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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史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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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商法律制度

1.立法活动

禹刑: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汤刑:商朝法律的总称

2.五刑:墨、劓、髌、宫、大辟大辟:死刑

宫刑:破坏生殖器官

髌刑:断足或砍去膝盖骨

劓刑:割鼻

墨刑:刀划面颊或额并涂墨

3.审判制度

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天罚:即奉天罚罪,代天行罚

4.监狱制度

夏朝时,称监狱为圜土;

夏末时,称之为夏台;

商朝时,称为羑里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1.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明德慎罚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用中,不乱发无罪,不乱杀无辜。

2.西周的立法活动

1、五礼:周礼的名目(内容,形式)。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五礼之首,是祭祀方面的礼节仪式。

凶礼:对各种不幸的事件进行悼念、慰问方面的礼节仪式。

宾礼:用于朝聘会同,是天子款待来朝会的四方诸侯和诸侯派遣使臣向周王问安的礼节

仪式。

军礼:用于征伐,是军事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嘉礼:饮宴婚冠,节庆活动方面的礼节仪式。

2、礼的基本原则:亲亲、尊尊,亲亲为孝,尊尊为忠,亲亲于尊尊说明维护王权与族权是

礼的核心。3、《九刑》:周初的九篇刑书(周游乱政,而作九刑)。指墨,劓,刖,宫,大辟,流,赎,

鞭,扑。

4、《吕刑》:西周中后期重要的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和适用刑法的原

则,赎刑事《吕刑》的核心内容。《吕刑》规定的适用刑罚的总原则是民德慎罚,

要求做到惟敬五刑,以成三德。

3.刑: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1、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原则。

眚:过失。非眚:非过失,即故意。终:一贯,始终。惟终:坚持不改,惯犯。非终:初犯或偶犯。

2、举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4.契约制度

“质”、“剂”是西周买卖契约的形式。

“质”指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买卖用长券。

“剂”,指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

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5.婚姻继承制度

1、婚姻关系的成立

必须由父母之名;还须有媒妁之言;必须达法定婚龄;必须经过严格的婚姻仪式。即“六礼”,包括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2、婚姻关系的限制:同姓男女之间禁止结婚

理由:同姓近亲结婚,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体现了一定的优生法准则。

通过与异姓贵族联姻,以固结权势,巩固宗法制。

3、婚姻的解除

七出是我国古代给予丈夫单方面休妻的接口。包括: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忌、恶疾。

4、家庭制度:首先是父权家长制,父母有主婚权,有惩罚子女的权利,有财产权。其次是夫权。最后,妻妾地位悬殊。

5、继承制度:身份、财产继承,均采嫡长子继承制

6.中央的专职司法机关:司寇

7.诉讼审判制度

1、起诉:西周对刑事、民事诉讼已作区分,以罪名相告称狱,即刑事诉讼;以财货相告称

讼,即民事诉讼。

2、五听:审问方式,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1.郑国的“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邓析造“竹刑”

晋国铸刑鼎:范宣子,遭孔子反对。

2.《法经》——第一部封建法典特点:1、以镇压盗、贼为首要任务

2、反对奴隶主贵族固有的等级特权

3、体现重刑主义精神

4、体例上诸法合体,具法列后

3.商鞅改法为律

1、以律为名,强调法律规范在适用上的普遍性和必要性

2、连坐法规:什伍连坐(邻里之间的连坐)

军队中士卒连坐

家属连坐

管理职务连坐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分户令》

第四章秦朝法律制度

1.法律形式:律、令、程、式、法律答问、廷行事

律:国家正式制定、颁布的成文法典

令:秦朝政府针对一时之事以国家名义颁布的单项法规

程:章程、规章,它是对有关部门和具体事项的细则规定

式:朝廷统一颁布的规定官吏审理案件的准则以及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查封笔录等法

律文书程式的法律文件

法律答问:国家公布的由专门司法官吏对国家律典所作出的权威性解释

廷行事: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相当于汉代的“决

事比”。

2.罪名:玩忽职守罪的“犯令”、“废令”

1、犯令是指“令曰勿为而为之”

2、废令是指“令曰为之”而“弗为”

3.定罪量刑

刑事责任年龄:以身高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4.刑罚

徒刑:即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强制服劳役的刑罚

经济刑中的“赀刑”:是秦代用经济制裁来惩罚官吏的一般失职和百姓的一般违法行为的独

立刑种。

5.司法机关

御史大夫(中央监察机关)、廷尉(中央审判机关)

6.司法官员的责任

1、凡因过失判决量刑不当的,构成“失刑罪”

2、“罪当重而端轻之,当轻而端重之,是谓不直”

3、故意有罪不判是罪犯逃脱法律制裁的,构成“纵囚”罪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的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之前

黄老学说占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为政之道讲求“务在宽厚”、“刑罚大省”

第二阶段:从汉武帝起

强化中央集权,独尊儒术,治道从黄老思想为主变为以儒为主,礼法并用

2.立法形式

律:是两汉最基本的立法制度令:是一种数量多,范围广,针对性强而又灵活的法律形式。是作为律的补充。

科:是对犯罪者科邢之意。它也是律令以外的刑事法规,具有与律令同等的功能。

比:是汉代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它指的是司法类推的行为,即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

官吏比附律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又称“决事比”,它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

期,秦朝称为“廷行事”。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反逆罪、群盗罪、首匿罪、通行饮食罪、见知故纵罪

2、危害中央集权罪:左官之罪、

阿党与附益罪、王侯私出国界罪、酎金不如法罪

4.定罪量刑原则

1、上请制度:指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构无权审理,须“上请”皇帝裁夺。

2、亲亲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亲及夫妻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法律不加

制裁或减轻处罚

5.刑名:废除肉刑

汉文帝时,方案的旨向是用笞,徒,死取代黥,劓,刖等肉刑,即用五年徒刑代替黥刑,以笞三百代替劓刑,以笞五百代替斩左趾,斩右趾则改为弃市。

汉景帝时,将笞数由五百减为三百,三百减为二百,二百减为一百。并且定垂令,对用笞的的刑具和行刑的方法作了具体规定:垂长五尺,根头一寸,末梢半寸,材料用竹,皆削平竹节;笞打人的臀部,行刑时中途不得更换人。

意义:这一改革从法律上正式废除了肉刑,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为封建社会笞,杖,徒,

流,死五刑的形成奠定了基础,也保护了社会生产力,意义很大。

6.女徒顾山

对女徒犯专门规定的赎罪方式,允许其每月出三百钱,雇人去从事劳动,不必亲自服刑。7.司法机关

1、中央:廷尉

2、地方:州、郡、县三级,建立13个监察区,设置了13州部刺史

8.诉讼审判制度

1、告劾: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严禁越诉、严禁卑幼控

告尊长、诬告反坐

2、读鞫:宣读判决书

3、乞鞫:在宣布判决之后,如犯人及其亲属对判决不服,允许请求复审,以3个月为限

4、录囚:封建时代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罪囚的复核审录,监督和检查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平反冤狱及督办久系未决案件的一项制度。

5、春秋决狱: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的指导思想,用儒

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

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施用法律的一种审判方式。

原则:原心定罪

第六章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1.《魏律》

1、在篇数上,由原来的9篇增加为18篇

2、在体例上,将具律改为刑名列于律首

3、在内容上,“八议”入律

2.《晋律》(《泰始律》)

特色:1、引礼入律,礼律并重

2、较为简约

3.《北齐律》

特点:1、合“刑名”“法例”为“名例”冠于律首

2、设“重罪十条”,至隋确立为“十恶”

3、“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完成了汉代以来法典由繁至简的过程

4.刑事政策

1、“八议”

在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刑法时得以减轻或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

八议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原则:“大者必议,小者必赦”

2、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3、准五服以制罪: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受服制来定罪量刑,在财产上,亲属关系越近,

越要互相救济。

五服:五种丧服,分别是斩衰、齐衰、大功、小功和缌麻。

5.刑罚制度

《北齐律》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鞭、杖、徒、流、死。

6.司法机关

1、曹魏时在廷尉之下增设律博士,专门教授法律,增长官吏的法律知识,培养司法人才。

2、北齐时中央改“廷尉”为“大理寺”,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3、地方分为州、郡、县三级制。

7.诉讼审判制度

1、南梁测囚法:又称测法,用饥饿的办法以逼取口供

2、南陈:立测法,通过对人精神和肉体的折磨来迫使囚犯服罪

3、死刑奏报制度:指对于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请皇帝再次

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8.直诉形成制度:“登闻鼓”、“立肺石”

第七章隋唐法律制度

1.隋朝的立法情况:《开皇律》和《大业律》

《开皇律》:1、体例:12篇,500条

2、内容:在刑罚制度方面,正式确立了“封建五刑”,笞、杖、徒、流、死五

刑。

改《北齐律》的“重罪十条”为十恶。

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

2.唐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治国的思想

2、法律内容要统一、简约和稳定的思想

3、慎重行刑的思想

3.唐朝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法律形式:律、令、格、式、典律: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刑事法律,是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令:是国家规章制度的汇编

格:是皇帝发布的各种敕令的汇编,唐朝分为“留司格”与“散颁格”两种。留司格是

留在中央机关使用的。散颁格是在地方使用的,发到地方机关。

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

典:指《唐六典》,它是唐朝的一部组织法典。内容涉及到国家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

