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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这种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后者则需要对歙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事合伙的高级形态。

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同时请求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时,应分别优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

绝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客观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不论行为主体、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也无须其他的辅助条件。

相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主观商事法律行为、营业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事主体实施或由非商事主体为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单方商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中一方是商事主体,而另一方为非商事主体时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又称“混合交易行为”。

附属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是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事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而依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法律行为。

商业名称是指各种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同类主体相互区别的独特文字标志,是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业账簿,是指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的交易秩序,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凭证,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会计账簿,就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连续地、系统地、全面综合地记录和反映各项经济业务的内容,并以相互联系的专门格式的账页所组成的簿籍。

会计报表,也叫会计表册,是用货币形式综合反映商业主体在一定时期内(会计期间内)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一种书面报告文件。它根据会计账簿的记录,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方法编制而成。

商法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作不同的分类

(一)古代商法、中世纪商法、近代商法和现代商法(二)英美法系商法和大陆法系商法(三)形式商法和实质商法(四)广义商法和狭义商法

商事关系具有以下两个特点:(一)商事关系是发生在平等商事主体之间的社会经济关系;(二)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营利动机而建立的。

商法与民法的关系(1)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但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商法是特别法。(2)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但民法是纯私法,商法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3)民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商法调整的范围有限。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4)规范体系不同,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兼具公法规范的法律体系。

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1)商法和经济法的共性:都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都具有公法性质。(2)按照狭义的经济法理论,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调整对象上:商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活动,对行政机关的调整主要局限于商事管理机关的商事管理行为。

经济法不仅调整经济活动的主题,而且调整国家及其代表机关参与或运用国家权力干预经济活动的行为。

(2)在调整方法上:意思自治,国家统治

(3)在法律属性上:商法是私法,以任意性规范为主;经济法是公法,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4)在体系构成上:商法以商主体、商行为、公司法、票据法、证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为内容;

经济法以价格、金融、税收、投资、公平交易、反垄断、贸易管制等为内容。

总结:市场经济因商法而活跃,因经济法而完善

商法与经济法(狭义)的区别

对比项目商法经济法

调整对象交易、商事管理国家权利干预经济

调整方法意思自治原则国家统治原则

法律属性私法、任意性规范公法、强制性规范

内容体系商主义、商行为价格、金融、税收等影响中世纪商人法发展的基本要素:

1、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团体起了重要作用。

2、中世纪商人法的形成,商人法院的建立也起了重要作用

3、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受意大利的商事法院影响很大。

4、中世纪商事法的发展与人们的观念转变有密切关系。(契约自由、人格至上、权利均等、等价交换观念)形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就其形式和内容而言,具有下列特点:

1、中世纪的商法是商人法,它通常采取属人主义立场。即从商人主义出发,以维护商人利益为中心。

2、商人习惯法的内容往往涉及某些最主要的商事要素和商事活动。例如:商人资格、公示规则、诚信原则、商事合伙、商业代理、票据制度等反映商事活动营利性、迅捷性和保护交易安全的要求。

3、商人习惯法实持上是不同地域、不同商人团体的各类不成文法的总称,而不同地域所形成和适用的商人习惯法往往又有内容差异。

4、在法律渊源上以城市法、海商法、商业行会规约、商人法院裁判、商事习惯为主要渊源,以教会法为辅助渊源。

商法的基本特点(一)商法兼具公法和私法的特性,是公、私结合的法,但其本质仍为私法(二)商法以促进和保护商事交易中的利益实现为主旨,具有营利性

(三)商法适用商事交易现代化、科技化的要求,具有较强的技术性

(四)商法适应商事交易国际化的要求、具有国际性

(五)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

(六)进步性——修改频繁

商法的原则

商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首先包括作为一般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其次,它还包括体现商法特色的原则。

(一)依法自由行使权利原则(二)商事主体意思自治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四)合法原则(五)尊重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原则(六)鼓励交易原则(七)保障交易便捷原则(八)维护交易安全原则

一般说来商法对公示原则有一定的要求:(1)公示的完整性。这要求商事主体在将自己的某些基本信息公示时必须做到完整,因为商法设立公示原则的目的就是为使交易的相对人能够通过了解公示的全部信息,进行商业判断,决定是否与对方建立商事关系。如果公示的信息不能做到完整,那么相对人就无法进行判断或者作出错误的判断。为此各国的商法根据具体的商事活动对商事主体的信息公示内容作出不同的规定。

(2)公示的及时性。这是要求商事主体不仅要将商事信息公示于众,而且还要求对已经发生变更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换,使交易的相对人能够对新的信息作出新的判断。

(3)公示的准确性。这是要求商事主体在公示商事信息时力求准确,而不误导交易的相对人。比如商事主体在注册登记时应该将公司的有关事项准确地予以登记,以使社会公众准确地了解该公司的各方面的情况。

英美法系的对应物——禁反言(estoppel)

即禁止人们推翻自己曾经作出的表示的法律原则。依此原则,在广泛的交易活动中,作出让对方信赖的表示者,在对方信赖其表示并进行交易的情况下,不能作出与原意思表示相反的主张。

商法主体三种立法体例:(1)主观主义(商人主义、形式主义)。这种立法首先确定商事主体的概念,然后导出商行为的概念,如1897年德国商法即德国新商法典。

(2)客观主义(商行为主义、实质主义)。这种立法着眼于行为自身的商的性质,并将其行为主体确定为商事主体,如1807年的法国商法和1885年的西班牙商法典。

(3)折中主义。这种立法同时将商事主体即商人概念和商行为概念作为商事法的基础,在规定商事主体时,既注意商行为的本质,又着眼于商行为的形式,如1861年德意志普通商法典即德国旧商法典和1899年的日本商法。

