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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模式”和“产权模式”在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中的比较

“淘宝模式”和“产权模式”在法院司法拍卖工作中的比较

-------摘取2015年第8期《产权导刊》

2012年6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淘宝网推出了司法网拍平台,截至2015年2月,总计有21个省市自治区入驻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入驻法院近700家,这种模式改变了原来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的方式,改为法院法官自行在淘宝网上进行执行标的的网络拍卖,而淘宝网不承担任何具体工作及责任,仅提供电子竞价系统技术支持和网络平台。

自2009年重庆市涉讼资产全部依法进入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开全国之先河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2〕30号)的规定,司法委托拍卖标的为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资产及其权益,全部通过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的国有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拍卖,陆续有武汉、广东、北京、天津、上海、湖南、吉林、甘肃、广西、河北、内蒙古等十几个省份的人民法院开展了涉诉资产进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司法网络拍卖的工作。

1、司法拍卖的“淘宝模式”

“淘宝模式”的司法拍卖开展时,法院一方面承担原本由拍卖机构进行的工作,包括法官查看标的、将标的信息刊登在指定媒体(淘宝网)上、接受竞买人电话咨询、带竞买人现场看样等,另一方面要完成成交确认书的签订,以及接受事后投诉和监督,而在网络拍卖过程中无需监拍。淘宝网仅提供技术支持和网站平台。法院与淘宝网未涉及任何业务联系与交叉,各司其职,各自监管。

2014年3-4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发文,要求各自省内的各级法院在淘宝网开展司法拍卖活动,截至目前,郑州市中院在一年的时间内共在淘宝网拍卖572个标的,成交

209个,成交率36.54%,法院执行标的98%进入淘宝网拍卖。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设置了网拍室,配备了网拍专管员及相应专车、电脑、拍照摄像等设施。福州市中院在一年的时间内共在淘宝网拍卖260个标的,成交82个,成交率31.54%,标的类型包括动产、不动产,不包含股权。

2、实践中“淘宝模式”的不足之处

2.1 法院工作量大量增加

淘宝网司法拍卖要求法院在网站开设网店,并上传拍卖标的文字披露信息、图片、视频等资料。在没有中介机构参与的情况下,法院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去完成诸如市场发动、标的推介等工作,法官不仅需要完成原来的执行办案任务,还要负责现场拍摄照片、录像、带意向竞买人看样、接听咨询电话、张贴拍卖信息公告、编写标的信息文件、办理委托竞买人的资格确认、查对成交价款到账、管理和经营淘宝网店等繁琐的工作,致使原本办案压力已经很大的司法执行部门更加超负荷运转,正常工作效率下降。

2.2 成交率普遍较低

由于司法拍卖标的进入淘宝网拍卖后,不再进行纸质媒体和其他方式的拍卖公告,目前淘宝网拍卖成交率很低。

司法拍卖标的一般都是特殊标的,与淘宝网上的普通商品有着本质区别。例如房产拍卖,每一套房产都可能有特殊的瑕疵,每一个地域的房产都可能有特殊的过户规定,所以司法拍卖标的意向受让方往往只能在特定范围内产生。而淘宝网看似有很多人“围观”的司法拍卖标的往往不成交,也说明了“围观人数”对成交率没有特别重大的意义。同时淘宝网规定,成交标的必须要有两个以上的竞买人参加才可行,一个竞买人参加的标的就算价格再高也不能成交,这与司法执行工作“目标就是变现”的准则不太相符。另外由于支付宝不支付柜台转账,且银行与支付宝之间有资金划转限制,故遇到拍卖标的保证

金超过银行资金划转限额规定的数额时,竞买人须分多天多次划转,给竞买造成了很大的不便,也影响了项目成交。

2.3 实际操作与司法要求仍有差距

最高级人民法院对司法拍卖有详细的操作规定,但目前淘宝网并不是按这些规定去开发的功能。例如,淘宝拍卖没有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办法,如何行使优先购买权仍是空白;拍卖结果没有公示,司法拍卖结果不公开;申请执行人需要缴纳拍卖保证金才能参加拍卖;没有对特殊身份竞买人的审查机制,对竞买人身份有特殊要求的标的无法实现合法拍卖;成交后不交成交价款的恶意竞买人依然可以再次参加同一标的的降价拍卖等。

