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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88题

2016年司法考试真题解析卷三第88题

88、甲、乙、丙三人签订合伙协议并开始经营,但未取字号,未登记,也

未推举负责人。其间,合伙人与顺利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租赁淀

粉加工设备一台,约定租赁期限届满后设备归承租人所有。合同签订后,出租

人按照承租人的选择和要求向设备生产商丁公司支付了价款。如租赁期间因设

备自身原因停机,造成承租人损失。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出租人应减少租金

B.应由丁公司修理并赔偿损失

C.承租人向丁公司请求承担责任时,出租人有协助义务

D.出租人与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正确答案】BC

【答案解析】选项A.D错误。《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租赁物不

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

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据此可知,因设备自身原

因停机而给承租人造成的损失,出资人不承担责任。

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

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

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

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

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可知,若丁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由其履行修理义务,并赔偿损失。

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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