职责等方面。

律令格式之间的关系:1、律与令,格,式有明确的分工和明显的区别

2、违反了令格式要依律科刑

3、唐朝中,后期体现皇帝意志的格敕地位不断提高

4.《贞观律》

1、增设了加役流,将其作为死刑的减刑,介于常流与死刑之间。

2、区分两种不同的反逆罪,缩小了缘坐处死的范围。

3、完善了五刑、十恶、八议、请、减、赎和官当等一些主要制度。5.《永徽律》及其《律疏》

后人称《永徽律疏》为《唐律疏议》。《唐律疏议》是保存至今,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6.唐律的刑罚

唐律的刑罚以五刑为主:笞,杖,徒,流,死,这是中国封建刑罚钟的核心。

1、笞刑:是一种用荆条或小竹板捶击罪犯臀,腿部的刑罚笞刑共有5等,自笞10至笞50,

每等递加10。

2、杖刑:是一种用大竹板捶击罪犯背,臀和腿部的刑罚。杖刑也分5等,自杖60至杖100,

每等也是递加10。3、徒刑:是一种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徒刑同样分5等,

自徒1年至徒3年,每等以半年递加。

4、流刑:是一种把罪犯送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服劳役的刑罚。流刑只分3等,从2000里至

3000里,每等递加500里,均须服劳役。“加役流”全为3000里,并服劳役3年。

犯“五流”者不可用铜赎罪,即“各不得减赎”。这“五流”是:加役流,反逆缘

坐流,子孙犯过失流,不孝流和会赦犹流。

5、死刑分为两等,即绞和斩。7.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

恶逆、大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8.贵族官吏的特权

议(八议: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请、减、赎、官当

9.“六赃”

是指六种以非法手段获得钱财的犯罪。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处罚方式:1、严究犯有六赃者本人的刑事责任

2、追缴赃款、赃物

3、官吏犯有赃罪的,要罢免

10.同居相为隐原则

凡同居共财者,范围除亲属之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前三恶例外。

11.比附原则

“其应出罪者,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举轻以明重”。

12.化外人相犯的处理原则

是属人主义与属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凡是统一国家的人相犯的,按他们国家的法律来处理;凡是不同国家的人相犯的,则按唐朝的法律来处理。

13.唐朝中央司法机构: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

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御史台:中央监察机关。

三司推事: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

被称为“三司推事”。小三司:碰到各地发生的大案,但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属官前

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14.唐朝告诉的限制

1、对亲属间的告诉的限制

根据“同居相为隐”的原则,除了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禁止亲属间互相告诉,特别是禁止卑幼控告尊长。

2、对奴告主的限制

除非主人犯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等严重犯罪,奴婢不可控告主人,否则将依据唐律受到刑事处罚。

3、生理上的限制

80岁以上,10岁以下的人,以及笃疾者,除了对重大犯罪与本人有直接关系的犯罪外,对其他的犯罪,都没有告诉权。

4、对囚徒的限制

囚徒除一下三类情况可以告诉外,对其他的犯罪均不可告诉。这三类情况:监狱官吏虐待囚徒;知道他人有谋反、谋大逆和谋叛的严重犯罪;在自首其他罪行时,牵涉到被人的犯罪等。

15.刑讯的规定

1、刑讯的条件。刑讯不可随意施用,只有当案件出现以下情况,才可进行。

2、刑讯的工具。把刑讯的工具称为讯杖。

3、禁止刑讯的对象。享有议、请、减等司法特权者,老幼废疾者,孕妇和产后未满百日者

等。

4、刑讯的执行。

第八章五代十国与宋朝法律制度

1.后周的立法:《大周刑统》是五代十国时期制定的一部最重要、最完善的法典。是一部以律为主,附以相关式、令、格、敕的综合性刑事法规,对《宋刑统》的制定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2.《宋刑统》是中国法制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3.编敕

将皇帝若干年内所颁的针对一时、一事、一地的无普遍适用效力的“散敕”进行整理,经皇帝批准后颁布,即刑法化了的编敕,成为宋朝最重要的立法活动。

4.《洗冤集录》

是中国乃至世界上最早的一部比较完善额的法医学著作。

5.宋朝刑罚制度

1、刺配:杖刑、流刑与刺面三刑合一

2、凌迟:出现于五代,至南宋时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肯定了凌迟刑6.宋朝中央司法机关之一:审刑

又称“宫中审刑院”,是宋朝设立的审判复核机关,也有部分审判职能,设立的目的在于防止大理寺及刑部舞弊。

7.宋朝诉讼审判制度1、鞫谳分司制:即将审与判分离,分别由不同的官员担当的诉讼审判制度。负责审问的机

关为“狱司”或“鞫司”,负责判决的机关为“法司”或“谳司”。

2、翻异别推制:犯人推翻原口供时应该改换审判官重新审理的制度。

3、务限制度:关于农忙停止民事诉讼的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不可因诉讼而影响农业耕作。

4、理雪制度:有关申诉的法律制度。当判决生效后,犯人及其家属如有不服,可以依程序

逐级进行申诉,成为“理雪”。

第九章辽、金、西夏、元朝法律制度

1.辽国法律制度

《咸雍重修条例》,由民族分治走向统一适用

2.金国法律制度

《泰和律义》,法律实现全面汉化

3.西夏法律制度

《天盛改定新旧律令》,目前可知的第一部用少数民族文字印行的法典

4.元朝法律制度

1、蒙古部落习惯法:约孙

2、蒙古部落成文法:《大札撒》,刑罚严酷,大量适用死刑,反映蒙古的原始性,迷信成分

浓厚

3、《大元通制》:包括条格和断例。

前者是行政方面事例,断例是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判例

的汇编,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

4、《元典章》:元朝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法规汇编,以行政六部作为法规分类的标准,开明

清律六部分篇之先河。

5.元朝买卖契约

1、先问亲邻,即亲邻对不动产有优先购买权

2、经官给据,即在不动产进行买卖之前,要想官府申请发给凭据,取得官府的许可

3、签押文契,即出卖人写出文契,并由出卖人及监护人、引进人、中介人或见证亲友共同

签押

4、印契税契,即到官府验价缴税并得到官府发给的“契凭”6.元朝刑罚特点

1、禁止汉人与蒙古人斗殴

2、凡犯盗罪的汉人要附加刺字刑,而蒙古人则不适用

3、汉人犯罪案件由普通司法机关管辖,蒙古人犯罪一般由专门机关管辖

7.元朝中央司法机关

1、大宗正府

2、刑部

3、宣政院,专门负责涉及僧侣案件的机构

4、御史台第十章明朝法律制度

1.立法思想:刑乱国用重典

2.《大明律》

在编制体例上仿《元典章》,篇目以中央行政六部分类,开创了中国古代刑事法典编制体例上的一大变化。

《洪武三十年律》共计7篇30门460条

3.《大诰》

大诰是朱元璋为贯彻“刑乱国用重典”的方针所特设的法律形式。“大诰”一词来源于《尚书》,由典型案例、重刑法令和明太祖对臣民的“训诫”三部分组成。同《大明律》相比,特点:1、规定了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

2、设置了许多新的罪名和禁令

3、同一犯罪,《大诰》之量刑较《大明律》为重

4、“重典治吏”的色彩鲜明

朱元璋对《大诰》极为重视,几乎穷尽了一切手段强制推行,多次强调厉行不怠的施行态度,《大诰》成为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4.明朝刑罚制度之一:充军,分终身和永远之分

5.明朝定罪量刑的主要变化

1、轻其所轻

对某些触犯礼教伦理、典礼仪式以及户婚田土方面的轻微犯

罪,明朝之量刑均较唐律减轻。

2、重其所重

对“谋反大逆罪”,明律进一步扩大株连被杀的亲属范围;“盗窃”罪、官吏索贿受贿罪,明朝之处罚较唐律为严;明律为了维护专制集权,防止臣属朋比为奸,旁落皇权,专设“大臣专擅选官”、“文官不许封诸侯”、“奸党”、“交结近侍官员”、“上言大臣德政”等罪条。

6.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

明朝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之间分工负责,互相牵制,共同对皇帝负责。

1、刑部:主掌审判

2、大理寺:主掌复核驳正,负责复核刑部审理的案件

3、都察院:中央检察机关,由御史台改名而来

7.地方司法机关——申明亭

申明亭具有基层司法组织的性质,一般由乡里耆老里长主持,受理与调处有关户婚、田土、斗殴等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

8.特务机关——锦衣卫、东厂、西厂、内行厂

9.诉讼权利之限制

1、“干名犯义”之限制,子孙不得告祖父母、父母,妻妾不得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奴婢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亲属,雇工人不得告家长及家长之亲属。

2、年龄、性别之限制,凡80岁以上的老人、10岁以下的儿童以及重病人、妇女之诉讼权

利均受限制

3、现禁囚犯之限制

4、官吏民事诉讼之限制

10.会审制度

1、朝审:明初重大刑狱,一般由皇帝亲自面讯

2、大审:每隔五年在全国范围内举行,在京师者由司礼太监与三法司长官至大理寺主持,

凡监押囚犯及诉冤者均在大审审理对象之例。

第十一章清朝法律制度

1.清朝入关后的第一部法典《大清律集解附例》

2.西藏通制

确定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额国家主权,规定了中央政府驻藏大臣与达赖喇嘛共同处理西藏政务但中央驻藏大臣拥有最终裁决权的制度,是清朝中央政府颁布的关于西藏的基本法。

3.发遣为奴

也称“给披甲人为奴”,始创于清初,重于充军而仅次于死刑,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4.理藩院

是清朝的中央机构之一,具有司法职能,专管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民案件。在程序上,“外藩”地区的死刑案件必须报呈理藩