3 、“产权模式”与“淘宝模式”两者差异

3.1 拍卖主体差异

“淘宝模式”中淘宝网只提供电子拍卖系统和发布信息的网络平台,仅是交易平台,并不具备拍卖人的资质,在淘宝拍卖过程中,法院属于自行拍卖。

“淘宝模式”将法院职能与拍卖行的商业活动混淆在一起,法院承担了原本由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司法拍卖服务,不能集中资源于审判和执行工作,不利于法院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审判和执行职责,不但浪费了大量的司法力量,也给法院工作人员的工作带来困扰。“产权模式”是按照最高院的司法要求,依然委托拍卖机构作为拍卖主体,进入公开的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法院作为委托和监督人对整个司法拍卖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更符合最高院的司法拍卖要求。

3.2 交易成本差异

“淘宝模式”中淘宝网不承担相应的工作,其收取的佣金为“零”,而相关法院须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组建一个司法网拍辅助队伍,在承担拍卖机构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全部工作的同时,投入相当于原本拍卖机构的佣金收入的资金,增加了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投入,消耗了

纳税人的钱。同时,拍卖成本实质是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现在也要由纳税人为其承担违法后应承担的这部分违法成本。拍卖佣金为“零”并不是因为标的的交易成本有任何变化,而是这部分交易成本由原来的债务人身上转嫁给了国家财政,由纳税人为债务人的违法成本埋了单。

司法拍卖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时,拍卖机构承担市场发动、现场看样等工作,因此成交人需要向拍卖机构支付一定的拍卖佣金,支付标准按照最高院的规定执行。“产权模式”中,拍卖机构进入产权交易平台进行拍卖时,产权交易平台承担系统开发、标的推介、组织拍卖等工作,拍卖机构须向产权交易平台支付一定的进场服务费用,支付服务费用的标准按各地实际情况确定。

3.3 服务内容差异

淘宝网与法院签署的相关协议中约定,淘宝网仅提供网站上的标的展示平台和用于标的竞价的电子系统,不提供任何线下的服务。

在产权交易平台开展的司法进场拍卖工作中,产权交易机构提供大量的服务工作,例如通过人工针对不同拍卖标的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市场发动,如一些冷门的、有瑕疵的拍卖标的,产权交易机构利用现有的客户网络资源重点推介,或者主动寻找潜在的竞买人,而不是被动地等待竞买人的关注,另外,产权交易平台针对司法拍卖特点开发了涉诉资产业务系统,在系统中实现信息发布、文件审批、保证金与竞买资格自动匹配、优先权的实现、网络电子竞价、拍卖数据的整理和统计等功能,能够快速准确地提供司法拍卖的相关数据,并且最终能够在产权交易平台形成司法拍卖环节的档案系统。这些是淘宝网目前所不能提供的服务。

3.4 监督机制差异

淘宝网只提供电子拍卖工具,与法院具体拍卖工作无关,法院和淘宝网各自监管各自的事,没有互相的工作责任和监督机制。法院由

经办法官负责操作淘宝网店,标的在拍卖前的瑕疵披露、保留价设置、拍卖结果、拍卖后的投诉与监督等都是由法院一家负责,由经办法官一人操作,拍卖结果也不在淘宝网上公布,法院作为甲方与买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后,当买受人对标的瑕疵提出异议时也只能向经办法官进行投诉,法院通过内部机制“自己监督自己”,这样缺少有效的社会监督和业务监管,不容易暴露问题,也增加了法院的法律纠纷风险,不利于维护法院形象。