商事主体的分类(一)德国法上的商事主体1.按是否需要商业登记及有无登记的强制性义务划分,分为法定商人、注册商人、自由登记商人以及小商人

2.按照被认定为商人的原因划分,分为完全商人、拟制商人及表见商人

3.3.对公司商人进一步分为形式商人和其他商性公司

(二)日本法上的商事主体在日本法上,商事主体分为固有商人、拟制商人和小商人。

法律上所谓“企业”,应具备三个特征或标志,即独立性、营利性、经营的计划性和目的性。

在我国,商事个人主要表现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商事能力实质上是在民事能力(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基础上由商法赋予商事主体的能力,因此就其内容而言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体现了法律对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附加资格限制的基本政策。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与变更

在我国,农村村民、城镇待业人员、个体工商户、辞职退职人员、法律法规允许的离退休人员和其他法律法规不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员,可以申请开办个人独资企业。

商事合伙的特征

1.必须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共同组建;

2.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合同;

3.商合伙的财产为合伙人共有;

4.所从事的商事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为之,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为之。各合伙人对事务的执行享有同等权利和义务;

5.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国商事合伙的类型

1.个人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公民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

2.法人联营合伙企业/合伙联营企业——指企业法人之间或者企业法人与事业法人之间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一种企业组织行使。

合伙企业的入伙与退伙1、入伙:合伙企业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须承担连带责任。

2、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行为。退伙人对退伙前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仍应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1)声明退伙。(2)法定退伙。(3)除名退伙。

声明退伙: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的经营期限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2)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当合伙协议约定了合伙期限时,合伙人欲退伙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不得单方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合伙人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而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定退伙。指直接根据法律的规定而退伙。法定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1)当然退伙。是指发生了某种客观情况而导致的退伙即:

①公民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②公民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2)除名退伙。也称开除退伙,是指在合伙人出现法定事由的情形下,由其他合伙人决议将该合伙人除名。事由: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事务行为;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商法人:1、商法人是一种拟制的法律主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

2、商法人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商法人属于法人的一种,应当具备法人的基本特征,包括财产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

商法人的特征1.通过法定设立程序,履行工商登记,取得主体资格;2.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财产权;

3.具有统一的组织机构和意思机关;

4.是独立的责任主体,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5.只能从事商行为,并在其法定授权范围内从事这种行为。

我国商法人的分类

1.国有商法人

2.集体商法人

3.合营或合资商法人

4.私营商法人

5.外商投资商法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代理商有以下几项特点:1.代理商所经营的业务是为被代理人促成交易或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缔结交易。2.代理商必须固定地从事受人之托促成交易或代人缔结交易的活动。

3.代理商是独立的商事经营者。独立是指“基本上可以自由决定自己的活动和支配自己的工作时间”。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的特点包括:(1)以委托人的利益从事活动,其行为所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或损失均由委托人承受;(2)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商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以行纪业务为营业;(4)在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的相反意思表示的以外,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并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的特点有:

(1)对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进行堆藏和保管;(2)除了存货人另有指示以外,没有对仓储物的处分权;(3)须有堆藏和保管仓储物的仓库设备;(4)堆藏和保管的仓储物为动产;

(5)以仓储物的堆藏和保管为营业。

商事法律行为的法律性质

对于商行为的法律性质问题,即商行为究意属法律行为,或是事实行为,抑或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之总和,这在民商法理论中有不同认识。

从本质上说,使商行为概念成为包含商事法律关系的事实行为的上位概念就像民法中只有民事行为而无民事法律行为一样只有造成混乱的可能,应当说,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即商事法律行为,其独特之处仅在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营利性和经营属性。

商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第一,商行为是主体以营利为目的而从事的行为。第二,商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经营行为。

第三,商事法律行为是连续性的行为。第四,商事法律行为本质上是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营利性活动。综上所述,商法律行为就其特征而言,是具有特定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以营业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在对商事法律行为的含义有不尽相同的认识的各国商法理论中,商事法律行为正是依据具有商行为能力的主体从事的以营业为目的的营业性行为这个特征而得以独立,各国商法也据以对其进行商特别法的控制。

商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一)绝对商事法律行为与相对商事法律行为(二)双方商事法律行为与单方商事法律行为(三)基本商事法律行为与附属商事法律行为(四)纯然商事法律行为与推定商事法律行为(五)一般商行为与特殊商行为

附属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同一商事营业内虽不具有直接营利性的内容,但是却能起到协助基本商行为实现作用的辅助行为,因此,又称为辅助商事法律行为。

特点:(1)、必须有主商行为存在。(2)、这种行为虽然也适用关于商行为的一般规定,但它与基本商行为不同,它不是以商人概念为基础的。(3)、对主营业行为的实现起辅助推动的作用。

(4)、具有相对性。如旅馆业,主营业是旅客的住宿。而为方便旅客的住宿,又设置了许多车辆为旅客迎来送往,如就买卖商而言,其销售活动为基本商行为,而附设的仓储保管则为附属商行为。

注意点:(1)、在现代商事企业中,多数是一业为主,多种经营,所以总是基本商行为和附属商行为相结合。(2)、附属商行为虽是为了营业而附带进行的行为,但其行为后果仍归责于营业主。(3)、有的附属商行为对确定商人资格具有重要意义。如为营业而准备店铺和借人资金,正式营业虽末开始,但其准备行为以营业的意思已经从外部知道的时候,商人的资格也就产生了。

特殊商行为

商事交易中具有个性,受商法中特别规则调整的行为。

(1)、商事买卖(2)、商事代理

(3)、商事行纪(4)、商事居间

(5)、商事信托

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6)、商事信用

(7)、商事期货交易

(8)、融资租赁——买卖行为、租赁行为、金融信贷行为三者合一

(9)、商事仓储

(10)、商事货运

商事登记,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三个特征:

