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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

人2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因任职、受雇等而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

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外,应认为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对在中国境内居住1年以上5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当其取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时,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反之,如果不能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即使该工资、薪金所得由境外企业支付也应该在境内纳税。

6、对在中国境内居住90天(183天)以上1年以下的外籍人士,如果能够提供在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该工资、薪金所得可判定为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不在境内纳税。因此,对外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士,应向派出企业索取其境外任职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证明文件,这样可以使其外派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在中国免予征税。在条件许可的前提下,也可以适当提高其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适度降低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水平,从而达到降低其个人所得税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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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 外籍人员工资薪金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的确定,要考虑外籍人员在华天数、境内外支付、境内外所得以及是否为高层管理人员等问题,而具体计算则更显复杂。在此,对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有关政策进行整理归纳,列出有关计算公式,供参考。 一、外籍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计算的主要依据 除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外,国税发[1994]14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2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工资、薪金所得来源地、纳税义务的确定、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居住天数、工作天数的界定问题以及境内、境外雇主分别支付工资、薪金的应纳税款计算问题等做了明确。在实际征管工作中,主要依据这几个文件来确定纳税义务,进行具体计算。 二、关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对于非高层管理人员,其是否负有纳税义务,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二、三、四条的规定,按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的不同,以所得来源来区分,详见下表:

注:①打“√”者为负有纳税义务;打“×”者为不负有纳税义务。 ②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第一条:境内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境外所得指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而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 (一)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无论在境内居住多少天,应纳税所得额均是指当月按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工资薪金收入全额(包括由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数额),减除准予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即 1、工资薪金按月计算的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全月工资薪金所得-4,800 (公式Ⅰ) 2、工资薪金按日计算 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外各种来源支付或负担的当月累计日工资薪金所得×当月天数÷当月实际工作天数-4,800 (公式Ⅱ)(二)应纳税额的具体计算 1、不超过90天(协定国183天)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相关规定

1、我国税法将纳税人分为负无限纳税义务的居民纳税人和负有限纳税义务的非居民纳税 人2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居住满5年的外籍人士,从第6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全球范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被视为税收意义上的中国居民(即居民纳税人)。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的规定,对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外籍人士,可就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而对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申报纳税。 3、外籍人士在华居住5年以上、1年~5年、90天(或183天)~1年、90天(或183天)以下这4个不同时间范围内,国家依此免除了外籍人士的部分纳税义务,其税负有较大差异。因此,外籍人士应该把握好这些时间界限,通过合理安排自己的居住时间,减轻个人所得税税负。 4、对长期在华居住的外籍人士,应尽量避免自己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时间,在连续5年时间内的某一年度内要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就可以使其离境期间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及境外财产转让、租赁收入等其他境外收入免予在境内纳税。如果外籍人士确因工作需要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5年以上,也应在这以后的任意一个年度内(最好在第5年)安排一次超过30天或多次累计超过90天的离境,以终止这个5年期限,使其在当年及以后连续5年时间内,只就其来自于中国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5、对短期来华的外籍人士,应尽量将自己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控制在90天(或183天)之内,使自己在中国境内期间由外国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予在境内纳税。 6、我国税法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来自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免予征税,并对非居民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来源地的认定进行了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和国税发[1994]148号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因任职、受雇等而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 同时,根据我国《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的规定,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规定的原则判断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对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相关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