院。由理藩院会同三法司审核拟定死刑立决或监候,立决者由皇帝批准后处决,监候者则等候秋审。

5.秋审制度

秋审是每年一度在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

秋审制度包括秋审与朝审,两者区别在于复核会审的对象不同、规模不同:秋审视复审除京师外各省上报之死刑监候案件,朝审则复审刑部直接审理之京师地区的死刑监候案件。

秋审与朝审的审理结果均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

秋审程序:1、地方秋审程序

2、刑部各司之秋审程序

3、秋审大典

评价:1、加强了皇帝对于司法权的控制

2、目的是为了标榜慎刑

3、有利于平反冤案,及时修正立法与统一执法

第十三章晚清法律制度1.《钦定宪法大纲》

制定:1908年8月27日,正式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宪法性文件。共计23条,由正文

“君上大全”和附录“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组成。

特点:《钦定宪法大纲》从内容到编制形式,突出的特点是重君权,轻民权。

1、内容上,以日本的《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但删除了对清廷不利的一些内容

2、编制形式上,正文和附录的划分,本身就是反民主的意义:1、宪法合法地位确立,开宪政之先河

2、标志法在王之上原则的确立

3、标志权利义务概念的产生

2.咨议局——是属于所谓地方议会性质的机构

资政院——被称为带有国会新知的机构

资政院主要职能:1、负责法律的修订修改(不包括宪法)

2、议决国家的预决算、税法及公债

3、决定其他皇帝特旨交议的事件

3.《十九信条》

与《宪法大纲》的不同:

1、所处时代不同,立法宗旨

不同:

《宪法大纲》以君主至上为宗旨,《十九信条》以贬君权、伸民权为宗旨

2、采用的政体模式不同,制宪原则不同:

《宪法大纲》采用日本式的二元君主立宪模式,《十九信条》采用英国式的虚君共和制模

3、制定程序不同,法律效力

不同:

《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拟定,本身并无法律效力,《十九信条》由资政院经过法定程

序制定,皇帝公布,具有法律效力

4.清末修宪

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修订法律馆:清廷在1902年筹建修订法律馆,作为负责修律的关门机构,任命刑部左侍郎沈家本、出使美国大臣伍廷芳为修律总纂。

5.《大清现行刑律》

1910年5月清廷正式公布的,作为制定新刑律钱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特点:1、删除六律总目

2、初步区分刑、民

3、改革刑罚制度(以死、遣、流、徒、罚金取代旧律死、流、徒、杖、笞五刑。为

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近代刑罚制度的过渡奠定了基础)

4、删除过时条款(等级制度、特权制度条款删除)

5、增设新罪名(为适应新的经济、政治环境的需要,新增了妨害国交、妨害选举、

毁坏电杆等罪名)

6.《大清新刑律》

1911年1月25日,将《修正刑律草案》定名为《大清新刑律》

特点:1、体例上打破了几千年来诸法合体的传统法典形式,成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刑

法典(分总则17章88条和分则36章323条)

2、采用西方近代刑罚体系,将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A:主刑采用西方各国刑罚死

刑、自由刑、罚金的一般类分,定为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罚金五

种。采用死刑惟一原则,以绞刑为惟一死刑。B:从刑有褫夺公权、没收两种,

采用轻刑原则)

3、引进西方近代刑法原则、制度与术语

4、废除、新增、调整一系列罪名

《大清新刑律》体现了较浓厚的资本主义色彩;附于其后的《暂行章程》五条与其相反,反映了浓厚的封建性。

7.领事裁判权(最早放弃的国家是苏联)

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由其本国驻华领事按其本国法律裁判。

确立的标志:1、1843年,英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2、1844年,签订的《中美望厦条约》

会审公廨:是清朝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实际上由外国人控制,

是列强在华领事裁判权的扩大和延伸。

影响:1、使中国丧失了司法主权,加强了中国社会的半殖民地化

2、增加有些中国民众的奴性,甘愿被外国人管理

3、使中国民众和民族工商业在华洋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伤害了民族自尊心,摧残

中国民族工商业

4、保护了外国人在诸多领域的侵略活动和不法行为

8.晚清近代司法组织体系的建立1、在中央,改刑部为法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兼理审判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改都察院为都御史,为最高行政监察机关

4、实行四级三审制

第十四章南京临时政府法律制度

1.《临时政府组织大纲》

1911年11月,由各独立省份在联合会上,由临时政府通过的政府组织法。

特点:1、依照美国宪法,采取总统制

2、在政权组织上,采取立法与行政两权分立

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制度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1912年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内容:1、关于国家性质:确定中华民国的国家性质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2、关于国家版图:规定了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3、关于临时政府的组织: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确立了中华民国的民主政

4、对人民的各项民主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

5、保护私有财产和私营工商业

特点:资产阶级革命派为防范袁世凯搞专利独裁,包围辛亥革命成果,而急需制定《临时约

法》

1、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2、相对缩小临时大总统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

3、确定《临时约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

意义:《临时约法》性质上属于中华民国临时宪法,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宪法性文献。

1、在政治上,以根本法形式结束了在中国延续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

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性质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

3、在文化上,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言论自由,介绍西方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

造了有利条件

4、在经济上,确认资本主

义生产关系为合法,有利于促进生产力水平提高

5、在对外关系上,《临时约法》宣告中国是一个主权独立、领土完整、统一的多民族

国家,有利于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

6、在国际地位上,在20世纪初的亚洲,是最民主,最富影响力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

第十五章北洋政府法律制度1.《天坛宪草》)(《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统治时期的第一部宪法草案,1913年10月起草。

内容:1、继续肯定了责任内阁制,对大总统的权力进行了比较多的限制

2、对总统的人气进行了严格的限制,规定大总统的任期为5年

3、继续沿用三权分立的国家组织形式

2.《袁记约法》(《中华民国约法》)内容:极大地扩张了总统的权力

1、取消了资产阶级共和国三权分立的原则,代之以总统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于

一身的独裁制度

2、废除了责任内阁制,实行总统制,总统地位之大同帝王无二

3、为限制否定人民的权利提供宪法依据3.《贿选宪法》(《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10月,由通过贿选而当上总统的曹锟公布的,中国近代史上第一部正式宪法。增加了国权、主权、地方制度三章,删除了“国会委员会”一章。

第十六章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

1.《六法全书》

《六法全书》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基本法典,是南京国民政府的主要成文法的总称和当时法律体系的主体。“六法”是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这六布基本法典。

2.特种刑事法庭

1948年,南京国民政府为审理“危害民国”和“反革命罪”等所谓特种刑事案件,在南京设立“中央特种刑事法庭”(其地位与最高法院相等),相应地在司法行政部指定地点设“高等特种刑事法庭”(其地位与高等法院相等),负责审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之最条例》所规定的案件。对特刑庭的裁判不得上诉或抗告,五年以上及死刑或无期徒刑才可申请复判。

第十七章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

制定、内容、意义制定:1931年11月,在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

会,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

国宪法大纲》,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成立;1934年1月,在第二次全国工农兵代

表大会上,对《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做了修改,增加了“同中农巩固的联合”

的内容。

内容:1、确定了宪法的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在全中国的

胜利;其工农民主政权的目的是反帝反封建,同中农巩固的联合,以转移到无产

阶级的专政。

2、确定了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和基本政治制度

国家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

基本政治制度: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政权组织形式

3、规定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4、规定了对外政策的基本方针

意义:它是中国宪政运功史上第一部人民制定的确保人民民主制度的宪法性文献,是中国共

产党领导人民进行彻底反帝反封建、实行工农民主专政的伟大纲领,在中国民主宪政

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2.《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三三制原则

在政权机关人民分配上,实行“三三制原则”,即在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中,共产党员占1/3,非党左派占1/3,中间人士占1/3。

3.《井冈山土地法》

1928年12月在毛泽东同志领导下制定的井冈山苏区的土地法,史称“井冈山土地法”,是革命根据地的第一部土地法。

内容:1、没收一切土地归苏维埃政府所有

2、一切土地,经苏维埃政府没收分配后,禁止买卖

3、以人口为标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

4.《兴国土地法》

1929年9年,毛泽东同志在赣南兴国县主持制定了《兴国土地法》。改正了《井冈山土地法》“没收一切土地”的错误,规定“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

5.《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

1931年12月,中华工农兵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是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适用时间最长,施用地域最广,影响最大的土地法。

内容:1、规定了没收土地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封建地主和富农

2、规定了分配土地的方法

3、在土地的权利归属及使用上,不禁止土地的出租和买卖6.抗日战争时期的土地立法的主

要内容

主要内容:1、保护土地所有权

2、“减租减息”的土地政策,实行“二五减租”,比远租额减轻25%的地租

3、减轻利息,年利率不得超过10%

7.《中国土地法大纲》制定、内容、意义

制定:1947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并公布了《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各解放区实行土

地改革的法律依据。

内容:1、明确规定废除封建及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

2、规定了土地财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3、保护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合法营业

4、规定拉改革土地制度的执行机关和实施土地法大纲的保障措施

意义:《中国土地法大纲》是党多年来领导土地斗争的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国情的彻底反封

建的土地纲领。

摧毁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剥削制度,实现了耕者有其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热情和革

命积极性,促进了解放区的经济发展,有力的支援了人民解放战争,保证了新民主主

义革命的胜利。8.管制刑——解放战争时期创立的一种主刑

9.马锡五审判方式

抗日战争时期,马锡五创造的审判方式,是党的群众路线与司法工作相结合的典型。

特点:1、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搞清案情的真相

2、坚持原则,坚决执行政府的政策法令,依靠群众,尊重群众意见,公正合理地处

理案件

3、手续简便,不拘形式,便利人民诉讼

10.人民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萌发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农民运动,在工农民主政权时期开始了法律化的过程。