(一)商事登记是一种创设、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二)商事登记是要式法律行为

商事登记须依法定程序向法定的登记主管机关履行,其登记注册的事项和内容也由法律特别规定,属于强行法的内容。(三)商事登记本质上是公法行为(四)商业登记是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商业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履行的行为。(五)商业登记是强化对商事主体的监督和控制,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效手段。

商事登记的目的

商事登记,在于公示商事主体的营业状态,就其目的而言,可以分为三个方面:

(一)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障商事主体的权益,昭示其营业信用

(三)便于登记主管部门监管

商业登记制度的作用和意义

(一)对从事商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开业和经营实行国家监督,以保持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便于国家取得统计核算资料,以便实现经济宏观调控措施。

(三)便于征税。

(四)便于向其他企业界人士和社会公众提供有关商人重要的法律和经济信息。

(五)保障营利性主体营业活动的规范化实施。

商事登记的主管机关?三级管理

我国以行政机关作为主管机关,见《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项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商事登记主管机关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它属于政府的直属机关,同时在性质上是宏观的管理部门,与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不发生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也不发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它只进行宏观上的调控。

我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三级组成,分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商事登记的种类

1、设立登记

2、变更登记

3、注销登记

4、分支机构的登记

商事登记的事项

我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及其施行细则、《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一)商业名称(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四)注册资本(五)主体类型(六)经营范围(七)经营期限

商事登记的效力一、创设法律关系的效力二、免责效力三、公示效力

地位

1、商业名称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权利;

2、商业名称是主体营业时用以代表自己的名称,依附于主体的营业;

3、商业名称(商誉)是一种重要的商业和市场资源;

4、商业名称是特定营业的无形资产,可以继承、转让,也可以作为投资使用(英美法将之归入工业产权)。

二、商业名称的法律特征

(一)使用商业名称的主体是商事主体

(二)商事主体在营业活动中使用商业名称,并以此承担权利义务

(三)商业名称是商事主体为区别与他人的营业活动,表彰自己的形象而设立

三、商业名称的分类

(一)真名名称和非真名名称,以是否符合企业主或其祖上的姓名为标准;

(二)人名名称和物名名称,以是否符合企业主营业的种类为标准;

(三)原始名称和继受名称,以商事企业是否发生过转让和继承为标准;

(四)简单名称和组合名称,以商业名称表现方式的繁简程度为标准。应该注意的是,简单商业名称不同于名称缩写,名称缩写都属于组合名称形式,并必须包含营业地点标志。

商业名称与商标

1、联系:都属于绝对权,都具有财产性,都可以有偿转让,现实中存在重叠性;

2、区别:

(1)性质不同:前者表征主体,属名称权,后者表征商品,属知识产权;

(2)年限限制:前者无,后者有;

(3)地域效力不同:前者限于一个地区,后者及于全国;

(4)形式不同:前者只能用文字,后者可以选用文字、图形或者二者的结合;

(5)法律制约不同:前者强制注册,后者分为自愿注册和强制注册两种形式;

(6)效力不同:前者具有宣示效力和创设效力,后者仅具有宣示效力。

商业名称的登记商业名称是否必须进行登记注册,各国情况不同。英美法系国家非公司的商业名称并不要求必须登记,而且商业名称既可以作为商业名称登记,也可以作为商标登记。但大陆法系国家大都采用强制登记制度。

商业名称登记的种类

商业名称登记,依其登记原因和目的不同,可以分为各种类型。

(一)商业名称创设登记(二)商业名称变更登记(三)商业名称转让登记(四)商业名称废止登记(五)商业名称撤销登记

商业名称权的内容和效力

(一)内容:

1、使用权:在营业活动中使用;

2、转让权:依法转让名称;

3、独占权:登记后,具有法律上的排他效力,禁止他人使用;

4、变更权:因生产经营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变更;

5、请求保护权:受到不法侵害,可以要求行政保护或司法保护。

(二)效力

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商事主体就取得该商业名称的专用权,即获得名称权。一旦获得名称权,商业名称发生排他效力和救济效力。

但需要注意的是,商业名称一经登记,虽然获得专用权,但并非取得各个组成部分的专用权,而只能就整体获得一个专用权,因为商业名称中包含多个要素。

1、宣示效力

具有正式声明的意义和作用,并且是公开通知第三人的法律行为,使其获得公信力;

2、创设效力

大多数国家规定,要想获得商人资格,名称必须登记,因而成为商人资格确立的要素之一;

3、排他效力

所谓排他效力,是指商业名称一经登记,即发生排斥他人为相同或类似的商业名称登记或使用该商业名称的效力,但是分支机构名称表明者不在此限。因此,若有两个以上的企业向同一个工商局申请相同的商业名称时,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应采用申请在先原则解决双方争议。

按照我国实践,商业名称登记对其他商业名称产生排他效力,应当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是名称相同或近似。第二,必须是同一行业。

4、救济效力

救济效力是指商业名称因登记而取得专有使用权,商事主体可据此排斥他人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于同一营业。同时,对于他人非法使用相同或类似商业名称在同一营业时,构成对该商业名称专有使用权的侵犯,受害人可以请求侵害者停止使用,如造成损失,可要求赔偿损失。

商业账簿,是指为了维护商事主体和社会公众的权益,以及社会的交易秩序,立法要求主体根据商业会计原则备制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学理上区分为:实质意义上的商业账簿和形式意义上的商业账簿。

实质意义上的商业账簿,指商业主体备置的一切账簿。

形式意义上的商业账簿,则指商主体根据法律的规定而编制的账簿。

针对商业账簿的法律规定的核心意义,在于规范商主体对其营业状况及财产状况等会计信息的记载和披露,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

最早的商业账簿———“散页账簿记”,产生于古代埃及。

商业账簿的意义

1.商业账簿的基本意义在于,向各财务会计信息的使用人提供相关可靠、清晰可比的财务会计信息,以资作为决策依据。

2.商业账簿也是相关国家机关审核商事主体的营业状况或实施行政行为的依据。

3.商业账簿可成为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商业账簿的种类

1、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

3、会计报表

商业账簿的编制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商主体编制商业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商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二)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即商业账簿所提供的会计信息与该商业账簿的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其对商主体的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三)及时性原则