最新个人所得税知识点整理

个人所得税 纳税义务人 一、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中国公民、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在中国有所得的外籍人员和港澳台同胞,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包括具有自然人性质的企业,我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 三、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 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 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 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注意的问题: 1. 不予征税项目: (1)独生子女补贴。 (2)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3)托儿补助费。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2. 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其它项目 (1)公司职工取得的用于购买企业国有股权的劳动分红; (2)岀租汽车经营单位对岀租车驾驶员采取单车承包或承租方式运营,岀租车驾驶员从事客货营运取得的收入; (3)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退休人员再任职、企业(职业)年金、股票期权的行权等。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1. 范围: (1)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户;如:个人从事彩票代销、个体岀租车运营等 (2)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的个人; (3)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纳税人。 2.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此税目。 3.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岀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岀,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精品文档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处理 来华的外籍人员,情况比较复杂:有的从事独立个人劳务,有的从事非独立个人劳务; 有的是一般员工,有的是高层管理人员;有的停留时间较长,有的很短;有的所得来源于境 内但在境外支付,等等。现将几个重点事项的个人所得税处理阐述如下: 一、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代表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通常情况下,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场所包括两种:一种是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 驻代表机构、代表处等业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长期”机构、场所;另一种是 外国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承包、建筑安装等活动,依照中国税法或中外税收协定的规定构成在中国境内设立有机构、场所。这里主要介绍对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场所中的 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处理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一)判定的纳税义务的一般原则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 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申报缴纳个 人所得税。因此,在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属于在华有固定工作 的常驻人员,其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负担,还是 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所得,不论是由中国境内企业还是中国境外企业支付,均属 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一般来说,对常驻代表机构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有两种办法:1)对按实征收营业税或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由于其帐目清楚,列支的人员收入情 况一目了然,可按帐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采取核实征收即按营业额的一定比例核实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经费支出额换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机构、场所,或者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由于其帐簿不实,对在该机构、场所中任职的雇员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在该机构、场所会计帐簿中是否有记载,均应视为由该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并就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 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确定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1)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日数;境外工作期间是指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的公休假日。在核实个人所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其在境外任职的证明或其他证明文件。 (2)不在驻华代表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其受派到中国工作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休假日。 (三)境内、境外取得的工薪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国税收(1994)148 号明确: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为个人实际在中国 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即: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收入,由中国境内还 不论是 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 的工资薪金收入,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二、外籍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的情况下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 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 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

外籍人员个税年度申报需要哪些纸质资料

外籍人员个税年度申报需要哪些纸质资料 话题:外国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如何填写 推荐回答:这个很全面,请参考:1、2010年度外籍个人年度汇算清缴操作流程?操作流程上与往年不同:对在办理本次汇缴时已在2010年度离职的人员,必须先进入“年终汇算”模块做2010年度汇缴,再进入“离职清算”模块做2011年度离职清算,只不过离职清算数据为... 话题:中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人员,年收入12万元以上,个人... 问:帮一个外籍朋友问的,此人一直是在中国境内工作,但因为一些原因,从去... 推荐回答:1,只需要其中一份就好了,表格都是一样的,但是表格里要当事人签名确认,提供本人护照复印件,委托申报要写委托申请书。2是啊,网报了就不用交了,因为网上申报要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个人的密码,可以找单位的会计拿,因为这个他们做代扣缴时

会登... 话题:上门申报个人所得税所需资料 推荐回答:(一)个人直接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人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按以下三种不同情况区分申报流程:1、申报无补税、退税、抵税该申报流程适用于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已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后年度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只需要办理申报事宜,... 话题:今年要把2014年的地税纳税申报表(综合)、个人所... 问:今年要把2014年的地税纳税申报表(综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汇总申报... 推荐回答:在申报软件里有打印你可以咨询税控单位怎么操作各地使用的是不同税控单位研发的申报软件哦或者去税局大厅也能申请打印带着单位的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 话题:怎样补申报和补交以往月份的个人所得税? 推荐回答:1、补交个人所得税需要提供以下基本资料:(1)需补缴人姓名; (2)需补缴人身份证号码; (3)需补缴人月工资金额; (4)需

(整理)个人所得税合理避税的方法.

