修道院、主教学校、堂区学校 2、封建主贵族的世俗教育:宫廷学校、骑士教育 3、中世纪大学形成的原因:1、社会趋于稳定,农业生产稳步上升,手工业成为专门的职业;2、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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