调解范围:除了一般民事纠纷外,还包括轻微的刑事案件

调解形式:1、民间自行调解

2、群众团体调解

3、政府调解

4、法院调解

调解原则:1、调解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不得强迫

2、调解必须遵守政策法令,适合善良风俗习惯

3、调解不是诉讼必经程序,不得因此影响当事人的诉权

艺术设计史试题(卷)附答案解析

艺术概论课后题第一章艺术本质论 1艺术作为社会意识形态和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的关系如何?P23 答: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并从根本上说是为经济基础所决定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经济基础,也反作用于经济基础。P23 2艺术同政治、道德等“中间环节”的关系?P30、31、32 P33、34 P34 答:政治对于艺术是在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相互影响的关系,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也不是平行的关系。经济基础主要通过政治的中介影响艺术,艺术也主要通过政治的中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道德是人们根据自己的社会地位和阶级关系而形成的关于社会生活的规,能指导人们一般的言论和行动,也能影响艺术家的思想意识及其在艺术作品中对于社会生活的反映。 艺术反过来又可以影响和改造人们的道德观念,起到移风易俗的作用,进步的艺术总是努力反对旧道德、建立新道德,目的在于破坏旧的经济基础建立新的经济基础。 艺术同政治、道德等"中间环节"的关系:是在上层建筑领域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关系。它们一方面不是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另一方面,艺术与经济基础的联系必须通过"中间环节",因此,影响不可避免。 3.艺术同、哲学等特殊意识形态的关系?P36、37 P38 答:艺术与它们之间有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关系。 艺术与:首先,对艺术的影响,从根本说是对艺术的否定,与艺术的关系是上层建筑领域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渗透的关系,他们都反映反映经济基础,为经济基础所决定。 哲学作为一定的世界观,必然要对艺术创作互动发生影响,艺术不但要反映一定的哲学观念,而且给一定的世界观的形成以积极的影响。艺术与哲学的关系如同与政治、道德、的关系一样,是上层建筑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关系,相互影响关系。 4.为什么说艺术是社会生活的反映?艺术反映什么样的社会生活?艺术以什么样的方式反映社会生活? 答:艺术来源于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的反映。[为什么]P38 艺术反映全面的社会生活,是社会生活中,各种领域、各种事物的全面的反映。[反映什么样的]P40 艺术以艺术家的来源于社会生活的创作实践来反映社会生活。[以什么方式] P41 5.如何理解“艺术生产”这一命题? 答:艺术不仅是社会意识形态,而且又是一种生产形态。P44 艺术作为一种生产形态,也有着生产的一般性质;艺术创作活动作为一种生产劳动活动,也有着一般生产劳动所具有的实践性、目的性、知觉性、工艺过程的可控性、材料媒介的可选择性、整个生产劳动过程的可表述性,等等;P46 艺术是一种特殊的生产形态,即精神生产形态。P46 产品即艺术作品,也与一般物质产品相似,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商品的二重性。但艺术生产的本质是精神生产,是一种精神生产形态。艺术反映社会生活和对生活的审美认识、审美情感、审美理想。 艺术作为"艺术生产"是一种自由的精神生产,审美创造,审美是它的本质特征。P51 6.谈艺术的形象性、真实性、典型性及其关系。 答:(1)艺术的形象性①形象性是艺术的基本特征,即艺术形象有三大特征:具体性、概括性、感染性; ②艺术形象是感性与理性的统一;③艺术形象是主观与客观的统一。P64、67 (2)艺术形象的真实性P69、70、71 ①此为一切优秀艺术作品的基本要求。 ②艺术的真实性包括两个相互联系、融合、统一的方面:艺术反映客观世界的真实性――再现的真实; 艺术反映主观世界的真实性――表现的真实。 (3)艺术典型就是高度真实和高度概括的艺术形象。P73 (4)关系:形象性是高于生活的形象,真实性是生活中存在的形象,典型性是从这二者中提炼的形象,它们都是为作品服务的。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

中国法制史复习重点 一、夏商法制 (一)夏 1、夏代法律内容:统称为禹刑,泛指夏代所有的法律。 2、奴隶制五刑制度:是通行于中国古代奴隶社会的一种刑罚体系,即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其中,前四种为肉刑,即身体刑,大辟为死刑,即生命刑。这种刑罚体系野蛮而又残酷,一直到南北朝时方为封建制五刑所取代。 3、司法制度: (1)夏代中央最高司法官称为“大理”,地方法官称“士”,基层则称“蒙士”。他们分掌夏代中央、地方乃至基层的司法审判工作。 (2)夏代监狱称之为“圜土”,中央监狱称为“夏台”。 4、夏代的法律规范:昏、墨、贼、杀。(也许有案例) (二)商 1、“商有乱政,而作汤刑”:《汤刑》是商代奴隶制法的泛称。《汤刑》是商代的立法思想。 2、商代婚姻继承制度: (1)明确确定一夫一妻制; (2)继承制度:商时为“兄终弟及,父死子继”的继承制度,且“弟及为主,子继为辅”,亦即兄殛弟继,无弟子继,弟死兄子继。直至商王武丁时始立太子制,即商代末年确立嫡长子继承制。 3、司法机构: (1)商代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为“司寇”,位列六卿;下设正、史等审判官,地方与基层司法审判官则称“士”与“蒙士”。 (2)商代监狱承夏制仍称为“圜土”,另设有专门关押要犯之狱,称为“囹圄”。 二、西周法制 1、法律思想:承夏商“天讨”、“天罚”神权法思想,提出“以德配天”、“明德慎刑”的政治法律主张。在法律形式上主张“礼”、“刑”并用,在这里,德等同于礼。并同时体现民之所欲,天必从之的思想,这是“民本”思想的雏形。其礼的核心是尊尊、亲亲。 2、宗法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庭组织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保证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治形式。宗法制度是西周时期基本政治制度。 3、法律形式: (1)周公制礼——尊尊、亲亲。西周时期的“礼”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国家强制性。 (2)“吕刑”、“九刑” 4、刑罚:仍以墨、劓、刖、宫、大辟五刑为主,并形成以“圜土之制”、“嘉石之制”为名的徒刑拘役等刑罚,以及赎刑、流刑等制,作为五刑的补充,这是封建制刑罚的萌芽。 5、刑法原则 (1)三赦之法:老幼犯罪减免刑罚; (2)三宥之法: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 6、刑事正策——“刑罚世轻世重” 《尚书?吕刑》:“轻重诸罚有权。刑罚世轻世重”。“权”是权衡、度量。主张“刑罚世轻世重”就是说要根据时势的变化,根据国家的具体政治情况、社会环境等因素来决定用刑的宽

中法史简答题与论述题

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主要分为三个阶段: 一、两汉时期,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主要表现为“春秋决狱”和“引经注律”以及保护“王杖主”的规定和有关尊老怜幼的令。采用儒家经典经义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和对律典的解释,将儒家所提倡的道德法律化,“亲亲”“尊尊”“恤刑”等儒家道德思想 渗透到司法领域,进而又通过“决事比”的方式进入立法领域。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时期。主要表现在“引礼入律”,影响立法活动。如《新律》中“八议”之制,体现儒家“尊尊”思想;《晋律》中“准五服以治罪”、《北魏律》中“存留养亲”,体现儒家“亲亲”思想;《北齐律》中创设“重罪十条”也意在维护儒家所提倡的伦理道德和封建等级制度。 三、隋唐时期,法律儒家化的成熟阶段。儒家所主张的“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成为封建法律思想的核心,唐律承《开皇律》,全面贯彻儒家封建等级和宗法伦理思想,形成“礼法结合,一准乎礼”的基本特点。 至此,中国法律完成了儒家化的基本过程,为后世宋元明清沿承千年。 法律儒家化的原因: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实质是“德主刑辅”,礼法结合,综合了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两种统治策略,更适合统治阶级的要求。 二、儒家法律思想中所强调的贵贱、长幼、亲疏、等级有别,适合封建社会的等级制要求。 三、儒家学说中所强调的“亲亲、尊尊”原则,适合中国封建社会的家族制度。 四、从政治制度上看,中国封建社会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度,也需要用儒家学说来体现法律的等级性、特权性。 隋唐 简述六赃 唐律中为保证官吏廉洁奉公,严惩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贪赃枉法行为,而在“职制”篇中规定的六种犯罪:受赃枉法: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受赃不枉法: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的行为;受所监临: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百姓或下属的财物;强盗: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盗: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坐赃: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简述加役流 《贞观律》中,将应处以绞刑者,直接服“加役流”,即犯人流放三千里,且在一般流行强制服劳役一年的基础上,增加服劳役的年限,作为宽恕死罪的方法。 简述“义绝” 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的是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对任何不离的一方追究法律责任。 唐代三法司 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审判、复核、监察的司法职能。对于全国性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尚书,御史台御史共同审理,称为“三司推事”;地方上的重大案件,不便移送中央的,由“三司使”前往当地审理,称为“小三司推事”。简述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1、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名例篇》中概括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和礼仪规范越来越多地渗入法律之中。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名词解释 1.楔形文字法 指古代西亚两河流域地区各奴隶制国家以楔形文字镌刻而成的法律的总称。它产生于公元前3000年左右,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新巴比伦王国的灭亡而逐渐走向消亡。 2.《汉穆拉比法典》 公元前19世纪,同一两河流域的古巴比伦王国第六代国王汉穆拉比在吸收原有楔形文字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一部法典。其原文镌刻在一块黑色玄武岩石柱上,又称“石柱法”。法典分为序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基本上适应了当时巴比伦国家奴隶制经济的影响,具有较大的历史影响。 3.吠陀 印度最古老神圣的法律渊源,约成于公元前1500-公元前600年,分为《梨俱吠陀》、《赞颂吠陀》、《娑摩吠陀》、《耶柔吠陀》四部,以诗歌体裁写成。它们充满了神话和幻想,反映了当时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其中许多涉及当时人们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惯。 4.摩奴法典 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公元2世纪,是古印度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它较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它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从而形成了以它为基础的印度法系。 5.印度法系 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指随着古代印度法的发展,以《摩奴法典》为基础的古代印度法律制度广泛影响而形成的,包括了当时东南亚各国。至15世纪最后一个印度化王国灭亡,印度法系也成了死法系。 6.解负令 公元前594年雅典梭伦立法的一项改革内容,规定拔除立在债务人份地上的记债碑,作为债务抵押品的土地无偿归还原主,禁止人身奴役和买卖奴隶,因债务抵押为奴者一律恢复自由,因债务而卖身到外国为奴的自由人由国家出金赎回。7.市民法 又称公民法,是古代罗马国家固有的法律,包括民众大会和元老院通过的带有规范性的决议、法律以及习惯法规范,仅适用于罗马市民(公民)。其内容主要是有关罗马共和国的行政管理、国家机关以及一部分诉讼程序的问题,涉及土地等财产方面的不多。其特点是体系不完整、带有保守性、形式主义比较浓厚等。8.万民法 万民法是规范罗马公民和非公民之间以及非罗马公民之间的纠纷的法律体系,是