个人所得税的避税的方法 1、积极利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发票进行避税 我国税法规定: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通讯补贴、交通费补贴、误餐补贴的,视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计税基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是根据经济业务发生实质,并取得合法发票实报实销的,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费用,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笔者建议纳税人在报销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误餐费时,应以实际、合法、有效的发票据实列支实报实销,以免误认为补贴性质,在一定程度上收到了避税的效果。 2、利用年终奖金实现避税,将年终双薪计入年终奖计征个税可节税。发放年终奖要找到一个恰到好外的临界点。 如果将“第13个月工资”当作年终奖发放,则要把具体的金额除以12个月,这样的话,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此种情况也有例外,如果(年终奖/12)和[(年终奖+双薪)/12]两者不处于同一税率档的,可能筹划失败。“年底双薪”与“年终奖”在计税方式上有明显区别。后者可以将奖金平摊到全年各月后再计税。一般情况下,“年终奖”的计税额会比“年底双薪”少一些,员工收入越高,这一差异越明显,但“年终奖”在一年内最多只能计发一次。 3、巧用公积金避个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工薪阶层个人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按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同时,职工又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所以,一般职工提高公积金缴存还是有一定空间的,工薪纳税人巧用公积金避税是合理可行的。需要强调的是,利用个人缴纳补充公积金进行避税时有两个问题要注意:一是纳税人要在所在单位开立个人补充公积金账户;二是纳税人每月缴纳的补充公积金虽然避税,但不能随便支取,固化了个人资产。 4、职工离职有个税法优惠,员工领取的离职补偿金在当地员工年平均工资三倍以内的免个所税;

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见解阐述 个人所得税对于中国来说,属于一个比较奇怪的税种,他本来就是由两套税法合并而成,这两套税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跟《个人收入调节税》,前者适用于外籍个人,后者则适用于国内人士。但是,跟别的内外都适用的税法不同,个人所得税虽然合并了,实际上却仍然保留着两套税政体系,适用于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依然比较独立。从复杂性来讲,外籍个人的税收政策,也远远比适用于国内个人的政策要复杂。而我在下面要讲到的国税发[1994]148号文,就是将此政策复杂化的淋漓尽致的表现。 谈到148号文,就得从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一条说起: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一条貌似平平无奇的规定,实际上包含着个人所得税的两大原则: 1、税收居民全球所得征税原则; 2、非税收居民收入来源地征税原则。 这也是世界上所得税权划分的一个通用准则,大部分的主权国家(除避税港外)都采取这一原则。 不过,这时候问题出现了,第一个问题是:什么叫做有住所?如果我有一邻居叫做Tommy,是个美国人,他是来中国玩儿的时候发现我隔壁的屋子确实不错,一咬牙买了下来,买下以后每年住他个一月半月的,他是不是因此而跌入中国的税网了呢?要真是这样,哪个老外敢在中国买房子? 为了不把Tommy吓跑,税务局在税法的实施条例的第二条,对住所进行了以下定义: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这一条的意思是,从税收意义上来说,只有在中国有户籍,或有家庭,或有主要经济来源的人,才属于在中国拥有住所的人。仅在中国购买房屋并不足以构成在中国有住所。其实,实际操作上,税务局仅仅把户籍作为判定标准,就是说在中国有户籍的才属于在中国有住所。 紧接着需要解决的是:什么叫做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如果一老外在一年里仅仅回过老家一趟,时间也不长(一周左右),其余时间都在中国,那他在中国的居住时间是否满一年呢?关于这个问题的解释在税法实施细则的第三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问题解答 1.如何界定外籍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 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 2.外籍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什么证明资料? 据(86)财税外字第0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义务人申报个人所得税应提供证明资料问题的通知》,明确如下: 一切纳税义务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都应按税法规定如实申报其在中国境内和境外雇主取得的收入,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派遣公司单位开据的原始明细工资单(书)(包括奖金、津贴证明资料),或提供派遣公司、单位委托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证明。对一些国家的纳税义务人,还应提供“海外驻在规定”、“出差规定”等与征税有直接关系的必要的证明资料。税务机关和主管人员对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申报表”和提供的有关证明资料,应负责保密,不得对外泄露。 3.如何确定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地点?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及有关税收规定: (1)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扣缴义务人应向其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自行申报的纳税义务人,应向取得所得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同时在几处地方工作的外籍人员或提供劳务的临时来华人员,应以税法所规定的申报纳税的日期为准,在某一地达到申报纳税的日期,即在该地申报纳税。但准予其提出固定在某地申报的申请,经批准后,也可固定在一地申报纳税。 4.外籍人员取得的补贴,有哪些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外籍人员取得的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为合理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1)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 (2)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中的合理部分。合理部分指:(a)提供有效凭证;(b)主要指生活必需品的邮寄、搬运费用。 (3)实报实销的探亲费:(a) 交通费凭证;(b)外籍人员在我国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c)1年内不超过2次。 (4)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的合理数额内的部分:(a)实报实销;(b)语言培训费:须提供中国境内语言培训机构出具的有效凭证;(c) 子女教育费补贴:须提供中国境内学校相关资料,包括学校注册资料、学校章程、所在地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收费标准、收费明细清单;正式学科学费以外的非学科学费、住宿、伙食、校内外课余活动及应由个人自行承担的其它费用等不得税前扣除;只提供无明细收费凭证的,按收费凭证列明金额的50%税前扣除。 (5)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5.有哪些外籍人员在中国取得的收入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整理