商主体必须按照有关法律及规章制度,及时地编制商业账簿,对于已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四)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要求商主体编制商业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该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这种可比性并非统一性,它只是要求各商主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大体一致,而非完全一致。

(五)一致性原则

同一商主体在不同时期所使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变更必要,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及变更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在财务报告中说明。

(六)明晰性原则

商主体在会计记录、会计报表中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商法名词解释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18.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自然人,按照合伙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投入的财产由个人所有,由合伙人同共使用,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由合伙人共有;发生亏损由合伙人负连带清偿责任的商事组织。 19.合伙型联营是指企业事业单位之间依照联营合同组建的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共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20.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 1.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发价的是() A.普通商业广告 B. 商品目录 C. 商品价目表 D. 一项包含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的订约建议 2.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A. 8月5日 B. 8月9日 C. 8月10日 D. 8月11日 3.产品责任法的目的是保护() A. 生产厂家的利益 B.零售商的利益 C.买方的亲友的利益 D.消费者的利益 4.下列国际公约中我国是其成员国的是() A.《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 B.《海牙规则》 C.《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 D.《维斯比规则》 5.承诺是对要约的接受,这种接受原则上() A.不得附加条件 B.可以附加一定条件 C. 可以变更一些条件 D. 可以限制一些条件 6.船舶所有人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而将船舶的占有权转移给租船人以供运输,由租 船人雇用船长、船员、并按照使用船舶的时间支付租金的合同称之为() A.航次租船合同 B.光船租赁合同 C.定期租船合同 D.提单运输合同 7.联合国《国际销售合同公约》不涉及的内容有() A.合同的订立 B.买卖双方的义务 C.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D.合同的有效性 8.依大陆法,由于本人的意思而产生的代理为() A.意定代理 B.法定代理 C.指定代理 D.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9.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不适用于下列哪个合同() A.消费者合同 B.国际知识产权合同 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D.国际服务贸易合同 10.下列国家属于大陆法系的是() A. 英国 B.法国 C. 美国 D. 新加坡 三、判断正误(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不能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 2.营业地在英国的公司和营业地在中国的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适用联合国销 售合同公约。() 3.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认为广告是邀约邀请。() 4.《国际货物买卖法》与《国际产品责任法》性质相同。() 5.保险合同成立后,除法律或者保险合同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

商法名词解释[1]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1、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3、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4、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5、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6、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7、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8、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9、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10、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11、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2、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13、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14、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15、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16、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17、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18、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19、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20、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2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22、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3、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24、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25、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26、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27、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8、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29、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30、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

. 名词解释 1.票据P302 出票人依据票据法签发的、由其本人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价证券。 2.表见代理p216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由于本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 3.背书p309 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粘贴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他是持票人以转让汇票权利或授权他人一定的汇票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所为的权利转让与的票据行为。 4.国际商事惯例p8 是指在国际商事交往中,经过长期反复的国际实践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商事原则和规则。 5.票据行为p305 是指能够直接产生票据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一般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保付等六种行为。 6.抵押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 7. 仲裁p357 仲裁是指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其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所达成的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中立第三方进行裁决并执行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制度。 8 国际技术转让p234 是指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之间,技术转让方将有关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加工方式或提供某种技术服务的系统知识转让给技术受让方的行为。 9. 国际商法p1 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10 代理p214 以他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对被代理人直接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11 不安抗辩权p183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及其他情形的,可以终止履行。 12 产品责任p193 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产品的消费者.使用者或其他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生产者或销售者分别或共同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 13 国际商事仲裁p357 是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 14 专利权 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 15 要约p181 又称“报价”或“发盘”,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 对价 当事人一方在获得某种利益时,必须给付对方相应的代价。 18 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与他人实施处分其财产或权利的行为危害债权的实现时,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18 代位权 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简言之,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的一种权利。 基本原理