中法史复习整理(最完整版,必考点)

中国法制史 导论 1.概念题 中国法制史: 中华法系:a、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法律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律的总称。b开始形成于秦朝,到隋唐时期成熟。国家和法产生于夏朝,经过商周逐渐完备,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制大变革,成文法的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再经汉代三国两晋,到隋唐,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成熟了,且自成体系c、以唐律为代表,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d、是世界五大法系之一,曾经对中国古代社会以及亚洲邻国有着深远的影响中华法系 2、问答题 学习中法史的意义:a、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中华文化里有丰富法律经验;借鉴)b、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寻根溯源) 第一章 1概念题 汤刑:A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商朝法律的总称,包括不成文的习惯法和国王发布的“誓”,“诰”,“命”等。狭义是商朝的刑罚手段。B从文献记载上看,《汤刑》是商代的带有习惯法性质一个刑事法律,整个商代一直适用。《左传,昭公六年》:"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吕氏春秋孝行》中说,传说商汤制定的汤刑有300条之多。《竹书纪年》记载“祖甲二十四年重作汤刑”。C、总之,在继承夏朝法制的经验的基础上,商代在罪名、刑罚、以及司法体制诉讼制度等方面,已取得了长足进展。20世纪初期出土的甲骨文资料证明,商代的刑法及诉讼制度已经较为完备。D、汤刑虽然是以汤来命名的,但它并不是商汤所做,同样是商朝统治者为了追述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的。其具体内容不详。 神判:A神判是以非人的神灵为后盾的解决氏族成员的争端和纠纷的一种司法审判方法,它把发动战争消灭整个种族的天罚转移到了内部对于个别人的天罚B形成原因:社会发展阶段和文明进化程度的限制C、两种方式:占卜判决与神兽判决 2.问答题 夏商刑法主要内容概述:1刑罚制度2主要罪名3刑法适用制度 第二章 1概念题 宗法制:A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放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B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C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D按照周代的宗法制度,宗族中分为大宗和小宗。周王自称天子,称为天下的大宗。天子的除嫡长子以外的其他儿子被封为诸侯。诸侯对天子而言是小宗,但在他的封国内却是大宗。诸侯的其它

中外设计史试题A

. 制卷人签名 制卷日期审核人签名 审核日期…………………………………………………………………………………………………………………………………………………………………………………………… ………… ………… ………… ………… ……… 装 ………… ………… 订 ………… ………… 线 ………… ………… ………… ………… ………… ………… … 《中外设计史》模拟试卷 B 卷适用年级专业艺术设计专业 考试方式闭卷考试时间120 分钟学院专业班级 学号姓名 题 一二三四五六七八总分 阅卷得 得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小题每小题1分共25分) 1.中国是瓷的故乡在___ ___达到了鼎盛时期。 A.商代 B.汉代 C.宋代 D.清代 2.铜和____制成合金青铜是制作青铜器的主要材料。 A.铝 B.锡 C.钢 D.铁 3、1982 年 10 月在甘肃秦安大地湾遗址发现了仰韶文化晚期的一幅 A、岩画 B、壁画 C、地画 D、帛画 4、东晋最有影响的雕塑家是 A、杨惠之 B、戴逵 C、曹仲达 D、卫协 5.在奥地利的维也纳新艺术运动又被称为 A.工艺美术 B.青年风格 C.分离派 D.装饰艺术 6.可口可乐标志及饮料瓶是______20 世纪 30 年代的成功之作。 A.厄尔 B.罗维 C.提革 D.盖茨 第1页共11页

7、巴黎圣母院是属于西方美术上( )风格的建筑? A 罗马式 B 巴洛克式 C 哥特式 D 拜占庭式 8. “蛋”椅是设计师______的作品。 A.雅各布森 B.潘顿 C.马特逊 D.汉斯 9、美国现代建筑家莱特提倡“有机建筑”的设计思想以下选项中为他所设计的著 名建筑是( )。 A.悉尼歌剧院 B.流水别墅 C.爱因斯坦天文台 D.芝加哥百货大厦 10、山西永乐宫三清殿的壁画绘于 A、北宋 B、南宋 C、元代 D、明代 11、杰出的设计大师米斯用现代材料设计了 1929 年巴塞罗纳博览会德国馆全面体现了他的“( )”的设计思想。 A.形式服从功能 B.少则多 C.建筑是凝固的音乐 D.机器美学 12.______设计的 PH 系列灯具体现了斯堪的纳维亚工业设计的特色。 A.柯布西埃 B.汉宁森 C.阿尔托 D.马特逊 13.马王堆帛画据考古证明是__________时期的作品。 A.春秋战国 B.秦代 C.汉代 D.魏晋南北朝 14.夏、商、周三代以___________艺术成就最为突出。 A.青铜器 B.雕塑 C.绘画 D.书法 15.毕尔巴鄂-古根海姆博物馆是解构主义设计的代表人物______的作品。 A.盖里 B.汉宁森 C.柯布西埃 D.屈米 16.法国著名设计师是______减少主义的代表人物。 A.米斯 B.菲利普·斯塔克 C.索特萨斯 D.文丘里 17.装饰艺术风格的玻璃设计师______的设计被称为“没有时间限制的风格”。 A.艾林·格雷 B.让·杜南 C.拉里克 D.艾米尔·德科

中法史整理 (完整版)

一.夏商 1.简述中国国家和法的起源及其依据 中国国家和法起源于文献记载中的夏代。从夏启开始,中国正式进入文明时代,出现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夏,同时产生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依据如下: A.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提出“国家和旧的氏族组织不一样的地方,第一点就是它按地区来划分它的国民。第二个不同点,是公共权力的设立。且为了维持这种公共权力, 就需要公民缴纳费用——捐税。“ B.《左传》及《汉书》记载禹时氏族血缘纽带松弛,开始按地域将居民划分为九个区域,并铸造“九鼎”作为国家象征。 C.夏朝有公共权力机关的设置,如作为行政机关的六卿,九牧,作为司法机关的士等。《礼记》记载“夏后氏官百。”夏有主掌审判的“大理”。《左传》记载夏代中央有掌管畜牧的“牧正”, 掌管造车的“车正”。另外,夏还有监狱。 D.为了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夏代已经有了贡赋制度,向地方侯伯征收贡品,主要是铜。即使对一般平民,也要收取贡赋。 E.原始的礼由习惯演化成法。 F.刑起于兵。 恩格斯所说的国家特征,文献记载中的夏代均已具备。可以说,夏代是中国历史上文献记载中的第一个奴隶制国家。 二.西周 1.五刑、五罚、五过 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中的五刑、五罚、五过。三者轻重不同,最重的是五刑,其次是五罚,最轻的是五过。五刑是主要的刑罚。 五刑即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前四者是肉刑,大辟是死刑。墨刑,指的是在罪人面部或额头刺字并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指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刖刑,指砍去受刑人的脚; 宫刑,指破坏受刑人的生殖器;大辟,指死刑。五刑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比较完备的刑罚体系,亦被称为奴隶制五刑。 五罚,即赎刑。如以五刑定罪有疑问时,就罚罪犯出铜赎罪。分为五等:墨,百锾。劓,二百锾。 刖,五百锾。宫,六百锾。大辟,一千锾。 五过,即赦免。以五罚惩处人有疑问者,又是过失犯罪,则可以赦免。 2.六礼 六礼是西周礼制所规定的婚姻成立的六道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是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去求婚;问名,是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纳吉,是男家卜的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纳征,又称纳币,是男家送聘礼到女家;请期,是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亲迎,是新郎至女家迎娶。西周的六礼对后世影响极大,中国古代的聘娶婚源于此。 3.七出、三不去 周礼规定,丈夫可以以七种理由之一休妻,即: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妒忌,恶疾。 又称为七去。