个人所得税一、纳税人的类型及判定标准 类型具体情况税收管辖权纳税义 务 判定标准 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居民管辖权—— 来源于中国境内、 境外所得均在中 国纳税 无限纳 税义务 ①住所标准 ②时间标准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居住满1年的个人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的个 人 地域管辖权—— 来源于中国境内 所得在中国纳税 有限纳 税义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 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相关链接】所谓在境内居住满1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即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满365日,而不能理解为任意居住12个月。注意,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对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华居住,不扣减其在华居住的天数。所谓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离境不超过30天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天。 离境、入境当日对居住天数与工作天数的影响。 项目作用离境、入境当天的处理 居住天数确定纳税 义务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1天 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工作天数计算应纳 税额 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 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一、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11类)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 所得的判定 因任职或者受雇有关而取得的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项目①独生子女补贴 ②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③托儿补助费 ④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提示】注意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税的项目 1.内部退养费; 2.退职费; 3.解除劳动合同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4.年终一次性奖金; 5.上市公司股票期权; 6.单位以低于购买价或成本价销售住房的差价; 7.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 8.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的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 2.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 3.单位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性补充养老保险等,在办理投保手续时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因各种原因退保,个人未取得实际收入的,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应予以退回; 4.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4.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售房,免征个人所得税。除上述符合规定的情形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

外籍个人减免税规定

一、外籍人员个税减免规定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的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者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94)财税字第020号、国税函发[1996]417号、国税发[1997]054号等文件规定,境外人员的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者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应由纳税人在首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对于搬迁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境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此类补贴,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探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于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给予免税。 4.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我国所得税法对股息所得在实践中有三种作法:一是对内资企业的股息所得不作任何扣除,计入其所得总额中按33%税率课税;二是对外商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和外籍个人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所得税;对持有B 股或海外股的外国企业和外籍外人,从发行该B 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三是对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所得并不适用工资薪金所得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是一次性地适用20%的比例税率 . 5.符合国家规定的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是指: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世界银行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世界银行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当提供其与世界银行签订的有关合同和其工资、薪金所得由世界银行支付、负担的证明。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谓“直接派往”指联合国组织与该专家签订提供技术服务协议或与该专家的雇主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并指定该专家为有关项目提供技术服务,由联合国组织支付该外国专家工资、薪金。联合国组织是指联合国的有关组织,包括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人口活动基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技术合作部、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联合国粮农组织、世界粮食计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等。该外国专家在办理免税手续时,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解读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许多纳税人也是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税种,本文就截至第五次修订涉及到的外籍人员和境外所得方面的个人所得税做一个解读。 一、对外籍个人计算其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除按月减除费用2000元以外,还可享受28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是这样规定的: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规定: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20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2800元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一)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二)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三)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执行。 二、外交人员所得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三、外籍人员的补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对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进一步明确: (1)对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和洗衣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在初次取得上述补贴或上述补贴数额、支付方式发生变化的月份的次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上述补贴的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确认免税。 (2)对外籍个人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有效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就其合理的部分免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以搬迁费名义每月或定期向其外籍雇员支付的费用,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出差的交通费、住宿费凭证(复印件)或企业安排出差的有关计划,由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免税。 (4)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 (5)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外籍个税操作手册V5.0(201210版)要点