商法名词解释简答题大全

第一编商法总论 四、名词解释 1、商 2、商法 3、商事关系 4、商事主体 5、商人 6、商合伙、7。商法人9、商号 10、公示原则11、1807年法国商法典12。美国统一商法典12、商行为14、商事代理 1、什么是商法?商法的主要特征有哪些? 2、商法的法律渊源? 3、什么是商法的基本原则,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4、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主要采取了哪些措施? 5、维护交易公平的意义何在?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 的? 6、什么是交易安全原则?商法是如何体现这一原则的? 7、强化企业组织原则主要体现哪些方面? &简述商主体的特征。 9、中世纪商人法有何特点 10、什么是商人?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11、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12、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13、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14、简述代理商、居间商、行纪商的异同。 15、商事合伙的种类? 16、商人与商业辅助人的联系和区别? 17、什么是商行为?广义的商行为包括哪些? 18、简述商事行为的法律特征及其基本分类? 19、什么是单方商行为?什么是双方商行为? 20、单方商行为是否应当由商法调整?为什么? 21、什么是绝对商行为,什么是附属商行为? 22、什么是代理?商业代理的经济意义主要有哪些体现? 23、代理与代表的区别? 24、商事经营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态? 25、简述商事登记的特征。 26、我国商事登记的种类。 27、简述商业登记的原则 28、简述商事登记的法律效力。 29、简述商号权的内容及特点。 30、简述商号限制的内容。 31、简述我国对商号的法律保护? 32、简述商业名称权的法律特征: 33、简述商业名称与商标的区别。 3 4、什么事营业转让?营业转让中受让人有什么义务? 35、什么是商业账簿?商业账簿有什么意义? 36、商业账簿有哪些种类?设置商业账簿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37、简述商事帐簿的设置原则。 六、论述题 1、试述商法的调整对象。 2、试论述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3、试述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4、论述商法的效益原则。 5、比较法国商法典与德国商法典的异同? 6、分析美国商法体系的特点、体系以及优缺点。 7、比较大陆法系商法立法体例的不同模式? 8、试述民商合一和民商分裂的立法体例的优劣? 9、试述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与特点。 10、请比较商事主体、企业、公司、商事组织之间的差异? 11、试举出现实生活中的商事经纪组织,并简要描述其特征。 12、商事登记申请的审查方式有哪几种?请简要分析中国的商事登记的规定。 13、区别营业转让与公司合并的区别与联系。 14、请结合案例分析商业账簿制度的重要性和法律效力。 15、简述商事帐簿法律关系。 第二编企业与公司法 五、名词解释题 1 .企业2.个人独资企业 3. 合伙企业4、商事合 伙5、有限合伙6、隐名合伙 7。公司法8 。公司9 。一人公司10 .国有独 资公司11 。有限责任公司 12。股份有限公司13。两合公司14。人合公司15。资合公司16。上市公司 17。公司章程18、法定资本制19、许可资本制20、授权资本制21。注册资本22 。发起设立23。募集设立24 、股份25。股票26。股份转让27。股份回购28。股份收购29。股东30 。公司债券31。 公司债32。公司分立33。公司合并34。外国公司35。公积金 六、简答题 1、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特征和设立条件。 2、简述个人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的异同。 3、合伙的特点及种类是什么? 4、简述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 5、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6、简述合伙企业和第三人的关系。 7、与公司相比较,合伙出资有什么特殊之处? 8、简述合伙财产的性质 9、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0、合伙人在合伙事务的执行中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 务? 11、请简要说明合伙企业与合伙人在债务清偿方面的相互关 系。 12、合伙人入伙,享受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 13、合伙人退伙的原因有哪些? 14、简述一人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异同 15、简述公司组织机构的设置原则 16、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17、合伙人的连带清偿责任是什么? 18、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有哪些? 19、入伙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20、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是什么? 21、退伙的原因有哪些,其效果是什么样的 22、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有哪些相关规定?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国际商法名词解释(部分) 1.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3.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4.《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 5.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6.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7.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愿意按一定的条件同对方订立合同,并含有一旦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即对提出要约的一方产生约束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8.要约的消灭:无论是要约人或受要约人均不再受要约的拘束。 9.撤销要约:指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业已生效之后,消灭要约的效力的行为。 10.承诺:指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11.撤回承诺: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12.对价:指合同一方的得到的某种权利、利益、利润或好处,或是他方当事人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承担某项义务。 13.已履行的对价:指当事人中的一方以其作为要约或承诺的行动,已全部完成了他依据合同所承担的义务,只剩下对方尚未履行其义务 14.过去的对价:指一方在对方作出允诺之前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对价,它不能作为对方后来作出的这项允诺的对价 15.不得自食其言:如允诺人在作出允诺时,应当合理地预料到受允诺人会信赖其允诺而作出某种实质性的行为或者放弃去做某种行为,并在事实上引起了这种结果,只有强制执行该项允许才能避免产生不公平的后果,那么,即使该项允诺缺乏对价,亦应予以强制执行。 16.债的约因:指订约当事人产生该项债务所追求的最接近直接的目的。 17.禁治产:因精神病或因由酒癖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或因浪费成性有败家之虞者,经其亲属向法院提出请求,由法院宣告禁止其治理财产。 18.法人:指拥有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且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律实体。 19.契约自由:指任何有订约能力的人,都可以按照他们的意愿自由地订立合同,即可以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地选择订约的对象,并可自由地同订约双方商定合同的内容。 20 违反公共政策的合同:指损害公共利益,违背某些成文法所规定的政策或目标,或者在妨碍公共健康安全道德以及一般社会福利的合同。 21 不道德合同:指那些违反公认的道德标准,如法院予以承认将会引起正常人的愤慨的合同。 22 诈欺:指以使他人发生错误为目的故意行为。 23 乘人之危:是利用别人危险之际,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违反社会公德,乘火打劫,提出损害对方利益的条件,迫使对方接受,这种合同是无效的。 24 胁迫:指以使人发生恐怖为目的的一种故意行为。 25 违约:指合同一方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完全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没有全部履行其合同义务的行为。

商法名词解释

第一章商法与营商环境 1、商法:亦称商事法,是指调整商主体与商行为之法。 2、商事关系:是指商主体从事经营活动而与其他平等的主体形成的社会关系。 3、强制主义(确保交易安全原则):亦称干预主义或要式主义,是指国家通过公法手段对 商事关系施以强行法规则。 4、公示主义:是指涉及利害关系人利益的营业上事实必须予以公告周知的法律要求。 5、外观主义:是指以交易当事人行为的外观为准,而认定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6、严格责任主义:是指从的事商事交易的当事人承担比一般民事责任更为严格的责任。 7、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商事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前,如发生重大情势变迁,或基于不可归责 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料的情事,而是原合同试试的效果显失公平的,当事人可请求对方适当地变更合同,或由法院判令其变更,从而恢复交易的公平性。 第二章商主体 8、商主体:亦称商人、经营者,是指依商法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并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9、商主体的法律形态:是指商主体从事商行为所采取的由法律所确定的形式。 10、企业:是指以持续性营利活动为目的而从事经营活动之生产要素的有机体。 11、企业主:是指以自己的名义,自行或通过第三人经营企业的自然人或法人,公司是 最典型的企业主。 12、商行为:是指为了经营企业而实施的受伤发点特别规范的行为。 13、商法人:是指依照商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商事组织 14、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社团法人。 15、普通公司:就是一句普通公司法设立的公司 16、特殊公司:是指依据特别商事法设立的公司。 17、国有企业:亦称全民所有制企业,是指国家投资设立的企业法人,包括国有独资企 业、国有独资工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18、集体企业:亦称集体所有制企业,是指以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为基础而设 立的,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经营者,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和乡村集体企业。 19、商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基于合伙协议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 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0、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兴办的企业。 21、个体工商户:是指公民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2、农村承包经营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事农业 生产经营活动的 2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亦称合资企业,是一种股权式合营企业,由中外合营者依法在 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的商事组织。 2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合作企业,是中外合作者依法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一句 合作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商事组织,属于契约式合作。25、外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由其投资的商事组织。 第三章商事登记 26、商事登记:亦称商业登记,是指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法向登 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其设立、变更或终止的事实记载于登记簿册,并予以公示的法律行为。 27、设立登记:是指商主体的创设人为设立商主体而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机关