3大木作制作

1-1 大木制作工程 适用范围 本工艺标准适用于大木构架中柱、梁、枋、川(穿)、桁(檩)、椽、木基层等 的制作工程。 施工准备 2.1 材料及主要机具 2.1.1 木材:树种、规格、等级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 2.1.2 主要机具有:圆锯机、立锯、平刨机、手提式木工电动圆锯、手电刨、手提式电钻、电动起钉机、电动砂光机、各种钻、木工铅笔、勒线器、墨斗、拖线器、钢卷尺、木折尺、角尺、三角尺、活络三角尺、水平尺、线锤、斧、各种锯子、锉锯子的钢锉、各种刨、各种凿等。 2.2作业条件 2.2.1 制作大木结构的施工场地已准备好,且操作棚已搭设完成; 2.2.2制作场所的防火措施已经到位; 2.2.3 施工图纸已经过会审及交底,且作业班组已接受交底; 2.2.4 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对木结构的防腐、防虫、防火等防护工作已完成,并经检验合格。 操作工艺 3.1工艺流程 放样、配料→构件制作→汇榫 3.2放样、配料:按设计要求,以幢号为单位,开列出各种构件所需材料的种类、数量、规格方面的料单,提供给材料部门进行采购或进行加工。根据图纸,对复杂构件及节点等部位放足尺大样。 3.3构件制作: 3.3.1 柱类构件的制作 a)、在柱料两端直径面上分出中点,吊垂直线,再用方尺画出十字中线。 b)、圆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八卦线,柱头按柱高的7‰-10‰收分。然后根据两端八卦线,顺柱身弹出直线,依照此线砍刨柱料成八方。再弹十六瓣线,砍刨成十六方,直至把柱料砍圆刮光。 c)、方柱依据十字中线放出柱身线,柱头收分宜比圆柱酌减。按柱身线四面去荒刮平后,四角起梅花线角,线角深度按柱子看面尺寸的1/10~1/15确定,圆楞后将柱身净光。

工业设计史试题

工业设计史试题选择题 “工业设计”一词由______在1919年首次提出。 A 西纳尔 B 莫里斯 C 罗威 【B】_____曾提出“功能绝对第一”和“最少主义”。 A 格罗皮乌斯 B 米斯·凡德罗 C盖德斯 【C】欧洲“新艺术”运动主要以_____两个国家为中心发展起来的。 A 法、英 B 法、德 C 法、比利时 【B】苏格兰的新艺术风格以________为代表。 A 里特维尔德 B 麦金托什 国际工业设计协会________年立于英国伦敦。 A 1957 B 1921 C 1919 【D】1957年成立于英国伦敦的“国际工业设计协会”英文缩写为: A. CSIC B. SCSIC C . SCSAD D. ICSID 【B】德意志制造联盟的创建人是( )。 A 格罗皮乌斯 B 穆特休斯 【B】60年代的POP流行派起源于( )。 A 意大利 B 英国 C 美国 【B】格罗皮乌斯是( )的学生。 A穆特西乌斯B贝伦斯 【C】飞利浦是( )电器、电子产品生产企业的代表。 A美国 B挪威 C荷兰 【CD】斯堪的纳维亚的设计运动起自( )和( )。 A挪威 B芬兰C瑞典D丹麦 英国工艺美术运动的主要代表人物是__ A贝伦斯B索扎斯C莫里斯D盖德斯 新艺术派在德国称之为____。 A.分离派 B.构成派 C.青年风格派 D.格拉斯哥派 卢斯提出了__这一著名论点。 A“装饰即罪恶”B“少就是多”C“装饰无罪”D“少就是空” 装饰艺术派(艺术装饰风格)是__的一股设计思潮。 A.当代 B.20世纪50年代 C.19世纪末 D.20世纪20~30年代【A】“形式追随功能”是由____提出的。 A.沙利文 B.格罗皮乌斯 C.赖特 D.米斯.凡德罗 【C】“德意志制造联盟”的发起人是____ . A拉斯金B格罗皮乌斯C穆特西乌斯D泽姆佩尔 【B】“红蓝椅”的设计者为___. A.凡德.维尔德 B.里特维尔德 C.里默施密德 D.蒙德里安 【D】“红蓝椅”是根据__的二维绘画作品演化而成的设计作品。 A凡·德.维尔德B里特维尔德C里默施密德D蒙德里安 包豪斯的第二任校长是__。

中法史论文 缪蓓亚

作为一名大三浙大法学院的同学,法学课的学习已经基本完成,因而亦见识到光华法学院不同老师不同的教学方法及教学理念。…………(省略本人对于法学其他课程的看法)在中国法制史课上,……听到这样一句话:“知,并非仅仅指知道自己知道什么,更重要的是要知道自己不知道什么。”…… 中国法制史的课程目标,一为“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二为“多闻阙疑”。在看了叶版教材、司考教材、《看见》、《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天公不语对枯棋——晚清的政局和人物》、《文字的故事》、《我们都是少数人——欧洲民主琐记十五篇》、《文化的迷宫 :后轴心时代的中国历史探秘》等书后,我想谈谈我对这两大目标的浅薄理解。 “invite a new method of seeing”,其关键词在于“method”。总结以前的学习或看待问题的方式方法,其一是“人云亦云”,“人云亦云”本身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听的、看的“人云”过少,“亦云”便显得空洞而缺少说服力;其二是摸不到思考的门道,虽然以前老师亦不断强调书本的局限性,但是却常常看到一本书,或是“奉若神明”,时常看到一种观点,便已被深深折服,想不到其另一面的合理性;或是“盲人摸象”,自以为了解作者的全部,洋洋自得。现在则开始懂得在前言后续字里行间寻找作者的叙述方式与角度,充实自己的同时开始关注作者立论的根本,开始懂得如何思考。 学习一门课程,总得从最基本的概念出发,这不分文理。读一本书,亦然。作者对于基本概念的理解、阐述往往决定了书的宽度、作者的褒贬等诸多深层次问题。司考教材对于法的定义为:“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因而“周”成了法制史的开端,有重大影响的成文法典成了几乎唯一的材料,刑事法律制度占了最大篇幅……叶版教材对法的定义,其实是采用社会法学的定义,认为“法律史社会关系的一种调整方式,人们既通过经验发现它,又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创造它①”,因而其书写的法制史实际上是从远古时期的习惯法开始的;其选择的材料不仅限于成文法典,亦包含甲骨文、青铜金文、秦汉简牍帛书、吐鲁番法律文 ①《中国法制史》叶孝信主编,2012年2月第2版第2页

工业设计史试题及答案#精选

工业设计史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5小题,每小题2分,共30分。 1.在设计概念产生的过程中,______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A ) A.劳动 B.直立行走 C.用火 D.信仰 2.古埃及法老时代在建筑艺术上追求震撼人心的力量,创造了气度恢弘的金字塔和( C ) A.卢克索神庙 B.阿蒙神庙 C.帕提农神庙 D.雅典娜神庙 3.文艺复兴的巨匠______设计了飞行器,并绘制了飞行器的结构原理,但因为条件所限,未能建造。( c ) A.桑加洛 B.拉菲尔 C.达·芬奇 D.米开朗基罗 4.对制造联盟的理想做出最大贡献的人物是( A ) A.穆特休斯 B.贝伦斯 C.诺曼 D.威尔德 5.在芝加哥学派的______于1899年设计的芝加哥施莱辛格-马耶百货大厦达到了19世纪高层建筑设计的高峰。( A ) A.沙利文 B.赖特 C.戈地 D.卢斯 6.维也纳咖啡馆椅是德国著名设计师______的作品。( D ) A.赖特 B.贝伦斯 C.莫里斯 D.托勒J 7.工艺美术运动时期的英国著名设计思想家和实践者是(C ) A.穆特休斯 B.莫里斯 C.拉斯金 D.威尔德 8.常常被称为“美国制造体系之父”的是( ) A.怀特尼 B.布鲁勒 C.柯尔特 D.布兰克 9.毕加索是______绘画的代表人。( ) A.印象主义 B.立体主义 C.浪漫主义 D.古典主义

10.1929年,______设计了巴塞罗那椅。( ) A.盖里 B.格罗皮乌斯 C.米斯 D.罗杰斯 11.《走向新建筑》是______的著作,反映了作者机器美学的理论思想。( ) A.莱特 B.格罗皮乌斯 C.密斯 D.柯布西埃 12.可口可乐标志及饮料瓶的设计是______20世纪30年代的成功之作。( a ) A.罗维 B.提革 C.盖兹 D.厄尔 13.德国设计界被人称为“设计怪杰”的是( ) A.柯伦波 B.乔治亚罗 C.克拉尼 D.索德萨斯 14.美国建筑师文丘里出版的______一书成了后现代主义最早的宣言。( ) A.《建筑的复杂性和矛盾性》 B.《后现代建筑的宣言》 C.《向拉拉斯加学习》 D.《地平线》 15.法国著名设计师______是简约主义的代表人物。( ) A.文丘里 B.斯达克 C.格雷夫斯 D.索德萨斯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1.距今七八千年前,人类从采集、渔猎过渡到了以农业为基础的经济生活,在这一时期发明了______的方法。( ) A.制铁 B.制陶 C.制瓷 D.制绸 E.炼铜 2.新艺术运动的著名建筑师有( ) A.威尔德 B.吉马德 C.盖勒 D.戈地 E.贝伦斯 3.以下斯堪的纳维亚设计风格的设计师有( )

中国法制史考试知识点(已整理)