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操作流程 一、系统下载、安装与启动 1.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在离线客户端下载中下载“外籍人员个人所得 税征管软件客户端” 2.本软件下载解压后可直接使用,无需安装,在解压后的文件夹中找到客户端软件,双 击即可打开软件。 二、主要操作流程 本软件主要包括“企业信息”、“人员信息”、“日常申报”、“年度清算”和“12万自行申报”五个模块。

(一)、企业信息 即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企业)基本信息,点击“企业信息”,输入企业税务管理码(15位,如320XXXXXXXXXXXX)和企业名称。如图: (二)、人员信息 主要用于扣缴义务人对外籍人员基本信息的维护 1) 新增人员 外籍人员在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任职登记。 a.点击“新增人员”,进入人员信息界面。

b.点击“增加”即为新增人员信息明细。 c.在新增人员信息明细界面,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填写完整。 d.新增人员信息填写完毕后,点击“导出XML”文件,生成人员信息的XML格式文件。通 过省地税申报网站,上传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人员信息的XML文件) e.登陆省地税申报网站,点击“外籍个人信息上传下载”。 f.在外籍个人信息上传界面,点击“浏览”,选择生成的人员信息XML文件后,点击“上 传”,将人员信息上传到税务机关进行审核。

审核时需同时报送以下纸质资料:《外籍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在新增人员信息预览中打印)、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任职单位出具的任职或兼职证明。 2) 下载审核人员信息 将所有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人员信息下载,以便申报。只有通过审核的人员,本申报期才允许申报,如果企业本期有人员变动,已上报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后,一定要重新下载审核人员信息,否则会造成申报人员和税务机关登记人员不符的现象。如果企业本期没有人员变动,则不需要重新下载人员信息。 下载流程如下: a.登陆省地税申报网站,点击“外籍个人信息上传下载”,在外籍个人信息下载界面,点 击“下载人员情况”。 下载已通过税务机关审核的人员信息XML文件 b.在软件“人员信息”模块,点击“已审核人员”,通过“导入”按钮,将下载的XML 文件导入。

外籍人个税计算要点英文版

1.Policy summary: 1)Days in China refers to the entry-departure history of your passport, both the entry date and departure will be deemed as half an day in China Any 30 successive days or 90 days in total off China in a calendar year constitute a “less than 1 year” For those foreign countries that reached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with China, 183 days is very important. (90 days for those not yet) 2)Days in China less than 183 days a)Get paid from China, taxable; b)Get paid from outside China, but relevant expense will finally be Charge back to Chinese enterprises, taxable; c)Get paid from outside China and expense borne by foreign country, exempted from IIT in China. When you are off China, those portion of incomes get paid from neither China or outside China will be exempted from IIT. This will be shown as a ratio in IIT calculating. If a foreign guy now working in China luckily get paid from 3 party, A RMB from China, B RMB from HQ but will later charge back to the Chinese Company, and C RMB from another affiliate company that will not be borne by the Chinese company. (B and C RMB amount are foreign currency amount multiply month end exchange rate) And in Sep he has 12 days in China and the other 18 days off China. then Calculation formula: ◆ Incomes get paid by either China or out Tax to be calculated first for all incomes Determines the Ratio of taxable income out of total income 3)Days in China more than 183 days but less than one year a)Get paid from China, taxable; b)Get paid from outside China, taxable; when you are off China, those portion of incomes get paid from neither China or outside China will be exempted from IIT. Calculation formula: ◆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个人所得税知识点归纳