商法名词解释

商法名词解释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

1. 商法是调整商事交易主体在其商行为中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即商事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形式意义上的商法,是指奉行民商分立立法原则的国家在民法典之外制定的以“商法”命名的法典。 3. 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是指一切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法的形式包括各种有关商事的专门法规;法规范不仅仅存在于商法典之中,而且还大量地存在于民法、行政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判例之中。 其概念的理论理论着眼点为商事法律规范的性质、规范的作用、规范的构成、规范实施的方式等在理论上的有机统一。 4. 商法的原则是指集中体现商法的性质和宗旨,调整商事法律关系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它是制定商法典的根本出发点,更是适用商法的指导原则。 5.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指商法作为特殊的法律规范体系对现实生活发生作用的范围. 5.商事法律关系,是指因商行为的实施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来说,它是指商主体及其他民事主体在实施商行为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6. 商法的体系是指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内部具有逻辑联系的各项商事法律制度所组成的系统结构。 7. 商主体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参与商事法律关系,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包括个人和组织。 8. 固定商人,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组织完整的机构,有计划地、反复连续地从事一种或多种商事行为,在经营中全部法律行为适用商法的商人。

9.拟制商人,指虽经商事登记,但仅从事小商人的业务或不从事商事行为的人,法律将其视为商人。 10.表见商人,是指虽非完全商人,也未在商事登记簿上注册登记,但已经以商人的表象从事了商行为,而应被视为商人的人。 11. .商法人是依法定的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12. 国有商法人,由国家投资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获得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公司。 13.集体商法人,由公民和集体单位组合而成、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获得法人资格的集体商事组织。 14.合营或合资商法人,如果是不同投资主体共同投资组建的,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15.私营商法人,由私人投资经营而取得法人资格,投资者以其出资额为限,商法人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商事组织。 16.外商投资法人,外国投资者根据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商业企业。 17. 商合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设立,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组织。 注:商合伙作为商主体,具有从事商行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但不具有完全责任能力。

《商法》名词解释

商事关系——就是一定社会中通过市场经营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它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商法——又称商事法,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并以此为常业的人。 商行为——就是适用商事法律规范的营利行为。 营业商行为——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 附属商行为——为了从事某种营业而附带行为的行为。 形式的商法——最典型的就是独立于民法典之外的商法典,这种立法体例称为民商分立制,法国、德国、日本等国采用了这种体例。 实质的商法——英美法系没有民法与商法的严格区别,因而不存在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的问题。英美的商法概念,实际上涵盖了许多被大陆法学者看来是民法的内容,如财产、合同、侵权行为、代理等等。 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公示的方式,一是登记,二是公告。 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 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一发设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以自有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责任公司——是指两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 股份的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设立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分配股份的法律行为。 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经国家有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公司法——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变更、消灭和公司经营内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以《公司法》为核心的本法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律制度的司法解释,我国参加承认的国际条约,地方性法规等,通称公司法。 公司章程——是公司股东依法订立的规范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法律文件。 子公司的法律地位——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时所有的资产,是投资者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际出资额的总和。 股份转让——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依法自愿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份成为股东的法律行为。 发起人——就是创办、筹备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人。股份责任有限公司的设立,主要依靠发起人的活动。 募股申请——发起人在向公众公开募股之前,必须向主管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并在主管机关审查批准后,才能开始募股。 创立大会——是公司设立过程中由认股人组成的决议机关。由发起人召集,通知全体认股人参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的法律地位——它是公司的意思机关和最高权利机关,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如章程的变更、公司的解散与合并等,都必须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的其他机关都隶属或服从于股东大会。 监事会——即监察委员会,是对公司业务管理活动实行监督的机关。股份发行的“三公”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记名股票——是公司债券的一种,是将股东的姓名或名称记载于股票的股份,记名股票的权利只能由股东本人享有。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是反映公司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也可以称为财务状况表。 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为一家公司,原来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合并后的公司全面承受,合并搁放的债权、债务由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立的公司继承。 公司分立——是指一个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法律的规定分立成为两个或者数个公司,原来公司的财产、债权和债务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由分立后的公司按照资产和负债的比例继承。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营性组织。 商事组织法——是指国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一定的商事主体设立、存在、变更和消灭的法律。 税后利润——是指公司上一个年度的利润在扣除弥补亏损、扣除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和任意公积金后的剩余的利润,此部分利润本应分配给股东,但经股东会决议立不分配,而转为公司的投资款项。 公司债券——是公司为了筹集生产经营资金,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指公司作为法人,要具有相应的机关去经营管理公司利益和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利机关,由股东大会选举出的董事组成,代表股东经营管理公司,对股东大会负责,按照股东大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公司的代表机关,公司的法定代表认就是公司的董事长。 商事合伙——商事合伙必须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业活动并达到一定的程度和规模,拥有自己的商号,并且在商号的名义下进行活动而结成的合伙。 普通合伙——就是全体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润和共负亏损,全体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 特殊合伙——是部分成员不参加经营并且对合伙债务负有限责任的合伙。 隐名合伙——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对他方所经营的事业出资,而分享其营业所得收益及分担其营业所受损失的契约。 有限合伙——就是一名以上普通合伙人与一名以上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指合伙企业在自身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的,以合伙企业的财产从事本企业核定经营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的,从属于合伙企业的经营机构。 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 法定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出现法律规定的事由而退伙。 破产——是在债务人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以其财产对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法律程序。 破产原因——是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它是法院进行破产所依据的特定事实状态。 破产无效行为——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法应被确认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国际商法期末考试试题卷