夏商 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简答): 1.浓厚的宗法氏族血缘色彩。 2.以家长制的集权统治为基本统治方式。 3.法律与道德相互结合,界限不清。4.刑事法规相对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选择: 禹刑:所谓“禹刑”,是夏代法律的总称或代称。泛指夏代的法律和刑罚。汤刑:是商代法律的总称,泛指商王朝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制度。 圜土:中国奴隶制时代的监狱大多称为“圜土”。 西周 “明德镇罚”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内容:“明德慎罚”的主张要求统治者首先要用“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也就是通过道德教化的手段使天下人民臣服,在制定法律、实施刑罚时应当宽缓、谨慎,而不应一味地用严刑重罚来迫使臣民服从。西周各代统治者把道德教化与刑罚镇压结合起来,形成了西周时期“礼”、“刑”结合的法制特色。“明德慎罚”的具体要求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其中“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一位的。“德教”的具体要求,周初统治者逐渐扩展为内容广博的“礼治”,即要求君臣上下父子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生活,从而达到一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至于“用刑宽缓”则集中体现在西周的各项刑罚适用原则的规定中。礼与刑的关系(论述或简答): (1)西周的礼刑一般关系。西周时期,“刑”是同“礼”相对应的一个范畴,多指刑法和刑罚。“礼”与“刑”是西周法律体系的不可分割的两个组成部分,共同构成了当时完整的法律体系。其中,“礼”是一种积极的规范,即正面地、积极地规范人们,要求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而“刑”则处于消极被动状态,对于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处 罚。凡是礼所禁止的,亦为刑所不容, 二者相辅相成,即所谓“礼之所去,刑 之所取”,“出礼入于刑”。 (2)“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 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中国古代法 律中一项重要原则,作为一项法律原 则,所强调的是平民百姓与贵族官僚之 间的不平等,强调官僚贵族的法律特 权。所谓“礼不下庶人”,说的是庶人 以下“违于事而不备物”,即忙于生产 劳动,又不具备贵族的身份和礼所要求 的物质条件,因而不可能按各级贵族的 各种礼仪行事,这些礼也不是为他们设 立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庶人可以不受礼 的约束,因为礼所强调的是等级差别, 天子有天子的礼,诸侯有诸侯的礼,不 能僭越,任何越礼的行为都要受到惩 罚,对庶人更是如此。 所谓“刑不上大夫”,原指大夫以 上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某 些宽有,在适用刑罚时享有某些特权, 之所以如此,主要是为了在广大被统治 者面前保持贵族作为一个整体的尊严。 但这些礼遇绝不等于大夫以上贵族可 以不受刑罚制裁。在实际生活中,官僚 贵族犯重罪同样要加以惩罚,特别是对 那些“犯上作乱”的贵族,更是严加惩 处。史籍上关于官僚贵族因犯罪被杀、 被刑的记载不胜枚举。 “五过”制度: “五罚不服,正于五过。五过之疵,惟 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即凡 属司法官罚不当罪、询私枉法者,均分 别按“五过”之罪加以处罚。 “惟官”,指秉承上司旨意,官官相护; “惟反”,指利用职权私报仇嫌; “惟内”,指内亲用事,为亲徇私; “惟货”,指贪赃受财,敲诈勒索; “惟来”,指接受请托,枉法徇私。凡 以此五者出入人罪,均按“其罚为钧” 的方法处置,即按枉法受刑者所受到的 具体刑罚,处罚司法官,用以保证法律 的公正性。 婚姻原则: 西周时期,婚姻的缔结有三大原则。 一夫一妻制是西周婚姻制度的基本要 求、“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 言”。 “六礼”: 西周“婚礼六礼” (1)纳彩,即男家请媒人向女方送礼 品提亲; (2)问名,即在女方答应议婚后,由 男方请媒人问女子名字、生辰等,并卜 于宗庙以定吉凶; (3)纳吉,卜得吉兆后,男家携礼物 至女家订婚,确定缔结婚姻; (4)纳征,又称“纳币”,即男方派人 送聘礼至女家,正式缔结婚姻; (5)请期,即男家携礼物女方择定婚 期; (6)亲迎,即婚期之日男方迎娶女子 至家,至此,婚礼始告完成,婚姻也最 终成立。 “七出三不去”: 七出:西周时期,女子有下述七种情形 之一,丈夫即可有正当理由合法休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 妒,去;有恶疾,去;口多言,去;盗 窃,去。” 不顺父母,去;因为“逆德”。 无子,去;因为绝嗣不孝。 淫,去;因为乱族。 妒,去;因为乱家。 有恶疾,去;因为“不可共粢盛”,既 因女方的疾病而不能共同生活。 口多言,去;因为离间亲属。 盗窃,去。因为反义。 三不去:以下三种情况,不能休妻“有 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是指女子出嫁时有娘 家可依,但体弃时已无本家亲人可靠, 一若此时休妻则会置女子于无家可归 之境,故不能休妻。 “与更三年丧”是指女子入夫家后与丈 夫一起为公婆守过三年之孝,如此已尽

中法史论文

聆听历史之音感悟法制思潮 --------浅析邓建鹏老师之《中国法制史》法律,对于中华民族这个五千多岁的生命来说,从来都不是一个陌生的字眼,或许有些人会质疑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否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不过在我看来,无论如何,法律确是以它或成熟,或幼稚,或善良,或邪恶的姿态存在于我国古代生活的每一个角落,中国法制史,便是真实的记录着法律在一个个风雨飘摇的朝代中的挣扎,沉沦,最后一次次的重生。 邓建鹏老师的《中国法制史》一书,以其铿锵有力却又不失活泼的笔触,循着一条全新的思路为我们展开了中国法制史的长卷。这本书让我明白,我们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不仅仅是对历史的追溯,更是另一种形态上对未来的挖掘,也就是说,我们埋葬了历史,却无法阻止历史从坟墓中潜在的支配着我们,?纸面上写着的往昔法律虽然早已死去,支撑法律条文背后的某些法律思维,立法模式以及中国先民的法律观念和受此影响的法律行为不会因为某天的到来而彻底死亡。?1通读本书之后,我发现书中内容很丰富,有数条脉络,我想要就其中我感触最深且最感兴趣的一条脉络,即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来对本书内容进行梳理并谈谈我的感想,浅显之处还望多多谅解。 一.中国法制史上重要法制思想的转变与发展 1.夏商周时期的神权法思想—先人自我意识的淡薄,对未知的恐惧,对自然依赖的产物。 神权法思想产生于夏,在商朝达到其高潮。?当时从较原始的氏族部落社会进入文明国家阶段不久,中国先民对社会与自然的认知水平比较低,长期浸润在对 1

自然界与祖先神灵的崇拜中。?2,因此,商朝统治者认为自己受天命而为之,代表天的意志来统治民众,征伐敌人,惩罚罪犯,不仅如此,商王信奉鬼神,常托神意进行审判,由此,占卜师也拥有了某种权利参与到司法过程当中。 我们可以想象,在进入文明国家阶段初期,统治者怀着对自然的畏惧和对自身统治权力的不确定性,急于寻找一个强有力的思想武器来说服民众,也说服自己,于是,他们就找到了神权并奉之于至高无上的标准,可以说,神权法思想的产生从某种程度上反映了时人的不能自信,他们需要依赖某些虚无的想象来确定自己行为的正确性,也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统治者思想领域上还未能自主,而且处于极其迷茫的状态。 2.西周时期政法思想的转变—神权思想的动摇,自我意识的苏醒,民事与神权并重,神权对于统治者不再具有绝对的威慑力而逐步沦为统治工具的过渡时期。西周统治者的法制思想与夏商时期相比发生了明显的转变。由于长期受神权思想的影响,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对神权的存在既不敢否认,又不得不陷入某种质疑和探索中:?经过长期思考,周人认为夏商政权的领导人因为不敬德,天不保佑他,天命陨落,而自己则积德行仁,为天命,民心所归。因此他们认为‘天命靡常’,上天只把统治人间的天命交给有德者,一旦统治者失德,就失去了上天庇佑,新的有德者将应运而生,取而代之。?3,周人在矛盾中为自己寻找一个勉强自圆其说的理由,我们可以明确感受到神权思想已经显示出它的脆弱和牵强,开始不能够适应统治的需要,而这个理由的一大进步则在于其认识到统治者要统治长久就必须注重明德,?要明德就要克制自己的欲望,关心民间疾苦,在重视天 2邓建鹏著《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6月第一版第31页 3

大木作

檩:是架在梁头位置的沿建筑面阔方向的水平构件。其作用是直接固定椽子,并将屋顶荷载通过梁而向下传递。檩的名称随其梁头所在的柱的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如在檐柱之上的称檐檩,在金柱之上的金檩,在中柱之上的称脊檩。 柱:主要承受轴向压力,用来支承上部结构并将荷载传至基础的竖向直杆檩:是架在梁头位置的沿建筑面阔方向的水平构件。其作用是直接固定椽子,并将屋顶荷载通过梁而向下传递。檩的名称随其梁头所在的柱的位置的不同而不同,如在檐柱之上的称檐檩,在金柱之上的金檩,在中柱之上的称脊檩。 桁:梁上或门框、窗框等上的横木 桁架 桁héng梁上的横木(檩子)。

枋两柱之间起联系作用的方柱形木材 榫:框架结构两个或两个以上部分的接合处 椽:装于屋顶以支持屋顶盖材料的木杆。 望板:平铺在椽子上的木板,以承托屋面的苫背和瓦件.分为顺望板,横望板.