“产权模式”更有利于司法拍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广州司法拍卖的“产权模式”是在广州市纪委、市委政法委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相关司法拍卖工作,除了在涉诉资产业务系统中开设了各监管部门的监控端口外,产权交易平台的每一工作环节都与委托法院之间有着充分的沟通,在标的信息、拍卖过程和拍卖结果充分公开的前提下,实现竞买人信息在拍卖前严格保密,在法院、拍卖机构、竞买人之间设置一道“防火墙”,广州司法拍卖进入产权交易平台后没有发生一起违纪违法问题。

3.5 “产权模式”更符合司法改革精神

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11〕21号)中第五、六条明确规定:“受委托的拍卖机构应通过管理部门的信息平台发布拍卖信息,公示评估、拍卖结果”、“涉国有资产的司法委托拍卖由省级以上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实施,拍卖机构负责拍卖环节相关工作,并依照相关监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进行”。有数据显示,各级人民法院近年来查处的违法违纪案件中,近70%集中在民事执行领域,而其中约70%又发生在资产处置特别是司法拍卖环节。在失去约束和监管的环境下无法避免存在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情况。

按照最高法的要求,自司法拍卖进入产权交易机构“第三方交易平台”拍卖后,在更公开、公平、公正的环境下进行,大大减少了内

幕交易发生的可能性,降低了司法腐败的发生,基于杜绝了此环节的违法违纪案件发生,有效地保护了司法队伍。但只有法院一方参与的淘宝网司法拍卖并没有改变以往由执行法官直接操作拍卖标的的实质,没有贯彻落实最高法的司法改革精神,是否更有利于司法公开和法院的廉政建设,值得商榷。

4 、相关建议

2014年3月,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创新执行拍卖模式”指出要通过网络进行司法拍卖,降低拍卖成本,提高债权清偿率。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二十四条“深化执行体制改革”中明确提出,加大司法拍卖方式改革力度,重点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模式。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执行局局长刘贵祥接受《人民法治》专访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不否定、也不反对用其他委托拍卖的模式进行拍卖,只要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只要符合民诉法的规定就行。

可见,网络司法拍卖是法院的一项改革创新,是指在第三方和委托人的监管下,委托拍卖人使用网络平台工具,以拍卖方式,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这种网络司法拍卖方式实现了竞买人之间分离、竞买人与非竞买人员分离,有利于竞买人根据自己的意愿判断标的的投资价值并报价,免受外界干扰,也有效防范了串标、围标和职业控场等情况,让竞买人竞拍决策、交易过程、成交后产权交割更为清晰。因此,优势突出的电子竞价成为当前法院司法拍卖的首选,“淘宝模式”和“产权模式”都属于这一类竞价模式。

通过前文的分析对比可见,“淘宝模式”虽然在传播范围广、公众参与度高、操作程度简便、交易成本低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由于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细则等支持和约束,与最高院对司法拍卖的要求和规定相距甚远,同时,网站功能不齐备、非标准化的资

产处置功能缺乏、法院各项成本大幅增加、廉政风险依然存在等问题,以及例如拍卖保证金须提前划转到淘宝网的“支付宝”中,而“支付宝”中竞买人只是一个虚拟身份,法院监管不了司法拍卖保证金的安全性,“支付宝”可以运用这些资金进行放贷融资,这种操作给司法拍卖带来了新的隐患等风险,因此“产权模式”基于产权交易机构的三公平台和多年积累的阳光处置、顺畅流转、保值增值国有资产的经验,能最大程度地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的开展,也符合当前司法拍卖改革的方向。

以广州产权交易所“广州涉诉资产进场交易平台”为例,自2011年广州市涉诉资产正式进入广州产权交易所进行拍卖、变卖以来,按照“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遵循“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准则,至2014年已全面采用网络电子竞价方式进行司法拍卖,广州产权交易所自主研发了“涉诉资产业务系统”,做到了组织周密、风险可控、监督到位、效果良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完全符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广东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粤高法〔2015〕142号)中要求司法执行标的须采用网络拍卖的要求,更好地承担起了司法网络拍卖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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