国际商法期末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20*1) 1.国际商法是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A.国际贸易关系 B.国际商事关系C.国际经济关系 D.国际投资关系 2.国际商法最重要的渊源是( )。 A.国际商事条约或公约 B.国际商事惯例C.各国国内商事法律D.国际公法 3.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B.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C.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D.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 4.各国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人数均有规定,如德国股份公司发起人的最低人数为( )。A.3人B.5人 C.7人 D.9人 5.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及相关事项完全以票据上的记载为准,说明票据具有()。 A.要式性 B.无因性 C.文义性D.流通性 6.2008年3月,刘、关、张三人分别出资2万元、2万元、1万元设立甲普通合伙企业,并约定按出资比例分配和分担损益。8月,甲合伙企业为乙企业的借款提供担保;12月因乙企业无偿债能力,甲合伙企业承担保证责任,为乙企业支付1万元。12月底,刘提出退伙要求,关、张同意,经结算,甲合伙企业净资产3万元。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退还刘的财产数额是()。 A.2万元 B.1.2万元 C.1万元 D.0.8万元 7.甲汽车配件厂对乙汽车厂负有合同债务,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这种合同消灭的方式被称为()。 A.抵消 B.免除C.混同D.混合 8.乙公司对甲公司发价的接受通知于8月5日从乙地发出,8月9日到达甲公司所在地,8月10日下午到达甲公司传达室,8月11日上午甲公司经理阅及此通知。依《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乙公司接受的生效时间是( )。 A.8月5日B.8月9日C.8月10日D.8月11日 9、根据英国法的规定,一项在法律上有效的合同,除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具备的要素是( B)。 A、书面形式 B、对价C、签字蜡封?D、约因 10、在我国下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是( A )。

商法 名词解释 简答 期末 整理

商法的概念:(1)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2)商法是调整商人以及商事活动的法律。(3)商法是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准则。 商法调整对象是指由商法规范(实质意义上的商法)所调整的特定范围——商法关系,即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 公示主义指企业应依照商法的规定,公开交易中公众所必须知道的重要事项。如公司登记、上市公司信息、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与船舶登记的公示、公告等。 外观主义又称客观主义,指在商事交易中,立法要求以行为人的外观表现为基准,来确定其行为所应产生的法律效果的方法。德国学者称其为外观法理。英美法系称其为禁反言。 商事主体,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依法独立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个人,又称商个人、商自然人、个人营业,是指具有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独立从事商行为,依法承担商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自然人。 商事能力是商事主体在商法上的商事行为能力和商事权利能力的统称,指商事主体依据商业登记所核定的经营范围,独立地从事特定的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资格和能力。 商事权利:指商事主体依据商法或商事特别法能够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以及能够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商事义务:指商事主体依法为实现他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 农村承包经营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商事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按照法律和合伙协议的规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经营所产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 隐名合伙(我国现行立法没有规定):是作为隐名合伙人的出资者与商事企业(独资企业、合伙或公司)业主之间的一种契约,根据该契约,隐名合伙人负责向企业提供一定数额的资金,并相应地参与企业利润分配,分担企业的亏损。 有限合伙:是为了在某一商号的名义下经营商事营业而建立的一种商事合伙,这种合伙中包含两种合伙人,即有限责任合伙人和无限责任合伙人,前者只在其认缴的合伙出资的限度内,对合伙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后者则需要对歙为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有限合伙是普通合伙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事合伙的高级形态。 双重优先权原则:当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同时请求以合伙企业及合伙人个人的财产来清偿债权时,应分别优先从合伙企业的财产和个人的财产中优先受偿。 声明退伙,又称自愿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的意思表示而退伙,它原则上有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即可发生退伙效力。在我国,声明退伙又有协议退伙与通知退伙之分。 商法人是指按照法定构成要件和程序设立的,拥有法人资格,参与商事法律关系,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以其经营资产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 商事辅助人是辅助商事主体从事经营的人。 代理商是受其他商事主体(被代理人)之托,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商事法律行为的商事主体。 行纪商,是指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并因此领受报酬的商事主体。 仓储营业商是指储存、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由此领受仓储费的商事主体。 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以营利性营业作为行为的目的而从事的行为,又称为商业行为。 绝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客观商事法律行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当然属于商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不论行为主体、目的如何,均应认定为商行为。其判断的标准是客观的,也无须其他的辅助条件。 相对商事法律行为,又称主观商事法律行为、营业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列举的范围内,由商事主体实施或由非商事主体为营业性营利目的实施的行为。 双方商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都具有商事主体资格所从事的商事法律行为。