门楣:就是正门上方门框上部的横梁,一般都是粗重实木制就。古代按照建制,只有朝廷官吏所居府邸才能在正门之上标示门楣,一般平民百姓是不准有门楣的,哪怕你是大户人家,富甲一方,没有官面上的身份,也一样不能在宅门上标示门楣。 斗拱斗栱(dǒu gǒng)中国建筑特有的一种结构。在立柱和横梁交接处,从柱顶上的一层层探出成弓形的承重结构叫拱,拱与拱之间垫的方形木块叫斗。两者合称斗拱。 昂 斗,升

举架 推山庑殿(四阿)建筑处理屋顶的一种特殊方法。由于立面需要将正脊向两端推出,从而四条垂脊由45度斜直线变为柔和的曲线,并使屋顶正面和山面的坡度步架距离都不一样长。 收山 歇山(九脊殿)屋顶两侧山花自山面檐柱中线向内收进的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使屋顶不过于庞大,但引起结构上的变化(增加顺梁扒梁和踩步金梁)具体做法:山面向内收进一檩径定作山花板的外皮。 梁

中国法制史期末复习重点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律制度 早期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刑起于兵,兵刑同制。 夏商的神权法思想是法律的思想基础。 王命包括誓(约束)、诰(告诫)、命(君主的命令)等多种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禹刑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五刑是其主要内容。 汤刑一般指商朝法律的总称。 夏商五刑:墨、劓、髌、宫、大辟。 大辟即死刑,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髌是断足或者砍去膝盖骨,劓即割掉鼻子,墨刑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注之后,再染以墨的刑罚。 刑罚原则:刑不株连、疑罪从轻、不杀无辜、过失从轻 中央司法官,商称司寇。 神判和天罚是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 夏朝监狱为圜土、夏朝末年称之为夏台、商朝监狱有羑里。 简述原始氏族战争对我国法律起源造成的影响:阶级分化,原来的氏族社会行为规范,后来便成为了法律。氏族首领的职权演变为统治者,建立了权力机关和法律机构。原始社会末期也确立了不少刑罚罪名及处置方法。有法官和审判的存在。频繁的氏族部落战争促进了民族的融合,早就了法律。部落军事首领掌握着军事权利,这就必然对原有的氏族部落首领的继承制造成破坏。 简述中国法律起源的特点:①刑起于兵,兵刑同制。中国法律起源于氏族部落同族之间以及同外族的战争。②原始风俗转变为法律。③血缘纽带关系影响之深。④维护部落首领的政治权利的集中和强化。 简述夏商立法思想以及立法活动的情况:夏商以“恭行天罚”、“天讨”的神拳发思想作为法律的思想基础。立法活动:①王命(誓、诰、命)②禹刑③汤刑④官刑 简述夏商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法律内容出于秘密法状态。已经出现比较完备的刑事法律体系。产生了我国早期的经济法规,反应国家管理和调节社会生产各方面的程度。军权至上,神权法思想渗透至深。 第二章西周法律制度 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有:天罚思想、明德慎罚(缓和阶级矛盾,对周初的社会发展进步提供了有益的环境)、礼治思想(维护等级猪肚、预防犯罪、防民) 《吕刑》西周中期的重要刑书,主要内容是规定刑罚的种类及适用刑罚的原则。适用刑罚的总原则为明德慎罚。赎刑是其核心内容,可以用钱财代替或抵消其刑罚。 西周礼制的基本原则是亲亲和尊尊。 西周刑罚区分故意过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眚、非眚,非终、惟终) 西周刑罚遵循世轻世重的原则。用刑灵活,因时而异。 我国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已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 礼与刑的关系:奴隶主阶级专政的两种手段:①出礼入刑,②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西周礼的本质特征) 西周契约制度:大宗买卖用长劵,称为质;小宗买卖用断券,称为剂。“傅别”也是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

中法史

一、夏商周: 1、神权法:夏商时期,在意识形态领域。神权思想占统治地位。与此相适应。在法律思想方面是“恭行天罚”、“代天行罚”之类的神权法思想占统治地位。神权法是这一时期思想的基本特点。 2、夏商时期的立法活动:王命 誓:意为约束。指的是军事行动之前把将、士集中起来。 3、以德配天(p24-25):是代天行罚制度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实质上是以德施刑,进行政治欺骗。 4、礼(p27):吉礼(居首)、凶礼、宾礼、军礼、嘉礼基本原则:亲亲、尊尊,维护王权与族权是礼的核心。 5、夏有乱政,而作禹刑(p11,背熟这句话):禹刑不一定是禹在位时制定的法,可能是夏朝法律规范的总称。 6、早期五刑: 1大辟——即死刑,刑罚名称始于商代。炮烙,在铜柱上涂油,下加燃烧的火炭,令有罪者走在铜柱上,坠入炭中烧死。劓,即株连全族的刑罚。 焚炙,用火烧死。?剔,即剐,将罪犯身体剖开和将骨肉分离。 2宫刑——即男子去其势,女子幽闭的刑罚,仅次于死刑的重刑。 3髌刑——又称刖刑、剕刑,是断足或砍去犯人膝盖骨的刑罚。 4劓刑——即割掉鼻子的刑罚 5墨刑——又称黥qing刑,即在面部或额上刺刻特殊标志之后,再染以墨 的刑罚。 7、五听(p51):是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的简称。 8、早期监狱:最早称为“牢”,夏朝有“夏台”,商有“羑you里” 二、春秋战国 1、成文法公布:《诗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成文法典。但不是第一本成文法典。 2、法经的内容及其篇目:《法经》共分六篇三个组成部分,即盗、贼、网(或囚)、捕、杂、具。前四篇为“正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规定定罪量刑的原则。 3、商鞅变法(p74-76):变法内容包括5个方面: 1改法为律,轻罪重罚 2重农抑商,奖励耕织 3奖励军功,制军爵律 4置县迁都,一度量衡 5焚毁诗书,禁止游宦 三、秦朝 1、廷行事(p81):是国家中央一级司法机构的“行事”成例,具有“判例”之意味,相当于汉代的“决事比” 2、刑事责任年龄:秦律以身高来作为成年与否的标准。 3、刑罚的特征:重刑主义。 4、秦朝徒刑种类: (1)笞刑 (2)徒刑:城旦和城旦舂(六年)鬼薪和白粲(三年) (3)迁刑

中国法制史重点

中国法制史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涵义 (一)中国法制史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特点、历史、作用及其规律性的科学。 (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中国历史上各种类型法律制度在其产生、发展、演变的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本质、特点及其规律性。 二、中国法制史学的性质、地位与学习方法 中国法制史跨法学和历史学两个学科门类,既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是具有法学属性和历史学属性的二重性质的交叉学科。但是,中国法制史的内容、研究目的和基本方法更具法学特色,法学属性居主导地位(用近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概念知识等)。法律史学为法学基础学科,为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和必修的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和研究这门科学,既需要有法学的基础理论知识,也需要有历史学的理论和知识。 学好这门课的方法: 抓住每一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特点。 按照立法思想、主要法典、法律制度、司法制度等专题理出学习线索。 使用前后对比的方法进行比较。 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注意核心概念的掌握。 充分利用图书馆和网络资源助学。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中国法制史其学科价值主要是通过对法律现象的历史总结,为当代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借鉴,提高法律意识,同时也为各个部门法的发展提供理论底蕴。 中国法制史所研究的是历史上的法律,是过去的法。但是,它所面对的却是现在和未来,它以总结法制历史的经验来启迪人们的思维,开阔人们的视野。“以古为鉴,可知兴替”,这正是中国法制史的学科魅力和价值所在。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 一、关于法的观点 (一)法律是国家社会的产物(传统的观点) 法律至少与国家同时产生,我国法律产生于夏朝。(二)法律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法人类学派的观点)有人类社会就有法律,我国法律产生于原始社会。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 中国的法律由原始习俗演变而成,主要由礼和刑组成。(一)礼起源于原始人的祭祀 礼最初是祭祀中的礼节仪式,后演变成习俗,国家形成后,涉及国家制度的礼演变成法。 (二)刑始于兵 兵刑同一;法官源于军法官;刑源于军法、军纪。 三、中华法系及其特点 (一)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法为母法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法律传统的东亚诸国法律规范总称,包括古代中国法、朝鲜法、日本法、琉球法、安南法等。 (二)中华法系的特点 春秋之前:“临事制刑”,其目的是追求“刑不可知,威不可测”的效果。 春秋之后:(1)以儒家思想为理论基础,摆脱了宗教神学的束缚。 (2)维护纲常伦理,确认家族法规。 (3)皇帝始终是立法与司法的枢纽。 (4)官僚、贵族享有法定特权,良、贱有别。 (5)诸法合体,行政机关兼理司法。 春秋之后具体法律特点 引礼入法,礼法结合,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特权法与等级法。 法自君出,权高于法。 家族本位的伦理法治。 天理、国法、人情的协调统一。 重刑轻民。 注重吏治,职官管理法自成体系。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编纂体例上采用“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形式。 制定法与判例法相互为用。 第二节夏商西周法制思想的演变 一、夏、商的法制观念 夏商奉行“天命”、“天罚” 观念 “天命”即“受命于天”,“天罚”即“奉天之命,行天之罚”。商朝将祖先神与上帝合一,使神权法思想达到顶峰。二、西周的法制思想 西周奉行“明德慎罚”思想 周初统治者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从“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推出“明德慎罚”思想。 在“明德慎罚”思想指导下,又提出“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刑罚世轻世重”的政策原则。 第三节夏商周的礼 一、礼的制定与《周礼》 夏朝制定了《夏礼》,商朝制定了《商礼》。 西周初年,通过“周公制礼”,制定了《周礼》。 《周礼》是调整人们行为规范的总和,范围涉及上层建筑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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