十、捐赠的处理(P186)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公益事业和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解释】计算思路:(1)确定该税目的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准予扣除的捐赠限额(应纳税所得额×30%); (3)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捐赠额)×相应税率 (4)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扣除限额,则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30%)×相应税率。 【例题27】张某2009年2月取得劳务报酬5000元,通过民政部门向贫困地区捐赠2000元: (1)应纳税所得额=5000×(1-20%)=4000元; (2)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限额=4000×30%=1200元; (3)应纳所得税额=(4000-1200)×20%=560元。 十一、境外收入的处理 1、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P181) (1)居民纳税人:对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征税 (2)非居民纳税人:只对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 【解释1】对纳税义务人居民和非居民身份的确定,税法采用的是住所和居住时间两个标准。 【解释2】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就是居民纳税义务人;凡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就是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解释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满1年,而未超过5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居住超过5年的个人,从第6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外籍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与答案整理 问题一:外籍在华人员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案: 纳税义务的确定外籍在华人员是否负有纳税义务,取决于其在中国境内是否有住所,居住时间多久。若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一条规定,其境内、境外所得均需纳税。 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则视其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而定。 1、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下的,根据税法第一条规定,仅就其境内所得纳税。境外所得可以不纳税。其中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下(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下)。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其境内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纳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规定,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境内企业、机构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2、居住时间在90天以上(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居住183天以上)。根据国税发[1994]148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纳税,其在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外,不纳税。 3、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按税法第一条规定,居住满一年即应就其境内、境外所得纳税。这又分两种情况:居住时间在一年以上但不满五年的,根据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境外所得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规定: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境内、境外工资薪金均应纳税;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但若该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则个人工资薪金不论在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否记载,均应视为境内支付。 4、居住时间超过五年的,从第六年起,就其境内、境外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时间的计算居住时间: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097号)第一条规定,境内无住所的个人以实际在华逗留天数为居住天数。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按实施细则规定,判定是否居住满一年时,临时离境(一年中一次离境不超过30日或多次离境累计不超过90日)不扣减居住日数。 工作期限:根据《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5]125号)规定,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 11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共12页word资料

外籍个人所得税常见问题解答 1、非居民纳税人的定义 答:非居民纳税义务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 2、什么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并不是单纯指在中国境内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3、什么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答: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总共有以下几种。分别为: ①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②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③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④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⑤从中国境内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⑥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 其中常见的是因任职、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按规定,也就是纳税人只要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薪,就是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而不论此收入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支付或负担,以何种形式支付。 4、如何计算在中国的居住天数? 答:分三点来回答:

①计算天数必须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来看,即从1月1日至12月31日中计算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应重新计算天数。 ②计算纳税人在境内是否居住超过90天(183天)时,入境当天算一天,出境当天不算。但港澳人士当天往返大陆的,应该算一天。 ③计算纳税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即365天时,对于临时离境应视同在境内居住,不扣减在境内居住的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次不超过30天或累计不超过90天的离境。也就是说只要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内一次离境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离境超过90天,便不构成当年居住满一年的条件。 5、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应对何种收入在中国缴税? 答:此纳税人只需就其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由中国境内机构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特别说明,台湾未与祖国大陆签定税收安排,适用90天的规定。 6、大多数的“三来一补”企业帐册不健全,帐上没有反映工资薪金的支付,如何确认外籍员工的收入是否境内支付? 答:若凡是该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有在该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会计帐薄中记载,均视为该中国境内机构、场所支付或负担。因此,“三来一补”企业虽然帐上没有反映工资支付,也应确认其外籍员工的收入在境内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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