商法二名词解释

1商主体指具有商法上的资格或能力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商行为享有商法上的权利并承担商法上的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2商法人指依法设立的以盈利营利为目的的具有法人资格额组织和个人。3绝对商行为以行为的客观性和法律的规定,无条件属于商行为的法律行为。4单方商行为行为人一方是商主体另一方不是商主体所从事的行为 5辅助商行为指行为本身并不直接达到商主体所要达到的经营目的,但却可以起到辅助以营利为目的的商行为的作用。 6商行为代理指商事代理人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以符合经济的原则同第三人建立商事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商行为。 7商号指商主体在营业活动中所使用的与其他商主体相互区别的称号 8商号权指商主体依法对商号享有的排他性的专用使用权 9商业登记商业发起人或筹办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向营业所在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10个人独资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11合伙企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至少由一个以上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12 普通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出资组成,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3 特殊的普通合伙 企业它是普通合伙 企业的一种特殊形 式,其特殊性在于合 伙人对因其他合伙 人故意或者重大过 失造成的合伙债务 只承担有限责任 14 有限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和 有限合伙人组成,有 限合伙人不执行合 伙企业事务,仅以出 资额为限对合伙企 业债务承担有限责 任,而普通合伙人执 行合伙企业事务,对 合伙企业事务承担 无限连带责任 15公司是指依照公 司法设立,以营利为 目的的法人 16两合公司公司一 部分股东多公司的 债务承担无限连带 责任,另一部分股东 对公司的债务仅以 出资额为限承担责 任的公司 17法定资本制指在 设立公司时,注册资 本由全体股东足额 认缴后,股东可以在 公司登记成立前后 的一定期限内一次 或分次缴付出资的 资本制度 18 公司债券公司 依照法定程序发行 的,约定在一定期限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 券。, 19公司章程由发起 人或公司最初的全 体股东依法制定的, 规定公司设立的宗 旨与经营范围,公司 组织和活动的基本 规则等问题的法律 文件 20可转换公司债券 指依照法定程序发 行,在一定期间内依 据约定的条件可以 转换成股票的公司 债券 21有限责任公司指 根据公司法设立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责任,股东以其认缴 的出资额为限对公 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企业法人 22股份有限公司依 公司法设立的,全部 资本分为等额股份,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 对公司债务承担责 任,股东以其认缴的 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3股票是股份有限 公司签发的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 凭证,是股东借以取 得股利的一种有价 证券 24优先股指少数股 东持有,在财产权利 方面享有优先于普 通股权利的股份 25关联关系指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6管理人狭义的管 理人是指在破产宣 告以后成立的全面 接管破产企业,负责 其清算分配的机构, 广义上的管理人,除 负责破产清算事务 外,还负责破产重组 27债务人财产指破 产申请受理时属于 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以及破产申请受理 后指破产程序终结 前债务人取得的财 产 28破产否认权指对 于债务人及其负责 人实施的危害债权 人利益的行为,管理 人享有的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该行为或 确认该行为为无效, 从而追回所转移财 产的权利 29破产别除权指破 产宣告前依法成立 的对破产人的特定 财产享有担保权的 人享有的不依破产 程序,就该特定财产 优先受偿的权利 30破产取回权一般 取回权是指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对于债务人占有的 不属于债务人的财 产,该财产的权利人 享有的想管理人取 回该财产的权利,出 卖人取回权是指人 民法院受理破产申 请时,出卖人已将买 卖标的物向作为买 受人的债务人发运, 债务人尚未收到且 未付清全部价款时, 出卖人享有的取回 在运途中标的物的 权利 31破产抵销权指债 务人在破产申请受 理后,在立案前与债 务人互付债务的债 权人享有的不依破 产程序,而以其对该 债务人的债权和所 欠债务在对等数额 内相互抵消的权利 32破产费用是人民 法院在受理破产申 请后在诉讼中所发 生的费用及管理人 管理财产过程中所 产生的费用的总称 33共益债务是人民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后,为全体债权人利 益或为程序进行之 必需而对破产债务 人产生的一切请求 权的总称 34重整是在企业无 力偿债但有复苏希 望的情况下,经债权 人同意,允许企业继 续经营,实现债务调 整和企业重组,是企 业摆脱困境,走向复 兴的一项制度 35破产和解指人民 法院受理和解申请 或破产申请后,宣告 债务人破产前,债务 人和债权人会议就 债务人延期清偿债 务,减少债务数额等 事项达成和解协议, 经人民法院认定后, 终止破产程序的一 种制度 36破产宣告指人民 法院对符合条件的 债务人,依法作出裁 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实施清算的行为 37破产债权人民法 院受理破产申请时 对债务人享有的债 权 38破产财产指被宣 告破产后债务人的 财产,未扣除作为担 保物的财产,从而将 破产债务人的财产 等同于破产财产 39格式合同采取格 式条款订立的合同。 格式条款是指一方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 用而预先拟定,并在 订立合同时未与对 方协商的条款。 40要约是当事人一 方向他方提出的,希 望和他方订立合同 的意思表示 41要约邀请是希望 他人向自己发出要 约的一种意思表示, 是订立合同的一种 预备行为 42承诺指受要约人 收到要约后按照要 约所规定的时间与 方式,用诺言或行动 对要约表示完全同 意的一种法律行为 43缔约过失责任指 缔约人在订立合同 过程中,因故意或过 失违背诚实信用原 则,给对方当事人利 益造成损失所应承 担的责任 44可变更或撤销合 同指合同订立后, 因意思表示不真实, 可由当事人行使撤 销权使其归于无效, 或行使变更权使其 内容变更的合同。 45后履行抗辩权指 在双务合同中约定 了债务履行的先后 顺序,先履行一方履 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后履行一方有权拒 绝其相应的履行要 求 46债权人的代位权 指因债务人怠于行 使其到期债权,对债 权人造成损害时,债 权人以自己的名义 向人民法院请求代 为行使债务人的债 权的权利 47债权人的撤销权 指当债务人放弃对 第三人的债权,实施 无偿或低价处分财 产的行为而有害于 债权人的债权时,债 权人可以依法请求 法院撤销债务人所 实施行为的权利 48提存指债务人将 到期后因债权人原 因无法清偿的标的 物交有关部门保存, 以消灭合同关系的 行为 49不可抗力指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并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50违约金指由当事 人约定的,在一方违 约后应向对方支付 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51担保是民商事法 律关系中发生的,保 证债务人清偿债务,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 法律制度 52反担保指第三人 为债务人向债权人 提供担保时,债务人 应第三人的要求而 为第三人所提供的 担保 53保证指保证人和 债权人约定,当债务 人不履行债务时,保 证人按约定向债权 人履行债务或承担 责任的行为。 54保证合同时债权 人与保证人签订的 确立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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