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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实施方案(试行)

根据《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山西银保监局筹备组关于推进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晋环政法〔2018〕18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为切实做好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在全省域推进环境高风险领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完善市场运作机制,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隐患排查服务工作,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山西模式,做到全国一流。

二、推进试点工作原则

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由省生态环境厅会同山西银保监局指导保险行业统一制定试点区域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和责任限额,规范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市场。

省级统筹、市县推动。省生态环境厅统一确定承保模式,

全面统筹试点工作。市县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推动列入试点名录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掌握企业投保和环境风险管理服务信息。

三、试点区域

全省域范围。

四、试点工作内容

试点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和责任限额;

(二)完善投保企业名录;

(三)公开招标选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主体;

(四)保险公司可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专家库;

(五)推动试点名录内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六)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指南,开展环境风险防控服务;

(七)深入总结,研究完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生态环境管理的工作机制。

五、试点工作程序

(一)制定条款、费率和责任限额

省生态环境厅和山西银保监局共同指导保险行业制定基准费率、责任限额、保险条款,其中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确定

保险责任限额,山西银保监局负责指导保险行业制定保险条款和基准费率。

(二)招标选择承保主体

省生态环境厅面向保险公司进行公开招标,通过对保险公司规模、偿付能力、服务网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及同类政府统保项目经验等几方面实行考量,确定3—5个承保主体。保险公司可根据自身风险管理能力进行单独投标或自行组建共保体进行投标。共保体是由主承保保险公司和多个保险公司组建保险共保联合体,共同承保同一笔保险业务,按承保份额分摊风险和保费。主承保保险公司负责收取保费,出具保单,处理赔案,并组织对企业提供服务。各承保主体按照市场化原则开展竞争,为试点企业提供保险服务。

各承保主体共同建立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管理平台,依托平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包括风险评估、投保、核保、隐患排查、理赔、数据分析统计等,形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大数据;共同选择1家中介服务机构,负责维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管理平台。

(三)完善投保企业名录

在太原、大同、晋中、长治、晋城等五市已制定的保险企业名录基础上,朔州、忻州、阳泉、吕梁、临汾、运城等六市按照《指导意见》制定本地区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企业名录。

(四)选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机构

各承保主体可选择具有相应能力的环境技术服务机构,对投保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工作;从省级生态环境管理机构以及高等院校或专业环评机构中聘请精通环境方面风险的专家,共同组建专家库,加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工作的指导;同时负责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指南》,保障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质量。

(五)组织企业投保

试点名录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中标保险主体进行投保。各承保主体按照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费率,对拟投保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计算保险费用,并告知企业。企业在收到缴费通知后,应尽快缴纳保险费用。在企业完成缴费出单后,承保主体应及时将企业投保相关信息录入环责险服务管理平台。

试点名录中企业可以自主选择保险经纪公司,为其在投保、协助理赔、监督承保主体全面履行保险合同等方面提供中介服务。

(六)强化保险服务

加强保险培训。在企业投保后,各承保主体对投保企业进行保险培训。培训方式采取集中培训和个别培训相结合方式。对于企业提出特殊培训需求的,专门就相关主题组织进行培训。

保险期间的隐患排查。各承保主体对投保企业按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指南》每季度组织一次隐患排查,通过隐患排查与企业提供的核保材料进行对比,真实地了解每个企业的环境风险状况,并提出整改建议。完成隐患排查后,应出具隐患排查报告递交投保企业并同时录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服务平台。投保企业应当按照整改建议及时整改,有效降低企业环境风险。

建立赔案分析数据库。各承保主体要建立赔案分析数据库,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汇报。

日常风险及保险咨询。在保险期间,各承保主体定期对投保企业进行回访,为投保企业提供日常的保险及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六、加强试点工作保障

一是加强组织保障。省生态环境厅和山西银保监局成立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职责,推进试点工作。

二是启动试点工作。由省生态环境厅和山西银保监局组织市级生态环境部门、银保监分局和保险公司、企业召开启动会议,安排部署环境污染强制责任险试点工作。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贯彻落实省启动会议精神,组织列入试点名录企业和保险机构召开推进会议,宣讲推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政策导向和重要意义,讲解保险方案、投保方式及

保险期间服务等。

三是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服务平台。指导各承保主体共同建立集企业投保、环境风险服务、保险定损理赔、政策法规支持、服务以及数据归集与信息公开于一体的应用系统。各承保主体利用平台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环境风险数据分析,及时向投保企业反馈环境风险。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平台掌握企业投保信息、理赔信息以及保险公司的服务情况。

四是加强监督指导。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企业的监督考核,积极推动列入投保企业名录的企业按要求投保;同时推进保险公司开展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服务工作。对服务到位、服务质量高的在下一轮招标中优先选择,对考核不合格的,终止其参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保险监管部门加强对保险公司市场行为合规性监管,严肃查处不按规定使用条款费率、虚假列支环境污染防预费、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等违规行为,并将有关查处情况通报生态环境部门。

五是开展阶段总结。生态环境部门采取印发调查问卷、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听取试点企业意见,全面评估试点工作成效,形成专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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